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及运作方式介绍

2024-04-18

PPP模式及运作方式介绍(共5篇)

PPP模式及运作方式介绍 篇1

(公私合营模式)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是指政府与民营机构组织(或更广义点,任何国营/民营/外商法人机构,下同)之间,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代替政府建设、运营或管理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电厂、水厂等)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如医院、学校、监狱、警岗等)并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有主要有垂直和水平两种方式;而BOT是指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民营机构进行项目(主要是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开发)的融资、设计、建造、经营和维护,BOT主要有BOT、BOOT和BOO三种基本形式和十多种演变形式,如BT、TOT等,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PPP模式以其政府参与全过程经营的特点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PPP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PPP模式比较适用于公益性较强的废弃物处理或其中的某一环节,如有害废弃物处理和生活垃圾的焚烧处理与填埋处置环节。这种模式需要合理选择合作项目和考虑政府参与的形式、程序、渠道、范围与程度,这是值得探讨且令人困扰的问题。截止到2015年11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开推介的第一批1043个PPP项目中,已签约项目达到329个,占推介项目数量的比例为31.5%。

运作方式:

一、BOT(build-operate-transfer)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的一种社会经济,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中国一般称之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包括外国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二、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英文原意为“私人融资活动”,在我国被译为“民间主动融资”,是英国政府于1992年提出的,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逐步兴起的一种新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

PFI是对BOT项目融资的优化,指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投标,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通常为30年左右)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而私营部门则从政府部门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的项目融资方式。虽然PFI来源于BOT,也涉及项目的“建设—经营—转让”问题,但作为一种独立的融资方式,与BOT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项目主体单一。

PFI的项目主体通常为本国民营企业的组合,体现出民营资金的力量。而BOT模式的项目主体则为非政府机构,既可以是本国私营企业,也可以是外国公司,所以,PFI模式的项目主体较BOT模式单一。2.项目管理方式开放。

PFI模式对项目实施开放式管理,首先,对于项目建设方案,政府部门仅根据社会需求提出若干备选方案,最终方案则在谈判过程中通过与私人企业协商确定;BOT模式则事先由政府确定方案,再进行招标谈判。其次,对于项目所在地的土地提供方式及以后的运营收益分配或政府补贴额度等,都要综合当时政府和私人企业的财力、预计的项目效益及合同期限等多种因素而定,不同于BOT模式对这些问题事先都有框架性的文件规定,如:土地在BOT模式中是由政府无偿提供的,无需谈判,而在PFI模式中,一般都需要政府对最低收益等做出实质性的担保。所以,PFI模式比BOT模式有更大的灵活性。3.实行全面的代理制。

PFI模式实行全面的代理制,这也是与BOT模式的不同之处。作为项目开发主体,BOT公司通常自身就具有开发能力,仅把调查和设计等前期工作和建设、运营中的部分工作委托给有关的专业机构。而PFI公司通常自身并不具有开发能力,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广泛的应用各种代理关系,而且这些代理关系通常在投标书和合同中即加以明确,以确保项目开发安全。4.合同期满后项目运营权的处理方式灵活。

PFI模式在合同期满后,如果私人企业通过正常经营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收益,则可以继续拥有或通过续租的方式获得运营权,这是在前期合同谈判中需要明确的;而BOT模式则明确规定,在特许权期满后,所建资产将无偿地交给政府拥有和管理。

根据资金回收方式的不同,PFI项目通常可以划分为如下三类:

(1)向公共部门提供服务型(Services Sold to the Public Sector)。即私营部门结成企业联合体,进行项目的设计、建设、资金筹措和运营,而政府部门则在私营部门对基础设施的运营期间,根据基础设施的使用情况或影子价格向私营部门支付费用。

(2)收取费用的自立型(Financially free-Standing Projects)。即私营企业进行设施的设计、建设、资金筹措和运营,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在合同期满后,将设施完好地、无债务地转交给公共部门。这种方式与BOT的运作模式基本相同。

(3)合营企业型(Joint Ventures)。即对于特殊项目的开发,由政府进行部分投资,而项目的建设仍由私营部门进行,资金回收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由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这类项目在日本也被称为“官民协同项目”。

三、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经营——移交。TOT方式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通常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双方合约期满之后,投资人再将该项目交还政府部门或原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

1.制定TOT方案并报批。转让方须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TOT项目建议书,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现行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国有企业或国有基础设施管理人只有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授权才能实施TOT方式。

2.项目发起人(同时又是投产项目的所有者)设立SPV或SPC(Special Purpose Vehicle, or Special PurposeCorporation),发起人把完工项目的所有权和新建项目的所有权均转让给SPV,以确保有专门机构对两个项目的管理、转让、建造负有全权,并对出现的问题加以协调。SPV常常是政府设立或政府参与设立的具有特许权的机构。

3.TOT项目招标。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TOT项目的受让方,其程序与BOT方式大体相同,包括招标准备、资格预审、准备招标文件、评标等。

4.SPV与投资者洽谈以达成转让投产运行项目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协议,并取得资金。

5.转让方利用获得资金,用以建设新项目。6.新项目投入使用。

7.项目期满后,收回转让的项目。转让期满,资产应在无债务、未设定担保、设施状况完好的情况下移交给原转让方。当然,在有些情况下是先收回转让项目然后新项目才投入使用的。开展TOT项目融资,其主要好处有:(1)盘活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开辟经营城市新途径。随着城市扩容速度加快,迫切需要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面对巨大资金需求,地方财政投入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囊中羞涩”。另一方面,通过几十年的城市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中部分经营性资产的融资功能一直闲置,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甚至出现资产沉淀现象。如何盘活这部分存量资产,以发挥其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是每个城市经营者必须面对的问题。TOT项目融资方式,正是针对这种现象设计的一种经营模式。

(2)增加了社会投资总量,以基础行业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稳步增长。TOT项目融资方式的实施,盘活了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同时也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从“投资”角度拉动了整个相关产业迅速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增长。

(3)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资源使用效率。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公共设施领域经营一直是沿用垄断经营模式,其他社会主体很难进入基础产业行业。由于垄断经营本身一些“痼疾”,使得公共设施长期经营水平低下,效率难以提高。引入TOT项目融资方式后,由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给所有基础设施经营单位增加了无形压力,促使其改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一般介入TOT项目融资的经营单位,都是一些专业性的公司,在接手项目经营权后,能充分发挥专业分工的优势,利用其成功的管理经验,使项目资源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迅速提高。

(4)促使政府转变观念和转变职能。实行TOT项目融资后,首先,政府可以真正体会到“经营城市”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重要的是一项严谨、细致、科学的工作;其次,政府对增加城市基础设施投入增添了一项新的融资方法。政府决策思维模式将不仅紧盯“增量投入”,而且时刻注意到“存量盘活”;再次,基础设施引入社会其他经营主体后,政府可以真正履行“裁判员”角色,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对城市建设规划,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方向,更好地服务企业,监督企业经济行为等方面工作上来。

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TOT项目融资方式有其独特的优势,这些优势主要体现在:

(1)与BOT项目融资方式比较。

BOT项目融资是“建设——经营——移交”模式的简称。TOT项目融资方式与之相比,省去了建设环节,使项目经营者免去了建设阶段风险,使项目接手后就有收益。另一方面,由于项目收益已步入正常运转阶段,使得项目经营者通过把经营收益权向金融机构提供质押担保方式再融资,也变得容易多了。

(2)与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融资方式比较。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项目法人贷款其实质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虽然也有一些担保措施,但由于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参与项目经营,只有通过间接手段监督资金安全使用。在社会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阶段,贷款者要承担比较大的风险。由于贷款者“惜贷”心理作用,项目经营者想要通过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其烦琐手续和复杂的人事关系常常使人止步。TOT项目融资,出资者直接参与项目经营,由于利益驱动,其经营风险自然会控制在其所能承受的范围内。(3)与合资、合作融资方式比较。

合资、合作牵涉到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由于双方站在不同利益者角度,合资、合作形式一般都存在一段“磨合期”,决策程序相对也比较长,最后利润分配也是按协议或按各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实行TOT项目融资,其经营主体一般只有一个,合同期内经营风险和经营利益全部由经营者承担,这样,在企业内部决策效率和内部指挥协调工作相对容易开展得多了。(4)与内部承包或实物租赁融资方式比较。

承包或租赁虽然也是把项目经营权在一定时期让渡出去,但与TOT项目融资相比,仍有许多不同之处。经营承包一般主体为自然人,项目对外法人地位不变,项目所有权权力完整保留。租赁行为虽然经营者拥有自己独立的对外民事权力,但资产所有权权力乃由出租者行使,租赁费用一般按合同约定分批支付或一年支付一次。TOT项目融资是两个法人主体之间契约行为,经营者在合同期内,仍有独立的民事权力和义务,按合同约定,经营者还可拥有部分财产所有者的权力。经营者取得财产经营权的费用也一次性支付。

(5)与融资租赁方式比较。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者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和设备的选定,购买其设备交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融资租赁方式涉及到购买和租赁两个不同合同,合同主体也涉及到出租人、供应商、承租人三方。其运作实质是 “以融物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TOT项目融资方式,合同主体只有财产所有人和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两者。经营者既是出资者,又是项目经营者。所有者暂时让渡所有权和经营权,其目的是通过项目融资,筹集到更多的建设资金投入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TOT项目融资方式,省去了设备采购和建设安装环节,其采购设备调试风险和建设安装风险已由项目所有者承担。合同约定的标的交付后,经营者即可进入正常经营阶段,获取经营收益。

(6)与道路两厢或其他土地开发权作为补偿方式比较。

以开发权作为补偿项目其本身一般不具备创收经营权,项目具有纯公益性质。TOT项目融资,其项目本身必须是经营性资产,有比较固定的收益。与取得其他开发权融资方式比较,省去了建设环节风险和政策不确定性因素风险,其运作方式对项目所有者和经营者都有益处。注意新建项目的效益

由于新建项目规模大,耗费资金多,因此一定要避免以前建设中曾经出现的“贪洋求大”、效益低、半途而废等情况。首先,在TOT融资方式经验不足的情况下, 要做好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从小到大,从单项到综合项目逐步展开。其次,在建设前一定要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估、论证,要充分估计到TOT的负面效应,提出相关预防措施。对于事关国家建设全局的重大项目,要慎之又慎,切忌草率决定,仓促上马。中央有关部门应从国民经济全局的角度出发,严格审核、审批,防止一哄而起,盲目引进外资,防止重复建设。注意转让价格问题

(1)由于外方接受的是已建基础设施,避免了建设时期和试生产时期的大量风险,而由我方承担这些风险。因此,经营权的转让价应合理提高,作为对承担风险的“对价”。

(2)由于TOT项目多为基础设施项目,其价格高低必然会对社会经济造成较大影响。而由于外方承担风险较低,花费费用少,因此,项目产品价格应按国内标准合理制订,要与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加强国有资产评估

受让方买断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资产如果估价过低,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估价过高则可能影响受让方的积极性和投资热情。因此,要正确处理好资产转让和资产评估的关系。聘请的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在评估时最好与转让方和其聘请的融资顾问及时沟通,评估结果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转移项目的维修改造

应明确规定转移经营权的项目的维修改造。为防止外商(受让方)竭泽而渔,在移交回我方时是一个千疮百孔的烂摊子,可以采用一种过渡期的办法。在过渡期内,双方共同管理、共同营运项目,收入按一定比例分享,以利于我方对项目运行的监督管理。此外,还应鼓励外商对项目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必要的其他扩建改造。投资法律环境问题

进一步改善TOT方式的投资法律环境问题。尽管TOT涉及环节较少,但作为一种利用外资的新形式,仍必然要求有完善的法律环境的保证。政府应通过立法规范TOT相关主体的行为,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证转让项目的有偿使用和特许经营权的稳定性,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尽量减少投资的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依据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制订出一套适合于TOT方式的法律法规,为TOT在我国的有效利用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四、DBFO模式

设计一建设一融资一经营(DBFO)模式,是指从项目的设计开始就特许给某一机构进行,直到项目经营期收回投资和取得投资效益。

诸如采用“设计一建设一融资一运营”(DBFO)模式的公路。其合同的关键创新源于它不是传统的资本性资产采购。而是一种服务采购政策。该政策明确规定了服务结果和绩效标准。DBFO这个术语是英国高速公路局提出来的。用来描述依据私人主动融资模式制定的基于特许经营的公路计划。DBFO合同具有下列特点:

它是一份长期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25年或30年;

PPP模式及运作方式介绍 篇2

1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内涵和分类探究

在城市发展中, 城市基础设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城市基础设施属于一个综合性较强的系统, 有广义基础设施以及狭义基础设施两类之分。

实际上,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从本质上看属于公共项目, 按照所提供产品是否具备经营属性与收费机制,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能够被分为非经营性与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其中非经营性项目通常无收费机制[1], 同时也不存在资金流入的现象。该类项目的投资主要代表的是公共利益, 主要由政府给予相应的承担, 其投资主体也是政府。例如城市道路、城市环境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设施系统等;而准经营性项目通常拥有一定的收费机制与资金流入, 但是该种收费情况只能弥补部分投资, 往往需要通过政府途径来提供一定的补贴。该类项目的投资通常能够由政府或者提供补贴的社会投资方承担。例如城市轨道交通等一些设施系统;另外一种项目为纯经营性项目[2]。这与李荣平, 袁竞峰, 张星等在《PPP项目残值风险路径及其脆弱性研究》一文中的观点极为相似。纯经营性项目有一定的收费机制以及充足的资金流入到其中, 并且能够通过经营的方式将投资收回, 最终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纯经营性项目的投资能够通过市场展开有效的配置, 其投资的主体主要是社会资金。例如收费高速公路等设施系统方面。

2 PPP模式内涵与不同经营项目PPP模式的运作方式

2.1 PPP模式内涵

PPP模式是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英文缩写, 主要指政府和私人组织之间, 为了更好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而合作, 或者为了能够提供某种公共物品与服务等。在该合作的基础之上, 需要将特许权协议作为重要的基础, 彼此之间确保能够形成一种和谐的合作伙伴的关系[3], 并且通过合同签署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与应尽义务, 从而为合作能够顺利的完成提供保障, 最终能够达到合作各方的预期行动结果, 达到双方的利益目标。

PPP模式之所以备受关注, 其原因在于政府的全过程经营管理。该模式将比分政府责任以及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转移到社会主体企业, 而政府则与该主体企业共同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合作关系, 该种合作关系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同时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也会降低。

2.2 不同经营项目PPP模式的运作方式

由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属性存在着差异, 那么所应用的PPP模式的运作方式也存在着极大的不同, 需要根据具体的经营属性进行选择。如:

2.2.1 纯经营性项目的PPP模式运作方式

针对纯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项目自身便能够通过相应的运营带来更为稳定的现金流[4]。立足于项目的治理层, 政府或者政府授权机构往往会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将权利授予给社会投资者经营项目。为此, 该类项目可以应用政府特许经营的PPP模式运作方式。

另外, BOT特许经营结构主要由政府授权机构, 通过特许经营合同授权社会投资者以后所成立的BOT项目公司融资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BOT模式主要是“建设-运营-转让”的英文缩写。

2.2.2 非经营性项目PPP模式的运作方式

对于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该项目不存在收费机制, 同时也没有资金流入到其中。这类项目投资需要由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政府给予承担, 为此该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该是政府。但是, 该类项目不存在收费机制, 这便使得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增加。为了能够将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面临的大投资额度问题解决, 政府必须引入多元化的投资, 同时需要建立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合作伙伴关系, 最终解决资金投入问题。

BT模式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模式, 与此同时也属于一种工程建设模式。主要指通过项目发起人公开招标的方式, 将项目承建人确定下来, 并且由项目承建人对资金筹措以及项目建设等进行管理。当项目建成竣工以后, 需要专门的人员进行验收检查, 从而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能够达到预期的标准。

BT模式融资建设结构在建设期间有一定的特点表现出来, 如:

BT模式能够缓解在建设期间政府所承担的资金压力。通过BT模式的应用, 能够为政府业主筹措一定数量的建设资金, 通过BT项目公司的建立, 项目承建人需要利用项目融资的方式实现表外融资的目标。该融资方式能够有效的提升资金的应用效率, 使得投资风险得到一定的分散, 最终达到降低风险的目标。

另外, 还能够有效的降低管理成本与建设期的风险。在BT模式背景之下, 项目建设的管理责任通常需要BT项目公司承担, 同时政府业主也不需要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建设与管理, 在建设期间也不需要投入过量的资金作支撑。

PPP模式从本质上看, 政府和民营部门之间并不是合作伙伴的关系[5]。为此, PPP模式需要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之间存在的差异作为重要基础, 选择与之相适应的运作方式。在本文的研究中主要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属性作为重要的依据, 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治理层以及项目管理层选择不同的PPP运作模式。

3 总结

随着当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 PPP运作模式成为确保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方式。本文主要立足于两个重要方面, 第一方面探究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内涵和分类, 第二方面分析了PPP模式内涵与不同经营项目PPP模式的运作方式。通过分析明确,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关系我国城市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为此, 我国政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 同时需要确保有充足的资金支撑, 明确合作方所需要承担的职责, 将PPP运作方式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最终为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会川.论PPP模式在地方推广应用的难点及对策[J].经济研究参考, 2015 (51) :49~51.

[2]李荣平, 袁竞峰, 张星, 等.PPP项目残值风险路径及其脆弱性研究[J].项目管理技术, 2011, 09 (10) :30~34.

[3]杨卫华, 王秀山, 张凤海, 等.公共项目PPP模式选择路径研究---基于交易合作三维框架[J].华东经济管理, 2014, 28 (2) :121~126.

[4]夏梁省.基于PPP模式的内生性契约、信用共同体与网络融信机制构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路径探索[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15, 35 (1) :10~18.

PPP模式及运作方式介绍 篇3

摘要:PPP模式自上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在我国以各种形式探索实施中不断完善。在目前国家实施城镇化战略背景下,为了促进和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控制政府债务增量消化债务存量及加快政府职转变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PPP模式近两年来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被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關键词:PPP模式化;分类及运作方式;意义;发展前景

一、PPP的概念及模式在我国的引入

PPP是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的简称,这一模式及概念最初兴起于西方,根据西方(美国PPP国家委员会)的定义:PPP是介于外包和私有化之间并结合了两者的特点的一种公共产品提供方式,它充分利用私人的资源进行设计、建设、经营和维护公共基础设施,并提供相关服务以满足公共需求。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金2014[76]号)《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PPP被译作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是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

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泛指政府与企业为提供公共产品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狭义的PPP可理解为一系列的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括BOT、TOT、BOO等,狭义的PPP更加强调合作过程的风险分担机制。单从它的概念看可包括三个要素: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合作。这种模式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最初是以BOT的形式在我国东南沿海公益事业设施项目的建设,经过20世纪初到现在不断的探索、试点和推广,经过各方面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到目前阶段这种模式渐趋向成熟。本文试图以PPP这种模式在实际中具体实施方式,发展前景来说明这种模式在目前我国基础建设中的意义。

二、PPP分类及运作方式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金2014[113]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中解释,PPP模式可按“收入来源”和“公共职责和项目转移程度”两种方式进行分类。按照收入来源,PPP模式可分为使用者付费模式、政府付费模式和混合模式;按照公共职责和项目转移程度,PPP运作方式可分为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和改建-运营-移交(ROT)等。

PPP模式的实施程序:政府部门通过政府招标形式与中标单位组成特殊目的公司,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这种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等可产生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运营,因此只有可产生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项目才能采取这种模式。

三、大力推行PPP模式的背景、意义

2014年9月16日,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新型城镇化建设试点工作座谈会强调目前我国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出当前中国经济增长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新常态”,经济增长质量高水平迈进。在中国经济增长转型过程中,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下,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建设将成为强大引擎。加快城镇化建设从短期看,有利于拉动内需,顶住经济下行压力,从中长期看有利于改善经济发展基础,优化居民扩大消费环境,进而推动中国经济结构和城乡区域结构优化,以及相关体制和机制的完善。

新型城镇化成为国家战略目前正处于一个重要关口。而根据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指出截止2013年底,我国的城镇化率为53.7%,而到2020年城镇化率的目标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要达到60%,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而目前城镇化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是公共基础设施需要投资大量资金,但是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巨大且政府投资效益不高。为了解决城镇化过程中所需要的大量资金,缓解地方政府债务居高不下的财政压力,同时提高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效率和效益PPP这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目前被国家大力推广。

目前大力推广PPP模式具有如下意义:

(1)调动了市场上大量社会资本参与基础建设,既加快了城镇化中的配套基础建设又能防止目前的政府债务过度扩张缓解政府债务压力,既适应了新一届政府加大对地方债务治理,剥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加重政府债务的融资功能,又适应了新一届政府加大城镇化建设的需要。

(2)在引进社会资本的同时带来了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促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政府与具有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公司合作,有利于提高政府规划选定采用PPP模式项目在建设过程的投资效率,降低工程造价,可以使建成的公共设施项目在运营过程中以最有效的成本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3)政府以合作方参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有利于分散项目风险提高项目融资效率降低融资失败风险,从而有利于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4)政府以合作方参与在一定程度上主要任务是代表公众对参与投资建设运营企业方进行监管对其利润进行调节,以使公众能以合理的成本享受到优质的服务。

(5)采用这种模式能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减少债务增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化债务存量。

(6)加快了政府职能转变,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体制、机制。

四、PPP模式发展前景

PPP模式是国际上公认的市场参予公共资源配合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在中国加速城镇化趋势下,在新一届政府强力主张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的改革大环境下,这一模式将在我国基础建设投资建设及促进政府改革和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中具有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作者单位: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PPP模式及运作方式介绍 篇4

本文基于三类项目(准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及公益性项目)案例分析,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总结PPP项目运作中可借鉴的经验和存在不足,旨在对未来的项目实践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第一,在项目选择上,政府方不宜过度推广PPP模式,在筛选和发起项目时应综合评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保PPP项目“物有所值”。其中,准经营性项目双方应侧重对项目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共识;经营性项目应具有明确的收费机制以确保合理的投资回报率;公益性项目要准确评估当期和预测未来政府的财政实力,确保政府购买能力。

第二,在伙伴选择上,应充分理解PPP模式“强调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内涵。政府方应公平择优选择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融资实力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以有效减轻政府债务压力,提高项目运营效率。社会资本方应选择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较强的政府方进行合作。

第三,在合同订立方面,双方均需重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合同内容要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同时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其中,准经营性项目合同的订立要充分详尽市场因素变化所导致的社会资本收益率降低的弥补机制,保证社会资本能够取得合理的回报率;经营性项目的合同应重点关注收费机制、项目唯一性等方面违约的补偿机制;公益性项目的合同订立中应重点关注政府购买的资金来源、偿付机制及违约处罚机制。

第四,在合同履行方面,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均应遵循契约精神。值得关注的是,政府方往往占据强势地位,其尤其应注重转变观念,避免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变更合同条款及政府更迭引致的履诺风险。【

一、研究背景】

2014年是中国全面深化经济改革的破题之年。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未来“三驾马车”将更均衡的促进经济发展。短期内,“稳增长”是经济发展主导政策,投资需求仍对经济增长起“托底”作用,而在目前制造业化解产能过剩和房地产业去库存过程中,基础设施投资仍将是现阶段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抓手。另一方面,2009年以来,在扩张性经济政策主导下,伴随投资快速增长,政府性债务规模急剧增长。为化解地方债务风险,2014年中央全面启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债券试行、《预算法修正案》通过、国发[2014]43号文、45号文和财预[2014]351号文等政策文件相继发布。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未来将剥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建立以地方政府债券为主的地方政府举债模式,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尽管短期内PPP模式的实施和推广仍处于观望期,大规模推广尚需培育,预计2015年通过PPP模式解决地方政府基建融资规模有限(2015年预计在1.8万亿至2.1万亿之间),但长期来看,PPP模式有利于缓解财政支出压力、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发展空间广阔。在未来地方政府发债规模设限,逐步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的过程中,随着PPP配套法规和政策逐步完善和实施,PPP模式将成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的主要组成部分。

目前,为配合中央“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政策要求,2014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操作指南》和《指导意见》明确了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和相关参与方的职责分工、风险分担和收益分配和保障等内容,为PPP项目的实施初步搭建了制度框架和保障。但基于PPP模式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未来在操作实践中仍将面临诸多问题。

本篇研究报告为中债资信《PPP系列研究》的第二期。本文基于案例分析,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总结三类项目(准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及公益性项目)PPP运作中可借鉴的经验和存在不足,旨在对未来的项目实践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二、案例选取及分析】(一)准经营性项目

1、案例选取

依据《指导意见》,准经营性项目是指“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具体而言,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与公益性项目相比,其具有比较明确的受益对象,具备收费条件,因而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其二,与经营性项目相比,由于项目具有较强的社会效应(正外部性),项目建设和运营直接关系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收费机制往往由政府制定,项目自身收益不太好,项目自身运营效益不足以完全覆盖投资成本,需要政府适当进行补贴。依据上述标准,本文选取北京地铁4号线和中国国家体育场作为准经营性项目案例进行分析,具体项目情况参见下表。其中,北京地铁4号线是国内轨道交通领域首个PPP项目,运营较为成功,其运作经验已广泛推广;国家体育场项目是国内体育场馆领域首个PPP项目,在引入PPP模式进行投融资并完成项目建设后,在赛后运营阶段出现系列问题,最后通过重新签署协议,政府方接手项目运营。

2、案例分析

通过上述两个样本案例的对比分析,本文拟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四方面,总结经验并汲取教训。(1)项目选择:基于充分调研,能够对准经营性项目的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共识项目选择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起点,而项目是否具有PPP模式适用性等对项目运作成败意义重大。PPP模式适用性主要体现在“明确经济技术指标、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及调价方式、财政补贴及财政承诺等核心事项”。

对于国家体育馆项目,一方面,由于其建设技术难度大、设计方案不够及时详尽等,投资测算准确度较差;另一方面,由于其公益性较强,收费机制及补贴方式均不明确,导致投资回报测算难度亦较大。在收费机制不明确的情况下,社会资本方希望通过商业化运营,以实现投资回报为目标;而国家体育馆项目一定程度上代表国家形象,且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运营阶段若采取商业运作及定价模式(包括参观门票、座位冠名权等),则会与公众利益产生冲突。由此,尽管该项目通过PPP模式解决了建设中的资金、效率问题,却未能对赛后运营做出合理规划、以及就盈利预测及补偿机制达成共识,最终导致该项目的PPP运作模式以失败告终。

整体看,对于准经营性项目而言,PPP模式适用性主要体现能够对项目的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共识,并通过合同条款予以明确,尤其需注重通过前期调研及方案设计,明确收费机制及补偿方案,保障社会资本的盈利模式。(2)伙伴选择:政府方需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融资实力等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

伙伴选择是指在政府方基于PPP项目的合作需要,对社会资本方从投融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综合评价,以选择最合适的合作者参与PPP项目。

地铁4号线项目中,北京市政府引入的社会资本方为香港铁路(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其成立于1975年,核心业务是以香港地区为主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市场占有率超过45%,建设及运营方面的专业能力突出、经验丰富;同时,其财务实力雄厚,2013年实现收入387.07亿港元、利润132.08亿港元,具有很强的融资能力。香港铁路的引入为该项目成功运营奠定了良好基础。国家体育馆项目中,北京市政府引入的社会资本方为联合体,资金雄厚,融资实力较强。但其主要股东均从未运营过体育场,运营经验匮乏。尽管和法国一家知名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寻求高效运营国家体育场的咨询建议,但具体协议可能会因高额的咨询费而终止。

整体而言,在选择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时,政府方首先要坚持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招标,确保程序规范;其次,要通过明确合作伙伴的基本条件,保证合作对象的专业水平和融资实力,此外还要考察其信用水平等,进而实现降低财政投入、提高项目运营效益的目的。(3)合同订立:合同内容对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需兼顾公平与效率,同时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

PPP项目合同是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明确合作方式的法律性文件,是保障项目成功运营的核心要件。双方均需重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在此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合同订立要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对于地铁4号线项目,首先,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比例分配体现了合作模式的公平性。项目前期,政府方通过对项目运营成本、客流预测和票价定价等方面的实证研究,建立了城市轨道交通的项目寿命期现金流寿命模型,并以经营期30年、回报率10%为假设条件,测算得出项目30年的财务净现值的总额约占项目总投资的30%。由此,4号线公益性部分和赢利性部分的比例被确定为7:3。一方面,该比例划分在确保地铁项目作为公共产品的公益性的同时,吸引了社会资本,扩大了资金来源;另一方面,降低了投资风险,使得社会资本有利可图,进而达到双赢的目的。

其次,票价机制体现风险共担原则。北京市政府在引入香港地铁时对票价做了规定,票价定价为3元起步,但受奥运会影响,出台了低票价政策(2元/人次),按照出行最短路径对票价进行拆分后的票价仅为1元/次,导致票款收入无法弥补运行成本,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回报,按照北京市政府与香港地铁签订的票价合同,在低票制情况下,北京市政府补助2.44元/人次,在票价提高后取消对票价补贴,地铁4号线的票制体现了香港地铁与北京市政府风险共担的原则,保证了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率。

最后,资产租赁模式保证了项目运营管理效率,而租金调整机制体现利益共享原则。由于项目区分为公益性和盈利性两部分,并由两个业主进行投资建设,为保证项目运营管理更有效率,双方约定由特许经营公司通过租赁政府方资产的形式,获得整体线路运营管理的权利。此外,合同还设置了租金调整机制,即在项目初期,政府只向特许经营公司免收或者收取少量象征意义的租金,促进项目尽快成熟;而在项目成熟期,当实际客流超出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政府投资方将适当的提高租金,避免特许经营公司利用公共财产产生超额利润;反之,若客流低于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或者政府定价低于测算的平均人次票价,政府投资方会适当的减免租金,增强项目抵御风险的能力。

其二,合同订立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目前,我国PPP尚处于探索阶段,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完善,公用事业、交通设施等的定价机制均处于动态调整中,此外还存在其他不可预期的动态变化。由此,双方在合同订立时既要充分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实际需求,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相对稳定性,也要合理设置关于合同条款变更(诸如期限变更、内容变更、主体变更等)的灵活调整机制、重新谈判触发机制及争端解决机制,为未来合同执行预留调整及变更空间。(4)合同履行: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均应遵循契约精神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均需遵循契约精神。政府方方面,基于具有监管方和合作方的双重身份,其在合作中往往占据强势地位,政府方较社会资本而言更容易出现信用问题。其拒绝履行合同、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等行为,可能会导致项目的优惠政策、补偿机制等发生变化,进而使项目建设及运营发生困境。如在鸟巢案例中,合作中多环节均出现政府变更合同条款的状况,包括重大建筑设计变更、商业配套大幅减少等,大幅增加成本的同时加大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此外,在运营阶段,由于对公益性和免费的呼声渐高,地方政府面临的舆论压力较大,社会资本按原计划经营很难持续下去,最后,地方政府不得不收回经营权,PPP模式以失败告终。此外,我国PPP项目运作中还面临政府更迭引致的政府履诺风险。如南方某工业园区采用PPP模式建设污水处理长项目,合同约定园区企业按月支付污水处理费用,但由于园区管委会主任更迭,结算周期改为半年,由此对项目公司资金链造成较大压力。我国要实现从“大政府,小市场”到“小政府,大市场”的转变仍有漫漫长路,而PPP模式则从根本上就要求政府改变自身定位,由公共产品的唯一提供者转变为项目的合作者和监督者,并严格遵守契约精神。社会资本方方面,其亦应合理合法地利用既定合同框架下的优惠政策,积极履行项目出资、项目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承诺,促进项目顺利推进。(二)经营性项目

1、案例选取

根据《指导意见》定义,城市基础设施经营性项目是指“有明确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够完全覆盖投资的成本的项目”,政府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OT)”和“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经营性项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等特点,表明在资产使用过程中具有一定正外部效应,资产具有一定的收费基础,收费机制决定在资产的使用过程存在竞争性,但资产的使用具有非排他性,由于项目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因此价格调节机制市场化程度较低,政府根据成本-收益的关系对价格进行调节。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项目的区分并不是绝对和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随着具体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政府根据需要,通过制定特定政策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等可以提升经营性项目的经营系数,准经营性项目可变成经营性项目。依据上述标准,本文选取杭州湾大桥和广州西朗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具体情况参加下表。

2、案例分析基于上述案例,经营性项目引入PPP模式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项目选择:经营性项目应具有明确的收费机制,长期看可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

在选择经营性项目开展PPP的过程中,确保社会资本回报率对于PPP的开展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对于西朗污水项目,项目资产是污水处理资产,资产运营具有收费机制,资产运营规避了纯市场项目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收费机制具有长期稳定性,长期来看,西朗污水项目的运营不仅可以覆盖投资运营成本而且会带来稳定的投资回报率,西朗污水项目是经营性PPP项目的成功典范。

整体来看,对于经营性项目,项目自身的运营收入是社会资本投资回报的主要途径,基于风险与收益的对等关系,在经营性项目的选择中,与资本市场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实体经济投资领域(如房地产市场)相比,项目选择中应规避“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纯市场投资特点,项目投资回报应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长期来看会形成较高的稳定投资回报率。(2)合同订立:社会资本方应重点关注特许经营期限、收费机制变更的补偿机制、项目唯一性等条款以保障项目收益;政府方则需重点关注项目监督机制对于经营性项目,合同订立是保证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开展PPP项目成功与否的法律保障。

对社会资本方而言,尽管经营性PPP项目具有较强的市场化运作特征,但其依赖市场化运作实现投资回报的前提往往是政府政策支持,包括特许经营期限、收费机制、项目唯一性等,社会资本方需在合同订立中做出约定,并就违约补偿与政府方达成共识,以保障项目盈利。杭州湾大桥项目中,项目运营初期,投资回报率较高(2009年营业毛利率为63.93%)。但运营5年后,杭甬客运专线和杭州湾第二通道(嘉绍跨江大桥,相隔仅50公里左右)分别于2013年7月1日和2013年7月19日建成通车,对杭州湾大桥形成较强分流,致使通行费收入下降,投资回报率下降(2013年营业毛利率降为50.44%),并最终引致部分社会资本退出,并由政府方授权机构宁波交投回购其股权。在该案例中,项目主要风险为项目唯一性风险,即政府或其他投资人新建或改建其他类似项目,导致对该项目形成实质性商业竞争而产生的风险。由于在合同订立环节,社会资本方未就项目唯一性及违约补偿与政府方达成一致,最终导致PPP模式难以为继。

对政府方而言,合同订立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对资产使用及维护的监督条款,保证在特许经营期期满后转交的资产可以继续使用。广州西朗污水项目中,依据特许经营协议,西朗污水从建设到运营的合作期为23年,其中运营期为17年,合作期结束后将全部资产无偿转让给政府方所有。为维护资产使用的可持续性,在合同中约定由政府授权机构对污水资产的使用进行监督,明确了资产更新条款(西朗污水需要在17年内将主要设备更新一遍),并在特许经营期全面进行监督。上述监督机制的设立有效保障的项目资产使用的可持续性,值得借鉴。(三)公益性项目

1、案例选取

根据《指导意见》定义,公益性项目是指“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公益性项目具有公益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其特点表明公益性项目的正外部性较强,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无收费基础,由此,此类项目若采用PPP方式,对政府财政资金依赖很高,“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比较合适。

在我国现阶段操作实践中,公益性项目(包括非营利性公园、市政道路、桥梁、防洪工程等)多由地方政府发起,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承担投融资及建设;或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起,其他社会法人以BT形式参与建设,后期均由政府相关部门维护。地方投融资平台多为本级政府所属企业,依据目前财政部对PPP项目的界定,其不属于PPP社会资本方的范畴,故本文选择以社会资本(主要为非本级政府的大型国有其企业)为投融资建设方的BT项目作为样本案例。

2、案例分析

基于上述案例,公益性项目引入PPP模式尤其要关注以下问题:(1)项目选择:公益性项目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适合PPP,由于其公益性很强,理论上大部分项目应该由政府负责投融资,如果政府当期资金不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或PPP模式解决。

PPP项目储备、筛选、发起工作均由政府方承担。公益性项目的建设不仅有利于提高当期人的社会福利,而且其资产的长期使用性也将提高未来人的社会福利,采用PPP模式解决了政府当期一次性投资过大的问题,采用分期付款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利用代际分配原则拉长了财政收支期限,可降低当期财政负担。如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政府方均约定自项目建成后逐年回购,缓解了集中支付的压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益性项目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适合PPP,由于其公益性很强,理论上大部分项目应该由政府负责投融资,如果政府当期资金不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或PPP模式解决。此外在目前逐步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推广PPP项目过程中需要考虑财政承担能力(如阶段性项目回购资金压力等)。(2)合同订立:双方应明确约定政府购买的资金来源、偿付机制及违约处罚机制,保障政府方履约

对于公益性项目,政府付费是社会资本方取得投资回报的唯一途径。在合同订立中,双方应明确约定政府购买的资金来源、偿付机制及违约处罚机制,以保证社会资本方实现合理投资回报。

对于苏州市南环快速路西延线BT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项目回购款纳入区人大财政预算”,有效保障了政府回购资金来源。对于江苏浦口新城核心区综合管廊工程BT建设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回购期限、回购金额和土地担保等事项,项目回购款基本落实到位。反观一些类似项目,由于社会资本方在与政府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回购合同不尽完善,后期项目方遭遇市场因素导致的政府方回购意愿及能力下降,回购款落实大幅低于预期。

整体看,在合同订立环节,确保政府信用尤其要注重以下几方面:第一,社会资本方应明确项目付费来源,将回购款项尽可能依据现行制度纳入公共预算,在没有纳入预算的情况下,需要具有资产抵质押兜底条款;第二,双方应就付费机制,包括付费依据、进度等规则做出详尽约定,并制定违约触发及补偿机制,保障政府方履约。(3)合同履行:政府方需构建多重监管体系,确保社会资本方履行义务,保证项目进度及质量在公益性项目中,社会资本方参与项目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取投资收益,而在质量、工期、成本控制、后期运营等方面仍需依靠强有力的政府监管。上述的两个BT项目案例中,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作为监督方,在建设过程中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成本等方面的监管较为完善,但实践中不乏一些BT项目可能会出现因监管不到位而引致的建设成本超支、工程进度放缓、工程劣质等的情况。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政府方应注重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就具体监管模式而言,可采用三级监管模式。第一级监管由政府指定或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以法律和合作协议为基础,对项目质量、工期、成本等进行监督;第二级监督可委托监理方进行第三方监管,监理方作为独立第三方,与项目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可作为政府监管的良好补充;第三级监管,在一些特定项目中,可设置民监委员会,对委员会对项目的质量、成本、安全等进行监管,并向相对部门反映。【

三、总结】

本文通过对准经营性、经营性和公益性PPP项目的案例分析,总结和归纳了不同类型PPP项目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尽管不同类型PPP项目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不尽相同,但仍存在一致之处,本文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归纳和总结了PPP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相同和类似的经验教训,并针对准经营性、经营性和公益性PPP案例的特殊经验教训进行和归纳和总结。

第一,在项目选择上,从政府方角度来看,在目前逐步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的过程中,政府不宜过度依赖PPP模式,政府在筛选和发起项目时应综合评估PPP项目的适用性、合规性、市场收益、政府自身财政的承受力、来选择开展PPP项目;从社会资本角度来看,PPP项目的选择应具有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率。从不同类型项目选择的特殊性来看,准经营性项目PPP模式选择的项目要能够体现对项目的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的共识;经营性项目PPP模式选择的项目的基础资产应具有较强的收费机制,与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投资市场相比,可形成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公益性项目PPP模式选择的项目要准确评估当期和预测未来政府的财政实力,避免因财政实力较弱所引起的拖欠款问题。

第二,在伙伴选择上,应充分理解PPP模式内涵,即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强调政府与社会资本各尽所能,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从地方政府角度来看,需公平择优选择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融资实力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降低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解决地方政府专业能力差的缺点。从社会资本角度来看,需要选择契约履约意愿(具有较强的契约精神)和能力较强(财政实力较强)的地方政府合作。

第三,在合同订立方面,PPP合同是保障项目成功运营的核心要件,从地方政府角度来看,订立的合同要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要详尽责任分担、收益分享、风险分摊、项目监督等多方面的内容;从社会资本角度来看,合同订立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根据市场环境和项目的变更设定动态调节机制,保证社会资本的收益率。从不同类型项目合同订立的特殊性来看,准经营性项目合同的订立要充分详尽市场因素变化所导致的社会资本收益率降低的弥补机制,保证社会资本的回报率;经营性项目的合同订立要避免政府对市场干预导致投资回报率的下降,政府应弥补对政府干预过程中所导致的正常收益的损失。公益性项目的合同订立中双方应明确落实付费来源,对政府购买机制做出详尽约定,并制定违约处罚机制,保障政府方履约。

PPP模式及运作方式介绍 篇5

摘要: 为在北京市轨道交通领域引入社会投资,提高建设和运营水平,自2001年起笔者率先在国内开始研究以PPP模式,吸引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运营地铁新线项目的具体方案。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结合北京地铁建设规划特点,决定以北京地铁4号线为试点,并聘请国内外顾问公司成北京地铁四号线PPP运作案例研究引言

为在北京市轨道交通领域引入社会投资,提高建设和运营水平,自2001年起笔者率先在国内开始研究以PPP模式,吸引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运营地铁新线项目的具体方案。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结合北京地铁建设规划特点,决定以北京地铁4号线为试点,并聘请国内外顾问公司成立了4号线PPP项目组。自2002年以来,笔者领导该项目组,按照2003年底北京市政府明确的轨道交通项目中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7:3基础比例的政策精神,及颁布的《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编制了《北京地铁四号线PPP运作报告》,初步确定了运作方案。经过各方努力,与社会投资者于2005年2月签署原则协议,并于2006年4月签署正式协议,前后共历时4年多。

在推动地铁4号线PPP运作过程中,笔者深感作为一项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经济技术因素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轨道交通项目PPP运作方案得以有效实施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要具有良好的,与之配套的社会、法律和经济环境。而这恰恰又是我们工作中的一个难点,综观国外类似项目也概莫除外。例如,伦敦地铁PPP方案实施前曾经过4~5年的社会大讨论。鉴于此,笔者现将北京地铁4号线PPP项目整理成一个案例。广大读者通过案例研究,能深入了解方案设计的思想及具体运作内容。希望借此能为4号线PPP项目下一步的具体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为中国未来的轨道交通项目PPP运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北京地铁4号线项目介绍

地铁4号线的线路自马草河北岸起偏向东,之后线路向西转向北,经由北京南站后,偏西北方向行进,逐步转向北,进入菜市口大街至陶然亭站,向北沿菜市口大街、宣武门外大街、宣武门内大街、西单北大街、西四南大街、西四北大街、新街口南大街至新街口;转向西,沿西直门内大街、西直门外大街至首都体育馆后转向北,沿中关村大街至清华西门,向西经圆明园、颐和园、北宫门后向北至龙背村。正线长度28.65公里,共设地铁车站24座,线路穿越丰台、宣武、西城、海淀4个行政区。是北京市轨道交通线网中的骨干线路和南北交通的大动脉。该项目已于2003年底开工,将于2009年正式通车运营。该项目已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批准文件文号发改投资[2003] 600号),《北京地铁四号线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已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地铁4号线项目总投资额为153亿元人民币。PPP方案基本结构

根据北京地铁4号线初步设计概算,北京地铁4号线项目总投资约153亿元。按建设责任主体,将北京地铁4号线全部建设内容划分为A、B两部分:A部分主要为土建工程部分,投资额约为107亿元,占4号线项目总投资的70%,由已成立的4号线公司负责投资建设;B部分主要包括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等机电设备,投资额约为46亿元,占4号线项目总投资的30%,由社会投资者组建的北京地铁4号线特许经营公司(以下简称“特许公司”)负责投资建设。

4号线项目竣工验收后,特许公司根据与4号线公司签订的《资产租赁协议》,取得A部分资产的使用权。特许公司负责地铁4号线的运营管理、全部设施(包括A和B两部分)的维护和除洞体外的资产更新,以及站内的商业经营,通过地铁票款收入及站内商业经营收入回收投资。

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特许公司将B部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市政府指定部门,将A部分项目设施归还给4号线公司。

北京地铁四号线PPP运作项目结构示意图

分析:如图2所示项目结构之所以如此设计,是因为地铁4号线原计划要求在2008年奥运会之前竣工[1],为此在PPP运作过程中,为保证工期4号线的土建部分已经开工,社会投资者已经无法参与A部分建设;另外,国外类似项目中土建部分也通常由政府负责。把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在物理上划分成两部分造成的主要问题,就是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两个业主。A、B部分工程的界面衔接和建设期工程管理的协调机制设计工作非常具有挑战性。鉴于4号线公司已将A部分工程的建设管理委托给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建管公司”),所以,我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倾向于未来特许公司也能将B部分的建设管理工作委托给建管公司[2]。PPP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1)项目总投资:约46亿元。

(2)项目建设内容:车辆、通信、信号、供电、空调通风、防灾报警、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等系统,以及车辆段、停车场中的机电设备。(3)建设标准:根据经批准的《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制定。

(4)工期:计划2007年底竣工,2009年9月正式通车试运营。

(5)客流量预测:根据《可研报告》客流预测结果,初期(2010年)为71万人次/工作日,近期(2015年)为82万人次/工作日,远期(2034年)为99万人次/工作日。

(6)根据国际客流预测机构香港弘达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VA公司”)的客流预测结果,初期(2010年)为58.8万人次/工作日,近期(2015年)为81.8万人次/工作日,远期(2034年)为88.4万人次/工作日。

分析:在上述结构下,特许期内特许公司的主要收入就是4号线客流产生的票款收入。在传统投融资体制下,为使项目可批,轨道交通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客流量测算得往往过于乐观。为使客流量的预测更加科学客观,并能被广大社会投资者认同,我们专门聘请了国际上著名的客流预测机构MVA公司,对4号线专门作了一份独立的专业预测报告。特许期限

特许期分为建设期和特许经营期。建设期从《特许协议》正式签订后至正式开始试运营前一日;特许经营期分为试运营期和正式运营期,自试运营日起,特许经营期为30年。

分析:特许期的确定主要考虑到轨道交通项目所具有的投资大、回收期长的特点,根据财务模型计算投资回收期并考虑一定合理的盈利年限。特许权的终止和处理

(1)特许期届满,特许权终止。

(2)发生市政府或特许公司严重违约事件,守约方有权提出终止。如果因市政府严重违约导致《特许协议》终止,市政府将以合理的价格收购B部分项目设施,并给予特许公司相应补偿;如果因特许公司严重违约事件导致《特许协议》终止,市政府根据《特许协议》规定折价收购B部分的项目设施。

(3)如果市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终止《特许协议》,市政府将以合理价格收购B部分项目设施,并给予特许公司合理补偿。

(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双方无法履行《特许协议》且无法就继续履行《特许协议》达成一致,任何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政府将以合理价格收购B部分项目设施。

(5)如果客流持续3年低于认可的预测客流的一定比例,导致特许公司无法维持正常经营,且双方无法就如何继续履行《特许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特许协议》终止。市政府将根据《特许协议》的规定按市场公允价格回购B部分项目资产,但特许公司应自行承担前3年的经营亏损。

分析:之所以给社会投资者设计一个退出机制,主要考虑到轨道交通的公益性,在投资者无法盈利的情况下,为保证正常系统安全运行,政府有义务介入以保证公众的基本利益不受损害。投资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选择方式和特许公司的组建 7.1 投资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

(1)在境内外依法注册的独立的法人实体,或者由多个法人实体组成的联合体;

(2)拥有投资、建设和运营轨道交通项目的经验和业绩;

(3)资信情况良好,拥有运作本项目所需的财务实力;

(4)具有良好的声誉,在法律方面无重大的不良记录。7.2投资经营者的选择

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投资经营者。

7.3特许公司的组建

特许公司的组建必须符合适用法律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如果特许公司是内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文件]规定,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总投资的35%;如果特许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且中方投资者占有的权益不应小于51%。资本金以外的部分由特许公司通过融资解决。在正式签署《特许协议》之前,特许公司应签署有关融资协议。

分析:轨道交通的行业特点加上30年的特许经营期,使得政府在选择社会投资者时格外谨慎。之所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投资者,是考虑到项目极强的专业性,虽经过多次招商但正式表示投资意向的投资者非常有限,很难满足招投标的要求。另外,资本金比例的要求,将直接影响社会投资者的股权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报测算 8.1 测算条件

(1)客流数据:依据MVA公司的《北京地铁四号线客流和收入预测报告》(以下简称《客流报告》)中的各运营客流量、客流结构等基础客流数据。

(2)平均人次票价收入水平:根据《客流报告》预测数据和预期票价结构,以2004年价格水平测算,运营起始年平均人次票价收入水平为3.34元;考虑工资、物价上涨等因素,以试运营开始年的价格水平测算,预计运营起始年平均人次票价收入水平为3.91元,之后各平均人次票价收入水平根据MVA公司预测的4号线客流量及平均运距等测算。

(3)总投资:46亿元。

(4)运营成本:主要包括人工成本、电费、维修费和管理费等,以2004年价格水平计算。

(5)折旧:按国家规定的设备使用年限和其他相关标准计提折旧。

(6)财务费用:总投资中贷款部分约30.8亿元,贷款期为25年,利率暂按年利率5.76%计算,等额还本付息。

(7)税收:客运服务收入缴纳3%的营业税,商业经营收入交纳5%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暂按15%优惠税率计算,免缴3%的地方所得税。

8.2 投资回报

特许公司通过获取客运服务票款收入和商业经营收入收回投资后实现合理的投资回报。根据测算,本项目的全投资内部收益率(即IRR)约7%~8%,股权内部收益率约10%,投资回收期16年。

8.3 租金

4号线公司向特许公司收取A部分租赁资产的租金,用于A部分资产的还本付息。租金将作为分担客流风险和调节运营收益的手段:当4号线实际客流低于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时,4号线公司减免特许公司应支付的租金;当实际客流高于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时,4号线公司提高特许公司应支付的租金。租金是谈判的重要标的,具体支付方案将通过竞争性谈判在《资产租赁协议》中最终确定。

分析:财务测算的基本假设就是社会投资者会引进先进的运营管理效率,所以财务模型中所用的经营成本大大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数据,参考央行现行基准利率水平,财务费用的假设也比较激进。平均人次票价的确定通过多次跟北京市发改委收费处沟通,充分考虑了北京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票价是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只有先确定票价政策,投资者才能对项目进行评估。

投资回报参考的是国内基础设施项目的平均回报水平,该水平低于国外同类项目的收益率[3],在国内升息预期不断强化的背景下,这一水平对项目实施还是存在一定难度的。租金方案比较灵活,它其实是政府调节特许公司的客流风险和收益的一种手段。市政府在《特许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9.1 市政府的权利

(1)制定4号线项目B部分的建设标准(包括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在《特许协议》中予以明确。

(2)建设期内,根据需要或法律变更情况对已确定的B部分建设标准进行修改或变更。

(3)根据《特许协议》规定的B部分建设标准,对工程的建设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4)监督4号线项目的试运行和竣工验收,审批竣工验收报告。

(5)制定试运营期和正式运营期的运营标准,在《特许协议》中予以明确。特许期内,根据法律变更对运营标准进行变更。

(6)根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制定和颁布四号线的运营票价,监督特许公司执行。(7)要求特许公司报告项目建设、运营相关信息。

(8)在发生《特许协议》约定的紧急事件时,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征用4号线的项目设施。

(9)特许期满,无偿取得特许公司B部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

(10)如果发生特许公司一般违约的情况,要求特许公司纠正违约、向特许公司收取违约金或采取《特许协议》规定的其他措施。

9.2 市政府的义务

(1)根据《特许协议》,为特许公司投资、设计、建设和运营4号线项目设施提供支持条件。

(2)确保4号线A部分建设任务按规定的建设标准按时完成。

(3)协调特许公司和其他线路的运营商建立按乘坐里程进行收入分配的分账机制及相关配套办法。

(4)因政府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特许公司建设或运营成本增加时,给予特许公司合理补偿。

分析: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与PPP公司签订《特许协议》,明确在建设期内政府将支持4号线公司确保土建部分按时按质完工,并按制定的标准、监管措施监督PPP公司进行机电设备部分的建设;明确政府部门在运营期的地铁票价定价、调价政策,并采取支持轨道交通发展的公共交通政策,同时按有关运营和安全标准对PPP公司进行监管。在发生涉及公共安全等紧急事件时,市政府拥有介入权,以保护公共利益。如果PPP公司违反《特许协议》规定的义务,市政府有权采取包括收回特许权在内的制裁措施。特许公司在《特许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10.1 特许公司的权利

(1)在特许期内投资、建设和运营地铁4号线的独家权利。

(2)根据《特许协议》的规定,为B部分建设融资的目的,将B部分资产和项目收益权向贷款银行进行抵押或质押的权利。

(3)根据《特许协议》和《资产租赁协议》的规定,获得A部分资产的使用权;利用4号线项目设施自主经营,提供客运服务并获得票款收入;根据需要将客运服务中的辅助性工作委托给第三方。(4)根据《特许协议》规定,在项目设施范围内(不包括地上部分),在遵守相关适用法律,特别是运营安全规定的前提下,直接或委托他人从事广告、通信等商业经营,取得相关收益。

(5)根据有关规定,有偿使用北京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TCC)和自动售检票系统清算管理中心(ACC)等轨道交通运营公用设施。

(6)因市政府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特许公司投资或运营成本增加时,根据《特许协议》约定获得补偿。

(7)在市政府违反《特许协议》情况下,根据《特许协议》约定获得补偿或赔偿。

(8)特许期结束后,如市政府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选择经营者,特许公司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10.2 特许公司的义务

(1)筹集B部分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按照《特许协议》的规定保证建设资金按时到位。

(2)按照适用法律和《特许协议》规定的工期和建设标准,完成4号线项目B部分的建设任务,具体包括:

第一,采用先进的建设管理模式,组织建设施工和设备采购安装调试;

第二,按照《特许协议》规定的建设协调和争议解决机制,与4号线公司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A部分和B部分建设工作的协调进行。

(3)按适用法律和《特许协议》的规定购买B部分建设期保险。

(4)执行因市政府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的B部分建设标准的变更。

(5)在4号线公司的配合下,组织和完成4号线项目的试运行;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保证4号线按期开始试运营。

(6)在试运营期内,逐步达到规定的运营标准。试运营期最长不超过2年。

(7)在正式运营期内,按照《特许协议》及适用法律(包括相关行业办法、规章等)规定的运营标准,保持充分的客运服务能力,不间断地提供客运服务。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将客运服务中的主要工作委托给第三方。(8)执行因法律变更导致的运营标准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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