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8〕111 号

2024-04-28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8〕111 号(共7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8〕111 号 篇1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8〕11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弱点、难点和事故多发的领域。为保障我省农村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健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村委会专人监管,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各地要及时聘用交通协管员,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延伸到农村道路。有条件设立交警中队的乡(镇),要强化其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未设立的要加快推进乡(镇)派出所协管工作步伐,依法委托乡(镇)派出所行使交通安全执法权。

二、切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路政)、安监、建设、农业、工商、经贸、国税、地税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整治重点内容包括:对无(假、套)牌、无(假)证、挪用号牌及报废、拼装、自行改装的机动车、拖拉机(含变型、多功能拖拉机,下同)要依法予以查扣,对其驾驶人、所有人要依法处理,特别是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要当场予以查扣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安全标准(其中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要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暂扣半年以上不来认领的机动车、拖拉机按无主废旧车辆移交当地财政部门,依法公开进行销毁处理;对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机动车和拖拉机违规装载等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予以查纠;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要依法对驾驶当事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及相应的罚款;对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而驾驶运输经营车辆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从严处罚;对未投保“交通事故强制险”的机动车辆要予以当场查扣,并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其所有人予以处罚;对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要责令其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在农村道路占道设摊、堆放杂物和晒粮打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人为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纠;对外挂机动车、拖拉机要全面清理,严格执行检验规定,引导其回迁落户(经贸、质监、农业等部门要及时修订适合我省实际

情况的变型拖拉机地方技术标准),对不符合我省注册登记规定的外挂拖拉机要开展联合整治,促使其回原籍地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农村未上牌摩托车(特别是未列入国家发改委上牌目录的摩托车)、拖拉机补办注册登记的处理意见和引导政策,简化办牌办证程序,方便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拖拉机办理牌证;简化农村地区新增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程序,适当减免注册登记费用,推行购车缴税、注册登记、检测检验“一站式”服务,确保新增摩托车、拖拉机手续完备,切实提高农村地区摩托车、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和检验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乡(镇)、村委会和有关单位落实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行业部门路面管控和交通稽查等监管工作情况,交通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信访件办理情况,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情况,上级有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等。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召开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联席会议,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工作报告等制度,积极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有效减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四、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投入,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物理隔离设施等安全防护设置,提高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对新列入农村道路硬化计划的公路,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农村公路技术规范及《福建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安保项目必须落实“三同时”制度,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设计审核关和竣工验收关。对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含桥梁)安全防护设施,各级政府要组织全面普查,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未达到农村公路等级要求的要参照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到位;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交通和公安交警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抓紧整改,短期内不能根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对重要路段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要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有效保障农村道路建设成果。

五、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要求,强化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目标责任和检查、考核、奖惩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落实。要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村民自筹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机制。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农村道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和《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建、养、管各环节科学的工作机制。除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外,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

常管理、养护支出。

六、切实加快农村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农村地区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认真规划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逐步把公交线路延伸到符合通行标准的乡(镇)、村,清理、规范农村客运收费的优惠政策,适当减免农村客运车辆附加费、运管费、养路费等相关费用,切实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的负担。各级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公交化经营,要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线的开行线路、班次,扩大客运班车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客车通达深度。对客流量小的线路,可采取灵活的片区经营、滚动发车、循环运营方式,提高车辆实载率;对新开行的客运线路,可视情开行隔日班、周末班、赶集班车。依法打击农村道路低速载客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的非法载客行为。鼓励发展适合农村客运特点及市场需求的高效低耗型客车,逐步提高车辆档次,增强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对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规划、交通、国土、建设等部门要简化立项、建设、用地等审批程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交通部门要提高其建设补助标准,加快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步伐。

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借助 “平安畅通县(区)” 创建活动的平台,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为载体,全面普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各级公安交警、农机部门要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建立机动车(拖拉机)、驾驶人交通事故、农机事故、超限超载和交通违法等信息台帐,并定期予以曝光。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各种媒体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舆论氛围。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学生中深入开展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各级交通部门要利用车站、公路收费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人员流动性大的密集场所,认真组织实施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乡(镇)、村委会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等单位要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职责,组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八、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工作;对职能部门出现监管不力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强化责任倒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各级监察机关、各相关部门的督察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8〕111 号 篇2

安全监管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10〕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9〕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营运和生产经营企业、机关事业用车单位是本企业或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负责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道路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政府及有关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

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中长期规划;

(二)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及措施;

(三)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道路交通重大事 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

(五)有效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和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中的利用,并对各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办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各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办负责协调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编制工作,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

(六)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

(七)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道路交通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八)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相关产业的政策引导和扶持,积极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设备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加强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

(九)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加强道路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出行意识,对在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防止道路交通事故、参加道路交通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第三章

有关部门(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道路交通相关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领域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道路交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道路交通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措施,定期向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道路交通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

(六)参加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加强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驾驶员安全教育,建立完善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公务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有效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二)督促相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经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督促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第七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含高速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政府制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具体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四)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建议,报本级政府并配合开展隐患整治工作;

(五)负责全省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严把车辆报牌关、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关和发证关,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动车检测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六)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恶劣天气条件下主要路口的交通巡逻管控;

(七)依法查处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参与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八)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九)负责颁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会同有关部门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十)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管,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监督检查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省际、市际客车、旅游车等)、重型货运(含危货)车辆和半挂牵引车行驶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引导和鼓励校车安装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

(十一)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总和治理和机动车非法改装清理整顿,依法查处报废汽车上路行驶行为;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营运车辆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客运企业公布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严重违法的运输企业和客运 车辆名单。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检查督促省际、市际客运车辆和旅游车辆的安全设施设备情况;

(二)负责监督管理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费用纳入公路建设项目概算,落实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三)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经费和管理工作,逐步完善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设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实行考核;省级讲台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养护定额和养护工作考核办法;

(四)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

(五)按照职责开展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公路危险路段的隐患整治工作;

(六)负责营运车辆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省管理中心、设区市管理分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我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引导督促道路交通运输营运企业建立企业动态监控平台,督促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

(七)组织有关部门查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无牌、无证、报废等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

(八)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汽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规定实施培训,负责汽车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工作,严把营运驾驶员准入关;

(九)负责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城市道路建设、养护,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组织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整治;

(二)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和风景名胜区内所属道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城市公交汽车安全设施配备;

(三)负责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城市道路管理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鼓励、引导公共交通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

(五)督促城市道路交通建设项目业主将安全设施费用纳入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概算,按照“三同时”要求有效落实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第十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农田、场院等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负责对农机驾驶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考核发证,严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牌关;

(三)负责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落实道路交通(主要是指校区道路、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指导督促各类学校校区内的道路交通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二)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安全出行意识和能力;

(三)建立健全校车档案信息管理,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监督管理,打击各类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非法、违法行为;

(四)引导督促学校校车安装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公司职责

(一)确保高速公路道路完好率、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齐全;

(二)发生交通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为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救援提供便利与相关支持,积极配合高速公路交警部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施救清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遇有高速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应当执行公安机关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理措施,并及时发布有关交通管制信息;

(四)在高速公路沿线、路口、服务区、停车区等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发布路况、气象信息。

第十三条

水利部门职责

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工地相关运输车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运输车辆信息资料,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各类无牌、无证、报废工程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经济贸易部门职责

(一)承担机动车生产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进行检查,对严重为归的生产企业,报请国家工信部撤消其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产品公告;

(二)组织协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三)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装车非法生产点;

(四)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机动车辆非法改装生产进应企业。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和检验资格许可,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校标,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修订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地方标准;

(四)负责场(厂)机动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逐个;负责监督检查从事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白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对车辆强制性产品实施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对缺陷汽车实施召回制度;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清理整顿各类非法生产车辆的生产经营点。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严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许可关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不予登记;

(二)对已被撤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据有关职能部门的抄告加强监管,对拒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依法予以插处;

(三)在职责肥沃内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行为。

第十七条

旅游部门职责

(一)负责旅游业企业(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逐个,检查督促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监督检查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租用或聘用有资质的车辆或人员参与旅游运输;

(二)指导督促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业的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参与职责范围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副地质公园、矿山公园景区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公园管理部门做好景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文化部门职责

负责指导、监督文化部门管理的各类文物保护单位作为旅游景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逐个,督促其制定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所监管旅游景区所辖范围内的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条

林业部门职责

负责指导和监督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景区、保护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民族与宗教事务部门职责

负责指导协助做好重点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逐个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宗教活动场所配合所在旅游景区做好道路交通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二条

海洋与渔业部门职责

负责海、海豚自然保护区所属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铁路安全监督部门(含地方铁路)职责 负责铁路道口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计划,将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一并纳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道路交通相关企业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采用先进工艺技术,限制和淘汰技术落后产能,推动道路交通安全设备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三)在审核、审批或核准新建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负责审查是否具有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条件,并将安全生产设施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合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人事部门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指导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负责道路交通生产经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职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工作,监督发生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做好工伤人员的待遇补偿。

第二十八条

监察部门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查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将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积极推广道路交通相关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一)督促所监管道路交通运输企业机动车制造企业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生生产责任制;

(二)督促所监管道路运输和机动车制造企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三)参与或组织开展所监管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第三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依法审查修改道路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对有关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依法受理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十二条

司法部门职责

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第三十三条

新闻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重大政策和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二)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宣传活动。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职责

(一)组织组织政府确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任务;

(二)督促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宣传活动。

第三十五条

台办部门职责

负责协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伤、亡的台湾同胞的有关事项,配合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外事部门职责

负责协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伤、亡的涉外人员的有关事项,配合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侨务部门职责

负责协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伤、亡的涉及华人、华侨、侨眷的有关事项,配合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卫生部门职责

负责突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第三十九条

统计部门职责

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内容,并定期公布。

第四十条

气象部门职责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第四十一条

通信管理部门职责

(一)指导、鼓励电信运营业积极开展和推广GPS卫星定位系统服务业务,建立健全GPS使用状态信息、资费使用情况告知等服务制度;

(二)组织电信运营商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提供能通信保障。第四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门职责

负责对道路交通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协助有 关部门积极推广应用行驶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

第四十三条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二)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道路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

第四十四条

民政部门职责

协助做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遗体接送、火化等相关善后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设区市中、县(市、区)有关部门与省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各地实际作出界定。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其他业务的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每月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控制目标进度、道路交通开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委托政府安办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尖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和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并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3人一起死亡5人以上(含5人)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于10人以上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或第3起5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道路交通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于5人以上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或第3起3人以上死亡以上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第五章

第五十一条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五十二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8〕111 号 篇3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4号 【发布日期】2006-01-02 【生效日期】2006-0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闽政办[2006]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成立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刘德章 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

副主任:叶双瑜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李 川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委 员:钟安平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李德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朱 清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毓寰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知瑞 省建设厅副厅长

檀云坤 省农业厅副厅长

陈文加 省卫生厅副厅长

陈青文 省财政厅副厅长

丛 林 省科技厅副厅长

吴庭锵 省交通厅副厅长

黄家铭 省林业厅副厅长

刘子维 省水利厅副厅长

卢士钢 省公安厅副厅长

朱国平省监察厅副厅长

施祖美 省教育厅副厅长

吴 赳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潘崇奎 省工商局副局长

陈继梅 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徐桂春 省粮食局副局长

叶南斗 省环保局巡视员

黄建成 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孙颖杰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陈为坤 南昌铁路局副局长

张 猛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

陈积忠 省供销社副主任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办公室主任由钟安平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李德仁等同志担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对市、县机构改革的部署,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的职能,同时承担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8〕111 号 篇4

豫政办 „2005‟2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提高我省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森林防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感

森林防火是国家防灾减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公益性事业。当前,随着造林绿化事业的快速发展,全省森林防火任务日益艰巨,但是基层组织机构不健全、财政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森林防火事业的发展。近年来,全省森林火灾发生的数量和损失呈上升趋势,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损失。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抓紧抓好。

二、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管理水平

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由政府首长任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护林防火指挥部,并设置负责日常工作的办公室,形成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各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重点村也要成立相应的护林防火组织,明确护林防火责任人。在乡镇以上的行政交界区域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范围和责任,定期召开联防会议,做好联防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省、市和重点森林火险县的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和预警监 测中心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装备建设信息传输、预测预报及决策指挥网络。

三、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加快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切实加大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森林防火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同级地方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森林防火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森林火灾预防资金、扑火装备及森林消防队扑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大力支持预测预警、交通通信、林火阻隔、扑救指挥系统建设;林业部门的生态效益补偿金优先用于森林防火建设;林区风景区要把门票收入的5%—15%用于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森林防火配套资金,并严格管理,保障国家和地方各级森林防火资金足额到位,充分发挥效益。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按照森林防火费用由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探索森林火灾有偿防控和救助模式。凡新造林地,要按标准配套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在林区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3 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配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做到防火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立森林火灾扑救补偿机制。森林消防队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费用由森林火灾的肇事单位、个人给予补偿;火灾原因不清的,由林权所有者支付;森林火灾的肇事单位、个人或林权所有者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政府补助。具体补偿标准由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并完善森林防火政策,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税务部门免征车辆购置税;交通部门免收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包括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部门免收各类风景区及保护区门票及停泊费用;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建立森林防火专用通讯网络,免收森林防火专用电台、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广播电视、宣传部门要将森林防火宣传纳入公益宣传范畴,免费播放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森林火险预报;气象部门免费开展森林火险气象等级监测和预报工作,适时组织人工增雨灭火;通信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林区的通讯网络建设,保障森林防火通讯畅通,联系有关部门免费提供森林火灾报警专用电话。

四、搞好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

森林扑火抢险救灾情况紧急、危险性大、技术性强,必须由专业、半专业的森林消防队伍来承担。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切实做到规范管理,强化训练。2007年以前,重点林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起20—30人组成的专职森林消防队,所有林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半专职森林消防突击队;平原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季节性森林消防队。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各村民委员会也要组建相应的森林消防队或义务森林消防队。对已组建的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装备水平,加快队伍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步伐,保障队伍“建得起、养得住、用得上”。专职或半专职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标准由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制订。要充分发挥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在扑火中的重要作用,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定期进行扑火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不断增强扑火力量。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森林消防队员的工资、福利和有关补助的足额发放。所在单位要安排队员参加人身意外事故保险,及时为队员缴纳保险费用。森林防火部门要加强与林区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尽快建立信息反馈和灭火救援联动机制。改革森林火灾扑救中的资源配置方式,逐步建立分级布局、联动作战、装备精良、设施配套的森林火灾专业扑救体系。

五、加强法制建设,建立森林防火奖惩机制

要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对火灾案件坚决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要结合“四五”普法规划,采取多种方式,坚持不懈地深入宣传防火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法制意识。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森林防火法律法规,不断推进森林防火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

建立森林防火安全督查制度。各级政府应适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森林防火工作督查,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制、火源管理、防扑火预案、扑火前线指挥工作规范、专职指挥员培训任职考核、森林火灾报告等制度,促进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严格森林防火工作奖励制度。各级政府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每3年表彰1次。人事及监察等部门要把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建立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特别要加大县、乡、村三级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不履行森林防火职责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措施不落实造成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实施森林防火科学化

认真落实森林防火岗位技能分级培训制度。省、市两级森林防火分管领导、防火办主任必须接受国家举办的防火指挥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省森林防火部门负责市级森林防火指挥员、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业务培训,每年进行1次,为期3—7天;各市森林防火部门负责市级重点森林消防队长、县级扑火指挥员、县(市、区)林业局局长、乡镇长的业务培训,每年进行1—2次,为期2—4天;各县(市、区)森林防火部门负责对乡镇长和林业站站长、森林消防队员及村级森林防火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进行2次以上,每次培训1—3天。

各级政府要加强森林防火科研机构、基地和队伍建设,推进森林防火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加大预防预警科学及管理学的研究力度,推广运用计算机网络和3S(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卫星定位)等技术,组织科技人员开展全省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和预防技术的科研攻关,加强新型高效防火装备及指挥决策的科学研究工作,全面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科技水平。

七、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具体责任人。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具体要求:一是乡级以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高效精干;二是森林防火指挥 部要明确其成员的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加强对火灾预防工作的领导,并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三是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四是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五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真正建立起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部门齐抓共管、政府全面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8〕111 号 篇5

关于分解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工作任务的通知

闽政办〔2003〕119号

(2003年9月30日颁布实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建设厅、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物价局、统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3)147号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协调小组。省建设厅为牵头召集单位,协调小组成员包括省建设厅副厅长邹学栋、计委副主任陈毓寰、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魏克良、财政厅副厅长陈青文、地税局副局长叶木凯、物价局总经济师林作明、统计局副局长陈健、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副行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省建设厅。因机构改革和人事变更,协调小组成员发生变动的,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发文予以调整。

二、分解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工作任务。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共同做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工作。

(一)省建设厅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有关完善住房供应政策,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具体收入线标准和范围;合理确定高档商品房和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妥善解决因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公有住房和商品房权属登记、发证的问题;完善住房补贴制度、核定住房补贴标准;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各地可适当降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土地收益缴纳标准;依法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范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规则;加大公积金归集和个贷发放力度;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制;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和住宅产业政策,高度重视小城镇住房建设问题,制定和完善住宅产业的经济、技术政策,健全推进机制,鼓励企业研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建筑成套技术、产品和材料,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完善住宅性能认定和住宅部品认证、淘汰的制度;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调控作用;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市场秩序,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加快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等内容。

2.加强调研,深入研究分析我省房地产业的总体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总体的评价,针对房地产一、二、三、四级市场的不同状况,分门别类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意见,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二)省国土资源厅

1.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要调控土地供应,控制土地价格。

2.对高档商品房建设,对积压较多的地区,要控制此类项目的建设用地供应量,或暂停审批此类项目。

3.要合理确定各类房地产的用地的布局和比例。各类开发区以及撤市(县)改区后的土地,都要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

4.加强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要健全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供应制度,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下放土地规划和审批权限。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纳入政府统一供地渠道,严禁私下交易。

5.进一步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严禁以科技、教育等产业名义取得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后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与乡村签订协议圈占土地,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6.研究制定适应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高档住宅等不同用途的差别地价政策。

(三)省财政厅

1.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

2.加大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力度,切实推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3、各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需要政府承担的费用,由各地财政结合当地信息化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一并落实等。

4、会同省建设厅等部门研究制定加强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政策措施。

(四)省计委

1.关于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各地要编制及修订完善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强对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

2.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分析比较,提出宏观指导意见。

(五)省物价局

1.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严格审定销售价格。

2.清理并逐步减少建设和消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多渠道降低建设成本。

3.从“三材”价格入手,从原材料到施工全过程的价格进行调查,了解掌握房地产价格的真实成本。

(六)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1.要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房地产贷款监管,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制,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清理不规范的担保机构,加快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完善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2.对全省的房地产贷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分年度统计各类商品房空置率的不良资产情况,并提出下一步如何支持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七)省地税局

1.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中有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

2.针对一、二、三、四级房地产市场的税收现状,提出促进房地产市场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

(八)省统计局

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并适时根据有关统计数字和实际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因地制宜解决当地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8〕111 号 篇6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5]203号 【发布日期】2005-11-28 【生效日期】2005-11-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05]2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2005]1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其适用范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执法部门合法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关或组织及其执法人员。

二、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

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三个方面。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责任单位。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梳理本部门、本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系统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进行;接受合法委托开展行政执法的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由委托机关组织进行。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是人民政府的,其行政执法依据由具体承担审核、实际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梳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级要求明确本级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责任单位。

2.基本要求。应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要注意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与行政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力求准确;注意与本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行政执法职权相衔接,力求完整。梳理时,要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格式详见附件。

3.审核与公布。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应于2006年1月底前报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编办,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编办审核,并于2006年4月15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相关部门和组织,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设区市、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逐级报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级做法,切实做好本级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审核与公布工作。

4.时间安排。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工作应在2006年4月底前结束。

(二)分解行政执法职权。

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认真做好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分解方法如下:

1.基本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根据本部门、本组织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将本部门、本组织的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分解到内设的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工作标准和要求。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时,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本部门、本组织的行政执法权限。

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要坚持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既要理顺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关系,避免交叉重复,做到行政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到执法机构之间、执法岗位之间的行政执法职权相互衔接。内设执法机构多、执法领域广、执法任务重的部门,可以实行部门内的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执法部门内设的多个执法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为主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为主实施的部门应当主动同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

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发生交叉时,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协调。涉及行政执法依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工作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涉及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行政执法职权问题,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解决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2.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凡未依照《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9号令)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时间安排。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应当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

(三)确定行政执法责任。

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要确定具体的行政执法责任。确定原则和要求如下:

1.确定原则。依法赋予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要确定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并针对其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2.具体要求。省政府将制定《福建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就确定行政执法责任作出规定;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结合本部门、本组织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就确定行政执法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3.时间安排。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工作要在2006年8月底前完成。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办法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评议考核的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三)评议考核的内容。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和案卷质量情况等。

(四)评议考核的方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上级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评议考核相结合;可以与依法行政情况考评、政府及其部门绩效评估等结合起来,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要将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内部评议要重视通过案卷评查等考核行政执法的质量,外部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外部评议情况要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要积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等新的评议考核方法,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效能办等部门,组织起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并于2006年10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根据“评议考核方案”的要求,及时研究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专业标准,送省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机制,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实抓好。

(一)追究责任的方法。

对违反法定义务、行政执法绩效较差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评议考核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被处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负责人要作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或者相关法律知识贫乏、岗位执法绩效差的行政执法人员,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结合评议考核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特别是重大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监察机关、效能办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作出处理;对负有行政执法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法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追究责任的要求。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行政执法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不枉不纵。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五、切实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现阶段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这项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在省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效能办等部门配合,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要切实加强领导,要尽快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务求收到实效。

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要逐步制定或修订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监督、公民投诉、控告、检举等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注意总结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做法和经验,认真研究工作中的问题,切实加强制度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与推进依法行政的学习、宣传和培训结合进行,使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熟知职权,明确责任和义务,认真履行职责;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其内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评议。要不断总结、推广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不断巩固取得的成效,不断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落实本实施意见。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附件: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格式(范本)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格式(范本)

福建省××厅、委、局、办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写执法机关全称)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福建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福建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写授权组织全称)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福建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福建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

(三)受委托执法的机关或组织(写全称)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福建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福建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写全称):

实施主体名称(写全称):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福建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福建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名称(写全称):

实施主体名称(写全称):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福建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福建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

(三)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项目名称(写全称):

实施主体名称(写全称):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福建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福建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

(四)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项目名称(写全称):

实施主体名称(写全称):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福建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福建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

(五)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项目名称(写全称):

实施主体名称(写全称):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福建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福建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

(六)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项目名称(写全称):

实施主体名称(写全称):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福建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福建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

(七)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项目名称(写全称):

实施主体名称(写全称):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福建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福建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

(八)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项目名称(写全称):

实施主体名称(写全称):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法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第××条(行政法规)

……

3.《福建省××条例》第××条(地方性法规)

……

4.《福建省××规定》第××条(省政府规章)

……

5.《××××规定》第××条(国务院部门规章)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8〕111 号 篇7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8]14号 【发布日期】2008-03-26 【生效日期】2008-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意见

(甘政发[2008]1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和全国防沙治沙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防沙治沙工作再上新台阶,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全省防沙治沙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我省防沙治沙工作成效显著。多年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防沙治沙工作,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全省防沙治沙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截至2006年底,全省累计完成防沙治沙491.34万公顷,占沙化土地总面积的40.83%。据2004年第三次全国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监测结果,全省沙化土地总面积比1999年减少了8.36万公顷,平均每年减少1.67万公顷。沙区生态环境有了一定改善,先后探索出了一系列改善生态、发展沙区经济的防沙治沙模式,初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防沙治沙工作机制,为推进全省防沙治沙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防沙治沙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从第三次全国荒漠化和沙化监测结果看,当前我省荒漠化和沙化的威胁大、局部地区沙化严重,防治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全省现有沙化土地1203.46万公顷,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28.26%,分布在8个市州的24个县市区。在400多万公顷具备治理条件的沙化土地中,按照现有的速度进行治理,至少需要几十年才能完成。还有258万公顷的土地介于沙化与非沙化之间,沙化趋势明显,如果利用不当,极易变成新的沙化土地。民勤和敦煌绿洲正面临着成为“第二个罗布泊”和“第二个楼兰古国”的生态危机,玛曲县天然草地沙化呈现总体扩展、面积增加、程度加重的严重态势。全省因土地沙化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亿多元,间接经济损失高达16亿多元,严重影响着全省460多万沙区人民的生产和生活。

(三)搞好防沙治沙工作意义重大。搞好防沙治沙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护和拓展沙区人民生存与发展空间的现实选择。我省是全国防沙治沙重点省份。沙化土地集中分布的河西地区,是古丝绸之路和欧亚大陆桥的重要通道,是东西部经济的纽带和国家经济重点西移的战略要地,是国家粮食、有色金属及国防工业的重要基地,有着独特而重要的战略地位。河西地区是全国四大主要沙尘暴源区之一,北部广袤的沙漠直接危及到河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也威胁到全省乃至我国西北、华北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沙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沙治沙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防沙治沙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努力改善沙区生态状况。

二、全省防沙治沙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奋斗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防沙治沙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合理利用”的方针,以着力解决好民勤、敦煌和玛曲沙化问题为突破口,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实行政府主导、流域统筹、依托工程、全民参与、产业促进、建保并重,逐步形成以水资源合理配置、林草植被为主体的沙区生态安全体系,推进沙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五)基本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发挥生态系统自然修复功能,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改善生态环境与促进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国家支持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依法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六)奋斗目标。采取综合措施,全面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力争到2010年,通过划定封禁保护区实现封育保护面积847万公顷,完成治理面积108.3万公顷,使重点治理地区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力争到2020年,使全省大部分可治理的沙化土地得到治理,沙区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到本世纪中叶,全省可治理的沙化土地基本得到治理。

三、认真搞好防沙治沙布局和规划。

(七)明确分区治理策略。依据全省沙区地形地貌、水文、气候、沙化土地现状、目前存在的问题、治理方向的相似性及地域上相对集中连片等因素,将全省沙区划分为干旱沙漠边缘及绿洲类型区、半干旱沙地类型区、高原高寒沙化土地类型区等3个治理类型区。在干旱沙漠边缘及绿洲类型区,以保护河西沙区现有天然荒漠植被和绿洲为重点,科学合理地营造乔灌草、带片网相结合的防风阻沙林网、林草带,遏制沙漠化土地扩展趋势,保护绿洲生态安全。在半干旱沙地类型区,即毛乌素沙漠南缘环县北部沙区,实行舍饲禁牧,保护好现有林草植被。在高原高寒沙化土地类型区,即玛曲沙区,切实加快固沙覆草技术研发推广,防止草原沙化的扩大。

(八)认真编制并严格组织实施规划。沙区市县政府要以《全国防沙治沙规划(2005―2010年)》和《甘肃省防沙治沙规划(2006―2010年)》为依据,与本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相衔接,与建设节水型社会和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相结合,科学编制地方防沙治沙规划。要明确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并将规划任务分解到年度、细化到项目、落实到地块。当前重点是抓紧编制石羊河、黑河、疏勒河三大内陆河流域及民勤、敦煌等风沙危害重点区的防沙治沙规划,作为省级重点工程先期启动实施,并逐步争取国家立项支持。同时,要认真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规划任务按期完成。

四、加强土地沙化预防工作。

(九)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及应急体系。要建立健全荒漠化和沙化监测及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体系。在现有监测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监测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充实技术力量,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省、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沙化情况的监测,快速、及时地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荒漠化和沙化状况及发展趋势,科学评价本地防沙治沙绩效,定期公布监测结果,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要突出抓好敏感地区的沙化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措施,遏制沙化进一步扩展。要按照省政府颁布的《甘肃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认真编制和完善各级沙尘暴灾害应急组织体系,做好灾情报送、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全省重大沙尘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切实保护好沙区植被。要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04〕2号),在全省沙区全面实行封山禁牧。沙区市县政府应当制定保护现有沙区植被的有关条例或制度,严禁滥开垦、滥放牧、滥采挖和开垦戈壁,切实加强植被保护,杜绝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要进一步加强对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和防火工作,促进沙区林草植被恢复。

(十一)严格控制防风固沙林采伐。要严格控制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更新改造。对于乔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因林木老化、病虫害等原因确需进行抚育更新的,必须事先在其附近形成接替林网和林带,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采伐。对于萌蘖能力强、需要通过平茬等技术措施促进更新的灌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采伐,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严禁砍挖现有灌木林进行重新造林。对林木更新困难地区现有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得批准采伐。

(十二)划定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对全省沙区目前暂不具备治理条件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而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要有计划地依法划定封禁保护区,实行严格的封禁保护,促进植被天然恢复。依据《甘肃省防沙治沙规划》,全省沙区由东至西划分为14个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沙区市县政府要妥善安排好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确需进行修建铁路、公路、采矿等建设活动的,必须严格按程序评估和审批。

(十三)强化沙区水资源管理。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搞好水资源的规划和管理,统一部署、科学配置内陆河流域的水资源,改变沙区传统的农耕经济方式,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变以面积定产为以水定产,大力推进滴灌、渗灌等节水新技术,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证制度,有计划的采取关井压田等措施,严格控制沙区地下水开采,逐步提高生态用水的比例。

(十四)加快沙区能源结构调整。沙区市县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发展替代燃料,因地制宜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沼气等能源,有条件的地方应鼓励农牧民营造薪炭林。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广节能技术,提高能源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用能对林草资源的破坏。在沙区开发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时,要优先解决好当地农民的能源需求。

(十五)实行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沙区从事营利性治沙、开发建设等活动,应当提交有防沙治沙内容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开发建设中应当有防沙治沙方案,并将治理资金列入项目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五、坚持科学治理、合理利用。

(十六)坚持科学治沙。要遵循科学规律,加强防沙治沙的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研究,总结和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科学防沙治沙,提高防沙治沙效果。要围绕当前防沙治沙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筛选一批防沙治沙科研项目,开展跨部门、跨学科联合攻关,力争在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要遵循植物地带性分布规律和生态适应性原理,选育适应性广、抗逆性强的植物新品种,探索科学的植被配置模式。要对现有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进行科学组装配套,大力推广。要加强对基层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实行重点工程科技人员负责制,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争取到“十一五”末,全省防沙治沙科技贡献率达到45%以上。

(十七)坚持综合治沙。要针对防沙治沙的复杂性,统筹沙区生态改善和经济发展,实行林业、农业、水利、扶贫等各种措施多管齐下,贯彻生态优先原则,实行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重点防治与区域防治相结合,人工治理和自然修复相结合,综合防治,标本兼治。建立和巩固以林草植被为主体的沙区生态安全体系。河西内陆河流域要实行“南涵水源、中保绿洲、北防风沙”的流域治理方略。上游要加大祁连山生态保护力度,确保来水量;中游大力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改变高耗水的传统产业模式,充分利用当地日照时间长、昼夜温差大等地理优势,大力发展高效节水产业和特色产业;下游大力压缩传统农业面积,构建高效农林牧复合系统,同时对退耕地加强管护,防止新生沙化和就地起沙。要切实加强张掖、民勤两个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的建设与管理,认真开展政策机制创新、技术模式研究、产业开发探索和综合治理实践,为全省综合防治出政策、出机制、出技术,为同类地区提供样板和模式。

(十八)坚持依法治沙。沙区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沙区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造成土地沙化及水土流失、非法征占用沙化土地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条件和手段,提高执法和监督水平。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保护生态环境道德教育,提高全民依法治沙意识。

(十九)加大治理力度。要按照国家批准的方案,继续实施好在建的三北四期、退耕还林等防沙治沙重点工程,突出抓好工程质量管理,加快治理步伐。要进一步加大工程建设质量的检查核查力度,对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管,实行严格的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沙区城镇村庄、厂矿、部队营区、国防工业基地、农牧渔场经营区、铁路、公路、水库周围的沙化土地,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分别由责任单位负责,按照市县政府下达的治理责任书进行治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责任单位的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十)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在有效治理和严格保护的基础上,要积极引导各种经济实体充分利用沙区优势资源,按照“禁开荒、慎用地、多采光、少用水、新技术、高效益”的原则,发展沙区特色产业。要扶持一批竞争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开展资源培育、生产加工、运输贮藏和市场营销。鼓励结合农业、林业、畜牧业结构调整,以公司加农户的形式建设沙区灌木林、药材和牧草基地,实行集约经营。大力发展沙区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发展沙区旅游业及其他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沙区经济发展。

六、建立和完善沙区生态建设优惠政策体系。

(二十一)建立防沙治沙财政投资政策。沙区市县政府要在积极争取国家投资的基础上,按照防沙治沙规划,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沙治沙专项资金,逐步建立稳定的防沙治沙资金投入机制。在沙区安排的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设、草原建设等项目,凡涉及防沙治沙内容的,都要按有关规定搞好防沙治沙。要进一步拓展防沙治沙筹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以其他形式资助沙化土地治理,并积极争取国际援助和海外捐助,增加防沙治沙投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对防沙治沙重点科技支撑项目予以扶持。

(二十二)完善沙区土地使用优惠政策。沙化土地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落实经营主体,按照签定的合同,限期进行治理。国有沙化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拍卖、出租或无偿划拨给有能力的治理者;集体拥有的沙化土地可以采取各种灵活的方式,将其使用权、治理权和利益权打捆承包或拍卖给治理者。无论哪一种沙化土地使用权流转形式,只要能确保其经营者以生态建设为主体,有利于沙区植被的恢复,都可鼓励进行尝试。使用国有沙化土地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保持70年不变,治理的沙化土地可以享受国家治沙工程的投资或补助,治理后的沙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二十三)加大防沙治沙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防沙治沙项目,有关银行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做好各项金融服务。按照国家投资防沙治沙工程建设的政策,对从事沙化土地治理单位和个人的贷款,按中央及省级财政有关规定给予贴息。要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有条件、有生产能力、守信用的农户通过防沙治沙、发展多种经营实现增收致富。

(二十四)建立沙区生态补偿机制。沙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采矿、挖煤、采油、采汽、有色金属等开发工程项目的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鼓励单位或个人以产业开发经营的方式从事沙化土地治理。治理形成的生态公益林经权威部门评估验收以后,政府以适当合理的价格予以收购,开发商收回资金后可以再次投入沙化土地治理。政府对收回的林地或草地,可以按照原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委托管护和经营。允许有实力有愿望的单位或个人收购经营青山绿地。

七、切实加强对防沙治沙工作的领导。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沙区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坚持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全面推行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将防沙治沙的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纳入政绩考核范围。要加强防沙治沙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全省防沙治沙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二十六)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大力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群众性防沙治沙的新机制、新办法。加大沙区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支持和投入,对农民进行相关科技知识的培训,建立和完善沙区农村医疗体系等配套措施,引导沙区群众成为防沙治沙、保护绿洲的主力军。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和其他社会团体在防沙治沙中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关心和支持防沙治沙事业。对在防沙治沙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

(二十七)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合作与交流。沙区市县政府要根据我国履行《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要求,加强履约能力建设,结合实际,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我省防沙治沙事业的发展。要努力开拓防沙治沙国际、省际合作领域,鼓励将省内防沙治沙技术向其他国家和省市区进行有偿输出和转让。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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