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24-04-25

贵州省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精选9篇)

贵州省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篇1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农村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贵州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在五年内基本解决全省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为此,省人民政府提出把毕节地区列为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试点,在“十一五”期内基本解决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让全区广大农村饮水不安全群众及早用上水质安全、水量保证、用水方便的安全水,并为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建设整体推进提供示范和带头作用。为使试点工作及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保证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任务圆满完成,做到饮水安全工程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结合毕节地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解决的范围,是存在饮水安全问题的县城以外的乡、镇和农村,包括农村学校。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小、枯竭而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不在本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范围内,其恢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第三条 国家补助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饮水不安全的,不得再申请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范围,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全过程要全面贯彻执行“建卡销号制、工程公示制、招标投标制、县级报帐制、巡回监理制、管护责任制”等“六制”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各级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更是全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社会的具体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措旋。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地必须成立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保、国土、农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和主要领导、主管干部政续考核目标。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落实,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第七条 有关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1、水利部门负责编制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设)和技施设计,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2、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做好项目规划计划的编报、审批、计划下达等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和参与投资计划安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4、卫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点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检测、监测。

5、环保部门负责配合搞好水源地保护区域相关工作。

6、国土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水源地保护和工程建设的占地、用地等问题。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充实水利部门管理和技术力量,恢复、建立和健全乡、镇水利站,作为县(市)级水利部门的下属单位,把农村饮水安全作为主要工作,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九条 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达不到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水农[2004]547号)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

1.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为基本安全;

2.供水水量:人均生活用水量达到55L/人〃d为安全,达到35L/人〃d为基本安全;

3.用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

4.供水保证率:水源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 %为基本安全。采用水池、水窖供水的保证70~100天不下雨有水饮用。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由各县(市)水利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轻重缓急、效果明显、整村推进、“一事一议”的原则选定后上报地区,地区水利局商有关部门审核后转报省。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门和发改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实施方案由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

第十三条 报送的文件材料:

1.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件研究报告审批文件;

3.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下达文件;

4.上一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必须逐个进行设计,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上报、审查、批复。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直承担,设计单位应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创新、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单位须提交完整的设计说明书、平面布臵图、建筑结构图、工程概算书等详细资料。l000人以下的工程、单户或联户的小水池、小水窖可以简化设计,但必须对供水规模、型式结构、质量标准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设计和批复,按工程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1.解决1000人以下的单项工程由县审批,审批资料必须报地区备案。

2.解决1000~3000人的单项工程由地区审批。

3.解决3000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报省审批。

第十七条 由于农村自然条件差异大,饮水安全类型问题各不相同,各地必须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宜引则引、宜提则提、宜蓄则蓄”的原则,从经济合理、技术可行、便于管理出发,进行多方案比较,因地制宜确定工程建设方案,合理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严禁随意调整、更改工程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个别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必须将地方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匹配、前期工作、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及五作经费等。要组织发动群众投工投劳,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建设。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必须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的资金批复文件,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条件成熟的可多渠道、多方式扩大资金来源,大力投入工程建设。对采取贷款方式筹资的,各级政府可以采取承贷承还的方式融资建设,也可从财政资金中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做好两项规费的收取工作,收取后的资金可主要用于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在内的水利建设。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资金由中央、省、地、县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使用中央资金的,中央补助约占总投资的70%,省级配套占9%,地、县级配套分别占6%,受益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占9%。

不使用中央资金的,省级资金占总投资的75%,地、县15%,受益群众集资投劳10%。地、县匹配的l5%按如下比例计算: 1、2007年:毕节、大方、威宁、赫章各占5%,地区占10%;黔西、金沙、织金、纳雍各占l0%,地区占5%。2、2008至2010年:毕节、威宁、赫章各占5%,地区占10%;大方、黔西、金沙、织金、纳雍各占10%,地区占5%。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费用(投资)包括建筑及安装费、其他费用(独立费用)和基本预备费。各项费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其他费用(独立费用)由地方配套资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工程实行报帐制,按进度拨款,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禁大额支付现金,严禁白条和不合格的原始单据入帐,严禁同体施工或非法转包。

第二十五条 严禁利用已完工程或其他资金已安排的工程项目重复立项申报国家资金,用于调整到计划外饮水工程的项目建设和用于其他非人饮工程项目建设。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类型、解决户数和人数、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水费征收方式等内容。主要内容要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重点推广乡镇供水覆盖周边农村的供水模式,重点建设适度规模、供水到户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兼顾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

采用现有水利工程作供水水源、对现有水利工程的节水改造、利用已成自来水厂延伸供水的,需按规范进行可靠性论证,还需与产权(或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协议书,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旁站监理或巡回监理)、项目合同制。对零星分散的小型工程,县(市)水利局必须指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的主要管材、机电设备、水处理设备,按照国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中招标采购,各县(市)必须按设计批复的数量与中标人签订供货合同,严禁擅自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对单户工程所需的物资、设备,可自行采购。第三十条 严把材料、设备的采购、进货、入库、使用等各个关键环节的质量关,确保质量合格产品用于饮水工程的建设。

第三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程建设。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在项目点必须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志牌,原则上标志牌内容如下:项目名称(与下达文件一致)、项目基本概况、项目总投资(国家投入、匹配、群众集资投劳总数)、建设规模(水窖:容积/个数,电提:泵房面积、降压站规格、管线总长、水池容积/个数,自流:管线总长、水池容积/个数)、效益、开工建设日期、完工日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

第三十三条 对集中连片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采取旁站监理的模式,对零星分散的饮水安全工程,可进行巡回监理。

第三十四条 因设计变更、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引起的工程量差、价差,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方案,再经业主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验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水利部门牵头,各级相关部门以及建设业主单位、受益户代表参加的验收组进行验收。分建设单位自检、县、地、省级验收四个层次进行。

第三十六条 验收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部门协作、有专门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群众集资、财政部门资金监管等。

二、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符合总体规划、按实施计划实施、按村建卡(家庭水池水窖按户建卡)、实际解决人数与建卡、规划数、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培训、宣传报道等。

三、工程质量:包括工程布局合理、按设计图施工,土建质量好,配套设施齐全,结构尺寸达到要求,水池无渗水、垮塌沉陷,材料符合要求,灰浆饱满,外形美观,环境卫生,管道、机电设备安装规范等。

四、资金投入:国补资金、地方配套、自筹资金到位、落实情况。

五、管理工作:包括工程竣工资料和决算报告,工程建卡和装订,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责任到人。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费核算和征收方式、折旧费专户储存情况,按时按质上报规定的统计资料等。

第三十七条 分级验收:

一、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自检,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和完善,准备好竣工总结、图纸、质量鉴定报告、财务结算、审计报告等有关文件,报请原相关单位组织验收。

二、县级验收:建设单位自检合格,验收资料齐全,建卡汇总完成后,开展县级验收工作。集中式供水工程逐项进行验收,分散供水工程以村为单位逐村进行。验收小组在听取汇报、看资料、实地检查、征求受益农户意见后,评定工程质量。对不合格工程应帮助查找原因、提出补救措施,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验收小组应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交付使用的意见。提交有关材料,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请进行地级验收。

三、地级验收:在县级验收的基础上,抽查30~50%的县,对不合格县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完善。提交有关材料,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请进行省级验收。

第三十八条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一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验收不合格的县和乡镇,要立即整改,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第八章 建后管护

第三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要建立责权明晰的管理体制,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加强管理,保证工程效益的发挥。

第四十条 一家一户的小水池、小水窖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并登记建卡,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户所有。对集中式供水工程,国家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登记建卡。其他资金渠道为主修建的工程,所有权归出资人。

县(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研究和指导管理单位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落实专职水利工作人员,以水利部门为主协调各方建立、健全用水户协会等管水组织,对供水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乡镇供水向周边辐射及跨乡、镇的供水工程,由水利局或县级工程管理委员会管,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供水工程管理委员会由县水利局负责组建。成员由水利局和受益乡、镇、村组成。村级代表应通过用水户选举产生。

二、跨村的供水工程由水利站或乡镇级管理委员会管理,管理委员会可委托乡镇水利站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组建。成员由水利站和受益乡、镇、村组成。

三、单村和联户的供水工程由村或受益区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用水合作组织在县水利局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组建。经用水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职能。

第四十二条 利用市场经济手段,建立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积极推进管理目标责任制,因地制宜的采取承包制、租赁经营等方式。实行承包或租赁,必须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不履行合同、毁约等行为的经济处罚细则,保证用水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各级管理组织要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工程正常进行和长久发挥效益。出现责任事故的,除行政处罚外,还要视情节及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派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工程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维护和收缴水费,确保工程良性运行,持久发挥效益。

第四十五条 工程建成后,水利局必须与有关部门就划定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等制定相应办法,并在保护区和管护区设立公示牌。

在水源保护区内,做好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涵养水源,增强水源供水的可靠性;不允许在水源保护区内兴建污染企业,排放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修建养殖场、厕所、垃圾场等,防止水源受到污染,保证供水水质安全。

在工程管护区内,禁止开山取石、采砂,荒山开垦、陡坡种植等危及和影响供水工程建筑物安全的活动,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第四十六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以水养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供水成本或微利的标准制订征收水费的价格,通过有用水户参加的价格听证后,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水费收支方面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所收取的水费应实行专户、专管,只限用于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及开支管理员的工资,不得挪作它用。对所收取的水费开支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向群众公开张榜公示。自觉接受水利、物价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及评议。

第四十八条 县水利局应对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农户进行工程维护、使用提供具体的技术指导,对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十九条 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水质监测体系,依靠卫生防疫部门和有检验能力的自来水厂,加强对水源水质和供水水质的日常检测,提供消毒等技术指导,确保向用户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饮用水。

贵州省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篇2

关键词:饮水安全,评价指标,工程特点,问题,管理对策,西部地区

“十一五”期间, 随着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规模不断提升, 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实现了从解困向安全饮水的转变。2010年全国共建成集中供水工程5万处, 分散供水工程11万处, 保证了6 000多万农村居民及时喝上了干净卫生、方便的自来水[1,2]。但由于西部地区山高沟深, 地形复杂, 人口相对较少, 群众居住分散, 造成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模小、输水管道长、覆盖面积广、受益农户少;再加上经济落后, 群众收入少, 水费征收率低, 工程管理经费严重不足, 使西部地区饮水安全面临着新的困难和挑战。

1 饮水安全评价指标

饮水安全是指人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得足量、洁净、负担得起的生活饮用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办法》中对饮水安全标准作了如下规定:一是供水到户为安全, 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 min, 相当于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不大于800 m或垂直高差不超过80 m。二是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为安全。三是供水标准为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40~60 L, 干旱年份为20~40 L。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2004年11月, 水利部、卫生部联合颁布了《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 分安全和基本安全2个档次, 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4项指标组成。4项指标中只要有1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 就不能定为饮水安全或基本安全。

2 西部地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特点

由于西部地区山高沟深, 地势起伏不平, 人口相对较少, 群众居住分散。造成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模小、覆盖面积广、输水管道长、受益农户少、效益低等特点。由表1可知, 青海省互助县建成的3处跨流域人饮工程。面积覆盖了全县1/2的乡镇, 输水主管道达186.7 km, 支管道总长达1430.36 km。但受益农户只有14 779户, 受益人口67 203人, 不到全县人口的1/4。

由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管道随地形埋设, 因此管道走向高低起伏不平。农户随地而居, 入户管网错丛复杂, 使管道内压力不平衡, 管道破损率高;维修量大, 供水成本高。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入户管网基本都沿村道埋设, 目前80%的村道都用混凝土硬化。供水管网一旦发生破裂, 大量的漏水无法直接渗出地面, 往往会沿着管道外壁、地下裂缝、鼠洞等涌入路旁的农户家中, 给农户造成经济损失甚至生命危险。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 农民收入低, 绝大多数农民还处在贫穷、落后的状态。对各项费用的承受能力有限, 对收取水费认识不足, 抵触情绪严重, 水费收取难度大。

3 农村饮水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模式有乡镇水管站管理、用水户协会 (或村委会) 管理、农户自行管理等管理模式。从目前管理情况来看, 安全饮水工程管理困难较多。主要表现, 一是管理经费严重不足, 管理站 (包括用水户协会) 运转困难。西部地区大部分乡镇水管站都是以水费为唯一管理经费来源, 而水费收取都低而不稳。为了管好饮水工程, 水管站必须聘用一定数量的临时水管人员, 其工资一般在300~500元/月。由于工资过低, 聘用的水管员多以老弱为主, 素质普遍较低, 处事能力不强。能提取给用水户协会 (或村委会) 的管理经费也只有1 000~2 000元/年, 难以调动其对工程管理的积极性。二是由于长期经费严重不足, 各乡镇水管站基础设施陈旧, 老化失修严重。房屋大多成为危房。职工的吃、住、行等条件很差。三是工程规划建设标准仍然较低, 水源保证率低;用水户终端量水设施落后, 计量收费难以实现。四是在各项费用都减免的情况下, 群众对收取水费有抵触情绪, 制约群众参与人饮工程管护的积极性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

4 对策

进一步提高工程规划建设标准, 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及产品, 降低工程运行管理成本;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水利工程管理经费补助, 增加管理经费。减免贫困地区群众水费, 实行以工代费, 鼓励引导群众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节约用水[3,4]。加强乡镇管理队伍建设, 改善基层管理单位条件, 提高管理人员待遇, 保证管理队伍整体水平提升。

参考文献

[1]刘应芳.中西部地区农村饮水现状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 2010 (9) :254.

[2]周永康.试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对策[J].陕西水利, 2011 (2) :178, 161.

[3]张培培.农村饮水工程现状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 2010 (6) :264, 267.

贵州省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篇3

关键词:小型饮水工程;管理;养护

中图分类号: S277.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4-42-1

1 水源地的管理与养护

由于东北地区冬季寒冷,平均气温-20℃左右,这就要对泵房(井房子)做必要防寒处理。

直接供水泵房的防寒。由于直供井房的面积体积较小,一般面积在20平方米左右,体积在50立方米上下,泵房内部一般设有地下室,地下室深度一般在2~2.5米。井口设施(阀门、远传压力表等)一般都安装在地下2米的位置,但由于东北地区冬季温度特别寒冷,即使井口设施设在地下也不能保证供水设施不冻裂、冻坏。这就要求采取一些必要的防寒措施。首先对井房子外部做防寒处理,一般采用贴苯板,挂玻璃丝网,抹防渗胶,房顶做防寒、防水等。对泵房门窗的防寒处理,一般对窗口钉塑料布,最好是内外各一层,房门内侧挂门帘子(保温被)做到门窗不漏风,内墙不上霜。对地下室的防寒,为了检修,提泵方便,一般不对地下室进行封闭,这就要求在冬季必须对地下室进行覆盖,但在覆盖之前,一般做防锈、防氧化处理,可以采取在金属件上涂抹黄油等措施。覆盖物可以采用草帘子,塑料布或保温被。但切记过了冬季,必须把地下室的覆盖物和门窗防寒措施等拿掉,以便干燥通风,避免井口管件、仪器、仪表锈蚀。特别是远传压力表属于精密仪表,对周围环境要求较高,一旦损坏,会使管道压力不受控制,对管线造成严重损坏和经济损失。

大泵房的防寒,大型泵房一般在60~120平方米左右,里面安装有变频器、水箱、过滤罐、消毒器等水处理设施,由于大泵房的设施基本都在地上,这就要求除了对大泵房采取和小泵房相同的措施外,还要做好室内设施防冻,一般采用搭建火炕、火墙、烟道等方法,再就是采用电暖器取暖,但由于用电取暖费用太高,一般不采用。

2 管线的维护

2.1 主管线的维护

由于在管线施工过程中,受地下原有各种管道、光电缆和地上河流冲刷的影响。有的管线不能按设计路线,深度进行铺设。这就要求入冬之前要对所有管线进行检查,发现由于其他施工或沿线农民取土,土质沉降等出现的塌陷进行回填,保证管线深度,确保冬季地下管线的安全。

2.2 入户管线的维护

由于入户管线大多采用Φ2.0、Φ2.5型号的PE管材。管线内径小,水流量小。而且入户管线土方工程主要由农民自已投资或投劳来完成,这就导致了由于开沟深度不够或由于水钻打孔过程中钻头不准,造成的入户管埋浅,到了冬季农民吃不上水。可以采用重新打孔或深埋等措施,如不能重新埋管,可以在入冬之前采用树叶或秸秆叶在管线上方进行覆盖,以保证管线安全越冬。

2.3 冬季管线损坏的维修

由于冬季地下土层的变化或仪器、仪表的原因,冬季地下管线非常容易破裂。如果发现居民家中水压减小,或个别用水户不上水,要马上对管线进行巡检,一般管线损坏会造成地面积雪融化或地面形成水流,这就要求准确找到漏点,以便进行土方开挖,进行抢修。决不能盲目开挖,因为地面出水的地点不一定是地下管线破裂的漏点,由于地势的原因,有时地表地势高的地方地下管线损坏,水会在地势低的地方流出,出水点和漏点误差有时会有几米,甚至几十米,这就要求维修人员根据地形、地势和实际工作经验来做出准确的判断,以便找到准确漏点进行土方开挖,如果判断失误,会耽误抢修时间,增加土方开挖费用。

一般可采用钎探法,听诊法等。钎探法就是用一根1.5米的一头带尖的铁钎对出水点进行探测,如果出水点铁钎插不下去,就说明出水点不是准确漏水点,如果铁钎非常容易插到1米以下,就说明此处是准确漏点。听诊法就是沿管线出水点向地势高的方向逐米用铁管或其他传声较好的物体一头插地,一头顶住耳孔监听,会听到水流声,水流声越大说明离准确漏点就越近了,找到准确漏点之后进行土方开挖时,一定要根据管线埋深逐层开挖,如果不清楚管线确切深度,可就近咨询附近居民或当时施工人员和查找施工资料,一定不要盲目开挖,以免造成地下管线更大的损坏。机械开挖到离管线50厘米时必须停止机械工作,由维修人员用1米长的钢筋或竹杆(不能带锐利的尖头)进行探测,以找到准确管线位置,然后用人工清除管线上下左右的淤土,以便维修。

3 居民室内立杆和水表、水龙头的防冻

由于个别民房老旧,没有采取外墙防寒措施,再加上人口较少,冬季烧火少,很多居民家冬季厨房上冻,水缸结冰,这就导致一到冬天就吃不上自来水,针对以上问题,可采取下面措施:可以把人们穿旧的棉衣裤洗净消毒后,用剪刀剪成10公分宽的长条,把立杆和水表缠上多层,底部可以多缠一些,水龙头在不放水的时候用棉套套好。这样就基本保证不冻,有条件的也可以用电热带把立杆、水表等缠好,再用防冻泡沫卷包好,接上220V电源也可保证不冻。如室内水管冻上不出水,千万不要用明火烤,以免烤坏水管、水表等。可采用电吹风或浇开水等方法解冻。

贵州省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项目计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水利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应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 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条 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顺利进行。凡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上级财政部门可停止或暂缓拨付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就项目申报规模、配套资金规模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沟通和衔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以及农户补贴等。

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金。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转让、拍卖等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继续用于当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工作,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项支出应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对农民补贴可以现金结算外,严禁以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从严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分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农户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因项目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按照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完成投资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户用饮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农户所有,建设单位作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饮水工程,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移交其他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作转出投资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价款结算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结算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完工,其费用不得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中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情况;

(二)补助农户标准;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待核销基建支出;

(五)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六)财务处理事项;

(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程投资规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资金来源构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和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等内容应在项目所在地(行政村)张榜公示。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滞留、挪用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建设单位所在地区的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贵州省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篇5

(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生存环境,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通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农村饮用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及《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范围:由各乡(镇)的村庄,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成立由主管县长为组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卫生局等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领导小组负总责,由水利局成立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工程投资由中央、省、市、县及自筹资金共同负担。

第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商有关部门落实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以及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县水利局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第六条 县财政局参与审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负责配套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共同做好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 县卫生局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疫区的范围和人口,以及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 项目规划、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2005年编制的《茶陵县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为基础,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规划、设计。

第十条

规划设计应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采取有效措施以乡带村,尽可能建设跨乡(镇),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

第十一条 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首先由水利局人饮办公室在省厅下达的任务指标的基础上拿出初步计划,在征求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与发改局联合编制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再报送饮水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市水利局及市发改局。

第十二条

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必须在编制项目建议计划前搞好,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初步设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饮水工作领导小组召集专家审批,50万地以上的项目报送,省、市审批。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由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共同组成。鼓励民间资金注入代替群众自筹资金。

第十四条 设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专户,将各级资金拨入专户,实行专户、专帐管理。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报帐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率、发改、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防止资金滞留和挪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政府主导的公共基础设计,属于民生工程,其建设管理也应以政府为主导。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所有权和经营分离也就说建管分离,具体建设模式如下:

1、单户或联户修建的水池,小深井等分散供水工程,由用户自行建设,经验收合格后,直接将资金补助给农户,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农户所有。

2、投资规模小于50万元,日供水200吨/日以下的单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会或成立的供水协会组织实施及建后管理,水利部门全程监督。

3、投资规模大于50万元,日供水200吨/日以上的跨乡、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水部门组织实施,建好后,可采取拍卖经营权、租赁、承包等形式确定经营者,也可以由县政府授予特殊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招投资法人,采取国家资金与社会资金相结合,由水利部门组织建设,投 资者参与建设,建好后,核定产权,再租凭或承包给投资法人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严格执行“四制”管理,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必须实行施工招标与工程监理,50万元以下的一般供水工程应实行按合同施工与巡回监理。材料设备在已入围省厅招标的厂家中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 工程建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对工程作出验收编制决算报告,再送县评审中心审核决算。

第十九条 由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对工程的建设任务,工程质量、水质达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运行情况等进行审核,验收合格后,向市水利局、发改局、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凡验收不合格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限期整改。

第六章 工程运行管理

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要明确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按要求配备人员,制定管护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饮水安全工程负总责,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和水环境监测;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 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物价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电力部门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

第二十二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积极推行专业化管理和农民用水协公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利局对供水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规模200吨/日以下的单村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或用水协会负责管理。

(二)由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规模200吨/日以上的跨乡、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县水利局批准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可采取拍卖经营权,租凭、承包等形式确定经营者。拍买价不低于工程造价的30%,且经营年限不超过设计年限15年,租赁、承包价每年不低于工程造价的 2%~5%,所得资金由水利部门负责收回并上缴县级财政专户,继续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三)由国家补助和社会资金共同投资,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水利部门监管,核算好工程造价。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国家投资部分产权属国有,可将其国有产权拍卖、租凭、承包给由政府授予特评经营权的项目法人经营,拍卖价不低于国投资金的30%,年限不得超过设计年限15年,租赁、承包价每年不低于国投资金的2~5%。所得资金由水利部门负责收回并上缴县级财政专户,继续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三条 由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单户或联户修建的集雨水窖、水池、小深井等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受益农户,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二十四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要积极推行企业化管理,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二十五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工程管理单位要接受水利、财政、卫生、环保、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二十六条 供水水厂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跨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经营管理者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维修。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村委会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或用水协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原则向用水户分摊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维修。

第二十八条 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供水水厂要成立专业维修队,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制度。对规模较小、不具备自行维修、维护能力的供水工程,可以委托当地供水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工程维修服务公司定期维修,逐步实现维修、维护服务的专业化和市场化。

第二十九条 地表水水源保护

(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应严禁捕捞、网箱养鱼、放鸭、停靠船只、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警示牌。

(二)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严禁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沿岸防护范围内,严禁堆放废渣、垃圾,严禁设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和堆栈,严禁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三)山溪水水源的集雨面积内实行封山育林以保护水源。第三十条

地下水水源保护

(一)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和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水量和污染源分布等情况确定,应设置保护设施,单井保护半径不应小于50~100m。

(二)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雨季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集水入渗和漫溢到井内,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水质检验

(一)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建立常规化验室,配备检验设备,配备专职的检验人员,定期对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保证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

(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不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要求;原水采样点,应布置在取水口附近;管网末梢水采样点,应设在水质最不利的 管网末梢,按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1个;供水人口在2万人以下时,不少于1个。

(三)水样采集、保存和水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的规定,也可采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认可的简便方法和设备进行检验。

(四)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三十二条

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能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应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能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管道及其附属设备的更换和维修,应严格冲洗、消毒程序。

各受益村要根据供水规模大小,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调蓄池以下配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各用水户在冬季对进户管道和水表要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

第三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推行用水定额管理,收取基本水费;

第三十四条

集中供水工程受益区用水户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三十五条 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根据供水对象执行不同水价,水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报县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供水成本按水利、财政、物价等部门制订的办法核定。

第三十六条 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供水单位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一定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水厂无偿供水。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暂缓征收水资源费,所得税;水质监测费由市、县财政酌情给予补助。

贵州省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篇6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经〔2008〕30号

各市财政局、水利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建〔2007〕9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水利厅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我们制定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我们。

附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

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项目计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水利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应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第七条 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条 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顺利进行。凡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上级财政部门可停

止或暂缓拨付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就项目申报规模、配套资金规模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沟通和衔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以及农户补贴等。

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金。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转让、拍卖等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继续用于当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工作,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项支出应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对农民补贴可以现金结算外,严禁以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费用。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从严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分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农户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因项目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按照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完成投资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户用饮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农户所有,建设单位作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饮水工程,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移交其他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作转出投资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价款结算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结算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完工,其费用不得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中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情况;

(二)补助农户标准;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待核销基建支出;

(五)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六)财务处理事项;

(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程投资规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资金来源构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和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等内容应在项目所在地(行政村)张榜公示。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滞留、挪用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建设单位所在地区的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

贵州省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篇7

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

1 农村饮水安全现状

农村供水是指向广大乡镇、村庄和分散农户供水, 以满足居民生活和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用水。农村饮水安全是指农村居民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得足够、干净的生活饮用水, 其评价指标包括水量、水质、方便程度和保证率等四项指标。水是生命之源, 发展农村供水、保障饮水安全是农村居民生存的基本需求, 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也是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之一, 对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卫生健康水平、解放农村劳动生产力、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发展思路

(1) 统筹兼顾, 科学规划, 树立科学的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提高农村供水质量、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加强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供水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为目标, 使农民群众早日喝上放心水,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2) 水源保护与水质净化相结合, 防治并重保障饮水安全, 首先要从源头抓起, 要保护好饮用水源。要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 划定规划项目供水水源保护区, 加强对水源地周边环境的保护, 防止污染, 要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好饮用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除依托自来水公司扩网解决的饮水安全工程外, 集蓄供水和深水井供水应根据具体情况, 设置必要的水净化设施, 向用水户提供水质达标、卫生的生活饮用水。

(3) 扶持引导, 多渠道筹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既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 又是一项民心工程。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保证工程在政府的监督下进行建设。为解决好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 就必须按照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制定有效的资金筹措计划。区、镇 (街道) 两级政府要通过公共财政增加投入,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 给予一定的扶持帮助, 确保饮水工程所需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从农村实际出发, 受益农户也要在负担能力允许的范围内, 承担一定的投劳投资责任,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专户, 做到专款专用。

(4) 加强监督, 确保工程质量。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基础设施, 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施工方案、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明确施工质量负责人和施工安全负责人, 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 方可实施。施工过程中应作好材料设备、隐蔽工程等中间阶段的质量验收, 作好材料设备采购、设计变更验收等记录。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需要变更设计时, 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由设计单位负责完成。通过层层管理, 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3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运行管理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农村饮水工程是社会公益基础设施, 管好用好农村饮水工程, 是保证工程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利用,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加强建管并重, 建一处成一处管好一处, 避免重复建设, 节约国家资金, 合理配置有限的水资源, 提高饮水群众生活水平和身心健康。因此, 要管好用好农村饮水工程, 在运行管理中, 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1) 建立健全各级组织领导, 进一步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运行管理中的主导地位,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引入激励机制。目前, 集中供水工程大多已实行水厂管理制, 而单村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分别由村委会、农户代管, 由于村级管理水平落后、专业化程度低、意识差, 水费收取和支出比较混乱, 有的工程带病运行而不能维修或不能及时维修, 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运行, 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

(2) 大力推行用水户参与管理的管理模式, 确保工程良性运行。用水户参与管理是避免农村饮水工程“有人建无人管”甚至“无人建无人管”的有效途径。而且用水户参与运行管理, 可以减少或避免搭车收费, 减少农民的费用支出, 增强农民的民主意识, 减少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这方面的精力投入, 有利于改善干群关系和农村的社会稳定, 符合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方向。因此, 用水户参与管理不仅是可能的, 而且是可行的, 应大力推行。村级管理人员由村委会、乡镇水利业务部门推选, 供水管理站聘用。

(3) 加大宣传力度, 努力提高用水户爱护供水设施的自觉性, 不断增强群众的节水意识。管道漏水有的群众视而不见, 有的还破管浇地, 破坏水利设施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要通过广播、电视、标语等宣传工具, 以及供水管理人员入村进户等形式, 广泛宣传农村饮水政策和教育用水户, 让他们意识到节约用水和爱护供水设施的重要性, 以及长期饮用污染水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的巨大危害, 努力营造人人爱护供水设施, 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4) 科学合理地确定水价, 加强水费征收、管理力度, 为工程良性运行和更新改造提供资金保障。受传统观念影响, 从领导到群众, 缺乏市场运作意识, 大多数人并没有把供水看作一项产业, 也就不可能讲究投入产出、成本核算和按市场规律办事。在工程管理上, 许多供水工程的水价只核定了动力费、年维修费、大修费, 而运行管理费和工程折旧费没有核定或没有按标准足额核定, 水价没有一次到位。有的工程虽然按规定确定了水价, 但没有足额收取, 水费收支管理较为混乱, 没有定期向用水户公布, 给工程正常运行和更新改造带来潜在威胁。

(5) 加强水质管理工作, 进一步完善消毒、净化设施, 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的路子。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安全的重要保障, 是保持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是实现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也是水利管理单位的首要任务。水利业务管理单位要有较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充分认识加强水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行业指导, 为群众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在水源管理上, 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止管理规定》的要求, 根据水源类型, 合理设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设立明显防护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 制定保护措施, 并经常巡视, 落实保护责任, 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问题。在水质检测上, 完善农村供水消毒、净化设施, 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根据饮水安全工程日供水量, 定期对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 坚持日检、周检、月检、季检制度, 并建立水质检测档案资料。同时还要定期对管水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定期体验, 管水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确保饮水安全。

4 结语

浅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 篇8

【摘 要】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紧缺的国家,饮水安全长期是人们极为关注的话题。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工农业生产对水资源环境的影响不断加大,水质量不断下降,饮水安全令人担忧。本文中,笔者主要围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进行分析,完善工程建设与管理,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度,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0.前言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关系着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一定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我国是一个水资源较为缺乏的国家,“饮水难”是困扰许多农村的重要问题,为此,党和政府从人民的切身利益出发,兴修了一大批便民的饮水工程。但是,饮水工程在建设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较多,饮水安全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村人民用上安全水依然是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继续奋进的重要目标之一。

1.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性

1.1水是生命之源,是人们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直接影响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宝贵生命

据相关资料统计表明,我国农村3亿多人民的饮水安全存在问题,几乎占到农村总人口的四十个百分点,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村人民的福祉,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1.2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人心向背

饮水安全工程是民生工程,是党和政府心怀人民的德政工程,同时也是“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直接影响着新农村建设和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水质差,饮用水质量得不到保证

为了解决人民的饮水困难问题,我国修建了许多事关民生的水利工程,由于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上问题较多,致使农村饮用水水质得不到有效保证,一些地方的人民长期喝不上达标放心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农村饮水多采用分散式取水,水质得不到保障。在我国农村地区,许多地方由于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不完善,缺乏集中、统一供水的设施,农村人民无法得到统一供水。因此,他们多采用自主分散取水的方式满足需求,但这种取水方式存在的问题较多,水质得不到保证。

其次,水体污染严重,饮水安全令人堪忧。随着我国工业的飞速发展,农村地区自然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同时,农村地区大量使用农药进行作业,导致水资源污染严重,适合作为饮用水取水点的地区已经越来越少,饮用放心、安全的水愈来愈难。

2.2水量分布不均,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取水方便度和水资源的保证率具有明显差异

广大农村地区地形和降水具有明显差异,水资源取用便利度各不相同,加之水资源分布不平衡,致使各地区的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存在难度。

2.3饮水工程建设不达标,管理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农村建设,各种便民的水利工程不断出现,为方便人们的用水需求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国一些农村地区的饮水工程建设存在明显问题,水利工程设计不达标,不能满足饮水要求,同时,在饮用水工程管理上存在漏洞,管理疏忽大意,致使农村饮用水存在严重问题仍无察觉,严重威胁着人民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

3.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措施

3.1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使工程严格按照饮用水安全标准实施

纵观我国农村地区饮用水工程现状,情况不容乐观,一些地区的饮水工程形同虚设,年久失修,出现身边是饮水工程,仍喝着质量不达标的水的怪异现象。为此,相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以对人们生命健康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加大对饮用水工程建设的投入。同时,严格按照饮用水安全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坚决打击偷工减料,有损工程建设,对人民饮水安全不负责的行为,使饮水工程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为农村人民喝上干净、健康的饮用水提供重要基础条件。

3.2因地制宜地开展饮水工程建设,提升饮水工程效益

我国农村地区分布广泛,受区域地形和天然水源的影响,各地区水量情况具有明显差异。因此,在饮水工程建设上切忌搞“一刀切”的工程建设标准,一定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饮水工程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好饮水工程的实际效益,改变饮水安全环境,使饮水工程为当地人民饮上健康水发挥更大的功效。

3.3普及饮水工程知识,使农村人民认识建设、维护饮水工程的重要性

由于一些农村地区对饮水安全和饮水工程建设认识不够,没有深刻认识到饮水工程对自身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导致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遇到一些阻力。因此,一定要加大饮水工程和饮水安全知识的普及、宣传,使人们真正认识到饮水工程建设对饮水安全的重要作用,自觉地理解、支持饮水工程建设,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3.4完善饮水工程管理方式,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

由于管理不到位,责任制未得到落实,近年来,我国一些农村地区的饮水工程产生不少问题,甚至有些饮水工程出现废弃的现象,严重浪费国家资源,危害人民饮水安全。为此,饮水工程一定要完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使饮水工程正常运转,为农村地区饮水安全不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孙宪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存在的问题及实施建议[J].山西水利,2008(04).

贵州省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促进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对象是按照水利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的饮水不安全人口。

第二章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是根据《农村饮用水卫生评价指标体系》中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确定,其中有一项达不到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量设计标准应符合水利部颁布的《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之规定;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Ⅳ、Ⅴ型供水工程及分散供水工程水质标准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 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建设公共给水点的地区,应确保村民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第三章 部门分工

第五条 四川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联席会议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市(州)、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市(州)、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性设施,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在征地、用电、办证、税收、水质监测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或减免,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创造条件,并在财政预算中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安排项目工作经费,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发展改革部门与水利部门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第九条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县级卫生部门配合水利部门逐步完善农村饮水安全检测体系,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水质进行检测。第十条 妇联负责组织、宣传和发动妇女、儿童参与饮水工程项目建设,大力普及饮水卫生健康知识。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

第四章 项目规划和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原则上以市(州)为单元,由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项目任务落实到项目县并规划到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发改委、水利部门联合报省发改委、水利厅,水利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后,由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四条 市(州)发改委和水利局根据规划及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发改委和水利厅申报项目建议计划;由省发改委和水利厅联合编制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省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下达的计划,商水利厅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要以《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及相关规划报告为依据,科学编制工程建设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先解决水质性缺水、农村集镇、居民聚居点、农村 学校、高梁旱磅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饮水水源要优先考虑就近引用已成水利工程蓄水和水质较好的河水、山泉水、优质地下水等。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建设集中供水工程;距县城、集镇自来水厂较近的农村居民点,可依托已有自来水厂,进行扩建、改建,辐射延伸供水管线,发展自来水;有良好地下水源条件的地方,可建设集中供水井或分户供水井;在农户居住分散的山丘区,可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严重缺乏淡水资源的地方,可建设雨水集蓄工程;对有可能移民的居民点,修建临时性供水设施。

第十七条 要合理规划水源保护设施和饮水安全监测网络建设。规划新建集镇、村镇时应充分考虑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对四周水源紧缺的集镇要限制发展或逐步搬迁。各地在兴办学校、居民点、厂矿等建设项目时,要坚持水资源论证制度,成片规划。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各市(州)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省下达的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落实到村到户,并分户建立工程规划卡。实施方案由市(州)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报省水利厅商发改委审批。

第十九条 工程实施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及水质等不同情况,进行多方案比较,在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前提下,择优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最佳方案。设计资料要力求完整,主要由工程设计说明书、工程分布图、各类典型工程平面布置图、主要建筑物结构设计图、工程概算及水 质检验报告等部分组成。对供水规模较大的工程,要进行单独的初步设计。

第二十条 实施的饮水安全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任何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必须报经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前,必须按照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将需要解决饮水不安全的人数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建卡立档,实行名册管理。对农村饮水不安全农户确定规划标准、建设任务、补助标准等,可通过报刊、公示墙等形式在村内予以公示。县以上水利部门要建立电子档案,实现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要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中大力推行“参与式”模式,要让老百姓参与工程规划、工程建设、工程管理和资金监管等全过程,充分发挥其创造性和积极性。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明确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中必须严格实行规划建卡制、招标投标制、集中采购制、巡回监理制、资金报帐制、项目公示制的“六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得层层转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质量标准,按图施工,不得任意修改设计。实施项目应保持计划严肃性,一经审批就不得变更,特殊情况如需变更,必须经设计、审批部门同意。施工单位要有施工记 5 录,对已完成部分特别是隐蔽工程项目,必须经质检人员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第二十五条 集中供水工程以及打井、集雨等较集中连片的项目,应设置永久性标志。标志要求统一样式,标明“××县××镇(乡)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工程简介。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所需资金(不含投劳折资),主要由国家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受益群众自筹资金共同组成。项目所在市(州)、县、乡配套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政府要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金投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饮水多元化融资体系。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补助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要大力推广招标投标制、资金报账制、工程施工监理制、工程材料设备等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市(州)、县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防止挪用、滞留资金。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市(州)水利局商发改委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自验。重点要对工程建设任务、质量、资金使用管理、运行情况等进行审核。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竣工报告并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审批文件及有关图纸、表格等资料。自验合格后,填写“四川省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验收卡”,并以村为单位建立档案。验收卡和验收意见等资料由县水利部门存档,市(州)水利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向省水利厅和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 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由省水利厅与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随机抽样进行验收,抽验县不少于任务县的50%,每县抽验乡(镇)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三十条 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三十一条 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

第三十二条 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限期整改,返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 项目建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要以保障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组织研究、制定和完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对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供水协会),负责对村镇供水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享有经营、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力。

第三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和工程规模,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供水总站(供水公司、供水协会)负责管理;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村、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经用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能;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资人负责或组建股份合作制公司进行管理;对国家支持、农户自建的机井、水窖,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实行受益户自管。

第三十七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类型工程的特点,在维护农民用水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引入市场竞争,落实管理权、放活经营权,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调动工程投资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实行承包、租赁等 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业务上接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其经营行为。对国家投资工程的转让、拍卖、租赁和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其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可以补偿供水工程国家政策性亏损。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要根据《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的要求进行资质认证和供水管理,并按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要求配备管护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中供水企业和供水管理人员进行资质认证审批。

第三十九条 集中供水站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科学制定供水价格,既要考虑供水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又要兼顾农民经济承受能力。较大的供水工程要推行水价的听证制度。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乡镇供水工程、由社会投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水价由县级以上政府物价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合理核定;对集体投资兴建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其水价由村民委员会、受益户和用水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主制订。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分类计价,逐步推行分质供水、超额加价等办法。

第四十条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加强水源保护。要合理开发水资源,防止超采地下水。各地应分工程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并向社会公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要纳入农村饮水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并落实具体保护措施。第四十一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应限制发展城镇、村镇和厂矿企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应先予报请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严格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加强禽畜养殖环境管理。严格禁止在河道、水库、堰塘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化肥等形式的肥水水产养殖活动,要防治“水葫芦”等有害生物的生长,确保供水水源不受到污染和人为破坏。

第四十二条 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水质监测点。对于集中供水工程,要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对于分散供水工程,要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第九章 奖罚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对在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或单位,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停止安排项目。

第十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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