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

2024-04-24

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共9篇)

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 篇1

(一)受理范围

在县域范围内以划拨的方式新建需要使用土地、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和改建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时限及流程图

(三)应提供的文件、图纸、资料

1、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和内容填写齐全、完整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县政府批准文件,技术改造批准文件,外商投资项目批准文件;

3、县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

4、申请建设选址的现状带地形图的红线图及电子板;

5、不符合县城、镇规划区控规和规划区外的项目须提供规划调整和项目选址的相关批准文件;

(四)审批程序及时限(10个工作日)

1、符合县城、镇控规的项目办理流程及时限(1)窗口审核材料。对申报资料齐全、填写正确,制作收件通知单;对申报资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窗口一次性告知,制作不予收件通知单(1个工作日);

(2)用地科审查、现场踏勘(6个工作日);(3)分管局长审核(1个工作日);(4)局长签发(1个工作日);(5)制证出件(1个工作日);

2、不在县城、镇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办理前置程序及条件

(1)建设单位就项目拟选址向镇政府申请初审同意;

(2)向县规划局用地科提出项目拟选址申请报告;

(3)用地科派员现场踏勘,符合相关要求后报县分管 领导;

(4)县分管领导组织规划、国土、镇政府等相关人员现场踏勘,审查同意后上报县规委会;

(5)县规委会审议;

(6)审议同意后按前款手续申请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重大项目选址按规定报省、市规划部门审查。

不在县城、镇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办理前置条件

3、不符合县城、镇控规的项目选址审批办理前置条件(1)、控规组织编制机关组织控规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审定;

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 篇2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3、建设单位(委托人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4、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限于扩大用地的项目);

6、经环保、土地、消防、水务等部门审批通过的评价文件;

7、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限于位于文物保护范围等情况);

8、规划专家咨询会的意见(重大项目地方规定需要);

9、1:500地形图;

10、项目用地规划平面图;

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 篇3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

二、申请该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

(二)相关的项目批准文件;

(三)涉及相关部门的项目要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和顺县统一坐标的拟选址1:500或1:1000地形图。

三、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说明建设原因、拟选地址、资金来源、建设内容、拟建规模、拟占地面积等情况);

(二)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审批表;

(三)计划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四)具有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1:500或 1:1000)选址平面布置图和拟占地图;

(五)其他资料(根据项目性质需提供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岩土勘察报告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批复)。

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4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审批范围

日照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3、地形图(1:2000—1:10000)

4、其它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四、审批程序

1、窗口接收,审查资料,提出初审意见

2、报市建委规划初审会、主任规划专题会或市政府城建专题

会审查

3、窗口发放选址意见书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不包括市政府城建专题会审批时间和省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时间)

六、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村镇建设选址意见书 篇5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村镇建设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具体内容:意见的本意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村镇建设选址的意见书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供大家参考!范文篇一一、审批权限范围 1、农村村民申请使用耕地建住宅...意见的本意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村镇建设选址的意见书又是怎样的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供大家参考!

范文篇一

一、审批权限范围

1、农村村民申请使用耕地建住宅;回原籍存在、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申请在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的;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兴建村镇企业和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建设局》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

2、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申请在村庄、集镇规划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按《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建设局)提出申请。(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领取申请表)。

2、乡级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建设局)收到申请后,根据用地的性质、建设规模等实际情况,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要求,初步选定项目的用地具体位置和界限,征求有关单位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意见后,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规划设计资料。

3、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提供的规划资料进行房屋设计,并将设计图报送乡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建设局)审查,对符合规划其他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办理相关建设规划手续需要提供的资料

1、报建人书面报告(原件一份)

2、土地部门关于农村居民建房的用地指标单

3、建设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以及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4、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批表等相关表格材料

5、施工申请表等相关表格材料

6、施工图纸一套

7、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四、办理农村建房手续

(一)、申报条件

1、符合村镇总体规划(已制定村镇总体规划的村庄、集镇)

2、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3、每户人均用地不超过 20平方米,单户用地不超过 100平方米

4、优先选择村内空闲地及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

5、有利于村庄发展及方便生产生活为原则

6、统筹的原则,要与乡镇国土管理部门相协调

范文篇二

审批对象:建设单位或个人

审批内容:建设工程、市政工程项目的用地性质、位置、初定范围

审批条件:

⑴符合村镇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

⑵必备资料齐全:①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5 份;②1:500 或 1:1000 地形图 5 份(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的地形图),并提供软盘或光盘 1 份(*dwg 格式);③规划设计方案图 1 份;④有关部门、单位意见。

审批程序:参与联合审批程序

申请受理现场踏勘、提出审查意见核发村镇规划选

址意见书,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

审批时限:5 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1.《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 18 条、第 19 条;

2.《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 22 条。

收费情况:无

范文篇三

一、办事项目 1、项目名称: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2、办理单位: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3、承诺时限:自收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 4、收费标准:免费 5、窗口电话:0852-4252878 6、投诉电话:0852-4254646

二、法定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 年 5 月 7 日国务院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1993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 2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办理程序 窗口收文规划办审材料规划办拟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申请材料 1、申请;2、现场勘丈图;3、四邻意见;4、村(居)委会意见;5、乡建管所意见;6、乡人民政府意见。

1.选址意见书办事程序 篇6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2.建设单位(个人)提出的选址申请(说明申请理由,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的申报材料,行业技术标准或规范)。

3.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和委托授权书。4.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及相应发展和改革部门对该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实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提供相应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文件。

5.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的项目拟选地址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必须采用2011凯里城市坐标系)3份和地形图电子文档(须提供2006以下版本CAD文件)。

6.拟选地址有可能涉及地质灾害的,应提供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的拟建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7.拟选地址在风景区、旅游区范围内的,应提供风景区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8.市人民政府同意选址的批复文件。

9.土地、环保及其它涉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10.规划部门认为的重大项目或城市规划区外选址项目,需提供相应规划设计资质部门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和市城规委对选址论证报告的审查意见。

11.军事用地转为民用或者开发用地的,还应当有中央军委或者其授权的军用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程序

(一)前期准备工作

1、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由市政府转签至规划局)或市规划局提出选址申请并注明选址意向;

2、市规划局用地科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选址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建设单位持政府选址批复文件及其它申报材料按以下程序到市规划局办理选址意见书。

(二)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

1、提交选址申请报告(注明用地性质、规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对拟选地址提出建议和要求)和申请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如有行业标准,应当提供国家或部门标准等相关材料到办事窗

2、经窗口审核合格后受理

3、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规划的,核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4、属市规划局办理的,经办人初审签字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局长签字审批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属于凯里市规划局办理的(国家部委、省、州立项或核准的项目),由市规划局按程序上报审批。

5、办理登记,转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规划部门认为需要论证和上报审批的重要项目,通过论证和上级审批后按程序办理选址意见书。

三、承诺时限

18个工作日(不含规划选址公示、专家论证和上报审批时间)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该项目不收费

五、审批依据

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 篇7

关于察县旧城区楼房天然气民用管道项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报告

察布查尔县规划局:

我单位 根据察县住建局燃气办公室相关文件,申请办理 察县旧城区楼房天然气民用管道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地点位于察县城区,总用地面积约8100平方米,长约 9000米,宽约0.9米。目前用地现状为市政绿化带,计划投资 100万元。为此,特向贵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特此报告。

察布查尔广汇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办程序 篇8

1、所属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所在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所属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 篇9

2010年9月19日 新建规[2010]1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土地资源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四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后,向有关部门同级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需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州(市)、地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所称重点监管区域,是指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为保护生态资源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选址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和建设规模,需要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生产项目还应说明用水、用电、用气、用热量,“三废”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工艺流程和设备配备情况,采取的运输方式和运输量,安全、防护及其他防护要求等;

(三)建设项目选址拟选方案;

(四)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备案文件;

(五)由自治区或州、市(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需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设项目选址拟选方案和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与城乡规划布局以及土地使用性质的合法性、协调性依据;

(二)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对一定范围内社会、经济和环境的直接影响;

(三)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防灾规划和用地条件现状的衔接;

(四)与配套生活设施、居住区及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五)与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的协调;

(六)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在城镇体系规划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所在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蓝线图(准确反映拟建位置与周围相互关系的现状地形图)。

第八条 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收到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向有关部门发送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函应当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回复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项目选址复杂、技术性较强等,需要进行实地勘察,或者组织专家论证、委托城乡规划技术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的,明确提出完成勘察、论证或者审查的时限要求,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以及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或者确定建设项目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书面决定,其中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实地勘察或者组织专家论证、委托城乡规划技术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所需时间,另行计算。

第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和防止生态环境污染、破坏,保护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和风景名胜资源的要求;

(二)符合有关专项规划要求,与交通、通信、邮政、能源、市政、防灾规划、居住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现状相协调;

(三)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项目布局、规模、开发利用强度;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与风景名胜区域内各专项规划以及镇、乡、村庄规划相协调;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明确选址地址、规划要求、选址审查意见等,并以附图和附件表明区域位置、用地范围、有关控制线的地形图等内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国家规定的样式,由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印维文,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选址的,应当由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与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规划的关系、选址方案场地条件与外部条件分析、对城镇发展和环境影响度分析、选址方案的比较及结论等主要内容。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城乡规划技术审查机构对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评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和项目选址论证报告报送规划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准的条件组织项目建设,需要变更选址意见书核准条件的,应当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可以撤回已经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部门明确不予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明确不予划拨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建设单位拖延项目建设,严重影响城市、镇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或者违

反规划部门要求的实施时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撤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其他情形。选址意见书核发机关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作出撤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四条 核发、变更或者撤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必须作出书面决定并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出具受理凭证,填发补正、特别程序告知等格式文书的,可以使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专用章。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核准的,批准、核准文件无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核准、备案的,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在审批、核准、备案前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出具规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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