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与第三方平台

2024-04-23

信托公司与第三方平台(精选8篇)

信托公司与第三方平台 篇1

“大型信托公司封杀诺亚财富,是信托公司狭隘自闭,还是诺亚财富应该反思?”“信托圈V”的微博上爆出了这样的消息。信托界人士感言,“是诺亚财富倒逼信托公司做一个简单的、不赚钱的平台。”

信托公司除了加强自身销售渠道建设外,不少信托界人士也开始自筹资金组建第三方理财公司,代销信托产品。

多家信托拒绝与诺亚合作

“我是听圈子里的朋友说和诺亚财富接触下来觉得没法合作。他们对项目的介入太深,要价太高,像银行一样。”上海某信托公司人士抱怨。该人士介绍,诺亚财富要求把项目的每个细节,尤其是财务细节掌握得一清二楚。项目利润多少,分给诺亚财富多少,分给客户多少,诺亚财富都有要求。相形之下,信托公司完全成了诺亚财富的帮手。

据诺亚财富官网介绍,诺亚财富管理中心成立于2003年,是中国领先的独立理财机构。诺亚财富面向整个金融市场筛选产品,并持续管理产品存续期间风险。遵循“金融精品店”式的服务理念,诺亚财富采用严格的产品品质控管及金融供应商合作制度,确保每一项产品所挂钩的基础资产都经过专业团队的深度了解,并持续沟通。2007年10月获得红杉资本注资,2010年11月在纽交所上市。

“实际上是诺亚财富希望掌握两头——项目和客户。”某信托公司人士说。该人士表示,上海某信托公司发行过一款委托贷款类集合信托计划。资金需求方是诺亚财富介绍的,信托计划也是诺亚财富代销的。但后来该信托计划出现兑付问题,还是信托公司兜底后再慢慢处置。而这个信托计划的真正主导方诺亚财富在危机处理过程中基本置身事外。“信托公司就是在给诺亚财富打工。”该人士抱怨。

出于上述原因,沪上多家信托公司开始拒绝与诺亚财富合作。

某信托界人士介绍,不与诺亚财富等第三方理财公司合作,除了诺亚财富自身的问题外,上海本地大型信托公司都各有各的原因:要么是上海国资背景,掌握大批高端机构客户,根本不需要通过第三方理财公司来代销产品;要么是央企背景,在财务上没法给第三方理财公司付费。该人士说,“一般是总部在外地、来上海发展业务的小型信托公司愿意和诺亚财富等第三方理财公司合作。”

信托自建零售渠道

“信托公司全国有50多家,不可能都封杀诺亚财富。有些不合作了,有些可能合作就更多了。”信托网相关人士介绍。

但绝大多数信托公司不愿沦为银行或者渠道方的牌照平台,开始谋求从台后走向台前。“从盈利考虑,离客户越近,离利润中心越近。市场为王!”信托网人士指出。

今年以来,信托公司中出现了一个新的现象:成立财富中心。无论是高调亮相还是低调行事,至少已经有十多家信托公司成立了财富中心。这些财富管理中心的职责就是卖产品,而且是卖信托产品。

除了成立财富管理中心,有不少信托界人士开始自筹资金建立第三方理财公司。不久前在上海宣布成立的利得财富,其管理层有多位来自信托公司。日前信托网与利得财富结成战略伙伴关系。可以预见的是,代销信托产品将是利得财富的主要业务。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有近万家,但是整体而言仍不成气候。数据显示,第三方理财占据了国外基金营销约40%的份额。而国内市场,第三方理财占据的份额甚至还不到1%,因此发展空间巨大。目前国内比较著名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大部分是从理财产品代销机构转型而来,也有的是从专业金融机构理财部门转型而来。但是,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发展正进入跑马圈地阶段,正在激烈地争夺市场、人才和渠道,发展势头十分迅猛。不仅国内机构“生机勃发”,境外投资者也在高调进驻,并声称将大量收购信托公司——这无疑为外资理财机构的中国投资之旅找到了最好的通道。

“其实做第三方理财很不容易。因为大客户都在银行手里。即便这次客户从你手里买了产品,客户也不是你的,他们可以随时换到其他信托公司。客户最终还是银行的,因为银行掌握着他们的账户。”信托界人士有些悲观地分析。

亟待规范的第三方理财

目前国内对“第三方理财”的法律和监管仍然处于真空。“第三方理财”涉及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信托、保险、私募等多项,这种混业经营的业务模式,牵扯到银监会、证监会等多部门,目前还没有监管部门愿意主动牵头接管。

因此,国内“第三方理财机构”鱼龙混杂,有的机构只提供理财咨询,有的机构既提供理财咨询又进行代客理财,一些没有合法地位的私募基金就打着第三方理财的旗号进行代客理财。由于良莠不齐,一些规模较大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实行大举扩张的同时,一些规模较小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却出现了关门歇业的惨相。2010年上半年在广东佛山市同华路集中开张了十多家第三方理财机构,而不到一年时间,这些机构纷纷倒闭。据悉,佛山市90%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出现亏损。而游走于法律与监管边缘的第三方理财机构,一旦出现亏损和倒闭现象,那么投资者的权益由谁来保障,在监管明确之前又将是一个理不清的问题。

信托公司与第三方平台 篇2

“关键是开发商不知道我们, 不相信我们, 我们也害怕被动, 垫资, 所以这个时候, 第三方平台就很重要了。”东方家园 (青岛) 装饰有限公司品牌总监陈时昱的话代表了很多装饰公司的呼声。他表示, 因为本地的装饰公司目前在实力和水平上都未达到全国性的企业的标准, 加上本身处于房地产下游附属行业, 所以在与开发商的合作方面, 一直处于被动。一般大开发商比较好的项目, 都是找金螳螂这样的全国性的工程装饰品牌来合作。

东方家园在青岛周边地区合作还不错, 比如在海阳、平度以及临沂, 都与一些本地的开发商做过样板间项目, 效果也很好, 得到了相当高的认可。但在青岛还没有正式合作过。陈时昱表示, 尽管一直在提高施工质量、设计水平和客服满意度, 但是接触房地产的机会比较少, 政府资源比较少, 加上装饰公司也很少注重这方面的人脉公关, 所以得到的合作商机也非常有限。

而更重要的一点是“垫不起钱”。“就是开发商的合作, 也需要装饰公司来垫资。”陈时昱说, 装饰公司和开发商的合作本身就是不平等的, 同时与开发商运作的方式也有很大关系。而对于装饰公司来说, 现金流是最重要的, 垫资的话大多公司承受不了, 一般回款时间会拖, 不好要。有些装修公司, 部分工程款也是拖了很久, 很费事。

由于需要前期垫资金, 实力不够或者初次合作没有信任基础的装饰公司, 经常不敢冒这个风险, 这也让很多装饰公司制定战略时头疼不已。“我们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专业分工, 家装领域和工装领域细分, 然后各自发展, 家装虽然散、杂, 但风险小。工装虽然量大, 但风险高, 需要企业迈出第一步, 而这一地步很困难。”某装修公司负责人说。

陈时昱告诉记者, 现在精装房在房价中含的装修费大约在每平800元-1200元之间, 而东方家园的标准是每平398元。“其实, 本地的装饰公司在价格上更有优势, 对开发商而言, 成本也更低。”陈时昱说, 目前, 这种合作缺少第三方的监管和保障, 缺的就是“红娘”。

装饰公司往往更加被动, 这也导致有些活“不敢接”, “解决这个问题, 我认为最好有第三方。比如, 银行机构做一个担保, 这样, 双方都会觉得稳妥”。陈时昱建议, 可以集中组织装饰行业符合施工资质要求的多家优秀企业进行集中承包一个项目工程, 然后内部实行分包, 上下游对接起来, 这样会好很多。这个第三方如果由装饰协会和房产协会来挑头, 协议中规定好质量标准, 就能保证消费者权益, 装修其实就是水电木瓦油, 有了第三方监管, 加上设计方案前期都是商量好的, 就没问题。

信托公司与第三方平台 篇3

华泰证券在媒体回应,公司坚决拥护、支持中国证监会等国务院多部委为稳定资本市场,维护经济健康发展做出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目前公司经纪业务交易服务运行正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严格清理整顿外部接入的各类信息技术系统,只留下合规部门认可的接入系统。公司将积极与相关机构沟通协商,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妥善处理相关问题,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9月10日,北方国际信托向华泰证券发出沟通函,就外接系统数据服务终止问题,向华泰证券“要个说法”。

9月11日,外贸信托向国泰君安发出措辞强烈的沟通函,沟通函中称,根据双方签订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国泰君安有义务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如因其单方面暂停服务导致的损失要求由国泰君安承担;如果双方未能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希望国泰君安能于16日前提供书面通知,包括停止服务步骤,停止服务给投资人、当事方造成损失处置方案等。

据媒体报道,国泰君安通知外贸信托,要求重新签署《客户自备客户端准入协议》,若今年9月16日未能完成上述协议的签署,将于16日起终止向信托方提供任何外接系统的数据服务。

信托公司与第三方平台 篇4

者:孙立来源:《信托投资研究》2005年第6期

内容提要:信托公司在经过重新登记后的三年运营,各信托公司之间竞争能力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分化,部分信托公司已经在商业地产、理财品牌、企业年金、资产证券化等方面取得领先地位,其差异化发展战略已现雏形,稳定盈利模式渐趋形成。

一、公司间竞争加剧,强势信托机构涌现

由于信托公司的融资模式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因此自行业在02年7月发行第一个资金信托计划以来,其市场累计融资规模已达到900亿元,其中05年上半年信托公司为社会融资规模增长13.5%。

在这场近三年的信托公司间的比拼当中,一部分强势信托机构的市场集中度正在有所提升,其优势也趋于明显。就此简单推论,中国信托市场在未来发展的五年中,其分化将会愈演愈烈,强者恒强的行业发展特点将会暴露无遗。

表1是03年、04年和05年前三季度信托融资规模排前五名的公司对比,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信托行业内的强势机构正在显现出来。此外,从05年前三季度市场融资量排名前五家信托公司在市场中融资的规模来看,其势头依旧呈现小幅上升的态势,如果考虑到第四季度各公司排名不会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预计05年全年下表中排名前五家信托机构的市场份额将会占据信托行业融资的35%左右。就此从目前行业发展情况分析,深圳国投、中信信托、北京国投、华宝信托、天津信托、中原信托、平安信托等公司在业内已逐渐凝聚了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其在市场的融资规模和品牌建设也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积累。

二、信托公司在分化中的演变

我们通过对行业内33家信托公司的详细分析后,得出这样的结论,目前行业内相对强势的信托公司大致形成了三种发展模式,第一种是背靠大股东,利用集团公司的资源优势获取项目资源,如外贸信托依靠中化集团,华宝信托依靠宝钢集团,中信信托依靠中信集团,平安信托依靠平安集团,中海信托依靠中海油集团。第二种就是利用与当地政府的关系获取项目资源,利用“国退民进”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机会拓展业务,例如发展势头较好的东莞信托、杭州工商信托、苏州信托、英大信托等。第三种则是股东资源不是很雄厚,政府支持力度不是很大的信托公司,则在市场化方面不得不有更多创新以获取客户,如福建联华信托、青岛海协信托等。

综上,可以说信托业在过去三年多的发展中,业内的50多家信托公司正积极利用各种资源来寻求契合自身特点以及市场发展需求的商业模式,并在信托本源业务收入开始占据重要地位的同时谋划着自身的盈利模式。其中中信信托、华宝信托和中诚信托同一时间获得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成为信托行业中的佼佼者,而北国投、中信信托和中诚信托也相继取得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绣球。此外,联华信托冠誉为中国房地产信托基金的代言人,上国投的证券投资业务更是成为信托业内此类业务的倡导者。由此可见,行业内的两极分化正在激情上演。

下面我们将分别选择行业内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三家信托公司(深圳国投、华宝信托和中信信托)为样本,对其业务模式和特点进行简要分析,以便使我们对信托公司的差异化市场策略有所了解(以下内容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一)深圳国投——商用地产投资的开拓者

深圳国投注册资本20亿元,04年末总资产41亿元,股东权益16.8亿元。长期股权投资是公司自有资金运用的主要手段,占总资产的50%左右。而这也体现在同期的利润表中,表中2.97亿元的营业收入中有60%来自投资收益,平均税后投资收益率达8.6%。

图1 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占据公司收入的半壁江山(略)

资料来源:深国投2004年年报

图2 投资收益成为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略)

资料来源:深国投2004年年报

图1中,深国投的部分长期投资主要集中在商用地产领域。公司通过与国际知名大企业合作开发商业地产,大大降低了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现已在零售业、电影院线、物流等领域形成多个商用地产项目,并借助信托融资的放大效应快速占领全国市场,企业核心竞争力正在快速培育之中。图3是深国投建立核心盈利模式的平面图。

图3 深国投商业地产运作的“铁三角”模式(略)

1、与沃尔玛合作投资零售商业地产

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深国投与沃尔玛中国在深圳成立沃尔玛珠江百货有限公司,外方沃尔玛持股65%,深国投持股35%,03年更名为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并于同年成立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深国投股权比例40%。该公司的职能是:配合沃尔玛在中国的发展,在全国各地为其开设分店提供商场物业。2004年,商用置业公司完成了45家商用中心的选址和确认,动工在建项目达11个,准备动工项目17个,完成投资额21亿元,实现利润3.35亿元。截至2004年12月31日,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分店40家,并制定了在中国的业务扩张计划,将其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各大中城市。

2、与时代华纳合作投资电影院线地产

双方将在全国各大中城市投资设立合资影院,首批合资影院开设5家,分别设在深圳、重庆、南昌、长沙和郑州5个城市。华纳持有51%股份,深国投持有49%股份。其中,华纳深国投深圳影城将设立在深圳市福田区的深国投商业中心及新山姆会员店所在地。

3、与新加坡凯德合作投资商业中心

经沃尔玛介绍,2005年7月8日,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深国投商置)与新加坡嘉德置地集团全资子公司凯德商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新加坡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根据约定,深国投商置将与凯德就15个深国投商业中心的项目公司进行合作,合作涉及的金额约50亿元人民币,凯德在项目公司中持

有65%的股份。这15个商业中心,主要分布在广东、四川、山东等经济发达的地区,商业中心开业后,将由凯德与深国投合资的商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4、与MORGAN STANLEY 和SIMON合作开发商业地产

05年7月25日公司宣布,摩根士丹利和美国最大的商业地产投资、开发及管理公司西蒙集团,已与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三方共同组建合资公司,摩根士丹利与西蒙集团各持有合资企业32.5%的股权,余下35%股权则由“深国投商置”持有。该合资企业将作为深国投商置在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南京及杭州等主要城市)的首选合作伙伴。合资企业的第一个项目将是坐落在杭州的一家4.6万平方米的购物中心。该项目计划今年10月动工,预计2007年春天竣工。

另外,公司投资的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与全球最大的物流设施及服务供应商之一——普洛斯的合作也正在进行中。

从图3中可以完全看出,深国投充分发挥本土优势利用信托融资平台来满足项目扩张引致的庞大资金需求,嘉德和西蒙凭借多年积累的不动产运营管理经验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沃尔玛和时代华纳作为长期承租方降低了市场需求不足风险,各方均在项目中享有权益,三方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有利于合作关系的长久和事业发展。

新加坡嘉德集团核心业务包括商用和工业用房、住宅房产、房地产基金的投资和管理,以及提供房地产金融、物业服务等,是东南亚最大的上市房地产企业,总资产约120亿美元。94年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在华总投资规模已达6亿美元,员工超过1000人。

美国西蒙公司主要从事商业地产的投资、开发与管理,主要包括地区性的购物中心、名牌折扣店、购物休闲娱乐中心,在美国40个州及波多黎哥共持有(或有部分权益)294处物业,目前集团市值约390亿美元。

深国投商业地产运作模式的值得称道之处在于:一是借力打力,通过与国际知名专业地产商和零售商的合作来提升公司自身的商业品牌价值,并利用该品牌价值支持信托计划的发行,并为将来发行REITS准备好基础资产;二是依托信托融资平台将商业地产开发与经营管理的产业链进行整合提升,三方合作能发挥各自优势并获得长久稳定收益,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降到最低,受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的冲击较小。

(二)华宝信托——个人理财品牌的倡导者

截止到2004年末,华宝信托自营资产12亿元,短期投资8.16亿,占比62%;信托资金56.6亿元,比上年增长33.8%,其中短期信托投资32.89亿元,占比58%,投资方向集中于二级市场的股票、债券和基金。

此外,华宝信托还通过持有华宝兴业67%的股权介入共同基金业,使理财产品更加多元化。05年8月公司获得企业年金受托人和帐户管理人资格,为其未来理财业务规模地快速增长奠定了良好基础。另据行业最近的消息,目前华宝信托正在积极研究并拓展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这完全体现了华宝信托意图“成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一流的资产管理机构,在投资能力、产品开发能力、营销能力和托管能力方面达到业内一流水平”的战略目标。

华宝信托上述所有的业务类型都完全集中在现实意义上的“资产管理”的层面上,而非信托融资的“资金提供者”身份。由此可见,华宝信托的战略和业务发展模式极其类似于美国北方信托的盈利模式。看来华宝信托的快速化、专业化进驻专署性信托业务领域的优势将会对提升其在行业中的地位。图4 短期投资比重较大(略)

资料来源:华宝信托2004年年报

图5:手续费收入成为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略)

资料来源:华宝信托2004年年报

日前华宝公司在上海推出的“基业长青”家庭财富管理服务品牌是国内首个完整地专为高端个人客户提供理财与财产安排服务的信托产品品牌,该品牌通过公司各个不同品种的产品来配置资产,以满足高端客户个性化的理财需求为目标的整合理财服务系统,并为每位高端客户配备专职的理财顾问,全程关注客户的综合财产状况,为之提供一对一的优质理财专家服务,帮助客户实现收益最大化。

表2 华宝信托产品线要素一览(略)

资料来源:

目前华宝信托正逐步在共同基金管理(面对普通公众客户)、企业年金管理(面对企业客户)和个人理财服务(面对高端私人客户)方面树立起自身的市场品牌优势,做大做强资产管理业意图十分明显。

(三)中信信托——资产证券化开发的领跑者

2004年末,公司自有资产10.42亿元,股东权益5.6亿,受托管理资产规模85.05 亿元,其中资金信托规模40.07 亿元,财产信托40.86 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8152万元,净利润2660万元。

图6 公司投资相对多元化(略)

资料来源:中信信托2004年年报

图7 投资和手续费收入占据绝对地位(略)

资料来源:中信信托2004年年报

中信信托的远景是立志成为“金融综合方案的提供商和多种金融服务的集成者”,2004年成功推出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流动化信托、不良资产处置信托、企业年金信托、股权信托等一系列信托产品。值得一提的是,中信利用信托的制度优势在资产证券化领域不断有创新思路和方案推出,投资银行业务能力更是表现突出。比如在2003 年推出“华融不良资产处置信托”的基础上,2004 年3 月公司继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成功推出“国家开发银行债权资产信托”项目,受托管理国开行30 亿元债权资产,帮助国开行实现信贷资产流动化安排;同年10月,公司推出“吉林省交通厅公路建设集合资金信托”项目,为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融通渠道,同时该项目通过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合作,提高了公司账户管理

能力,为信托产品的公募做好准备。这些大型业务的开展为公司操作资产证券化项目积累丰富的业务经验和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05年建行和国开行分别推出国内首个MBS和ABS产品,中信成为建行的合作伙伴,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正成为公司着力培育的核心竞争力。另外,公司与Prudential寿险公司合资成立了信诚基金,占33%的股份;收购大众财险持有的安联大众49%的股权,而其大股东中信集团与Prudential寿险公司合资成立了信诚人寿公司。公司还于日前获得了企业年金受托人和帐户管理人资格以涉足企业年金业务,未来发展空间巨大。

图8 完整的资产管理产业链雏形显现(略)

通过收购寿险公司股权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中信将金融产品开发、资金筹集和资金运用各业务环节串为一体,加强了业务协同效应,降低业务未来拓展成本和难度,有利于内部利润最大化和提升综合竞争能力。未来可能的一个商业模式是:信诚基金承担寿险资金和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功能,寿险公司承担吸收公众资金的渠道功能,而信托公司开发的资产证券化等产品可成为寿险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组合品种之

一。

从以上三家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来看,各有自己的特色,未来成长空间都比较大,而且风险程度都比较小,这为信托行业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典型案例。

参考文献:

[1] 周涛,地产与商业合谋 沃尔玛加速扩张[N],经济观察报,2005-3-8

[2] 吴迪,嘉德置地与深国投合作 资本催生国内投资加速[N],21世纪经济报道,2002-04-12

[3] 华宝信托2004年年报[DB],华宝信托网站

[4] 庹晓骅,个人房贷资质尚好 首批30亿MBS建行将自购9000万[N],东方早报,2005-8-19

[5] 卫容之,建行试水资产证券化[N],国际金融报,2005-12-05

信托公司与第三方平台 篇5

(法公布(2001)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经终字第2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德云,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重庆分行。

法定代表人:邓昌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钺锋,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长江,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国际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轸,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为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以下简称交行)、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渝高法经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小青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闯、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孙建国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2月底,云南金成金属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其产权属重庆三业发展公司)向重庆三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三业公司)提出,近期可通过云南省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五矿公司)从瑞士嘉能柯公司进口5000吨电解铜,且付款条件非常优惠。三业公司无此笔资金,故首先找到信托公司,称其目前仍无力偿还先前的贷款及利息,但最近有一笔进口5000吨电解铜的业务,如能做好则不仅可偿还全部欠款而且保证将货物进口及出售后的全部资金存放在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认为可行,遂于1996年2月29日发函工贸公司,就“关于担保开证进口电解铜事宜”称:经本公司研究,同意按下列条件担保开证进口5000吨电解铜:

一、根据银行规定,本公司为重庆一家外贸公司开证作担保,该外贸公司为开证申请人和进口受益人,接受所有单证,负责商检报关等工作。云南五矿公司作为供货方代理地位不变,在进口合同上联合签章,但不是进口受益人。

二、本公司确认进口方为三业公司,并为其进口5000吨电解铜提供全额担保,该公司应将此进口货物所有权转移给本公司„„

五、请速安排办理此项进口。

1996年3月8日,信托公司、三业公司、工贸公司达成进口联营协议,协议约定:工贸公司负责联系国外供货方和国内总代理;三业公司负责联系重庆外贸代理公司和解决开证银行,并作为进货方将进口铜转移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向三业公司提供进口全额担保并经三业公司委托负责销售电解铜和收取货款,负责此项货款的运用、创造利润。所余利润由三方共享,各得三分之一。根据此协

议,三业公司找到交行。由于三业公司也欠交行2,500,000元贷款,交行即于1996年3月8日与信托公司就收回向三业公司贷款一事达成协议书,约定:

一、交行、信托公司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以相应的业务手段,协助支持借款人(三业公司)近期从事5000吨电解铜买卖。交行将其为进口5000吨电解铜所开出的信用证承兑后,将提单等货物所有权凭证交由信托公司保管。

二、三业公司实现5000吨电解铜销售,款到信托公司为三业公司开立的账户后,即从三业公司账户上扣划5,000,000元,分别支付2,500,000元给交行和信托公司„„

五、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交行和信托公司收回贷款所欠本息,双方仍保留向借款人以法律手段清收,包括向借款担保人追索的权利。开证落实后,三业公司找到了有进出口贸易权的贸易公司为其进口代理商。1996年3月22日,贸易公司、三业公司、信托公司三方签订了代理合同,约定:三业公司委托贸易公司代理进口5000吨电解铜,贸易公司负责进口一切环节的手续,包括对外签合同、开证、审单、进口报关、商检、索赔等,信托公司负责开证担保并作为担保人参与监管,三业公司负责承担一切费用。同月信托公司向交行出具担保书,内容为应贸易公司要求,我公司同意为该公司就CIETCI—019—96001合同项下进口5000吨电解铜,在贵行开出以下信用证LCH0960032„„LCH0960041(10个信用证)总计金额1,760,000美元,提供资金全额担保。1996年4月1日贸易公司致函交行,称:我司在贵行开立的10个信用证在180天有效期后如再展期180天的银行利息由我司负担。1996年4月3日,信托公司向交行提交的补充担保书,载明:关于进口5000吨电解铜,在贵行开立的LCH0960032号信用证作如下修改:就该证的溢短装条款中±10%改为±20%所多出的资金提供全额担保;并保证信用证对外付款前一周,负责将全部资金划到贵行指定的账户上,若资金未按时到位,从付款次日起承担罚息,并在我公司接到贵行的付款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由我公司将全部资金划到贵行代为支付。1996年5月中旬,当2000吨电解铜运至上海,准备在期货交易市场出售时,因涉嫌走私,被全部查扣。1996年6月18日信托公司正式向上海海关提出书面报告,请求解除扣押,由进口代理商另行补办正常进口报关手续后,核准放行。1996年9月10日,上海海关调查局向信托公司发出《关于在扣电解铜处理通知》,同意将在扣电解铜2000吨定向拍卖给该公司。年底,信托公司向上海海关办理了手续,并委托浙江嘉兴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公司)代理从事2000吨电解铜的定向拍卖工作。1997年6月,嘉兴公司将2000吨电解铜定向拍卖后的差价10,000,000元人民币交付给信托公司。至此,被扣的2000吨电解铜得到了妥善处理。但因2000吨电解铜开立的信用证(金额为8,960,000美元)将于1997年4月4日到期付款,于是交行、信托公司、贸易公司经多次协商,最终于1997年4月2日达成“关于解决重庆三业公司进口5000吨电解铜问题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载明:为维护交行的国际信誉,由三方共同组织垫付资金以便交行在该到期日按时全额付款:(1)信托公司将就超出2000吨电解铜货物实际价值的信用证金额计3,201,237.26美元(此款已于95年4月19日、5月29日分两次由嘉能柯退开证申请人并由信托公司代管),保证无条件于4月4日前将本息约3,450,000美元划入贸易公司在交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上,用于对外支付;(2)信托公司将先垫付上海海关已同意就定向拍卖2000吨电解铜的10,000,000元人民币,于4月4日前划入贸易公司在交行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上,用于对外支付;(3)剩余的4,310,000美元,将由贸易公司向交行申请等值人民币贷款,并由信托公司提供全额资金担保,交行于4月4日前办理完有关贷款的规定手续后划入贸

易公司在交行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上,用于对外支付,此项贷款到期后,三方将根据对外追索法律行动进程,另行协商解决办法。贸易公司作为进口代理商出面立即采取法律手段对外追索,追索费用由三方组织垫付。4月3日,信托公司与交行签订了97年外保字第49号借款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4月4日交行与贸易公司签订了97年外字第049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6,000,000元人民币,用于对外货款,利率9.24‟,期限6个月(从1997年4月4日至1997年10月4日止)。合同签订后,交行按约履行35,856,284.22元人民币的对外支付的义务,从而保证了到期信用证的对外付款。由于贸易公司未积极对外追索,三方又于当年7月31日达成“关于4月2日谅解备忘录”的补充备忘录(以下简称补充备忘录)。补充备忘录载明:预计贸易公司对外追索所需的全部费用在1,200,000元人民币左右。信托公司与交行将各以合法手段支付400,000元人民币到贸易公司账上,以保证对外追索尽快启动。随后信托公司、交行分别各自借款400,000元人民币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收到借款后未启动对外追索的法律程序。交行多次要求贸易公司偿还借款并由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未果,遂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996年3月8日,贸易公司作为三业公司进口5000吨电解铜的代理商,向交行申请开立以嘉能柯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总金额为美元17,600,000元整。信托公司当日向交行出具的担保书载明,该公司保证上述信用证对外付款前一周,负责将全部资金划入到贵行指定账户上„„之后,又书面承诺其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信用证到期后,三方分别又签有借款合同和借款保证合同。交行对贸易公司代理进口的2000吨电解铜实际贷款划出额为人民币35,856,284.22元,由于2000吨电解铜被海关没收,贸易公司未能偿还贷款,应承担归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信托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八十九条第(一)项、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贸易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行本金人民币35,856,284.22元及利息(利息自1997年4月4日至1997年10月4日止,按9.24‟计息;自1997年10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信托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74,856元,诉讼保全费245,520元,合计520,376元,由贸易公司、信托公司承担。

信托公司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渝高法经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本案当事人三方是根据备忘录签订的97外字第49号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并以备忘录作为合同附件。依据备忘录约定,三方订立借款和担保合同,目的是为了解决对外支付信用证项下到期货款而共同采取的垫款行为,弥补联营损失,而非借款行为。因此,借款及担保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借款及担保所涉及的35,856,284.22元人民币借款本息,也应视为联营损失,由三方分担。原审法院有意回避审查合同的效力和真实性,错误地认定借款及担保合同有效,判令我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对事实和法律的严重违背,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予以改判。被上诉人交行答辩称:我行为三业公司进口5000吨电解铜开立信用证,目的是为追回三业公司欠我行的贷款,不存在我方参加共同经营,从中获利的问题。因信托公司的原由造成信用证到期不能兑付。于是由贸易公司作为借款人,信托公司作为担保人,又向我行申请了4,310,000美元贷款以用于信用证到期的对

外支付,三方就此签订了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故该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信托公司称借款及担保行为不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完全与事实不符,也没有证据证明。请求驳回上诉人信托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贸易公司答辩称:本案借款纠纷,是因原信托公司、交行、三业公司三方经济纠纷,而达成的一项贸易进口业务,目的是为了用进口而产生的利润来偿还原债务。因三方没有进出口权,由交行推荐我公司作为进口代理商。依代理合同约定,我公司与信托公司纯属代理关系,该笔业务的实际付款方和收款方皆非我公司,因此,我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该项业务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是交行与信托公司协商而定,我公司仅作为外贸代理商受三业公司委托,作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又虑及交行对外经营的信誉等原因,经信托公司和交行再三坚持,我公司才就合同项下信用证金额向交行贷款,由信托公司担保。但我公司对该合同的全部贷款无任何使用权。交行不应起诉我公司。该案实属诈骗行为,三业公司、信托公司少数人为达个人目的,企图骗取国家关税,这已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为走私行为。因此,我公司请求终结本案,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本院认为:1996年3月8日,贸易公司作为三业公司进口电解铜代理商,向交行申请开立以嘉能柯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总金额为17,600,000美元。当日,信托公司向交行出具了担保书,保证在上述信用证对外付款前一周,负责将全部资金划到贵行指定的账户上,之后,又书面承诺其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由此,信托公司与交行、贸易公司三方形成了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保证关系。信用证到期,为解决信用证项下的对外付款问题,三方又于1997年4月3日和4月4日,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依该借款合同,贸易公司从交行实际贷款35,856,284.22元。贸易公司到期未还,保证人信托公司依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尽管交行与信托公司于1996年3月8日曾就向三业公司收回欠款一事达成过协议书,但该协议仅表明交行同意为三业公司进口电解铜开立信用证,并拟从三业公司销售盈利中收回其拖欠的贷款,并无参与联合经营电解铜的内容。后三方签订的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也不能说明交行参与了联合经营电解铜。因此,原审法院以三方存在信用证项下的借款、担保关系为由,判决贸易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信托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妥。上诉人信托公司主张与交行是联营关系,借款本息应按各方在联营中的地位及过错分担,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4,856元,由上诉人信托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小青

代理审判员 王 闯

代理审判员 宫邦友

信托公司与第三方平台 篇6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资金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资金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形成的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

第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

(三)不得举借外债;

(四)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五)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

单独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第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第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

(四)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五)信托期限;

(六)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七)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者安排;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九)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十)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十一)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二)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三)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四)风险的揭示;

(十五)信托资金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十六)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十七)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于签定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风险申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九条 受托人制定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第十条 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信托投资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设立专门为资金信托业务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

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资金运用部门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应当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指定信托执行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担任信托执行经理的人员,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经理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信托投资公司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对不同的资金信托,应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对不同的信托,应在银行分别开设单独的银行账户,在证券交易机构分别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 资金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信托财产。

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保管人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的归属依据信托合同规定,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合同规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信托文件指定的账户。

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归属人的财产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资金信托终止,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第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当按季或者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书面告知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期限超过一年的,每年最少报告一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金信托业务经营的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二)信托资金运用组合比例情况;

(三)信托资金运用中金额列前十位的项目情况;

(四)信托执行经理变更说明;

(五)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六)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七)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妥善保存资金信托业务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二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直至取消其办理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对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取消其信托从业资格。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信托公司与第三方平台 篇7

产业投资信托是指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借助信托计划发行,将特定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业投资管理人进行未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获取收益后由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分享的一种投资工具。从上述定义看,其实产业投资信托与信托契约型产业基金类似,是产业投资基金的一种组织形式。目前,产业投资基金尚处于试点阶段,市场准入条件较高,而且政府主导性强,信托公司很难直接介入产业投资基金业务。鉴于产业投资信托与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类似,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发展产业投资信托业务达到曲线介入产业投资基金业务的目的,在取得一定的投资业绩与投资经验后,再申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一)募集方式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即机构投资者与富有个人),因此,产业投资信托天然是私募的。以私募方式设立信托,投资者与投资管理人之间的关系便主要是一种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达成的委托—代理或授信关系,信托运作压力相对较小,也较少受制于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管。

(二)交易方式

国外的机构投资者通常先承诺给投资管理人一定金额的资金,但并非一次性交付,而是分批交付。投资管理人在实际操作中也不会取用所有已承诺资金,如果不能把全部资金投资出去,投资回报率就会受到稀释,降低的投资回报率将严重影响到他们下一次的资金募集。同时,产业投资信托多为长期投资,资金沉淀时间较长,如果遭遇集中赎回的情况,信托就无法应付,即使能够支撑现有的投资项目,也会因为赎回导致流动资金不足而丧失很多的投资机会。因此,产业投资信托不宜采用完全开放式,最好采取前开后闭式。当投资管理人需要增加资金供给时,适时实行前端(购买端)开放,但后端(赎回端)最好封闭,以防流动性危机。

(三)管理模式及产品设计

出于对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考虑,笔者在此提出两种管理模式。无论哪种管理模式,邀请与产业投资信托理念相适应的高级专业人士加盟以及高级专业团队的确定都是最重要的,可以说,他们决定了产业投资信托运作的成败。此外,还需要设计一定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来保证各方的利益。

1.信托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1)选择高级专业人士作为信托经理,要求具有投资目标行业专业知识、项目资源和社会资源,熟悉资本运作和企业管理。(2)信托经理与信托公司共同主导高级专业团队的搭建。(3)信托产品采取结构分级设计,一般投资者为优先受益人,信托公司为次级受益人,信托经理为劣后受益人。在信托产品收益率超过优先收益率时,超额收益由三方按设定比例共享,从大到小依次为信托经理、信托公司、一般投资者。这种管理模式及产品设计基本可以达到激励与约束要求,但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信托经理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信托公司未能及时制止时,信托公司将因此而面临一般投资者的索赔;二是由于信托公司的体制原因,信托经理及专业团队的薪酬体系很难独立于信托公司之外。

2.信托公司与高级专业人士成立合伙型投资管理公司,管理信托资产。(1)选择高级专业人士作为普通合伙人,信托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成立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公司。要求普通合伙人具有投资目标行业专业知识、项目资源和社会资源,熟悉资本运作和企业管理。(2)以普通合伙人为主,信托公司为辅,搭建高级专业团队。(3)信托产品采取结构分级设计,一般投资者为优先受益人,投资管理公司为次级受益人。在信托产品收益率超过优先收益率时,投资管理公司按约定比例分享业绩提成。这种管理模式及产品设计基本上避免了第一种模式的问题,比较理想地降低了委托—代理成本。

(四)运作程序

科学的运作程序是产业投资信托良好运作的保证。产业投资信托应该严格按照一般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程序运作,其运作过程可分为筹资过程、投资过程和退出过程,而投资过程又有交易发起和筛选、评估、交易设计、投资后管理四个阶段。

(五)运营管理机制

信托公司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的经营管理惯例,结合中国现行的投融资体制,通过制定一整套管理制度,以及一系列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建立一个职责分明、相互监督、安全有效的产业投资信托运作机制,实现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的相互制衡,以保证投资者的安全投资与投资回报。作者简介:盖永光,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信托公司与第三方平台 篇8

第一章 律师在资金信托计划发行中的工作流程

一、参与信托的发起和计划制定工作

首先进行尽职性法律分析,即对该信托实施的法律环境进行分析,它包括罗列一切与该信托有关的现行法律制度,然后将信托计划对照这些法律制度分析,使得信托计划符合现行法律的要求,避免违法成本。

其次,分析项目的法律风险。一般来说,项目存在着自身的法律风险,例如产权风险、转让风险、偿付能力风险等等,这些都应当利用法律的手段加以辨别。

最后,参与计划的制定工作。拟订或者审查信托计划书,以供投资者参考。信托计划书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信托计划名称;二,信托计划的目的;三,信托计划规模;四,信托计划的期限;五,信托的加入;六,信托计划的成立;七,信托资金的运用;八,风险揭示,包括法律与政策风险的揭示;九,信托计划费用及收益;十,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十一,信托事务的报告;十二,信托计划的终止;十三,信托计划期满时信托财产的归属与分配。

二、对信托过程中一些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在信托计划的设立中,可能有些律师并不全程参与,但也可以通过自己的专门知识或经历为信托计划的设立过程中某个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因为信托计划的设立牵涉到的法律比较复杂,就目前而言,主要有信托法律、公司法律、合同法、民法通则、金融法律等等,信托律师必须精通这些法律。当然,涉及到专业的法律问题时,由于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要完全精通是很难的。所以,在信托计划设立的法律服务中,专业律师的协作是非常重要的。

三、参与信托计划设立的协调工作。

在信托计划设立过程中,为了能够顺利地发行,筹得资金,必须进行多项的法律工作。在完成各项法律工作之前,除了要与上级部门进行沟通、解释工作以外,还必须与平等主体的多方面、多部门进行协商、谈判工作。另外,还要与被投资主体、合作者、或借款人、担保人、承销银行等协商或谈判,确定相关合同条款。这些工作均需要律师的介入,这样才能保证各方面的工作不因法律问题的疏漏而陷于被动。

四、出具信托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同志》规定,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履行报告程序。在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五日内,向相关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相关的材料。其中,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法合规性法律意见是必备的材料。

五、参与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需要起草的文件很多,主要有信托计划书、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贷款合同、投资合同、托管合同等。从长期和更规范的角度来说,主体将更多,需要律师起草的文件将会更多。

第二章 律师工作要点

律师在信托计划的设立中,主要是审查信托计划设立的程序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上三个法律法规称为“一法两规”)规定的程序。审查信托计划设立方案是否符合设计是否符合一法两规的实质性规定。审查《信托合同》、《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等法律文件是否存在违规、显失公平条款等,是否存在与信托公司法定的或承诺的义务相悖之处,是否存在法律陷阱等。审查完成后,出具法律意见书。在全部的工作中,法律文件的审查是重中之重,下面对此进行全面探讨。

一、信托业务文件

《信托法》使用的“信托文件”一词,是指使信托得以设立的书面文件,包括信托合同、遗嘱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在资金信托计划中,信托文件包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风险申明书》,除此之外还包括为设立信托而产生的各类文件,如《资金托管协议》、《银行代理收付协议》等。我们认为,有必要将信托公司为开展信托业务而使信托成立并生效所必须备置签署的各类文件另起一个名称,我们将其称之为“信托业务文件”,这些文件是在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时必须审查并发表意见的。

信托业务文件主要包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书(非资金信托业务品种称之为信托产品推介说明书,下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信托业务文件对于信托的设立、生效是必备要件。《信托法》规定:信托的设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从一法两规的有关条款来看,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书面的信托合同是必须具备的信托业务文件之一。除信托合同之外,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还须拟制和备置《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除信托合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之外,法律、法规对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还须备置何种信托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信托公司预先设计信托产品并通过集合资金信托的设立筹集资金的,均应拟制“信托资金招募说明书”,现统称为资金信托计划书。计划书在信托合同签定之前应该被视为一种“信托要约邀请”,其作用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他的内容包括计划的名称、类型、计划的目的、资金运用方案、规模、计划地加入、信托计划的成立、收益的分配、信息披露、计划的终止和清算等,囊括了整个计划的内容,对信托计划书的审查就是对整个计划的内容的实质性审查,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二、信托合同

1、信托合同的概念

信托合同是由信托法律关系中作为信托关系当事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和规定信托关系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信托合同调整的信托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信托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信托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信托合同涉及三个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但信托合同只需委托人与受托人两个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可订立,不需受益人的同意或认可。这是信托合同与其他民事合同的重要区别。

签定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就受托人而言,营业性信托的受托人只能是信托公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人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机构。委托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信托合同,但代理人必须出具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信托合同只能采取书面形式,不能采取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而且,我们认为信托合同的书面形式目前只能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不能采取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今后监管机关允许信托公司推出信托受益权凭证化的产品、且信托受益权可以在信托受益权市场流通转让的情况下,信托合同应当可以采用电子数据的方式。

2、信托合同应当载明的事项

(1)《信托法》的规定

《信托法》第九条规定:“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信托目的;②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③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④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⑤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上述必须载明的事项之外,《信托法》第九条还规定了“可以载明”的事项:除前款所列

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从上述规定来看,一方面,《信托法》并未专门就信托合同的必备条款作出相应规定,《信托法》第9条的规定是针对信托文件而作出的,而不是仅限于信托合同而言的。另一方面,《信托法》的规定是宽泛的,许多必备事项被列入为“可以载明”的事项,因此仅依据《信托法》的规定订立信托合同是很不完善的。

(2)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对信托合同应当载明的事项均有规定,两个《办法》的规定有所差别。

应该指出的是,《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所称的信托合同是专指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托合同,因此其使用的概念自然与《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所不同。综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信托合同必须载明的事项应包括:

①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②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③信托目的;

④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属资金信托的,应载明信托资金的币种及金额。⑤信托期限;

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⑦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者安排;

⑧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⑨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⑩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方法;

⑾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处分方式;

⑿信托事务的报告;

⒀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⒁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风险揭示;

除在信托合同中进行风险揭示之外,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托业务时,还应当另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⒂信托财产损失后的损失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

⒃受托人辞任事项及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⒄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⒅资金信托计划书与信托合同的关系。计划书为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构成对信托合同相关条款的补充;

⒆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3、格式合同与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信托合同大多属于格式合同,即为顺利开展信托业务,方便重复使用而由信托投资公司预先拟定并在拟定合同条款时未与委托人协商,委托人被动接受全部合同条款的合同。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而言,信托合同均为格式合同。

由于格式信托合同系由信托投资公司单方面拟定,因此容易出现信托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厚己薄彼损害受益人利益的问题。这些可能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①免除或减轻受托人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和限制对方权利;

②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的具体方式、范围及对象语焉不详,使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限实际不受限制或难以被委托人限制;

③信托报酬的获取被置于优先于受益人利益的地位;

④使用笼统、含糊的言词进行风险提示,使委托人未能充分注意风险;或诱导委托人忽视、低估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拟订颁行相关管理办法,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必须按照监管机关要求的格式、基本内容等拟定信托合同,并将各类格式合同向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发现格式合同中存在有损害受益人利益条款和内容的,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信托投资公司改正并予以必要的行政、经济处罚。同时,委托人、受益人也可以就格式合同的公平性提出置疑,并向监督管理机关举报或投诉。在建立信托业务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下,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将作为必须披露的信托业务信息之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资金信托计划书

1、资金信托计划书的格式及主要内容

标题全称应为:“XX项目资金信托计划书”。不同的信托产品,其内容有所不同,但主要组成部分基本相同。以信托资金运用于产业项目的股权投资信托为例,其主要组成部分和内容为:

(1)前言

前言的主要内容为:“根据《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XX信托投资公司发挥自身的专业理财能力,为筹措XX项目的建设开发资金,设计了XX项目资金信托产品。为满足投资者进行集合投资获取收益的需求,便利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特制订本信托说明书”。

(2)信托产品名称

本信托产品名称为:“XX项目股权投资资金信托。”

(3)信托目的主要内容为:“设立本信托的目的是将多个指定管理(或特定管理)的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聚集起来,形成集合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的形式(贷款信托以贷款形式、融资租赁信托则以融资租赁形式等)投资于XX项目公司,用于XX项目的建设与营运”。

信托目的应具体、明确地说明资金运用的具体方式(股权投资、贷款等)、具体对象或具体范围,不应使用诸如“本着稳健、为投资者谋取最高回报的原则,将信托资金以最有利于投资者的方式进行运用,投资或以其他方式运用于各类回报率高、风险小的项目”这类语焉不详、含糊不清的话语。这类话语实际上是文字游戏,形同废话。当信托公司使用这类话语时,十有八九是以信托之名行圈钱之实,应予以纠正。

(4)信托规模

内容为:“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每份信托合同起点金额XX元,计划筹措资金XX亿元,实际筹措数额以投资者认购数额为准。若认购数额低于XX亿,视为本信托产品销售失败,信托不能成立,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及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认购人。”每份的金额不能少于五万元。

当认购数额低于项目所需时,信托能否成立,应当在信托资金招募说明书中明确说明。我们认为,当认购数额低于项目所需时,信托能否成立,取决于下列两个因素:首先是信托公司的选择,如果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项目投入资金(例如以自有资金)弥补信托资金的不足,则信托仍可以成立,关键是信托公司必须在信托资金招募说明书中明确表明,如果认购数额不足,信托公司在何数量范围之内、通过何种方式弥补信托资金的不足;或者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数额有调整余地,招募资金不足时,可以调整投资规模;其次,信托资金的招募额应当有一个最低数额,在此数额之下,信托一定不能成立,这一点也应当在信托资金招募说明书中明确说明。

(5)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X年,从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6)项目介绍

主要内容包括:“XX项目概况、项目投资概况、项目收益来源与结构、项目收益预测、项目成本费用估算;项目利润估算”等。

本项介绍内容应尽可能详尽,并尽可能使用容易为投资者理解的、通俗易懂的词汇、概念。

(7)信托资金的运用

主要内容包括:“信托资金运用的具体方式,对股权投资,应明确是以增资扩股的方式还是收购股权的方式,或者两者组合的方式;信托期间信托收益再运用的方式;信托到期终止时,以股权形式表现的信托财产的变现方式及变现价格预测”等。

股权投资信托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投资的变现问题,投资不能变现,投资者就无法收回投资本金。信托公司在选择信托资金的投资项目、设计信托产品时就应当设计好股权投资的退出路径,并锁定风险。

(8)信托收益

主要内容包括:“信托收益;信托利润的计算方法;投资回报率的预测”。

(9)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与受益人的信托收益

主要内容为:“受托人信托报酬的具体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与时间;受益人信托收益的确定及支付方式与时间;信托期满或终止时信托资金的支取方式与时间安排”等。

(10)信托财产的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管理方式,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须分别记帐分别管理;管理措施,包括信托公司内部信托业务的机构设置、管理措施”等。

(11)风险揭示、风险的防范及风险的承担

主要内容包括:“风险的揭示,包括投资项目的各种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风险的防范,包括信托公司在风险防范制度上的措施、管理上的措施,也包括项目公司在风险防范制度上的措施、管理上的措施、运营上的措施等;风险的承担,需要明确信托的风险是由投资人以信托财产承担的。但因信托投资公司未能尽善良管理人之责任而导致的风险、损失,由信托投资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12)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等。

(13)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信托终止的原因;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保管及保管费用;信托清算报告;信托终止后,信托投资公司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事项的责任解除”。

(14)税务处理

信托的税务问题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5)信托产品的认购

投资者认购信托产品的方法、程序、缴款方式等。

(16)信托产品推介期

推介期及推介期满后信托的生效。

(17)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法、程序、转让手续费。

(18)信托资金招募说明书的法律效力

在本部分中,信托公司应当作出如下申明:“资金信托计划书内容在法律效力上视为信托合同的补充,信托公司在说明书中的任何承诺或任何承诺性质的话语言辞,都构成其必须对委托人、受益人履行的义务。当信托合同与资金信托计划书的有关内容不相一致时,应当以对受益人有利者为准”。

(19)信托投资公司简介

介绍信托公司的历史、能表明其管理经营能力的各个方面的情况等。

(20)信托经理简介,信托经理必须是具有《信托经理资格证书》的人。

(21)信托公司对说明书内容真实性承担责任的申明

在本部分内容中,信托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托经理应当申明:“对信托资金招募说明书全部内容的真实性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2)信托公司及相关人员的署名

在信托资金招募说明书的最后,应当有信托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信托经理的署名。

四、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相对于信托合同、信托说明书,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申明书的结构和内容都简单得多,其格式与内容为:

(1)标题:风险申明书的全称应为:“XX信托投资公司XX项目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2)首行:风险申明书是信托公司出具的向投资者申明风险的信托业务文件,因此应在首行注明“尊敬的委托人:”的字样。

(3)首段:表明感谢投资者认购信托产品之意,提醒投资者在签署信托合同之前仔细阅读风险申明书的内容。

(4)正文:共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尽可能详细地列示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的各类风险;二是说明信托公司依据信托业务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但因信托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所导致的损失,由信托公司负责赔偿;三是提请投资者在签署信托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所有信托业务文件及其他有关信息,独立作出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四是声明投资者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愿,并且是在已了解信托财产具有可能产生损失的风险情况下作出的决策。

如果信托公司委托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代理销售信托产品,还必须在正文中增加一个内容,即声明代理人及其分支机构并不对投资者交付的信托财产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对信托财产承担信托业务文件规定的任何责任。

(5)信托公司署名。

在正文右下角,应有信托公司名称。

(6)结语:“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代表受益人签署本文件,表示已祥阅本文件和其他信托业务文件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结语栏应与正文栏有一定距离。

(7)、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第四章 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是备案所必需的材料,是律师对信托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上一篇:在办公室的举止礼仪下一篇:中班快乐的小雨点语言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