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2024-05-03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精选4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篇1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

交公路发„2011‟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印发以来,全国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道路交通事故有所下降,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得到有效保护。但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治超工作力度有所减弱,部分地区和局部路段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出现反弹,导致连续发生多起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压垮桥梁、造成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从以人为本、关爱生命、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认真学习和借鉴山西省治超工作经验,全面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 1 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各地现有治超工作领导机构的协调作用,在省级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政府主抓、部门联动”的原则,结合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加强协作,集中力量,加大治超工作力度,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别是桥梁垮塌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公路基础设施安全。

二、加大货运车辆生产及改装监管工作力度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车辆生产企业以及车辆产品进行针对性的审核和排查。发现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有关规定生产车辆的,要督促企业整改,依法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车辆强制性认证证书,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超标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机动车改装企业检查和监管,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以及超长超宽的商品车运输车辆,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

三、加强对重点货物运输装载源头单位监管工作

各地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集中组织开展货运源 2 头治超监管工作。要在对本地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全面梳理和排查的基础上,研究提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及其治超责任考核管理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公布一批重点监管的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货运源头治超投入力度,强化货运源头派驻、巡查等措施,切实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对货运源头单位特别是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纵容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行驶的,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着力加强货运车辆查验审核工作

各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生产(改装)企业生产的车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公告》或车辆强制性认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由质检部门依法处理。各地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审核,规范货运市场经营行为。要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及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GB1589-2004)等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规定用途的车辆进入道路货运市场。已进入运输市场的,要限期纠正。各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质检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3 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货运车辆的,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信息共享和监管处罚

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本地区治超检测站点的信息系统联网工作,加快推进本地区治超管理信息系统与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与共享,特别是要及时交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有关信息,促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和联防联治。各地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人和道路运输企业,严格实施吊销车辆营运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六、加强路面治超执法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路面治超执法协作机制,以固定超限检测站为依托,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特大桥梁为重点,切实加大货车检测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要严格按照《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肃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并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及时纠正违法状态。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绕行较多的路段,要根据需要加大流动检测力 4 度。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省际交界地区和路段,相关省份要加强区域协作,共同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整治活动,协同打击和遏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全面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监管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以各类公路桥梁特别是普通公路上的大型以上桥梁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安全巡查和车辆通行现场监管。对技术状况为四类、五类的桥梁,要责成桥梁管养单位立即进行安全隐患整治。短期内难以整治的,要及时增置相关提示及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程序采取限载通行或限行、禁行等措施。对实施交通管制的路段和桥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管,维护车辆通行秩序。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以客、货运交通流量密集的路段为重点,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特殊路段,要结合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完善限载、限速以及提示警示等标志,并通过设置减速带、安全护栏、紧急避险车道、货车爬坡道等措施,改善公路通行条件,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八、加强治超工作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重点地区和路段的督导检查。对治超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执法或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货运车辆拒检逃逸、聚众闯卡、故意滞留阻塞交通、“车托”带车绕行逃避检测等严重影响和破坏治超工作秩序的,要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切实维护正常治超工作秩序。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地方政府、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治超工作不力、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未能得到有效遏止的省份,交通运输部将予以通报,必要时,还将实行公路交通建设项目限批。

九、进一步完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

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运输市场准入管理,提高市场准入条件,对货运车辆实施总量调控,促进货运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发展。要积极采取优惠政策,扶持、推动发展甩挂运输和厢式运输,促进货运车型标准化。高速公路以及有条件的特大和大型桥梁,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在其入口处配置称重检测设备,加强货运车辆检测,并采取入口执法劝返、动态预检预警等措施,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路上桥行驶。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治超工作,实施好“重点货运车辆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及推广工程,建设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安全监管与服务系统,切实加强货车的动态监管。

十、加强治超工作政策措施宣传

各地区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加强治超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及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组织典型宣传报道,努力提高道路货运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引导相关企业和人员按章装载、合法运输。要积极学习和借鉴先进地区的治超工作经验,不断完善本地区治超工作机制和法规体系。对治理过程中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进行宣传和推广,推动治超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章)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篇2

5月8日,市局林局长和陈局长在**调度枣曹线治超工作,对下一步治超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随后,**县交通运输局党委立即召开了治超工作专题会议,召集交通运输系统相关科室,特别是对枣曹线治超工作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明确了下一步治超的重点和总体思路。根据市局和县局党委的相关要求,特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公路、保障道路完好畅通、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目的,治理违法超限运输按照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目前现状

近年来,**把治超工作作为亮点工程来做,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省市领导也对**的治超工作给予了肯定。但对于治超问题仍不能根绝,特别是枣曹线的超限车辆,形成了一种特有的逃避检查的模式,利用执法人员吃饭等时间逃避检查。枣曹线大部分的超限车辆都是从鱼台境内拉的黄沙,由于鱼台的货物源头没有真正监管起来,另一方面我们的执法力量有限,不能完全把枣曹线把严卡死,导致虽然查了一些超限车辆,但还不可避免的有一些超限车辆利用我们执法空隙而逃避了检查。

三、工作目标

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强货物源头管理,通过市局派驻治超专员和设置临时检测点,严格控制枣曹线等重点路线的超限超载车辆,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依法对超限超载进行全方位、多层面治理,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由县政府牵头,县交通运输局起草重新成立由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纪委书记及其他相关县级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局为成员**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有效实施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组织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执法”的原则,抽调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在全县开展超限超载的综合整治。

五、具体措施

1、加强源头管理。通过市局协调鱼台,规范源头装载和收费模式,源头是治超的根本,把好源头关,治超才能出效果。

2、依托超限检测站,设置临时治超点。由于枣曹线**段线路较长,绕行路线多,执法人员少,全面控制整条线路难度过大。通过市局派驻专员,有效利用我局在肖云的站所,设置临时治超站点,实行24小时不间断检测,有效控制枣

曹线超限车辆绕行,缓解**南治超站压力。

3、协调公路、公安抽调执法人员,专门靠上治超工作,由县治超办统一调度,对冲卡、“车托”、暴力抗拒执法、恶意围攻治超站阻挠治超工作,及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综合全县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拟定集中治超实施方案,不定期进行全县集中治超行动。县局计划根据车辆超限超载活动规律,组织监察、路政等本系统执法人员随时进行突击检查。

5、在市局的领导下,对严重超限的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装载、配载的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车辆所属单位、途经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流动超限检测点等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责任。

6、进一步加强治超宣传。为治超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让广大群众和业户了解治超,理解治超,支持治超,通过电视专题报道、报纸、在公路上设置治超宣传标志、悬挂横幅、给广大运输业户的一封信等方式进行立体式宣传,为全县治超工作提供强大的舆论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篇3

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等八部委自2004年6月起在全国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两年多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各地、各有关部门协同作战,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贯彻落实,坚持依法严管,重点突破,全国治超工作稳步推进,超限超载率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车辆生产、改装行为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全国治超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治超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目前取得的成果只是阶段性的,基础极为脆弱,治理工作稍有放松就会出现反弹,加之一些深层次原因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超限超载的利益驱动依然存在,今后治理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国治超工作,现就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行政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将治理工作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工作内容,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国治超工作,并在治理中不断完善、在不断完善中深化治理,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07年7月1日起,全国治超工作将集中治理全面转入常态治理和长效治理。持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夯实基础,规范行为,确保治超工作持续长效开展,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运输和装载行为,基本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现象,真正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一)建立健全治超管理法律体系。加快制定和出台《公路保护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及时制定出台地方性治超相关的法规、规定,逐步建立完善的治超管理法律体系。

(二)建立健全完善的超限运输监控网络。加强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在全国建设一批标识统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治超检测站点和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完善全国治超路 面监控网络。同时,依托固定检测站,完善流动治超工作方式。

(三)建立健全路面执法联合协调机制。推进交通、公安部门依托治超检测站点联合治超协调机制的制度化和长期化,加大路面管理和执法力度,确保执法人员投入,始终保持严管态势。

(四)建立健全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治超工作的舆论宣传工作日常化,实现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吸引公众自觉参与并监督治超工作。

(五)建立健全治超经费保障机制。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正常的部门预算和公路养路费的支出范围,保证长效治超工作的有序开展。

(六)建立健全规范执法机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做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制度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

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精神,全国治超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理工作列入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地方人民省、市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交通部门

1、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及时 查处违法超限车辆;

2、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运输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装载;

3、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4、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5、调整运力结构,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6、配合有关部门在路面查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负责“大吨小标”车辆的更正和换证等相关工作;

3、维护治超现场交通及治安秩序;

4、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车辆非法超载运输的行为;

5、依法对严重超限超载车辆所属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6、打击暴力抗法、阻挠执法和扰乱执法秩序的行为。

(三)发展改革部门(含经贸部门、物价部门)

1、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2、指导监督超限超载治理中收费政策的执行,进一步落实超限超载车辆卸驳载、货物保管、停车等收费标准。

(四)工商部门

审查汽车改装企业的资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的行为。

(五)质监部门

定期检校超限车辆检测计量设备,推广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

(六)安监部门

调查处理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丧亡事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法制部门

制定出台相关的法规,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相关规范性文件,协调处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八)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并及时引导超限超载治理的宣传工作,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效性。

(九)监察机关(纠风机构)

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规以及行业不正之风等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路面治理

1.要以治超检测站为依托,继续保持交通、公安路面联合治超执法的协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并加大公安交警在路面治超执法中的人员投入,在交通部门按照现行超限标准进行治理的同时,公安交警要严格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的标准,重点对超载问题进行治理。

在国家《公路保护条例》出台后,超限超载治理标准要严格按照新的标准统一执行。

2.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逐步全路网的治超监控网络,全面加强公路保护。同时坚持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高速公路入口可依托收费站设立治超站点,也可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实施固定或流动检查。普通干线公路路面治超可采用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办法,在重要节点路段设立固定式治超站点,并根据超限超载运输规律开展流动检查。对于农村公路,要鼓励其管理主体,在其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 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3.对被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责令停止行驶、采取应责令车主对超限超载部分货物实施卸载或强制卸载等纠正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同时还应按照《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予以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按赔补偿标准或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

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要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的费用。罚款执行全国统一的推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值的,罚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超载100千克再加罚100元。

4.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超限超载严重的地区,要积极协调军警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偷逃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10吨以上的悬挂军车号牌、运载非军车装备的载货类车辆,一律按照假冒军车处理,先予暂扣车辆,追缴其欠逃规费,同时予最严厉的经济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还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各治超检测站要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对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要建立违法超限超载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和抄报制度,并逐步实现数据库的全国联网。

6.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负责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 7 安秩序,对容易出现聚众闯卡、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带车绕行的重点地区,要增加警力投入,加强巡逻,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治超执法环境。对阻碍执法管理、对执法人员实施人身侵犯、破坏治超站点设施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源头监管

1.经贸、工商、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生产制造、销售企业的检查,并使检查工作制度化。发现生产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由经贸部门逐级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违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召回处理;拒不召回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召回;对生产、销售上述违规车辆产品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当地经贸部门。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相关公告进一步做好大吨小标车辆吨位参数的更正工作;对到期不更正的,在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时强制更正。

4.对于有关部门抄告的违法超限超载信息以及现场查处的 8 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全面实行记分扣分制度,对相关的驾驶人给予违章记分处理,对累积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应依法予以扣留或吊销驾驶证、组织学习和考试,切实加大治超工作的效力。

5.经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检查,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车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6.交通部门应加强对车辆货物装载场(站)的检查,条件具备的地方要大力推广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实行运政管理人员派驻,加强对货物装载的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同时,对为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应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应加强对从事违法超限运输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管理,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档案,实行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于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 次)的车辆或驾驶人员,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道路运输营运证或从业资格证。

(三)经济调节

1. 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对10吨、15吨以上大型货运车辆分别给予20%、30%的通行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大吨位货车 9 的运输成本。

2.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确保突出治理效果的前提下,可积极稳妥地推广计重收费,通过经济手段,消除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利润。实施计重收费的地区,一定要严格按照交通部印发的《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统一计重收费的模式,规范计重收费行为。同时,要正确处理好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确保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工作互相促进,互动互补,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全路网监控。

3.对于经交通部核准公布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各地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给予不超过15%养路费减免优惠,以进一步鼓励多轴大型车辆的发展,降低国家推荐车辆的运输成本。

4.继续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对于整车装载并合法运输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要求,落实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负担。

5.研究制定道路货运价格管理的有关办法,探索建立运价宏观调控机制,特别是逐步实行运价与燃油价格的联动浮动机制,保证货运行业正当的利润,从经济角度消除超限超载的利益驱动。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加强安全生产、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的角度,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则,继续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治超工作列入本地政府工作的重点,其工作经费要纳入部门财政预算和养路费列支的范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公路保护和路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这项工作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

2.完善工作机构。各地要继续保持由地方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势态、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工作措施。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断完善联合治超执法模式,形成工作合力,保持治理工作力度,依法对违法超限运输实施严管重罚,推进治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级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明确或设立专门超限运输管理机构,明确人员编制,落实治超管理工作人员。

3.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应将超限超载治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一并布置、一并检查、一并考核,确保治超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省、市、县级交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治超责任状,严格落实责任,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自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监督检查各执法部门职责履行到位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篇4

(2004年4月30日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公布)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开展货运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三、治理工作的内容与时间要求

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情况复杂,需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协调行动,采取综合措施,实行标本兼治。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用1个月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宣传活动。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和工作安排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主要内容,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政策措施众所周知,特别是让人民群众知道经过1个月的宣传期后,要在全国范围内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行治理,从而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一是强化新闻媒体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宣传国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政策和步骤,车辆装载的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同时,邀请有关专家就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发表文章,并开展讨论。

二是强化路面宣传。各地区要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编辑工作简报,特别是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必要的限载交通标志,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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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开展必要的走访宣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正式开展治理工作前,走访本地区一些重要的煤、电等厂矿、生产企业和大型运输企业,召开座谈会宣传有关治理政策,并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由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和公安部在全国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并力争在年内完成。各级发展改革、交通、公安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是由发展改革委商交通部、公安部研究提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并由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发出公告。

二是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三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四是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五是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质检总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由工商总局会同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各地区也要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本地区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加强协作与配合。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具备条件的路段要尽可能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要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同时,要安排专项经费,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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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超过下列第①至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⑥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①至⑤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⑥种情形。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3.坚持卸载,依法管理,避免重复处罚。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按照本方案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

实施卸载一般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此外,各级交通部门还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4.突出重点,统一行动。为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其对群众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影响,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一是要分阶段推进治理工作。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第1个月,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各地针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时不予卸载处罚。从2004年7月2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二是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对上述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并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四)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从2004年5月中旬起,力争在1~2年时间内由交通部和发展改革委共同出台相关政策,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并提出具体的政策措施,用经济杠杆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一是尽快研究提出完善和调整车辆通行费征收计量标准的指导意见,制定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和收费系数,对多轴大型车辆适当给予收费优惠。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这一要求,合理确定本地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适当降低多轴大型车辆收费标准,建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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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车辆通行费标准确定的听证制度,并推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进程,以减少营运性车辆的运输成本。

二是尽快修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对现行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解决车辆“大吨小标”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收取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实现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车辆缴费计量吨位的统一。

从2004年6月起,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未出台之前,各地区要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征费计量。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三是指导计重收费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适时在一些重点地区或重点路段逐步推广。己经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在集中治理期间应在本实施方案确定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范围内,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五)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用1-2年左右的时间,由交通、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国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本地区的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地区的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用现代物流理论,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交流,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

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同时,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五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四、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在全国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抓好这项治理工作,在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框架内,由交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组成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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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指导并组织各地的治理工作。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要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超限超载治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并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抓好各项治理工作的落实。

(二)进度安排

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从2004年5月中旬开始,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04年5月中旬至2004年6月20日,为宣传和准备阶段。主要是集中进行宣传,同时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和经济调节措施的制定,在此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完成治理超限超载站点及称重设备、卸货场地等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从6月10日9时起,各地区交通、公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继续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启动经济调节措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为确保全国治理工作协调、顺利开展,全国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工作组,赴各地进行明查暗访,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阶段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召开会议对全国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同时就全国治理工作情况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国务院提交总结报告,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从第三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由各地区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要按照要求,继续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制订、修改有关公路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将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巩固治理成果。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各地区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二是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超限超载治理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和落实。三是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治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治理,创造良好的运输环境,使运价趋向合理,运输成本降低,让车主和货主能够获得合理的运输经济效益。四是处理好执法与管理的关系。不能单纯以治代管或者罚款了事,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在治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要积极探索采取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堵疏结合,防止一治就死、一放就乱。

2.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期间,要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一名联络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部门之间也要明确联系人,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并定期向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于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级人民政府,问题涉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还应在第一时间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以便及时妥善解决,避免事态扩大。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要向社会公开本地区超限超载治理机构的监督和咨询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3.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在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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