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规范

2024-04-27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规范(精选8篇)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规范 篇1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

试题及答案

1、《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主要有()等有关法律和规定。A、刑诉法 B、治安管理处罚法

C、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D、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

2、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是指()

A、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安全检查、信息采集、讯问、询问、继续盘问、辨认等办案活动的专门区域 B、包括公安机关派出所和内设机构设置的专门办案区域 C、包括公安机关设置的供两个以上执法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办案中心

3、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案区从事办案活动,应当做到()

A、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 B、依法履行职责

C、强化安全意识 D、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和责任 E、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办案民警应当()A、立即将其带入办公区 B、除经办案部门副主任批准,起赃、辨认现场或者尸体以外,不得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出办案区

C、组织调解、听证,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再接待区进行

5、(1)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作出刑拘、逮捕或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决定的,应当()

A、按照规定时限将其送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

(2)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

A、与执行机关做好交接工作

6、公安机关应当明确办案区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A、办案区由一个办案部门单独使用的,该部门为办案区管理部门

B、由两个以上办案部门共同使用的,指定一个部门作为管理部门

C、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办案区日常管理工作

D、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区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E、装备财务、后勤保障、科技通信等部门应为办案区使用管理提供保障和支持

7、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办案区使用管理登记制度()

A 设置专门台账,载明违法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案由、进出办案区时间,以及办案部门、承办人、看管人、使用的功能室等信息

B、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对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

8、(1)可以借用办案区的条件有()

A 因违法犯罪嫌疑人数量较多或设备故障等原因,本单位办案区无法满足办案需要的

B 或者到异地执行传唤、据传、拘留、逮捕后需要立即开展审讯工作的

C、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商有关执法办案场所负责人同意的

(2)由于上述原因,新县公安局借用光山县公安局办案区办案的,关于借用办案区说法正确的有()

A、光山县(出借单位)应当安排工作人员予以配合 B、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看管由新县公安局(借用单位)负责,光山县公安局予以配合

(3)公安机关应当对本辖区内()作出统一安排。A 相邻执法办案部门公用办案区 B借用办案区

9、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办案区使用纳入()A、民警教育培训内容

B、对新入警人员,应当进行岗前教育培训

10、(1)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至办案区后,应当首先()A、对其人身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2)检查时要做到:

A对妇女的人身检查由女民警进行

B对检查情况,依照办理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有关规定制作笔录

11、(1)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对被检查人员进行()

A 全身检查

(2)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A 是否藏匿危险物品

B 是否藏匿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物品 C、体表有无外伤

(3)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明显外伤的,应当()

A 拍照 B对外伤及时进行处理

C、对伤情以及处理情况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12、(1)检查中发现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文件,应当()

A 依照办案规定及时收集、固定

(2)发现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品,应当()

A 予以扣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3、检查中发现嫌疑人携带或使用的物品与案件无关,应当如何处理()

A、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外,应当告知违法犯罪嫌疑人委托家属或其他人员领回,不得随身携带

B、具有《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第五条 对涉案人员随身财物,除生活必需品且不影响执法安全的以外,应当告知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

(一)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家属领回可能有碍侦查的;

(二)无法通知涉案人员家属或者其他受委托人的;

(三)涉案人员拒绝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代领的;

(四)受委托人拒绝代领或者未到公安机关领取的;

(五)需要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一)项规定中,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及时通知涉案人员委托家属或者其他人员领回随身财物。)

14、进行安全检查后,应当()

A、根据办案需要,按照操作规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信息采集

B、对采集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库进行核查、比对,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1)讯问、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进行。A、讯问在讯问室、询问在询问室 B、违法犯罪学嫌疑人较多,不能满足办案需要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对讯问室、询问室调剂使用(2)下列情形可不在询问室、讯问室进行()

A、紧急情况下必须在现场进行讯问、询问的

B、对有严重伤病、残疾、行动不便、正在怀孕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进行询问、讯问

C、对已近送交看守所羁押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询问的

16、在办案区内询问被害人、证人的,应当()

A 保证被害人、证人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有效隔离 B 防止见面或者接触

17、询问、讯问时,办案民警应当()

A 不得少于2人

B 一人因故暂时离开,应当由其他办案民警接替或者暂停询问、讯问

C 严禁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单独留在询问室或者询问室

18、在询问、讯问过程中,办案民警应当注意()

A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 B 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举止 C 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表情

D 遇有可疑或者突发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报警装置,及时处置

19、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录音录像,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对所有讯问或者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A 讯问过程

20、对讯问、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

A 对每一次询问、讯问过程均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B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从民警进行询问、讯问时开始,到违法犯罪嫌疑人核对笔录并签字、捺指印后结束。

C、录音或者录像应当保持全程不间断录制,不得剪接、删改或者选择性地录制。

D 笔录中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录音或者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21、公安机关应当()

A、保证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B、并将情况如实记录在讯问、询问笔录或者相应台账中。

22、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可以在办案区设置等候室,用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等候、休息。关于等候室说法正确的有()

A 等候室的建设标准按照候问室标准执行。

B 对于等候讯问、询问的,或者讯问、询问结束后,需要继续查证或者等候处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办案民警应当将其送入候问室或者等候室休息、等候。

23、办案区门禁管理应当做到()

A 应当安装门禁系统

B 无人出入时,门应当保持关闭状态;有关人员出入后,应当立即将门关闭。

C 除检查、维修、保洁等工作需要,并经办案区管理负责人批准的以外,与办案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办案区。

24、办案区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做到()

A 应当覆盖全区域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B 区域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监控要求,C并与网上监督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D办案区使用时,应当开启视频监控设备,E 并由专人值守。

25、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的管理应当()

A 应当保存不少于三个月

B 并对其进行分级授权管理,严格设置使用权限等级,不得越权浏览、调阅、复制、拷贝相关声像监控资料;

C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同案案卷的保存期限相同。

D 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在接入网上监督信息系统时,应当对音频、视频数据进行分流处理,E音频数据不得进入网上监督信息系统,防止案情泄露。

26、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等候、休息时,应当()A 安排工作人员不间断看管。

B 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民警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27、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饮食时,应当()

A 提供安全餐具和不含骨、刺等可能引发危险的成分的食品;

B 不得允许犯罪嫌疑人食用自带、亲属提供或者其他来源不明的食物。

28、违法犯罪嫌疑人如厕时,办案民警应当()

A在其往返途中及如厕时进行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9、下列物品禁止存放着办案区()

A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B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C 其他可能影响执法安全的物品

30、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办案区相关应急预案,()

A 为办案区配备应急电源、消防等设备

B 遇有停电、火灾、技术故障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31、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办案区使用管理的监督和视频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执法办案单位、办案民警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制止。

A 警务督察部门 B法制部门

32、办案区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纳入所在单位案件审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A进行案件审核时,应当结合办案区声像监控资料,审查是否依法进行讯问、询问。

B 对违反规定的,及时责令整改,并在执法质量考评中扣分。

33、对于违反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对()予以批评或者处分。

A 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 B办案民警

34、讯问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进行,除适用看守所的有关管理规定外,有关讯问要求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A 看守所讯问室内

35、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备案。

A 上一级公安机关

36、本规定自()施行。

A 2014年1月1日起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规范 篇2

一、提倡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重要性

公安机关具有高度的存在价值, 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解决诸多的民生问题和刑事案件, 对社会的长治久安就有积极作用[1]。我国人口众多, 结构相对复杂, 易产生诸多的不安定因素, 而公安机关的设定就是对不安定因素的最好反击。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社会案件不断增多, 公安机关的执法力度在不断加强, 实现执法的规范化则成为重要任务。公安机关将规范化执法列为公安机关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也是适应新时期社会的发展需求。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的规范性, 可提升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正面形象和地位, 严格按照规定的执法程序开展执法行动, 提升法律的威严性和规范性。作为公安机关, 应明确其职责和义务, 以廉洁、公正执法为重要基准, 规范自己的行为, 利用法律手段严惩不法分子, 严禁出现个人情绪上的冲动而出现体罚现象, 公安机关的形象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因此, 提倡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障碍

1) 执法意识上有待提高。目前, 公安机关的部分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相对薄弱, 对执政为民的意识实施不强, 未将人民群众在心中的主体地位突出, 普遍存在专权的现象, 以管制者的姿态进行执法, 是个人意识薄弱的突出表现。2) 执法方式存在问题。对于执法而言, 执法方式至关重要。但是, 当前部分公安机关执法方式还存在着多项问题, 态度较差、情绪不稳定、易受到情绪的驱使, 做出不规范性的行为,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逼供或谩骂的现象频发, 是执法方式不当的重要表现。3) 执法程序不够规范。执法有其专属的程序和步骤, 实现执法的规范化, 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是关键。当前, 部分公安人员却并不按照程序开展执法工作, 当出现刑事事件时, 却无从下手, 缺乏相应的章程和制度予以参照, 办案效率大大下降。

三、公安机关执法的规范化建设策略

1)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提高法治意识。对于公安机关来说, 实现执法的规范化建设, 应从提升公安人员的综合素质开始, 为执法的规范化建设提供素质基础[2]。作为一名公安人员, 应充分了解自己肩负的责任和义务, 始终秉持着执政为民的思想, 以保证社会长治久安为重要目标, 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法律素养, 明确自己在执法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由于在执法过程中会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 执法人员应学习多种课程知识, 犯罪学、心理学、情感学、法律知识等, 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 也许一点的疏忽就会铸成大错。公安机关应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利用案件模拟来锻炼执法人员的执行能力和反应能力, 利用座谈会或专家讲座来提升其法律基础知识, 会对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起到积极作用, 为执法的规范化建设创造条件。2)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执法效率。执法方式是实现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内容, 是检验执法质量和规范性的重要指标。严格规范执法方式, 遵守执法准则, 可有效提升执法效率, 有利于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留下正面现象, 增强执法的公信力和威慑力[3]。执法人员应保持铁面无私、秉正执法的态度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去, 注重对自己态度的把握, 不可将个人情绪带入执法工作中, 禁止出现殴打或谩骂的现象, 规范自己的行为, 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积极应对, 更高效、高质的开展执法工作。公安执法应以合法性和规范性为重要基础, 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制定出完善的执法程序, 遵守执法程序, 作答尊重法律、尊重人民的原则, 是实现公安机关执法规范性的重要内容。3)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加强行为管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可有效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 有利于执法规范化的建设[4]。在公安机关, 应建立完善的执法监督机制, 以发挥其监察和督导的作用, 对每个执法人员予以监督, 在原有的监督机制上予以优化和完善, 是当前的重要任务。由于公安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不会受到其他机关的管理与控制, 在执法的过程中易产生不规范行为, 在有关人员陈述、申辩和陈述等过程的权利很拿得到保障, 若建立执法监督极度, 可很大程度上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举止, 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实现对执法过程的全方位监督, 可促进执法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公安机关也会受到人民群众的爱戴和拥护, 提升公安机关的执行能力。4) 严格规范执法程序, 保证执法标准化。对于执法而言, 执法程序尤为重要, 是实现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衡量标准。公安机关应建立执法程序规章制度, 对办案程序、技术等内容作了严格的界定和阐述, 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工作, 杜绝产生混乱执法的现象, 实现执法的标准化、合理化。在执法规章制度中, 会涉及人员的权责问题、考核问题、执法程序问题、硬件问题等, 要求执法人员要遵守规章制度, 违反规章制度者会受到惩罚, 奖罚分明[5]。将执法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列为重要内容, 对不同的案情给予了不同的程序标准, 并制定了范本, 以供执法人员参考, 作为执行标准, 实现公安机关执法的规范化。

四、结束语

通过对当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执法的规范化体系还有待完善, 在意识、方式、程序等方面的缺失, 致使执法的规范性弱化。为了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 实现执法的规范化, 应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严格规范执法方式,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提倡案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以更专业性、更规范性的角度提升执法水平, 进而促进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

摘要:公安机关属于国家机关, 隶属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是维护我国长治久安的关键。公安机关是我国依据法律而设立的, 具有执法权, 以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们生产生活健康为宗旨, 具有高度的威严性。执法是公安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加强执法的规范化成为现代社会最为关注的问题。本文就公安机关执法的规范化建设进行了分析与探究。

关键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

参考文献

[1]易继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述评[J].公安学刊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 2011.

[2]张景华.关于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J].公安研究, 2011.

[3]曾凡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以崇明县执法规范化建设为视角[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

[4]丁国峰.问题和对策: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完善路径[J].公安研究, 2013.

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篇3

关键词 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D631.1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4)24--02

2014年7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这将对各行政机关的执法规范化提出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四川省在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上开展了大量工作,全省森林公安系统执法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按老思维、老方法解决问题,迫于上级检查敷衍了事的现象也依然存在。

1 当前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念不强

一方面,一些执法人员是转业军人,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当在处理行政案件中,由于受惯性思维的影响,他们往往一味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而置相对人陈述申辩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另一方面,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政府万能的思想在一些执法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使得他们难以树立起服务为民的思想。

1.2 参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积极性不高

1.2.1 怕出错,工作积极性不高,甚至不作为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以往只重执法结果,不重执法程序的做法现在越来越行不通。由于一些执法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不是太强,怕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对那些不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就不予追究,导致“人人怕出事,人人不干事”的现象出现。

1.2.2 地位的尴尬,导致滥作为

森林公安是林业部门的下属单位,受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双重领导,这种领导体制使得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十分尴尬:一方面,森林公安的法律地位模糊,使得其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很多部门不予配合;另一方面,森林公安和地方公安、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未理顺,森林公安机关没有直接向当地检察院移交案卷的权力,还必须以地方公安的名义移交案卷。“有公安之名,却无公安之实”,这种尴尬地位大大降低了森林公安办理刑事案件的积极性,使得森林公安将一些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加以处理。

1.3 考核体系不科学,导致部分单位敷衍了事

考核指标是一只无形的手,考核什么,有关部门就会重视什么。因此,一套科学的执法规范化建设考核体系非常重要。但是,反观一下我省现行的考核指标,会发现除了案卷、执法档案的质量以外,行政、刑事案件量也是一项很重要的考核指标。这样以来,一面迫于案件数量的压力,一面迫于执法规范化的压力,部分单位只能去处理那些简单的案件来应付上级考核(一个县56起行政处罚案件中的54起全是用简易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加以50元的罚款,足以说明问题)。

2 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2.1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森林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不经过实施也将是纸面上的、抽象的,无任何实际意义,法律的实施需要人。在法律赋予执法者自由裁量权时,执法者有什么样的执法理念,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念,直接决定着最终的执法决定。所以,执法主体素质建设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而执法人员素质提高的关键在于教育培训。

首先,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让执法民警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其次,要加大民警法制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升民警的法律知识水平,使每一位办案民警都能熟知本职工作应当掌握的法律法规,并指导其依法、公正、文明执法办案。最后,要严格执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凡不能达到执法资格要求的,不准其参与执法活动。

2.2 改革现有管理体制,确保森林公安机关权责相统一

正如上文所述,森林公安机关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其职权职责不清、职责与权限不统一,进而导致其在平时的执法过程中不得不滥作为甚至不作为。要想让森林公安机关在平时的工作中做到不缺位,只有改革现有的管理体制,保证其权责相统一。

要不要改变现有的管理体制?如何改变现有的管理体制?学界对此莫衷一是,笔者倾向于将“双重领导”变为“统一管理”,所谓的“统一管理”就是将森林公安机关从林业行政部门和森工企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警种由公安部门统一领导。这样以来,一方面可以加强与其他警种之间的协同配合,强化森林公安机关系统内部上下级领导关系,有效降低森林公安和其他警种之间的协作难度,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及时、高效、协调运转特点,提高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犯罪的能力;另一方面,森林公安机关就可以享有《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各种权力,在案件的侦查中就不会处处碰壁,能独立将案卷移送到检察院系统,在平时的执法过程中当然也就不会滥作为和不作为了。

2.3 完善考核体系,提高森林公安民警参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积极性

人们参与的积极性直接影响到工作的开展,通过考核来调动大家的积极性现在已成为各单位通行做法,成为单位激励员工的主要措施。实地考核中民警不敢作为、消极作为的现象,让笔者对现行的考核制度产生了深深的怀疑。管理学中将激励分为正激励和负激励,而省森林公安局制定的考核办法中类似警告、记过、记大过之类的负激励措施占了很大的篇幅,奖励之类的正激励措施几乎只字未提;而且将森林公安民警所办的案件量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考核指标显得不伦不类,不仅让人们产生一个疑问:到底是在考核民警的办案数量,还是在考核民警的办案规范化?因此,现行的考核体系亟待完善。

将“案件数量”从考核指标中剔除。在一定的时间内必须办一定量的案件长期以来是压在森林公安民警头上的一座大山,在案件数量的驱使下,执法的规范化肯定会大打折扣。所以,不应该将所办案件数量作为衡量执法水平高低的标尺,相反应该将群众的满意度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具体而言,就是要看单位那些引起上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量,根据案件的数量和影响大小给出相应的负分数。这样,不仅使考核体系更趋科学化,更体现了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

细化考核对象,增加正激励措施。“罚不责众”使得一部分民警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抱有事不关己的心态,认为规范化建设考核结果的好坏都是单位的,与自己没有关系,这样就导致他们平时执法工作的随意性。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在平时的考核中可以在对单位考核之后,再对单位的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将考核的最终结果归到个人。当然,在增加相应责任的同时也要适当增加奖励措施,比如,将执法水平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指标,执法规范的可以适当增加年终奖等等。

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将是一项长期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执法理念、管理体制以及考核体系中的问题都将得到解决,森林公安机关必将成为保卫森林资源的尖兵,必将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规范 篇4

授课教师:王申宇

【培训要求】

本讲主要内容是介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定义、目标;通过学习了解当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应采取的具体措施。重点掌握的基本要点:

1、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定义;

2、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目标;

3、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4、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定义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就是要求公安执法者的一切执法行为必须严格限制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按照法律、法规明确的职权和义务依法办事。按照法律预先设定的模式、程序、规则、轨迹通过执法程序的设计实现一切警察权力的行使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一切警察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一切警察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的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达到严格、公正、文明、理性、高效的执法目标。因此,‚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应该定义为:公安执法主体为了实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的执法目标,在法律的框架内,对公安执法活动进行程序化与标准化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

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目标

(一)总体目标:根据公安部《关于人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目标内涵被明确界定为:‚全而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解决执法突出问题‛ 因此,我认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相应

标准或目标应界定为:通过执法规范化建设达到执法思想端正、执法主体合格、执法制度健全、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监督有效的目标;建立以提高执法能力和公信力为总目标,以执法思想(理念)、执法主体、执法制度、执法行为、执法监督为子目标的政策目标体系。

(二)阶段性工作目标和成效标准

为进一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建设目标,检验建设成效,公安部2010年4月15日印发了《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目标和成效标准》,明确要力争通过三到五年的不懈努力,基本实现下列目标,并取得明显成效

一、执法制度健全,执法工作标准化程度明显提高

(一)各执法岗位的职责任务明确;

(二)治安行政案件裁量标准具体、明确;

(三)执法执勤的基本动作和语言有明确的规范要求;

(四)受案和立案登记流程及标准明确,所有案件统一归口专门部门登记管理,执法基础台账、法律文书、案卷管理制度健全;

(五)多发性刑事、治安案件取证的流程和标准明确;

(六)扣押、冻结、收缴、追缴、查封等措施的流程和标准明确,涉案财物及证据的管理制度健全;

(七)户籍管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出入境管理等窗口接待服务的流程和标准明确。

二、全面落实执法培训要求,民警执法能力持续提高

(一)全面推行民警执法素质等级考试制度,执法民警普遍通过基本执法素质等级考试;

(二)落实法律学习培训制度,一线执法民警每年参加累计不少于15天的脱产执法培训;

(三)执法民警熟练掌握《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以及本岗位应知应会的其他执法规范和业务知识,执法能力与其执法岗位及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

(四)执法民警熟练掌握警械、武器的使用流程和工作标准,按规定佩戴、使用警用装备。

三、执法场所的设臵和安全设施符合要求,执法安全程度明显提高

(一)办案区与接待区、其他办公区、生活区等实行功能合理分区并隔离;

(二)候问室、讯问室、询问室、调解室、信息采集室、物证室、档案室等设臵符合标准,管理规范;

(三)讯问、候问、羁押等场所安装安全防范装臵和报警、监控设备,监控数据资料按照规定保存;

(四)派出所、责任区刑警队、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车辆管理所、刑事科学技术室等基层单位等级评定达标。

四、执法监督考评机制科学有效,执法质量持续提高

(一)基层办案单位配备法制员,对案件进行审核把关;

(二)警务公开制度和内部执法监督制度有效落实;

(三)执法质量考评制度健全,案件审核与案件质量考评同时进行,对执法单位和民警实行平时考评、阶段考评与考评相结合的考评机制;

(四)建立科学、系统的执法绩效考评机制,将群众对执法工作的评判作为执法绩效考评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建立执法单位和民警的执法档案,完整记载执法数量、执法质量、执法培训、考核结果、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情况,作为民警执法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民警的执法绩效与政治待遇等挂钩;

(六)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涉法信访案件倒 查制度,对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存在执法过错或违法违纪问题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执法信息化手段普遍应用,执法效能明显提高

(一)应用网上执法办案监督系统,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执法单位和民警的执法档案基本实现电子化;

(二)为一线执法民警配备记录执法过程的信息化执法装备;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四)通过联网实现对讯问、继续盘问、羁押等执法活动和执法窗口、监管场所等进行实时监督。

六、有效防止发生重大执法过错,解决执法突出问题能力明显增强

(一)有效防止刑讯逼供或违法使用警械、武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殴打、体罚、虐待被审查、监管人致其重伤、死亡事件的发生;

(二)有效防止因重大执法过错,或因明显处臵不当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有效防止在办案环节或监管场所被审查、监管人非正常死亡、脱逃事件的发生;

(四)有效防止因重大执法过错,或因信访问题处理不当被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事)件的发生。

七、执法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明显增强

(一)执法质量考评达标并持续提高;

(二)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有责信访案件均实现零增长或 下降;

(三)行政复议案件被撤销、变更率,行政诉讼案件被撤销、变更率和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数、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案件数实现零增长或下降;

(四)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满意度持续上升。

三、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现代管理学中有一个‚木桶原理‛,又称短板理论‚木桶原理‛的核心内容为:一个木桶的最大容量,并不取决于桶壁上最高的那块木板,而恰恰取决于桶壁上最短的那块木板。根据这一核心内容,‚木桶原理‛还有两个推论:其一,只有桶壁上的所有木板都足够高,那木桶才能盛满水;其二,只要这个木桶里有一块木板不够高度,木桶

里的水就不可能是满的。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就必须着重解决‚补短‛问题,寻找出‚木桶‛上的那些‚短板‛,以使‚短板‛变成‚长板‛。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执法规范化建设,主要存在如下问题(‚短板‛):

(一)、执法理念问题

首先是执法为民理念缺失。部分民警执政为民意识不强,存在特权和本位思想,以管人者自居;一些民警‚为准掌权、为准执法、为准服务的问题没有真正解决‛由于理念上的偏差从而导致行为上的偏差,表现在部分公安民警对待群众态度差,特权思想严重,‚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出现傲气、霸气,缺少亲和力,令群众望而生畏;一些民警对群众疾苦漠然臵之,有警不出、有难不帮、有险不救。

其次是法律信仰缺失。公安民警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之所以存在各种问题,不仅仅是制度不完备、监督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而是警察群体内心法律信仰缺失的结果。‚公安民警既是法律的执行者又是法律的保护者,职业特点要求其必须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具有良好法律信仰的公安民警,其稳定的职业素质在具体执法行为中就体现为对法律体系的发自内心的尊重、服从、守护和敬仰,其执法活动也必然会带来民众对法律的尊重与信赖’。

再次是程序正义观念缺失。程序正义是源于‚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面式加以实现‛的一种英美法律传统,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是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保证公

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前提,无程序即无执法,违反程序即违法。然而,由于受到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影响,导致部分公安民警出现一些屡禁不止的现象,如‚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一人办案、该及时履行的手续不履行、该及时报批的案件不报批、不遵循法定时限,等等,而其中危害尤甚的是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

在己有的分析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的研究中,对部分民警执法理念有偏差是导致执法不规范的重要原因之一己达成初步共识,但对执法理念有偏差的分析只是局限于民警自身,而对于公安机关、领导以及政府的执法理念问题缺乏深入研究。对为什么造成公安机关执法理念偏差的原因分析不深入

(二)执法执勤任务与现有警力状况和经费保障不相适应

1、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所面临的形势尖锐而复杂。确保社会治安平稳的任务艰巨而繁重,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期望越来越强烈。而现有警力畸缺,基层警力不足。以市局交警支队为例,正式民警171人,协警360人。基层民警的工作压力和强度日趋加大,长期的超负荷工作不可避免的造成工作效率的下降和执法质量的降低,比如:警情处臵方面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刑诉法办理案件的规定要有两名以上正式民警出警,否则视为违法。机构设臵不合理、警力配臵不科学,民警素质不适应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和有效缓解。

2、公安机关经费不足。尽管公安经费保障逐年改善,但仍

有缺口,办案经费困难,办案成本加大,只能靠‚以案养案‛来维持日常的工作。有的民警在案件当事人身上动脑筋,打主意,为了创收而办案,为了完成案件数而办案。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以罚代‚法‛,以罚代拘等问题,导致公安执法发生扭曲和执法理念、手段、目的的偏差。

(三)执法执勤法规与客观形势发展不相适应

1、民警执法环境恶化,法律制度不够健全。警察执法代表的是国家,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抗拒警察执法,拒绝、阻碍警察执行公务,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英美法系国家都设有‚袭警罪‛这样一个独立罪名,每年因袭警而导致的警察伤亡人数远远低于我国。目前,我国尚无‚袭警罪‛的专门立法,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遇到不法侵害和袭击时,缺乏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以法护警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暴力袭警抗法事件不断增加,辱骂、威胁、诬告、陷害民警案件增多,扰警事件不断,这些都对公安机关和警察个人在执法过程中产生了心理压力和行为压力,使得少数警察不能正确和洁晰地把握执法原则和要求,丧失严格执法的勇气,以牺牲执法的时效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代价,而一味采取消极忍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和方面法,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据统计,近20年来,全国因公牺牲的民警达6000余人,负伤10万余人,几乎‚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公安民警成为和平时期最具危险性的职业。

2、党政机关不合理、不合法的干预过多。表现在地方面党政领导直接指挥具体警务工作,指令公安机关动用警力从事非警务性工作;滥用执法权威,动用警力解决正常的群众上访、集会活动、强征税费、强行拆迁、整顿市容等,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十预,给公安机关的执法造成了很大的阻力同时也导致了大量非警务活动的产生,‚这些活动往往占据基层公安机关全年工作量的比例较大,带有明显的强制行政性,容易与群众产生冲突,而目‘如果搞得不好,还会激化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满‛。根据有关公安部门介绍,公安业务每年增长10%-15%,而大量的是非警务活动,非警务活动己经占公安机关全年工作量的60%左右。

3、有的法律法规不适应新形势发展和变化。客观形势的发展,要求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要求公安机关更有效、更及时地维护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秩序,要求民警在履行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更体现法治化、人性化,但由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社会、经济、生活等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时难以用法律来调整。这就给公安机关实际工作造成困难和被动。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禁毒法》中设立的社区戒毒问题等,而国家至今没有出台具体办法,各地都无法建立。治安管理处罚罚款的执行问题,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拘留不执行问题、治安案件办理期限问题。还有为了适应新形势,体现执法新理念,在内部出台的各种办案程序基础上,又不断制定各类具体的操作规程,这对于民警具体执法既要追求法律上的公平公正,又要追求社会公众的认可满意,显然是难以两全齐美。

(四)司法职能方面存在的不作为

1、履职不规范、不作为。一是立案不作为。如该立案不立案,该撤案而不撤案。二是采取侦查措施不作为。如该采取侦查措施不采取,不该采取的而采取;该解除侦查措施而不解除侦查措施;不该变更强制措施而变更强制措施。三是取证方面不作为。如该搜集的证据不搜集或不及时搜集,证据取舍随意性大,使案件难以作出处理;该鉴定的不鉴定;该勘查现场的不勘查。四是程序方面的不作为。如:个别民警在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义务,或有告知,但缺三少四,不全面。

2、履行职责不到位、不充分。一是‚拖‛。有的案件甚至拖得当事人都不耐烦了,不再找公安机关处理了,最后案件不了了之。在刑事案件的侦破中,尤其是取保候审案件,认为取保候审期限一年,时间充足,拖的现象更为突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对嫌疑人进行讯问,不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取证,以致强制措施期限到期,移送起诉仍证据不足。这种‚拖‛的做法违背了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原则和要求,表面上看似乎履行了职责,实质上却是不作为。二是‚执法随意‛。如:在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作劳教、治安处罚;该呈报劳动教养的作治安拘留、罚款处理;该给予治安处罚的作调

解处理;该重处的轻处;该轻处的重处等。

3、缺乏责任意识,不思为。有的民警不仅缺乏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而且缺乏敬业精神和勤政意识,工作上不求有功,但求无错,在执法中有的民警存在‚不抱油桶不沾油‛的思想,不是积极执法,而是消极应付,办理案件怕投诉,怕得罪人,怕扣分,畏难情绪大,凡事以为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无所事事。

4、法律素质不高,乱作为。一些民警学习主动性不强,对应知应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执法活动的方法、步骤、时限等一知半解,法律业务知识贫乏,导致在执法活动中不知悉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在执法工作中出现乱作为的情形。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意见

公安机关的主要活动与执法密切相关,如何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契机,提升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执法结果及执法者本身的心理认同、尊重和行为认可、服从,从而在公众心目中建立对公平、正义、民主、效率、权威的普遍信服度和影响力,这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孟建柱部长曾明确指出,老白姓对我们的工作是否满意,第一就是看执法公正,第二是看服务意识,第三是看工作态度。可见,执法能力和水平对于公安工作至关重要。对于如何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如下几点意见:

(一)加强执法主体规范化建设

一要端正执法思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首要的问题是不断深化端正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从根本上提高执法为民意识,套用温总理的一句话:就是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深化宗旨观念、群众观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让每一位民警都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引导民警把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作为第一追求,真正使人民群众满意的执法工作标准深入警心,真正在执法思想上来一场深刻革命,把执法为民的思想化为灵魂、融入实践,为严格、公正、文明、理性执法提供强大的思想武器,努力从思想上解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要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这一新的执法理念是孟建柱部长在2009年提出的。所谓理性,是指头脑的思维;(北京杜宝良案例、)。平和是指性情、言语温和;(刑讯逼供)文明是指较高社会和人文的形态(对待群众态度问题上、上海杨佳袭警案);规范是指程序标准。公安部制定的执法细则

二要转变领导决策意识。必须增强领导层的依法决策意识,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观念转变必须始终坚持‚法律法规先行‛基本原则,规范执法的主动性、自觉性,切实提高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要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依法办案的思想。具体要做到‚三个树立‛。即一是树立法律至上意识。每位执法民警都必

须掌握本执法领域的相关法律知识,并能做到熟练运用;其次,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将‚对法律负责‛转化 为执法民警的自觉行动。使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次行政许可、每一次管理活动,都能按法律要求经得起质证。二是树立证据意识。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执法主体必须强化证据意识,按照证据规格的要求,做到依法主动、及时、客观、全面、公正、细致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并注重对证据的来源、真实性进行审查,使收集的各种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坚决防止因取证不及时,造成拖案、积案;坚决防止因取证不客观、不全面、不公正而造成冤假错案。三是树立程序公正意识。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实体的公正要通过程序的公正来实现,二者同等重要,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要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和‚只问结果,不要过程‛的实用主义思想,转变重职权,轻人权的观念,以及重领导批示、重经验,而轻法律的观念,严格执行程序法,用程序法来保障实体法的顺利实施。

四要加强警务技能的培训。一是要规范执法知识培训。定期集中组织民警进行新法律法规知识、专项执法培训、对科技装备操作使用的技能培训,以提高民警执法素质。二是要加强案例培训。邀请专家或法制民警对执法活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现场解惑答疑,以提高民警执法办案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三是要强化以考促训。建立公安民警岗位执法资格考试认证

制度,逐步提高执法岗位门槛,凡末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民警不能单独执法,更不能让没有执法资格的保安员、治安员行使公安执法权,确保公安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规范执法环节,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法制化

对公安机关的每一个执法行为、执法环节、执法措施制定明确、严密、标准、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使执法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正规化。既解决‚怎样为‛的问题,又解决‚不作为‛的问题,当前应着力规范好‚四个环节‛。一要规范执法依据,使每一项执法活动都有充分、准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二要规范执法程序,使每个执法民警明确执法职责,减少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和偏差。三要规范执法行为,使民警明确在执法活动中应该如何做,哪些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并在具体工作中自觉遵守,逐步形成良好、规范的行为模式。四要规范执法责任,建立领导和民警的执法责任制度,确保执法办案质量。

(三)坚持制度建设,以规范化建设带动公安工作的正规化

针对公安执法工作实际和存在的问题,制定一系列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和执法守则,如:执法责任制、案件评查考核制、案件办理终身制、案件审核把关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从110接处警、现场取证等方面入手,严把执法‚源头关‛,从执法办案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网上管理入手,严把‚过程关‛,从规范卷宗和涉案财物管理入手,严把执法‚结案关‛。以适应新的执法要求,必须有完善的执法制度,保证每一项执法活动有章可

循、有规可依。在建章立制方面,必须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原则。二是坚持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要从制度上约束执法的权力,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三是坚持贴近执法实际的原则。通过制度建设,将民警的所有执法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四)强化执法管理,推进整体执法水平稳步提高

公安机关的执法面宽、执法环节多,执法程序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保证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如何才能保证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这就需要建立一整套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科学、系统、有效的执法管理体系。要在充分运用案件审核、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评、责任追究等现有手段的基础上,变事后考评为全过程管理,变单一方式、间或性监督为全方位、逐一执法环节的监督,像企业管理生产和产品质量那样,对执法实行全流程、全过程管理,严把证据关、定性关、程序关、文书关,以保证每一起案件都合法、公正。此外,还要以执法办案和监督信息系统为平台,用信息化手段支撑,保证执法办案的管理,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效率。进一步拓宽执法管理的思想和视野,科学设臵执法办案的工作标准以及相应的权力机制,防止权力滥用问题的发生。

(五)坚持典型引路,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多年工作的实践证明,典型引路具有形象、易学、示范引导的作用。要积极培养和推出本警种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标兵‛

和‚优秀执法民警‛,表彰先进,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做到以点带面,整体推进。通过抓典型、树标兵、立样板,让每个民警都有身边看得见、够得着的执法榜样和执法标杆。公安部确定北京、山东、浙江、江苏为全国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头羊。2010年11月公安部决定命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等10个市级公安机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等100个城市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以及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等200个基层所队为‚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

(六)完善公安执法监督制度,强化执法监督

1、克服‚三怕‛,转变监督观念。当前不少民警甚至有些领导对执法监督工作存在‚抽象重视、具体忽视‛、‚说起来坚决,做起来随意‛的现象,存在‚三怕‛思想,即:怕监督查出问题影响政绩,怕问题曝光有损单位形象,怕监督力度大影响上下级关系。观念的偏差导致了执法监督工作弱化。对此,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要充分认识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既是实现公安法制化的需要,也是适应社会民主法制发展的需要,更是促进依法治警的需要,切实转变领导和广大民警的思想观念,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2、抓住‚三点‛,增强监督实效。一是抓住公安工作的重点。主要包括各阶段的中心任务,刑事、治安案件的查破,各种行政事项的审批等。二是抓住群众反映的‚热点‛。这种‚热点‛往往是公安工作的薄弱点,应该成为执法监督的切入点。三是抓

住执法监督的‚盲点‛。即平时在监督中容易忽视、难以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而又易出问题的工作部位,如立案统计和‚一把手‛的执法情况等。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规范 篇5

摘要: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部部署的“三项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涉及统一执法思想、规范执法主体、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和执法信息化建设等内容的系统工程,没有执法的规范就没有队伍的规范、业务的发展、形象的提升。本文尝试对公安执法执勤规范化建设的基本理论和实践要求作一剖析,以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关键词:内涵 问题 环节 规范

警察执勤执法用语的规范使用状况直接影响到警察执法的规范化、专 业化、标准化水平.当前,民警使用执勤执法用语中主要存在缺乏说理性、用语随意性、告知敷衍性等问题.公安机关要通过提高对新招录民警的言语表达要求,将 言语表达能力训练列入警察培训科目,制定具体可行的执勤执法用语基本规范等措施,时警察执勤执法用语加以规范.一、执法执勤规范化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执法规范化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程办理各类案件,执行勤务所形成的基本体系,是公安民警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依法行政,依法治警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警务机制和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法定性。执法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国家的强制力为重要依托,是广大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意愿通过公安机关的具体行为来实现的法定取权。二是程序性。执法活动及其规范体系建设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具体的执法行为,执勤活动以及结果运用,制定了一整套严格、明确、标准的操作程序,以保证各项执法活动有序开展。三是公正性。这是执法执勤体系建设所追求的目标和衡量标准,也是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更是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最基本追求。四是互动性。执法规范体系具有执法主体与执法客体,执法行为和执勤活动,主体素质与社会条件,软件建设与硬件保障等互为影响,互为促进,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当前执法执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执法思想认识与时代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多年来,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广大民警执法为民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明显增强。但是,仍有一些民警没有摆正执法理念,办案不公、执法不严、执勤不文明、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时有发生。在执法实体方面,存在着定性不准、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处理不公甚至明显失当等问题;在执法程序方面,存在着随意启动执法程序、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随意扣押、收集证据不细致等问题;在执法动机方面,存在着办“权力案”、“金钱案”、“指标案”、“人情案”等滥用执法权力等问题;在执法方式方面,存在冷、硬、横、推,不理性,一些民警往往以“管理者”自居,在处理案件时态度粗暴,对当事人不能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会疏导群众情绪,导致一些案件处理不妥,或者是事平气不平。

(二)执法执勤任务与现有警力状况和经费保障不相适应

1、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所面临的形势尖锐而复杂。确保社会治安平稳的任务艰巨而繁重,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期望越来越强烈。而现有警力畸缺,基层警力不足,基层民警的工作压力和强度日趋加大,长期的超负荷工作不可避免的造成工作效率的下降和执法质量的降低,比如:警情处置方面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刑诉法办理案件的规定要有两名以上正式民警出警,否则视为违法。机构设置不合理、警力配置不科学,民警素质不适应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和有效缓解。

2、公安机关经费不足。尽管公安经费保障逐年改善,但仍有缺口,办案经费困难,办

案成本加大,只能靠“以案养案”来维持日常的工作。有的民警在案件当事人身上动脑筋,打主意,为了创收而办案,为了完成案件数而办案。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以罚代“法”,以罚代拘等问题,导致公安执法发生扭曲和执法理念、手段、目的的偏差。

(三)执法执勤法规与客观形势发展不相适应

1、民警执法环境恶化,法律制度不够健全。警察执法代表的是国家,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抗拒警察执法,拒绝、阻碍警察执行公务,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英美法系国家都设有“袭警罪”这样一个独立罪名,每年因袭警而导致的警察伤亡人数远远低于我国。目前,我国尚无“袭警罪”的专门立法,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遇到不法侵害和袭击时,缺乏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以法护警缺

少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实践中,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大陆法系一般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但是依照现行刑法“妨害公务”行为所侵犯的是简单的客体,强调行为的后果。而袭警行为从情理上讲,与抢劫罪一样,它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民警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健康权利,也侵犯了民警代表国家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活动。立法机关应当针对当前袭警犯罪多发的现状,在《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中单独设立一款,对袭警犯罪做出特别规定,加大袭警犯罪的惩治力度。

2、有的法律法规不适应新形势发展和变化。客观形势的发展,要求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要求公安机关更有效、更及时地维护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秩序,要求民警在履行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更体现法治化、人性化,但由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社会、经济、生活等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时难以用法律来调整。这就给公安机关实际工作造成困难和被动。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禁毒法》中设立的社区戒毒问题等,而国家至今没有出台具体办法,各地都无法建立。公共娱乐场所、废旧物资收购业、机动车修理业等治安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管理措施无法到位,导致失控失管现象。还有为了适应新形势,体现执法新理念,在内部出台的各种办案程序基础上,又不断制定各类具体的操作规程,这对于民警具体执法既要追求法律上的公平公正,又要追求社会公众的认可满意,显然是难以两全齐美。

(四)司法职能方面存在的不作为

1、履职不规范、不作为。一是立案不作为。如该立案不立案,该撤案而不撤案。二是采取侦查措施不作为。如该采取侦查措施不采取,不该采取的而采取;该解除侦查措施而不解除侦查措施;不该变更强制措施而变更强制措施。三是取证方面不作为。如该搜集的证据不搜集或不及时搜集,证据取舍随意性大,使案件难以作出处理;该鉴定的不鉴定;该勘查现场的不勘查。四是程序方面的不作为。如:个别民警在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义务,或有告知,但缺三少四,不全面。

2、履行职责不到位、不充分。一是“拖”。有的案件甚至拖得当事人都不耐烦了,不再找公安机关处理了,最后案件不了了之。在刑事案件的侦破中,尤

其是取保候审案件,认为取保候审期限一年,时间充足,拖的现象更为突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对嫌疑人进行讯问,不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取证,以致强制措施期限到期,移送起诉仍证据不足。这种“拖”的做法违背了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原则和要求,表面上看似乎履行了职责,实质上却是不作为。二是“执法随意”。如:在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作劳教、治安处罚;该呈报劳动教养的作治安拘留、罚款处理;该给予治安处罚的作调解处理;该重处的轻处;该轻处的重处等。

3、缺乏责任意识,不思为。有的民警不仅缺乏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而且缺乏敬业精神和勤政意识,工作上不求有功,但求无错,在执法中有的民警存在“不抱油桶不沾油”的思想,不是积极执法,而是消极应付,办理案件怕投诉,怕得罪人,怕扣分,畏难情绪大,凡事以为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无所事事。

4、法律素质不高,乱作为。一些民警学习主动性不强,对应知应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执法活动的方法、步骤、时限等一知半解,法律业务知识贫乏,导致在执法活动中不知悉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在执法工作中出现乱作为的情形。如:有的民警在办案时,违法嫌疑人一进来,对违法嫌疑人乱许愿:“你讲完就没事了,就可以放你出去了”;有的民警在办理赌博案件时,对违法嫌疑人说:“你出多少钱,10万还是15万,把问题讲清楚就可以放你出去了”,有时甚至作假材料。这种我说了算,我就是法律,乱作为的现象,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三、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转变执法观念,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思想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首要的问题是不断深化端正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从根本上提高执法为民意识。具体要做到“三个树立”。即一是树立法律至上意识。每位执法民警都必须掌握本执法领域的相关法律知识,并能做到熟练运用;其次,在各项执法活动中,都能以“法律为准绳”、“对法律负责”作为执法民警的自觉行动。使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次行政许可、每一次管理活动,都能按法律要求经得起质证。二是树立证据意识。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执法主体必须强化证据意识,按照证据规格的要求,做到依法主动、及时、客观、全面、公正、细致

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并注重对证据的来源、真实性进行审查,使收集的各种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坚决防止因取证不及时,造成拖案、积案;坚决防止因取证不客观、不全面、不公正而造成冤假错案。三是树立程序公正意识。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实体的公正要通过程序的公正来实现,二者同等重要,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要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和“只问结果,不要过程”的实用主义思想,转变重职权,轻人权的观念,以及重领导批示、重经验,而轻法律的观念,严格执行程序法,用程序法来保障实体法的顺利实施。

(二)规范执法环节,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法制化

对公安机关的每一个执法行为、执法环节、执法措施制定明确、严密、标准、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使执法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正规化。既解决“怎样为”的问题,又解决“不作为”的问题,当前应着力规范好“四个环节”。一要规范执法依据,使每一项执法活动都有充分、准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二要规范执法程序,使每个执法民警明确执法职责,减少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和偏差。三要规范执法行为,使民警明确在执法活动中应该如何做,哪些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并在具体工作中自觉遵守,逐步形成良好、规范的行为模式。四要规范执法责任,建立领导和民警的执法责任制度,确保执法办案质量。

(三)坚持制度建设,以规范化建设带动公安工作的正规化

针对公安执法工作实际和存在的问题,制定一系列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和执法守则,如:执法责任制、案件评查考核制、案件办理终身制、案件审核把关制、办理案件主办科员制、一案一评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信访案件受理、移交、承办、督办、回复、执行责任制》等。从110接处警、现场取证等方面入手,严把执法“源头关”,从执法办案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网上管理入手,严把“过程关”,从规范卷宗和涉案财物管理入手,严把执法“结案关”。以适应新的执法要求,必须有完善的执法制度,保证每一项执法活动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在建章立制方面,必须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原则。二是坚持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要从制度上约束执法的权力,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三是坚持贴近执法实际的原则。通过制度建设,将民警的所有执法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四)强化执法管理,推进整体执法水平稳步提高

公安机关的执法面宽、执法环节多,执法程序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保证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如何才能保证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这就需要建立一整套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科学、系统、有效的执法管理体系。要在充分运用案件审核、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评、责任追究等现有手段的基础上,变事后考评为全过程管理,变单一方式、间或性监督为全方位、逐一执法环节的监督,像企业管理生产和产品质量那样,对执法实行全流程、全过程管理,严把证据关、定性关、程序关、文书关,以保证每一起案件都合法、公正。此外,还要以执法办案和监督信息系统为平台,用信息化手段支撑,保证执法办案的管理,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效率。进一步拓宽执法管理的思想和视野,科学设置执法办案的工作标准以及相应的权力机制,防止权力滥用问题的发生。

(五)坚持典型引路,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多年工作的实践证明,典型引路具有形象、易学、示范引导的作用。要积极培养和推出本警种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标兵”和“优秀执法民警”,表彰先进,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做到以点带面,整体推进。通过抓典型、树标兵、立样板,让每个民警都有身边看得见、够得着的执法榜样和执法标杆。

(六)完善公安执法监督制度,强化执法监督

1、克服“三怕”,转变监督观念。当前不少民警甚至有些领导对执法监督工作存在“抽象重视、具体忽视”、“说起来坚决,做起来随意”的现象,存在“三怕”思想,即:怕监督查出问题影响政绩,怕问题曝光有损单位形象,怕监督力度大影响上下级关系。观念的偏差导致了执法监督工作弱化。对此,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要充分认识加强执法监督工作既是实现公安法制化的需要,也是适应社会民主法制发展的需要,更是促进依法治警的需要,切实转变领导和广大民警的思想观念,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2、抓住“三点”,增强监督实效。一是抓住公安工作的重点。主要包括各阶段的中心任务,刑事、治安案件的查破,各种行政事项的审批等。二是抓住群众反映的“热点”。这种“热点”往往是公安工作的薄弱点,应该成为执法监督的切入点。三是抓住执法监督的“盲点”。即平时在监督中容易忽视、难以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而又易出问题的工作部位,如立案统计和“一把手”的执法情况等。

3、坚持“六个结合”,丰富监督形式。一要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要理顺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关系,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质量考评机制,落实公安行政复议、听证和国家赔偿制度。要健全外部监督机制,主要接受权力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二要坚持本单位监督与上级监督相结合。三是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四是坚持表扬先进与追究责任相结合。五是坚持综合监督与专门监督相结合。六是坚持传统与创新相结合。如实行警务公开,开设多种投诉、举报渠道,实施计算机监督管理等。

总之,基层公安机关肩负着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双重职能。只有坚持“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理念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法律定性适用准确、法律程序落实到位、法律手续依法实施,提升民警规范执法行为能力,才能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高效执法,维护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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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规范 篇6

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事关公平正义,事关和谐稳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010年5月,公安部确定浙江和北京、江苏、山东四省市作为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领头羊”,要求四省市在已有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步伐,全面推进,为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发挥更大的表率和引领作用。我个人理解,当好“领头羊”,必须要有高人一等的眼界、先人一招的思路、胜人一筹的举措和快人一步的进度。为此,浙江省公安厅党委多次强调,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压低姿势认识别人,兼容并蓄做强自己,坚持全警种、全建制、全要素推进,确保率先实现公安部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目标和成效标准。公安部在山东召开了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座谈会,孟建柱部长特别强调要牢牢把握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nJ要求,创新执法理念、加强执法管理、强化执法培训,锲而不舍、扎扎实实地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更多感受到公安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带来的实惠。结合浙江实际,笔者对如何加强和改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了一些初步思考。

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点内容

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阶段目标和成效标准》明确了七个方面的目标任务和成效标准,涉及执法主体素质、执法工作标准、执法场所设置、执法监督考评机制、执法信息化手段、执法突出问题整治以及执法质量检验标准等方面,是一个完整的目标体系。在具体推进过程中,要对照目标及标准,做到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一)执法主体等级化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需要被实施和执行才能彰显其价值。公安民警是公安执法活动的执行者、实施者,其执法素质、执法能力至关重要。当前,一些基层民警存在着“怕出警、怕执法”的现象,这里既有执法风险大、民警执法原动力不足的问题,也有民警执法能力弱、执法水平不高的因素。要解决这一现象,就必须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提高民警自身的执法能力和水平上。一是加强民警执法能力培训。依托“大教育、大培训”体系和“三个必训”(民警上岗前必训、警衔晋升前必训、基层一线民警每年实战必训)制度,科学合理设计民警培训计划与科目,确保民警熟练掌握本岗位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熟练掌握警械、武器的使用流程和技能。二是推行民警执法岗位资格等级化认证管理制度。执法主体合格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全面推行民警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制度,实行等级化认证管理,并将资格等级认证与相应的政治待遇挂钩,充分调动民警的执法积极性。三是鼓励和支持民警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公安队伍整体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既要补齐短板,更应拉长支杆。如果把岗位执法资格考试比作执法“门槛考试”、解决“技工技师”认证的话,那么,国家司法考试就是执法“素质考试”、解决“高级工程师”认证问题。因此,应研究出台鼓励民警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措施,把执法培训特别是执法技能带头人的培养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业务尖子的培养工作。

(二)硬件设置功能化

根据系统论的观点,区域是功能的承载体,区域设置不科学、分配不合理,功能就无从依托和发挥。在推进硬件设置功能化过程中,必须坚持简明、实用、有序、衔接、安全的原则,对派出所实施区域物理硬隔离,设立办案、办事、办公、生活四大区域,并在各区域设立若干功能室。把原来相对分散的信息采集室、人身安全检查室、候问室、讯问室等集中到办案区,减少人所嫌疑人的流动频率,减少发生执法安全问题的几率。在办案区安装安全防范装置和报警、监控设备,对监控数据资料按规定保存。积极推进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大院及相关业务警种办案场所的改造工作,责任区刑警队、交警队、巡警队等基层实战单位以及看守所、拘留所等应参照派出所实施相应的功能区改造。最好的未必是最管用的,最管用的则必定是最好的。对派出所等基层所队内部区域实施硬隔离只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手段,应避免片面追求场所改造的豪华,而要把更多的功夫下在硬件设施的重组、优化上,注重细节和实用,体现庄重和统一。要制定完善一系列与功能区使用相配套的制度和规范,既要确保所有案件的办理工作在功能区内安全有序运行,又要确保各项功能设施运转有效。建立与功能划区相适应的实战化勤务运行机制,在派出所实行值班所领导坐堂制,变坐班为坐堂,变后台指挥审核为前台指导把关,全面履行指挥调度、指导办案、审核笔录、接待来访、监督检查等职责,在现场和第一时间解决相关问题。按照办案、办事流程设置流水线,设立指挥、处警、巡逻、办案等若干作战单元,单元化、模块化配置作战警力,强化一警多能和互补搭配,实现现有警力作战效能的最大化。

(三)执法流程标准化

程序和标准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核心要素。没有一个标准化、程序化的执法体系,就很难保证执法结果的公正性。抓执法工作的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就是让民警在遇到具体执法问题时,知道该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这既从源头上规范了执法办案工作,也能有效帮助民警化解执法风险,提高民警执法原动力。民警只要完整地按照制度和标准执行执法动作,即使发生执法瑕疵甚至过错,也是由制度和标准的制定者负责。从这个意义上,程序和标准不是民警的“紧箍咒”,而是民警的“护身符”。近年来公安机关的执法制度日臻完善,但问题在于许多制度规范未形成完整、严密、实用的体系。对此,一方面要抓紧对现行执法制度进行清理、整合,使之更加系统化、简约化;另一方面要坚持制度建设跟着执法问题走,针对制度建设的空白点以及新兴执法领域,制定出台具体、明确、便于操作的执法细则和执法标准。一是要进一步明晰各警种、各执法部门和民警的执法岗位职责、岗位业务、技能标准。二是要区分不同执法环境、不同执法岗位,统一治安、交警、刑警、信访、复议等一线和窗口单位民警的执法行为、语言规范。三是要围绕治安、刑侦、经侦、交警、监管等重点警种,针对受案立案、调查取证、传唤讯问、抓捕押解、涉案财物及证据管理等执法环节,扣押、冻结、收缴、追缴、查封等执法手段,以及窗口接待服务等方面制定标准化工作流程,从源头上、制度上杜绝执法随意性。在制定制度和标准的过程中,既要做到统一,即制度与制度之间、标准与标准之间必须相互衔接,统一规范,防止出现相互矛盾、相互“打架”的现象;又要做到简约,即尽可能剔除重复的、多余的、可替换的内容和环节,提炼出高效、实用、必需的内容和环节。

(四)执法监督可视化

任何时候,执法监督都是公安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保证。严密的执法监督,可以有效制约和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执法问题。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公安机关应充分借助信息网络手段将监督贯穿于执法过程的各个环节,使民警的每一个执法行为都受到监督和约束。利用信息化手段规范执法办案工作的最大好处在于,就像汽车上了高速公路,只能前行,不能逆行。同样,当案件进人执法办案平台,就只能按照系统设置的程序一步一步走下去,这是避免人为因素干扰最有效的手段。要不断升级完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平台建设,尽快启用执法监督平台和省级资源库,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并基本实现执法单位和民警执法档案电子化。进一步完善警务督察信息平台,实时摄录接警室、候问室、讯问室、办证大厅以及看守所提审室等所有审讯场所的动态图像及背景声音,通过网络,实现对讯问、继续盘问、羁押等执法活动和执法窗口、监管场所等一线执法情况的实时监督。加快在所有处警车辆上安装视频探头,为一线民警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推广使用警用地理信息系统、CPS定位系统和现场信息传输系统,努力实现110出警与视频出警联动、视频取证与110取证联动,提高现场证据的固定、提取和利用水平。

(五)执法方式人性化

同样的执法对象、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裁量,不同的执法方式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执法效果。如果执法方式粗暴简单、态度生硬,即使证据再确凿、适用法律再准确、法定程序再严格,也往往难以实现执法目的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当前执法环境错综复杂,民警行为稍有不慎就会被放大甚至被恶意炒作的情况下,尤其要改进执法方式,讲究执法艺术,教育引导民警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融法、理、情于一体,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使人民群众通过公安机关的执法,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尊严,又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爱、温暖。同时,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坚持“态度温和、举止得体;头脑清醒、反应敏捷;讲究策略、妥善处置”,准确区分“鱼钩”和“长矛”,防止因执法动作、执法方式问题而授人以柄、引发炒作甚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以民意引导警务,积极稳妥推进监管场所远程视频会见、110报警语音回访等工作,建立轻微治安案件公开查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推进方式

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已不仅限于执法办案、规范执法本身,而是在更高层面上涵盖了执法安全、办案质量、内部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服务群众等各个方面,是各项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总抓手。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做到强势推进、强制人轨、强力督导。

(一)坚持责任引领

责任是一种内在的驱动力。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全警工程、系统工程和生命线工程,必须强调全警种、全建制、全要素推进。所谓“全警种”,就是要变“一枝独秀”为“满园春色”,按照“全警工程”和系统建设的要求来谋划和实施执法规范化建设;所谓“全建制”,就是要变“单兵出击”为“整体突围”,实行省、市、县公安机关及基层所队四个层级整建制出击和协同推进;所谓“全要素”,就是要变“物理变化”为“化学反应”,坚持软硬并举、内外兼修,在全力推进功能区改造的同时,将更多精力放在执法制度、执法保障、执法监督、执法信息化的跟进完善以及执法主体能力提升等各执法要素建设上。要按照“一把手工程”和“全警工程”的建设要求,逐级领导、逐个警种、逐个部门细化分解建设责任,使各级公安机关“一把手”和各部门、各警种主要负责人层层负责,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前抓、领导班子成员齐力抓的领导格局和上下互动、警种联动、法制协调、全警参与的整体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执法质量考评标准体系,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涉法信访案件倒查制度,确保民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二)坚持问题引领

任何时候,问题都是指引我们走出困境、实现跨越的向导。同样,执法规范化建设实际上就是在执法问题的引领下,从不完美不断企及完美的过程。要牢固树立“问题就是方向、破题就是价值”的理念,针对执法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表象,寻求一切手段,剖析问题症结,在发现、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要认真对照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标准以及先进地区的做法经验,滚动排查各自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逐事建立问题档案,健全解决问题的责任、评估、考核等工作机制。针对存在隐性执法问题的情况,善于在研究状态下开展工作,抽丝剥茧、去伪存真,既要发现眼前的问题,更能预见潜在的隐忧。对于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广大群众和基层民警最清楚,也最有发言权。要提倡问计于民、问计于基层、问计于一线民警,使解决问题的过程实现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互通、互动,这样制定出来的规范才能更加符合工作实际、群众诉求和民警意愿,更加具有操作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质量引领 执法质量涵盖了执法能力、执法公正、执法效率等多个方面。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应紧紧围绕执法质量这一核心,全盘谋划、统筹兼顾,按照系统建设的理念,全要素、全过程予以均衡、协调、有序推进。要像企业抓产品质量一样狠抓执法质量,强化质量监督管理,引导基层把抓执法质量监控的功夫放在平时每个执法环节上,实行过程考评与结果考评、个案考评与综合考评、即时考评与阶段考评相结合的考评制度。特别是要将执法质量这一抽象概念转化为民警可以看得到、摸得着、经过努力实现得了的标准体系,使执法管理的各个环节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系统、闭合的链条,确保生产出高质量的执法产品。

(四)坚持标准引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执法标准体系的制定,是一个从实践提炼为制度,再回到实践之中检验和完善的过程。要以明晰执法岗位职责、岗位业务标准和岗位技能标准为重点,健全完善执法主体标准;以细化执法工作基本要求和流程为重点,健全完善执法行为标准;以统一执法语言规范为重点,健全完善执法语言标准;以细化行政处罚标准为重点,健全完善执法裁量标准;以科学设定执法活动的管理、监督、保障机制为重点,健全完善执法活动运行标准;以制定不同层级的执法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选树标准为重点,健全完善执法示范标准等等。总之,凡是可能影响执法公正、影响执法质量的因素和环节,都要进行标准化设计、流程化改造,通过科学规范执法工作的每一个细节、每一道程序,确保民警按章操作、规范执法。

(五)坚持样本引领

样本就是榜样,典型就是旗帜。在各市、县公安机关以及基层承担执法办案任务的科所队中选树一批全省乃至全国公安机关的执法示范单位和执法标兵,可以充分展示执法规范化建设经验和成效,让每一类地区、每个部门和警种都有执法榜样和标杆。善于发现典型、培育样本、抓住亮点,及时`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执法制度,并通过宣传推广使样本经验产生牵引、放大作用。对一些好的做法、经验和典型,实行“拿来主义”,善于吸收借鉴、为我所用,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创新,贯彻跟随策略,紧盯住先进,实现超越。

三、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推进趋向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方方面面。从浙江的实践来看,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要着力解决好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与警务信息化建设实现有效对接 信息化是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重要载体。积极推进警务信息化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机融合,实现管理于无形、监督于无形、打击于无形、服务于无形。要通过信息化固化立案标准、证据规格、裁量基准和文书格式,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对执法办案的干扰,并通过人性化的操作界面和智能化的预警提示,切实提高民警执法效率。在执法办案平台中,要科学设置办案民警、法制员、审核人员、审批人员的上网权限,实现执法办案的单轨制流程。民警只要按照系统设置的规定流程操作,工作效率就不会低,工作质量同样也不会低。建立完善网上执法培训平台,研发应用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系统,为基层提供远程执法教学,以信息化推进执法资格等级认证工作。继续办好网上执法服务专栏,开设法规查询、执法问答、法制讲堂、案例点评、经验交流等栏目功能,为基层提供在线法制服务。积极探索新技术、新项目在公安执法领域的应用和实践,不断拓展信息化建设服务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度和广度。

(二)进一步向执法前端延伸

从整个执法流程上看,包括从接处警、现场取证、巡逻检查、采取强制措施到案件受理、讯问审查、留置羁押,再到作出处罚或移送起诉等错综复杂的多个环节,一环跟一环、一环套一环,前一个环节出现纰漏或瑕疵都会严重影响下一个环节。如果该提取固定的证据没有及时提取和固定,或者在现场指认、作案工具查找、现场处警等环节上出现问题,对案件后续办理工作造成的硬伤都是无法弥补的。因此,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不仅要重视执法后端环节的规范化,更要重视执法前端环节的规范化,把规范执法行为的眼光向前延伸到执法的第一现场、执法的前端环节,这样才能在源头上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盗窃、抢劫、故意伤害、交通事故等各类常发性案事件的接处警现场取证基本标准以及救援溺水者、查找失踪者等公民求助类警情处置要求,明确民警受理报案、接警处警的第一动作、第一语言。特别是要通过各种技能培训,提升民警对现场证据的固定、提取、利用水平和接处警现场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水平。

(三)坚持虚拟与实体并重、机关与基层并重

从某种意义上讲,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机关和基层同等重要,有的时候抽象执法甚至比具体执法更加关键。具体执法活动的失范,大多只会造成个案的瑕疵,而机关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设计一个执法流程、执法标准,如果脱离了执法实际,将严重影响基层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实体执法,文件层次越高,负面影响越大,其失误会造成一片瑕疵,或者整条业务线上的瑕疵。因此,机关的虚拟执法要与基层的实体执法一起规范。领导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事关公安执法工作前瞻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和思考,从政策法律层面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不断加强对下执法指导、为基层提供法律政策服务的能力,尤其是对基层公安机关在执法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出台指导性意见,帮助基层破解执法难题。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制定的执法流程设计、功能区设置、制度设计等必须去繁从简,否则执行和落实就会出现偏差。使用者具有优先评判权。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上级机关出台的制度机制、设计方案、建设标准等一定要事先征求基层意见,凡是要让派出所落实的工作,首先要让派出所民警体验并提出意见。

(四)反哺社会,惠及民生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规范 篇7

从学术上看, 研究朝韩文化与公安警务跨学科的整合方法, 能提高高校教师跨学科的学习能力、综合运用能力以及科研能力, 从而总结出更多教学经验、撰写出优秀的科研论文和项目, 从实践上看, 有助于培养朝韩文化专业化人才, 同时有助于提升吉林省公安队伍的警务文化, 在国际贸易合作下的今天, 吉林省公安队伍能够在新环境下顺利开展警务工作有了更深远的意义。

二、吉林省公安队伍中朝韩文化的融入

朝韩文化融合到吉林省公安队伍中的方式以公安院校培养和地方基层单位培训为主, 但从表面上对培训执法人员学习朝鲜语和朝韩文化与交流远远不够, 各地公安机关应该构建机制, 建立高效顺畅的有关朝韩文化的警务联络系统, 注重从朝鲜和韩国到本地区后从事经济、文化及旅游等相关情报, 各地公安基层单位可以交流与共享, 以促进警务合作的深化, 共同防范与打击从事间谍和边境地区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队伍中朝韩文化的融入不仅提升了警务文化, 也提高了吉林省公安队执法办案能力, 并加大打击了因扩大对外开放随之而来的犯罪现象, 例如, 经济组织犯罪、边境地区毒品犯罪等, 同时也为中韩贸易稳定持续发展提供了便利。

三、吉林省公安队伍朝韩文化培训的现状与问题

(一) 公安和司法院校开设朝鲜语课程。

吉林省地处于中朝边境地区, 同时与韩国经济贸易往来密切, 培养大批掌握朝韩文化和熟练应用朝鲜语的专业人才来维护中朝和中韩之间的友好往来是势在必行的。2007年以来, 吉林省公安和司法院校为了满足公安和司法队伍的人才需要分别开设了朝鲜语专业课程, 在专业课程设置上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 在对学生逐步渗透朝韩文化的同时, 着重培养学生在不同场合使用朝鲜语的综合实践能力。并且带领学生在校内外基地积极地开展相应的朝韩实践活动, 同时也与普通高校的朝鲜语专业一样, 每年派部分学生去韩国的姊妹院校进行语言研修和学位攻读, 以便培养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的专业朝鲜语人才。

(二) 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在公安队伍中朝韩文化建设。

习近平致金正恩亲署函中着重强调了要高度重视中朝关系, 在中朝关系的发展中要始终坚持从长远角度来看待和从战略高度来把握, 如何发展好两国关系, 维护好和巩固好是至关重要的。近年来, 吉林省公安机关大批培养懂得朝韩文化的专业人才, 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一是省内各地区的公安保密机关每年都会公开招聘朝鲜语专业的人才, 分配涉及到朝鲜和韩国经济、文化、治安等方面的各个岗位。二是公安机关开设朝鲜语培训班, 聘请朝鲜语专业讲师集中培训从事边境和相关工作的专职人员, 以及聘请专家为在职民警进行朝韩文化或者有关朝韩刑事案件的讲座。三是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把着重培养的民警, 送到公安院校进行重点专业辅导和定向培养。

(三) 缺少大批能够把朝韩文化和警务工作结合在一起的师资力量。

目前, 公安院校开设的朝鲜语专业大都以培养语言应用型人才为主, 围绕朝鲜语的听、说、读、写为主要内容, 授课教师同样是毕业于地方普通院校, 所掌握的内容与警务工作毫无涉及, 只有在公安院校工作多年积累经验以后, 凭借着学院提供的警务学习机会和自身的努力提高, 才有机会把朝韩文化和警务工作联系在一起。只有朝鲜语专业的教师才会既掌握专业的朝韩文化知识, 又具备警务工作能力, 那么, 一个朝鲜语专业的师资力量远远支撑不起整个省的公安工作中把朝韩文化和警务工作结合在一起的重大任务。因此, 既掌握朝韩文化, 又了解警务工作的师资力量是吉林省公安工作的一个短板。

(四) 实践性内容匮乏。

所谓的实践性就是把理论联系实际, 并且在实际中得到更好的应用。但是公安机关在现阶段的培训中, 主要以朝鲜语语言培训为主, 中间穿插朝韩文化和相关的警务工作方面的知识为辅。授课地点为传统的教室, 向学生和民警传授理论知识。目前, 公安机关还没有相应的政策, 让一些正在学习朝韩文化的学生或者正在接受理论培训的公安民警下到延边边境地区进行实践性体验, 还都是在课堂上跟着教师进行模拟性训练, 这样在学生和民警的心理上和思想上都不会得到高度的重视。如果这项政策被允许后, 学生和民警们就会充分具备理论联系实际的警务工作能力, 所掌握的知识不再是空洞的, 而是形象立体的, 以便进一步促进公安队伍执法办案能力的提升。

四、完善吉林省公安队伍朝韩文化培训的对策

(一) 培养具有朝韩文化专业性质的人才。

要培养专业性质的人才, 不是短时期内能够完成的任务, 这需要循序渐进的培养, 朝鲜语-朝韩文化-警务工作-实践锻炼这四个方面缺一不可, 又是相辅相成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在公安院校设立警务朝鲜语方面的相关专业, 可以是大学本科四年中循序渐进学习, 也可以是公安专业的学生毕业以后又考入到公安机关的, 在指定公安院校进行专业性培训, 无论是本科在校生还是在职培训生, 在结业时都要进行论文答辩考核和应用实践性考核, 两方面都合格者才允许毕业。这样保质保量的专业人才培养才会提升吉林省公安工作的工作效率。

(二) 编写大量警务朝鲜语方面书籍和资料。

朝鲜语作为小语种专业, 不像英语那样有丰富教材和课外辅导资料, 前几年还是作为新兴起的专业, 因此在朝韩文化方面的书籍和相关资料不太多, 那么警务朝鲜语方面的书籍和资料可以说少之又少。如果在公安院校开设有关警务朝鲜语方面的专业课程, 那么大量编写与此相关的书籍和资料是势在必行的。吉林省多处的警力都分散在延边和朝鲜的边境地区, 对于地处偏远地区, 没有机会接受把朝韩文化和警务工作结合在一起培训课程的公安民警, 给他们阅读警务朝鲜语的书籍和资料, 这也是促进公安工作和提高办案能力的一个很有效的方法。

(三) 朝鲜语教学和公安队伍朝韩文化培训相结合。

吉林省公安院校中开始的朝鲜语课程, 以朝鲜语语言教学为主, 从发音-单词-语法-阅读到朝韩文学史和文学作品鉴赏, 以及开设一些朝鲜语经贸方面的专业课程。这些课程的开设是和普通地方院校的朝鲜语专业一样的, 没有涉及到公安知识。为了提升吉林省公安队伍的办案能力和促进公安队伍的文化建设, 把朝鲜语教学和公安队伍朝韩文化培训有机结合起来, 摒弃地方院校朝鲜语专业学生的实习场所, 让朝鲜语专业的学生也有机会到公安队伍里进行实习, 利用所学的朝鲜语和朝韩文化知识帮助地方民警更好地处理工作, 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 学生们还可以利用朝鲜语准确掌握警务知识, 为以后扩大就业层面打好基础。

本文概述了朝韩文化对提升吉林省公安队伍执法办案能力意义、现状问题和解决的对策问题。要想真正实现朝韩文化全方面融入到公安队伍中, 我们必须克服困难, 积极做好准备工作。配合学院做好教学工作, 培养更多的掌握朝韩文化知识的人才投入到公安事业中, 促进吉林省公安队伍的执法办案能力。

参考文献

[1]蒋荣丰.涉外警务人员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5, 20 (6) :169~172

[2]阂剑.论涉外警务[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4, 19 (6) :124~12

[3]赵永深.论区域警务合作[J].政法学刊, 1999, 2:49~55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规范 篇8

关键词:执法办案水平;客观指标;公平正义;公信力

一、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社会经济的发展带动社会矛盾进入凸显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需求越来越高,对检察工作公信力的不信任感有日益增加的趋势,检察机关因此承受的社会舆论压力和执法办案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中时常陷入社会舆论导致的被动局面。笔者作为基层检察院干警,深刻觉得检察工作中的执法办案管理工作确实存在着方向指引不明确、深度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全、案件处理效果不理想等不同方面的实际问题,且不同省市地区检察机关之间的执法办案管理进度、力度、效果的差异性很强。因此,摆在检察机关面前迫在眉睫的课题是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提升公信力。

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各地检察机关都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的基层院建设方向,近几年开始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制定下发了统一的考核评价指标和考核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更加具体的考评办法。

大量的实践证明,实行指标设计的执法办案水平管理是当前最为有效的执法办案管理方法和手段,也是检察机关充分调动检察干警工作能力等内部积极因素,积极应对人民群众司法期待,提高检察机关以主动性的姿态适应、融入社会的必经之路。但从目前司法实践状况来看,各地检察机关对于执法办案质量水平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办案效率方面缺乏全面的规范、社会效果考察指标方面处于真空状态。为此,笔者拟在本文中,就执法办案水平客观指标的设计内容在遵循检察工作客观规律和坚持党的领导基本原则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积极借鉴管理学等基础理论原理,提出若干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的设想,以期抛砖引玉。

二、执法办案水平客观指标的主要内容

以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取向和指标设计的原则为导向,结合近几年来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得失和需要,笔者认为执法办案客观水平指标内容可包括办案质量公正性、办案程序的合法性、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办案效率的及时性、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性等具体内容,应当重点从公正性、效率性、效果性三方面予以科学化设置指标,以期达到合理化控制执法办案全过程,向管理要公信、向管理要效率、向管理要发展的组织目标和管理成效,确保检察机关正确、依法行使执法办案权。

(一)对执法办案质量的控制:公正性指标

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作为司法链条中的一个重点环节,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和实现不仅让人民群众通过个案的具体处理感受司法公正,更是通过大量司法案件的个别公正,逐步累积司法的一般公正,给社会树立正义的标准①。因此,设立公正性指标,确保执法办案结果的公正,最大限度地避免办案不公现象的发生,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首要目标。

1.逮捕后有罪率

逮捕后有罪率=(捕后提起公诉人数+相对不诉人数)÷逮捕人数。逮捕后有罪率指标的目标是要从程序公正方面反映执法办案人员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认真审查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杜绝错误追捕的执法不公现象。错误追捕是指追捕后作绝对不诉、无罪判决或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2.职务犯罪立案后起诉率

职务犯罪起诉率=起诉人数÷(同期立案侦查人数+积存立案侦查人数)。该项指标的设置目的是为了促使自侦部门执法办案人员依法规范办案,严格审查把关拟不起诉的案件质量。

3.起诉后有罪判决率

案件有罪判决率=有罪判决人数÷同期起诉人数。纳入统计的案件中,应当排除三类不属于起诉却有错误的无罪判决、撤回起诉的案件,一是起诉后因政策法律、司法解释发生變化被判无罪或撤回起诉的案件;二是经上级院批复决定起诉后被判无罪或撤回起诉的案件;三是上级院按审判监督抗诉的无罪判决案件。

4.量刑建议采纳率

量刑建议采纳率=量刑建议采纳人数÷同期量刑建议人数。该指标设置的意义在于考察执法办案人员在提起公诉时是否认真审查案情及涉及犯罪嫌疑人量刑情节的各种罪轻罪重证据。

5.抗诉成功率、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

抗诉成功率=抗诉改判案件数÷抗诉案件数。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再审案件数÷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数。抗诉率和再审率高,说明了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注重案件质量的审查。

(二)对办案效率的控制:效率性指标

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具体个案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结工作,并不意味着具有效率价值,因为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办案期限是给予执法办案人员办理案件的最大化周期。因此,通过设置指标,促使办案人员在确保实体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缩短办案期限,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办案效率,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法定期限内审结率

法定期限内审结率=正常审限内结案数÷结案数。

指标的设置目的是掌握和衡量执法办案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促使办案人员提高审结案件的效率,促使检察机关在收受案件与审结案件之间进入良性循环。

2.审限延长率、退补率

审限延长率=审限延长案件数÷结案数。退补率=退补(包括一退、二退)案件数÷结案数。设置这两项指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直观反映办案人员审结案件过程中所使用的时限,强化办案人员的审限意识,促使法院在收案与结案之间进入良性循环。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采纳率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采纳率=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数÷提起公诉案件数。设置这项评估指标的意义在于引导执法办案人员尽可能多地建议法院适用审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三)对办案社会效果的控制:办案满意度指标

执法办案本身就是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首要任务和基本途径。原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曾强调,“不仅要看办理了多少案件,出台了多少管理措施,开展了多少次专项行为,接待了多少次群众来访,更要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设置办案效果性指标的目的是引导执法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尽可能讲究办案方法,注重沟通艺术,增强社会矛盾化解意识。

1.息诉服判率、涉检信访息诉率

息诉服判率=(不诉案件数+判决后未上诉、申诉的案件数)÷同期结案数。涉检信访息访率=涉检信访群众满意处理情况案件数÷涉检信访案件总数。息诉服判率和涉检信访息诉率指标设置的实质目的是考察案件质量和办案效果,引导执法办案人员在处理每一起具体个案中都必须自觉从全面保障当事人权益、合理化解社会矛盾。

2.检务公开率

检务公开率=公开案件数÷受理案件数。作为改进群众工作的检务公开方式,是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有力措施。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外,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布②。公开的方式可以检察门户网站网上公开,或建立专门的检务公开大厅。执法办案公开的过程中,同时应当注意设置多种渠道收集群众对检务公开方式、内容的建议意见。

三、应用执法办案水平客观指标应注意的若干事项

(一)设立专门的执法办案工作组或者机构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中没有专门的执法办案管理机构。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可考虑发文建议建议各院成立执法办案水平管理办公室,不仅有利于常态化开展指标落实工作,有利于理顺内设业务部门的横向关系。

(二)树立正确的指标应用观

在执法办案客观指标的应用过程中,最关键的是要理念上杜绝“唯数据论”的错误政绩观,防范陷入“数字至上”的误区而片面追求高指标。这就要求执法办案人员要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尊重司法工作规律,防止沦为办案数据的機器,通过数据的分析,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三)实行严格的指标数据造假惩罚机制

指标应用过程中搜集的数据是用来评价执法办案水平的基础,真实的数据能够反映客观的状况,虚假的数据不仅无法反映真实情况,而且浪费大量资源、架空指标体系③。各地检察机关在制定的各种工作评查中,已有对虚假信息现象的处理做出规定,但一般只是规定不得虚报,凡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扣分。检察工作实务中对于惩罚机制并未有详细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指导。

因此,指标应用过程中为确保评估考核数据真实,应当同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数据信息的真假甄别工作。对于查证属实的造假数据,将数据造假事件纳入办案人员的个人执法业绩档案作为调整岗位、晋职晋级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重要依据,形成录入、填报相关统计数据时不敢造假的制约机制与威慑机制。

四、结语

本文由于受到字数和篇幅的制约,加上笔者创作的时间仓促、精力有限、理论功底浅薄等原因,文中提及的许多内容并没有深入展开研究,以致留下诸多遗憾。笔者拟在后期学习研究过程中继续深入执法办案水平客观指标的设计及应用问题的理论探索与实务研究,以期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管理改革实践奉献自己一份绵薄之力。

注释:

①张智辉.《中国检察——规范执法:制度建设与立法完善(第13卷)》[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②徐汉明,李满旺,刘大举.《中国检察官文库1:中国检务保障理论与应用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

③苗生明,王春风.《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价体系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3年.

参考文献:

[1]王晋.《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理论与实务》[M].法律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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