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2024-04-16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精选10篇)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篇1

甲方: XX集团有限公司(开票方)

乙方: X X有 限 公 司(贴现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本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作为贴入方或者贴出方任何一方的所有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本协议各条款所确定之权利、义务将覆盖甲乙双方及辖属分支机构在协议有效期间的每一笔承兑汇票贴现交易,具体交易不需另行签订贴现协议。本协议针对甲乙双方所规定的所有条款适用于甲乙双方及甲乙双方各自辖属的分支机构。

第一条

1.贴现方式:买断(不占用、不锁定授信)2.汇票形式:一年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3.甲方将持有的由 XXXX集团有限公司 签发并由相关联公司持有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大写:XX亿元整 小写:XX亿元整)票面1000万元/张,向乙方申请办理贴现。经乙方审查,同意办理贴现。

4、商票承兑汇票贴现利率为

8.9 %(含居间服务费在内)。

第二条 票据操作方式资金清算及交付方式 双方约定的操作方式:乙方向甲方显可操作资金、同台交割、先打后背。资金清算及交付方式: 贴入方扣除贴现利率后将实付金额款项以

银行转帐方式汇划入贴出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贴出方同台向贴入方交付票据(背书)。首单不低于壹仟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贴入方的权利与义务 A.贴入方的权利

1.为贴出方办理业务前,对贴出方提供的资料以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各要素进行审查,自主决定是否办理。

2.若是在托收本协议项下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时,如未足额收到票款,贴入方有权按《票据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贴出方追索。

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B.贴入方的义务

1.经审查并同意办理票据的实付金额应于约定日,按照约定的资金清算方式划付贴出方。

2.保守所了解贴出方的商业秘密、业务信息、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从事有损贴出方利益、信誉和形象的行为。

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贴出方的权利与义务 A.贴出方的权利

1.若贴入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B款的规定,贴出方有权要求贴入方按照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相关规定办理违约部分票据的返还。

2.有权随时了解贴入方的工作进度。3.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B.贴出方的义务

1.贴出方保证:贴出方是本协议项下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且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上的签章为合法有效的签名。对贴现的票据已按照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相关规定查实承兑情况。

2.贴出方承诺:其向贴入方申请办理贴现的所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不存在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情形。若在贴现期限内,发生因不符合上述事项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概由贴出方负责。

3.已贴现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发生任何危及贴入方利益的事件时,应及时向贴入方书面通报。

4.保守所了解贴入方的商业秘密、业务信息、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从事有损贴入方利益、信誉和形象的行为。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A.贴入方的违约责任:

1.违反第三条B款项的规定给贴出方造成损失的,贴入方按违约期间所涉违约金额给予贴出方每日万分之五的赔偿,并应按照汇票相关规定将贴出方要求返还的违约部分票据返还贴出方。

2.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给贴出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贴出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费用,应涵盖律师费、公证费等追偿费用。B.贴出方的违约责任:

1.违反第四条B款规定的,应向原贴入方支付自赎回截止日起至清偿日止,未清偿票据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贴出方按违约期间所涉违约金额给予贴入方每日万分之五的赔偿。

2.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给贴入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贴入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费用,应涵盖律师费、公证费等追偿费用。

第六条 追索和迟付利息的计算

1.贴入方在其为贴出方办理贴现的每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对贴出方具有追索权。

2.贴入方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若未收足票款,可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有关规定向贴出方进行追索。

3.贴出方应保证在收到贴入方追索通知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迟收利息(按汇票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足额划入贴入方指定账户。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贴入方所在地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约定,基于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属协议,共同遵照执行。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进行交易的每一笔经双方盖章的附件,均适用本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排除适用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约定的。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协议的解除

本协议双方有一方需解除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本协议继续有效。如遇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协议自动解除。

(注:操作时间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5月21有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2017年04月 20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篇2

(一) 对承兑贴现业务的相关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

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时, 对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的审核把关不严, 部分业务档案中所附资料不清晰、不完整或存在瑕疵。如存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超过合同有效期, 同一笔交易中增值税发票与合同上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 客户基础资料与档案资料相分离、缺少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未按制度规定留存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部分合同缺少有效期限等问题。

(二) 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占比偏低

目前各金融机构的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主要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 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占比较少, 并且在票据市场中不易被接受, 说明企业仍主要利用银行信用进行融资。过于单一的商业汇票交易品种, 不仅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也不利于推动商业信用的票据化, 影响了票据市场的进一步拓展。

(三)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缓慢

电子商业汇票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的安全认证机制, 能够有效避免假票、克隆票所带来的票据业务风险。但从目前的业务发展情况看, 受客户对网银的使用操作及各银行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办理不熟悉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缓慢。

(四) 对增值税发票真实性的审核存在难度

对商业汇票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 要求各银行在受理承兑及贴现业务时, 对所附贸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但目前仅有部分省市的税务部门开通了增值税发票的网上查询功能, 部分地区的税务网站还未开通此项服务, 增加了银行审核增值税发票的难度。大部分银行仍采取经办人员与发票原件票面要素相核对的方式进行审查, 审核难度较大。

二、对策建议

(一) 加强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的监督力度

要加强对银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的检查力度, 指导、督促各银行机构不断健全和完善票据业务内部制度体系, 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明确岗位责任, 严格按章办事, 杜绝操作风险;加强对制度学习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督促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 提高票据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减少风险隐患。

(二) 积极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

在稳步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同时, 要积极推广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各银行机构要加强沟通联系, 依托现代化信息平台, 建立通报考核机制, 积极支持、引导一些产供销关系稳定、资信优良的企业, 通过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衔接产销关系、加速资金周转;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有不良票据行为的企业, 给予合理制裁, 以强化信用约束, 为票据业务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三) 加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推广力度

组织各银行机构做好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培训与宣传工作, 在全面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 充分发挥银行机构的个体优势, 确立重点发展对象, 并将培训作为业务宣传的一个主要内容, 有效解决企业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具体问题;各银行机构要加强本行行内系统、网银系统的建设和升级改造, 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线与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 提高电子商业汇票的签约客户量和使用率。

(四) 建立健全增值税发票联网核查的信息平台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篇3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其开户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说明银行承兑汇票具有很强的兑现能力。因此,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无论最终付款人是否违约,贴现银行均能收到票款,申请贴现企业不会被追索。另外开户银行到期无条件付款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必须向银行支付承兑手续费。

例1:甲公司2008年3月2日销售一批产品售价50 000元,增值税率17%,收到乙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值58500元,票面年利率为5%,期限6个月。7月1日公司因急需资金持该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年贴现率为6%,贴现款当日收存银行。9月2日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假设:①乙公司如期支付票款;②乙公司银行存款不足,不能支付到期票款。

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3月2日。借: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7月1日。票据到期值=58500×(1+5%÷12×6)=59962.5(元),贴现天数=31+31+1=63(天),贴现利息=59962.5×6%÷360×63=629.61(元),收到贴现金额=59962.5-629.61=59332.89(元)。借:银行存款59332.89;贷:应收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财务费用832.89。

(3)9月2日。无论乙公司是否支付票款,均与甲公司无关,因此不作会计分录。

乙公司有关的会计处理:

(1)3月2日。借:库存商品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贷: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

(2)7月1日。与乙公司无关,不作会计分录。

(3)9月2日。①借: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财务费用1462.5;贷:银行存款59962.5。②借: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财务费用1462.5;贷:短期借款59962.5。

二、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由出票人(付款人或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或持票人的票据。由于付款人的付款能力有很大不确定性,所以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贴现银行有可能按票据到期值向申请贴现企业行使追索权,因此,企业在办理贴现时并不能将其账面价值加以注销。

例2:甲公司2008年3月2日销售一批产品售价50 000元,增值税税率17%,收到乙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面值58500元,票面年利率为5%,期限6个月。7月1日,甲公司因急需资金持该票据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年贴现率为6%,贴现款当日收存银行。2008年9月2日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假设:①乙公司如期支付票款;②乙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贴现银行将该票据退回甲公司,并从存款户全额扣款;③乙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贴现银行将该票据退回甲公司,由于存款户余额也不足,贴现银行将该票据退回甲公司,贴现银行将票款全部转为甲公司逾期贷款。

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3月2日。借: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7月1日。票据到期值=58500×(1+5%÷12×6)=59962.5(元),贴现天数=31+31+1=63(天),贴现利息=59962.5×6%÷360×63=629.61(元),收到贴现金额=59962.5-629.61=59332.89(元)。借:银行存款59332.89;贷:短期借款58500,财务费用363.19。

(3)9月2日。①借:短期借款58500;贷: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②借:短期借款58500;贷: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借:应收账款——乙公司59962.5;贷:银行存款59962.5。③借:短期借款58500;贷: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58500;借:应收账款——乙公司59962.5;贷:短期借款59962.5。

乙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3月2日。借:库存商品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贷: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

(2)7月1日。与乙公司无关,不作会计分录。

(3)9月2日。①借: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财务费用1462.5;贷:银行存款59962.5。②借:应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甲公司)58500,财务费用1462.5;贷:应付账款——甲公司59962.5。③同第二种情况。

由此可以看出,新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会影响申请贴现企业的利润表,影响的只是资产负债表在资产方和负债方同时增加一笔相当于被贴现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的金额(原先该笔金额在贴现时要注销的,现在不再注销;相应负债方新增一笔短期借款)。

三、小结

综上所述,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核算区别在于: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按收到贴现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据面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二者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商业承兑汇票按贴现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据面值贷记“短期借款”科目,按二者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篇4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贴现人:_________银行_________行(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甲方因经营周转需要,以其持有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_________张向乙方申请贴现,双方就贴现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汇票内容(见附件三)。

二、申请贴现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

三、本协议项下贴现资金只能用于_________,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协议项下贴现资金,乙方有权对挪用部分每日按挪用金额的万分之_________计收利息,并停止对其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四、贴现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承兑人在异地的,另加3天划款日期。

五、贴现利率为_________。

六、甲方声明和保证:

1.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且已在乙方开立往来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所有进行经营活动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已得到充分和合法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2.甲方自愿将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向乙方贴现,并保证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取得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存在,并且其取得行为是合法的、善意的;乙方一经贴现,即拥有有关该汇票的一切票据权利。

3.甲方保证其在票据上的签章真实、有效。

4.汇票不论何种原因而不能按时收到汇票款项,乙方有向甲方追索未付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

5.汇票不论何种原因而遭退票,乙方在退票之日即可从甲方账户中扣收未付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并将剩余未付款项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6.甲方保证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所需的用款情况、财务报告等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

7.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或承兑人将要或已丧失付款能力的,乙方有权提前向甲方收回汇票金额及利息和费用。

七、本协议如需公证,公证费用由甲方支付。

八、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实现时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2.乙方经审查同意并且实际办理了本协议下的汇票贴现业务。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贴现申请人(公章):_________贴现人(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篇5

协议编号:BADD **116

签订日期:

****年**月**日

贴现申请人 :****有限公司(下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 注册号 :********* 地址 :*********号 联系电话 :0411-*********

贴现银行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下称“乙方”)负责人 :蔡莉 职务:行长 注册号 :*** 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号 联系电话 :0411-82808222 鉴于:

(1)甲方已于本协议签署前在乙方处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2)甲方拟将所持的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向乙方申请办理贴现业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共同起草和拟定,有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本合同。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对任何要求起草或促使起草本合同的一方作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如下条款: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银行承兑汇票:指合法有效的以人民币计价的银行承兑汇票,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及电子银行承兑汇票。1.2 贴现:指甲方将其持有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以背书的方式向乙方申请贴现,乙方在扣除贴现利息后向甲方支付贴现金额,取得票据权利的业务。1.3 贴现日:就每一份银行承兑汇票而言,本协议项下贴现日是指乙方向甲方支付贴现金额之日。1.4 贴现期限:指从贴现日起至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止的期间(到期日为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则顺延)。承兑人在异地的,另加三天划款日期 1.5 贴现授信额度:指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为甲方持有的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包含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的总额度。1.6 贴现金额:指本协议有效期内,每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授信协议 2012年3月版

第二条 贴现资金的用途

2.1 本协议项下贴现资金只能用于用来满足借款人原材料采购以及日常营运资金需求(不用于关联方采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协议项下贴现资金,乙方有权向甲方按汇票金额自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贴现资金之日起至清偿日止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按照本协议第4.2款约定的贴现利率水平上加收100%,并停止对其办理贴现授信额度内的其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2.2 甲方不得将贴现资金用于任何固定资产项目投资,不得将贴现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不得将贴现资金违规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也不得将贴现资金用于国家政策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以及国家政策禁止贴现资金流入的其他行业。

第三条 贴现授信额度和贴现授信额度期限

3.1 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对甲方持有的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元整元(RMB*0,000,000.00)的贴现业务。其中单张汇票的贴现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RMB10,000,000.00),最低不少于人民币**元整元(RMB*00,000.00),但经贴现后所剩余额不受上述单张汇票最低贴现金额的限制。该贴现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可连续、循环使用,但所有乙方已贴现但未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之和不得超过上述贴现总额度。3.2 甲方任何一次贴现的金额均不得超过其在乙方的授信余额。

3.3 本协议项下贴现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签订日起十年,即从

****年**月**日至

****年**月**日,除非以下情况或本协议其他条款变更,本协议无需作补充修改或提前终止:(1)在贴现授信额度期限内,乙方有权基于对甲方的信用情况按年度对本贴现授信额度进行审核,若乙方经年审后决定终止向甲方提供贴现授信额度的,本协议下的贴现授信额度即时终止(以乙方的书面通知为准),甲方应立即向乙方偿清全部授信的本息与费用。(2)若乙方决定对本协议约定的贴现授信额度作一定调整后让甲方继续使用的,甲方应与乙方就新的贴现授信额度中相对于本协议有变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额度期限的更改)签订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基于乙方对甲方的信用情况审核结果及甲方的融资需要,甲乙双方可以根据本协议作一次或一次以上的补充协议。3.4 在本贴现授信额度项下,甲方的直接前手与甲方间的关系应符合下述第1项的规定:(1)甲方的直接前手不得是甲方的关联公司。

(2)甲方的直接前手可以是甲方的关联公司,但该关联公司限定为

。(3)甲方的直接前手可以是甲方的关联公司。

第四条 贴现利息计算、贴现利率和贴现期限

4.1 本协议贴现利息按照单笔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和贴现期限(如到期日为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则顺延至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并加计计息天数)的实际计息天数计算,一年以360天为计算基础。贴现利息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由乙方一次性收取。实付贴现金额为汇票票面总金额扣减贴现利息后的金额。如承兑人在异地(指与乙方异地),贴现期限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均应另加三个日历日的划款日期。

贴现利息 = 汇票票面金额 X 贴现天数X 贴现利率 / 360 4.2 本协议贴现利率为贴现当日乙方根据市场情况的最终报价。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授信协议 2012年3月版

4.3 甲、乙双方同意,如因突发事件或金融环境的剧烈动荡,导致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大幅波动的,乙方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本协议项下的贴现利率。4.4 任何本协议项下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本贴现授信额度项下单笔汇票贴现的到期日不可超过本贴现授信额度的到期日。4.5 乙方对甲方保留完全的无条件的追索权。一旦发生本协议第7.1款约定的追索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按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按照本协议第4.2款约定的贴现利率水平上加收50%。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不可撤销之陈述和保证:

(1)甲方是依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在且已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必要的政府机构的批准都已获得且是充分的、有效的。(2)甲方就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已完成其公司必须的一切批准手续。其根据本协议的贴现行为不会导致违反任何其作为一方与他人签署的合同、协议或其单方面出具的承诺书、保证书等。(3)甲方根据本协议的贴现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法律、法规、条例或政府批准文件。(4)除了在本协议签署以前书面通知乙方的以外,甲方在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行政机构不存在任何悬而未决的或甲方知道可能发生的针对或牵连其自身的诉讼案、申诉案。(5)甲方在谈判和签署本协议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情况在所有实质方面是真实的、准确的、全面的,没有遗漏任何可能导致误解的实质性事实或内容。(6)在甲方所知或可预见的范围内,不存在任何没有向乙方书面披露的可以影响其履行本协议能力的事实。(7)除了在本协议签署以前书面通知乙方的以外,甲方在其经营活动中,就任何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包括本协议)或单方面出具的承诺书、保证书,未出现任何影响其还债能力的违约事件。(8)甲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有权查询其“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卡”的内容。(9)甲方自愿将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向乙方贴现,并保证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取得具有真实的购销关系存在,并且其取得行为是合法的、善意的。对经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甲方保证在该汇票项下与其直接前手间的转让是真实的、有效的。如果银行承兑汇票是基于提供商品或服务取得的,则该商品或服务交易真实、有效且甲方已经或将根据基础交易合同支付相应对价。乙方一经贴现,即拥有有关该汇票的一切票据权利。甲方以虚假交易资料申请贴现,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按汇票票面金额赎回对应票据。(10)甲方保证其在票据上的签章真实、有效。

(11)乙方不论何种原因而不能按时收到汇票款项,乙方有向甲方追索未付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权利。(12)汇票不论何种原因而遭退票,乙方在退票之日即可从甲方账户中扣收未付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并将剩余未付款项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13)甲方保证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所需的用款情况、财务报告等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责任。(14)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或承兑人将要或已丧失付款能力的,乙方有权提前向甲方收回汇票金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授信协议 2012年3月版

及利息和费用。

(15)甲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与本协议有关的审批及登记备案事项(如需)。(16)甲方保证在获知任何可能危及乙方行使票据权利的情况时,及时通知乙方。

(17)当有牵连到甲方的诉讼、仲裁或争议,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不时地向乙方提供乙方合理要求的有关诉讼、仲裁或争议的情况、资料。(18)甲方声明: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9)甲方同意若在额度期间其未履行有关节能减排的承诺或被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认定为耗能、污染问题突出的,乙方有权中止贴现授信额度或要求甲方提前支付乙方已贴现之全部或部分汇票金额。(20)甲方保证就其在本协议贴现授信额度下的全部及/或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所得款项的使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1)甲方承诺配合乙方进行其贴现资金支付管理、支付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第六条 贴现业务的办理

6.1 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申请办理贴现时,应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

(1)经确认为真实有效的甲方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如有)、合资/合作合同(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以及其他有关公司的成立文件原件的复印件(须验证副本原件)。(2)甲方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内部有权机构)决议,决议同意申请本贴现授信额度及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批准授权代表人签署有关文件并附上该授权代表人之签字样本。经确认为真实有效的甲方的该内部有权机构的成员名单、成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签字样本,甲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签字样本,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签字样本。(3)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贴现申请书》。

(4)甲方已按要求填写的《直接扣款授权书》。(见附件)

(5)甲方与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商品购销合同及其它能证明其交易真实性之相关文件正本,相关的税务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6)甲方有效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卡”及密码,且贷款卡的查询结果令乙方满意。(7)甲方在工商局的最新公司查册,且该公司查册结果令乙方满意。(8)甲方近三年审计财务报表及最近六个月内的内部报表。(9)已有效签署并已合法生效的本协议及所有相关法律文件。

(10)甲方已有效签署的授权经办人办理贴现业务的委托书。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贴现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工作证复印件(或介绍信)。(11)经双方签署的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适用)。(12)甲方已在乙方处开立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13)乙方要求的其它资料。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授信协议 2012年3月版

6.2 如上述第6.1款所列任何文件在本贴现授信额度期限内发生了变化,甲方应在发生变化后的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将变化内容通知乙方,并在该等变化发生后第一次办理贴现时向乙方提供变化后的文件。乙方在甲方提交陈述该等变化的书面通知之前根据原文件办理的贴现,甲方不得以有关文件已经发生变化为由提出任何抗辩。6.3 乙方同意贴现的,应在《贴现申请书》记载的贴现日将贴现金额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6.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贴现金额:(1)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瑕疵或无效情形。

(2)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挂失、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3)本协议无效、被撤销或终止。

(4)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第五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之一的。

(5)如为甲方取得本协议项下贴现授信,甲方或第三方与乙方签署相关提供担保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而该等担保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和/或该等担保被认定为无效的。6.5 尽管甲、乙双方已签署本协议,但乙方并没有接受甲方贴现申请并为其贴现的义务,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甲方的贴现申请办理贴现。6.6 根据本协议,甲方向乙方申请贴现的各份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贴现日、贴现金额等应以相应的业务凭证的记载及乙方实际贴现金额为准。6.7 每笔贴现资金对外支付前,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与贴现资金用途相匹配的相关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如交易合同等)。乙方对该等文件审核通过后,甲方方可对外支付贴现资金。每笔贴现资金对外支付日起三十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与贴现资金用途相匹配的发票复印件。甲方还须向乙方提供乙方要求的与贴现资金用途相关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追索权

7.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行使追索权,向甲方追索:

(1)本合同项下任何一份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出票人或承兑人拒绝付款的。

(2)本合同项下任何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3)甲方发生本协议下的违约事件。

(4)其他因为甲方原因而导致乙方未能全部取得任何一份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款项或在取得后被他人依法追索的。7.2 乙方行使追索权的,可以要求甲方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2)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本协议第4.5款的约定计收罚息。(3)乙方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债权所发生的费用。7.3 乙方在行使上述追索权,要求甲方支付上述第7.2款所列各项金额和费用时,乙方可直接扣除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以用于清偿。扣收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甲方全部到期债务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授信协议 2012年3月版

清偿顺序为费用、利息、本金。

7.4 乙方根据本协议对甲方行使的追索权并不影响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乙方可以不按照相关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第八条 违约事件与违约责任

8.1 甲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所列任何一项陈述与保证的或甲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经证实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甲方未履行或已违反的。(2)银行承兑汇票发生退票后或乙方依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行使追索权后,乙方从甲方的存款账户中无法收取或无法全部收取票款的。(3)甲方未完成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目标或被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认定为耗能、污染问题突出的。(4)担保人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贴现金额相应的担保的能力,或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文件的,或抵押物、质物贬值、毁损、灭失, 导致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甲方未按乙方要求重新提供新的抵押物或质物。(如有担保)(5)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发生解散、清算、破产等重大变故或者因进行违法活动而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原因失去承兑资格或付款能力的。8.2 当上述违约事件之一或数项出现时,乙方除采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救济措施外,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救济措施:(1)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时,乙方可(但非必需)书面通知要求甲方在三天内消除违约情形。甲方在规定期间内不消除违约情形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约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贴现金额不能按期足额收回部分按本协议的约定计收罚息。

(3)将甲方于乙方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汇入汇出款、代为缴交款项等)用于抵销甲方于本协议下所欠乙方债务。(4)要求甲方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8.3 发生上述违约情形的,无论乙方采取何种补救措施,甲方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

9.1 本协议的执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甲、乙双方同意,因本协议的执行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0.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发生法律效力。10.2 本协议所附《直接扣款授权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授信协议 2012年3月版

10.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订立书面协议。10.4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乙方: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授信协议 2012年3月版

附件

直接扣款授权书

档案编号:

日期:

****年**月**日

: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敬启者 : 账户号码:******** 账户名称:****限公司

本公司现授权 贵行自上述本公司的账户或其他开立于贵行的其它账户内扣除下列的款项或费用,直至另行通知: 1.有关《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授信协议》(编号:BADD 12116)项下的贴现金额。本公司授权 贵行于上述协议项下任何一份银行承兑汇票被拒绝付款或上述协议中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发生时无法收回的贴现金额从上述本公司的账户内扣除。如扣款日为休息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天,直至贵银行收妥款项为止。

本公司授权 贵行自上述本公司的账户内扣除逾期贷款(如有)、罚息、查询费等与该授信有关之所有费用。2.本公司承诺在上述本公司的账户内保存足够的款项,以确保 贵行可执行上述的指示。

谨启

账户持有人:******有限公司

账户预留印鉴:

日期:

****年**月**日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篇6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已经建设银行第15次行务会正式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要严格按《规程》规定办理商业汇票业务,严禁越权、违规操作。对已经办理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要根据《规程》要求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

二、关于办理承兑汇票总量限额,请各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身管理的要求,于10月20日前向总行资金计划部提出申请数额,总行将根据各分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核定下达。

三、各一级分行要按《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并抄报总行资金计划部备案。

四、要加强贴现票据保管。贴现票据是一种重要的有价单证,是银行资产,必须妥善保管,严格台帐登记制度,切实做到票据帐实相符。

五、附式一至四请各分行根据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自行印制;有关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统计的内容、表式、报送程序和要求,由总行财会部另文布置。

附: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切实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无合法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

第三条、各分行资金计划部门、财会部门和信贷部门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中,要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商业汇票承兑

第四条、银行对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银行根据承兑申请人的申请,允诺对有效商业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行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级(地市)分行及其以上机构;

(二)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

(三)具有到期履行支付票款的能力。

县市支行原则上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少数管理水平高、经营规模大、效益好的县市支行,确需办理此项业务的,在事先征得总行同意后,由一级分行授权办理。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权限按上级行的贷款审批授权执行。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每张汇票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各级行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中,承兑申请人尚未足额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到期未付款和未到期汇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各行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或限额另行下达)。

第七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和要求:

(一)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经工商部门批准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三资企业;

(二)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并在购销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篇7

(一)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四)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

二、承兑申请

(一)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2.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的资料有:

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2.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上和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4.商品交易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提交保证人有关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法人执照复印件,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或抵押(质)物的有关资料(包括权属证明、评估报告等)。6.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保证金和担保

(一)经办行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具体规定如下: 1.AA级(含)以上客户可免收保证金; 2.AA-级客户收取10%(含)以上的保证金;

3.A+、A级客户收取30%(含)以上的保证金; 4.A-级客户收取50%(含)以上的保证金; 5.BBB级(含)以下客户收取100%的保证金。

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对AA-级客户可免收保证金,对A+、A、A-级客户可酌情减收保证金,但减收额最多不得超过应收额的一半。对未评级客户按总行有关规定比照相应信用等级收取保证金。

(二)对AA-级(含)以下、A-级(含)以上客户按规定比例缴存保证金以后的差额部分,应当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抵(质)押物应具有稳定的价值和较强的变现能力;保证人的信用等级必须在A级(含)以上,且不得有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三)对能够提供符合总行规定的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可以免收保证金。

(四)对符合总行规定的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可免收保证金,免于提供担保。

(五)免收保证金和/或免除担保的客户,要承诺不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和对外提供担保,或在办理抵(质)押及对外提供保证之前征得承兑银行的同意。

(六)经一级(直属)分行特殊批准减免保证金和/或免除保证金之外差额部分的担保的,必须及时逐户逐笔报总行备案。(七)对经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可根据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在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保证金可按规定比例一次性收取,也可逐笔收取。

四、审查、审批和承兑

(一)审查

承兑行信贷部门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并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1.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2.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3.该笔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

4.承兑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 5.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

6.对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审查承兑申请人能否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7.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二)审批

1.经审查同意后,信贷部门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以及审查报告等按审批权限上报有权人审批。

2.承兑审批权集中在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一级(直属)分行的单笔审批权限按照法人授权规定执行,二级分行的审批权限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时确定。

3.对能够提供100%保证金或符合总行规定的全额低风险担保的,可转授权开户行直接办理。(三)承兑

1.经审批同意后,信贷部门根据审批意见与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相关的担保合同。对需要办理登记、转移占有或设置背书转让的,应及时办妥有关手续。同时书面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并转交相关材料及其清单。

2.会计结算部门收到信贷部门书面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对《银行承兑协议》、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和汇票中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出票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和承兑手续费,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承兑手续。

3.会计结算部门办理承兑后,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况准确记人有关科目。客户提供抵(质)押的,应及时登记有关登记簿和表外科目。

4.已实现信贷管理系统与综合业务系统挂接的分行应通过系统中的审批流程完成有关操作。

五、保证金管理

(一)会计结算部门应按规定在“231006——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科目下以汇票为单位逐笔开立子账户(不需要交存保证金的除外)。对在最高承兑限额内一次性交存保证金的,可以按户设立一个账户。

(二)保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三)实行保证金集中管理,内容包括:

1.各行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存放行与承兑行相分离的适当方式。一是可以采取将保证金由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集中存放和管理的方式;二是可由二级分行指定一家管理规范的通汇机构作为保证金集中存放和管理行,但该机构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2.承兑行在向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或指定的通汇机构划转保证金时,应同时提供对应的审批书、承兑协议及保证金进账单。3.保证金移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3日保证金及利息转回承兑行等资金往来,一律通过辖内往来的方式进行划转,不得交由客户办理。

4.会计核算中心应按承兑行分别设置台账,交存会计核算中心的保证金仍作为承兑行存款指标进行考核。

六、检查及到、逾期处理

(一)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承兑行应加强跟踪检查,实行管户信贷员责任制,主要检查可能影响客户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1.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2.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3.到期前是否按照承兑协议要求存足兑付款项; 4.资金流向和销货款归行情况是否正常;

5.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属和价值等有无重大变化;

6.其他可能影响承兑申请人到期兑付能力的事项。

(二)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日,信贷部门应通知客户将票款足额存人其账户用以付款。

(三)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客户未足额交存票款的,承兑行收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经审核无误后,应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并根据承兑协议的约定,从承兑申请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银行垫付。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将垫付款项转入“159001——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科目,按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2.就垫付款项向承兑申请人进行催收;

3.及时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尽量减少垫款损失; 4.经催收和追偿仍无法收回垫款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进行转化处理。

(四)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后,信贷部门必须将其纳入不良贷款考核范围,制定清收计划,落实清收责任。

七、授信管理和总量控制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应控制在其上年销售收入的10%以内。经一级(直属)分行批准,可以放宽到20%。对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的客户,可不受此规定限制。

(二)总行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并分别核定各一级(直属)分行承兑总量。各一级(直属)分行相应核定辖内分支机构的承兑总量。各分支机构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八、日常管理

(一)信贷部门应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全面、及时、真实地记录业务的受理、审批、保证金收取、担保、承兑、付款、垫款以及清收等有关情况,实时监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敞口,并按月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

(二)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档案,主要包括客户提交审查的相关资料、申请审批书、商品交易合同或发票、承兑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保证金进账单、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到期偿还记录、垫付及清收记录等。

(三)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二级分行会计结算部门集中管理。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量较大、管理较好的县级支行,经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批准,二级分行会计结算部门可向其按本出售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并予以登记。支行会计部门凭有权签字人签字同意的申请审批书和承兑协议,按份出售给客户,并逐份登记。二级分行与所属行处之间、客户与经办行之间要建立严格的交接制度,防止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丢失。

九、部门职责

(一)计划财务部门的职责:核定、控制和调整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指标。

(二)信贷部门的职责:

1.受理客户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查; 2.办理担保手续;

3.根据审批意见签订承兑协议; 4.承兑后的跟踪检查; 5.清收汇票垫付款项。

(三)会计结算部门的职责:

1.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汇票专用章; 2.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

3.保证金管理;

4.及时扣划到期汇票款项;

5.将垫款情况和根据协议扣收情况及时通知信贷部门。

(四)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对经催收和追偿仍不能支付票款的承兑申请人及保证人依法提起诉讼。

(五)管理信息部门的职责:及时、准确地统计和报送会计、信贷部门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有关数据。

十、责任追究(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总行稽核处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2.滚动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3.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

4.串用、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证金;

5.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6.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

7.超过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8.超过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9.未按规定进行承兑后跟踪检查; 10.发放贷款置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11.不及时人账或违反会计操作规程,乱用科目,故意瞒报、篡改经营数据; 12.因主观原因造成垫款损失; 13.其他违规行为。

(二)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调减承兑总量指标、上收承兑审批权限直至停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等处罚:

1.有上述第(一)条所列违规行为之一的;

2.垫款金额较大、垫付率超过总行规定的风险控制线的; 3.违反印、押、证管理规定,在限定的整改期限内未予整改的; 4.违规承兑造成重大风险的,以及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经济犯罪的;

5.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银行汇票专用章发生丢失或被盗等重大结算事故的。

[参考文件]

1.《印发〈关于按客户信用等级办理信贷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工银发[2001]334号)。

2.《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2002]10号)。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篇8

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 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下简称“我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票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银承”)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承”)。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和再贴现业务。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辖内开办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的单位。

第二章 业务种类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电子商1 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第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

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

第七条 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审批权限和授信控制按照我行授信授权规定办理。

第三章 买断和回购式买入转贴现与再贴现 第八条 交易的发起和审批

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达成交易意向,确定交易对手、交易方式、交易利率、成交金额等要素,并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

第九条 我行电票系统收到他行的转贴现申请信息后,相关操作员应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转贴现2 买断或回购式买入申请的确认操作:

(一)电票预签收

1.选择票据: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票据预签收—电票预签收”菜单,进入电票预签收界面,选定待签收的票据。

2.确认签收: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核对票据要素等在系统的信息与纸质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在“系统外普通签收”界面点击“签收”按钮确认签收。当票据信息不正确或申请资料存在问题需退回时,业务经办员应点击“拒绝”。

(二)新增电票申请

完成电票预签收操作后,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申请管理—电票申请”界面选定已签收票据,或通过导入含买入票据号的ECEL由系统匹配勾选,通过“产生批次”功能键生成转贴现申请批次号。在编辑申请界面核对系统信息与达成交易的信息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进入利息预算界面。逐笔填写额度占用人客户号或导入含票号、额度占用人客户号的ECEL,实施额度占用,确认各项要素无误后,确认提交申请。

(三)审核申请

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核岗核对各项信息无误后,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转入业务审核—审核”菜单,确认该笔业务审核通过。

(四)记账处理 1.人工签收: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电子票据签收”菜单,登录人工签收界面。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供的转贴现业务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时,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转贴现业务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下清算”时,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票据清单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清算岗根据业务委托书按照往账发出流程进行划款。

票据岗人员完成人工签收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是否登记成功。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人工签收菜单,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需票据岗人员重新操作。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成功登记。

2.转入记账: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入业务—转入记账”菜单,登录转入记账界面,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运营管理总部记账复核岗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确认记账,最后打印记账凭证。

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的,复核岗完成记账复核后在即时转帐打印交易打印凭证并作附件。

第四章 返售到期 第十条 交易的发起和审批

赎回开放期内,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就赎回日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赎回利率等要素,并根据交易4 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

第十一条 相关操作人员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返售到期业务的确认操作

(一)电票返售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返售到期业务—申请管理”菜单,进入电票返售申请界面,选择相应的票据批次号提交申请。

(二)返售审核: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查岗核对返售信息无误后,通过“返售到期业务—返售业务审核”菜单,点击审核通过。

(三)背书登记: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根据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交的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通过“返售到期业务—返售背书”菜单,对返售票据做背书登记。

票据岗人员完成背书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是否登记成功。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背书菜单,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需票据岗人员重新进行背书操作。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成功登记。

(四)返售记账:交易对手对我行发起的返售业务核对无误,完成签收操作后,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进行记账操作。票据岗人员通过“返售到期业务—返售记账”菜单,登录返售记账界面,选择对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运营记账复核岗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确认记账,最后打印记账凭证。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的,复核岗完成记账复核后通过即时转账打印交易打印凭证作当日业务传票附件。

第五章 卖断和回购式卖出转贴现与再贴现 第十二条 交易的发起和审批

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达成交易意向,确定交易对手、交易利率、成交金额等有关要素,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

第十三条 相关操作人员应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转贴现卖断或回购式卖出申请的确认操作:

(一)新增电票申请

1.选择票据: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卖申请”菜单,进入电票新增申请界面,逐笔勾选拟转卖票据产生批次,或导入含拟转卖票据票号的ECEL清单通过系统勾选产生批次。

2.生成申请:按照和交易对手约定的要素选择产品类型、转卖对手行、转卖利率、是否线上清算,若为同业间回购式卖出,需选择赎回开放日、赎回截至日、赎回利率,交易要素填妥后点击“下一步”提交申请界面,审核各项要素与达成交易的信息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确认提交申请。

(二)审核申请

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核岗核对各项信息无误后,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出业务审核—审核”菜单,确认该笔业务审核通过。

(三)背书登记

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根据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交的6 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审核该笔申请,系统和纸质资料核对无误后,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卖背书”菜单,对票据做背书登记。

票据岗人员完成背书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是否登记成功。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背书菜单,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需票据岗人员重新进行背书操作。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成功登记。

(四)记账处理

1.转卖记账:交易对手完成签收处理后,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进行记账操作。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转卖记账”菜单,登录转卖记账界面,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运营管理总部记账复核岗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确认记账,最后打印记账凭证。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的,复核岗完成记账复核后通过即时转账打印交易打印凭证作当日业务传票附件。

第六章 回购到期

第十四条 交易的发起和审批

赎回开放期内,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员与交易对手就赎回日达成一致意见,确定赎回利率等要素,并根据交易金额按照权限取得有权人审批。

第十五条 相关操作员应登录电票系统,按以下步骤完成回购到期的确认操作:

(一)电票赎回预签收:赎回日当天,交易对手发来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岗通过“回购到期业务—系统外赎回签收”菜单,进入电票赎回申请界面,选择约定赎回的票据批次进行签收。

(二)电票赎回新增申请: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经办岗通过“回购到期业务—电票赎回申请”菜单发起赎回,审核各项要素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

(三)电票赎回审核:金融市场事业部业务审核岗核对各项要素无误,通过“回购到期业务—赎回业务审核”菜单,对赎回票据完成审核。

(四)赎回签收: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在“回购到期业务—赎回签收”菜单,登录赎回签收界面。金融市场事业部提供的转贴现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上清算”时,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与票据清单,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转贴现业务审批表显示清算方式为“线下清算”时,票据岗人员根据转贴现业务审批表、票据清单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人工签收操作,清算岗根据业务委托书按照往账发出流程进行划款。

票据岗人员完成人工签收操作后,刷新菜单以查询该笔业务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是否登记成功。若菜单刷新后该票据批次仍在人工签收菜单,则该批次票据仍未登记成功,需票据岗人员重新操作。若菜单刷新后无该票据批次,说明该批次票据已在人民银行ECDS系统成功登记。

(五)赎回记账:人工签收完毕后,开始赎回记账,运8 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通过“回购到期业务—赎回记账”菜单,登录记账界面,选择相应的批次进行记账申请提交。运营管理总部记账复核岗位对该笔记账申请进行复核,确认记账,最后打印记账凭证。

第七章 提示付款

第十六条 转贴现票据到期日前3天,我行电票系统自动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或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发送“提示付款”申请。具体处理如下:

当收到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回应信息(即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签收),并确认托收款项已划回我行后,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需通过“提示付款-托收收款-提示付款记账”功能进行账务处理,并打印记账凭证作当日业务传票上交事后监督中心。

金融市场事业部定期制作电子票据托收清单并提供给运营管理总部,每日日终运营管理总部相关人员勾对当日收回电票金额、票据明细与托收清单是否一致,以确认电票系统已成功发托。

若电子票据到期日后操作机构收到承兑人拒付信息的,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应通知金融市场事业部另行进行追索。

第八章 票据查询

第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员,可通过“跟踪查9 询”功能,查询电票系统内所有转贴现业务的详细信息。系统支持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的模糊查询。

转/再贴现转入业务、转/再贴现转出业务、返售到期业务、回购到期业务跟踪查询,可查询的条件包括:交易对手、交易日期、交易利率、批次号、产品类型、票据品种、票据类型、票号、出票日、票面到期日、票面金额等。

第九章 追 索

第十八条 逾期处理

(一)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票款,金融市场事业部应及时报告主管副行长。

(二)票据中心应与承兑行联系,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如有必要应尽快向承兑行发出催收公函。

(三)预计催收公函已送达承兑行,票据中心经联系证实承兑行延付理由成立,则应与承兑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行使追索权。如属无理压票则应向承兑行的上级投诉,必要时向人民银行反映解决。

(四)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解决的,依法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时效规定如下:

(一)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

(二)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第十章 对账及差错处理

第二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票据对账包括:日终票据行为信息核对、每月票据信息核对。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对账工作由系统自动完成,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可通过“对账结果查询”功能查询到对账失败的票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 运营管理总部票据岗人员于次日使用“ECDS核对—业务核对—每日明细报文核对”菜单,输入具体日期及行号后查询核对不一致的业务,及时上报总行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金融市场事业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篇9

甲方:XX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方便乙方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融通资金,促进甲、乙 双方业务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实现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对乙方商业承兑汇票包贴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对乙方商业承兑汇票包贴,是指甲方以乙方的信用为基础,对乙方上游企业持有的乙方承兑的商业汇票提供融资的行为。

第二条乙方积极配合甲方运作,向甲方提供如下资料:

1、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2、上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

3、外协付款财务规定或相关资料;

4、符合第三条贴现申请人条件的上游合作企业名单、年度合作计划(或购销合同)、拟承兑票据金额。

第三条贴现申请人:为与乙方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上游企业,应当是慈溪市依法成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慈溪市境内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

2、与乙方有两年以上合作历史,年合作金额300万元以上,产品质量稳定,交货及时;

3、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和发票;

4、企业经营稳定,资信良好。

第四条 甲方对符合条件企业持有的乙方承兑的汇票给予贴现,单户贴现最高余额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对乙方销售额的60%,单张票据贴现期限不超过半年。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同意对乙方承兑票据贴现总额度为。

2、甲方同意自申请人提交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流程,作出贷与不贷的答复。

3、甲方有权按本行授信相关规定对贴现申请人进行自主调查,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拒绝贴现;

4、甲方有权根据调查结果及本行规定自主制定授信方案及贴现条件。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在甲方承诺的总额度内推荐上游企业申请贴现;

2、乙方有权对甲方已贴现票据申请回购;

3、乙方承诺配合甲方对票据及贸易真实性的查询核实;

4、乙方承诺到期及时支付票款并不受贸易纠纷影响;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承诺不泄露本合作事项、承诺不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类似合作协议。

第七条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经营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本协议继续履行的应及时告知对方,双方共同协商已贴现业务的后续处理及继续合作方式。

第八条本协议是票据贴现合同的补充,与原签订的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九条在本协议有效期二年,到期可协商续签。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均可根据各自业务的发展情况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中(终)止本协议的请求,对方应尊重请求方的意见,同意中(终)止本协议。但对本协议中(终)止前所发生的行为,双方必须承担协议中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执行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篇10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下称贴现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贴现业务的风险,规范业务操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经办票据贴现业务的行社的票据行为,是经办行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贴现业务必须按照“分级授权、分级审批、审贷分离、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 办理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申请人的条件

第五条 办理贴现业务的申请人(下称持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票人在经办行社开立存款账户,并有一定结算往来的法人客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等政策和经办行社的

信贷政策;

(三)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六)持票人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

(七)经办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办理业务的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持票人须提供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他有效证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二)经过人民银行年审合格的《贷款卡》;

(三)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

(四)上和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

(五)公司章程中规定具有经营决定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贴现的书面决议(成员签字);

(六)持票人提供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正本复印件及合同项下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

以核对);

(七)经办行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期限、金额、利率

第七条 贴现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贴现期限计算至汇票到期前1日,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

第八条 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计算。第九条 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查审批

第十条 贴现业务经办人员在收到贴现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有关资料后,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等有关材料交由相关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对汇票是否真实有效、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是否挂失止付、是否公示催告等内容向承兑行查询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确认;

(二)审核汇票上的要素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印章是否真实、有效、规范;

(三)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经办行社。

第十一条 承兑汇票审核后,相关审查人员应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有关资料交还经办人员,经办人员继续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一)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贸易背景是否真实;

(二)商品交易合同、贴现凭证、增值税发票的内容、金额等条款与承兑汇票上所记载的要素是否相符;

(三)贴现款的用途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经办行社的信贷政策;

(四)贴现申请人的法人资格和有关法律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第十二条 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贴现业务经办人员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文件资料按审批权限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章 贴现业务的办理

第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后,相关材料应退回贴现业务经办部门,与贴现申请人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该协议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贴现业务经办部门,一份交客户,另一份协议连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根据审批文件等材料办理贴现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贴现业务的管理

第十四条 贴现业务经办部门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必须建立

台账,并及时登记。

第十五条 贴现业务经办部门或会计部门应按重要有价单证来保管承兑汇票。

第十六条 承兑汇票到期,会计部门采取委托收款的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匡算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

第十七条 承兑汇票如果遭到拒付,会计部门在收到拒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同时立即将拒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移交贴现业务经办部门,贴现业务经办部门应立即将被拒绝事由通知贴现申请人,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由于票据真实性、合法性等操作性及技术性问题引起的承兑行拒付或纠纷,由会计部门会同贴现业务经办部门解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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