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计算标准

2024-04-25

失业金计算标准(通用11篇)

失业金计算标准 篇1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形式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出院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的70%给予住院医疗补助金,但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总和。住院期间停发门诊医疗补助金。

按照宜宾市实际情况,失业保险金应不少于最低工资的70%,以翠屏区的最低工资计算,失业保险金为:最低工资550元×70%=385元。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保险+门诊费(失业保险金385元×10%)=385元+39元=424元。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计算补助费的期限,为在该单位累计缴费时间内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补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月补助费标准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5%执行。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具体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失业金计算标准 篇2

关键词:失业保险金,影响因素,广义最小二乘法

失业是社会分工达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作为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失业保险金对再就业行为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过高的失业保险金可能带来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而导致劳动力市场的严重扭曲和社会总产出的下降; 过低的失业保险金无法保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求职需求,即有可能无法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稳定失业者的消费水平,也有可能损害经济运行的效率。要想科学地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就必须了解影响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因素有哪些,这些因素通过什么机制来影响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梳理,通过构建相应的理论模型,实证分析了各因素对我国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影响。

一、文献综述

西方发达国家对失业保险金的研究较为成熟,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理论体系,研究主要集中在失业保险金最优水平、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和失业保险金给付方式等方面。在失业保险金最优水平研究方面,Mortensen ( 1977) 将失业保险引入失业搜寻模型中,对失业者的搜寻工作的努力程度进行了动态的分析,认为失业保险金提高了失业者接受工作的保留工资水平,从而导致再就业的下降和失业持续时间的延长。Baily ( 1978)认为失业保险制度通过平滑消费实现稳定经济的目的,使人们不必通过储蓄来预防因失业而导致收入下降的风险。Flemming ( 1978) 在Baily研究的基础上,假定失业者寻找工作的费用与再就业的概率是正向相关的,并将资本市场与失业保险制度联系起来研究,研究表明资本市场越完善,最优失业保险金水平应当越低; 相反,最优失业保险水平应当较高才是合理的。Crossley&Low ( 2005)认为储蓄和贷款同时存在下的最优失业保险金水平,应配合养老保险制度来制定才是合适的。

在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和失业保险金给付方式研究方面,Davidson&Woodbury ( 1993) 认为最优的失业保险领取期限应当是无限期的,( Meryer,1990; Moffitt & Nicholson,1982) 认为最优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应该为递减的给付方式,而Cahuc& Lehmann ( 2000) 却认为等额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方式比递减的给付方式更能降低失业率。Fredriks-son & Holmlund ( 2001) 认为失业保险体系应分为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两部分,失业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领取到失业保险,超过这一期限后将不再领取失业保险,而改为领取失业救济金,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是无限的。

目前,对我国失业保险金制度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的还不是很多,杜凤莲和刘文忻( 2004)对我国失业救济金与城镇人口失业持续时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研究表明失业救济金降低了失业者再就业的概率,延长了失业持续时间。王元月和马驰骋( 2005) 对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差异下的失业持续时间进行了研究,认为失业保险延长了失业持续时间,且失业保险给付期限与失业持续时间正相关。吴永球、冉光和等( 2007) 基于微观个体数据,对失业保险金与再就业行为进行了研究,发现失业保险金的提高对从事非正式工作具有显著的负面效应,对从事收入水平较高的正式工作有显著的正效应。乔雪、陈济冬( 2011) 运用失业搜寻模型,考察了存在隐性就业情况下的失业保险政策对搜寻努力和社会产出的影响,研究认为提高失业保险税有可能扭曲人们的搜寻努力,加重隐性就业和降低社会产出。郑新业和王晗( 2011) 基于我国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了定量研究,研究表明参保人员的失业率对失业保险金有显著的负向效应,而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对失业保险金水平有显著的正向效应。王乔、李春根等( 2013) 对我国各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方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把我国各省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方法划分为四种: 按失业者失业前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最低生活保险的一定比例和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限标准进行不定期调整。

纵观这些文献,不难发现规范分析失业保险金标准影响因素的文献较多,而实证分析的文献较少,在仅有的几篇实证研究中均没有考虑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工资对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影响。我国现行的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除了江苏省按失业者失业前收入的一定比例发放失业保险金外,其它省份均直接或间接地以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来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所以,以往研究中遗漏了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工资标准这两个最重要的解释变量。与以往的研究相比,本研究主要有以下新特点: 第一,本文除了考虑人均GDP、平均工资和参保人员的失业率对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影响因素外,还考虑了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工资对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影响; 第二,本文运用FGLS方法对数据进行了估计,充分考虑了数据之间的异方差性和自相关性,所以估计结果更加可靠。

二、模型设定与指标选择

( 一) 指标选择与说明

众所周知各国设计的失业保险制度除了受失业保险制度理念、目标、内容影响外,还受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影响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因素主要有制度因素、政策因素和经济发展因素等,本文的被解释变量失业保险金是各个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平均值。

1. 政策因素。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政策因素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和最低工资水平,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其中中央负责失业保险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地方政府负责失业保险制度的具体运行。根据国务院1999 年颁布的 《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各省失业保险金确定的机制和标准各不相同,一部分省市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为60% - 80% 不等。如浙江省、安徽省、四川省、辽宁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2011 年安徽省失业保险金为528 元,相当于最低工资740 元的71. 35% ; 2011 年四川省失业保险金为525 元,相当于最低工资650 元的80% ; 另一部分省市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但上线为最低工资标准,如西藏和黑龙江,2011 年黑龙江失业保险金标准为426 元,相当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14 元的135% 。还有一部分省市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平均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或不定期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整,但失业保险金标准均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无论从我国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政策制定,还是从我国各省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实践来看,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工资都是影响我国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重要因素。

2. 制度因素。制度因素主要包括参保人员的失业率、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我国的失业保险由各地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资金的筹集和保险金的发放,如果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则由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进行补贴。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中央有明确的规定,即失业保险费为在职职工工资收入的3% ,但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发放标准由地方自行规定,故地方政府为了规避补贴失业保险基金的责任,倾向于维持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或稍有盈余。如2011 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923 亿元,支出433 亿元,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 240亿元; 2012 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 139亿元,支出451 亿元,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 929亿元。为了便于分析,假定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全部用于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且在职职工都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设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N,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为W,失业保险费率为T,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为n,失业保险金标准为U,则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为N* W* T,失业保险金的支出为n*U,由于失业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即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等于失业保险金的支出,用公式表示为N*W* T = n* U,通过简单的变换,可得:

由于失业保险的缴费率T为由中央统一确定为3% ,故失业保险金标准U与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W成正比,与参保人员的失业率n/N成反比。

3. 经济因素。一个地区的失业保险金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本文用人均GDP来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一个地区的人均GDP越高,就具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失业保险支出,人均GDP的增加会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水平,解释变量的含义见表1。

( 二) 模型设定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与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有着显著的区别,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金一般为职工失业前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失业前工资收入越高,领取到的失业保险金越多。我国的失业保险金同一地区是统一的,即无论失业者失业前工资收入为多少,失业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都是一样的。我国部分省市的失业保险金调整的直接依据是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或最低工资等。为了使模型能更好地模拟现实,本文在传统模型的基础上增加了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工资两个变量,具体模型如下:

在式( 2) 中,i表示个省、市、自治区,t表示时间,UIBENEFIT表示失业保险金水平,ITATE表示参保人员的失业率,LS表示最低生活保障,MINWAGE表示最低工资,AWAGE表示职工的平均工资,PGDP表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εit表示误差项。

( 三) 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3 - 2011 年中国30 个省份( 除西藏外) 的有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原始数据来自中经网统计数据库、国家统计局数据资料库,历年的 《中国人口与就业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以及 《新中国60 年统计资料汇编》; 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工资数据由各地区政府公布的文件中整理而来。

( 四) 主要变量描述性分析

本文利用式( 2) 对中国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影响因素及调整机制进行了实证分析,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2。

注:*表示在10% 水平下显著,**表示在5% 水平下显著,***表示在1% 水平下显著。

三、实证分析

( 一) 模型的检验与说明

对于式( 2) 中参数的估计,如果就计量分析方法而言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这些方法包括混合最小二乘法( Pooled Ordinary Least Squares,POLS) 、固定效应( Fixed Effect Model,FEM) 和随机效应( Random Effect Model,REM) 。这些方法的基本假设和适用的范围各不相同,在进行参数估计之前应对数据进行异方差检验和自相关检验。进行异方差检验可考虑使用似然比( LR) 检验或沃尔德( Wald) 检验,本文使用了Wald检验方法来检验各省之间是否存在异方差1,P值为0. 0000,故拒绝各省级数据之间同方差的假设,即认为各省数据存在异方差性。除了进行异方差检验外,通常还应考虑自相关性问题,本文采用Wald检验方法进行了自相关检验2,P值为0. 0067,故拒绝不存在自相关的假设。因此,本文选择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修正异方差和自相关问题的可行广义最小二乘法( Feasible Generalized Least Squares,FGLS) 进行估计。

( 二) 模型的参数估计及讨论

将选择的指标变量带入式( 2) 中,在STA-TA12. 0 下,用FGLS方法对模型进行参数估计,估计结果见表3。为了与FGLS估计相对比,故将OLS估计结果也放入了表3 中。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通过FGLS估计的解释变量系数都在1% 的水平下显著,而通过OLS估计的最低工资和常数项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OLS估计没有考虑到个体效应、异方差性和自相关性。本文接下来重点对FGLS的估计结果进行分析。

1. 政策因素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研究结果表明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工资对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影响为正,且在1% 水平上显著,即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工资标准越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也越高。最低生活保障对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弹性系数为0. 1160,即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最低生活保障每提高1% , 失业保险金标准随之提高0. 1160% ; 最低工资对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弹性系数为0. 1164,即最低工资每提高1% ,失业保险金标准随之提高0. 1164% 。这一发现与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政策基本一致。我国现行的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除了江苏省按失业者失业前收入的一定比例发放失业保险金外,其它省份均直接或间接地以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来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

2. 制度因素与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平均工资对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弹性显著为正,且在解释变量系数的绝对值中是最大的,达到0. 3513,这表明失业保险金标准对平均工资最为敏感。平均工资对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平均工资的提高可以大大增加失业保险金的收入,因为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是按工资收入的3% 缴纳的; 另一方面,平均工资的提高相应地提高了地区的生活水平,相当于间接提高了贫困线标准,即提高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而我国失业保险金又是与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工资正相关的。因此,平均工资的提高必然会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水平。

参保人员的失业率对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影响为负,且通过了1% 的显著性水平检验。即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参保人员的失业率越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就越低; 反之,参保人员的失业率越低,失业保险金标准就越高。参保人员的失业率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弹性为- 0. 0556,即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参保人员的失业率每提高1% ,失业保险金标准就降低0. 0556% 。参保人员的失业率对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参保人员的失业率影响失业保险金的收入; 参保人员的失业率低说明参保人员相对缴费比例比较高,即增加了失业保险金的收入; 二是参保人员的失业率影响失业保险金的支出; 参保人员失业率低时,失业保险金的支出也相对较少,即减少了支出。此外,参保人员的失业率往往与经济的繁荣与萧条息息相关,当参保人员的失业率低时,说明经济处于繁荣时期; 相反,如果参保人员的失业率较高时,说明经济处于萧条时期,经济周期往往也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有一定的影响。

3. 经济因素与失业保险金标准。人均GDP对失业保险金的影响为正,且在1% 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其系数为0. 1830,即人均GDP每提高1% ,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0. 1830% 。这说明人均GDP的提高有助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可能的原因如下: 一是人均GDP的提高说明该地区人均工作效率得到了提高,工作效率的普遍提高必将提高职工的工资,职工工资的提高将导致失业保险金收入的提高,从而实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提高。二是人均GDP的提高往往会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也就意味着政府有更多的财力可用于失业保险金的支付。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在综合考虑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政策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分析了影响我国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影响因素有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参保人员的失业率、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和人均GDP,并构建了影响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理论模型,并以我国2003 - 2011 年30 个省级面板数据为样本,对影响我国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 1) 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参保人员的失业率、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和人均GDP对我国失业保险金标准有显著的影响,除参保人员的失业率对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影响为负之外,其它四个因素对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影响均为正。 ( 2) 在这五种影响因素中,职工的平均工资对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弹性系数最大,说明职工的平均工资对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影响最大; 参保人员的失业率对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弹性系数的绝对值最小,说明参保人员的失业率对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影响较小。( 3) 从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政策对其它因素的替代弹性来看,失业保险制度的替代弹性为1. 40,而失业保险政策的替代弹性为2. 06,这充分说明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影响大于失业保险政策对失业保险制度的影响。

基于以上研究,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 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的职工,还有一大批劳动者没有被覆盖,包括农民工、临时工、短期工和自由择业者,而这部分劳动者往往比较容易失业,且由于收入较低,平时的储蓄可能很少,所以失业时更加迫切需要失业保险来保障其基本生活开支。但由于目前他们都没有参加失业保险,所以当他们失业时无法享受到失业保险金待遇。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往往都是工作较为稳定,不太容易失业的人,且平时收入相对较高,即使失业,对失业保险的需求也不大。这就没有发挥失业保险应有的作用,也不符合失业保险设计之时的宗旨。所以,我国应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把农民工、临时工、短期工、自由择业者和刚毕业的大学生都覆盖进来,等以后条件成熟时,逐步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也覆盖到失业保险中来,以期实现失业保险的全覆盖。

2. 建立工资关联型失业保险金标准。我国失业保险费由企业、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失业保险费按劳动者工资收入的3% 缴纳,其中企业负担2% ,个人负担1% ,政府负担失业保险运行的相关费用。在失业保险待遇方面,我国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失业保险金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数额和发放标准都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各省的标准都比较低。除江苏和海南省外,其它各省均以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失业保障金标准的上下线,且每个失业者领取到的失业保险金都是相等的。所以,我国是筹资上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上的失业救助。这导致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严重的不对等,严重地影响了参保人的积极性,不利于失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的稳定。因此,我国应将现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改为按失业者失业前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来确定。这样做即可以保证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收入不至于下降太多,有利于平滑消费和稳定经济,也有利于激励人们积极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金计算标准 篇3

据介绍,这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是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2015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进行的及时调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发放标准为:(一)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二)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最低工资变动情况及时确定各区辖市、县(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这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参保失业人员每月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每档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16%-20%,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15年1月起执行。

另悉,为维持失业保险的扩面征缴,促进就业稳定,广西将出台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政策,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加强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下一步还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企业。

(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供稿)

失业金计算标准 篇4

所谓失业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待遇水平上规定,失业金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一般为最低工资的60%-80%。

当前,我市各县区的失业金标准是多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失业金标准及相关待遇的通知》(甘人社通[2011]152号)规定:白银区、平川区为二类区,失业金标准为535元/月;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为三类区,失业金标准为495元/月。

失业金领取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失业金计算标准 篇5

何?

发布日期:2009-04-27浏览次数:24702字体:〖大 中 小〗 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市的失业保险核定标准为: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2011年7月1日前已核定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包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篇6

包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4年翻番提至1125元

从到现在,包头市连续四年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558元提至1125元,完成待遇标准翻一番。截至11月底,共为4176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金3497.47万元,包头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3.31万人。

另外,如果是大龄失业人员即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且缴纳失业保险费在10年以上,可以在此基础上再提高20%。

据介绍,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在采暖期每人每月还有80元取暖补助。我市还建立了物价上涨与发放临时物价补贴联动的长效机制,今年以来共为2632名失业人员发放补贴43.6万元。

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篇7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准则,主要是用来保障失业人员最根本的生活水平。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中关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问题。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关于统筹层次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在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规定。

发放标准中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是指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统筹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如果统筹层次所在地区没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者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与统筹层次所在的地区不一致,以哪个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参照,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确定。

至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规定。

主要考虑失业保险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发放的一项社会保险待遇,它有两大基本功能,即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从这一原则出发,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应不高于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所得工资的最低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超过这个标准,容易形成养懒汉的制度,不利于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实现再就业;同时,也不应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低于这个标准,不但难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也不利于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

正是基于上述各方面考虑,条例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作了上述规定。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主要考虑到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应逐步提高,与此相适应,失业保险待遇的水平也应逐步提高,使失业人员和其他劳动者一样,享受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上调濮阳失业保险金标准 篇8

自7月1日起,我市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也相应调整为:市区(含华龙区、开发区)1000元/月,濮阳县、清丰县、范县、台前县、南乐县880元/月。

同时,市区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上调至1880元。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市区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143.0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0.4元。两项待遇合并计算,市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将由每月的1023.04元调整到1150.4元,每人增加127.36元,待遇标准提高12.45%。新标准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余五县也随当地最低缴费基数上调医疗补助。新标准执行后,全市将有3176名失业人员受益。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深圳失业保险费率标准是多少 篇9

一、缴费变少稳岗补贴也减少

企业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该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可申请稳定岗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据统计,共计56480家企业、共计70983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两个年度补贴总金额28.47亿,均已发放到位。

“举个简单的例子,某企业20企业和员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用10万元,那么20的稳岗补贴就是5万元!”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向小编解释,从年12月1日起,深圳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3%下调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2%下调至1%,个人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5%。那么,如果该企业参保人数不变,按照上面降费的规定,该企业年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为5万元,则稳岗补贴为2.5万元!也就是说,该企业2016年实际缴纳费用足足降了一半!缴费变少,20补贴也就相应地减少!

二、今年失业保险费率不浮动

那么,为何失业保险缴费与去年相比变多了呢?“这是因为今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没有调整,没有达到下调的标准。”该负责人表示,按照《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市上一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率(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的差额/收入×100%)低于10%的,当年失业保险费率不实行浮动。根据深圳社保局《2016年1-12月深圳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表》,截止到2016年12月底,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当期结余为-3.157亿元,结余率低于10%,因此年我市失业保险费率不实行浮动。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没调整,那么享受的稳岗补贴也更多。按照规定,享受本市稳岗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同时享受《办法》规定的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同期已经享受了浮动费率政策的企业,由市社保机构在拨付企业稳岗补贴资金时,相应扣除其在缴纳失业保险费时已下调的金额。

三、申报时间截至6月30日

沈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标准 篇10

由本人持《失业证》和名章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金申领机构申领。因特殊情况(住院、行动困难等)本人不能亲自申领的,需持有关证明材料,提前说明情况,并经区、县(市)失业保险机构批准后,方可由其直系亲属代为申领。

二、沈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九城区: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10元调整到1071元;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40元调整到1224元。

四县市: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35元调整到861元;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840元调整到984元。

三、沈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并且失业后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四、沈阳失业保险金领取材料

1.失业证

2.户口簿,身份证

3.二张寸

4.新开户的商业银行玫瑰卡

5.失业人员报到通知单

五、沈阳失业保险金领取地址

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南街66

辽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沈阳市辽中县东环街50号

苏家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55号

沈阳市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3号

法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新标准 篇11

目前我省实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1月1日起调整的,一类工资区为862.50元/月,二类工资区787.50元/月,三类工资区712.50元/月,四类工资区652.50元/月。

失业保险费由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与单位按照不同比例共同缴纳。交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人员,由单位经办机构出具证明材料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再次就业后停止领取。

上一篇:幼儿园六一班级主题的活动方案下一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