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4-04-17

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选7篇)

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1

近年来,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查出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为临夏经济社会有好有快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分析近两年的案件查办工作,办案工作形势比较严峻。2010年全州当年办案64件,2011年51件,数量下降幅度较大;今年元—3月案件全州新立案件10件,虽然与去年同期持平,但东乡、永靖、临夏县办案数为零,发展不平衡。如何进一步加强查办案件工作,我们认为,必须要认清形势,正视问题,强化措施。

一、要进一步认清办案工作形势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贺国强同志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提出,继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办发生在五个方面的案件。省委王三运书记在省纪委八次全会上指出,“清醒地看到反腐倡廉面临的环境条件复杂,始终保持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清醒地看到存在的消极腐败问题突出,始终保持打攻坚战的无畏精神;清醒地看到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利条件很多,始终保持打歼灭战的必胜信念。”马天民书记在州纪委十一届二次全会上指出,“要把查办案件作为保持党的纯洁性的重要措施,始终保持惩治腐

败行为的高压态势,对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有案必查、违纪必究。”提出了“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等领域的案件;严肃查办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失职渎职及背后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乡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五个方面的办案重点。今年,查办案件工作的目标明确,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随着反腐败斗争力度的加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违纪领域种类多样化,工作范围和具体内容的变化日趋广泛;二是查案外部环境复杂化,工作突破和案件深入的难度日趋增大;三是违规违纪对象高智商化,工作策略和工作条件的要求不断提高;四是作案手段隐蔽,办案方法和手段需要创新改进。

二、要进一步正视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全州查办违规违纪案件数量、质量情况看,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待于我们在今后工作中引起高度重

视。当前,全州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中,个别县(市)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对办案重视不够,思想认识存在误区。个别县(市)认为去年刚换届,县对上的情况不是很熟悉,急于查案会出问题,不谋办案;查办案件工作是待罪人的事,能不查的就不查,只求不出错,不求有成绩,不愿办案;喜欢上级转办,领导批办的被动案件,对辖区内的线索,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不够,不积极办案。还有的认为,教育是目的,处理是手段,处理从轻是爱护违纪者。

二是办案数量质量不稳定,发展不平衡。个别县(市)虽然重视案件线索的调查,注重问题了结,一些应该立案处理的问题,作了一般问题处理,立案标准不高,执行纪律不严的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查处失职渎职类案件比较多、查办有影响的经济类案件相对少,查处农村党员干部的案件多、查办“三机关一部门”案件少,查处一般性的案件较多、查办新领域的案件少的“三多三少”现象存在;县(市)人员变动相对比较频繁,办案人员缺乏,业务素质不高,责任性不强的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

三是案件线索来源单一,深挖细追不够。普遍重视信访线索排查,忽视从其它工作项目、执法机关拓展线索;在执法监察、专项治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只做问题上交,一般处理,没有从抓案件的角度,执纪的高度,进行立案处理;对一些司法机关已作出判决的党员或公务员,没有及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是办案制度坚持不够,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从全州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看,部分案件存在的问题有:

1、依纪依法办案方面。实体与程序并重要求做的不够,有的不严格履行立案审批程序,调查完毕才补办立案手续,有的没有立案决定书,更没有通知违纪者所在单位和本人的记载;有的处分决定运用条规不准确,量纪标准存在畸轻畸重的现象;有的立案案件进行组织处理,重数量轻质量,立案不准;有的案件调查周期过长,甚至久拖不结,超过了办案时限。

2、程序手续关方面。个别案件无立案登记表、无立案决定

书,无告知被调查人单位的记载;特别是乡(镇)办案,无立案程序、无调查材料、无审理报告、无基层组织的处理意见;解除行政处分无考察程序。

3、保障违纪者权益方面。政纪处分决定中没有注明申诉时限;处分决定无送达回执或者送达回执无本人签字;处分决定监督落实不够;对受处分党员考核鉴定制度执行不够。

4、证据材料收集方面。调查阶段提取的书证,无提取人属名和时间,无原单位确认意见,确认手续不全;重视违纪者的陈述,忽视旁证材料的提取。

5、文本制作方面。案件《调查报告》无调查人签名;错误事实材料写进了不应该写的定性意见和认错态度;审理报告中定性和量纪依据不详细;处分决定中对违纪资金无定性和处理意见。

6、案件管理方面。普遍没有执行查处一案,形成案件调查、案件分析和案件总结的“一案三报告”制度,没有从警示教育,分析根源,规范行为的角度去分析研究,提出治本方面的措施办法,查办案件的责任意识不够强;县(市)纪委监察局普遍对基层办案管理指导不够。

7、归卷不规范。装订不整齐,材料不齐全,顺序不规范,卷面书写不整洁;备案案卷材料不全。

以上这些问题,如果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我州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水平难以提高,质量无法保障,治本功能很难发挥,科学化办案很难实现。

三、要进一步强化抓办案工作的措施

面对当前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的高要求,党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进一步加强案件查办工作,提高办案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案件查办工作的治本功能,今后要突出抓好以下几点:

1、要进一步提高对查办案件工作的认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案件查办工作提高到坚决反对腐败的政治态度,维护党纪政纪的工作责任,体现工作能力的集中表现来认识,走出思想上的误区,认识上的盲区,树立有案不查是工作失职,有案办不了是工作不称职的思想。以查办案件的实际工作,服务中心,促进跨越发展;以查办案件的实际成

效,树立威信,发挥职能作用;以查办案件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维护党纪政纪。

2、要树立“三个观念”、处理好“三个关系”。案件查办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我们在办案前树立“三个观念”。一是树立大局观念。查办案件工作,要紧紧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来开展,在战略决策上、在查办的时机和方式的把握上,紧贴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使查办案件起到维护和促进的作用。二是树立中心观念。查办案件要服从服务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把监督检查政策落实保证政令畅通作为查办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树立群众观念。要始终站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紧盯群众反应的热点难点开展案件检查工作,把群众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查案工作是否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准。在案件查办中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量与质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既要注重案件的数量,更要注重案件的质量;既要按照党纪政纪规定查处各种违纪案件,更要集中力量查处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二是处理好宽与严的关系。既要严肃打击少数腐败分子,又要对主动交待问题,有重大立功情节的,就要按规定从轻处理。三是处理好查与防的关系。坚持查办案件惩处腐败分子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才能从源头上解决和预防腐败问题。

3、要进一步加强对案件查办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全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案件查办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查案工作。重视查案工作,要真正做到三个倾斜。即:纪委书纪的主要精力向办案倾斜;纪检监察的工作部署向办案倾斜;对纪检工作的检查考核向办案倾斜。支持查案工作,要做到办案人员、办案经费、后勤服务三个保障。在案件查办中,要发挥好组织协调的作用,坚持与司法、审计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办案协作机制,联合办案,职能互补,提高办案效率。

4、要把握关键环节,拓展案件线索。要狠抓上级批转要结果信件、群众署名举报、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强农惠农

政策落实中干部与民争利等案件的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立案;要建立案件线索评估制度,要组织力量对各种案件线索认真进行评估筛选,不能放过一件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要对决定初核的线索,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事实不清的,一律不研究,不了结。经过初步核实,证实举报基本属实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在监督检查环节,要加强对各级纪委调查处理重大线索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初核了结案件的审查,防止发生大事化小,瞒案不报的问题。

5、要进一步加强办案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水平。新时期,党中央、中央纪委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明确要求。建设好办案队伍,就要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要选配好案件检查工作人员。对责任性不强,工作能力欠缺,纪律要求不严,办案作风不实的人员,及时调整,及时换岗,保证有案就有人办。二要提高办案人员的政治素质。通过办短期集训班、安排脱产专业培训等形式,使办案人员系统学习法律、金融、经济以及办案业务知识,树立正确的执纪执法观。三要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技能。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派优秀干部参与办案一线,进行实践锻炼,提高做政治思想工作的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调查取证能力、谈话询问能力、协调配合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成为查办案件的行家里手。

6、要严格办案程序,规范办案工作,提高案件质量。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精神,严格程序,规范办案。严格办案程序,就要严把受理、核实、调查、审理、处理和执行六个程序,保证每个程序合法,有效。规范办案工作,就要落实好参加案件检查的不得参与案件审理,确保查审分离;参加案件初审的人员不能参加申诉案件复审,申诉案件,确定专人负责复审、复议、复查、复核,确保审查、审复职能分离;在领导分工上,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分管案件检查的领导不得同时分管案件审理,严格执行查审分离,审复分开制度,保证内部监督效果。坚持“一案三报告制度”,发挥好查办案

件的治本功能。要认真贯彻中纪发[2005]7号《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精神,办案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案件检查条例》《案件审理条例》等一系列党纪政纪法律条规,把办案活动置于法律和条规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进一步树立依纪依法办案理念,坚持安全文明办案,树立好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敬、可信”的形象。提高办案质量,不仅要落实“二十四字”办案要求,把办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更要注重查办案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还要注重是否有利于促进转型跨越,是否有利于腐败的预防。

7、要审慎使用办案措施,确保安全文明办案。“两规”、“两指”办案措施,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特殊权利,是纪检监察机关突破重大案件的一种组织措施和办案手段。在使用两种措施时,要严格按照中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依法采用“两指”、“两规”措施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纪委办公厅《关于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的办法(试行)》和中纪委监察部《关于正确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几点要求》,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三要搞准”的原则,严格审批,审慎使用,规范操作。做到审慎使用,就要做到四个“不用”:一是未经领导同意不用;二是不能突破的案件不用;三是不在最佳时机不用;四是不属“两规”“两指”对象的不用。

8、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去年县、乡换届,全州100多个乡(镇)健全了纪委

机构,配齐了工作人员,乡镇一级基本具备了查办案件的组织条件。针对在落实惠民政策中基层干部违纪案件增多的实际,要注意从乡镇纪委找案源,办案件,鼓励乡镇纪委办案,发挥基层纪检组织查办案件的作用。县(市)纪委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纪委办案工作的管理,乡一级纪委所办案件由县纪委统一把关审理,统一归档保管;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乡办案件由县纪委监察局确定一名办案人员包案,抓规范,抓质量,确保乡(镇)纪委办案质量有明显提升。

2012

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2

关键词:渎职,侵权,权利

一、当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历来是检察机关的难点和重点,加之随着经济的发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又不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这就给我们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带来了诸多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发现难、案源少

1. 少数领导及干警思想认识上的不足,给渎检工作带来了困难。

中央领导同志曾经指出:反腐败要坚持抓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是,少数领导干部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他们认为把司法、行政机关人员犯罪列入打击的重点有损于党的干部形象,甚至会影响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在检察机关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时,一些领导总会以各种借口阻挠检察机关办案,或者对办案不支持,或者暗中对犯罪嫌疑人加以保护。其次,部分检察干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反贪轻渎检”的思想,认为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出力不讨好。这两种认识上的偏差,一个是外因,一个是内因,导致了此类案件难以查处。

2. 深厚的关系网保护。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出于个人目的,他们往往苦心经营,编织比较厚的关系网。这张网可涉及到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各个要害岗位。其上有领导为他们撑腰、说话;其下有亲朋好友特别是受其恩惠的对象为他们卖命跑腿。有时,关系网中的人还利益相关,甚至荣损俱依,因而势必千方百计地对抗检察机关的查处,这给检察机关办案带来了很大困难。

3. 犯罪分子作案手段诡秘。由于犯罪主体的特珠性,嫌疑

人一般都有较高的文化层次,较深的社会阅历及较强的组织、思维、防卫能力,他们见多识广、心机深沉,懂得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因此,作案手段诡秘,在实施犯罪前往往经过深思熟虑,不易被发现。他们反侦查能力、抗拒心理也较强,犯罪后会订立攻守同盟,以种种手段毁灭罪证,百般狡懒,负隅顽抗,因而有些案件久攻不下。

(二)查处难的问题

1. 侦查手段的落后和侦查权的不完善是渎检部门面临的困挠因素。

修改后的刑法虽然对检察机关赋予了一些新的手段和权力,如拘留权、视听资料的运用等,但这样的侦查手段相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具有的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仍然显得力不从心。此类犯罪多是智能型犯罪,作案手段相当狡猾,检察机关若没有相当的权力,则往往导致关键性的证据难以掌握,从而使侦查工作无法深入。

2. 渎检部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个别干警业务能力较差,又不思进取。

另外,有时人员调整过于频繁,有的干警分到渎检部门,刚刚熟悉渎检业务,还没来得及办理一、二件案件,就又被调到其他科室,这些情况严重影响了渎检工作的开展。

3. 社会环境因素中不正之风的影响。

执法公正是人心所向,只有全社会都积极行动,才能彻底清除腐败。然而,一些地方或部门出于本位主义,对发生的腐败听之任之、或有意袒护,将案件包着瞒着,不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致使战机丧失;有的个人发现了此类案件的嫌疑或事实,常因慑于权势或怕得罪人而不向有关部门举报;有的单位或主管人员接到群众举报,不及时移交专门机关或依法处理,而致泄露机密,使犯罪分子得以泥门塞洞,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掩盖自已的犯罪事实。这些都是影响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不利因素,也是渎检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对渎检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几点对策和意见

(一)对渎检工作发现难的对策

1. 提高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的能力。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潜藏再深、也难逃群众的雪亮眼睛,所以应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进一步加大对外宣传力度。

2. 提高干警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发现能力及其能动性。

平时渎检干警应有意识地学习与渎职侵权案件有关的各行各业的知识,努力使我们的同志成为这些相关业务的行家里手,做到知己知彼,找“米”下锅。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因此,我们的渎检干警要在业务上保持这一丈的优势,才能克敌制胜。

3. 苦练队伍,全面提高素质。

坚持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坚持业务技能岗位练兵常抓不懈。作为渎检队伍,没有能征善战、敢于拼搏的作风,就不可能有所作为,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观念更新尤其重要。同时结合办案,对渎检工作还应进行积极有效的探索,夯实业务理论基础,提高业务技能,培养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全面提高干警的素质。

(二)拓宽查找案件线索的方法和渠道

1. 建立信息网络,及时反馈信息。

新的业务必须有新的信息网络来支持,否则就象盲人摸象,不能掌握全面真像。建立社会信息渠道,保持与各级政府中直接受理群众信访的各种渠道密切联络,比如,招生办、信访办、纪检办等,同时要掌握各个部门的每年每季的各类业务大检查,最好能够同步介入。比如,财务大检查时,我们派员同时参加,及时掌握查获的各种信息,获取我们有用的部分。

2. 建立与纪检、监察、审计、司法机关密切业务往来。

在这方面,我们的工作还十分不够,从法律监督的职能角度,渎检部门可以和这些部门建立业务往来。这个问题要与地方政府、党委一起共同协商好,最好能建立日常的业务往来。

3. 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渎检信息移送渠道。

即从批捕、起诉、监所、民行、反贪、控申等部门现有或归档材料中发现案源。比如,在批捕、起诉部门的案件中,对于在逃、另案处理、立案监督等情况,可以建立日常移送渠道,以从中发现案件线索。

4. 深入挖掘线索,拓宽案件来源。

目前渎检工作最突出的问题是案源缺乏。因此,一定要掌握渎检工作的主动权,彻底改变过去坐等举报、坐等案件上门的习惯做法,走出院门,深入社会,变“静”为“动”获得线索;增强敏锐性,从社会交谈中捕捉信息,变“事”为“人”获取线索;协调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从移送案件中调阅纪检监察卷宗,变“送”为调获取线索;深追细查案中案、案外案,变“少”为“多”扩大线索;长期经营存查的线索,变“存”为“养”经营线索。同时,在办案中还应立足一个“敢”字,落实一个“善”字,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对查处难的对策

1. 强化检察长负责制,提高整体抗干挠能力。

要坚持检察长负责制,“各院一把手”要敢于主持正义,善于协调指挥,强化整体作战能力,防止部门各自为政,为渎职侦查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如果院领导没有敢查敢办的思想,没有坚定的决心,没有不怕得罪人的公正执法、刚直不阿的气度,惩办渎职犯罪就是一句空话。

2. 强化业务素质、提高侦查水平。

一是要加强业务学习,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努力提高理性侦查、谋略侦查的能力。学习跟不上,业务不精通,要想查办好每一个案件难度是非常大的。二是用足、用好、用活强制措施。三是强化证据意识,提高认识、鉴别、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能力。

3.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渎检队伍。

渎检工作要想排除查处难的阻力,必须保证一定的人员素质和数量。而这些人员要有较高的侦查技术和手段,但关键的还是要靠这些技术和手段的干警。因此,加强对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做到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扎实。

4. 加大装备投入,提高科技含量。

案件查办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措施 篇3

一、案件查办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发现案源线索少。一是查找线索不主动。纪检监察工作还没有完全融入段经营管理,纪检监察干部应付办公室资料、报表时间多,主动对一些部门、人员、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少,导致不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守株待兔式的坐等案源线索“上门”。二是廉政风险意识不强。纪检监察干部对段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廉政风险没有充足的分析、研判,对一些异常情况也不够敏感,未引起必要的警觉,甚至个别现象看惯了、习惯了。如没有充分把握利用财务、劳资、审计、工程建设、物资管理等专业方面的信息,主动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追踪细查。三是发现线索的途径狭窄。近2年本段连续发生的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均是上级通过职工群众的信访进行的查处,而不是段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工作得到的线索。

(二)办案力量较薄弱。一是办案经验欠缺。段纪委多年没有办案的经历和经验,当纪检监察干部拿到一些线索后不知如何着手处置,有的采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仅简单的了解大概情况就给予反映人答复,谈不上抽丝剥茧、全面查清事实,达不到深挖问题背后的原因、本质;有的面对复杂情况存在畏难情绪,缺乏方式方法,不能与办案对象“面对面”交锋、“硬碰硬”过招,难以发现案情、查出和查透案件。二是专业能力不足。一段时间来,纪检监察干部变动十分频繁,加之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对工作要求也不高,进入新岗位工作后,没能及时系统地学习纪检工作及法律法规的业务知识,对《劳动法》、《合同法》、《经济法》、《招投标法》以及审计、会计等方面专业了解不多,靠“边干边学”。三是精力旁骛。一些专职纪检监察又兼职了其他工作,忙碌于日常事务性工作,步骤上基本是按部就班、见子打子,质量上停留在“过得去”的层面,查办案件成了“门外汉”。

(三)办案意识不到位。一是存在“民不告、官不究”思想。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意识还不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暴露出来的问题不主动过问,甚至还“争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工作瞻前顾后,怕问题抓不住、管不住招惹麻烦,只要职工群众不反映上来就懒得去管;有的好人主义严重,怕问题大了处理了有关人员伤了和气,消极被动地等待群众举报后再查处。二是没有“案件”的认识。认为职工群众反映上来的都是一些小事,哪算得上“案件”,给他们讲一下政策、做一些思想工作就行了,费不着劳师动众开展调查,怕影响全段工作秩序,也怕给被反映人带来负面影响。有时在收到信访举报后,象征性进行“核实”一下,满足于“摆平”职工群众的思想疑虑。三是担心影响段的经营业绩考核。有的领导人员对查办案件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顾虑反映和上报了问题后,怕上级对段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给了“差评”,影响全段整体利益,于是采取内部消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行政处罚、组织处理代替党纪政纪处分。

二、加强案件查办工作的对策措施

(一)正确认识查案工作。随着站段的自主经营权增大,各类廉政风险在不断增加。要有效遏制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蔓延,只有全段树立全局的眼光,正确认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的重要作用,把惩治腐败与保护干部有机的结合起来,全力支持查案工作,坚持有案必查,始终做到对案件的“零容忍”,才能保持好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段纪委工作也必须坚持正确的执纪导向,要把监督监察、查办案件与源头防治等有效措施贯穿到段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促进全段用严密的工作规范来保证廉洁守法经营、运行有序,实现安全稳定、科学发展。

(二)认真查找案件线索。一是从效能监察中发现线索。行政效能监察活动是站段纪检监察部门主动发现案件线索的最有力渠道,因为效能监察活动围绕工作重心,就是生产经营管理的难点和职工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如抓住段的各项经济活动领域的资金往来、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比选)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及施工竣工验收、材料物资领域的采购及废旧轨料销售、干部选拔任用等过程和环节,不难发现一些违规违纪或案件线索。同时,通过效能监察也能积极揭露各层级的管理问题,从制度建设、管理流程、职责任务等方面提出要求,促进全段安全管理规范化。二是从参与各项活动中发现线索。如参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干部考察、考核评比公示、民主评议、述廉考廉等日常活动,利于适时掌握了解情况,第一时间掌握相关证据资料,从中寻找线索,利于段纪委提前介入。三是从专项检查中发现线索。在专项检查、执法监察中发现案件线索的几率较大,如招投标比选、询价,工程计价,资金支付等关键环节,查找集体违规收取套取资金,形成“小金库”的线索。如利用站段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机具设备的优势,查找以职务之便谋取小团体利益,“六管人员”通过与被服务对象勾结,违反管理规定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损坏集体利益的线索等。四是发挥好信访举报的主渠道作用。首先,坚持信访举报有案必查,坚决纠正“民不告,官不究”的错误思想,对信件、网络、电话、来访举报要“负责”地梳理分析,提高案源线索质量,提升案件检查效率。其次,在个案举报中加强横向联系,多渠道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如在民主评议、工作检查、与干部职工“吹牛”过程中听到的情况“宁信其有”,下来后及时进行情况甄别、核实,如确有其事的进行立案检查。五是积极整合办案资源和力量。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与审计、公检法、武装保卫等执纪执法机关和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协同办案的联动机制,相互移送案件线索。重视报纸、电视、互联网、公共论坛等媒体披露的信息和手机短讯中的线索。要与财经监管、职工群众监督等形成合力,查找制度、管理上的漏洞和问题。

(三)抓实案件检查工作过程。案件查办工作,案件检查、调查取证过程最为关键。一是加强查案组织领导。对案件,纪委书记要亲自挂案,对重要问题亲自把关,亲自出面组织协调,及时把握办案的方向,这样才能做到查处力度大、进展快、效果好。重大问题,主要领导还需“包案”,及时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阻力,为办案人员排忧解难、化解压力,使办案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强化查案准备。对获得的案件线索或接受举报信访线索后,及时召开案件线索排查会,对情况进行“初诊”,理清案件调查工作思路,制定初查计划,拿出对应的方法和措施,做到定领导、定人员、定调查方案。三是增强查案工作纪律。在开展调查过程中,必须严守工作纪律,对信访、举报情况严格保密。特别是通过专项检查、效能监察、监督检查等渠道发现的线索要“不动神色”的保存好相关初始证据材料,防止线索丢失或“一查就化”的情况发生。检查时,尽量做到“独立”办案,这既降低工作中泄密风险,也努力排出了干扰和影响。四是加强查案的程序规范。把依法依纪贯穿于初步核查、立案调查、调查取证等各个环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经得起检验。五是积极运用查案方法、技巧和策略。在当前铁路走向市场阶段,违纪违法案件的类型、性质和涉案人员、作案手段情况将越加复杂,查处的难度增大,段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学习借鉴公检法、其他站段的办案方法、技巧,狠抓案件主要矛盾的突破,有一件查实一件。

(四)加大违法违纪惩处。案件查办工作,依纪依规惩处是根本。惩处是反腐败最直接、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坚决查处党员干部违规违法案件,能够起到威慑作用,教育警醒其他干部,赢得职工群众支持。一是对发现的案件要坚决做到有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以高压的态势进行震慑。特别是查办以党员干部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为重点,发挥查办大案要案的突出影响效应。二是对各类案件进行公开曝光,抓好反面典型。案件查处后,不论涉及到谁,影响有多大,都要不捂不盖、敢于揭丑,及时公开曝光、公之于众,不给违法违纪者留情面,让“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不良倾向受到唾弃。通过严厉惩处违纪违法行为,营造广大党员干部“不敢为”的良好环境,从而形成预防、监督、查处相结合的惩防体系格局。

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4

青龙满族自治县廉政网·(2010-7-22 10:37:22)·案件审管室

全县案例研讨会暨业务培训会培训材料

近几年,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奋力拼搏,突出查办了一批有影响的典型案件,有力地推动了我县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总的看,当前查办案件工作的质量是好的,在逐步提高,并且办案效率也在不断提高。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加大办案力度,继续保持查案惩腐的强劲势头下,查办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有的问题已经影响到所办案件质量和社会效果,应当引起我们的警觉和重视。为认真贯彻落实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在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开展“岗位练兵、科技强兵”活动的意见》,进一步提高基层纪委办案能力和水平,积极推动查办案件工作,今天我主要与大家一起学习和探讨三个方面的问题,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查办案件工作流程

在“乡案县审”工作中,经常有办案人员提出初核和立案时间不好确定的问题。实际上,只要掌握了查办案件工作的具体程序和流程,时间就容易确定了。下面我结合乡镇和县直纪委查办案件工作来简要讲一下办案程序和流程。

(一)案件线索受理。对从各种案件来源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确定是否属于本级管辖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如不属于本级纪委、行政监察室管辖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应及时移送县纪委、监察局处理)。如属本级管辖的党员,承办纪委要提出拟办意见,及时呈报党委书记;如属行政监察对象,本级行政监察室在提出拟办意见后,要及时呈报乡(镇)长或分管领导、局长,请示确定是否同意进行初核。

(二)初核审批阶段。予以初核的,承办纪委或行政监察室必须首先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并签署“建议初核”的意见。如属本级管辖的党员,承办纪委要及时将呈批表报请党委书记批准;如属行政监察对象,本级行政监察室在提出“建议初核”的意见后,要及时呈报乡(镇)长或分管领导、局长依次审批。获得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初核。从办案实践中发现,有的办案部门在未先行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的情况下,就进入初核程序,往往形成调查取证在先,补充填写呈批表在后的状况,这是违反工作程序的,这一问题应引起重视并切实纠正。

(三)初核实施阶段。初核时限一般情况下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复杂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可再适当延长。初核结束后,调查组要撰写初核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由纪委书记或监察室主任签署意见后,呈党委书记、乡(镇)长或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

(四)立案审批阶段。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调查组应建议予以立案,并撰写《立案呈批报告》,是党员的提请党委会审批;属于监察对象的,提请乡(镇)长办公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审批不得超过一个月。集体研究决定同意立案后,调查组要及时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请党委书记、乡(镇)长或分管领导和局长批示。

(五)立案调查实施阶段。党纪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不能查结的,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政纪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至迟不得超过一年。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不能如期结案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调查终结后,调查组首先要鉴别使用证据,综合分析案情,形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认真听取其意见和申辩,被调查人需要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被调查人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要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第二,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定性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完成后,是党员的报请纪委书记和党委书记批示;属于监察对象的,报请乡(镇)长或分管领导和局长批示。发现违纪人员同时触犯刑律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六)移送审理阶段。乡镇纪委或县直纪委、行政监察室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履行党支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前,要按照规定填写《案件报送审理登记表》,自分管领导批准移送审理之日起7日内,将所有材料移送县纪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出具审理意见书。

二、违纪构成理论

在审理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办案部门在调查中不注意围绕违纪构成要件来组织案件调查和收集证据,导致证据证明力低,所撰写的调查报告和错误事实材料不全面、不丰满,有的从错误事实材料上看不出当事人存在违纪行为,给案件定性和量纪带来一定困难。从办案经验看,明确取证目的,围绕违纪案件构成要件取证是确保案件质量、节约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的主要方法和途径。从审理角度看,认定一个问题的证据并不是越多越好,围绕案件关键点的证据充实足够就可以定案了。一般情况下,任何一种违纪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具备违纪行为主体、违纪行为主观方面、违纪行为客体和违纪行为客观方面这四个构成要件,这四个方面缺一不可。但有些案件,如责任追究案件就不能简单套用违纪构成理论进行分析。

(一)违纪行为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应负党纪责任或政纪责任的共产党员和党组织或行政监察对象。它不仅包括党员或监察对象的责任能力,而且包括党员或监察对象的特殊身份。比如,有的违纪行为如盗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或监察对象;而有的违纪行为如失职、渎职行为的主体,不仅必须具有责任能力,而且必须具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党员或监察对象。没有违纪主体,一切违纪行为都无从谈起;主体的确定性,直接影响着案件的立案、管辖、定性、处理和程序等问题。一般情况下,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成员,不属于贪污、挪用、受贿的主体范围,但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八种情形除外。

(二)违纪行为主观方面。是指违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违纪过错(违纪故意和违纪过失)、违纪目的和违纪动机。其中,违纪故意或违纪过失是一切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只能由违纪故意构成的违纪行为。比如违反政治纪律类违纪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的违纪行为,只能由违纪故意构成;二是只能由违纪过失构成的违纪行为。比如,失职、渎职类的大多数违纪行为只能由违纪过失构成。违纪目的,是指违纪人通过实施违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比如,贪污行为的违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违纪目的是直接故意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主要影响定性。而违纪动机,是指推动或者促使违纪人实施违纪行为以达到违纪目的的内心起因,比如,贪污行为的违纪动机可以是追求腐化生活,也可以是解决一时生活困难;违纪动机一般不影响定性,主要影响量纪。

(三)违纪行为客体。是指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或国家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被违纪行为所侵犯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根据违纪行为侵犯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范围大小的不同,可以把违纪行为客体划分为三种:直接客体(某一种具体的违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个具体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同类客体(某一类违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或国家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某一个部分或者某一个方面)和一般客体(一切违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或国家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整体)。一种行为之所以被定为这种违纪行为或那种违纪行为,主要是由违纪行为的直接客体决定的。理解违纪行为客体要正确区分违纪客体与对象的关系,应把握以下三点:一是违纪侵害的客体是一种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是所侵害事物的本质,是不能直接感知而要通过抽象思维来把握;违纪对象则是违纪行为直接指向或侵害的具体人或物,是违纪行为的承受体,是客体的物质表现,可以为人们的感官直接感知。如贪污错误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则是公共财物。二是违纪客体是一切违纪行为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是客观存在的;违纪对象则不是违纪构成的必备要件。三是违纪行为客体决定违纪行为的性质,而违纪行为对象不决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四是任何违纪行为都要侵害一定的客体,但违纪对象则不一定必然受损害。如贪污行为必然侵害其客体,但公共财物本身并未受到损害。

(四)违纪行为客观方面。是指党纪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说明侵害某种客体的各种客观事实,就是违纪主体所进行的违纪活动。主要包括:违纪行为本身及违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对象、手段、危害结果等。这些是定性和量纪的主要依据。

三、几种常见违纪行为的认定

(一)贪污行为

1、贪污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贪污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即公共财产。按照刑法规定,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A、国有财产;B、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C、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此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因此,侵犯上述私人财物,也可以成为贪污行为的对象。需要注意的是,由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构成的贪污行为,其侵犯的对象仅限国有财产。

(2)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行为的构成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两者缺一不可。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其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经营公共财物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相对于侵吞形式的贪污而言,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将基于职务占有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占有。要正确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的区别。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如郭某为某行政局的副局长。一日,郭某去局财务室找现金出纳林某,林某不在,忘了将保险柜门锁上,郭某顺手从保险柜中拿走现金5000元。本案中,郭某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了工作上的便利,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只构成盗窃罪。再如,甲为某乡镇财政所现金出纳,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1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甲采取的是侵吞手段,属于将基于职务占有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情形,是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B、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四种:侵吞、窃取、骗取和其他手段(如挪用公款后携款逃跑,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这里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指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包括因承包、租赁、聘用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95条的规定,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以构成贪污行为的主体:(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村级基层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只有在从事上述八方面的国家公务活动时,才能构成贪污行为的主体。如果从事的是上述八方面的公务活动以外的集体公务,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则构成职务侵占行为的主体。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以职务侵占错误定性处理。

(4)本违纪行为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而且具有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违纪行为。

2、如何区分本违纪行为与非法占有行为的界限

其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后者的客体是廉洁自律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后者的对象是公私财物。(3)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后者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中的共产党员。(4)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后者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款项等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收服务、使用劳务,或者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或者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行为。(5)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而后者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3、如何区分本违纪行为与职务侵占行为的界限

其主要区别是:(1)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而后者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2)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3)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而后者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挪用公款行为

1、挪用公款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款和特定款物。所谓公款,是指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及由国家和集体管理、使用、汇兑、储存的私人所有的货币。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第二款规定,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即构成本违纪行为。就是说,挪用公款的对象除公款外,还包括上述特定款物。至于特定公物以外的公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不属于挪用公款的对象。

(2)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A、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便利条件,既包括行为人直接管理、经手的公款的便利条件,也包括行为人因其职务关系而具有的调拨、支配、使用公款的便利条件。B、这里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是指以下三种情形: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挪用公款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非法活动型,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二是营利活动型,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三是超期归还型,即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第三款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也应定性为本违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数额较大是指1万元至3万元。

注意:村集体挪用各类专项资金用于集体公益事业支出的行为,违反的是国家的专款专用制度,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范畴,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挪用公款行为。

(3)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95条的规定,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本条规定的八方面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可以构成挪用公款行为的主体。村级基层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只有在从事上述八方面的国家公务活动时,才能构成挪用公款行为的主体。如果从事的是上述八方面的公务活动以外的集体公务,则构成挪用资金行为的主体。

(4)本违纪行为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公款不该挪用而故意挪用,并准备以后归还,不打算永久占有。这是本违纪行为与贪污行为的根本区别所在。

2、对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了《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关于挪用公款行为有关问题的认定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我们查办挪用公款案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下面简要介绍几点需要注意的问题。

(1)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

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2)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行为的认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认定是否属于“以个人名义”,不能只看形式,要从实质上把握。对于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或者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借款、还款都以个人名义进行,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个人决定”既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决定,也包括超越职权范围决定。“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

(3)国有单位领导向其主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借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供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4)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为性质的认定

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

(5)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行为性质的认定

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的,应当根据产生欠款的原因,分别认定属于挪用公款的何种情形。归还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产生的欠款,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

(6)挪用公款用于注册公司、企业行为性质的认定

申报注册资本是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作准备,属于成立公司、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7)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行为性质的认定

挪用公款后尚未投人实际使用的,只要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8)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B.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C.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D.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如何区分本违纪行为与借用公款行为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的;而后者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达成合意的结果。(2)前者一般采取隐瞒或者欺骗的手段,使公款所有人不明公款被非法动用的真相;而后者是根据正当理由,经申请或协商取得单位同意的。(3)前者多数没有任何手续和字据,有的虽然有据在账,但无合法的审批手续;而后者一般都经过合法程序批准,并履行了合法手续,立具借贷文书(借条)。(4)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责任能力的共产党员。

4、如何区分本违纪行为与挪用资金行为的界限

两种违纪行为容易混淆,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资金(指本单位的处于货币状态的财产,如人民币、有价证券)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而后者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其中既有公款,又有私款。(3)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而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

(三)失职类行为

1、失职类错误的主观方面不全都由过失构成,间接故意或直接故意也可能构成失职错误。

2、失职类错误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特征:(1)失职行为与行为人的职务密切相关,即要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工作职责的行为;(2)必须有失职行为造成的损失结果的发生,损失包括经济损失、人身伤亡和在政治、社会或某一方面工作上的影响。

3、在对失职类案件取证或鉴别使用证据时,一是要搞清楚有关人员的分工情况、各自的职责范围;二是要根据职责范围确定有关人员有哪些具体的失职行为,以及应承担的责任;三是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应具有确定性,造成的影响应当有具体的事实表现。

今年4月份,县委、县政府对9个村做出了确定为2009计划生育黄牌警告单位的决定。下面就以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失职行为即追究黄牌警告村有关人员的责任案件为例,谈一下需要调取的主要证据材料问题。

(1)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决定。

(2)确定责任追究的对象,即村级组织都由谁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一般情况下,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妇女主任或计生站长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具体人员。调查笔录中要搞清以下内容:A、追究对象的工作简历、政治面貌、工作分工情况及职责范围;B、2009计划生育考核期内实际出生的人数,政策外出生人数,符合政策生育的比例是否达到了村级与当地党委、政府签订的2009计生工作责任状规定的指标;C、搞清有关人员存在的失职行为,确定其失职行为导致本村计生工作抓的不到位,拖了所在乡镇整体工作的后腿,并被县委、县政府确定为2009黄牌警告村,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D、应承担的责任。一般情况下,村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即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村妇女主任或计生站长是直接责任人,即负有直接责任。

(3)村级与当地党委、政府签订的2009计生工作考核目标责任状,明确要达到的人口指标。

(4)乡村两级有关人口出生情况的报表。

(5)计生部门对政策外生育子女的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的处理案卷。

(6)乡镇政府明确村级由谁负责计生工作的文件或说明。

(7)乡镇政府计生工作部门或计生办有关人员出具的证据材料,如符合政策生育率的认定材料及未完成人口指标情况的证明等材料。

(8)其他必需的材料。如有关追究对象入党时间的证明、任职情况等材料。

(四)几种经济案件涉嫌犯罪的数额标准

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86种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1、职务侵占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挪用资金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3、挪用特定款物案。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4、挪用公款案

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5、贪污案

1999年9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5

一、办案质量偏低的根源

(一)思想上不够重视,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程序不到位。一是由于多年所查结的违法违章案件出现当事人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比率少,使多数工商干部形成了“侥幸心理”,淡化了责任风险意识,认为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职务犯罪离自己都还很遥远。二是虽然建立了各种责任制度,但真正能够落实的却寥寥无几。由于责任追究制并未落实到人头上,导致部分工商干部责任心不强。表现为:在市场巡查中走马观花,巡而不查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付了事,不认真搜集定案证据等。工作责任心不强,必然导致工作质量不高。三是基层工商部门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认为不管是“白猫”还是“黑猫”,只要能够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就是“好猫”。工作程序不到位,在市场巡查中表现为不填写市场巡查记录或填写的巡查记录不规范等;在经检办案中表现尤为突出。工作程序上的问题,许多工商干部觉得无所谓,但在诉讼或责任追究过程中,往往这些“无所谓”的东西就会成为工商部门、工商干部的死穴。因工作程序问题导致责任追究,可能会让被追究者感到委屈,但在日益注重行政程序的今天,这似乎也是违反程序者的必然“归宿”。

(二)办案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不高。调查案件是执法办案人员搜集固定证据,并用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过程,办案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能力的欠缺,往往会导致案件在实体方面产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的问题;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技巧能力的欠缺,会导致案件出现非法取证、程序违法的问题。素质不高的案件承办人,不可能办出高质量的案件。所以说,办案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是决定查办违法违章案件质量最重要的因素。

(三)办案人员的执法观念存在误区以及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缺位。在大多数情况下,案件质量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并不仅仅是因为办案人员本身不具备避免这些问题的业务素质,还往往由于执法办案人员知识面狭窄,对法律法规掌握得不深不透,在认识上出现了偏差。一是对案件核审不重视,认为核审是执法办案的绊脚石,总是有意无意绕开核审这一关,在所查结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先行罚款后补法律文书,然后交由法制机构核审,让核审人员左右为难——审吧,已毫无意义;不审吧,所查结的案件又缺少核审法律程序。二是基层核审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业务素质不高,核审水平能力差,对执法单位所送交的案卷一方面审不出所以然来,另一方面怕伤了办案人员的感情,使核审这道法定程序形同虚设。三是有的主管经检的领导存有依赖思想,只要有核审人员签字,对整个案情不审不核,一签名了事。由于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的缺位,使得办案人员、办案单位在实施调查行为时,常常出于赶进度、图方便等各种各样的想法,有意、无意地简化、省略各种调查取证手续,导致了查结的违法违章案件质量差的情况发生。

二、提高办案质量的对策

(一)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和政绩观。坚持以市场监管为中心,把办案质量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正确处理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办案力度与办案效果的关系,在不断加大办案力度,坚持有案必办,违法必究,有罪必移的同时,实事求是办案,依法办案,规范办案,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二)加强执法办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现有的执法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员的数量也相差较多,这些都不利于执法办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要大力优化执法办案队伍的知识结构,充实执法办案业务骨干,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执法办案队伍。在选好备齐人员的基础上,还要对执法办案队伍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的整体执法办案水平。

(三)加强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尽管工商执法队伍主流是好的,但个别执法人员或者因业务素质不高而导致办案质量不高,或者因思想品质低劣而违法违纪办案,引起不必要的行政诉讼或败诉,损害了工商执法队伍的形象。因此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就必须构建案件质量保障体系,形成规范、长效的案件质量监督机制,使之成为一个与其他作为监督对象的业务部门相分离,相对超脱的监督核审工作机构。通过规章制度赋予其相应监督职权,独立按规定程序进行监督。

(四)规范化的办案流程管理。规范化的办案流程管理,可以正确引导执法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避免造成工作失误。办案流程管理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巡查、立案、强制措施、调查终结、执行、履行告知、归档等审批制度外,还强调对询问、行为及调取证据各种行为的规范化管理。这方面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强化领导审批手续。在办案实践中,有些办案单位常常忽略这些调查取证行为的审批手续,通常情况下都是由办案人员自己拿着法律文书直接实施调查行为,有时甚至不拿法律文书就对证人进行询问或到有关单位调取证据,这种行为表现到卷宗上,就是有许多证据无合法来源。二是要加强对调查行为的监督。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及配套的监督举报制度、当事人评议制度、案件评查制度,有效地监督办案人员的工作和纪律作风,将其每一个办案行为都置于适时的、有效的监督之下,让其时刻感觉到自己处于被监督的状态,从而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调查行为,及时纠正违法,使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考验,真正成为“铁案”。三是要加强制度制约。要建立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制及违法或不文明办案行为惩戒机制。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制对案件质量和办案人员进行同步监督制约,既可促进办案人员公正执法观的增强,又可减少和预防错案的发生。违法或不文明办案行为惩戒制是对具体调查行为的监督,促进办案人员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行为。

刑事自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6

一、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从规定的那天起就避免不了一些弊端的产生。

1、一般刑事案件都需经公安机关侦察、人民检察院起诉等程序,而自诉案件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这无形中给法院

增加了负担,对于该类案件,自诉人是否举有足够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是否够刑事责任年龄等问题。人民法院是先调查再立案件,还是立了案后再调查呢?法律没有规定。

2、从审判实践来看,我们受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都是轻伤害案件,该类案件公安机关受理的也不少,而到法院起诉的往往是公安机关不受理的案件,受害人仅凭一份轻伤鉴定书来法院起诉,这就自然而然给法院审理带来难度,特别取证难。存在着法院、公安机关互相推诿、扯皮现象,使当事人处于两难境地。

二、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在案件审理中,遇到不少问题和困惑:首先自诉案件不准收费,我们办理的自诉案件大都附带有民事诉讼,而最高院关于《刑诉法》解释第100条规定“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据此,笔者认为,自诉案件同样应当收费,以防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

三、从自诉案件有关法律规定上看,对自诉人、被告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有不公正之处。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二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而对被告人拒不到庭没有做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4条规定:“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这种规定脱离实际又缺乏可操作性,“中止审理”对自诉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至于在“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更是有诸多问题难以解决。

四、由于目前缺乏完善的证人作证保障制度,在办理自诉案件中,造成在场的人不愿作证,而不在场的人应自诉人或被告人的请求而作证,案情往往反复无常,难以把握。

五、从刑事自诉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一些较轻的公诉程序刑事案件处理结果相比有矛盾。

以轻伤害案件为例,该类案件可由受害人起诉,而成为自诉案件,也可由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而成为公诉案件,而同一起案件走自诉程序与走公诉程序在处理结果上可能截然不同,对于公诉案件法院只能作出判决,而作为自诉案件在处理方式上除法院依法判决外,还可以调解、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或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伤害案件通过自诉程序,自诉人可撤回起诉,包括刑事和民事。而通过公诉程序则不然,调解只能仅就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即使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也被判有罪,这就势必对被告人不公平。

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难题及对策 篇7

商业贿赂是一种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 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名义, 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 一些经营者采用商业贿赂获得交易机会或交易条件, 严重破坏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影响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多年来, 工商部门下大力量查办了各类商业贿赂案件, 有效遏制了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但在办案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 突出表现以下方面:

(一) 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不足

1、查账能力欠缺是基层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最大障碍。

商业贿赂行为对于行贿方涉及到的会计科目主要有经营费用、销售费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受贿方涉及到的会计科目主要有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现阶段我们相当一部分基层执法人员财务知识欠缺, 不懂得基本的会计原理, 或查看账目不精, 财务账目关系不明, 不具备鉴别假账、违反常规账的实践能力, 或造成线索遗漏, 进而不能从账册上发现违法交易行为线索, 影响调查取证的效果。

2、办案技巧不足是影响商业贿赂案件查处的重要因素。

当前, 商业贿赂案件不断呈现出新的形式和特点, 犯罪领域不断向热点领域、垄断性质的部门扩展;作案方式更加隐蔽, 时间长、次数多;行贿、受贿手段多样化, 除直接物质利益之外, 间接物质利益以及非物质利益也成为“交易”的标的;案中有案、窝案、串案情况十分普遍。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具备一定的执法嗅觉和较高的询案技巧。而现阶段相当一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缺少灵活敏感性, 在调查取证中往往使一些重要线索和证据轻意漏掉, 在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的询问时, 由于缺少技巧和心理对抗素质, 易出现被动应对, 使案件调查难以顺利进行。

3、执法惰性造成基层执法领域难以拓展。

长期以来相当数量的基层执法人员习惯查办那些顺手好办的案件, 怠于学习新的业务知识和工商法律法规, 对于商业贿赂案件的法律法规不熟悉、执法业务不精通、案件的复杂性认识不足, 而且不知从何下手, 不想查、不会查、不敢查, 产生“执法惰性”, 大大阻碍了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 执法领域更是难以拓展。

(二) 监管的区域性特点造成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屏障

1、单位间关系微妙。

在查处商业贿赂高发的领域如土地出让、工程建设、医疗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与经销等, 涉及的相关部门如土地、医院、电信、电力、财政以及卫生、教育等单位。在县 (市) 级区域, 这些工作单位之间彼此配合、相互沟通, 甚至长期以来形成互利互惠关系, 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时, 就会碍于职能上的相互牵制和情面, 有所顾忌, 不能深入严查, 最终会造成基层执法机关在查处涉及一些机关单位商业贿赂案件时, 立案后难以结案, 久拖不决, 或出现执法上的“变通”, 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

2、社会人际关系错综复杂。

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而言, 许多基层工商执法人员的亲属、同学、朋友等, 在一些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相关单位工作, 甚至有些是中层以上干部, 为处理好这种复杂的人际关系, 工商部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时无疑成为办案的障碍。

3、基层辖区地域狭小, 商业贿赂案件敏感化。

在一些基层执法人员观念中, 存在着“深查即是整人”的错误认识, 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敏感化, 不敢放开手脚, 造成检查工作中的浅尝辄止、应付了事的不负责的工作态度, 在关系到个人商业贿赂行为时, 又往往受“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情份影响, 难以一查到底, 从而使一些本来线索明朗的案件难以查清, 无形中放纵了商业贿赂行为。

(三) 治理商业贿赂的强势社会氛围尚未形成

1、大众辨别意识不强。

商业贿赂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有着长久的历史, 甚至在各行各业各个领域都有所渗透, 在大众的思想认识里已带有“惯例”的色彩, 大众对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认识不深, 即使商业贿赂行为在身边发生, 也会见怪不怪, 举报意识不强。

2、宣传气势不足, 社会舆论监督滞后。

当前无论是工商部门还是各种社会媒体对商业贿赂方面的宣传还比较滞后, 没有形成强势的治理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一些部门和地方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认为查处商业贿赂会影响企业发展和当地的投资环境, 因而对商业贿赂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 导致商业贿赂在一些地方泛滥蔓延。

(四) 部门间缺少配合沟通, 无法形成执法合力

1、执法主体混乱。

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 不仅工商机关有权查处, 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力。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必然导致不同部门在对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 执法尺度不一, 加大了执法成本。

2、部门配合不够。

纪检监察、工商、审计等部门都有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 但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机制尚不完善, 只是靠执法部门领导间的熟人关系来维系, 表现出的“私人化”, 具有“短期性”、“脆弱性”特点, 没有一个有效的部门间的执法协作机制, 在执法过程中表现出乏力无助, 不能借力执法, 难以形成合力和有效监管。

(五)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执法难度较大

1、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协调、统一。

由于商业贿赂行为表现形式复杂, 涉及领域宽、行业广, 一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中, 虽然对商业贿赂作了明确的规定, 但并未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统一、协调的体系, 存在诸多漏洞和冲突。

2、法律上有些规定不明确。

如对折扣的财务处理规定较为滞后、模糊, 给准确区分合法折扣和违法回扣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合法附赠与商业贿赂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界限, 造成定性上的难度。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 致使可操作性较差, 往往造成在实践中对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存在不同的认识, 认定较难。

3、强制措施手段单一, 执法力度不够。

在治理商业贿赂相关立法上均没有给予工商部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权力, 对那些变相以实物相折扣的贿赂行为很难及时取证, 在办案实战中成为掣肘, 致使执法中常常出现行为人转移物品、销毁证据、逃避制裁等问题;调查取证手段不够有力, 往往造成基层执法机关对行为人拒不接受检查、不提供有关材料等行为束手无策, 执法难以顺利进行。对于出现商业贿赂的企业, 工商部门只能从其账面上找问题, 而且不能把对方的账本带离企业, 增加了查找企业涉嫌商业贿赂证据的难度。

二、针对基层查办商业贿赂工作中难题的对策建议

(一) 强化培训, 进一步提高基层办案人员的整体素质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查处商业贿赂的专业执法队伍, 有效打击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培训工作:

1、培训形式多样化。

以交流代培训, 组织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一线执法人员进行经验交流, 对各地典型案件进行集体研讨;以参办案形式代培训, 由基层执法机关申请, 法制部门协调, 使基层执法骨干分期分批到执法经验丰富的执法机构进行实习, 由“成手”带“生手”, 在办案实践中学习, 领会办案技巧, 增强会计查账等专业办案技能;用专题研讨、案例分析等培训方式强化受训人员的实战能力;用直接授课的方式巩固基层执法人员业务知识的掌握。还可编印《商业贿赂典型案例汇编》和《商业贿赂样板案卷范例》等资料, 指导基层执法工作。

2、培训、考核制度化。

县、市、省三级建立分级分层定期培训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常规性培训与突击性培训相结合、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相结合、专业技能培训与日常业务知识培训相结合, 对基层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掌握理解以及办案技巧、实战能力、相关专业能力进行定期考核, 培训与考核制度、用人机制挂钩, 以督促和激励基层执法人员在自学和办案实践中提高自身素质。

(二) 建立协作机制, 凝聚执法合力

1、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 明确各相关

部门的职能分工, 做到各司其职, 各尽其责。通过成立“商业贿赂协查协调机构”, 由政府牵头, 协调各执法部门在查处商业贿赂工作上的配合和合作。

2、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

查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 由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建设、金融、教育、医疗卫生等机关定期公布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 把商业贿赂的企业和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 公之于众, 并实现联网, 达到信息互通, 资源共享, 优势互补, 协同作战, 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

3、建立民众广泛参与治“贿”机制, 健

全投诉举报制度、投诉举报激励机制和保护举报人制度, 鼓励企业内部人员和同类行业的投诉举报, 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反商业贿赂, 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三) 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 积极引导和治理

1、加大宣传力度。

舆论监督是最具影响力的社会监督, 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大力宣传商业贿赂对社会的危害及国家有关制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具有典型性、老百姓关注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通过媒体进行及时曝光, 以舆论“高压”态势强化全民监督意识, 扩大案件来源。对查出的典型商业贿赂案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帮助人们正确识别正常的商业交往与商业贿赂行为, 澄清人们种种认识误区, 增强广大消费者及各类经营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与监督意识。

2、加大引导力度。

教育企业正确认识市场转轨时期的特点、规律, 切实认识到商业贿赂行为对企业长远健康发展的危害, 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侵蚀。

3、加大警示力度。

适时公布查处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例, 以案说法, 使广大市民和经营者通过案例认清商业贿赂的现实表现和巨大危害, 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

4、加强行政指导。

深入到商业贿赂多发行业、企业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 送法上门, 帮助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增强企业抵制商业贿赂行为的自觉性。

(四) 完善立法, 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中国现有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文件明显不足, 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 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从法律层面看, 惩治商业贿赂不仅限于刑法修改, 还应当将分散在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例加以整合, 将实体性法律规范 (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 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统一在一部法律之中, 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以填补法律体系的重大缺陷, 应对日益严峻的商业贿赂形势, 以维护我国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同时完善会计监管制度、信用管理制度,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体制, 推行失信惩戒和退出机制, 建议出台有关治理商业贿赂会计责任的具体规定, 缩小惩罚作假账行为的自由裁量幅度, 加大对公司、企业会计人员和中介机构出具账目行为的监管和惩罚力度。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 实行严格的会计责任经济罚和资质罚, 将有商业贿赂行为的经营主体驱逐出市场, 让其永无立身之地。

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 一些经营者采用商业贿赂获得交易机会或交易条件, 严重破坏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影响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文章就目前工商部门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的难点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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