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4-05-02

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共9篇)

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1

(新政发„2008‟8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改善地方金融服务,有效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供给,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要求,现就我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积极稳妥发展小额贷款,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有效动员和配置金融资源,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支持。

(二)基本原则。一是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根据试点的运行效果、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二是坚持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严格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三是坚持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四是坚持“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企业严格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二、明确职责,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紧密协作,尽快建立“归口管理、属地负责、部门协作、确保稳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审批监管和服务水平,既要帮助小额贷款公司摸索商业性的、可持续性的成功模式,又要避免小额贷款公司酿成风险。

(一)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拟定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和行业规划,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牵头建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价,汇总和发布有关政策管理信息,指导和督促各地州市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对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规划、指导、规范和管理。具体包括:指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小额贷款公司布局,牵头建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组织开展对辖属小额贷款公司的统计监测,指导和督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问题,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

(三)各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县级主管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具体包括:确定试点对象,审定筹建方案,做好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开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处置金融风险等。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协调当地银监、人行、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管和风险预警,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及未经审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等金融违法违规活动。

三、试点工作部署

结合自治区实际,试点阶段原则上在乌鲁木齐市批设3-5家,其他地州市各批设1家小额贷款公司。各地州市、试点县(市)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对试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制定明确的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做好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自治区金融办要商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织工作,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对试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2009年底前,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在全区推广。

四、制定严格的准入制度,确保试点公司规范运作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县(市)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主自愿协商选择其他出资人,出资人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条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在县及县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注册在地州政府(行署)所在城市(包括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五家渠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注册在乌鲁木齐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注册在乌鲁木齐市的,须同时在县及县以下设立不少于1个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机构。对于切实服务小企业和“三农”、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一年后允许增资扩股。要优化股权结构,合理设置大、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既要防止小额贷款公司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股权过于分散,造成无主要股东负责或内部人控制。鼓励熟悉金融政策和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

(二)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科学设置各项监管指标,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四)选配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五、实行严格的监管措施,严防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自治区金融办要同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协作,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检查,依法严查未经审批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经营。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对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行为及时认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指导、督促防范和处置风险,各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好初审关,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有权责令整改,情节特别严重、逾期未整改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有权责令停业整顿。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未经审批擅自设立机构、非法集资、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经征求所在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意见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自治区金融办要会同工商、银监和人行等职能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改制为村镇银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2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鞍政办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精神,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负责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序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协调指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材料,对申报方案出具审核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统计汇总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表,负责信息披露。

(二)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达道湾工业经济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确定金融工作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明确管理职能。组织辖区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

二、经营管理和运作要求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设置应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应设经理室、综合部、客户部。

(二)财务制度、会计报表可参照省农村信用联社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是:小机构、小贷款。贷款发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的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帐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70%的资金应用于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的资金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资本金5%的借款人。

(四)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第1年原则上不分红,产生的利润作为公司的风险金存入合作的商业银行,不得作为资本金发放贷款。

(五)经营过程中发生超过资本金10%以上的不良贷款,或发生超过资本金3%以上的呆滞贷款,要召开董事会处置不良贷款。

(六)为提高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诚信意识和服务理念,实行规范管理,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识。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应张贴“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告示。

三、风险防范和监管措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达道湾工业经济管委会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和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金融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要积极协调工商、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利用担保公司、典当公司、投资公司等进行非法放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秩序安定。

(二)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前由市金融办(领导小组办公室)约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高管人员和与其合作的银行负责人进行谈话。约见谈话内容包括:提示风险、承诺责任、告诫违规处置后果等。

(三)小额贷款公司开业2个月内,公司股权要在指定的市级产权交易机构实行股权登记备案。开业2年之内不得增资扩股,需增资扩股时,须经当地政府审核同意,报市政府审查批复并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贷款台帐定期上报制度,统一纳入省、市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保证贷款流向的合规性。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的额度确定,可参照地方银行机构的计提拨备办法,具体比例由公司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五)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贷款关系的客户,必须在小额贷款公司合作银行开立结算户或办理银行卡,并进行贷款业务的所有资金清算。贷款方故意进行的账户外资金清算属违规经营,客户有权拒绝贷款方发生的账外资金结算行为。

(六)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引入贷款保险机制,以规避经营风险。

四、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时,实行媒体公示制度。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主发起人和股东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检验股东信用及股本金的合法合规性。

(二)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应按要求向市金融办报送贷款利率、资金流向等业务报告表,定期向公司股东、合作银行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经营成果、融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并按要求适度公开披露信息。

(三)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达道湾工业经济管委会金融工作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应按照省、市金融办考核内容,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定期的综合评价,并建立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高管层的定期磋商制度,及时沟通监管意见,进行风险提示,加强经营指导。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鞍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九年一月十七日

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3

大政办发 [2008] 18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大连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 [2007] 3 号)和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2008] 23号)和省政府对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要求,我市制定了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政府关于不断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和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战略部署,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把握政策、大胆实践的原则。

试点工作既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规定,又要结合大连地区经济发展、金融环境和市场需求的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提高试点工作水平。

2.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

要从严控制准入,加强持续监管,明确操作程序,参照金融企业管理制度规范运作,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要确保试点企业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取向,切实为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服务。

3.各司其职、共防风险的原则。

在市政府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涉农区市县政府和试点企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4.有序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

试点工作要坚持标准,先行试点,成熟一家批一家,不搞一刀切,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仸,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金融办、大连银监局、人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农委。领导小组主要职能: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针、政策,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是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及涉农区市县政府做好试点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二)明确主管部门。

市政府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批工作;牵头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统计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表。会同区市县政府确定试点范围和试点对象。组织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大连银监局负责指导、协助、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人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登记管理,依法加强日常监管和检验。

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市财政、税务部门结合国家、省及兄弟城市有关政策和经验做法,研究制定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扶持政策。

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协助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和风险防范工作,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三)建立联合监管与风险防控机制。

市政府金融办组织银监、人行、工商、公安等部门,组建联合监管机构,制定监管办法,加强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会同区市县政府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四)明确区市县政府的权责。各涉农区市县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明确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部门),配合市联合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三、试点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以及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从优、从严选择试点对象,对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有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仸。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在试点期间,原则上在每个涉农区市县可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

(二)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8年11月上旬):筹备召开全市开展小额贷款工作试点工作会议,进行试点工作部署。

第二阶段(2008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筹建工作,确定试点地区,审查出资股东资格,受理申报材料。

第三阶段(2008年12月中旬至12月末):经审核、批准、依法注册登记后,首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挂牌开业。

第四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末):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涉农区市县政府的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试点工作程序

1.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区市县政府按照本实施方案和《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确定试点范围和试点对象。对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初审,由主要发起人上报试点申报材料。

2.市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初审合格后,发函与试点公司所在区市县政府会商,征求意见,区市县政府正式出具同意函。

3.报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市政府金融办出具正式文件批准筹建。

4.出资人按照本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市政府金融办的指导下,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完成公司组织机构搭建,注册资本到位、高管人员到位、信息系统到位、职场布置到位,具备营业条件,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开业申请。

5.市政府金融办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情况及注册资本落实、高管人员到位等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进行审核。合格后,正式发文批准开业。

6.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持批准开业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正式开业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5日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严格准入条件,优化股本结构。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并在我市注册的企业,要求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3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资格。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企业法人、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不超过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超过5%,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00万元,自然人出资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设立有限责仸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对于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成效显著、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允许其增资扩股。

要优化股本结构,既要防止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股权过于分散、造成内部人控制。鼓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入股。对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要严格审核。

(二)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同时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公司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三)严格审查高管以上人员仸职资格。要严格审查拟仸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仸职资格,要求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仸何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和进行内外部集资。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单户贷款余额不得高于5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不得向所在县级区域以外的客户发放贷款。

(五)加强风险防范和联合监管。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合监管部门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预警系统,及时识别、化解风险,指导和督促各试点区市县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并及时防范和处置风险。市政府金融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做好准入把关;工商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管和检验;银监部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以银行或银行业务名义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工作;人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帐户管理和资金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各涉农区市县政府要配合做好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各涉农区市县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严厉查处,依法取消试点资格,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仸。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有关部门及涉农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研究具体扶持政策。两级政府出台有关中小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风险补偿等方面政策,要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其中。

(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市政府金融办会同银监、人行、工商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股东自愿的情况下,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4

增加农户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是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一步提高京郊山区农民的收入水平,促进山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经市农委和市信用联社研究,决定在确保贷款质量的基础上,在市定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乡镇全面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充分解决目前农村工作中存在的中、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奔小康担保难、贷款难问题,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扩大农户贷款的受益面。

一、贷款对象及扶持原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象主要是信用程度较好的中、低收入农户,重点用于扶持农户发展特色种植业、绿色养殖业和休闲旅游业等,信用贷款金额在2万元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期限一般为1一2年。对于申请额度较大的农户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质押、抵押等共它贷款担保方式。在实施扶持农村计划生育低收入农户贷款试点的乡镇,按照《关于扶持农村计划生育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的意见》,参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进行操作。

二、贷款方式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农户申请、村民评议、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和乡镇有关部门联合成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当地农户信用等级的推荐、评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风险资金的筹集、向农户,介绍增收致富项目,并监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使用和归还情况。农村信用社负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规模的落实、信用等级核定和贷款证的发放,并与农户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按期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农户根据自身需要,在有效期限和限额内,凭贷款证、身份证到信用社直接办理借款和还款手续,随用随贷,自主经营,独立承担风险,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三、组织管理

1、有关区县政府要成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使用管理工作指导小组”,由主管区县长任组长,农委、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对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乡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积极协调解决风险资金少、存款增长缓慢、贷款规模不足等问题。

2、市定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乡镇要成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主管农业的副乡镇长、信用社主任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本乡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使用、收回等情况进行管理、检查。,乡镇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作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资金,集中存放在农村信用社,流动使用。农村信用社与乡镇政府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协议》,根据风险资金额度安排1:10信用贷款规模,如农户信用贷款出现风险或损失,乡镇政府和信用社要采取行政、市场、法律等多种手段催收解决,落实农户归还责任,并扣除相应额度的风险资金进行补偿。

3、农村信用社要牢固树立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宗旨,集中资金,扩大对京郊山区主导产业的信贷投放,增加山区农民贷款,真正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要强化对贷款支农资金的管理,落实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台帐监控、定向使用、封闭运行、按期收回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要积极推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上柜台”、“客户一证通”等方式,集放贷、收贷、收储于一体,推出优质、快捷、简便的小额农贷服务。

4、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由乡镇政府和信用社组成联合评审工作小组审定,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对贷款逾期未能结清或不能制定还款计划的农户,原则上次年不予核定信用贷款额度。对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可以将信用贷款额度的核定周期延长到两年。

5、贷款发放按照《北京市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执行。

四、几点要求

1、区县和乡镇政府要积极协调农村信用社拓展信贷支农资金来源。区县和乡镇政府要积极协调农村信用社解决破产、重组、转制乡镇企业的债务落实问题,坚决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帮助农村信用社优化信贷资产质量,增强信贷支农资金实力。各区县农口单位要积极在联社或信用社开设基本结算帐户,相关农口资金要及时存放到农村信用社,积极拓展农业信贷资金来源。通过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提高山区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实现农村信用社和山区农户“双赢”。

2、市定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乡镇政府和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宣传工作。要使山区农户充分了解此项贷款的性质和扶持范围,在需要贷款扶持的情况下,积极申请此项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使农户认识到贷款的有偿性和归还性,防止在没有投资项目的情况下盲目贷款,从而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信用贷款使用效率。

3、区县和乡镇农村信用社在发放农户贷款证过程中,要在详细调查,掌握具体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要做好调查分析工作,严格把好发证关,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在资金力量有限的条件下,让那些有增收致富项目和生产能力的农户优先得到贷款。要制定措施;做到既要方便社员、方便农户,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又尽量降低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

4、乡村干部要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贷前调查、信用评审、余额核定以及贷款催收等多项工作。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前期调查和后期检查范围广、工作量大,仅依靠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乡镇政府、村委会要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采取多种方式,建立评定规则和运行机制,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各项工作,从而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

5、区县农委和农村信用社在市定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乡镇建立农户信用评定等级制度的基础上,要结合实际,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地进行信用社、信用乡镇的试点工作,更好地发挥小额农贷的作用。信用村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无拖欠贷款农户占辖内贷款农户总数的80%以上;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工作,帮助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货等。信用乡镇应具备以下条件:辖内信用村占总村数的50%以上;农村信用社农户不良贷款在20%以下;乡镇党政支持农村信用社的工作,帮助农村信用社组织资金、清收旧货;风险金足额到位等。对信用社村(乡镇)的农户,农村信用社要在同等的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额度放宽、服务优先、利率优惠、期限适当延长。具体优惠办法由各区县联社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市农委和市农村信用联社将加强对全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典型,积极做好全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5

四川省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金融服务体系,为我省“三农”、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省委“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战略部署为指导,积极稳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我省金融服务体系,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四川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投向。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向“三农”、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提供信贷服务。

(二)控制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必须由有资金实力的企业和个人参股。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前提是控制风险,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市场运作。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要按市场规律办事,不搞行政干预。要把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建立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之上,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政府主导。要在省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扩大试点工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责。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做好宣传引导,搞好风险提示,强化特业监管,精心指导到位,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三、严格标准

(一)注册资本要求。一般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和地震极重灾县不得低于5000万元。对外资投资,省政府金融办要会同商务、外汇管理、工商等相关部门明确审批程序,规范监管。

(二)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和最低出资额。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单一股东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万元。严禁股东集合自然人资金入股。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规定。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应用于发放贷款余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贷款,对超过20万元的贷款,由小额贷款公司向市(州)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报备。

(四)建立处罚退出机制。市(州)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20%的,可适时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50%的,应适时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80%的,应适时解散或关闭。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禁止隐瞒不良资产和做假帐,对违反者从重处罚。

四、明确职责

省政府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审批和行业管理。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指导40、四川省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54号)

督促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省政府金融办对市(州)政府履行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职责的情况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状况不定期组织抽查。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市(州)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市(州)政府要与县(市、区)政府进一步明确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的责任分担。市(州)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

五、试点安排

2008—2009年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期。试点期间市(州)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确定2—3家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期结束后,省政府金融办将按稳妥、审慎的原则扩大小额贷款试点范围,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原则上一个县(市、区)只能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对各地未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已经人民银行指导设立的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收回其营业执照,不得开办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制定试点方案。各市(州)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试点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本辖区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市(州)经济金融和“三农”、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试点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主管部门、制定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办法、明确市(州)与县(市、区)政府的职责分工、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风险处置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承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第二步,签订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书。试点市(州)与省政府金融办签订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书后,市(州)政府即可着手开展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

第三步,提出筹建申请。试点市(州)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主要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把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进行复审并出具审定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申请的书面决定。

第四步,开展筹建工作。筹建申请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筹备组即可正式开展筹建工作。筹建期为45个工作日。

第五步,提出开业申请。筹建工作结束后,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开业申请,由市(州)政府验收合格并批准。申请人应自市(州)政府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政府要按照本通知和《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

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审查把关,不得一哄而上,严禁擅自批设小额贷款公司。要密切关注试点情况,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落实股东责任,坚决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要求,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安全、规范、有序地开展。

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6

一、充分认识开展两类机构信用评级的意义

信用评级是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两类机构外部信用评级,一是有利于“双联惠农”贷款的资金安全,构造社会信用体系的微观基础,促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二是有利于提高信息透明度,缓解银行与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矛盾,帮助地方政府、银行甄选具有发展潜力的优质企业,同时为金融监管提供信息服务。三是有利于完善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和风险控制机制,提高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和服务水平。

二、开展两类机构信用评级的原则

甘南州两类机构信用评级要以服务银行信贷决策和金融监管、促进改善信用环境为宗旨,以“行政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发展、确保质量”为原则,通过组织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对借款企业信用状况的综合评价,进一步搭建银行与两类机构间信息沟通的桥梁,帮助银行准确识别风险,挖掘优质客户。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两类机构信用评级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对两类机构信用评级的管理,规范评级机构作业行为;强化信息披露和统计监测,全面提高信用评级质量,培育具有公信力的信用评级机构,推动两类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常态化;逐步扩大和深化评级结果应用范围,形成正向激励措施,促进两类机构健康发展;推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运用信用评级结果,作为给予两类机构分类监管和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推动在银行业监管和商业银行业务中运用信用评级结果,促进“银贷银担”合作。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并完善工作机制。州政府金融办牵头成立由人民银行和经信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甘南州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全州两类机构评级工作。各市、县也要在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种形式搭建多方交流平台,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

(二)规范评级业务操作。评级机构要秉承独立、公正、客观、严谨、有序、规范的原则,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严格依据公开的评级方法和程序,独立地开展信用评级工作,确定被评对象的信用等级,保证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不断提高评级质量,提升社会公信力。

(三)严格评级市场监督管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负责对辖内评级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密切监督评级机构作业流程,采取问卷调查、现场跟踪、日常监管等方式,对评级机构现场访谈、作业时问、跟踪评级、评级报告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和审核,实行动态管理和优胜劣汰,确保评级质量和业务合规。

(四)积极拓展评级结果应用。依托评级结果建立推动两类机构发展的正向激励机制。一是将评级结果作为银贷、银担合作的重要参考。分别制定基于信用评级的促进银贷、银担合作创新的工作指引,推动商业银行与信用级别较高的两类机构扩大授信合作,开展业务创新,对与信用等级较低的两类机构开展合作的银行进行审慎合作风险提示。二是将评级结果作为两类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重要参考,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机构可优先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三是将评级结果作为实施两类机构分类监管的考量因素,政府相关部门要出台在行业分类监管、财税优惠政策等领域使用评级结果的工作机制,形成“扶优限劣”的激励惩戒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严格信用评级业务管理,保证信用评级质量,以高质量促进应用,推动信用评级市场的良性发展。

(一)高度重视,加强沟通。两类机构信用评级工作是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经信委和人民银行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辖内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配套的工作方案。金融办和银监局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要强化应用,要扎实做好针对两类机构和商业银行的解释说明和宣传引导工作,共同推进两类机构信用评级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严格管理,强化应用。州、县两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两类机构信用评级的管理,不筛选信用评级机构,不划分工作区域,不参与市场定价。要督促信用评级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 95号)和《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银发〔2006〕404号)等文件要求开展信用评级工作。要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分析和管理,强化信息披露和统计监测,全面提高信用评级质量。鉴于两类机构经营的特殊性,应督促评级机构适当加大跟踪评级的频率,原则上每六个月内应跟踪评级一次,动态、客观地反映两类机构风险状况。要切实加强两类机构评级结果的应用,探索建立评级结果应用的长效机制,推动评级结果在促进“银贷银担”合作、服务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辅助对两类机构进行政策支持等方面发挥作用,逐步形成正向激励机制,规范和促进两类机构的健康发展,建立可持续的工作推动方式。

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7

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自治区、自治州纪委全会关于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监督组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村级民主监督和村民自治机制,深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经自治州纪委研究,决定开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既保证党的领导又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

二、工作任务

㈠ 有效整合村级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村级监督形式,健全完善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为村务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村务管理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村务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机制。

㈡ 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㈢ 形成对村干部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向村级组织延伸,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三、试点范围

每个县(市)选择2-3个乡(镇),每个乡(镇)选择基础和条件较好的2-3个村开展试点工作。参照此意见,每个县(市)选择1个国营农牧场的2-3个队开展建立队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产生、职责、运行及保障

按照“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的总体思路,于2010年6月底前在试点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整体试点工作在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㈠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成

村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 1 名,成员 2 至 4 名。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设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行政村不再保留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一是政治思想素质较好、遵纪守法、群众信任、熟悉村情;二是熟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涉农政策,协调议事能力强;三是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四是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热心于公益事业等。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为便于开展工作,除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可由村党支部纪检委员兼任外,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成员,村会计、报帐员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

⒈提名。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全体村民中产生,由村党支部提名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⒉考察、审核、公示。候选人产生后,由乡(镇)纪委会同村党支部成立考察组,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法,对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交乡(镇)党委审核把关。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天。

⒊选举。将经考察、审核、公示未发现问题的候选人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当选人员按得票数从高到低确定,选举结果及时向村民进行公布,并报所在乡(镇)备案。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从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中等额选举产生,过半数当选。

⒋增补。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按程序由村民代表会议对个别监委会成员作出增补、调整决定。㈢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⒈监督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监督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执行情况。

⒉监督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及执行情况。凡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村级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即支部提议、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程序研究决定。未按此程序决定的,应及时向乡(镇)党委、纪委反映。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决策实施过程。

⒊监督行政村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情况。凡是上级规定和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村务、党务事项,村两委应当全面、真实、及时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审查公开的内容、时间和程序,如公开情况不能满足村民要求,应督促村两委重新公布,村两委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

⒋监督村级财务管理情况。村级财务支出需经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重大开支所有成员审核签字)、村党支部书记、包村干部、乡(镇)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农经站审核方可报销。

⒌监督村集体经济合同和项目招投标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村级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臵的公开竞价、招投标活动。配合乡(镇)农经站定期检查、审核村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⒍监督村干部履职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村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时间内启动罢免程序的,可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

⒎监督村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⒏监督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㈣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本村村务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了解掌握村务决策、执行过程。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村党组织会议,涉及村级重大事项,全体监委会成员列席村党组织会议。

⒉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可以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民委员会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⒊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利益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向乡(镇)纪委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⒋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决定有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某些意见与村委会意见不一致时,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委会可建议提请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决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需要承担以下义务:

⒈认真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的监督工作知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不得借监督之名故意刁难。

⒉配合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联系村民,广泛听取并收集、整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村民对村级事务的质疑、建议、反映和举报等监督权利。

⒊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⒋正确履行监督职能,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㈤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运行方式

原则上每季度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召集一次例会,研究部署工作任务。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对村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事前列席行政村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委会召开的重要村务会议,确定监督事项,启动监督程序;事中进行检查询问,并将查询结果向村党支部汇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查询意见;事后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向村民代表报告监督结果,重大更改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村民监督委员会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行使权力。

㈥ 村务监督委员会自身制约机制和组织保障措施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每年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由村民代表会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信任票达不到应到会村民代表人数一半的,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职务自动罢免。对违法违纪、严重失职、渎职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查实,其职务自行终止。罢免或终止后的不足职数可按有关程序进行补选。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无法履行合法、有效的监督时,可以向乡(镇)党委、纪委报告,乡(镇)党委、纪委接到报告后应妥善处理。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的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上级职能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可结合本地财力实际给予一定误工补贴。

五、组织领导和有关要求

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8

信息来源: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内容纠错] 信息提供日期:2009-02-10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中低收入人群融资需求,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深圳市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及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工商局、公安局、贸工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共同配合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

第二章

准入资格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三)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第七条

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五)不符合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发起设立。主发起人应为依法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深圳购置固定住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三章

设立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市场需求和预测分析、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公司资信状况、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明、个人收入及诚信情况)等。

(二)出资人协议书和承诺书,内容包括:各出资人关于共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和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章程、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承诺书。

(三)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及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设公司章程草案。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六)市工商局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七)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涉及境外(含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需凭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贸工局办理相关外商投资许可手续后,方可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并开业。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监局报送相关开业资料;此外,还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在客户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营业网点,经市金融办核准,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四章 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需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监局,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面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帐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二)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以下关系人发放贷款: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核心工作人员。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贷款催收、宣传推广等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四条

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确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协同监管机制。其中,市金融办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认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局主要负责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和年检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和贷款利率的动态监测,对洗钱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深圳银监局主要负责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非法行为;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必要的资格认定工作和查实、打击各种金融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市金融办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等,并定期向公司股东、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捐赠机构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定期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经查实后由市金融办取消业务许可资格:

(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

(二)自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后,贷款发放余额未达到公司资本净额5%的。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以下违法违规活动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责令整顿或取消业务许可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的。

(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开展业务的。

(三)进行欺诈、虚假宣传或使用违法违规手段进行贷款催收的。

(四)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报表、数据等资料或提供虚假报表、数据等资料的。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任何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机构或网点,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有关部门查实后,予以责令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确立行业自律规范,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和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市场的发展;同时,建立合理的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和监督。第三十四条

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小额信贷业务的宣传力度,为其创造良好的业务拓展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核准:

(一)变更主发起人或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

(二)公司合并或分立。

(三)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或注册地址。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六)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于媒体发布公告。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并于媒体发布公告。

第七章 附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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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我省自2009年起开展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两年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已发展到161家,注册资本总额148亿元,累计投放贷款达526亿元,一定程度缓解了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问题,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也面临着资金来源不足、回报率不高、征信系统无法惠及、缺乏专业人员等问题和困难。为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充分发挥其灵活有效的金融服务功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环境

小额贷款公司是经省级金融工作部门批准、面向“三农”和小企业从事小额信贷等金融业务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涉及的财务报表、财务核算、信贷等业务,参照金融企业执行。各级工商、财税、房管、国土、公安等相关单位参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为其办理工商登记、营业场所安全和消防验收,以及担保抵(质)押、诉讼执行等事项提供便捷服务,为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建立财政定向费用补贴和风险补偿机制

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的要求,制订我省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农业务给予财政定向费用补贴的具体政策。

省财政从2012年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一定三年,2012年安排5000万元,之后视财力适当增加。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对小额贷款公司当年涉农贷款业务增量给予适当的贴息补助;对其当年涉农贷款和对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对以优惠利率、优惠担保费率为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分别按当年贷款额度和担保责任额度给予适当的补助。

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要积极建立相应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向费用补贴和风险补偿机制。

三、建立持续稳定的融资渠道

支持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中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建立持续稳定的资金融入渠道。在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支持下,积极开展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比例弹性化试点。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优势,为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提供信用担保。积极探索通过投资基金、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债权性或股权性融资。

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

对规范经营、各项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逐步放开资本金上限限额,适度放宽业务经营范围,适当提高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利润转增资本金,切实加强贷款管理,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进一步做优做强。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积极探索优质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社区银行的路径和办法。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上市融资。

五、继续推进广覆盖试点

采取政策支持和更加灵活的监管方式,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跨县域在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适当放宽在贫困县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企业的条件。对“三农”和小企业融资需求大、民营经济发达、监管能力强的县(市、区),可适当增加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额。

六、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技术支撑

认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1〕1号)要求,加快制订我省实施方案,切实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共享人民银行征信资源条件问题,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加快研发和推广使用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信贷评审及风险控制等业务系统,通过应用现代技术,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七、大力实施人才发展战略

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营理念、经营技能和风险意识。加强与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合作,建立培训基地,形成长效的培训机制。对各级政府部门监管人员、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分类分批开展专业培训。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八、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

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协调和指导作用,抓紧完善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有序、有力、有效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系和机制,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工作。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全面推进非现场监管系统的上线运行,提高监管效率,共同打击非法民间借贷组织假冒小额贷款公司之名实施民间高利借贷、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推进成立省、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自律、规范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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