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度参保单位和职工申报缴纳

2024-04-25

关于2012年度参保单位和职工申报缴纳(共3篇)

关于2012年度参保单位和职工申报缴纳 篇1

社会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社会保险市直管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2年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淄人社字[2012]242号),现将我市2012参保单位和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录入职工缴费工资

1、单位职工以2011工资收入作为2012缴费基数,其中,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900元、上限为9498元;单位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2012单位缴费基数。职工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年缴费额186元。

2、已领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字证书的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直接录入缴费工资等数据;未领取的单位携带U盘,到社会保险费征缴大厅拷贝单位申报系统及数据,安装后录入。企业按在职人员、2-5月份减少人员的顺序录入年工资收入、工资发放月数,并打印《2012年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汇总表》(附件1,以下简称《汇总表》)、《2012年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一览表》(附件2)和《2012年参保单位减员职工缴费基数一览表》(附件3,附件2和附件3以下简称《一

1览表》)。

3、公示职工缴费基数。单位将《一览表》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公示期内,单位的劳资、纪检、工会等部门对公示情况要给予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职工本人核查、确认并在“职工签字”栏内签字(盖章),单位的劳资、纪检、工会三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公示证明》(附件4)上签名盖章(无纪检、工会等部门的单位在《公示证明》上填写“无”)。

二、申报职工缴费基数

1、单位6月10日前,须携带《汇总表》、《一览表》、《公示证明》,到社会保险费征缴大厅申报。领取数字证书的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申报缴费基数电子数据;未领取的单位用U盘拷贝数据申报。参保单位2—5月份减少的人员确实无法签字(盖章)的,申报时须提供其上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2、参保单位要按规定的时间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基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或迟报。如单位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参保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基数后,再办理6月份职工增加、减少变动手续,缴纳6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同时补缴1-5月份差额部分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

1、参保单位足额缴纳6月份社会保险费,及补缴1-5月

份差额部分后,计发1—6月份退休人员正式退休待遇。

关于2012年度参保单位和职工申报缴纳 篇2

工业部于近日发出的《关于开展2012年度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产品) 淘汰目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指出,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严格控制重点用能行业能源消耗过快增长, 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 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 决定开展2012年度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产品) 淘汰目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检查对象是主要产品列入国家28项能耗限额标准目录和使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产品) 淘汰目录》设备 (产品) 的工业企业。检查内容包括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以及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 (产品) 淘汰情况。

关于2012年度参保单位和职工申报缴纳 篇3

津劳社局发〔2007〕18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8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1260元。

二、2008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高标准为6800元。

元与136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1360元。

三、2008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2876元。按照2876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287

四、按照《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劳局[2003]217号)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其200的缴费基数为1895元。

按照《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津政发[2006]71号规定,2008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 126

五、元。

六、2008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为1360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为1260元,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1895元。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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