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2024-04-21

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共8篇)

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篇1

为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经过近二年的先进管理理念的学习,从学习向管理实践的转变,需要建立一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德才兼备,由理想、有抱负、想干事、干成事,以企业利益高于一切的优秀干部管理团队。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着力培养和打造一支优秀的执行人才骨干队伍,为企业的成长壮大提供坚实的后备人才,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结合企业实际,重新修订干部管理规定。要求所有中层以上干部必须具备如下职业品格,并忠实履行相关细节条款。凡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降职、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忠诚

1、不搞小团体、小山头主义,坚决反对自由主义。

2、坚持讲真话,办实事。

3、坚决不做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并敢于和这种行为作斗争。

4、在受到组织的委屈和不公对待时,工作业绩依然持续增长。

一切申诉和争议必须在组织内部处理,在组织范围之外,坚决不容许由诋毁组织的任何言行。

5、坚决服从组织的一切指令。

二、纪律

1、禁止干部用公款内部吃请。禁止无原则相互吃请。工作需

要须经组织批准。

2、禁止干部接受下属宴请。禁止收受下属及业务单位财物。

3、禁止干部钓鱼。

4、禁止赌博、参加非法组织活动。

5、有事须请假、离矿须经批准后在企管部登记去向及联系方

式。各单位、部门主管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状态。

6、不得人为设置障碍,阻碍干扰纪检、审计或其它管理工作

正常开展。

7、参加正常工作之外的会议涉及企业事务的各项活动,必须

向组织报告。

8、严禁散布流言蜚语,泄露重要会议细节,泄露重要经营秘

密。

三、责任

1、一把手作为部门、单位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职(助

理)为部门、单位分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生产单位已取得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不得倒退。结果第一,理由第二。

3、部门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领导

必须受到组织严肃处理。

4、杜绝虚报或漏报主要工艺指标,掩盖真实生产状况。

5、做好非人力资源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对新员工要加强企

业文化教育,业务知识培育,正确引导其融入到企业中来。

四、素质

1、思路决定出路,想法决定办法。以正面思维,率先垂范,积极调动属下的工作热情。

2、态度决定一切。积极主动地开展和配合企业的各项工作。

补台高尚,拆台可耻,耍阴庸俗。

3、要敢扛责任,学会站在别人角度考虑问题。要多从自己和

本单位内部找不足,并积极寻求领导或协作单位的帮助。

4、要多听少说,发挥集体智慧。多听员工、专家、同事的意

见,固执已见就是一叶障目,是管理者的大忌。

5、要清晰、明确,全面地了解问题。深入现场,深入员工,专注倾听是秘诀。

6、要坚信“人们不会做你希望的,只会做你检查的;人们不

会做你检查的,只会做你奖惩的”。要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奖罚分明。员工的出色表现要及时表扬激励,反之,要予以惩罚。

7、改进管理、改进指标、技术进步、技改创新,要始终作为

提高工作业绩的主旋律。忌墨守成规,固步自封。

8、要牢记自己是在台上,一言一行影响着员工,代表着企业的形象。所谓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信守承诺、情趣健康。

9、要善于发现员工优势,用人所长。

10、对久拖不决的问题,由权越级汇报,向组织寻求支持,帮

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篇2

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5]20号) 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2014]8号) 等有关规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并于7月29日印发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以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 以依法依规促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为着眼点, 从主要依据、实施原则、纳入情形、基本程序和责任划分、管理和惩戒措施等方面, 提出12条规定, 贯穿了从严从实推进依法治安的内在要求。《规定》及其后配套措施的实施, 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督促企业诚信守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方面, 都必毉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第一条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5]20号) 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2014]8号)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以下简称“黑名单”) 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黑名单”:

(一)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

(二)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 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 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 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 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 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 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 管理期限为3年。

第五条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 信息采集。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 (以下统称信息采集部门) 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 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每条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等要素, 其中: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非法违法行为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事故隐患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二) 信息告知。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 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 应当予以采纳。

(三) 信息交换。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采集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的, 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四) 信息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和单位 (以下统称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 通报纳入管理的“黑名单”相关信息, 并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等媒体, 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五) 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 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原信息采集部门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 将相关情况信息告知本级安全监管部门, 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黑名单”, 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

其中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 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报送整改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请, 经原信息采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符合规定后方能移出。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其所在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 或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将信息采集部门采集的信息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同时, 应当通报相关省级安全监管局。

第七条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 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报送本级安全监管部门, 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 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 不定期开展抽查;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 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第九条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有关规定, 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 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 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规定, 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政府采购、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 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可参照本规定, 结合实际, 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由省级安全监管局统一组织实施。

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篇3

《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四)点规定“残疾人保障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第(五)点还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与此不同的是,《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一)点中规定“各项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第二条第(四)点中还明确了在基金预算科目下的“其他部门基金收入”、“其他部门基金支出”中分别增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科目,反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情况。

从中可以看出,这两个文件就在“打架”,《暂行规定》将残疾人保障金具体使用的批准权留在了财政部门,而《通知》则明确了残疾人保障金的支出必须通过预算安排,不是任由哪个部门说了算。到底以哪个文件为准呢?笔者认为,《通知》优先于《暂行规定》,《通知》是《暂行规定》的上位法规,理由:《暂行规定》仅是针对残疾人保障金而设立的规定,《通知》则是对众多政府性基金的约束,且从发文和实施时间来看,后者明显新于前者。由此可见,残疾人保障金的具体使用不应由财政部门批准,而是要纳入预算,即遵照《预算法》的精神,其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调整包括如何使用都要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监督,《暂行规定》明显与《预算法》相悖。

二、《暂行规定》允许残疾人保障金可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的规定明显滞后于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现状

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是构成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关于社保资金能不能弥补经办机构经费开支,无论是社会保险资金还是社会救助资金的现行法规都明确说“不”。在此,笔者想问:为什么同为社保资金,作为社会福利资金之一的残疾人保障金就允许列支经办机构经费,缺乏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资金专款专用的刚性约束?允许列支经办机构经费这一规定是早期社保资金管理不成熟不完善的特征,在社保资金管理日益完善成熟的今天,该规定明显滞后于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发展趋势。

三、《暂行规定》赋予财政部门残疾人保障金具体使用方面的批准权以及本身设计上的缺陷客观上不利于该资金的安全管理

首先《暂行规定》缺乏约束性条款,如规定残疾人保障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那么到底多少才叫适当?既没有比例又没有金额标准,《暂行规定》还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残疾人保障金可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那么其他开支到底指的是什么开支,具体内容无从得知。

其次,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只需要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这也带来了很大的弊端,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规挤占的现象。笔者在审计实践中发现,某些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就利用上述两个规定大做文章,将本机构的本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运行开支根据“需要”进行“变通”和“包装”,打着“适当补助服务机构经费开支”、“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的旗号只需再加上财政部门的批准说明就可以在残疾人保障金中堂而皇之的“合法”挤占,同时客观上也给了财政部门权力寻租的机会,而审计机关面对这一违规现象往往是无能为力,根源就在于《暂行规定》的缺陷被违规行为利用,充当了保护伞,做了挡箭牌。

综上所述,为了残疾人保障金的科学管理,《暂行规定》亟待修订和完善,结合前述笔者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保障金使用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明确和细化残疾人保障金使用范围,为推进残疾人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和康复服务工作提供法定依据,同时参照其他社保资金管理的做法,坚决禁止列支经办机构的一切行政运行费用。

二是必须遵照《预算法》的要求,取消财政部门在残疾人保障金具体使用的方面批准权,将残疾人保障金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置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残疾人保障金的收支结果必须定期向社会公开,真正做到取信于民。

三是加大对违规挤占、列支工作经费等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不仅对有关单位,还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让残疾人保障金成为任何违规行为都不敢觊觎的“高压线”。

食堂管理暂行规定 篇4

采购人员、后勤管理委员会成员定期到市场进行调研,以及市场询价;询价单经财务、办公室审核后执行。1.2 计划

食堂厨师对每周菜谱所需鲜活类食品,按照当期定价制定周采购计划(分日采购);对非鲜活类食品,按照当期定价制定月采购计划(分批采购),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采购。1.3 采购

食堂所有的采购活动须依据有效的采购计划或报告等,按规定的项目、数量、价格、时限, 用“采购单”的形式进行采购;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员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检查所购物品的品质、商标、保质期、卫生标准等内容,杜绝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1.4 验收及验收标准 1.4.1 验收程序:按时按计划将所购物资,由财务和食堂工作人员共同做好食品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并在“送货单”验收栏中签署验收人姓名,一式两份,供货收货双方各执一份。

1.4.2 验收标准:鲜活类食品等级、数量,要与实际采购一致,确保鲜活质量;非鲜活类食品应具有真实的商标、保质期、卫生批准文号、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等相关内容。达不到这些标准的,应退回。1.5 保管

1.5.1 仓库应由专人保管,责任明确;帐目清楚;合理控制存货物资,加速资金周转;物品摆放整齐、通风,道路畅通;了解各种物品的特性。

1.5.2 仓库保管员定期检查所保管的物品,对滞留时间较长的、已霉变、破损或超保管期限的物品,应及时报告。1.5.3 食堂采购员、保管员和相关人员共同确定各种物资的合理库存量,避免资金占用和浪费。

1.5.4 仓库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仓库和物品安全工作。

1.6 领料、发料及退回材料

1.6.1 领、发料应严格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物品,易霉、易锈、易坏的先出,近期要失效的先出;凡是向仓库领取物资,须填写“领料单”,严禁白条发货。1.6.2 对已领出的尚在保持期内的材料,发现质量问题而需退料的,由领用人对材料质量问题作出书面说明,食堂主管提出鉴定意见,两人签字后直接将材料退回供应商进行退换;对退换材料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由领用人和食堂主管提出鉴定意见,和供应商协商办理退赔事宜。对供应商供货质量问题,情节较轻的提出警告。1.7 盘点

仓库对库存物品应每月30日进行一次盘点,编制盘点表及盘点说明;保管员对长期库存不用的材料以及损毁的物品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报损处理意见,经食堂主管鉴定、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财务予以办理销帐。员工食堂厨房管理制度 2.1 厨房安全制度

2.1.1 食堂主管为安全负责人,各岗点人员为安全责任人。

2.1.2 所有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1.3 各岗点要严格钥匙管理,本着集中、安全、专人保管的原则,履行领、交签字制。

2.1.4 所有设施、设备使用前先检查是否正常,操作时根据设备性能按规范程序操作。

2.1.5 如发现设施设备问题,立即停止使用,汇报维修。2.1.6 室内保持整洁,及时清除可燃物,清除各类火灾隐患。2.1.7 每个员工必须清楚消防设备的位臵及正确使用方法,消防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保证其有效性;非紧急情况不可随意乱动消防设备;发现火情及异常情况按应急处理程序处理。

2.1.8 下班前将所有工具、原料等收好,关闭电源及煤气等开关,关好门窗等,做好安全检查记录。2.2 厨房安全:

2.2.1 加强火源管理,液化气、电热源设备及电源控制柜专人负责。2.2.2 要求使用液化气设备的员工一定要知道危险性,发现有漏气现象要立即报设备管理部门检修,确定完全安全后再使用,不能私自维修。

2.2.3 炉灶开着时,操作者不得离开;操作中注意油汤汁不要外溢。2.2.4 随时清除油渍,将易燃品臵于远离火源的地方。

2.2.5 每周清洁通风设备,特别是吸烟罩,以防止油垢起火,串入风管,造成火灾。

2.2.6 加强刀具管理,设臵刀具柜和架,放臵刀具时,刀口不得插入砧板内,各岗点刀具不得混用,上班时专人定点使用。2.2.7 正确使用刀具和电动设备,预防割伤。

2.2.8 操作时不得持刀指手划脚,携刀时刀口不得向人,放臵时要注意安全。2.2.9 使用油锅时严禁水分溅入,以免爆溅伤人。

2.2.10 使用蒸锅、蒸箱、消毒柜时,先关阀门后操作。

2.2.11 使用烤箱或烤炉严禁人体直接接触,应使用石棉手套。

2.2.12 容器中盛装热油或热汤时要适量,用抹布端起,并提醒别人注意不要碰撞。2.2.13 严禁哄闹,尤其是在炉灶间、热源处。

2.2.14 厨房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石棉布应放在炉灶旁。

2.2.15 下班离开前要进行一次防火、防跑、冒、滴、漏检查,并作好巡查记录。2.3 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2.3.1 个人卫生:

2.3.1.1 所有员工应牢固树立卫生意识,上岗前必须持有健康证(每年必须参加年审),掌握主要的食品卫生知识及相关知识。

2.3.1.2 所有员工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链等,不得染彩发、留怪异发型,要勤理发、洗澡。

2.3.1.3 员工上岗前按要求着装,工作服、围裙、帽、鞋袜等必须干净、挺刮、无污迹,并注意保持。

2.3.1.4 员工上岗前将头发梳理整齐,发长不及肩,鬓角不过耳,戴工作帽时头发必须罩在帽内。

2.3.1.5 员工上岗前必须洗净双手,中途离开岗位返回后要重新洗手。2.3.1.6 员工工作期间不允许有抓头、挖鼻、剔牙、抓痒等动作。

2.3.1.7 员工工作期间不得吸烟、吃零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2.3.1.8 员工上班前及班中不得吃葱、蒜等刺激性食品。2.3.2 环境、设备卫生:

2.3.2.1 各岗位划分卫生责任区,明确卫生责任人,并制定出相应的日常卫生计划。

2.3.2.2 各责任人每日必须对包干区域及设备进行清洁及保养,做到无污迹、无灰尘、无破损。

2.3.2.3 垃圾桶应放臵在厨房以外的指定位臵,并及时清运。厨房负责人对员工的日常卫生、餐前、餐中、餐后卫生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指正并考核。2.3.2.4 各岗点要确保无卫生死角,环境整洁美观。2.3.2.5 安装灭蝇灯的区域应保证灭蝇灯正常工作。

2.3.2.6每晚开餐结束后各点在做好卫生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灭蟑、灭鼠等工作。2.3.2.7 每周五下午进行卫生大检查,检查各岗点卫生工作是否达到标准,检查情况列入当月工作考核。2.3.3 食品卫生:

2.3.3.1 领用的食品或原材料必须符合质量、卫生、保质期及相关商标等要求。2.3.3.2 食品原材料调味品等不得放在地上,应按类别放于货架或冰箱中,并做到摆放整齐,生、熟分开,无包装食品洗净后应用保鲜盒装好加盖后放入冰箱。2.3.3.3 注意保持货架、冰箱的清洁并定时清扫。

2.3.3.4 库房冰箱里的食品应做到先领先用,减少库存,过期、变质食品坚决不用。

2.3.3.5 加工食品用的刀具、砧板、盆、锅、抹布等应保证清洁,并做到生熟分开,用后及时洗净、消毒、杀菌、保洁。2.3.3.6 加工冷菜及水果前要用消毒液洗手。

2.3.3.7 对直接食用的生食品(如西红柿、葡萄等)要进行浸泡、消毒,洗净后方可切配,应单独使用水果砧板。

2.3.3.8 不允许将熟食品、卤菜、馅心等放在过道风口吹凉。2.3.3.9 菜点加工过程中要准确把握成熟度,保证出品符合卫生及其他质量要求,隔夜熟食品必须回锅重烧。

2.3.3.10 取直接入口的熟食品、糕点或冰块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2.3.3.11 餐具必须按程序洗净、消毒后分类放在干净的保洁柜或工作柜中,柜门应随手关好。

2.3.3.12 在实施杀灭蚊蝇虫鼠工作时,各岗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药物喷洒到餐具、食品原材料上,造成污染。

2.3.3.13严格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厨房、食品存放处,防止投毒事件发生。2.3.4 厨房设备管理制度

2.3.4.1 厨房设备主要是制冷设备、炉灶设备、电气设备等,所有设备由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和随时性报修;本食堂属设备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2.3.4.2 设备使用部门有责任爱护和管理好自己使用的设备,若因使用者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损坏设备,要追究使用者的责任。

2.3.4.3 设备管理部门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对使用部门操作者进行操作培训。

2.3.4.4 对于技术性复杂或操作者一时难于掌握的设备,将操作规程和日常必须的保养工作写成文字条款,挂在设备旁醒目的位臵上。2.3.4.5 主动与公司设备管理部门保持经常联系,请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做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2.3.4.6 制定设备的月度、季度、维修保养计划,做到定时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所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3.4.7 厨房所有设备均分到各岗点,落实到具体人员包干负责。各岗点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及定期保养。

2.3.4.8 设备使用前操作者必须经过培训,了解其性能及操作程序,掌握后方可使用。

2.3.4.9 操作者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食堂主管;重大设备事故要及时报告办公室直至公司分管领导。

2.3.4.10 所有设备出现事故必须填写“设备事故报告单”(见附件7)。2.3.4.11 设备管理部门实施检修期间,食堂主管及操作者应全力配合协助。2.3.4.12 设备修好后,应仔细检查调试,并将“反馈意见”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

2.3.5 食堂厨房操作安全规则

厨房是一个食品的生产车间,生产所使用的各种刀具、锐器、热源,电动设备等,在操作时如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随时可能造成事故。因此,员工必须了解厨房中常见的几类事故,知道事故的防范措施,从而加强安全生产。

2.3.5.1 割伤 主要是由于使用刀具和电动设备不当引起。

预防措施如下:

使用刀具方面:要求厨师用刀操作时要集中注意力,按正确的方法使用刀具,并随时保持砧墩的干净和不滑腻。操作时不得持刀指手划脚进行打闹,携刀时不得刀口向人,放臵时不得将刀放在工作台上,以免掉砸到脚上,一旦发现刀具掉下不要随手去接。清洗时要求分别清洗,切勿将刀具浸放在满水的池中。刀具要妥善保管不能随意放臵。

使用机动设备方面:要求懂得设备的操作方法才可使用。使用时要小心从事。如使用绞肉机,必须使用专用的填料器推压食品。在清洗设备时,要求先切断电源再清洗。清洁锐利部位向外擦。另外,破碎的玻璃器具和陶瓷器具要及时处理,并要用扫帚清扫不得用手捡。

2.3.5.2 跌伤 厨房里跌跤又比其他事故为多,因此必须引用特别注意。

预防措施如下:

要求地面始终保持清洁和干燥,油、汤、水撒地后要立即擦掉,尤其在炉灶作区。厨师的工作鞋要有防滑性能,不得穿薄底鞋、已磨损鞋、高跟鞋以及拖鞋、凉鞋。穿着鞋时脚不得外露,鞋带要系紧。厨房行走的路线要明确,避免交叉,禁止在厨房里跑跳。厨房内的地面不得有障碍物。发现地面铺面砖松动,要立即修理。在高处取物时,要使用结实的梯子,并小心使用。2.3.5.3 扭伤 多数是因为搬运超负荷的物品和搬运方法不正确引起。

预防措施如下:

正确搬运物品的方法是最关键的预防措施,要求员工在搬运重物前,先要把脚站稳,并保持背挺直,不得向前或向侧面弯曲,从地面取物要弯曲膝盖,搬起时重心应在腿部肌肉上,而不要在背部肌肉上。另外,一次搬物不要超负荷,重物应请求其他员工帮助合作,或者使用手推车。2.3.5.4 烫伤 多发生在炉灶部门。

预防措施如下:

要求员工在使用烹调设备或者燃煤气设备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使用油锅或油炉时,要严禁水分溅入,以免引起爆溅灼伤人体。使用蒸汽设备时,首先要关闭阀门。煮锅中搅拌食物要用长柄勺,防止卤汁溅出烫伤,容器中盛装热油或热汤时要适量,端起时要用垫布,并提醒别人注意,不要碰撞。清洗设备时要冷却后再进行,拿取放在热源附近的金属用具时应用垫布。另外要严禁在炉灶间、热源处戏闹。

2.3.5.5电击伤 厨房中的电器设备极易造成事故。

预防措施如下:

首先要检查设备的安装和电源的安臵,是否符合厨房操作的安全,不安全的应立即改正。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有安全的接地线。要求在使用前对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如电线的接头是否牢固,绝缘是否良好,有无损伤或老化现象。湿手切勿接触电源插座和电气设备,清洁设备要切断电源。厨房人员不得对电路和设备进行擅自拆卸维修,对设备故障要及时提出维修。2.3.5.6 火灾 厨房中的火灾事故是最容易发生的,引起火灾的主要有油、煤气、电等热源。

预防措施如下:

要求在厨房生产中,使用油锅要谨慎,油锅在加温时,作业人员切不可离开,以免高温起燃,同时要防止油外溢,以免流入供热设备引起火灾。在使用煤气设备中员工一定要知道煤气的危险性,发现煤气灶有漏气现象,要立即检查是否安全,然后再使用。煤气火突然熄灭,要关闭阀门,以防煤气外泄和在第二次点火时间引起爆炸。工作结束一定要关阀门,对煤气设备的使用一定要严格操作。对电器、烟蒂也不能低估,要定期检查消灭火灾隐患。另外,厨房必须备有足够的灭火设备。员工食堂卫生安全应急预案

员工食堂要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员工食堂在食品原材料采购上严格索证制度,严格验收把关工作,杜绝质量不过关的食品原材料进入员工食堂,并做好菜肴洗涤消毒工作,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注意防范污染。加强用餐环境的卫生清洁工作,确保用餐员工用餐卫生安全。同时要做好员工食堂卫生安全预防和应急预案工作,预防员工食堂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消除突发事件导致的严重危害,提高员工食堂卫生安全应急处臵能力,特制定员工食堂卫生安全应急预案如下: 3.1 食堂工作人员积极预防为主。员工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才能上岗,每年定期体检办理健康证。食堂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各项仪表仪容和卫生要求规范,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食堂工作人员要加强卫生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加强卫生知识学习,提高卫生意识。3.2 防止传染病污染。公司在组织员工体检发现员工有传染病的,要立即通知员工进行隔离治疗,劝阻患传染病员工至人群集中的员工食堂就餐,以免传染用餐员工。公司员工发现自己感染传染病的,应主动向部门领导请假治疗,自觉不到人群集中的员工食堂就餐。3.3 防止恶意投毒事件发生。员工食堂操作间杜绝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并做好现场值班工作。

3.4 发现食物中毒现象,立即启动联络程序。如发现有三名以上员工同时反映因在员工食堂用餐而发生食物中毒现象的,应高度重视,立即将此情况报办公室领导,办公室负责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同时启动应急联络程序,向急救中心或附近医院求援,立即组织将食物中毒员工送医院治疗

3.5 进行食物检疫化验,查明是否食物污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将留样食品报相关食品卫生检疫单位组织检疫化验查明是否属食堂食物污染所致,同时配合防疫部门及时做好消毒、监测、隔离工作,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3.6 做好现场保护工作。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办公室要组织安排安保人员进驻食堂做好现场保护工作,验明中毒者身份,做好询问记录。如有投毒怀疑,应请示公司分管领导是否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需划定警戒区,及对相关的厨房、餐具、食品进行封存。员工食堂财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4.1安排在公司员工食堂就餐的职员每月1-3日在内办公室购餐卡,当日收款送交财务室,出纳开具收据→款项当日送存银行

4.2 职员因调动、辞退等原因可以退回餐卡余款,到办公室办理退卡,财务室办理现金退款

4.3 收入核算管理

4.3.1 食堂收入按收费形式、收费标准和收入依据的不同共分以下四类:

就餐人员早、中、晚餐收入:早餐按1元/人〃次收费,中、晚餐按2元/人〃次收费(由公司可根据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公司招待就餐收入:按10元/人〃次收费(由公司可根据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就餐签字记录与公司就餐通知单为收入依据。4.3.2 收入核算、管理流程

4.3.2.1 就餐人员早、中、晚餐收入核算、管理流程

4.3.2.2 食堂核算员月底根据当月就餐记录,统计就餐台账,交办公室分管食堂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审核。

4.3.2.3 工作餐收入核算、管理流程:

部门经办人员填制“招待费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再交公司领导审核。(该部分工作餐券月底由食堂单独统计)

食堂核算员月底分类汇总工作餐,填制“食堂就餐收入汇总表”交办公室分管食堂工作的负责人签字,财务室审核,计入食堂当月收入

注:以上收入,食堂核算员可在月底汇总填制一张“食堂就餐收入汇总表” 4.3.2.4 补贴收入核算、管理流程:

食堂核算员月底根据职员就餐记录,按早、中、晚餐分类汇总就餐人数,填制“食堂就餐收入汇总表”交办公室审核→公司领导审批,财务确认,核定补助标准,交公司领导审核给予补贴。

4.4 成本、费用核算管理

4.4.1 员工食堂成本、费用按类别主要有四类:主食:米、面、馒头等;副食:各类菜肴等;调味品:油、盐、酱、醋等;其他费用:液化气、劳保用品、消耗品(餐巾纸、清洁用品等)

说明:食堂人员工资单独发放,不纳入食堂成本;水电、资产折旧等暂不纳入成本费用核算。

4.4.2 食堂应完善验收入库和出库手续,严格执行先进先出原则;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盘点工作,杜绝物资长期积压、占用资金。4.4.3 食堂所有的采购活动须根据有效的采购计划、报告等,同时作为财务审核付款和成本核算的依据。

4.4.4 零星的物资采购,不能提供有效发票的,必须提供明细采购清单,经食堂采购、验收、主管签字确认,报分管食堂工作的负责人审签,财务方可核报。4.4.5 食堂核算员要建立食堂明细核算;做好仓库出入库管理工作,建立物资收、发、存台账;合理控制存货物资,加速资金周转。4.5 收支月报表

4.5.1 食堂核算员应根据每月食堂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明细项目,建立健全明细登记,月底根据当月员工食堂收入实现和成本、费用开支情况,编制员工食堂“收支月报表”,总体反应盈亏情况,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办公室。

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制度

5.1 采购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要求。5.2 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等)需向供货方索取以下资料: 5.3 食品生产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签发的有效《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4 食品生产单位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签发的有关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书;

5.5 采购进口食品,还需索取中华人们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卫生证书》,且食品名称和批号与《卫生证书》相同;

5.6 采购国内或进口的保健食品,还需索取卫生部签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7 冻、鲜肉及禽类需索取兽医检验合格证或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8 采购定型包装食品,需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限等中文标识。表明其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的内容一致。5.9 验收员在验收食品时,要检查验收所购食品有无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5.10 必须所有供应商索取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市场摊点证等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公司车队管理暂行规定 篇5

(讨论稿)

为加强车辆管理,保障公务用车,反对铺张浪费,深入开展汽车节油和压缩车队经费支出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在销售公司领导指导帮助和监督下,成立车辆工作机构,完善职责,理顺车辆管理体制。由办公室主任对车队实施组织领导,车队队长负责日常工作,保证公司各级领导和公司干部的工作用车,做到安全、准时、优质服务。

2、驾驶员要遵纪守法,坚守岗位,随叫随到;服从队长安排,除故障车(事先要报告)外,不准拒绝出车;要严格按派车单指定的地点出车,未经允许,不准私自出车。驾驶员若擅自出车,每次罚款100元;要经常检查车辆,保证达到车内外清洁卫生;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不准将车随便交他人使用;禁止酒后开车,凡因喝酒耽误工作者,严肃处理。对违反交通法规或利用车辆从事非法活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其本人承担。

3、驾驶员行车补助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机关车辆管理制度办法执行,即每公里补助0.1元,按季度兑现。

4、驾驶员因工作出车需住宿,住宿费用不得超过160元/天。外地出差补助为50元/天,话费补助为7.5元/天。

5、油耗考核采用机动考核办法,按季度考核。明确各车额定每百公里耗油量,每月报送每车实际油耗及每车每百公里耗油量。驾驶员行驶公里和油耗规定所结余费用按百公里2元给予奖励,每月评选出一名红旗手。若行驶超出油耗规定,则按15%百公里进行处罚。

6、车辆维修费按(1-4万)每公里0.2元标准、(4-8万)每公里为0.25元标准、(8-10万以上)每公里为0.30元标准考核。结余维修费按30-40%对个人进行奖励。超出所规定费用按50%对个人进行处罚。

7、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及时向车队负责人及交警、保险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驾驶员若因擅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负全部责任者,并按车辆维修总费用的10%-15%进行处罚;负主要责任者,按车辆维修总费用的5%-10%进行处罚。驾驶员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情节严重者,辞退。

8、驾驶员要详细登记行驶记录,管理人员要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核实行车里程,油耗,和维修费用,每月考核一次,每季度兑现一次。(车辆油耗定额,维修项目详见附表。)

9、车队每周召开一次安全教育会,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安全隐患及驾驶作风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每月召开例会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并对司机保养车辆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季度在公司各部室开展对驾驶员满意度评选活动,将评选结果作为公司年底先进个人评选依据。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水电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篇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电资源的科学管理,增强用户的节约意识,本着“安全、节约、科学”的原则,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海口市用水用电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水电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根据学校管理职能的划分,由后勤处统一管理的学校水电和水电用户。

第二章

水电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第三条

水电管理机构职责:研究贯彻国家有关水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水电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划;核定水电用户的用电性质;审核水电收费价格。

第四条

后勤处是学校水电资源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1、保证学校范围内水电的正常供应,负责供水管道、泵房、输电线路、高低压配电房的日常维护、巡查及值班等管理工作;2、受理各单位及个人用水用电申请,并对日常用水用电进行管理;3、负责供电供水的规划和改造工作;4、完成水电全面计量管理工作及各项数据汇总分析;5、负责水电设施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管理;6、负责与地方各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

第三章

水电资源的申请及受理

第五条

凡需要开户用水用电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后勤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后勤处派技术人员(水电工)进行现场勘察,在确保水电正常供应的前提下,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接水接电。各单位可委托水电工负责施工,施工涉及的有关工程费用由申请单位解决。

第六条

凡需要申请接水接电的单位必须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后勤处提供规范的施工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后勤处应在用户申请资料齐全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第七条

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用水用电,均应事先向后勤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学校和用户的水电设施管理使用权限按以下规定划分:以水电计量表计箱为界,计量表计箱前(含计量表计箱)的供水供电设施归学校管理使用,计量表计具箱后归用户管理使用。

第九条

在任何管线上,各单位和用户不得向学校外单位或个人转接水、电,违者按窃水、窃电处罚。

第四章

水电工程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包括施工单位)未经后勤处同意,不得在学校辖区内的管(线)上接水接电。

第十一条

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后勤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由后勤处派出水电工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水电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装修等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后勤处参与验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水、电竣工图各二份,以备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学校的供水工程及输配电工程由学校后勤处组织规划与实施,并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

凡人为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为确保安全用水用电,加强水电计量管理,凡各类维修改造工程和建设工程,没有后勤处水电审批验收单,学校财务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

水电计量及收费管理

(一)表计管理

第十六条

凡是属于学校辖区范围内的水电用户均应在每一个受水点和受电点安装水电计量表箱(包括校内教职工宿舍),每一个水、电计量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难以分装水电计量表计的,经双方协商可用其他办法解决。

第十七条

计量表计箱及其附件的技术参数确定、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接线等均由水电工负责,用户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所发生费用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

第十八条

临时用水用电的用户需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准许,并应安装计量表计,安装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对未安装计量表计者,由后勤处按水管管径计算流量(根据实际使用水压)、用电设备额定容量总和、水电使用时间、本办法规定的水电计算单价收取水电费。

第十九条

用户对水电计量表计应负责保管,用户不能在表计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性及安全的物品;如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负承担更换表计费用;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承担。

(二)水电定价与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水电价格由学校后勤处根据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第二十一条

水电定价的确认及水电费计算。

水电费=水电计算用量_水电计算单价

1、水电计算用量的确定

水电计算用量=水电计量表计的抄见量

水电计量表计的抄见量=(本次水电抄见数-上次水电抄见数)___倍率

2、水电计算单价的确定

水电计算单价=水电基本单价+附加单价

水电基本单价=自来水公司(或电力公司)的水(电)费用单价

第二十二条

对校内教职工用户的水电费从教职工的月酬金中扣除,对校外用户单位的水电费采用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款收据。用户根据需要,在结算时向学校财务处领取。所收取的水电费全部纳入学校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

水电工应在规定的日期抄录计量表读数,如因用户的原因未能如期抄录时,可通知用户待期补抄或按前次用水电量计收水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第二十四条

后勤处负责在后勤网站或公告栏公布各个用户的水电费,用户核实后勤处的水电费结算清单后,如有疑问须在___天内向后勤处提出意见,双方核对水电数据,否则按用户已确认。

第二十五条

校外用户应按后勤处规定的期限内交清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水电服务中心发放缴款通知单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后开始计收,每逾期一日加收水电费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后勤处应及时清理欠款,并对连续二个月不缴纳水电费及滞纳金的用户通知水电工,水电工有权作停水停电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租用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房产的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后勤处直接向房产出租单位或个人收取水电费。所收取的水电费全部纳入学校财政专户。

(三)水电计量指标管理的分类

第二十八条

水电计量指标管理是后勤处实施节能降耗工作的一项重要管理手段。通过水电计量指标管理,可加强对学校各部门水电使用的内部管理,达到节支增效的管理目标。

第二十九条

水电计量指标管理的分类

1、由学校统一支付水电费的单位。根据学校管理职能划分,由后勤处统一托收管理属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单位的用水用电。

2、实行定额管理的学生公寓:学生公寓按学生人数进行定额管理。根据海南省教育厅、海口市物价局等单位的联合文件精神,学生用电量定额为每人每月3度,用水量定额为每人每月___吨,定额部分由学校承担,超额部分由学生自负,按海口市电力部门对居民用电所核定的收费标准加水电的附加单价收取。

3、实行按实收费的单位

1)

根据学校管理职能划分,由后勤处统一托收管理水电的各校办产业、经营场所等;

2)

学校教职工宿舍水电计算单价按海口市自来水公司及电力公司对居民用水用电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电计算用量按表计抄见量确定,水电损耗量及附加单价产生的水电费用,由后勤处确认签字后,由学校财务处支付;

第六章

电力空调及电热设备管理

第三十条

凡具有制冷制热功能,用于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机组,均视为空调设备。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有空调及电热设备管理使用的责任,严禁因私人目的在办公室使用空调及电热设备。

第三十二条

空调使用应科学合理。天气凉爽时不应使用空调,确需使用的(预报气温30°C时),温度应设置25°C以上;禁止使用热空调。非工作时间不开空调,下班应关闭空调等设施。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使用空调及电热设备。确系生产及办公需要的电力空调器及电热设备,必须到后勤处办理审批手续,并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包括设备型号、容量、装置地点,电力线路由后勤处派电工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方可安装。

第七章

水电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三十四条

后勤处应加强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制订学校内泵房、供配电间、水电管线、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校内内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后勤处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电工的上岗培训;组织学习省、市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按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效落实。

第八章

节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节能管理,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开展水电设备的节能改造,使用节能产品。

第三十七条

杜绝“长明灯”“长转扇”。各办公室人员、各教学场所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到人走灯灭,电风扇及其它电器在不使用的时候都要关掉电源,长期不用应断开电源,减少待机状态的耗能。

第三十八条

无特殊需要不开各种装饰灯和庭院灯;路灯定时要根据当天天气预报及时作出相应调整,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晚上22:00后必须关闭一半。

第三十九条

禁止用自来水降温或随意开启消防龙头。校园绿化需要用水浇灌时应注意节约用水。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管理好属于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及窃水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四十一条

加强科学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切实发挥管理作用,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管理,并采用制度约束等手段治理浪费现象。同时,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节约水电措施不力、浪费现象严重的部门和单位予以曝光,通报批评。

第九章

违章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严禁窃水窃电行为。窃水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水用电;

2.绕水表电表接水接电;

3.伪造、拆换或启动表计封印用水用电:

4.故意损坏计量装置;

5.故意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6.将水龙头开启很小以至水表无法计量的;

7.未经许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

8.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

第四十二条

对查获的窃水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水或供电。窃水窃电者应按所窃水电量补交水电费,并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章使用水电费。拒绝承担窃水窃电责任的,窃水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应提请海口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所窃水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水、接电的,所窃用电量按私接电器设备额定总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下同)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私接水管管径(根据泵房运行压力)确定小时水量乘以使用时间计算确定(小时用水量按表查计)。

2.以其他方式窃水、窃电的。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电量按表计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装电器设备的额总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如窃水、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___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经营性用户按___小时计算;非经营性用户按___小时计算,窃水时间按___小时计算。

第四十四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后勤处对检举、查获窃水、窃电或违约用水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水电收费单价,如遇政策价格调整,由学校后勤处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由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篇7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商品期货市场发展需要, 规范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 使财务报表更好地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目标、过程和结果, 促进企业利用商品期货进行风险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我部制定了 《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反馈我部。

2015 年11 月26 日

附件: 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附件:

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 使财务报表更好地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目标、过程和结果, 促进企业利用商品期货进行风险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企业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 可以执行本规定或 《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企业执行本规定的, 应当遵循本规定所有适用条款, 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不得继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套期保值的相关披露规定。

企业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 满足本规定应用条件的, 可以按本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二、相关定义

( 一) 商品期货套期

本规定所称商品期货套期, 是指企业为规避现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 指定商品期货合约为套期工具, 使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 二) 套期关系

本规定所称套期关系, 是指企业为套期会计处理需要而指定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在商品期货套期中的对应关系。

( 三) 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本规定所称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是指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因被套期商品价格风险而产生的变动。

( 四) 确定承诺

本规定所称确定承诺, 是指在未来特定日期或期间, 以特定价格购买或销售特定数量商品现货、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 五) 预期交易

本规定所称预期交易, 是指尚未成为确定承诺但预计发生的商品现货采购或销售。

( 六) 项目的组成部分

本规定所称项目的组成部分, 是指小于某一项目 ( 指一项或一组存货、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以及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 下同) 整体公允价值变动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 包括风险成分和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

本规定所称风险成分, 是指项目整体价格风险中特定的一个或多个风险组成部分 ( 例如航空煤油价格中的原油基准价格、铜线价格中的铜基准价格) 。

本规定所称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 是指项目整体金额或数量的特定部分, 可以是项目整体的一定比例部分 ( 例如1000 吨铜存货中的20% ) , 也可以是项目整体的某一层级部分 ( 例如某月购入的前100 桶原油或某月售出的前100 兆瓦小时的电力) 。

( 七) 套期有效性

本规定所称套期有效性, 是指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与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抵销程度。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大于或小于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为套期无效部分。

( 八) 风险管理目标

本规定所称风险管理目标, 是指企业在某一特定套期关系层面上, 确定如何指定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以及如何运用指定的套期工具对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特定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三、应用条件

企业按本规定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应当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 并同时具备下列四个要件:

( 一) 被套期项目

被套期项目可以是一项或一组存货、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以及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 也可以是上述项目的组成部分。被套期项目应当能够可靠计量。

在将项目的一定风险成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 该风险成分应当可以单独识别, 且该项目中由于该风险成分的变动所引起的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可靠计量。在识别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风险成分时, 企业应当基于该等风险及相关套期活动所发生的特定市场结构进行评估, 并考虑因风险和市场而异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同时, 企业应当考虑该风险成分是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 ( 例如铜线采购合同中的定价公式明确采购价格与铜基准价格挂钩) , 还是非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 ( 例如由于航空煤油的基本原材料为原油, 根据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市场惯例分析得出, 航空煤油依据原油基准价格进行定价) 。非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可能涉及不构成合同的项目 ( 例如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 , 或者可能涉及未明确该成分的合同 ( 例如仅包含单一价格, 而未列明基于不同基础变量的定价公式的确定承诺) 。

当企业出于风险管理目的对一组项目 ( 包括项目的组成部分) 进行集中管理、且组合中的每一个单独项目都属于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时, 可以将这一组项目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一组风险相互抵销的项目形成风险净敞口, 一组风险不存在相互抵销的项目形成风险总敞口。当企业将形成风险净敞口的一组项目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 应当指定构成该净敞口的所有项目的项目组合整体, 而不应当将不明确的净敞口抽象金额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企业将一组项目中的某一层级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层级能够单独识别并能够可靠计量;

2.风险管理目标是对某一层级进行套期;

3.用以识别层级的项目组合整体中的所有项目均面临同样的被套期风险;

4. 对于存货或确定承诺的套期, 包含被套期层级的整体项目组合可识别并可追踪。

对于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 只有其系与报告企业以外的对手方之间的交易形成的, 才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对于同一集团内企业间的交易, 套期会计仅适用于这些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但是, 对于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定义的投资性主体与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套期会计同时适用于投资性主体的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 二) 套期工具

套期工具应当是企业实际持有的一项或一组商品期货合约的整体或其一定比例, 但企业不得将商品期货合约存续期内的某一时段的公允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在运用商品期货套期会计时, 只有与报告企业之外的对手方签订的合同才可被指定为套期工具。

( 三) 套期有效性

套期关系应当符合下列套期有效性的要求:

1.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应当存在经济关系, 使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而产生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预期随着相同基础变量或经济上相关的类似基础变量变动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在评估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是否存在经济关系时, 企业可以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 ( 例如名义金额、到期期限和基础变量) 均匹配或大致相符, 企业可以根据此类主要条款执行定性评估。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并非基本匹配, 企业可能需要进行定量评估 ( 例如采用回归分析方法来评估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是否存在经济关系) , 但两个变量之间仅仅存在某种统计相关性的事实本身不足以有效证明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存在经济关系。

2. 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 应当等于被套期项目的实际数量与用于对这些数量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的实际数量之比。套期比率不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所含风险的失衡, 这种失衡会产生套期无效 ( 无论确认与否) , 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例如, 企业确定拟采用的套期比率是为了避免确认现金流量套期的套期无效部分, 或是为了创造更多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公允价值调整以达到增加使用公允价值会计的目的, 可能会造成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3. 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 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

( 四) 套期关系的指定

企业应当在套期关系开始时以书面形式对套期关系进行指定, 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风险管理目标以及套期策略;

2.被套期项目性质及其数量;

3. 套期工具性质及其数量;

4. 被套期风险性质及其认定;

5. 套期类型 ( 公允价值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 ;

6. 对套期有效性的评估, 包括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的经济关系、套期比率、套期无效性来源的分析;

7.开始指定套期关系的日期。

四、会计处理原则

(一) 套期类型

1.公允价值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

以存货、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为基础的被套期项目, 应当指定在公允价值套期关系中。

2. 现金流量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被套期项目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

以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为基础的被套期项目, 应当指定在现金流量套期关系中。

(二) 套期期间的处理

1.公允价值套期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 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 企业应当将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存货的, 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 企业应当将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确定承诺的, 被套期项目在套期关系指定后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 并计入各相关期间损益。

2. 现金流量套期

对于现金流量套期, 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 企业应当将套期工具累计利得或损失中不超过被套期项目累计预计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部分作为有效套期部分 ( 以下称为套期储备)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超过部分作为无效套期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 三) 套期关系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套期关系终止:

1. 因风险管理目标的变化, 企业不能再指定既定的套期关系;

2.套期工具被平仓或到期交割;

3.被套期项目风险敞口消失;

4. 在按照本规定四 ( 五) 的要求考虑再平衡后 ( 如适用) , 套期关系不再满足本规定有关套期会计的应用条件。

因合约期限或交易活跃度限制, 企业需要对同一被套期项目的套期工具在同一品种、不同到期日的商品期货合约中转换的, 如该转换与企业书面文件中载明的套期业务风险管理目标相符, 则不作为套期关系的终止处理, 但企业应当在书面指定文件中说明商品期货合约的选择标准和转换条件, 并对每次合约转换的数量、金额、日期保持连续、完整的记录。

套期关系终止后, 企业应当停止按本规定四 ( 二) 处理, 并按本规定四 ( 四) 进行后续处理。

终止套期会计可能会影响套期关系的整体或其中一部分, 在仅影响其中一部分时, 剩余未受影响的部分仍适用套期会计。

套期关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企业不应当撤销指定并由此终止套期关系:

1. 套期关系仍然满足风险管理目标;

2. 在按照本规定四 ( 五) 的要求考虑再平衡后 ( 如适用) , 套期关系仍然满足本规定其他所有应用条件。

(四) 后续处理

1.公允价值套期

被套期项目为存货的, 企业应当在该存货实现销售时, 将该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转出并计入销售成本。

被套期项目为采购商品的确定承诺的, 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存货时, 将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转出并计入存货初始成本。

被套期项目为销售商品的确定承诺的, 企业应当在该销售实现时, 将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转出并计入销售收入。

2. 现金流量套期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商品采购的, 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存货时, 将其套期储备转出并计入存货初始成本。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商品销售的, 企业应当在该销售实现时, 将其套期储备转出并计入销售收入。

如果预期交易随后成为一项确定承诺, 且企业将该确定承诺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中的被套期项目, 企业应当在指定时, 将其套期储备转出并计入该确定承诺的初始账面价值。

预期交易预期不再发生时, 企业应当将其套期储备重分类至当期损益。

如果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累计金额是一项损失且企业预计在未来一个或多个会计期间将无法弥补全部或部分损失, 则应当立即将预计无法弥补的损失金额重分类计入当期损益。

( 五) 套期关系评估

企业至少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或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影响套期有效性要求时, 对现有的套期关系进行评估, 并以书面形式记录评估情况。

1. 评估认为套期关系终止的, 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四 ( 三) 确定终止日并进行会计处理。

2. 评估认为套期比率不再反映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所含风险的平衡, 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并没有改变的, 企业应当调整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 从而维持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的套期比率 ( 即 “再平衡”) 。例如, 当套期关系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具有不同但是经济上相关的基础变量 ( 如指数、比率或价格) 时, 套期关系会随着这两个基础变量之间关系的变动而发生变化, 如果该变化能通过调整套期比率得以弥补, 则套期关系通过再平衡得以延续。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的再平衡应当作为套期关系的延续进行处理。

企业应当分析套期无效部分的来源, 而不能假定所有抵销程度的变动均会导致套期关系的变化。如果抵销程度的变动围绕套期比率上下波动, 但仍然能够适当反映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 对套期比率的人为调整并不能减少该波动, 并依然会产生套期无效部分, 那么无需作出再平衡, 而应当将抵销程度的变动确认为套期无效部分。如果抵销程度的变动表明该波动围绕的套期比率不同于当前的套期比率, 或存在偏离的趋势, 保留当前套期比率将越来越多地产生套期无效部分, 则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套期比率来降低套期无效部分。

对套期比率的调整可能增加或减少指定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如果企业在套期比率调整时增加了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 则增加部分自指定增加之日起作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按本规定四 ( 二) 处理; 如果企业在套期比率调整时减少了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 则减少部分自指定减少之日起不再作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按本规定四 ( 三) 处理。

在对套期关系作出再平衡时, 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应当在调整套期关系之前确定并立即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更新预期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产生来源的分析, 套期关系的书面文件记录也应当作出相应更新。

如果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发生改变, 则再平衡不适用, 企业应当终止对该套期关系运用套期会计。

(六) 组合套期

1.总敞口套期

对于被套期项目为风险总敞口的公允价值套期, 企业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 应当针对被套期项目组合中各组成项目, 分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

对于被套期项目为风险总敞口的现金流量套期, 企业在将相关套期储备转出时, 应当按系统、合理的方法将转出金额在被套期项目组合中分摊, 分别计入被套期项目影响的相应项目。

2. 净敞口套期

对于被套期项目为风险净敞口的公允价值套期, 企业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 应当针对被套期项目组合中各组成项目, 分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

被套期项目为风险净敞口的, 企业应当在被套期项目影响损益时, 将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并单独反映, 而不影响被套期项目组合中各组成项目本身结转损益的项目 ( 如销售收入或销售成本等) 。该被套期项目中存在采购商品的确定承诺的, 应当在确定承诺形成存货时, 将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转出并计入存货初始成本。由此形成的存货在结转损益时, 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并单独反映, 而不影响存货结转的销售成本。

企业不得将风险净敞口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的被套期项目。

五、科目设置

企业按本规定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进行处理, 应当视情况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 一) “ 套期工具”科目 ( 共同类科目)

本科目核算套期工具形成的资产或负债。本科目应当按套期工具进行明细核算。

( 二) “ 套期损益”科目

本科目核算公允价值套期下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本科目应当按套期关系进行明细核算。

( 三) “ 被套期项目”科目 ( 共同类科目)

本科目核算公允价值套期下被套期项目及其在套期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本科目应当按被套期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 四) “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

本科目核算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本科目应当按被套期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 五) 在 “其他综合收益” 科目下设置 “套期储备”明细科目

本明细科目核算现金流量套期下套期工具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中的有效部分。本科目应当按被套期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主要账务处理

(一) 指定套期关系

企业将存货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 应当按存货账面价值, 借记 “被套期项目”科目, 按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借记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按存货账面余额, 贷记 “ 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企业将已持有的商品期货合约指定为套期工具的, 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从 “衍生工具”科目转入 “套期工具”科目。

(二) 套期关系存续期间

1.公允价值套期

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应当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借记或贷记 “套期工具”科目, 贷记或借记 “套期损益”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应当按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 借记或贷记 “被套期项目”科目, 贷记或借记 “套期损益”科目。

2. 现金流量套期

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应当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借记或贷记 “套期工具”科目, 按套期工具累计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与被套期项目累计预计现金流量现值的变动两者绝对值中较低者的金额 ( 套期有效部分) 与套期储备账面余额的差额, 贷记或借记 “ 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 按其差额, 贷记或借记“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 三) 套期关系终止

预期交易预期不再发生时, 企业应当将“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 科目中已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入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科目。

如果预期交易不再很可能发生但预期仍可能发生, 企业应当保留 “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中已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 直至未来预期交易发生。当未来预期交易发生时, 按本规定六 ( 四) 处理。

套期关系终止后原被套期的采购商品的确定承诺存续的, 企业应当保留 “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 直至企业在确认相关存货时, 将 “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 “原材料”等科目。

套期关系终止后原被套期的销售商品的确定承诺存续的, 企业应当保留 “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 直至企业在相关销售实现时, 将 “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 “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原套期工具平仓或到期交割的, 企业应当按结算金额, 借记或贷记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贷记或借记 “套期工具”科目。

套期关系终止后原套期工具存续的, 企业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从 “套期工具”科目转入“衍生工具”科目。

套期关系终止后原被套期的存货存续的, 企业应当按被套期存货的账面价值, 借记 “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按套期期间累计存货跌价准备, 借记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按被套期存货的账面余额, 贷记 “被套期项目”科目。

(四) 后续处理

1.公允价值套期

被套期项目为存货的, 企业应当在该存货实现销售时, 将 “被套期项目”科目相关账面价值转入 “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被套期项目为采购商品的确定承诺的, 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存货时, 将 “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 “原材料”等科目。

被套期项目为销售商品的确定承诺的, 企业应当在该销售实现时, 将 “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 “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被套期项目为风险净敞口的, 当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存货以及作为被套期项目的存货或销售商品的确定承诺结转损益时, 企业应当将“被套期项目”科目以及被套期项目形成的 “原材料”等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

2. 现金流量套期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商品采购的, 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存货时, 将 “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中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入 “原材料”等科目。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商品销售的, 企业应当在该销售实现时, 将 “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中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在预期交易成为确定承诺并被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被套期项目时, 企业应当将 “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中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入 “被套期项目”科目。

七、列示

( 一) 资产负债表

企业应当将 “套期工具”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在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列示, 贷方余额合计数在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中列示;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设有 “衍生金融资产”和 “衍生金融负债”项目的, 则应当分别在该两项目中列示。

企业应当将 “被套期项目”科目中归属于存货的余额减去相关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在 “ 存货”项目中列示; 将归属于确定承诺的 “ 被套期项目”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在 “其他流动资产”或 “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贷方余额合计数在 “其他流动负债”或 “ 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列示。

( 二) 利润表

企业应当将 “套期损益”科目当期发生额在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中列示。

企业应当将 “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当期发生额在 “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所属的 “ 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项目中列示。

对构成风险净敞口的一组项目进行套期的,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 “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和 “投资收益”项目之间增设 “净敞口套期损益”项目, 以单独反映构成风险净敞口的被套期项目在影响损益时结转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该项目应当根据 “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当期发生额填列。

八、披露

( 一) 企业应当披露与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有关的下列信息:

1. 企业对风险来源、性质的分析。

2. 企业的套期策略以及对风险敞口管理的程度。

3. 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及相关分析, 包括企业如何确定被套期项目、如何选择套期工具、对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的分析、如何确定套期比率、对套期无效部分来源的分析等。

当对某一风险成分进行套期时, 企业还须披露其确定该风险成分的方法, 并说明该风险成分是否为合同明确的; 如果不是, 应当披露企业确定该非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可单独识别并能可靠计量的方法。

4. 企业对运用本规定进行套期会计处理的预期效果的定性分析, 包括对本期及未来期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二) 企业应当遵照附表1, 按被套期项目披露公允价值套期对企业当期损益影响的定量信息。

( 三) 企业应当遵照附表2, 按被套期项目披露现金流量套期对企业当期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影响的定量信息。

( 四) 预期交易预期不再发生的, 企业应当披露相关信息。

九、实施与衔接

本规定自2016 年1 月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对于本规定施行之日已经存在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且已经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进行会计处理的, 如在该日按本规定评估并进行适当的再平衡调整 ( 如需) 后符合本规定有关套期会计的应用条件, 则可视为持续存在的套期关系, 自该日起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任何再平衡产生的损益,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并相应更新相关的套期文件。

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篇8

引言

为了保证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财政部于2005年11月公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会计暂行规定》)。《会计暂行规定》对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东有关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共分为三部分:(1)会计科目设置及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2)取得流通权后非流通股份出售的会计处理;(3)财务报表的列报。总体而言,《会计暂行规定》在反映经济事实基础上,符合资产确认、计量原则,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充分考虑了将会产生的“经济后果”,解除了非流通股东因担忧会计处理的经济后果而对股权分置改革产生的顾虑,有利于顺利推进股权分置改革。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待完善的地方。

一、《会计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是我国证券市场特定制度安排的产物。上市公司基本由国有企业经股份制改造后上市而形成,作为发起人的国家或国有法人(也包括少量社会法人、自然人)的投资经资产评估后按一定比例折股,符合上市条件后向社会公众溢价发行流通股份,而发起人股份均“暂不流通”,并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予以载明。于是,企业上市后股份分为非流通部分和流通部分,通过配股、送股、转增等孳生的股份仍根据其原始股份确定为非流通股或流通股。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总股本7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4543亿股,占总股本的64%,国有股在非流通股中占74%。由于同一公司股权分置,“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影响了市场公平原则,引发了资本市场定价功能的扭曲,阻碍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而且,股权分置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因此,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于2005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希望通过建立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之间的市场化协商机制,使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后获得流通权。2005年5月9日,证监会推出了首批4家试点企业。截至2006年4月,已有27批公司公布改革方案,股改公司市值占市场总市值的60%。

股权分置改革解决非流通股的流通问题,不会给上市公司本身带来新的会计问题,但却对作为“对价”双方的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特别是非流通股股东产生重大的会计影响。如果将“对价”视为因非流通股进入流通违背了原先不流通的承诺而支付的违约金(周代春等,2005),那么,需将“对价”作为费用计入损益表。如果将“对价”视为非流通股为获得“流通权”而对流通股东支付的代价,则需将“对价”资本化并列入资产负债表。由前述可知,非流通股东主要为国有股东,还包括上市公司。长期以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主要依据为每股净资产值,国有股权转让定价以每股净资产值为基本依据,净资产账面价值标准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转让管理中具有关键性的意义;而作为非流通股东的上市公司由于面临资本市场压力,经营业绩对其市场表现有重要影响。针对“对价”采取不同的费用化或资本化会计处理会不同程度地影响非流通股东的净资产和业绩,进而影响作为非流通股东的国有股东保值增值考核和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表现,因此,“对价”的会计处理是非流通股东关注的焦点。如果将“对价”费用化导致非流通股股东净资产账面价值减少、亏损或业绩大幅下降,势必影响到非流通股东的股改积极性。可以看出,“对价”的不同会计处理方式具有“经济后果”(Zeff,1978)。基于此,“对价”会计处理既要符合现行会计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减少股权分置改革的阻力。

二、《会计暂行规定》所遵循的原则

《会计暂行规定》的出台顺应股权分置改革的需要,既符合有关会计原则,又充分考虑到了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

(一)“流通权”资本化符合资产确认、计量原则

《会计暂行规定》设置了“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用以核算支付“对价”所取得的“流通权”,作为长期资产列于资产负债表,这样处理符合资产确认、计量原则,符合现行会计制度、准则。其中,“对价”(consideration)本是指英美法系的合同关系中,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履行义务而得到某种利益,或者接受义务履行的一方由于接受义务履行而遭受某种损失。在法律意义上,“对价”可理解为对应的代价,即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应于另一方的义务履行而付出的代价。本质上,“对价”关系是一种互相交换的允诺关系,一方做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一方应允,反映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目前,我国法律中暂无明确的“对价”概念及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支付代价,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前者是一种交易关系,是对等价值的交换,类似于“对价”关系。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得其股份的“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应代价,之所以支付该代价是因为非流通股流通后会给流通股东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而非流通股东由于获得了“流通权”便增加了未来的经济利益。根据资产确认原则,“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因而,将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所获得的“流通权”确认为资产符合资产确认原则,因为1.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包括实际给付的现金、股份以及其他资产和对价方式,这些均为过去交易或事项;2.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后上市流通,“流通权”无论是从实质还是从形式上看,都由非流通股股东拥有或控制;3.流通权会给非流通股股东带来经济利益,该经济利益通过非流通股在二级市场的流通而实现。而且,无论何种形式的“对价”(股份、现金、权证或其他),都具有明确金额或者可以量化,因而将其资本化也符合资产计量原则。因此,将支付“对价”取得的“流通权”资本化确认为资产符合资产确认、计量原则。

(二)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各种对价方式会计处理实质一致

到目前为止,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对价”支付方式大体有支付现金,送股、缩股、发放权证、资本公积转增与派发股票股利、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豁免上市公司债务、替上市公司承担债务以及给予承诺等方式等。在经济实质上,不同的“对价”支付方式均为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东支付的代价。非流通股股东无论支付现金、送股、送权证或替上市公司承担债务,只是法律或契约形式不同,经济实质是相同的,均是为换取非流通股的“流通权”而付出的代价。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流通股价值总量应该保持不变,非流通股东所取得的“流通权”价值不会因支付对价的方式差异而有所差别。因此,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针对不同对价方式,《会计暂行规定》将“流通权”均实质一致地确认、计量为资产进入“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因此,《会计暂行规定》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因“对价”支付方式不同而使会计处理方法有本质的差异。

(三)降低会计处理的“经济后果”,减少股权分置改革的阻力

如前所述,“对价”的会计处理具有“经济后果”,因而对非流通股股东而言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对于作为非流通股东的国有股东,会计处理方式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对于作为非流通股东的上市公司,会计处理方式影响其资本市场表现。如果“对价”会计处理对业绩造成负面影响,将抑制非流通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积极性。故,减少会计处理对非流通股东的影响就成为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重要考虑因素。《会计暂行规定》将支付“对价”取得的“流通权”资本化而非费用化,作为资产计入“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如此处理,不管上市公司采取什么对价形式,均不会影响非流通股东的当期净资产与业绩表现。而且,“对于所取得的流通权,平时不进行结转,一般不计提减值准备”,即使以后上市公司股票市价起伏波动,非流通股股东也不需对取得的流通权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改革之后也大为降低了对业绩的影响。因此,《会计暂行规定》大大降低了“对价”会计处理的“经济后果”,尤其是解决了国有股东由于考虑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以及业绩考核时的顾虑而对股权分置改革积极性不高的现实问题,也解决了作为非流通股东的上市公司担心资本市场表现而不积极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问题,有利于加速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

三、《会计暂行规定》中的问题探讨

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是创新,其会计处理方法也是创新,因此,《会计暂行规定》中必然存在待完善之处。

(一)未明确调整何时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当以送股、缩股或发行权证等方式取得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需要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但《会计暂行规定》并没有明确应该以其自身具体哪期会计报表计算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没有明确应调整何时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对于一些由于持股比例变动较大从而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企业而言,不同的调整时间将对企业业绩产生较大影响。更进一步,不同的调整时间可能引起控股股东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如果由于支付对价导致上市公司脱离控股股东的合并范围,不同的调整时间将显著地影响原控股股东的业绩和财务状况。因此,《会计暂行规定》应该进一步明确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时间原则,以增强不同公司会计信息之间的可比性。

(二)与现行某些会计准则、规定存在的冲突

根据《会计暂行规定》,“根据经过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豁免上市公司债务、替上市公司承担债务的,应按照注入资产、豁免债务、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相关资产或负债科目”,其中,注入资产的会计处理遵循了现行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的原则[5];但是,豁免上市公司债务或替上市公司承担债务的会计处理,则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中有关规定冲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依据《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债务的(非债务重组),承担方应按所承担债务,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对债务人豁免的债务,仍按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中有关债务重组的规定处理”,而《会计暂行规定》均不作损失处理,而是予以资本化计入“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于此,与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

(三)权证会计处理待完善

目前我国暂无权证相关会计准则、制度,《会计暂行规定》在这方面创新中出现了不尽完善的地方。对于以发行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会计暂行规定》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目内单列为“应付权证”。根据上海、深圳交易所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权证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如果权证持有人行权日在权证发行日12个月之后,而有关“应付权证”项目仍然作为流动负债项目列示,这就与财务报表列报原则不一致。此外,《会计暂行规定》规定无论是认购权证还是认沽权证,存续期满时“应付权证”科目的余额均应首先冲减“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余额冲减至零后,“应付权证”科目余额应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但对计入“资本公积”的具体哪个明细科目却未明确,这为计入“资本公积”中金额以后的转出带来不确定因素。

(四)某些创新“对价”方式或特殊股权结构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仍需完善

首先,对于一些支付“对价”方案中创新方式的会计处理,《会计暂行规定》仍缺乏相关处理原则。例如某些上市公司如深圳机场、隧道股份的“对价”方案为 “送股和资产重组”,根据《会计暂行规定》,如何将“资产置换”确认为“股权分置流通权”还不甚清楚。其次,对于含有B股或H股的上市公司,其对价的会计处理问题需要继续探讨和明确。

(五)会计处理仍存在一定的经济后果,由此可能影响未来“对价”方案

在《会计暂行规定》中,只有发行认购权证方式取得流通权会导致非流通股股东出现“投资收益”科目。在将认购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或以一定价格出售给流通股股东时,“投资收益”的盈亏方向和金额取决于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额以及非流通股股东由于出售而减少的那部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因此,认购权证方式有可能影响非流通股东在权证行权期间的业绩表现,从而存在一定的经济后果。这一经济后果可能会影响股权分置改革未来“对价”方案的设计和选择。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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