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分析概述

2024-04-19

商业贿赂分析概述(共8篇)

商业贿赂分析概述 篇1

1、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两者的手段、目的都不相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虽然两者都是特殊的主体,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但贪污是永久地占有,挪用公款却是暂时性地占有;贪污实现了财物权的转移,而挪用并没有转移财物手所有权,只是暂时占有公款,以达到使用和收益的目的;贪污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达到目的的,而挪用公款一般都为擅自私用公款,没有、也不必要采用贪污所实施的手段。虽然两罪同属“贪污受贿罪”这类大罪里,但由于这两个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一样,所以贪污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2、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属于单位犯罪。

(2)、客观表现不同,贪污罪的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个人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为了单位集体的利益,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单位所有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须特别注意的是有的贪污案件中,虽是经单位一些领导研究决定,但非法将公共财物私分给单位的少数人的,由于非法将公共财物占有的只是少数人,所以这类案件就是相对于单位的少数自然人集体贪污的共同犯罪。

(3)、犯罪目的不同,贪污罪的行为人的目的是自己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是为了单位全体成员的利益,而是为了个人中饱私囊。私分国有资产罪中,行为人虽然也非法占有了财物,但他的目的是私分给大家,自己得到的只是一部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为单位的利益实施犯罪。

3、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单位受贿罪的客观表现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相同的,表现为索取他人财物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单位受贿罪区别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标准有两个方面:

(1),犯罪的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即受贿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作出的。这里的单位仅限于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2),单位受贿罪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单位一般的受贿行为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不认为是犯罪,可按行政责任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应理解为索取,收受他人大量财物,以国家利益为代价,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共同受贿犯罪与介绍贿赂罪的区别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上分析,构成介绍贿赂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贿赂人具有行贿意图或者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意图,而故意充当“掮客”,从中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也就是说,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的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这就犹如市场经纪人的作用一样,有买方和卖方的情况下,才从中说合成交生意的。在客观上,表现为在行贿、受贿双方之间进行引荐、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沟通、撮合行为本身既非受贿行为,也非行贿行为,而是独立的介绍贿赂行为。

而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应理解为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的收受或索取贿赂的故意,并实施了共同的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即受贿罪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同事、家属或亲友伙同其共同参与收受财物的共同犯罪案件。

5、以上犯罪一般适用于国家机构、各级人大、党的各级机关、各级政协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是私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虽情节相似,但是罪名不同。

对应关系大致如下: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

二、商业贿赂

1、商业贿赂行为特征:

(1)主体是经营者,赌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 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 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当然,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贿赂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2、商业贿赂犯罪

商业贿赂是一个统称,不是《刑法》确定的独立罪名,而是根据行为主体、行为性质的不同而构成不同的罪名。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3、商业贿赂与一般馈赠的区别

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4、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会计犯罪

现行《刑法》关于会计方面的犯罪主要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商业贿赂分析概述 篇2

1 保险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 我国保险业所涉及的商业贿赂行为集中出现在支付超过规定标准的佣金、手续费或其他形式的利益行为上, 大致有以下表现形式:

一是支付标准过高。保险公司向代理方和经纪人给付手续费标准不得超过行业自律公约中规定的标准上限, 且还是要扣过税款后以转账形式支付。但现实情况是, 市场主体尤其是新机构为了争夺代理渠道或客户资源特别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等优质客户, 不断给出更高的手续费或变相提成。

二是向不具备支付条件的对象支付。按规定, 代理手续费、佣金只能支付给具备合法资格的中介机构或代理人, 不得向无代理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支付费用或提供利益。但现实中掌握了保险资源的管理部门, 分管保险的领导及业务经办人往往利用投保的选择权, 公开索要高额好处费。

三是支付方式不是明折明扣, 而是明佣暗返。支付给客户和中介的手续费既可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 落入单位小金库, 也可能给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经办人员, 落入其个人腰包。因此很多情况下都不通过转账而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对方。即使正规的中介代理机构也往往是标准内的手续费转账, 超标准部分提现金, 甚至有个别单位特别是中介代理机构, 在业务洽谈时将大量提取现金手续费作为主要条件摆在桌面上公开提出, 并且往往不提供任何手续。还有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经办人或是领导在这方面有所顾忌, 其手续费往往采取报销费用, 收取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 免费为亲朋好友办理保险, 境内外旅游等方式处理, 一些公司在支付方式上可谓为对方想尽办法, 担尽责任。

四是支付来源渠道繁多。要满足代理机构或保户的一些不当要求, 就必然与财经制度和监管规定相背离, 有的公司往往采取账外暗中操作的方式, 通过挂应收保费、虚假批退、虚假列账, 甚至埋单、吃单、制作鸳鸯保单等设置账外账、小金库, 用违纪违法的手段解决。

2 保险业商业贿赂易发原因分析

2.1 保险市场体系发育尚不成熟

虽然早在1949年, 我国就成立了第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但由于历史原因, 我国的保险市场并未真正形成。改革开放以后, 内地的保险市场才开始孕育和发展然而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等还不健全, 各类市场尤其是金融保险市场发育程度差异大, 市场机制还不完善, 整体管理水平不高, 以致保险市场体系结构失衡、竞争无序, 并且产生种种摩擦, 使得保险领域的商业贿赂有机可乘。

2.2 保险市场主体迅速增多, 竞争异常激烈

2006年到2010年是中国保险业发展最快的5年, 保持着年均24.2%的增长速度, 越来越多的国际保险业涉足中国市场, 201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46家, 比2005年增加53家, 形成了国有控股 (集团) 公司、股份制公司、政策性公司、专业性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市场格局。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为扩大和支撑业务规模, 一些保险公司采取了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市场主体在结构上的不完整和发育上的不成熟, 使其极易在竞争中运用商业贿赂等不正当交易手段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这些都成为保险市场秩序混乱、商业贿赂现象滋生的基本因素。

2.3 公共权力的不当干预

鉴于目前中国的行政体制还不完善, 行政干预经济、政府插手保险事务等现象依然存在, 从而使以各种手段获得政府支持、获得某种许可或保险资源, 成为保险市场主体角逐的热点。一些保险公司利用合法或非法, 经济或非经济的手段, 不断腐化着拥有庞大公共财产保险资源、手握公共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 商业贿赂成为滋长政府“权力寻租”的温床。

2.4 商业贿赂隐蔽性强, 查处难度大

商业贿赂多采取单独私下接触的方式进行, 交易时比较隐蔽, 而双方由于均从中攫取了利益, 形成了利益共同体, 往往会共同隐瞒相关情况, 一般情况下很难发现。

3 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建议

3.1 完善立法, 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制度保证

建立健全制度, 从制度上规范商业保险市场秩序, 杜绝商业贿赂行为。从立法成本和立法的科学性考虑, 制定必要的《反商业贿赂法》, 并对涉及商业贿赂治理但又不宜并入该法的刑事、会计等立法内容进行配套修改, 健全保险企业的财会制度和内部监管职责, 建立保险企业信用登记查询制度, 为顺利查明保险企业商业贿赂行为提供制度保证。

3.2 完善行政监管和制裁体系

加强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 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完善的行政处罚体系, 特别要加大经济处罚的额度, 推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淘汰法则, 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和被逐出市场的风险。完善和严格会计制度, 加强工商、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管和预防工作, 做好对保险领域的监督检查。要科学界定和把握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政策界限, 规定什么是商业贿赂, 什么是正常的业务开支。为防范类似高手续费业务的商业贿赂现象, 可以采取由监管部门统一规定纯保险费率及附加保险费率, 同时给予一定浮动范围并明确代理费比例浮动空间, 间接控制该险种的同行业平均利润水平。进而对各保险公司该险种相关账目进行检查并监督其利润率, 以减少业务销售中高手续费现象的产生。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贿赂行为, 可以联合银行监管部门进行联动查账。按照资金流向检查双方账目能否对应, 从而避免不规范行为的产生, 推动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发展, 维护金融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为防范保险中介机构的“洗单”行为,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检查中介机构业务量与获得佣金之间的比例而进行控制。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领域的商业贿赂, 可以从财务角度上强化对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审查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 减少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从而避免对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权益的侵害。同时加大资金托管范围, 以避免商业贿赂发生。

3.3 建立查处商业贿赂的协作机制

保险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与检察机关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与沟通联系, 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协作配合机制, 制定明确的案件移送标准及不依法移送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 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 利用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公布举报电话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报专项工作的重大部署和进展动态, 报道专项工作取得的成绩, 适时披露典型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扩大社会影响, 形成震慑力, 为深入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3.4 加强保险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对一些信用极差的保险主体实施限制和清退, 减少商业贿赂产生的源头。建立保险市场主体商业贿赂污点记录制度, 并作为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的组成部分, 存在商业贿赂记录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归入失信企业的行列。进一步加快保险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立法和建立保险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尽快建立起权威、统一的保险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检索平台, 做好各有关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保险协会、保险公司之间商业贿赂信息共享与信息交换, 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发生。

3.5 大力加强宣传教育, 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商业贿赂犯罪原因及对策分析 篇3

商业贿赂行为和商业贿赂犯罪

商业贿赂的概念最早见于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商业活力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在此规定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强调商业贿赂行为是“账外暗中给与或收受回扣”的行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商业贿赂包括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商业行贿指在经济活动或经济管理中,经营者采用暗中支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方式贿赂对方的不正当行为。商业受贿,指单位或个人在经济活动或经济管理中非法收受商业行贿者贿赂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犯罪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也不是刑法上具有个罪或类罪意义的规范的法定罪名概念,因而很难从表面上对其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但是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就是商业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本身在刑法中的意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商业贿赂犯罪在不仅包括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而且还应该包括其他单位(当然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商业领域里的行贿、受贿犯罪。这些罪名都是指向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严重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的犯罪行为。它们不仅侵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腐蚀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比如一些部门和单位在药品生产审批、出口配额许可、物质采购中发生的严重违法犯罪问题,说明商业贿赂直接涉及政府部门,一些不法经营者与政府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行贿受贿,危害甚大。此外还存在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素贿受贿现象。因此必须严肃查处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者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

同时,也应当注意商业贿赂行为并不一定是商业贿赂犯罪,只有严重的商业贿赂行为才构成犯罪,其与商业贿赂犯罪在具体构成要件上也是有差别的。根本差异在于贿赂的内容,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包括非财产性利益,而商业贿赂犯罪只限于财物及财产性利益。并且,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不以谋求不正当利益为前提,但是,商业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必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

商业贿赂犯罪的原因

商业贿赂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古已有之,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愈演愈烈,是与多方面因素有关的。

商界潜规则意识严重诱致商业贿赂发生

在我国,商人的地位一直以来都是比较低下的,商人在不被重视的社会条件下就应该明白商场上的潜规则,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去获取经济条件和利益。因而,商人给人的印象就是“奸诈”,无奸不商。就连以“仁”、“义”著称的胡雪岩也深知中国商界的潜规则,按照他的话就是“势利,势利,利与势是分不开的,有势就有利,所以现在先不必求利,要取势”不做违法的生意是大多数商人的规则,但是通过钱财获得合法生意的行为确为大多数商人所认同。诸如杀人、放火大家都知道是犯罪,很少人去为之,但是通过回扣或类似名目去获得项目或订单,很少商人认为会构成犯罪。虽然他们也没有认为是多光彩的事情,往往是暗地里进行。“在中国,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交易成本。结果是,不这样做,你就没有竞争力,而最后是我们的经济秩序被扭曲,而劳动者也无法提高工资水平。”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华民如是说。

交易双方地位的不平衡容易导致商业贿赂

我国市场经济是从计划经济过渡而来,政府机关仍然掌握着多余的资源配置权,许多可以由市场来配置的资源,仍然要看权力者的眼色行事,因此通过向权力者行贿获取市场收益就成了某些企业心照不宣的生财之道。中国社会正经历着巨大变革,尚未完全由市场竞争来分配社会资源,由于交易双方市场地位差异悬殊,贿赂往往成为经营者取得资源的重要手段。在那些权力比较集中、资金比较密集、资源比较紧缺、竞争比较激烈的行业交易双方不平等的现象更加严重,而这些行业获利却往往是最丰厚的,从而导致许多人通过贿赂通“神”。

在当下我国市场由过去计划体制下商品短缺的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品种数量繁多的买方市场,尤其是在国外商品大量进入国内市场之后,现在已难找出使用货币买不到的商品。众多的货物在供买方选择之时,市场总会千方百计使商品循环流通,其中包括了合法与非法渠道,商业贿赂的产生,有着普遍的市场条件。虽然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照顾民营中小企业,但实际上并没有多大作用,民营中小企业在资金、技术方面不及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也不及一些外资企业,而且还受到许多壁垒与歧视。这导致民营中小企业依靠市场竞争来发展成为不可能,致使他们走边缘道路,用金钱、美女等商业贿赂来获取经济资源。

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商业贿赂频发

在商业领域,获取利润是最高目标,对于普通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业人员来说取得业绩是在单位立足、获取收益的关键。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很少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对于其自身来说其单位人员收受贿赂自然会受到本单位处罚,但是本单位人员拿着贿赂去获取订单不仅不禁止,甚至鼓励、支持。即使进行法律方面的培训也只是为了避开法律的“干扰”,不是为了遵守法律。法治经济对他们来说只是口号,虽然正确,却行不通。这些单位不仅不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而且监督体系也不是很完全,致使许多商业贿赂行为无法被发现。侥幸心理又再次促成新的行贿或受贿行为,周而复始。

如何防范商业贿赂犯罪

商业贿赂所造成的巨大危害性和破坏性有目共睹,已经引起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治理商业贿赂是重点内容,治标更要治本,防范商业贿赂更是长久之计,重中之重。

加快完善市场机制的建立,逐步削弱商业潜规则。管理大师赖特说过,潜规则是社会中一种看不见、摸不着、行之有效但又不摆上桌面的行为方式。应该看到,在商业活动中许多行业潜规则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行业潜规则也应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合法的行业潜规则的形成必须首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形成自由的规则;其次应当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则,即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正常有序的发展。商业贿赂就是商业领域不合法的潜规则,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危害了国家的经济运行,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应该逐步被商人所抛弃。在商业领域,应达到无奸仍可以商,而且可以商得很好。这就需要我们加快完善的市场机制的建立,让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减少行政权力的约束,减少市场垄断现象的存在,使资源自由配置。不通过贿赂,只靠质量和诚信就可以获得资源,为什么还要贿赂呢?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商业贿赂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侦查中取证的困难性,所以我们要从源头上加大治理力度。这就要求我们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需要我们深化财政、税收、投资、价格体制改革,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投资监管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需要我们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采矿权、探矿权出让办法;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这些领域是商业贿赂的高发领域,需要我们从体制进行完善,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可能性。各项工作体制完善之后,商业贿赂也就没有了可乘之机。

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建立企业自律机制。目前发生频率较高的仍然是公司企业与其他单位人员行贿与受贿行为,这就需要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自身抓起,防范内部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最近一些商业贿赂案件的曝光使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明白商业贿赂的危害。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要制定科学、规范、制衡的工作流程,设置必要的监控机构,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树立守法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观念,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对不遵循商业活动规则的,要进行公开曝光,并对其以后的商业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

严肃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增强法律震慑力。公安、检察机关需要提高对商业贿赂案件的侦查力度,并突出抓好商业贿赂犯罪大要案件的查办。根据情况,可在发案较集中的系统和领域集中力量进行“系统抓,抓系统”。这需要针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积极拓宽案件来源渠道,不断提高侦查水平,增强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实效,使一些已经贿赂或正要商业贿赂的人受到震慑。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超链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以越来越繁多的名目出现,且各行各业比比皆是,其中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这几个行业最为普遍,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常常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等貌似合法的形式出现,并成为一种难以抗拒的潜规则。

商业改革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措施 篇4

根据厅机关的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部署,市场运行与商业改革处全体干部进一步加强学习,深化认识,制定出本处反商业贿赂工作措施: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建章立制,进一步从机关自身建设的角度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一)、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

会议精神,增强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损害商务事业健康发展;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对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危害极大,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在商务领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树立我省商务工作良好形象,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治理商业贿赂,将为我省商务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厅机关若干廉政制度。处负责人抓好本处室的廉政建设,巩固和发扬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成果,通过处内会的学习教育和干部自我教育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强化廉政勤政观念,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自觉抵制贿赂,做到防微杜渐

(三)、健全完善处内工作制度。在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廉政建设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处实际,逐步完善部门内部的岗位责任制、ab岗工作制度、工作报告制度、服务承诺制、首问(首办)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度等各项制度,建立有效防范商业贿赂的机制。通过制度建设不断规范办事程序、完善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做到职责明确,流程规范,标准统一,衔接有序,切实做到不压事、不误事、不漏事、保证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四)、牢固树立公仆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本处干部要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观念,在日常工作中要以人为本、热情周到,办事公道,做到“四不准”:不准态度生硬、不准推诿搪塞、不准吃拿卡要,不准索贿受贿,树立商务机关干部的良好工作作风,维护厅机关的良好形象。

(五)、严明工作纪律,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透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程序,制定政务公开工作操作规则,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使本处室的行政管理行为处于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有效防止商业贿赂事件的发生。本处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做到了条件、标准、程序、结果“四公开”。

二、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按本处的职能分工,采取切实措施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一)是要认真查找市场运行监管和商业改革改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是商品购销领域的“吃回扣”问题,商业企业改制转让过程的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主要检查商业企业经营活动中是否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检查商业企业经营、财务、购销等反商业贿赂内控机制是否健全;检查商业企业的招投标行为是否规范。

(二)以抓好畜禽定点屠宰,打击私屠滥宰和整顿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为重点,切实履行好市场运行和监管职责。

(三)是要对查找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分别作出处理,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四)是要切实抓好整改,针对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规范经营行为。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抓好部署动员(2006年7至8月)。传达学xxx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调查摸底,下发通知,安排部署工作。

第二阶段:要求企业自查自纠(2006年8月至10月)。要求各商业企业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在2006年10月底前写出自查自纠报告。

第三阶段:强化检查督办(2006年11月)。深入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关键部门,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商业贿赂心得 篇5

目前,商业贿赂在我国已达到很严重的程度,它几乎存在于每个行业、泛滥于市场的各个角落,甚至成了很多领域做生意的“潜规则”,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此而派生出大量的官员腐败案件,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廉洁性和公信力。所以,不论是从经济方面,还是从政治方面考虑,都必须对商业贿赂进行严厉打击。我想,这是中央决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原因。因此,xx年举国上下掀起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银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为农村信用社系统开展商业贿赂指明了

方向,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与措施。只有扎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活动,并与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活动等结合起来,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全面提升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结合实际,按方案认真开展自查

围绕“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的指导原则,按照上级会议精神和自身工作实际,重点自查自纠授权管理、客户经理及担保出具担保方式的贷款手续、业余揽储、不良贷款清收的手续费支出、大额财务费用的开支、基建工程、房屋租赁、大宗物品采购、资金拆借、抵债资产的入帐与处置及其它大宗资产的拍卖、出售等不正当交易行为;重点排查授权管理、基建工程、营业网点装修、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处置等商业贿赂案件;重点加强对内

部控制、授权管理、资本约束管理、财务收支管理、资产的构建和出租出售进行自查。

二、扎实推进商业贿赂治理工作

采取多种形式,防止走过场,严格实行“双线”问责制,即对我社业务操作岗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问责;对监督不力、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法人负责,分级自查、双线问责”的原则,严格自查自纠和案件排查工作责任制,一级检查一级。对自查自纠和案件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整改不力、纠正不及时、处理不严肃的,要对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加大案件排查力度,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设立和完善了信访举报制度,拓宽案源渠道。利用各种途径掌握案件线索,依靠社会力量扩大案源,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网络的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拓宽举报渠道。鼓励内部

人员和相关企业举报投诉,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举报商业贿赂问题的积极作用。加强了沟通协调,建立案件协查和移送制度。积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构建商业贿赂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案件协查和移送机制,形成办案合力。对发现的贿赂案件线索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案件,必须依法查处,严惩违法犯罪分子。着眼解决深层问题,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是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社要坚决摒弃重发展轻管理、重规模轻内控的倾向,纠正片面追求市场占有率、为谋求竞争优势而忽视风险进行不正当交易的问题,要实行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办法,加大对违法违规等案件及其责任人的查处追究力度,营造遏制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反商业贿赂良好内部环境。

二是加强操作风险管理。全体员工

要将治理商业贿赂与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把银行业操作风险管理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来抓,切实降低案件发生率,提高案件内查发现率和堵截率,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巩固案件专项治理成果。

三是加强合规文化、廉政文化和商业道德建设。要求员工社树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意识和行为规范,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改变和纠正商业贿赂是“润滑剂”、“潜规则”等错误观念,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为我社健康发展、合规经营提供保障。

三、建立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仅靠宣传是远远不够的,也就是说,不仅要让人们通过媒体知道有人因商业贿赂受到处罚,更要让群众通过执法执纪机关查办案件,看到身边的人因搞商业贿赂受到处罚。只有这样,人们才会改变观念,树立信心。当然,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最根本的还

是要建立长效机制。不可否认,我国现有的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文件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因此,更是有必要把自查自纠、专项检查、查办案件的成果落到制度建设上,完善立法。另外,在金融企业内部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也是有必要的。首先,财务工作人员本身就有着对企业资金运用的各个环节的敏感性和监督的职责,因此财务人员对防止企业资产的流失和浪费,起着自觉依法办事,依法经营的管理、监督作用;其次,金融企业要完善员工的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推行反商业贿赂的承诺。

现在,治理商业贿赂战斗的号角已经吹响,只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苟非吾之所有,非一毫而莫取”,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一定会得到遏制,一定会还原廓清公正的道德观念,重建健康、有序的金融规范市场。

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

业,我按照组织安排,认真对照,此次专项整治的要求,积极投入到专项整治工作之中。现在谈三点体会。

三点体会:一要认真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治理商业贿赂是今年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充分表明了党和政府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标志着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开展。

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要继续深入学习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学习《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努力从思想理论认识上保持党的先进性,从思想观念上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的需要。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照检查

自己的在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提出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自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自己言行的措施。要对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肃党的纪律,认真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干部廉洁从政。

三要加强联系和沟通,进一步强化制约监督。

一方面, 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应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深刻认识监督是对自己的关心和支持,主动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善于从群众的监督中汲取营养,不断改进工作和作风。另一方面,自己又是监督的主体,在自觉接受监督的同时还必须切实履行监督的义务。应以对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克服怕得罪人、明哲保身的思想,认真行使监

督权利,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树立监督就是爱护干部的意识,在同志身上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治理商业贿赂的心得体会

2014年4月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渐激烈,商业贿赂逐渐成为一部分人营利谋私的手段,其存在和蔓延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而且污染了社会环境,成为毒化社会风气的一大毒瘤。因此,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不仅是净化社会风气的迫切要求,而且是一项民心所向的重要举措。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育人摇篮的教育战线,极易成为腐败思想苗头萌发的源头,我们深感肩负的责任重大,为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我们必须从

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努力构筑防腐拒腐的思想防线,全面推进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否则,会滋生一系列的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一是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剥削了人人平等享受教育的权利,以致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的丑陋现象。二是破环了资源的合理分配。如以各种名义大量采购各种物资,未能较好地优化各种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三是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师生的身心健康。如因受收回扣影响学 1

校食堂的开餐质量,为不法经营者大开方便之门,严重威胁师生的饮食安全。四是损坏教育形象,危及教育的社会信用体系。如由于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少数领导和教师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败坏社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一方面破坏了教育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贬低了教育的社会价值。

五是污染了祖国下一代的成长环境。学校是培养人才的主阵地,商业贿赂风气一旦形成,不但教育的诚信遭到践踏,而且对下一代造成不可磨灭的思想毒害,素质教育也无法得到真正的实施。

因此,在教育系统广泛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已不再是简单的响应政策的要求,而是教育本质的需要。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只有从教育的源头上杜绝商业贿赂思想的滋生,才能从真正意义上防止商业贿赂风气的无休止蔓延。

那么,如何才能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用胡锦涛总书记的话来说就是要“正确处理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的关系,正确处理抓好重点工作和全面履行职能的关系,正确处理履行自身职责和发挥好其他部门作用的关系,既要坚决惩治腐败又要有效预防腐败,既要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又要重视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我认为主要从思想教育和健全制度两方面着手,做到惩治与预防相结合,监督和管理相结合,边治理边整顿,竭尽全力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一、大力开展教职工政治思想、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及勤政廉政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反腐倡廉意识。一是继续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读本》,树立廉洁典范。继续坚持“师德教育月”活动的做法,广泛开展理想、信念、宗旨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自觉抵御腐朽思想的侵蚀。二是要开展党纪、政纪、法律法规教育学习活动,抓好形势和政策教育,增强干部队伍反腐必胜的信心。

二、加强管理,坚持教育监督并重方针。为了把腐败的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要本着“管好职工、爱护职工、预防为主、加大治理”的原则,对干部职工实

行互相监督、教育引导的全方位动态管理,通过开展一系列主题活动,增强反腐败倡廉意识,打牢思想基础。

三、加强制度建设,防范腐败问题发生。为了提高教育管理水平,防范腐败问题发生,一是成立党群领导小组,通过联席会议对于大额支出由党群小组集体审批决定,杜绝一人说了算。二是建立大额支出分级把关、逐级审查制度。各校批量物资的采购,属政府采购的,要按区财政局有关政府集中采购的规定执行。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预算资金超过3万元以上的,按街道办的有关规定实行公

开招标。同时,学校超过5000元的大额开支,要经上级审批后才开支。三是严格财务开支管理。实行“一个单位、一个法码、一盘帐”的管理办法,从根本上杜绝经费开支的“一支笔”行为。四是健全教材征订、招生录取工作、食堂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堵塞漏洞,铲除一切滋生商业贿赂 的土壤和条件。五是通过定期不间断开展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形成自我约束、互相监督指正的习惯,树立廉洁从教、依法治教、诚实守信的风尚。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为做好“树人”的工作,我们将按上级主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努力推进我教育系统廉政建设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教育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治理商业贿赂心得体会

东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韦祖华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任务。县党委、政府,县卫生局和中心领导在多次会议上提到了反腐倡廉这些重要话题,并组织集中

学习了有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文件精神。自己也通过业余时间,认真学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了自己廉洁奉公、依法行政的意识。下面谈谈我对商业贿赂的一些心得体会:

我认为,商业贿赂有三大危害性:一是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目前,商业贿赂已成为一些行业运行的“潜规则”,市场主体之间正常的比质量、比价格的合理竞争扭曲为比回扣、比私下所得“好处”的非法竞争,破坏了公平交易市场经济秩序。为了避免在竟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迫于无奈,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造成了恶性循环。

二是商业贿赂增加了交易成本,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的出现,使得商品在流通环节增 1

加额外支出,加大了企业经营的成本,直接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商业贿赂最终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发生商业贿赂行为以后的高价、高额的费用,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来承担。例如,产生看病难、看病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医疗费用和药品价格的虚高,而导致医疗费用和药品价格虚高,很大程度上就是部分费用被用来支付高额回扣,商业贿赂造成的后果就是转嫁到病人的身上。

三是商业贿赂是滋生腐败和诱发经济犯罪的温床。随着商业贿赂渐成气候,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收买商业活动相关单位人员。前段时期在我国已查处的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和经济犯罪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在我们医药行业里也存在不少这样的案例。因些,商业贿赂已成为经济领域犯罪的一个突出问题,如果不能有效治理商业贿赂,极有可能断送改革发展的成果。

如何才能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我们就应该坚决贯彻实行中央、自治区、市以及县和本系统的有关规定,大力加强警示教育,继续规范经营行为,切实堵塞监管漏洞。通过严厉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严惩违法乱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营造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提高

监管队伍整体素质和监管水平。

今后,我将牢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理以法约束自己,在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坚持依法办事,做到不吃、拿、卡、要,不给监督对象难看的脸色,总之要“管好自己的脑,不该想的坚决不去想;管好自己的嘴,不该吃的坚决不去吃;管好自己的手,不该拿的坚决不去

拿;管好自己的脚,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能去”,踏踏实实的做事,堂堂正正的做人。

治理商业贿赂心得-学习《关于保险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之体会目前,商业贿赂在我国已达到很严重的程度,它几乎存在于每个行业、泛滥于市场的各个角落,甚至成了很多领域做生意的“潜规则”,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此而派生出大量的官员腐败案件,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廉洁性和公信力。所以,不论是从经济方面,还是从

政治方面考虑,都必须对商业贿赂进行严厉打击。我想,这是中央决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原因。

此次保监会下达的《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表示要把车险、银行代理保险、团体保险以及此前较少提到甚至有点忽视的大型商业保险项目作为专项检查,并以中介机构作为专项治理的重点,以

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作为这次治理行动的主要方式。我们要认识到此次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对保险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机会。过去,在习惯上,人们把商业贿赂只看成是不正当竞争,不当成腐败,而事实上,商业贿赂就是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它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不仅阻碍了保险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还增加了公司的经营成本,造成资产流失,也令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党员干部和保险员工队伍。这就是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商业贿赂在腐败滋生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原因。那么,治理商业贿赂如何才能治标又治本呢?我认为最主要的是要侦破几件有典型代表的案件,首先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让人们改变习惯,不再敬畏“潜规则”,而是相信法律。治理商业贿赂,仅靠宣传是远远不够的,也就是说,不仅要让人们通过媒体知道

有人因商业贿赂受到处罚,更要让群众通过执法执纪机关查办案件,看到身边的人因搞商业贿赂受到处罚。只有这样,人们才会改变观念,树立信心。当然,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建立长效机制。不可否认,我国现有的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文件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因此,更是有必要把自查自纠、专项检查、查办案件的成果落到制度建设上,完善立法。另外,在保险企业内部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也是有必要的。首先,财务工作人员本身就有着对企业资金运用的各个环节的敏感性和监督的职责,因此财务人员对防止企业资产的流失和浪费,起着自觉依法办事,依法经营的管理、监督作用;其次,保险企业要完善员工的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推行反商业贿赂的承诺。

现在,治理商业贿赂战斗的号角已经吹响,只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苟

商业贿赂自查报告 篇6

学院纪委:

我系接中医党发(2006)63号关于“中共贵阳中医学院委员会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后,系领导组织全系教工进行了认真学习,经认真查实,大家一致认为我系在各项工作中均认真按照学院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在教材、教辅材料、图书的采购以及教具学具、学生生活用品采购及仪器设备购买等与学生学习、生活密切相关方面未发生收受“回扣”、“手续费”及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且也未暗中设立小金库。为杜绝今后工作中商业贿赂现象的发生,我系特制定以下防范措施:

一、坚持学习党的理论,加强理论素养,按照党委的要求创造性的工作。

二、充分认识廉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廉政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建立责任机制,按照权责分明的原则,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规范,加强工作中各环节的协作。

四、建立督查机制,定期检查,推动工作。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严格按照学院相关文件精神执行,增加各个环节的透明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服从组织分配,顾全大局。

五、建立测评机制,搞好科学分析,使反腐败工作更有预见性,定期开展民主生活会,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护理系

让商业贿赂远离土地出让 篇7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商业贿赂的性质特点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家土地政策规定, 除划拨目录享受划拨供地外, 其他用地一律出让供地, 《物权法》、国土资源部39号令等明文规定,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理论上讲,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具有法定性、公开性、公平性、竞争性、高效性等特点。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二、土地出让中商业贿赂形成的原因、特征、危害

(一) 土地出让中易形成商业贿赂的原因。

由于我国建立土地有形市场时间较短, 经验不足, 制度不够健全, 程序设计缺陷, 法律不够完善, 尽管《物权法》、国土资源部39号令等对土地出让有明确规定, 但是, 在具体实施中, 由于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使商业贿赂在土地出让领域有了产生的条件。

1. 行政干预现象。

表现在一些地方为招商引资的需要, 提出“税费全免、土地全送”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对经营性土地特别是工业用地先行立项, 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土地面积和土地价格, 土地跟着项目走, 致使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在企业改制及破产中, 为企业整体出让便利, 把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与企业资产出让捆在一起, 搞协议出让;一些地方在大力发展城市建设中, 因资金短缺, 采取以土地抵工程款的办法, 致使土地价值得不到合理实现, 尤以旅游用地为多见;某些地方政府以召集相关科委办局一把手“开会”, 集体会办, 最终形成×长会办纪要形式, 变通运作致使招拍挂出让制度有其名而无其实。

2. 程序设计缺陷。

表现在:法律规范过于单一, 缺乏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度, 交易市场职责不明确;法律关系不明晰。

3. 假挂牌。

表现在:一是政府部门急功近利如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导致土地经营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二是依法公开公平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正确观念还没有完全从根本上树立起来;三是政府部门的一些腐败行为成为假挂牌产生的一个根源。这种假挂牌现象尤以工业用地居多。

(二) 商业贿赂行为在土地出让中存在的形式及特性.

1. 隐蔽性。

表面上看起来是公开挂牌、公平竞争, 实则是暗箱操作、事先得好处, 一切都安排好的。

2. 特定性。

采用假挂牌形式, 将特地块出让给特定的购买者即常说的带有意向性出让。

3. 显失公正性。

为了特定竞标人的目的, 故意设置条件, 提高土地出让的条件, 直接或间接地阻碍他人进入程序交易。出让前就与政府部门暗中确定好出让金返还比例或出让金溢价部分的返还比例, 使其他竞买人望价兴叹。

4. 低价出让性。

人为地压低土地价格, 以达到低价获取土地使用权的目的。

5. 买卖勾结性。

竞卖者同谋泄密基准地价, 该“招拍挂”的却变味为协议出让, 低价协议出让, 擅自减免地价。对土地擅自改变用途视而不见, 不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 以达到不可告人目的。

(三) 商业贿赂行为在土地出让中造成的危害。

它扰乱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经济秩序, 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 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 极大地危及社会安定团结。

三、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与应对措施

(一) 排除招拍挂中的行政干预。

其一, 建立健全完善建设项目用地公开交易、集体决策, 基准地价和土地登记, 查询相关制度;同时, 对政府部门、政府部门领导, 插手干预影响招拍挂出让工作,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确保招拍挂工作顺利进行。其二, 规范程序, 一要确立专司其职的机构;二要建立和健全科学规范和可操作性的工作程序, 制定统一的土地交易法规, 以弥补土地法律体系在立法上的缺陷, 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偏差;三要实现“阳光行动”。即一是公正机关为土地交易活动提供法律服务;二是公正机关承担审查交易文件的义务及竟买须知的公开, 报纸网络的公示;三是审查竞买人的资格, 严把入市关;四是监督交易程序, 确保公开, 公平交易;五要严肃纪律, 加强监督检查, 除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招拍挂出让土地工作定期不定期检查, 及监察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主动参与全程工作外, 还应制定地方政府及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违反招拍挂出让制度的具体处理意见、规定土地交易市场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明确主持人、竞买人、拍卖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严肃处罚竞买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从而避免暗箱操作, 泄密地价, 私意压低地价等违规商业贿赂行为, 以维护正常交易程序的实施, 保障交易程序的正常进行。

(二)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地出让假挂牌的商业贿赂行为。

1. 要从制度上杜绝行政干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 应该是一种纯市场运作行为, 像工程的招投标、房产的拍卖一样, 不允许行政干预, 不允许操纵市场。

2. 要提高土地出让挂牌的操作技巧。

破解“商业贿赂”难题 篇8

进化到当今社会,这种人情打点习惯又如癌细胞般扩散到了市场经济体系的身上。起初是经济转型时期,价格双轨,政府掌握大量资源配置权力,企业要找原材料渠道和销售渠道,不找政府官员搞关系不行。后来市场进一步放开,政府权力稍微变弱,企业之间为了竞争取胜又得给大客户搞关系,为了不得罪政府还得给官员们搞关系。到了现在,政府为了拽紧不断失去的权力,又变着花样制定各种认证、标准。企业为了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又不得不贿赂官员,而竞争的激烈让企业的经理人之间也互相贿赂,供应商贿赂采购商,采购商贿赂销售商,销售商又去贿赂大宗消费单位。

如果说权力是老子,贿赂就是它的儿子,贿赂因权力而生,不管是公共权力还是市场权力。政府官员垄断社会方方面面的公权力,大客户的当家人垄断着和另一个企业做生意的市场权力。有贿赂相送,有权力的人可以让办不成的事办成,让办不快的事抓紧办;没有任何利益表示,他又可以让本可以办成的事办不成,让能快速办完的事久拖不决。所以。有权力的人不用索贿,自然有人抢着来行贿。

途径:依附于权力的“掮客”

行贿、受贿毕竟是桌子底下的小动作,为何能做到如此盛行呢?其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很像黑市买卖,交易双方都时刻担心“见光”,这就决定这种“生意”只能在互相熟悉,放心的“圈子内”进行。既然只要打通“关节”就能“赢得”市场,那么进入“圈子”则好比是获得市场准入。对于行贿者而言,关键是要进入“圈子”。而受贿者则需要建立一个“圈子”。找到围绕在当权者周围的“掮客”。便找到了进入圈子的钥匙。

掮客们有三大共同点:一是神通广大,有着广泛稳定的人际关系网络。左右逢源,善于应酬,能够巧妙地把权力给明码标价·二是受到行贿,受贿双方的信任,是某个当权者的圈内“小兄弟”,又兼具替行贿者保密的“职业道德”,双方都依赖这个中间人的身份,三是成功地降低了行贿受贿的风险成本,为行贿受贿开辟了一条相对封闭、可靠的途径。

有的掮客单枪匹马,靠一副铁嘴钢牙上传下达。讨价还价。这两年证券投资特火,有一批人就靠介绍客户暴富了一把,他们一般跟一些大型企业的财务总经理或者投资部总经理有深厚的关系,企业投资股票,基金时,他一手牵着证券公司,一手牵着有大资金的企业,证券公司的返佣通过他转移到那些企业负责人的手中。自己自然也有一笔不薄的“辛苦费”。有的掮客甚至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而是组建一个团队,专门从事权力公关。笔者认识一哥们儿,依托自己父亲在某部委刚退休的独特关系,注册成立了一家培训公司,专门为企业申请政策性项目提供咨询。咨询是假,当“掮客”拉项目是真。企业缴纳大量会费、培训费,他们把退休的或者在位的官员请到企业培训班上讲课,以课酬的形式变相给红包,可谓劳动所得,名正言顺。官员们自然心领神会,在项目审批时大笔一挥,优先把项目给参加培训的公司,互惠互利,可惜的是政府公信力在这种来来往往中几尽丧失。

难点:贿赂方式屡出升级版

除了受贿者之外,几乎没有人会觉得这是个利国利民的好事,绝大多数行贿者也是憋足了一肚子火。因此。桌子底下的行径一旦暴露出来,倒也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不解的是,相关部门投入大量心血,却收效甚微。

为什么商业贿赂如此难查?贿赂方式不断创新是主要原因。如果说是一对一的权钱交易倒也好查,监听电话,跟踪嫌疑人,只要人赃俱获。不怕人家不服法。但现在通讯方式太发达,根本无法做到完全监控。比如,政府明文规定公务员不允许炒股票,但没说他七大姑、八大姨不许炒,也没说不许“借”钱给亲戚朋友炒。人家想行贿就太容易了,不用通过他本人,只要给他的某个“定点”远房亲戚或者同学朋友发个短信,提前告诉他买某只股票,第二天再来个涨停时即卖,10%的利润就到手了。至于后续的利益怎么分配,工商局、公安局管得着吗?那都是别人的家务事或者同学朋友之间的人情往来。行贿者与掮客之间互发短倍、网上聊天,这些都可以把钱给送了,跟受贿人毫无关系,怎么监控得住?

要是纯粹的商业主体之间行贿,那就更难查了。企业管理人员没有规定不许买卖股票吧,况且对于他们来说,投资是天经地义之事,这贿赂就更好送了。笔者知道的一个故事:一投资公司买了大量某基金,这基金公司为了感谢投资公司一把手“秦总”,费尽脑汁想出了新招送钱。他们先通过掮客告诉“秦总”,下午两点前在某只股票挂一笔买单,价格比当时股票价格低了20%,在那个价位上不可能有卖家,单子自然是成交不了。两点时,控制该股票大量筹玛的基金操盘手突然下一笔低于当时股票价格20%的卖单,于是,他俩就顺利成交,价格迅速恢复原位。而这时“秦总”只要卖出,就能获利20%。两方就在股票市场上实现了逸笔买卖,做得可谓天衣无缝。要是工商、公安机关来查。这位“秦总”会说,这钱是炒股挣的,而那位基金操盘手也会说,不好意思,当时敲错单了,公司已经罚我了。这贿赂方式就像WINDOWS系统,很多人在琢磨着怎么创新,怎么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升级版不断出现,让监管者防不胜防。

突破:制约权力,让权力阳光化

商业贿赂如此泛滥下去,将使整个社会的各个主体都出现“逆向选择”。应该有机会的人得不到,原本没有机会的人却得到了机会。商业社会失序,政府腐败丛生,底层人们只好逆来顺受。治理是必须的,但突破口却不是喊口号、提要求。不从权力结构上去治理,商业贿赂查处难以突破。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参考美国的经验。

从美国的实践来看,防治商业贿赂的机制主要有:一是用反垄断来制约企业的市场权力。垄断行为是企业市场权力的最大体现,也是成为企业间商业贿赂的首要滋生条件。如果某些资源,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或采购处于被垄断状态,必然影响市场的自由和公平竞争,导致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脱离市场规律被人为操纵。垄断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人会任意提高买卖价格。为了从垄断者手中获得这些产品和服务或向垄断者出售产品和服务,不正当和不公开的幕后交易就会应运而生,从而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为此,美国早在1890年就制定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又制定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以加大市场反垄断的力度。二是用舆论让权力公开在阳光下。在公开和严格的舆论监督机制中,商业贿赂乃至任何形式的贿赂都会成为丑闻被公之于世,使行贿和受贿者以及公司本身被舆论曝光并遭受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为讨好美国农业部以获得一些政策上的好处,美国一家农场向当时克林顿政府农业部一位部长级官员的女儿提供了奖学金。并出资邀请这位官员到农场游玩,花费了几万美元。此事被媒体大量报道和批评,使这位官员不得不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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