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程序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024-04-25

设计程序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精选6篇)

设计程序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篇1

此原则是由“Bertrand Meyer” 原文是: “Software entities should be open for extension, but closed for modification”.就是说模块应对扩展开放,而对修改关闭。模块应尽量在不修改原(是”原“,指原来的代码)代码的情况下进行扩展。

OO设计根本的指导原则是提高可维护性和可复用性。这些原则主要有:

1.开闭原则

2.依赖倒转原则

3.里氏代换原则

4.合成/聚合复用原则

5.迪米特原则5.

6.接口隔离原则

2、数据结构:

数据结构是计算机存储、组织数据的方式。数据结构是指相互之间存在一种或多种特定关系的数据元素的集合。通常情况下,精心选择的数据结构可以带来更高的运行或者存储效率。数据结构往往同高效的检索算法和索引技术有关。数据结构在计算机科学界至今没有标准的定义。个人根据各自的理解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述方法:

Sartaj Sahni 在他的《数据结构、算法与应用》一书中称:“数据结构是数据对象,以及存在于该对象的实例和组成实

例的数据元素之间的各种联系。这些联系可以通过定义相关的函数来给出。”他将数据对象(data object)定义为“一个数据对象是实例或值的集合”。

Clifford A.Shaffer 在《数据结构与算法分析》一书中的定义是:“数据结构是 ADT(抽象数据类型 Abstract Data Type)的物理实现。”

Lobert L.Kruse 在《数据结构与程序设计》一书中,将一个数据结构的设计过程分成抽象层、数据结构层和实现层。其中,抽象层是指抽象数据类型层,它讨论数据的逻辑结构及其运算,数据结构层和实现层讨论一个数据结构的表示和在计算机内的存储细节以及运算的实现。

3、算法的概念:

4、计算机语言的分类和特点

主要是从其抽象程度这个方面来考虑:

没有抽象:机器语言

第一层抽象,只是简单地把机器指令用符号来表示:汇编语言 第二层抽象:面向过程的高级语言。如C。

第三层抽象:面向对象的高级语言。如Java.5、算法和算法描述的基本方式:

设计程序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篇2

当今社会处于信息时代, 浩如烟海的信息为教师选择事例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 但同时也对教师的选择能力提出了要求, 教师该如何选择适合教学内容的事例, 值得思考。教学过程中, 有些教师选择的事例值得推敲:如有的偏僻晦涩, 不为学生所熟知;有的属随意编造、主观臆想, 违反科学原理和客观规律;有的属一知半解、断章取义、道听途说;有的虽确凿可信, 但与所讲知识没有必然联系, 经不起逻辑上严格的推敲。这些都是教师应该避免和注意的。总之, 教师选择事例辅助教学时, 既要注重其生动性和形象性, 又要注重其科学性和逻辑性。笔者认为, 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事例须浅显易懂、为学生所熟知

(一) 事例浅显易懂是教育规律的要求

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第一次把教育学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上, 他基于心理学和认识论基础提出的“统觉论”认为:“新观念被旧观念同化或吸收的过程, 即学生在旧有观念的基础上, 接受新观念的过程, 就是统觉过程, 任何观念的获得都是统觉的结果。”依据“统觉论”原理, 教学应把新知识与学生原有知识结合起来, 把新知识纳入学生原有的知识体系中, 新知识才可能为学生真正理解。[1]《墨子·小取篇》提出“辟、侔、援、推”四种类推方法:“辟也者, 举也 (他) 物以明之也”, 即以已知之物喻未知之物;“侔也者, 比辞而俱行也”, 即以公认之辞证尚未获公认之辞;“援也者, 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 指由这个论证而推出另一个新论证;“推也者, 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之者, 予之也”, 即类推, 从已知事物的性质推知未知事物的性质。[2]我国古代文化传统非常重视这种认识方法, 《吕氏春秋·察今》篇写道:“有道之士, 贵以近知远, 以今知古, 以所见知所不见。”[3]这些都说明认识过程符合从已知到未知、从熟悉到陌生、从形象到抽象的过程。事例教学中运用事例来佐证概念, 推导原理, 就是使教学过程符合以上认识法则, 把抽象的概念或者原理解释得具体生动, 浅显易懂, 增强教学效果。所以, 教师援引的事例必须能够为学生所熟知, 以直观、形象为目的, 才符合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由简单到复杂、由具体到抽象的认识原则。

(二) 全面了解学生是选择合适事例的前提

哪些事例才是学生熟知的事例, 并没有固定的标准, 对不同年级、不同环境的学生, 这个标准都是不同的。所以, 教师要援引能为学生熟知的事例, 首先应对学生的知识结构、生活环境作全方位的了解:不但要深入了解所教学科的知识, 还要广泛涉猎其他学科的知识;不但要了解学生现在所学的知识, 还要了解学生过去学过的知识;不但要了解学生课内的知识, 还要了解学生课外通过电视、网络、课外书等获得的知识;不但要了解学生的校园生活、还要了解学生的业余生活。这样, 援例时才能贴近学生心理, 使学生产生亲切感, 才会达到援例教学的目的。

二、事例应正确反映客观现实, 不能主观臆造, 亦不可断章取义

(一) 选择真实事例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韩愈说过, “师者, 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 认为传播知识、追求真理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此外, 教师还应在传道授业的过程中培养学生追求真理、求真务实的品格。英国教育家赫胥黎指出:“在我所设想的理想的大学中……学生呼吸的空气将充满着对真理的热爱和对真诚的激情, 因为这是比学问更珍贵的财产, 比获得知识的能力更高尚的素质。”[4]他认为, 崇尚真实应当是学校的优良学风, 因为真实是道德的核心, 求实精神比知识更重要。所以, 选择真实的、反映客观事实的事例进行教学, 既可以拓宽学生知识面, 又可以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求知、求真的品格。

(二) 事例真实性的内涵

1. 在于其客观实在性

援例教学必须确保事例的真实性。真实的事例, 首先可以是确凿的事实, 如历史事件、自然现象、科学原理、真实生活片断, 它们的真实性不难理解。真实的事例也可是寓言、童话、哲理故事, 还可是比喻、民谣等, 这类事例的真实性在于其客观实在性, 即它体现的道理不能违反基本的科学原理, 虚构的情节不能违反客观事物的基本规律, 应是对客观规律的升华与抽象。如我国古代的寓言“拔苗助长”, 虽不是史实, 但其具体情节并不违反客观规律。想用手工拨苗的方式来助田苗成长, 苗必死无疑;在生活和工作中急于求成, 欲速则不达的事例随处可见。在教学中, 适当地运用这些故事来说明道理, 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 对基本原理违反科学规律、具体情节违反自然法则的事例, 一定要加以剔除, 不能为了课堂的生动性和形象性而不顾教学本身的科学性和真理性。例如有一“蛙跳原理”的故事:

两只掉到井里的青蛙都不停地往上跳, 听到井边的青蛙不停地说话。一只青蛙当成讽刺之辞, 泄气不跳而死;另一只当成激励之语, 坚持不懈, 最终跳出深井。因此认为鼓励有巨大的力量。

其结论正确与否暂且不论, 但此故事情节明显失真, 违反科学原理:两只青蛙有相同的听觉机制, 听到的又是相同的声音, 根据动物刺激感应性原理, 相同的听觉机制对相同的刺激反应是大致一致的, 不可能截然相反。故此故事不是对客观事实的正确反映, 没有客观实在性。用这样的例子来证明需要证明的原理, 不但达不到目的, 反而会扰乱学生思维, 造成混乱, 甚至会培养学生以虚假为事实、以谎言为真理的习惯。这是教师在进行事例教学时应该注意克服的。

2. 事例要具体全面, 切忌断章取义, 一知半解

事例教学中, 有时要援引一些比喻、民谣等来说明问题, 一般属于喻证法。在喻证法中, 所引事例一般与所要说明的道理或概念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 只是使概念或原理更生动、更形象。这时, 教师一定要注意, 所引事例仅是比喻或民谣, 不能把比喻当真理, 拿传说当史实。以下这则事例足以引起事例教学的反思:

1961年, 美国气象学家爱德华·罗伦兹在研究气象现象时发现, 在一个系统内, 初始条件极小的偏差, 将会引起结果极大的差异。为了更形象地表达他的发现, 在一次讲演中他做了一个比喻, 说一只蝴蝶在巴西扇动翅膀, 有可能会在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引起一场龙卷风。[5]

在教学中运用这个比喻, 说明细小的差别可以造成巨大的差距这个道理, 是恰当的, 但运用时一定要强调这仅仅是气象学家打的一个比喻。龙卷风形成的原因有很多, 但是分析其成因, 须要有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 “蝴蝶效应”绝不可能是真实的自然现象。而有的教师在教学中援引这个事例时, 并没有强调它仅是一个比喻, 也没有说明“蝴蝶效应”的出处与来源, 自觉不自觉地把“蝴蝶效应”当成了客观的自然知识, 实不可取。

在信息爆炸的今天, 教师备课搜集信息时须肯下功夫, 要全面、深入了解所选信息来龙去脉, 保证所引事例经得起推敲和斟酌, 切忌道听途说、一知半解、断章取义。

三、事例与原理之间应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

以事例佐证概念、说明原理属于推理过程, 要确保推理形式有效, 就要确保事例与概念或原理之间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 为此, 援例教学要符合下面的相关要求。

(一) 要遵循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哲学原理和同一律逻辑规则

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告诉我们, 任何事物都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援例教学中, 事例是原理的具体形式 (属于特殊性) , 原理是事例的普遍形式 (属于普遍性) , 从事例推导原理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这种哲学原理与逻辑学的同一律逻辑规则是有密切关系的。逻辑学原理告诉我们, 概念的外延是对概念所包括事物范围的反映, 内涵是对事物本质的概括。所以, 概念的普遍性只是扩大同类事物的范围却不能增加事物的性质与内容, 概念反映的原理就是具体事例体现的原理, 与具体事例体现的原理具有同一的内容。这样, 援例教学就要遵守同一律的逻辑规则。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 每一思想必须与其自身保持同一, 每一概念使用的词项都应是确定的内容, 不能随意发生变化, 不能混淆、偷换概念。援例教学是从特殊事例推导普遍原理的认识活动, 要遵守从特殊到普遍的哲学原理, 因而也要遵守同一律的逻辑规则:在把特殊事例的性质抽象为普遍原理的过程中, 一定要保持二者在词语意义上的同一性, 不能发生变化。事例的内涵应与概念的内涵保持同一的内容;事例没有体现的原理, 不能在概念中出现, 事例中细微的原理, 也不能在概念中放大, 也不能用象征意义或者引申意义来代替事物的本义, 否则, 就会犯混淆或者偷换概念的错误。

如教师在生物学课上用“飞蛾扑火”“黑光灯诱杀蛾类”、刮风下雨时卷柏会合拢等例子来说明生物的“应激性”, 就是很好的援例教学的例子。它符合由特殊到普遍、由具体到抽象的哲学原理, 也符合同一律的逻辑规则。应激性是普遍性概念, 是所有生物对外界刺激所作出的反应, 但是这种普遍性的应激性就包含在上述具体事例之中。普遍概念中的应激性与这些具体事例中体现的应激性从内涵上讲是同一的, 没有扩大。概念的普遍性只在于其外延扩大了, 由飞蛾、蛾类、卷柏等具体事物扩大到了所有的生物。所以, 在课堂中使用这样的例子来说明原理, 能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相反, 如在管理学课堂中常以木桶原理作为例子而得出结论:事物性能好坏不是取决于最优的条件而是取决于最差的条件。不容否认, 事例确有客观实在性, 但在论证过程中却违反了同一律的逻辑规则, 因此也就得出了错误结论。说其违反逻辑规则, 是因为在论证过程中把木板形状的最短等同于原理中条件的最差, 也就是在从特殊性到普遍性过程中, 词语的词项意义没有保持同一律逻辑规则, 而是发生了变化。这里实际上在无形之中偷换了概念, 把引申意义上的短处混同于本来意义即物理形状上的短小。我们经常用长处和短处比喻事物功能的优劣, 但这时的长短只具有引申义与象征义, 已不再具有外观形状上的意义。在现实中, 形状上的长短、高矮各有优劣, 不能说孰强孰弱。如骆驼和山羊, 一个能吃到高树上的树叶, 一个却能钻进门槛不高的园子里去吃菜, 各有千秋。

因为论证程序违反逻辑规则, 所以尽管木桶原理这则事例是客观事实, 也会得出错误的结论。此结论认为:事物的性能是由事物中最差的条件决定的。仔细分析, 它存在三个方面的漏洞。第一, 逻辑上自相矛盾。决定事物性能的部分是事物最重要的核心部分, 而事物的核心部分不可能在系统中条件最差。第二, 违反系统学原理。系统论创始人贝塔朗菲认为:可以把系统定义为相互作用着的若干部分组成的复合体。组合性特征不能用孤立部分的特征来解释, 而是具有一种对部分而言是新加的或突现的总体性特征。事物的性质, 不是由最好的部分决定, 也不是由最坏的部分决定, 是由组成的部分共同决定的, 是构成它的各个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6]第三, 经不起实践的检验。如在一支军队里, 每个军人的战斗力不同, 但军队的整体战斗力决不可能由最弱的那个士兵决定, 一场战争的成败也不可能由规模最小的那次战役决定。毛泽东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里讲道:“……战争中有些战术上或战役上的失败或不成功, 常常不至于引起战争全局的变坏, 就是因为这些失败不是有决定意义的东西。”[7]以上所有分析足以证明决定事物功能的好坏不是其中最差的条件, 而是事物内部所有条件的共同作用。可见, 事例教学中遵守特殊性与普遍性哲学原理, 遵循同一律的逻辑规则, 有多么重要。

(二) 以事例原理的必然性保证概念的普遍性

举例说明是归纳推理, 用具体事例来证明普遍概念, 是由个别事例推导出一般原理、由特殊性上升为普遍性的思维方法。既然概念与事例内涵同一, 则只要保证事例内涵有必然性、客观性, 就能把其推广到其他同类事物, 从而扩大范围, 上升为普遍性概念。概念的普遍性存在于事例的必然性之中。要认识事例内涵的必然性, 就要认识事例诸现象之间有必然的、稳定的、确定的因果联系, 从对事例及其属性之间必然的因果联系的认识, 对该类所有对象作出一般性结论。

但是, 因果联系又是复杂的、多样的, 经常真伪难辨。确定因果联系的正确方法是科学归纳推理, 寻找客观事物及其诸要素之间的必然因果联系, 然后通过分析得出结论, 这样的结论是必然而不是偶然的, 是本质而不是表面的, 是稳定而不是临时的。这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援例教学中分析事例诸要素之间必然的因果联系, 是一个严谨的科学过程, 这一过程应该遵循科学原理。教师可以带学生去观察自然现象, 也可以带学生亲自做实验, 还可以引用别人已经观察到的结果或做过的实验, 但无论哪种方法, 教师都应引导学生对事例本身进行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分析, 然后从中得出正确的、一般性的结论, 产生出普遍概念。这个过程要求严谨, 求真, 切忌似是而非, 不求甚解。

一位教师在讲“珍惜生命”时用了以下事例:

美国康奈尔大学的威克教授做过一个实验:在一个瓶口敞开、瓶底向光的瓶子里放进几只蜜蜂, 发现它们在瓶子内朝着光亮的地方飞去, 经过几次折腾后, 蜜蜂放弃了努力。然后把蜜蜂倒出, 把瓶子按原样摆好, 放进几只苍蝇, 苍蝇飞行时或上或下, 或背光或向光, 不久, 全部从瓶口飞了出来。

教师由此事例得出结论:要十分珍惜宝贵的生命, 只要有生存的一线希望, 也决不能轻易放弃;在困难和挫折面前, 要顽强拼搏, 不能悲观失望。事例本身为真, 不用怀疑。结论是只要珍惜生命, 不畏困难和挫折, 在任何困境中都有成功的希望, 也不能说错误。可如果仔细分析, 却发现事例与结论并不存在必然的逻辑关系。根据普遍性与特殊性有相同内涵的原理, 可以从特殊性中归纳普遍性, 从事例到结论;相反, 也可以从普遍性演绎特殊性, 从结论推导事例。在这个例子中, 如果演绎回去, 由原理推导事例的内涵, 就是苍蝇珍惜生命, 在困难与挫折面前乐观勇敢, 所以飞出了瓶口, 而蜜蜂则相反, 所以最终飞不出瓶口。显然, 这是荒谬的。荒谬的根本原因, 就是在从事例到结论的推导过程中没有首先对事例本身诸要素之间必然的因果联系进行严谨、科学的分析, 否则不难找到原因——蜜蜂有向光性而苍蝇没有, 这已经被现代科学所证实。所以, 不对事例诸要素之间必然的因果联系进行分析, 在确定事例的内涵之前就急于把事例上升为普遍原理, 就违反逻辑规则。这种论证或是推导出错误的结论, 或者是误导别人错误理解事例的本质与内涵。所以在援例教学中, 一定要对事例进行科学认真的分析与研究, 以事例诸要素之间因果联系的必然性保证其上升为概念时的普遍性与客观性, 保证教学过程的严谨与科学。培根说过:“要谨慎使用理性, 请勿要给它挂上重物。”[8]即不要从个别的经验直接地、简单地飞跃到最高的原则。培根在这里是在论述他的经验论哲学, 但对于我们今天的援例教学, 亦有借鉴意义。

教学负有传播知识、传授道理的任务, 但现代教学更注重严谨求证的逻辑思维的训练和实事求是、追求真理的求实品格的培养。英国教育家斯宾塞认为学校的课程不仅要考虑知识本身的实用价值, 还要研究其在训练心智和品德教育方面的价值, 通过掌握知识来发展智慧和能力。选择合适的事例, 引导学生通过对生动的事例分析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 一方面有助于学生正确理解所学知识, 牢固记忆所学知识;另一方面, 也进一步训练了他们的推理能力, 培养了他们的求实精神。这种教学方法符合现代的教育理念。

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 各种信息层出不穷, 令人目不暇接, 为教师选择教学事例提供了便利, 但各种信息泥沙俱下, 鱼龙混珠, 令人真伪难辨。作为教师, 应学会充分利用信息, 在各种信息中选择适合课堂教学的资料做事例, 增强教学效果, 这是时代的要求;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能力, 学会筛选好信息, 甄别伪信息, 学会正确利用信息, 科学分析信息。在人心浮躁、急功近利的社会环境中, 作为以“传道、授业、解惑”为己任的“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还应该教会学生并和学生一起握紧真理的盾牌。

参考文献

[1]戴本博, 张法琨.外国教育史 (中册) [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1:264.

[2]莫绍攃.中国逻辑思想论文选 (1949—1979) [C].北京:三联书店, 1981:432.

[3]百子全书·吕氏春秋第十五卷第八篇[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1984.

[4]赫胥黎.科学与教育[M].单中惠, 平波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5:141.

[5]物理学史中的一月[J].萧加珀, 杨信男译.现代物理知识, 2008 (1) .

[6]黄少华.评贝塔朗菲的系统哲学[J].新疆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1994 (1) .

[7]毛泽东选集 (第一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150—160.

设计程序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篇3

·演示文件不超过10页;

·演讲时间不超过20分钟;

·演示使用的字体不小于30点(30 point)。

10页:不要用很多的内容来使你的PPT显得很充实,10页足已,太多的内容让人更无法记住重点。而如果你是写给VC(风险投资家),Guy Kawasaki建议要写出以下10个要点:问题、你的解决方案、商业模式、关键技术、市场推广计划、竞争、团队、业务预测及里程碑、现状及时间表、总结。

自己定义 结构更清晰

项目符号和编号对字体的醒目美观起了很大作用,但PPT默认的“点”比较单调,我们能否自己动手,把需要的调出来?

提示:执行“格式→项目符号和编号”命令,在“项目符号项”或“编号”中,选择你中意义的模板,或者单击“自定义”,就可以在新弹出对话框中选择多种多样的项目符号了。样式更加丰富,结构更清晰。

超级链接 内容更丰富

总感觉内容不够,万一客户想进一步看到详细的资料呢?

提示:有枝叶方有效。

首先,选超级链接的对象(文字、图形),单击“幻灯片放映→动作设置”或“自选图形|动作按钮”,选一种按钮,拖动出图形案钮,然后在“动作设置”对话框中选“超级链接”,选中要链接对象确定即可。如果更改选中对象,进入“插入→超级链接”,对“插入超级链接”对话框内容修改并确定,若选“取消链接”则超级链接就删除了。

20分钟:虽然你可能有只有1个小时,但投影可能就需要很长时间,此外观众可能会迟到或早退,何况与听众的互动与问答时间又如此重要,所以只说20分钟时间是个明智的选择,而且听众往往对于超过20分钟的演讲会分心和感到厌倦,

排练计时 精确把握时间

有时候,我们可能越讲越兴奋,到了最后时间不多,只好草草收场。怎样精确地把握时间呢?要获得时间的保证,可以在正式演示前自己预演几遍。进入“幻灯片放映→排练计时”,可手动控制幻灯片的播放,自定义每张幻灯片的播放时间,非常方便。

快捷键 提速好帮手

放映开始时,利用屏幕左下角的视图按钮可以在几种不同的视图状态(普通视图、幻灯片浏览视图、幻灯片放映)之间进行快速切换。当然,如果按 F5,就直接进入播放状态。默认状态下,按回车或空格都是下一页(如用无线鼠标便于站立状态的演讲),“←”是返回上一页,Esc是返回普通视图状态。回答听者提问或者中场休息时,按B键,就直接切入了黑屏,再按一次就能恢复原状。

30点字体:30点字体的话,在一页PPT里可放不下多少字。不过Guy Kawasaki认为使用大字体写更少的内容除了能够让听众看得更清晰之外,更重要的是这能够让你认真思考自己需要写出来的主要观点是什么,并能够更好地围绕这个关键点进行阐述和解释。

高亮对比 字体更醒目

字体大了,光线不够也不行。在演示时临时调整电脑设置吗?不用如此麻烦。在PPT中,采用高对比度来查看幻灯片即可。

首先进入Windows的“开始→设置→控制面板”命令,双击“辅助选项”图标,在“显示”选项卡上,选中“使用高对比度”复选框,确定。然后在PPT的“视图”菜单上,指向“颜色/灰度”,执行“高对比度”命令。

注意:高对比度设置是为在普通及幻灯片浏览视图模式下查看幻灯片和缩略图,它仅是一种屏幕设置,不影响实际的演示文稿,也不应用于打印的演示文稿。

写得越多,内容越丰富,看起来就越有力吗?不然。关注整个PPT的逻辑主线,在阅读的过程中思考每一张PPT在整个陈述中的作用,相互之间是如何沿着合理逻辑延展看来,脑子里有一个“big picture”,将更丰富的数据、论据等内容作为“附件”,让正文变得直接和简洁,在陈述中自然转和,重点突出,才是硬道理。

信息化教学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篇4

在信息化教学设计中,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基于资源、基于合作、基于研究、基于问题等方面的学习,使学习者在意义丰富的情境中主动建构知识。因此,信息化教学设计应遵循以下五条基本原则:

1.以学习为中心,注重学习者学习能力的培养。

在信息化教学中,教师不再也不可能维持自己作为“专家”的角色,而是通过帮助学生获得、解释、组织和转换大量的信息来促进他们的学习,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跨学科的真实任务)。在这种模式中,学生承担着自我学习的责任,通过协同作业、自主探索的方式进行主动的知识建构。教师作为学习的促进者,引导、监控和评价学生的学习进程。2.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来支持学习。

教师在进行信息化教学设计时要考虑什么样的学习材料有利于学生自己发现,自己得出结论,研究什么样的情景有利于他们充分展开讨论,认知水平能够得到升华。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还表现在对学校、社区特殊资源的吸取整合与利用上,除书本、网络所提供给学习者的共性资源,作为学习的组织者,教师必须充分挖掘学校、社区特有的自然、文化等资源来支持学生的学习。

3.以“任务驱动”和“问题解决”作为学习和研究活动的主线,在相关的有具体意义的情境中确定和教授学习策略与技能。

所谓任务驱动的教学策略,就是指以师生讨论为载体、以贯彻问题设计为引线、以学生自主和分组协作相结合为具体实施方式进行的教学。所以,信息化教学设计的核心是问题设计。一般情况是首先创设问题情境,形成自主学习的任务,通过学习者合作解决真实性问题,来学习隐含于问题背后的科学知识和解决问题的技能,形成自主学习的能力,这样,学习者能够批判性的学习新的思想和事实,并将它们融入原有的认知结构中,能够在众多思想间进行联系,并能够将已有的知识迁移到新的情境中,作出决策并最终解决问题。这就是信息时代倡导的深度学习。

4.强调“协作学习”。这种协作学习不仅指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协作,也包括教师之间的协作。教师按照某种合作形式组织学生进行学习,比如简单的小组或专家组的形式,就是一种很好的协作学习的教学策略。此间教师可参与各层次的讨论,相信这种带有竞争性的讨论更能促进学生的深度学习。

5.强调针对学习过程和学习资源的评价。

设计程序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篇5

摘要:课堂导入就像一篇课文的开篇段落,篇幅是短的,但它是课堂教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者开篇统领全文,或者文题照应,或者以生动的故事吸引读者,或者设置悬念调动读者阅读兴趣,或者开门见山直奔主题,但无论怎样设计,导入设计应该遵循时效性原则,切题性原则,趣味性原,目标性原则,学科性原则,文体性原则。注意克服导入设计的一些毛病,设计出精彩可称的导入活动,以提高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少教

多学

导入

原则

课堂导入就像一篇课文的开篇段落,篇幅是短的,但它是课堂教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或者开篇统领全文,或者文题照应,或者以生动的故事吸引读者,或者设置悬念调动读者阅读兴趣,或者开门见山直奔主题,所以,我们应该应该像写文章那样认真地设计好导入,结合自身的实践,我觉得在设计中应从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导入要遵循时效性原则。

导入所占时间要短,最多不能超过五分钟,如果所占时间过长,就有喧宾夺主之嫌,那就从根本上违背了运用导入技能提高教学效率的初衷。时间要短,又要起到应有的作用,就要认真提炼,要选择非有不可的内容;在选词、造句、语言组织上要十分精心;在方法的选择上要注意省时有效的原则,我曾在一次公开竞赛课现场看到有一位教师上《三峽》一文导入时颇费了一番功夫,先是播放苏轼的古典音乐,然后是朗读无限风光在险峰的专题介绍片,接着又风景赞美诗,然后才进入课题。可以说,这不仅费力,而且又费时,并且没有收到任何效果,一课语文课被导入占云将近一半的时间,所以,导入应该遵循时效性原则。

2、导入要遵循切题性原则。

有的新教师刚走上讲台,在学生面前有意显示自己的水平,想露一手,一鸣惊人,以此来树立自己的威信,结果是导而不入,文不对题,不切题意,甚至影响了教学秩序,反而让学生不知所措,如坠云里雾里,摸不着头脑,所以,导入必须遵循切题性原则。

3、导入要遵循趣味性原则。

导入是为了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不能套用公式,可有可无。导入设计如套用公式平淡无味,就不能激发学生兴趣,进入良好的气氛中去。如果每次开课总是:同学们今天我们讲第×课,请同学们翻开书××页,希望大家认真听讲„„我们知道,刚上课时,学生还未从有趣的课外活动中转过神来,有的学生慌慌张张的跑进教室,有的学生还在谈论课外活动的有趣事儿,还想着课外的事,这样的导入怎样达到转移学生注意,怎么可能引起学生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呢?所以,导入不仅仅是开场白,也不是一句“翻到某一页”就能完成的事,它是一个环节,是一项活动,须要我们在设计的时候遵循趣味性原则,以激发学生的课堂学习兴趣。

4、导入要遵循目标性原则。

导入设计,是围绕教材,引起学生注意和激起学生学习兴趣的开场,是为顺利完成教学任务而设计的,不能偏离教材,更不能背离课堂教学目标,也就是说,导入设计为完成教学任务服务的,有效的导入设计往往是紧扣教材重点和难点的,往往是为课堂教学重点难点的出现做铺垫或蓄势的。

5、导入要遵循学科性原则

语文课堂导入要依据语文学科的特点,紧紧围绕听、说、读、写的要求展开设计。因为语文教学就是要培养学生听、说、读、写的能力。讲故事是为了培养学生听的能力,诗词导入时培养了学生写的能力,咬文嚼字式的导入是为了培养学生说的能力,图画式导入可以培养学生看图读文的能力。

6、导入应该遵循文本性原则

不同的文本内容应该选择不同的策略,运用不同的方法,因为教学目的不同,决定策略与方法的选择不同,记叙文类主要以人物和故事为主,说明文类主要以事物特征的把握为主,议论文主要以讲道理,明观点为主,文学作品主要理解内容,领悟主旨,陶冶情操,培养感情为主,同是散文,有记事散文有抒情散文有写景散文有写景记事散文,不同的文章教学目标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在选择教学策略和运用教学方法时也不一样。

总之,新课导入,是教师智慧、知识、感情、口才、能力的综合体现,是教师对教学内容的研究深度的体现,是教师教学经验和业务能力的丰富与强弱的体现,是教师教育机智驾驭课堂能力的体现。所以教师首先应根据教学内容的特点、学生的学习生活实际、年龄特征,以及当时学生所处的人文环境,在全面掌握各种导入方法的基础上,精心选择,灵活运用,注意克服导入设计的一些毛病,设计出精彩可称的导入活动,以提高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和有效性。

参考资料:

1、孙春成编著《语文课堂教学艺术艺术漫谈》 语文出版社 1998.7

2、史根东、傅道春主编《教师创新行为论》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1999.3

设计程序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篇6

刑事案件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设计

【摘要】 法庭调查是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关键环节。健全完善法庭调查规程,要坚持证据裁判、程序公正、集中审理、诉权保障等基本原则。在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机制,规范开庭讯问、发问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制度,完善物证、书证等证据的举证、质证程序,优化证据认证规则,努力实现司法证明实质化、控辩对抗实质化、依法裁判实质化等改革目标。

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试行庭审实质化“三项规程”,其中,《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法庭调查规程》)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关键举措。关于如何完善法庭调查程序,提高法庭调查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庭审确保案件质量和司法公正的作用,本文结合《法庭调查规程》的主要内容作一简要探讨。

一、法庭调查程序在庭审实质化改革中的基本定位

在刑事诉讼领域,法庭调查程序涉及审判程序、证据规则、诉讼机制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是整个庭审程序的核心环节。庭审程序的诸多价值承载,包括准确查明事实、依法解决争议、维护程序公正等,都与法庭调查程序紧密相关。

回顾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历程,法庭调查程序始终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以1979年《刑事诉讼法》为开端,传统刑事诉讼的法庭调查程序,带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法庭在开庭前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导致实践中存在“先定后审”、“庭审走过

专做刑案,我们更专业! 场”等问题,法庭调查程序未能发挥应有的制度功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一项重要内容是推进庭审方式改革,借鉴控辩式庭审模式的合理因素,将原有的起诉全部案卷移送制度修改为仅仅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并将庭前公诉审查定位为程序性审查。调整之后,由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等方面原因,相关制度在实践推行中面临内在的困难,一些地方基于现实的考虑变相恢复了起诉案卷移送制度,早期的庭审虚化等问题未能得到根本上的解决。但就法庭调查模式而言,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职权调查模式,逐步形成了职权式和控辩式融合的混合模式。[1]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庭前准备程序、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方面提出许多创新举措,推动庭审程序不断发展完善。尽管证据规则和庭审程序不断完善,但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现有法律制度在实施中仍然面临一些难题,实践中仍然存在非法证据排除难、疑罪从无难等棘手的问题。

为推进严格司法,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这项改革对庭审程序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并将庭审程序改革作为推动整个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支点。在现阶段,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系统完善庭审程序,是改革的重要环节,有助于推动诉讼制度和诉讼格局的深层次变革。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能否实现法庭调查程序的实质化,直接决定了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总体成效。

立足中央的改革精神和要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配套改革措施的总体框架,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法庭调查规程》,在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和发展了庭审程序。在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进程中,《法庭调查规程》与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两项规程是有机联系、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不过相比之下,其更加侧重法庭调查程序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的整体性规范。目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已经进入关键阶段,《法庭调查规程》作为推进改革的关键抓手,对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构建更加精密化、规范化、实质化的庭审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再思考

原则是制度的基础,体现了制度的核心价值,也提供了实践的基本遵循。法庭调查程序作为庭审的重中之重,要充分体现公正审判的核心要义,加强冤假错案的制度预防,体现司法证明、诉讼程序和司法决策的基本规律。

(一)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理性司法的内在体现。[2]在此基础上,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相应地,基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二元化的证据审查原则,法庭认定并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纳入证据调查程序。证据未经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质言之,证据只有经过法庭调查程序,才能实现由诉讼证据到定案根据的根本转变。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既要注意法定证据种类的要求,避免将不符合证据要求的材料采纳为证据,也要看到证据种类不断扩展的趋势。基于材料说的证据概念,对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新的材料,即使目前不能被纳入法定类型之中,也不能忽视有关材料的证明价值。此外,基于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法庭立足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应当有充分的理据,确保裁判结果具有可验证性,能够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这方面,目前上海、贵州各地探索设计的证据标准软件有较大的应用空间。例如上海高院研发的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通过认真梳理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在收集、固定、检验、审查判断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破解刑事案件证据标准适用不统一和办案程序不规范等难题。[3]

(二)坚持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既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也在人格尊严的保障、专做刑案,我们更专业! 诉讼的公开透明、司法民主以及裁判的终局性和可接受性等方面有自身的独特价值。在法庭调查环节强调程序公正,首要的要求就是明确举证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在这个环节,法庭应当坚持居中裁判,避免追诉倾向,避免确证偏见,确保控辩双方依法平等对抗,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根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在庭审环节要坚持严格司法,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检验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通过法庭审判的正当程序对审前程序形成有效制约,引导侦查、审查起诉按照裁判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同时,按照程序公正原则的要求完善法庭调查程序,能够实现审判程序的精密化、规范化,确保审判程序适用的平等性,为定罪量刑公正奠定制度基础。

(三)坚持集中审理原则。庭审的目的是查明事实、解决争议,加之司法资源有限,这些决定了庭审要重点突出、职责明确,不能纠缠于案件中的细枝末节问题。法庭调查的集中持续进行,是确保法庭形成新鲜心证,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的根本保障。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庭前会议程序,为集中审理原则奠定了基础框架。在此基础上,为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延迟和中断,使法庭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焦点进行,有必要完善庭审准备程序,通过庭前阅卷、召开庭前会议、确定庭审提纲等方式,为庭审集中持续进行做好充分准备。司法实践中,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确定法庭审理方案,并向合议庭成员通报开庭准备情况。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立足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法庭要具备司法管理意识,集庭审组织者、事实调查者、案件裁判者等诸多角色于一身,充分实现庭审的制度功能。

(四)坚持诉权保障原则。司法权的一项重要属性就是救济权。庭审既是整个诉讼过程中诉权保障的核心环节,也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的关键环节。在法庭调查程序中,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要依法保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的质证权是法庭调查环节需要重点保障的诉讼权利,包含对指控的答辩权、对证据的异议权和获得专业帮助权等内容,其中,获得专业帮助权又包含律师的法律帮助和专家的专业知识帮助。对于被告方在法庭调查环节提出的各种异议,法庭要依法作出相应的回应,不能搁置不理。对于控辩双方的各种事实证据争议,法庭都要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其中涉及定罪量刑的重大争议还有必要在裁判文书中详细说明处理意见和理由。

三、法庭调查程序设计的思路和重点

法庭调查程序主要涉及以下重点问题:一是庭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的衔接机制。一方面,通过庭前准备程序解决程序性争议,确定庭审的重点。另一方面,通过庭审确认庭前会议对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告知庭前会议情况。二是开庭讯问、发问程序。这个环节主要确定被告人是否自愿真实认罪,进而决定是否使用简化的审理程序,并固定控辩双方的争议争点。三是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人员的出庭作证程序。这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的重中之重。除了要明确出庭人员的范围外,重点是规范出庭作证的规则和相应的保障机制。四是物证、书证等证据的举证、质证程序。与有关人证出庭一样,这也是法庭调查程序的核心内容。立足现有法律规定,有必要进一步规范举证、质证的具体要求,通过这一程序充分发现问题、有效解决问题。五是证据认证规则。在举证、质证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证明力的审查判断方法,明确各类证据的排除规则。

(一)庭前会议和法庭审理的衔接机制

庭前会议,因现有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当前的基本定位是庭审的准备环节,故一般认为不能处理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实体性问题。但基于庭审准备的需要,在庭前会议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并对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争议作出初步处理。

关于控辩双方争点的整理,是庭前会议的重要内容。无论是案件事实证据还是适用

专做刑案,我们更专业! 法律的争议,在庭前会议中予以归纳整理后,就将成为庭审的重点内容。相应地,对于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内容,庭审可以简化审理。这是庭审以解决争议为目的的重要体现。

关于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争议,例如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出庭证人名单等,法庭可以在庭前会议中作出初步处理。这种初步处理是指,法庭可以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基础上,促使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有关程序性争议达成一致意见;对于控辩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争议焦点,做好相应的准备,留待庭审中作出裁断。

由于庭前会议通常不公开进行,为落实审判公开的要求,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法庭调查开始前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更重要的是,对于庭前会议中作出初步处理的事项,要在庭审中予以确认或者作出最终的处理:对于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向控辩双方核实确认后当庭予以确认;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依法作出处理。概言之,庭前会议中初步处理的所有事项,最终都要通过法庭审理程序进行核实确认,这个核实确认程序既是对庭前会议功能的肯定,也能避免庭前会议处理结果面临不必要的争议。

(二)开庭讯问、发问程序

开庭之后,法庭首先要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这是诉权保障的基本要求。无论在庭前会议中是否涉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争议,法庭都要在开庭后告知诉讼权利。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并听取其供述和辩解。这是法庭调查的开端。这一环节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主要是为了核实被告人是否认罪,进而决定是否适用简化的法庭审理程序。对于被告人庭前不认罪、但当庭认罪的情形,法庭要注意结合案情和在案证据,审查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为切实防范冤错案件,对于被告人认罪后又当庭反悔的,应当注意调查核实反悔的理由,并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据进行全面调查。

对于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为防止被告人串供、翻供,法庭应当基于分别讯问原则,依法固定各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内容。为维护被告人质证权,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对案件中多名被告人供述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法庭可以传唤有关被告人到庭对质。为规范对质程序,法庭在分别讯问基础上,可以传唤各被告人到庭,固定各被告人的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可以就供述的实质性差异向被告人讯问、发问,经法庭允许,各被告人之间可以互相发问、对质。

对于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情形,法庭要注意审查被害人所扮演的不同诉讼角色。如果被害人陈述是关键的定案证据,考虑到被害人要一直参与庭审,为避免其他证据影响被害人陈述,有必要在出示其他证据之前,先由控辩双方询问被害人,及时固定被害人陈述的内容。这是现有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如果被害人出庭仅是一般性参与或者旁听庭审,其陈述对于定案没有实际影响,那么,就案件事实和证据问题向被害人进行询问的方式,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相对灵活掌握。

(三)出庭作证程序

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人员出庭作证,是维护被告人质证权、解决庭审虚化等问题的关键举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出庭证人、鉴定人范围以及证人保护、补助等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

为切实解决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率低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任何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原则上都要有相关人员证实其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这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要求。鉴于此,除了关键证人、鉴定人依法应当出庭作证之外,如果关键物证、书证等证据的来源、合法性和真实性等存在的疑问,需要由取证的侦查人员作出说明解释的,有关侦查人员就应当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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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使有关人员出庭作证,有必要在通知到庭基础上,建立控辩双方协助到庭、远程视频作证、强制到庭等合理衔接的多层次程序机制。其中,控辩双方协助有关人员到庭,是履行各自举证责任的内在要求,例如对于本方证人,控辩双方基于证明本方诉讼主张的需要,应当积极促使或者协助有关证人到庭。视频作证是出庭作证的重要替代手段,现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随着互联网和视频技术的发展,视频作证将有更大的应用空间。而强制到庭机制,则是证人出庭的最后手段,换言之,只有当通知到庭、协助到庭、视频作证等手段均不能实现预期目的时,才考虑强制到庭。

证人、鉴定人出庭后,法庭应当首先当庭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审查证人、鉴定人的作证能力、专业资质,并告知其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其中,对证人应当重点审查作证能力,对鉴定人应当重点审查专业资质。向证人发问,实际上就是对证人证言的举证、质证过程。证人出庭后,首先应当向法庭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确保证人自然客观地作出陈述,避免受到控辩双方误导;随后根据其当庭证言的内容,先由对本方诉讼主张有利的控辩一方发问(即证人证言的举证),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可以发问(即证人证言的质证)。这种先由本方发问、再由对方发问的证人询问方法,与其他证据的举证、质证方法是一致的。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如证人出庭仅证明某个特定的事项,也可以先由申请方发问。向证人发问应当以解决争议为宗旨,控辩双方可以向证人进行多轮发问,为明确争议焦点,也可以归纳本方对证人证言的意见。一些国家实行交叉询问制度,并不禁止在反询问环节提出诱导性问题,鉴于我国尚未确立类似的交叉询问机制,故目前没有作出类似要求,该问题有待进一步总结经验深入研究。

基于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其庭前证言一般不再出示、宣读。但如果证人出庭作证时遗忘或者遗漏案件事实的关键内容,可以出示庭前证言给予必要的提示。同时,如果证人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存在矛盾,需要证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也可以出示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庭前证言,作为当庭证言的弹劾证据。此外,为核实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等问题,或者恢复证人记忆,经法庭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在询问证人时向其出示物证、书证等证据。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科学证据在诉讼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逐步成为司法的常态,这也是有效质证的基本要求。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本方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并不提供单独的证据,只是对鉴定意见提出质证意见,法庭不能将其专门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但可以基于其专门意见作为是否采纳鉴定意见的理由。

(四)物证、书证等证据的举证、质证程序

除了人证出庭作证程序外,对物证、书证等证据的举证、质证程序,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较为系统的规定。为解决司法实践中诸多证据捆绑质证等问题,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对于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非关键性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针对质证程序过于简单等问题,必要时,控辩双方可以对争议的证据进行多次质证。

为避免在法庭调查环节遗漏或者忽视关键证据,对于控辩双方随案移送或者庭前提交,但没有当庭出示的证据,法庭可以进行必要的提示;对于其中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法庭应当提示控辩双方出示。相应地,对于案件中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存在疑问,控辩双方没有提及的,审判长应当引导控辩双方发表质证意见,并依法调查核实。

为提高举证和证明的针对性,实现司法证明实质化,控辩双方出示证据,应当重点围绕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内容或者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内容进行。[4]出示证据时,可以借助多媒体设备等方式出示、播放或者演示证据内容。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无异议,有关人员不需要出庭的,以及有关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且无法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出示、宣读庭前收集的书面证据材料或者作证过程录音

专做刑案,我们更专业! 录像。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的,可以不再出示庭前供述;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可以出示、宣读庭前供述中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内容。这意味着,被告人庭前供述主要是作为弹劾证据使用。

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可能对证据提出各种申请或者异议,法庭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例如,控辩一方申请出示庭前未移送或提交人民法院的证据,对方提出异议的,申请方应当说明理由,法庭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质证准备的,法庭应当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的时间。

(五)认证规则

证据的认证,是举证、质证程序的最终结果。只有经过法庭认证,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认证规则可被分为两个层面:一方面是从正面提示证据证明力的规则;另一方面是从反面否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基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区分,非法证据涉及的是证据能力问题,不能与证明力混为一谈。鉴于此,法庭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出示、质证。

基于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判断,要纳入事实证据体系之中进行考察。对于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法庭应当结合控辩双方质证意见,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证据自身的真实性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不存在关联,或者证据自身存在无法解释的疑问,或者证据与待证事实以及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关键证据的关联性规则。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于鉴定意见通常是关键证据,为避免错误采信不科学的鉴定意见,法庭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立足实践中鉴定意见存在的各种问题,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法庭要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有效识别鉴定程序、方法和结论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就存在疑问的专门性问题咨询专家意见。二是存疑的瑕疵证据的排除规则。瑕疵证据不同于非法证据,其并不涉及严重程序违法和侵犯人权等问题,只是证据的真实性受到证据瑕疵的影响。收集证据的程序、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有关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三是存疑的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尽管我国尚未实行严格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但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基于我国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证人的当庭证言并不必然优于庭前证言。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对于鉴定意见,法律实行较为严格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为体现司法裁判实质化的要求,法庭要依法处理控辩双方的争议问题,并依法作出裁决。对于控辩双方提出的事实证据争议,法庭应当当庭进行审查,经审查后作出处理的,应当当庭说明理由。有些争议问题需庭后评议作出处理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法庭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基于疑罪从无原则的要求,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相比之下,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注释】

[1]刘静坤:“‘庭审中心主义’改革历程和路径探索”,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

5专做刑案,我们更专业! 月16日第6版。

[2]陈光中、郑曦:“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原则—兼谈<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载《法学》2011年第9期。

[3]陈琼珂:“全国首个‘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在沪诞生”,载《解放日报》2017年7月10日第5版。

[4]刘静坤:“论司法证明实质化—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为切入点”,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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