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农村土地合同

2024-04-23

租赁农村土地合同(共11篇)

租赁农村土地合同 篇1

甲方(出租方):邳州市邹庄镇邹埠村民委员会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订立合同。

一、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邹庄镇邹埠村组地长

.宽亩(以实际丈量为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种植,用于设施农业钢架大棚建设。今年秋天一定要建钢架大棚。

二、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支付时间与方式

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元;在国家调整粮食价格时,以调整的比例及土地市场价调整,采取现金支付,第一年的土地租金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给甲方,以后的土地租金乙方应于每年的十月一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给甲方。先交款后使用。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共5页 第1页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租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出租地用于设施农业的钢架大棚建设,制止乙方损坏承包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由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生产环境和社会环境,积极保护乙方合法收益权。

4、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约定行使土地使用权,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甲方应及时兑现本地发展设施农业方面优惠政策。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在承包和开发的土地上建造钢架大棚,用于农业生产,并有权享受甲方出台的关于发展设施农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开发的水面中,用于特种水产养殖。

2、乙方在承租地块上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乙方在承包土地期间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权利。

4、乙方在承包土地期间被依法征用、占用时,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5、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租金。

6、承租期满,及时向甲方交还承租的土地;需要继续租赁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先承租权。

7、乙方在承包期限内将承包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可以对外出租部分钢架大棚或水面,乙方享有收益权。

8、乙方无需向原承包户承担任何支付租金的义务,原承包户直接和甲方结算租金等相关费用,原承包户和当地农户与乙方无任何经济和物质上的牵扯,如有牵扯全部由甲方负责承担。

六、承包合同到期后乙方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和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坏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1、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新开发出来土地的,未用甲方规定建设标准钢架大棚或温室大棚的。

2、荒芜土地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3、每年在规定时间内不按时限交纳土地租金的。

4、不守法经营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5、在租期内违反甲方规定种植其它作物的,土地租用金拒退。

八、违约责任

1、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方可变更或解除

合同。

2、甲方干预乙方生产经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1 %承担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租金的1%承担违约金。

5、乙方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恢复原状或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6、乙方在承包期内,中途拆除钢架大棚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追回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可以向市、镇两级人民政府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2、国家提供的支农惠农政策性补贴由甲方或发包方享有。

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有甲、乙双方和发包方各执一份,分别报

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各备案一份(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

5、在生产经营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6、为弥补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乙方可自愿参加农业保险。

7、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证意见:

鉴证人:

负责人:

鉴证单位:(签章)

租赁农村土地合同 篇2

农村土地作为稀缺资源,其利用效率是整个经济体系的基石,而土地租赁是高效利用的重要途径,因而对土地租赁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现有文献研究了影响农村土地租赁的存在因素,比如家庭非农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的社会和经济特征(张丁,万蕾,2007),又如是否有富余劳动力、是否外出打工和是否种植经济作物(陈午,聂斌,2006);或者分析土地租赁的不完全合同,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种后果,如:长期有效的农家肥的不充分使用和短期速效的化肥的广泛使用(Hanan G.Jacob,Ghazala Mansuri,2006);或者土地改革带来的土地租赁关系的改变,由此引起贫富差距的缩小(Timothy besley,Robin Burgess,1998)。而国内外关于土地租赁博弈分析的研究尚不多见。那么,租赁双方博弈模型是什么呢?以及对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有何影响呢?为了分析这些问题,本研究结合调查资料进行了具体探讨。

二、研究区域概况及入户调查情况

(一)研究区域概况

本研究区域为湖南省资兴市、宁乡县和怀化市。资兴市是全国重点杂交水稻制种基地;柑橘、茶叶远销俄罗斯和东南亚各国(如越南,泰国);农业耕地面积2万公顷,农业人口24万人。宁乡县是全国闻名的“鱼米之乡”、“生猪之乡”、“茶叶之乡”,先后被列为全国优质米、瘦肉型猪、水产品生产基地,生猪和粮食产量分列全国第五位和第九位;农业耕地面积9.461万公顷,农业人口113.79万人。怀化市主要农业特产有薇菜、腌肉、苦酒等;农村耕地面积29.8万公顷,农业人口400万人。3个市(县)地理位置、经济发展程度、土地耕种面积和农业人口各有差异,保证了样本的代表性和差异性。

(二)入户调查的主要内容

博弈的数据来源于笔者2008年对湖南省资兴市、宁乡县和怀化市3个市(县)的调查,每市(县)随机抽取了5个村庄,每个村庄随机抽取4—7个土地出租方和4—7个租入方,共150个样本。采取入户访问形式,数据来源可靠。调查时间范围为2008年5月至2008年8月,重点了解在该时间段内农村土地租赁双方的土地收益。

样本分析。资兴市5个村庄的土地租入方为5、5、4、5和6个,土地租出方为:6、5、4、4和6个。宁乡县5个村庄的土地租入方为5、6、4、5和5个,土地租出方为5、5、4、6和5个。怀化市5个村庄的土地租入方为7、5、4、5和4个,土地租出方为6、5、5、5和4个。

各个村庄收益分配总体分布。高质量土地收取高地租、中等地租和低地租的条件下,土地租入方的收益为50、100和150;土地出租方的收益为150、100和50。中等质量土地收取高地租、中等地租和低地租的条件下,土地租入方的收益为-50、50和75;土地出租方的收益为100、50和25。低质量土地收取高地租、中等地租和低地租的条件下,土地租入方的收益为-100、-50和25;土地出租方的收益为75、32和25。

土地质量的分类是以低质量土地为标准,划分中等质量和高质量土地;地租的分类是以低地租为标准,划分中等地租和高地租;不同地区,土地和地租的划分标准不尽相同,但总体差异不大。在数据的处理过程中,对土地出租方与土地租入方的收入做了一定调解,但仍保持数据基本一致性。

三、博弈模型分析

(一)建立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

此模型中,2个参与人,土地租入方和土地出租方。第一阶段,参与人土地租入方类型空间只有一个类型;出租方类型空间T1,分别是高质量土地、中等质量土地和低质量土地。类型依存策略空间A1,A1(T1)为高地租、中等地租和低地租3类。参与人土地出租方知道自己的类型,参与人土地租入方不知道土地出租方的类型。

第二阶段,参与人土地租入方类型空间T2有2个类型,分别是机会主义行为(欺骗)和非机会主义行为(诚实);类型依存策略空间A2,A2(T2)为骗中等质量土地为低质量土地和中等质量土地为中等质量土地2类;参与人土地出租方的类型空间只有一个类型。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支付函数不变,U表示参与人支付函数,支付函数由调查各个村庄收益分配总体分布决定,即出租方出租土地带来收益为出租方的支付函数,租入方的租入土地带来的收益为租入方的支付函数;支付函数U(R)是R的函数(具体见表1、表2和表3)。

(二)土地租入方和出租方博弈模型分析

第一阶段

(1)土地租入方有区分高质量和低质量土地的能力,不具备区分高质量和中等质量土地的能力,因而可以认为土地出租方的类型为高质量和中等质量土地。概率P1是土地租入方认为,高质量土地的概率;概率P1大于0,小于1。

土地出租方选择不同行动策略,导致土地租入方不同的期望收益。策略是高地租、中等地租和低地租的条件下,土地租入方期望收益各为:R*(2P-1)、R*P1+R和3/2R*P1+3/2R。

比较不同期望收益差。比较高地租和中等地租、高地租和低地租、中等地租和低地租的土地租入方期望收益差各为:R(P1-2)<0、1/2R(P1-5)<0和R*(-1/2)(P1+1)<0

分析上述结果:1):在出租方收取高地租的条件下,仅有P1>=1/2时,即租入方认为高质量土地的概率大于50%,土地租入方期望收益大于0,才有参与的可能;而在出租方收取中等地租和低地租的条件下,无论P1为多少,土地租入方都有参与博弈的积极性。

2)相比出租方收取中等地租和低地租,出租方收取高地租,租入方的期望收益要小,没有激励;相比低地租,出租方收取中等地租,租入方的期望收入要小,没有激励。博弈结果将导致,低地租的土地最有可能出租出去,高地租的土地最没有可能出租出去,而中等地租的土地介于两方之间。

3)出租方对租入方的反应了解,出租方被迫把高质量土地按中等质量土地出租,这样,出租方就没有激励改良中等质量土地为高质量土地;同样,多次博弈以后,中等质量土地将占据统治地位。

(2)租入方有区分高质量土地和低质量土地的能力,不具备区分中等质量土地和低质量土地的能力,可以认为出租方的类型为低质量土地和中等质量土地。P2是租入方认为是中等质量土地的概率,概率P2大于0,小于1。

出租方选择不同的行动策略,租入方的期望收益也不同。在土地出租方选择高地租、中等地租和低地租策略的条件下,土地租入方期望收益各为:R(P2-2)、R(2P2-1)和1/2R(1+2P2)。

比较不同期望收益差。比较高地租和中等地租、高地租和低地租、中等地租和低地租,不同行动策略的租入方期望收益差各为:-R(P2+1)<0、(-5/2)R<0和R(P2-3/2)<0。

分析上述结果:1)在出租方收取高地租的条件下,租入方期望收益为负数,租入方不会雇用这样的土地,没有参与的可能;在出租方收取中等地租的条件下,仅当概率P2大于1/3时,即租入方认为中等质量的土地有大于1/3的概率时,租入方的期望收益为正数,租入方有参与的激励;在出租方收取低地租的条件下,租入方期望的收益为正,不管概率P2为多少。

2)比较高地租和中等地租或者比较高地租和低地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高地租时,租入方期望收益小于0,租入方永远不会租用高地租的土地。比较中等地租和低地租,当P2大于2/5,租用中等地租土地,所带来的期望收益要大于低地租土地。当P2小于2/5时,租用低地租土地,所带来的期望收益要大于中等地租土地的期望收益。

3)出租方的类型为低质量土地和中等质量土地时,高地租没有存在的可能性。如果出租方知道土地租入方的选择时,中等地租和低地租的概率大致各占一半,出租方有改造低质量土地为中等质量的激励,但动力不大。

第二阶段

出租方是机会主义者。在第一阶段出租方将中等质量土地不以中等地租出租,而是按高质量土地高地租的价格出租,并且成功出租给不知情的地租入方,即获得额外收益:3R-R=2R。

假设1:租入方采取“针锋相对”的策略,即“如果出租方是机会主义者,那么,租入方在下一次谈判中也变成机会主义者”。租入方很有可能在第二阶段的地租谈判中,把中等质量土地伪装成低质量土地。并且租入方以P3的概率成功欺骗了出租方,即相信了租入方认为中等质量土地是低质量土地。

那么第一阶段以后,每阶段损失为:P3*(R-1/2R)=P3*1/2R。按银行10%的利息,计算第二阶段到无穷期的损失的现值为:P3*(1/2*R/(1+10%)+1/2*R/((1+10%)^2)+....+1/2*R/((1+10%)^n)),取正无穷极性为:P3*5R。

对比,可知:ⅰ:P3大于40%,第一阶段的额外收益要小于以后阶段额外损失的现值和。ⅱ:P3小于40%,第一阶段的额外收益要大于以后阶段额外损失的现值和。

因而出租方知道租入方会采取“针锋相对”的策略,也知道有小于40%的概率被成功欺骗,在第一阶段就有欺骗租入方的激励;相反,出租方知道有大于40%的概率被成功欺骗,就有在第一阶段没有欺骗租入方的激励。

假设2:租入方采取“冷酷到底”的策略,一旦发现被出租方欺骗,在以后各阶段都不与土地出租方合作,即出租方以后各阶段的收益都为0。很明显,出租方净收益大于以后净损失总现值,出租方不敢欺骗租入方。

对出租方将低质量土地以中等质量土地价格出租做类似分析可知:“针锋相对”的策略是不可信威胁;“冷酷到底”的策略是一个可信威胁。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土地租入方偏爱于低地租土地,或者是低质量土地;相对于中等质量和低质量土地,对高质量土地有参与积极性,没有激励作用。土地租入方是“针锋相对”的策略,并且相信自己有较低的被欺骗率,土地租出方有欺骗土地租入方的激励;但是,发现土地租入方是“冷酷到底”的策略,租出方没有欺骗租入方的激励。

(2)参与人博弈的结果,使得出租方更加偏爱低质量土地,对高质量土地敬而远之。随着博弈次数的增大,租入方更多地耕种低质量土地,更加偏爱实施“冷酷到底”的策略;结果将导致高质量土地不可能被出租。出租方丧失高质量土地高地租行动;最终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低效率。

(二)建议

(1)建立完全、透明的土地出租市场,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变私人信息为共同信息。在出租高质量土地的条件下,出租方获得高地租,租入方获得高额收益,增加社会福利,使高质量土地也有生存的空间,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高效率利用。

(2)建议土地租入方采取“冷酷到底”策略,针对土地出租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比如:向出租方提供信号,以表明如果出租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土地租入方将永远不再租用其的任何土地。

参考文献

[1]张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2004年的15省(区)调查[J].中国农村经济,2007,(2):24-34.

[2]陈午.农户土地租赁行为分析—基于福建省和黑龙江省的农户调查[J].中国农村经济,2006,(2):42-48.

[3]Hanan G.Jacob,Mansuri,Ghazala.Incomplete Contracts and Investment.A Study of Land Tenancy in Pakistan(February1,2006)[J].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No.3826.

租赁农村土地合同 篇3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问题;途径

近年来,我国农民就业形势更具多元化,从事非农业生产人员数量呈逐年增加的态势,这对农村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和流动带来了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逐渐增多,对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效的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不够

农民不仅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而且文化素质普遍不高,这就导致大多数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缺乏深入的了解,从而导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断,甚至还存在个别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经营权利进行侵犯的行为,承包合同相关条款得不到执行。

2.土地承包合同的程序没有法律效力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30年不变,但在一些土地承包合员签订时,没有在公开及公正的环境下签订,部分合同甚至是以口头确立的,合员签订十分随意,缺乏书面的保证。部分合同甚至是由村领导干自行确定,不仅没有相关方案,而且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合同缺乏公正性,个别村干部利用手中职权,往往以较低的价格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使亲朋好友获得利益,非法承包现象较为严重。部分没有书面合同的村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一旦出现问题,则会对农村的和谐、稳定带来较大的影响。

3.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一直以来我国城乡之间经济发展都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也导致当前许多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涌入城市。大量农民外出外工,使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现象十分普通,但很多农民土地流转过程中采用的都是口头约定,不签订法律合同,甚至存在土地弃耕的现象。一些较偏僻落后地区,不仅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不合理,而且在政策上对土地承包行为监督不及时,再加之农民自身文化素质较低,这就导致土地承包过程中对于自己和对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从而导致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存在着许多违规现象。

4.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归属于政府机构管理,但由于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再加之对工作缺乏认真、负责的态度,这就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不到位,在执行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极易出现各种矛盾和问题,从而导致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途径

1.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力度

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重视村级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合其能够知法、懂法,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充分的运用法律来维护好农民及村集体的切身利益。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可以将其印制成册,做到农民人手一份,还可以以公告牌的形式在各村委会进行张贴,加大对土地承包法的宣传,使村干部及村民都能够认真、深入的领会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各种规定,从而做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2.做好合同收集工作

管理部门在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为此,管理部门应该提高自身责任意识,注重工作的实效性。工作中,要着重对土地合同档案管理做好收集工作,实现制度规范化,通过专人进行管理,形成完善的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责任制度。在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相关部门应该及时有效进行收集,避免合同长时间在农民手中存放。在进行收集的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合同和实际的核查工作,只有二者相符才能入库,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的真实性。

3.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首先,对于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主管相关部门应在制度上、法律上、合同上、管理上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相关工作,通过流程制度的确立,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从而做到制度上的保障。其次,在进行承包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管理。

4.提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面对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管理工作将不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没有一支业务精、政策通、纪律严明、管理科学的人员队伍是很难胜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重任的。因此,需要我们不断地在队伍建设上下功夫,花力气,为做好新时期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

5.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来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同时制定详细的土地流转规程,进一步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进行引导和规范,确保流转程序的合法性,合同的规范性及流转手续的完备。作为农经部门,更需要对农民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进行引导和指导,办理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证,积极调解土地流转纠纷,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备案。进一步完善乡镇农经监管部门职能,强化对土地流转的监管,更好的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另外,当前还要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充分的的利用市场调节来强化对土地流转的有效管理,构建农村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及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更好的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三、结束语

在当前农村发展过程中,作为农村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构建和谐农村的基础,因此需要针对当前农村经济的新特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构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体系,对各方面工作进行统筹,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新农村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吴木生.福建省潭头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探析[J].北京农业,2013,12.

[2]郑永宁.原州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意见和建议[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0,21.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自已的农用耕地租赁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现就有关具体事宜签订此协议:

一、租赁土地状况 租赁土地位于()长()米 宽()米,面积()亩。

二、租赁土地用途

租赁土地将用于蔬菜、粮食、经济作物等常规种植

三、租赁土地期限

土地租赁期限为一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期乙方恢复到承租时的地表地貌,以达甲方直接施种.四、租金及支付方法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支付租金共计人民币()元。甲方不得中途违约。甲方支付政府部门收取的黄河水费和保险费用,同时甲方也享受政府补贴,与乙方无关。

五、在合同期间,乙方拥有该地的使用权,但不得违法、违规种植和经营。

六、在合同期间,乙方可同他人联营或转租他人经营,但租赁期不超过协议期限。

七、在合同期间,如果遇到土地被国家征用或集体规划使用,乙方享受协议期间的地面附着物的赔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等,协议即终止。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协议的,由违约方赔偿有关损失。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租赁农村土地合同 篇5

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取得村委及镇政府同意,共同研究决定,双方同意对甲方享有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土地在有效期限内进行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正、平等、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土地的地点、面积

甲方将位于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的土地 亩,租给乙方作为农业项目综合用地,发展农业种殖、养殖及土地综合开发使用。

二、租赁年限

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公历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2、乙方未按合同支付租金,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金。

3、租赁合同期间,租赁土地不得擅自收回,也不得擅自上涨租赁价格。

4、如政府征用租赁土地,对于土地的补偿归甲方所有,对于地上物的补偿部分归乙方所有。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自 年起,逐年交纳承包费,交纳的时间为当年的 月 日,承包费为每亩 元,每年共计 元(大写: 元整)

2、乙方在土地租赁期间只能从事本合同规定的`经营项目,如有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3、租赁期限届满前,乙方要求终止合同,应当在终止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

4、合同期满如甲方土地继续向外租赁,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5、租赁期限内,乙方有将本项目的经营权转让、转租之权利,不受甲方干涉。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主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如乙方因有特殊情况无力经营,须转让他人时,应通知甲方后办理转让手续。

2、如乙方不按时向甲方交纳租赁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交纳费用的日万分之三交纳滞纳金。

3、如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六、其他

1、在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

2、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证明人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杨) 篇6

出租方: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各人所有的土地及荒山租给乙方,用于科技农业、林业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甲方出租的土地荒山的面积、位置及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

1、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乡____________村,东起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面积_________亩(具体详见附图)。租期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到期后甲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发生变化,则继续租赁给乙方,不在续签合同;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元,承租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的承租金。

2、荒山位于位于_______________乡____________村,东起_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_。(具体详见附图)租期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到期后甲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发生变化,则继续租赁给乙方,不在续签合同;租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承金每年共计人民币

元。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 的承租金。

二、地用途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种植和养殖、林业园艺种植培养及为了满足以上发展的一些配套建筑、设施等。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租金也不得把该地块租给第三方。

2.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协助乙方进行新技术的开发、宣传、应用及推广。

3.保证水、电、道路畅通,水、电到现场的指定接入点,水电费由乙方承担(水电费按当地村民标注收取);道路至乙方租用地块边即可,租用场地内道路乙方自行解决。

4..保证乙方权利,协助乙方协调外围关系,协调处理当地村民的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期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

2.享有承租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及对公共设施的使用的权利。

4.乙方可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5.乙方不得用取得承租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6.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7.在合同期限范围内根据项目发展的需要乙方可以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 联合投资、开发甲方不得干涉。

8、按合同约定定期缴纳租金。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标准?)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承担其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租金额的20%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6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出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承租方:(签字)_____________

村民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租赁农村土地合同 篇7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1. 由于基层组织的原因。

一是基层组织执行党和国家的土地承包政策不严格, 从而引起纠纷。如有的随意缩短土地承包期;有的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高价发包等现象。二是有的基层组织发包不公平, 农民群众有意见而引起了纠纷。如有的基层干部以地谋私, 在家庭承包过程中自己承包好地, 在招标发包过程中发包“关系地”“人情地”。

2. 由于承包方的原因。

一是由于承包方不及时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引起纠纷。二是由于承包期内发生合同未曾约定或预料不到的特殊情况, 如自然灾害等情况。群众要求变更合同引起的纠纷。三是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改变承包地用途引起的纠纷。

3. 由于承包合同的不规范。

一是有的土地承包采用的口头合同形式, 权利义务约在口头上, 发生争议后空口无凭, 各执己见, 产生纠纷。二是承包合同内容简单, 主要条款不全, 权利义务不具体、不明确, 一旦发生争议, 无法解决而产生的纠纷。三是有的因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纠纷。四是合同违背公平原因而引起的纠纷。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1. 协商。

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 在自愿和相互谅解的基础上, 依照法律规定, 直接进行磋商, 达成协议, 自行解决争议。

2. 调解。

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 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乡 (镇) 人民政府调解解决, 当事人在相互谅解让步的基础上, 达成一致意见, 解决纠纷。采取调解解决纠纷, 必须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 而且这种自愿始终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中, 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对调解提出异议,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不能达成协议, 调解即为失败。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 但是当事人任何一方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反悔的, 也可以随时终止履行, 这种情形下调解也为失败。

通过村民委员会、乡 (镇) 人民政府调解解决纠纷是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途径。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员会熟悉本村土地承包情况, 又具有权威性, 由其主持调解, 方便群众, 有利于纠纷的合理、快速调解。乡 (镇) 人民政府作为基层的政权的组织, 承担了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工作, 由其主持调解, 尤其是解决农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纠纷、不属同一村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本地当事人与非本地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时, 更具有其它组织不具有的权威优势。

3. 仲裁。

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 不愿意协商, 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时,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进行裁定, 来解决纠纷。这种途径具有简便、快捷、公正等特点, 有利于纠纷的快速、公正、合理解决, 因而是目前深受农民欢迎和喜欢采用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纠纷仲裁, 不适用于《仲裁法》对一般经济纠纷仲裁的规定。目前有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定, 主要是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已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制度和效力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 即“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 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 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提供了全国统一的法律依据, 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顺利开展。

4. 诉讼。

土地租赁登记的若干问题探讨 篇8

关键词:土地租赁 土地出租 房屋登记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054-02

近年来,在我国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租赁作为一种新的土地使用形式,日益被大家所接受。土地租赁目前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两种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特别是国有土地租赁由于具有可以保持地方政府土地收益的连续性,减轻用地单位负担的优点被越来越多地采用。在目前的登记实务中,由于土地部门规章规定比较明确,所以土地登记部门中对上述土地租赁的登记意见比较统一;但由于房管部门规章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房产登记部门对通过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后,在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如何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笔者认为,考量出租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如何登记时,应首先区分其建房人土地来源是国有土地租赁还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因为两者的权属内容截然不同,只有区分清是国有土地租赁还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才能做好出租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下面笔者试着从几个角度来分析两者的不同。

一、两者的法律内涵不同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将国有土地租赁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在土地上进行房屋、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国有土地租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存在重要区别:

第一,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它发生在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使用权部分权能的传来取得,它发生在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

第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国有土地所有者(目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主体是各土地使用者,其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是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人。

第三,法律关系客体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客体只可以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含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客体可以是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

第四,取得方式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双方协议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租金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租赁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方式没有限制也无须向社会公开。

第五,期限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期限由双方通过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也就是说期限可以超过20年;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期限由双方通过出租合同约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六,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承租人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部分权能,在通常情况下无法改变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承租人也无权将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

二、两者土地登记实务不同

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登记办法》规定: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国土部门审查完成后,按规定为承租人办理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根据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应当持出租合同及有关材料依照规定办理登记。国土部门审查完成后,按规定为承租人办理的是国有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有土地租赁虽然有租赁和租金等字眼,但它的实质更应该理解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通常意义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同的只不过是以分年形式缴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则是通常意义上的出租。

现在回到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问题上来,反对给通过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一派,最主要依据是“房地权属一致”的原则(即房地产是一个有机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房屋所有权人和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是同一人)。笔者认为不能一看到租赁或出租两字,不加分析就认为房地权属不一致,不予登记。原因就是上面笔者分析了土地租赁的两种不同形式其土地使用权归属、土地登记形式截然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形式下,土地使用权归承租人所有也就是房地权属一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形式下,土地使用权仍归出租人所有也就是房地权属不一致。

综上所述,笔者的意见是:

1.通过国有土地短期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按规定只能在其地上建造临时建筑,不符合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条件,房管部门应不予登记。

2.通过国有土地长期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在其地上进行合法建造房屋的并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申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主体都是国有土地租赁的承租人,登记部门在承租人齐全地提交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的材料且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房管部门没有理由不予登记,应该按规定予以登记。在房屋登记具体操作中应注意的是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上应该载明该宗土地的使用年限,以防范可能的风险。

3.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取得土地使用的承租人,在该宗土地上进行房屋建造并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虽然房屋由承租人建造但由于该宗土地使用权仍归属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所有,承租人获得的只是该宗土地的他项权利,明显不符合《房屋登记办法》中对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要求,房管部门应不予登记。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2.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

3.殷琳.土地租赁的两种方式.中国改革,2005(7)

4.陈令枫.土地租赁法律制度研究.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05

5.黄钊.论民法上的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4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资产管理营运中心 福建三明 365000)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 篇9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甲方同意将权属自己的位于大沙田水塘江桥南头西侧(即银沙大道西面与广 西农业干部学校之间)的甲方商店所属土地,填高至银沙大道路面标高后出租给乙方,以作为其建设商业经营性质的楼房用地。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 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出租方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该出租地位于大沙田水塘江桥南头西侧(即银沙大道西面) ,其四至范围南、西、北三面各为广西农业干部学校用地,东面为银沙大道用地(详 见附件红线图) 。该土地面积约为 亩(见红线图) 。

二、土地租用期限 租期定为贰拾贰年整(22 年整),从本地块拨地放样日起计算租期,计 足 22 年,其中建设期贰年,建设期不计收租金(即只计收 xx年租金) 。

三、土地租赁用途及建设规模所租土地限于正当商业用途。要求乙方租用该土地期间,在该土地上 建设钢筋混凝土商用楼房(具体层数最终以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层数为准), 并保证该建筑物有合法手续。

四、租金 该土地 22 年租期(只计收 xx年租金)的总租金共计人民币陆万伍仟 元整(¥65000 元)。

五、 乙方在本合同书生效取得该土地租赁使用权后,应及时以“南宁市五象岭园艺场”的名义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楼房建设所需各项报批报建手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办证资料及有关证明文书等 材料,协助乙方办理报批报建手续。报建手续办妥并在该楼房起建完成后 将其相关资料交付给甲方。

六、办理报批报建手续费用全部由乙方全额承担。

七、水电拉接由乙方自行解决并由乙方自行向相关方面缴交费用。甲方有协助乙方的义务。

八、乙方在租期所进行的合法经营活动甲方不得干涉,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甲方不参与投资,经营所得收益甲方不参与分配,经营期间所需的一 切税费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租用甲方的土地并起建楼房进行合法商业经营,期间如税务部门需甲方交缴该场地及楼房的相关税费的,由乙方全部支付。

十、乙方在 22 年租期届满时必须完好地按原状将该土地及该土地上的 建筑物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使用和处置。甲方在接收该土地及该土地上的 建筑物时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十一、22 年租期届满后,若乙方有意向甲方续租该土地和租用该楼房 的,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允许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期及租金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

十二、本租期内若遇国家征用该地块的,其土地补偿费全部归甲方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如下办法处理:前 12 年期(含贰年建设期)的补偿 费 100%归乙方,后 10 年期则补偿费由甲乙双方各分享 50%;停业补偿费 100%归乙方所有;其它补偿费由甲乙双方按 50%分享。

十三、在 22 年租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合作,努力将该土地办好国有 土地使用证,办证的合法手续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

十四、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都应严格遵守。若乙方违约,侧甲方有权处置该地上的所有附着物,所收的陆万伍仟元租金不予退还。若甲 方违约,则甲方必须双倍返还租金,并双倍赔偿乙方在该土地上所有投资 费用,包括建筑费用及办证和其它全部合法费用。

十五、来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一并执行。若协 商不一致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书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合同书的签订地点在南宁市五象岭园艺场。

十八、本合同书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在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完该土地的 xx年租金共计陆万伍仟元(¥65000 元)人民币后立即生效。

甲方: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 篇10

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租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农村的经济发展,乙方由于种植的需要,经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租赁土地。为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达成一致。签合同如下;

第一条;租赁土地的地名面积。

租赁土地的地名叫。面积亩。四址:东西

南北共有块。

第二条;租赁用途。

该地块只能种植水稻及蔬菜,不得种植其他作物,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在合同期间,不得随便更改土地的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可延续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法。

每年当年租金共元。在每年到期前付清当年的租金。乙方不得中途违约。乙方如果到一年后不交当年租金,乙方有权收回土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国家对土地的补贴以及待遇,由甲方享受。

第五条;合同终止。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遇到土地被国家征用或集体规划使用或甲方有需要要收回,租赁方必须服从且甲方不赔偿乙方一切损失。合同终止。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家庭成员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公证人签字:

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 篇11

关键词:违法建筑; 租赁合同效力 ;立法完善

一、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立法倾向于判定违法建筑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我认为,该司法解释在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条件上,有诸多值得质疑的地方。

(一)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是两个概念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了认定无效合同的其中一个情形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是以标的是否合法为标准对合同效力所做出的判断。标的是针对合同“内容”而言,即法律行为的标的,也就是法律行为的内容:行为人在行为时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 。因此,应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其效力,而不是依据合同本身的标的物是否合法来直接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把自己所有的房屋供承租人占有和使用,以收取租金。也就是说,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租赁行为,至于出租的是合法建筑房屋还是违法建筑房屋,均不影响租赁行为是否合法,因为并没有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租违法建筑物。司法解释中以租赁标的物违法为依据,把出租违法建筑的租赁合同认定为无效,显然是把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等同起来,混淆了两者的区别。

(二)与已有司法解释对同类问题的处理规则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这里规定,认定抵押无效,要求违法建筑是以“法定程序”确认的违法建筑。这一具体限定有利于减少无效合同。但是,《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中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这里把未取得两证进行施工的建筑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并没有要求以“法定程序”确认,而直接由审判机关进行司法确认。

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法权应该是相互独立的,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政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恪守自己的职责范围,无权僭越。两个司法解释,对待同一类问题却是不同态度和不同要求,这不仅不利司法统一,也不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

二、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根据上述对于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效力判定的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我提出如下的立法上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认定违法建筑租赁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违法建筑的存在并不妨碍出租违法建筑的合法性,如前所述,标的物的违法性与租赁行为的违法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租赁合同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并不侵害国家和社会的权益,只要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是本着自愿原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这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

但同时,私法自治所赋予的自由也是相对的,它受到公法一定的限制。因此,违法建筑合同要获得有效性,必须具备“取得法律认可”的条件,该条件包括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的批准, 或者在因房屋建筑实体违法时并没有受到行政机关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

(二)增加对房屋建筑实体违法时租赁合同效力的判定情形

司法解释对因程序违法而导致房屋建筑违法的租赁合同规定了事后可以通过补办相关许可证而承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但对因实体违法而导致建筑违法的租赁合同却没有相关规定。我认为,实体性违法的建筑并不一定存在现实的危害性,所以对于因实体违法的建筑而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应当根据行政机关对于该违法建筑的处分而对租赁合同作出效力的认定。如果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处罚行为,对违法建筑行为,在处罚时做出了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才能认定建筑物不符合规划设计,此时,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认可的条件而无效。如果行政处罚做出了其他处罚,但没有做出限期拆除的处罚,这就意味着建筑物与规划设计并不冲突,无需拆除,此时应当承认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三)明确审查房屋建筑合法性的法定程序

对建筑行为是否符合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这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民事审判权不应介入,否则就是对行政权力的僭越。根据上述观点,为了维护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相互独立的体制,同时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司法统一,我建议在判断房屋建筑的合法性时,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确认。

参考文献:

[1]张勇.房屋租赁合同争议问題研究[D].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4月

[2]朱宝.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6月

[3]应仕海.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效力判定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4月

[4]杨文杰.违法建筑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J].载于社科纵横.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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