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限时办结制度

2024-04-28

乡镇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限时办结制度(精选7篇)

乡镇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限时办结制度 篇1

1、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生育服务证件等事宜的办结期限。一般事项要当即办结;需延期的,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为办事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务。

2、《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和《再生育审批事项通知书》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3、对计划生育政策咨询,要当即答复,特殊事项咨询须在2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

4、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有时限要求的事项,严格按要求的时限尽快办结。

5、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按照《行政过错追究制度》处理。

乡镇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一次性告知制度

1、对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审批、审核事项的,经办人员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不能按规定程序办理的,经办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对暂时不予办理的,应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2、遇特殊情况需请示后才能办理的,经办人员要向办事人说明暂不办理的原因及何时、以何种方式办理。

3、经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将有关手续和材料补齐后,经办人员要及时受理(办理)。

4、计生办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因不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而造成群众投诉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

乡镇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服务承诺制度

1、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忠于职守,优质服务。热情待人,文明办公,秉公执法。公开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坚决查处乱收费和管理不规范行为,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收费发票。

3、实行对农村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免费检查服务。开展救助贫困母亲的“幸福工程”和“关爱女孩行动”。落实好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

4、及时解决各种举报和投诉案件。凡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采取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进行举报和投诉,并为举报投诉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5、对于服务对象提出的各种意见和投诉,三日内进行查处,五日内答复。监督投诉电话:县人口计生委3105068;3105702;8512197;乡计生办8718466。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

一、推进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及时向流动人口、农民工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常识和便民服务措施等动态信息,保证流动人口、农民工的知情权。

二、为流动人口、农民工提供方便、及时提供免费生殖健康基本技术服务。定点服务机构: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服务电话:

三、设立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点,主动送知识、送服务、送药具上门,满足群众计划生育服务需求。

四、简化办事程序,免费为群众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严禁搭车收费,或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

五、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流动育龄夫妻办理一胎生育服务登记。

六、落实流动人口及其家庭应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尽力帮助流动人口解决家庭困难。

七、通过公布县人口计生委维权电话、设立投诉信箱等方式,畅通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诉求渠道,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县人口计生局电话:3105068;8512197;3105702。

八、严厉查处、公开曝光各种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乱收费等侵害流动人口、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

乡镇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群众来访接待制度

1、信访人员为第一接访人员,在接待来访人员时,应做到一听、二问、三记录、四分析,做到文明接访。认真详细记录来访者所上访的理由及事项。

2、信访人员及时处理来访事项。根据来访者反映的情况,能当面答复的,予以答复;不能答复的,应在15日内予以答复。

农机监理限时办结制度 篇2

为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服务,农机监理站向您承诺:

一、保证工作时间内有工作人员办公,为您服务。

二、能一次办理的手续,绝不让您跑二次。

三、对业务咨询做到有问必答,决不敷衍推诿。

四、及时办理证件,使证件按时发到您的手中。

五、文明执法,礼貌待人。

农机监理站限时办结制度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初次申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证初次申领:申请人预约后,30个工作日内安排考试,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

补、换证:提交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办理行驶证、号牌、登记证书:受理后5个工作日审批办理完毕,发放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检验合格后,当日签注证件,发放检验标志。

区财政局限时办结制度 篇3

壹、限时办结制是指各科(室)、所、中心工作人员依据财政法规有关规定,对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的制度。

贰、办结时限。

1、人大、政协的“两会议案”,必须在当年四月底前办理完毕,并上报办理结果。

2、单位领用票据,手续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当日内办结。特殊情况3日内办结。

3、单位报账,手续齐全,符合财经法规的,应予当日内办结,特殊情况7日内办结。

4、政府采购,经审查手续齐全且符合《采购法》和其它相关财经法规的,应予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在1个月内办结。

5、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办证、年检,手续齐全的,应予2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在10日办结。

6、对各类社会保障人员的工资拨付事项,经审查,手续齐全的,资金应予当月3日前拨出。

7、对全额预算单位人员的工资拨付事项,应予当月2日前拨出。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拨付的应予以说明。

8、对各预算单位经费审批,在预算指标内的,应予3日内审批,不予审批的应于7日内向单位说明理由,对超预算指标的,应于2日内报局长酌情处理。

9、单位交纳税(费)经审查无误的,应予当日内办结。

10、对群众来访事项能马上办理的,立即办理;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10日内办结,复杂问题1月内办结;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耐心解释,做好思想工作。

11、对基层的请示报告,7日内给予答复,30日内办结。

xxx物价局限时办结制度 篇4

一、定价申请20日内办理。对有关单位提出的调、定价(费)申请,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政策酌情做出批复、调研、论证、听证、上报、转办、否定等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收费许可证7日内办结。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完备的7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调查、论证的,可适当延长,但需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于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举报案件30日内办结。对确属我局管辖的价格投诉举报,凡是能实施即时处理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立案查处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不属物价部门管辖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转有关部门。

四、价格认证、价格鉴定7日内完成。接受价格认证、价格鉴定等委托事物时,自接到委托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认证、鉴定结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另有协议约定的在约定期内完成。

五、价格咨询4小时内答复。对咨询属于我局制定的物价政策和在我局监测范围内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的,4小时内给予满意答复,数量较多、内容较复杂的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确实无法答复的,向咨询人详细说明情况。

六、上级交办的有规定时限的事项,按要求的时限办结。信访工作按照信访工作制度要求的时限办结。

乡镇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限时办结制度 篇5

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程序,健全有关办事及工作制度,营造宽松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实现我镇经济的快速崛起,为创先争优夯实基础,结合我镇实际,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办事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五项制度和“一线工作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实施“五项制度”和“一线工作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通过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办事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和“一线工作法”的实施,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改进机关服务质量,规范机关行政行为,提高机关工作效能;进一步强化机关内部管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信念,提高干部职工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干部职工创先争优的意识,推动法制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建设,促进杨梅山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五项制度和“一线工作法”的内容及要求 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五项制度”和“一线工作法”。做到人人熟知“五项制度”和“一线工作法”,人人遵守“五项制度”和“一线工作法”,人人自觉执行“五项制度”和“一线工作法”。

(一)岗位责任制

1、按年初党委政府的分工,确定每个岗位的责任人。

2、岗位责任人必须完成属于本岗位的工作任务,承担本岗位的职责和责任。

3、如果出现不履行职责,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本岗位任务或被上级通报批评的,一次教育、二次调离本岗位,作待岗处理。

4、如岗位责任人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追究岗位责任人的纪律、行政及法律责任。

(二)首问责任制

1、有关人员来镇办事,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负有为来人服务不可推卸的责任。

2、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3、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有关办理事项、需补充或携带的材料、如何办理等事项。

4、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来人到承办部门,并交由承办人接待。

5、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热心帮助了解;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首问责任人应耐心说明,尽可能提供帮助。

6、有关人员来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的,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及时转告有关领导或部门办理。来电话咨询的,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应认真负责地回答;属于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镇机关工作人员接答电话都应热情礼貌,并尽可能地回答问题。

7、对于来投诉、报案、举报的群众,应热情接待,认真受理,详细耐心地听取群众的陈述,并做好记录,及时向镇主要领导汇报。

8、对群众的投诉、报案、举报的问题或由其他单位、部门经手办理的事项等,一时无法做出明确答复的情况,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查询落实,主动向群众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和反馈工作,让群众满意。

9、对首问责任人的处理:

①责任人没有做到首问责任要求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谈话诫勉。

②责任人接待推诿或刁难群众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当年考核不称职或直至纪律处分。

10、对首问责任人的处理依据:

①对“责任要求”的执行情况及其产生的效果。

②群众的投诉信函(举报电话)、意见箱等。

(三)办事公开制

1、办事公开实行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办法,公开的内容应简明易懂,便于落实与监督。

2、办事公开主要包括以下范围、内容和要求: ①内设机构与分布及办事流程:与办事相关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承办人、负责人、办事纪律、办事结果、向社会的公开承诺,并提供材料备查。

②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设立含有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相片、姓名、职务、工作职责等内容的公示栏,公示效能建设的监督机构和举报电话。

③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时,承办人应通过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与办事相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文书材料。

3、对办事公开的内容,严格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由领导负责把关和督促落实。

(四)服务承诺制

1、服务规范:①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热情服务,礼貌待人。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外“窗口”保证工作时间内有人在岗服务。重大、紧急事项可预约节假日或晚间加班办理,特事特办。③服务对象到本机关办事时,承办人一次性告知与办事相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文书材料,免费咨询或提供有关咨询资料。④收费单位严格执行收费规定,公开收费依据、项目、标准。⑤对群众举报的热点、难点问题,相关部门及时予以解决,做到件件有结果。⑥忠于职守,廉洁从政,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钱物和宴请。⑦民政办、计生办、国土所、司法所、财政所等对外“窗口”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服务承诺制,实行限时办结制,尽量不让服务对象跑第三趟。

2、办事时限:①服务对象要求办的事,能立即办的立即办,能当天办的当天办,当天不能办的需告知当事人不能办的原因,并另外约定时间给予办理。②计生办、民政办、国土所、司法所、财政所等“窗口”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办事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

3、服务承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供优质服务。

4、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反馈检查及处理信息,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准确答复。举报电话为3666419。

5、服务承诺的奖惩。违诺一次给予批评和诫勉教育,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违诺二次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违诺三次以上给予效能告诫或调离工作岗位;违反廉洁从政承诺,视情节轻重给予效能告诫或党纪处分。

(五)限时办结制

1、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的,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尽量做出缩短时限承诺。

2、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其时限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提前完成的要尽量提前落实。

3、对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的申请、申办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告知办事时限;不予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和理由,做出耐心解释。

4、对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文件必须按上级要求的办理期限内办结,对人民来信来访或投诉件的办理,能解决的当场解决,当日回复,一般情况下七日内回复,特殊情况15日内回复,做出准确答复或汇报.5、对需要与其他部门联办或向其他部门移交的事务,有关责任部门或具办人员应尽快通知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提出办事时限,并予以公布、告知有关方面和服务对象。

6、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要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对因不负责任、效率低下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六)一线工作法(驻村工作、党政领导及干部分管的工作)

“一线工作法”就是组织干部职工带着问题走进基层、带着思考走向实践、带着感情深入群众,解决“一线问题”,化解基层矛盾,形成“干部受锻炼,群众得实惠”的长效机制。

领导在一线指挥:

1、在重大决策落实、重点工作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问题解决过程中,党政领导干部要主动到最前沿指挥,到最基层协调,确保镇党委、镇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重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2、对市、县启动防汛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本辖区内连续下暴雨2个小时以上,党政领导必须在30分钟内赶到山塘水库、山洪地质灾害易发点,一线指挥;安全生产工作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后,分管领导必须在一个小时内赶到现场,启动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必须在30

分钟内赶到现场;对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分管领导必须在一个小时内赶到现场,对发生到县级的非正常上访,分管领导必须在一个半小时内赶到现场,对发生到市级及以上越级上访,分管领导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如果事态激化,局面出现失控,党政主要领导要立即赶到现场指挥处置工作,争取第一时间控制现场局势,防止事态扩大;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情况;第一时间调查情况和原因,不要轻易对事件进行定性。工作在一线落实:

1、干部职工要把到基层、到一线调查研究,作为科学决策、推进工作的基础环节来抓。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决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和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捕捉第一线信息,掌握第一手材料,做到亲知、真知、深知,了解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思想动向。每位干部职工一年要至少写两篇心得体会、一篇有质量的调研报告,积极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培训考试,对自考、函授等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按内部管理制度给予奖励。

2、对各级安排的工作任务要求在村组落实的,要按规定时限完成。按期完成任务的,对照上级奖励给予奖励;未按期完成任务的,罚驻村组干部100元/人.次。

问题在一线解决:

1、驻村干部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带领群众完成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做好群众工作,统一群众思想,紧紧围绕本村的计划生育、矛盾纠纷调解等中心工作,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找出不稳定因素,积极主动进行调处,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做到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组。

2、驻村干部要为民排忧解难,当好服务群众的“代办员”。凡是所驻村的群众要求党委、政府办的事情,特别是群众生产生活遇到的困难,驻村干部要积极协助群众代办;需要镇政府解决的问题,要为群众做好服务,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作风在一线转变:“放下架子、扑下身子、掏心窝子”是拉近干群距离的一剂良方,真心实意为群众着想是转变机关作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干部职工要把实现好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追求工作实绩的根本目的,把重实干、求实效作为实现工作目标的重要途径,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价工作的重要尺度,深入实际,走进群众,少说空话多做实事,少蹲机关多下基层。干部职工每周在乡镇工作不少于5天,住宿不少于4晚,实行领导干部轮流双休,每月下村不少于10天,坐班不少于4天,走访群众不少于30人。每月进行公开公示,并与奖金和考核挂钩。

三、考核办法

(一)建立检查考评机制。加快研究“五项制度”和“一线工作法”考评的指标体系,每年年终实行考评。

(二)检查考评的方式。成立杨梅山镇“五项制度”和“一线工作法”考核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人大主席、政法委书记任副组长,各驻村领导为成员。检查考评实行考核组与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并进行两次百分制的加权评分。一是考核组在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的基础上根据考评指标体系逐项打分,占60%。二是随机抽取不少于20人的服务对象进行评议,并实行无记名投票,由服务对象按照机关承诺和服务的指标体系进行打分,占40%。考评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个等次,低于60分为不合格,60分—89分为合格,90分以上为优秀。

(三)奖励和惩罚措施。对实施“五项制度”有力、服务对象满意,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个人,镇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实施“五项制度”不力、服务对象不满意,综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行政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凡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个人,取消个人考核的优秀考核等次。

梅山镇委员会

山镇人民政府 2010年6月17日 杨梅

乡镇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限时办结制度 篇6

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 XXX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XXX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机关应当设立服务窗口或者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服务窗口。建立了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以政务服务中心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服务窗口;尚未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或者指定一个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的服务窗口。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服务窗口,除经本级政府批准外应当设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事项比较少的政府部门可以联合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服务窗口。

第五条 机关服务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三)受理本机关办理的事项,并分送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

(四)协调和督促本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事项,对超时办结的向机关负责人报告;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的事项,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承办部门;

(六)根据行政机关首长的授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事项给予当场答复或者办理;

(七)将本机关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第六条 行政机关首长对本机关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行政机关首长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机关服务窗口办理具体事项。各级行政机关服务窗口应当选配熟悉本部门业务的工作人员,并确保服务窗口上班时间有工作人员值班。机关服务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机关或者服务窗口负责人可以指定相应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实行挂牌服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首问责任人对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进行登记,填写《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附表1),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承诺办结取件时间、首问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认可,并出具收件回执。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机关服务窗口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第八条 根据行政机关首长的授权,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申

请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九条 对受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当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附表2),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当日办结事项,不需填写。

第十条 咨询或者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提供承办部门的联系电话,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

第十一条 对把握不准的或者特别重大以及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所在部门监察机构、人事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XXX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施行前有关单位的规定,不符合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

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XXX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XXX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和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负责本辖区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垂直管理的部门执行当地人民政府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规定。行政机关首长对本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监察机构、人事机构负责所在部门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第六条 政府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机关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

表》(附表3),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办理事项的牵头部门,编制《项目并联审批流程时限表》(附表4),明确规定该事项办理流程和各部门办理时限。部门受理的事项需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其承诺办结的时限应当包括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时限。

第七条 政府部门编制本部门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办理的事项,其办理流程时限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政府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作为部门办理事项的时限依据。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行政机关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机关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附表5),保证按时办结。

第九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工作日)计算,受理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部门之间、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

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情,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行政机关首长应当亲自督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由受理事项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向本级政府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二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在《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附表1)中填写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批准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三条 建立了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市),政府部门服务窗口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应当进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经本级政府批准的除外。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办理事项实行预警、督办,每月对各部门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各级监察机关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和经批准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办理事项,都应当进行监督。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窗口,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批直接影响投资环境、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作为本级政府监督检查的重点,由本级监察机关监督到单位、到岗位。列

入本级政府重点监督检查的责任单位,实行月报制度,每月上旬应当将上月办理的情况报同级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监察机关每个季度应当综合向本级政府报告一次。

第十五条 因行政机关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第十六条 上级机关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机关从事相应活动的,如符合条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上级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行政机关告知的时间到机关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的办理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所在部门监察机构、人事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XXX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施行前有关事项的办理时限,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XXX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XXX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机关首长、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下级政府的行政责任,由上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

究;部门的行政责任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本机关或者本级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各级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各部门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监察机构负责,没有监察机构的由人事机构负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其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可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对自治区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在执行;

(二)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没有发挥作用;

(三)所属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行为;

(四)没有确定本级政府重点监督检查的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

(五)对依法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部门,没有规定部门办理流程时限;

(六)属于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

(七)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给予警告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可对分管负责人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对自治区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仍在执行;

(二)不设立机关服务窗口或者应当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擅自决定不进入;

(三)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行政审批;

(四)对重大或者紧急事项,部门领导不及时协调解决;

(五)不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部门办理流程时限表,或者擅自更改流程时限表导致延误办理;

(六)不按规定向社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或者不按规定上报重点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和责任岗位办理情况;

(七)本部门出现服务窗口无人值班或者机关工作人员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等现象;

(八)部门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不脱钩,致使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附行政权利从事审批、收费;

(九)由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部门不按照规定提出审查意见;.(十)应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

(十一)牵头部门不负责任或者对牵头部门不配合造成延误审批;

(十二)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机构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调离岗位、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对岗位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在服务窗口值班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五)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

面凭证;

(六)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七)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

(八)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追究行政责任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份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机关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处理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XXX监察机关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考核督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全市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形成长效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效能建设考核制度是指对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实施考核督查的制度。

第三条 XXX内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应本制度。XXX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督查内容:

(一)组织领导。检查各级机关是否成立本单位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是否制定实施方案,是否认真组织实施。

(二)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命令和各项工

作部署的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显;是否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工作目标;工作中是否有创新精神,有无新进展、新突破;是否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及时解决。

(三)执行制度。是否认真全面遵守和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是否结合部门和系统实际建立了相应的配套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考核制度;机关内部是否真正做到职责清晰、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文明服务。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挂牌上岗制、责任追究制等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四)政务公开。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权、财权和人事权方面的内容是否及时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以及监督投诉办法是否公开;政务公开的方式、程序和监督措施是否健全规范并落实。

(五)依法行政。是否能够按照统一的法律法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按法定程序办事;是否理顺部门之间职能关系;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做到主体合法、依据正确、证据确凿、处理适当、手续完备;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和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行为。

(六)优质服务。是否把求真务实的精神贯穿于机关作风建设的始终,把工作的立足点和着眼点放在服从、服务于发展第一要务;是否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

点和归宿;是否从实际出发精减会议和文件;是否按要求将审批事项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并提供优质服务;机关服务是否热情周到,“四难”问题是否从根本上解决。

(七)行风建设。是否牢固树立为基层、企业和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是否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对本单位在思想和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否制定预防和治理的长效机制;是否按照工作提速的要求,落实效能建设和便民服务措施。

(八)责任追究和处理群众投诉。是否完善机关效能督查工作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行政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承诺不兑现等问题进行责任追究;群众投诉的渠道是否畅通,群众投诉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五条 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督查方式: 考核督查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委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组成考核督查组,按照本办法对市直机关单位进行考核。各县(市、区)相应组建考核督查组,对所辖单位进行考核。实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各级各部门自我检查完成任务的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并将情况报各级监察机关。

(二)抽查。由各级考核督查组分别到各级各部门进行考核督查,采取听取部门领导履行职责情况汇报、查看工作设施建设情况、召集管理服务对象和有关企业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查看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抽查考核。

第六条 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考核督查结果:

(一)考核结果纳入考核,作为评优评先、衡量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二)对评为机关效能优良以上等次的单位及评选出的先进个人通报表彰;对评为机关效能不良等次的单位通报批评,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被评为机关效能特差等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的依法免去单位主要领导职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挂牌上岗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转变干部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办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挂牌上岗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上岗时必须佩戴胸卡、摆放桌牌等制度。

第三条 XXX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XXX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胸卡和桌牌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胸卡和桌牌上应标明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编号,并粘贴工作人员的照片。

(二)胸卡或桌牌的尺寸、颜色、字体、格式等以方便来办事人员识别为原则,由各级各单位自定并自行制作。各单位对外办事窗口一般应在显著位置摆放当班工作人员的桌牌;工作中需要经常走动的工作人员应配戴胸卡。

第五条 各单位对外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外出时应挂去向牌,标明当班工作人员的去向、联系方式。

第六条 县(市、区)的挂牌上岗制度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负责落实。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将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对各单位挂牌上岗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确保挂牌上岗制度落到实处。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公开承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树立文明、廉洁、高

效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承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承诺依法履行职责的制度。

第三条 XXX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XXX内其他机关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开承诺必须做到:

(一)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严格依法行政。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部门设定的审批项目、收费项目外,不设立新的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对国家、自治区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不再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公开审批项目、报审条件、审批程序及时限,并按规定予以办理;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工作职责职能、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工作要求和服务内容、行政许可项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加强民主监督。

(四)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投诉受理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行政效能。

(五)坚持原则,廉洁从政。拒收任何形式的礼金和商业贿赂,不插手工程招标,不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配偶、子女谋利,不给任

何跑官者提供“位子”,自觉接受任何形式的监督。

(六)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做到紧急事情立即办,符合规定的事情抓紧办,勤奋工作,爱岗敬业,合作干事,争创一流。

乡镇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限时办结制度 篇7

武定县广播电视事业局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

限时办结制实施方案

根据武改通(2008)54号《关于印发武定县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三项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和执法为民,通过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实施,进一步转变作风,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信念,提高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目标任务。一是作风和面貌有明显好转; 二是为民办 1

事,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明显提高;三是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增强;四是依法行政,诚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有较大提高;五是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较大提升。

二、实施“三项制度”的范围:全局在职在编人员

三、实施“三项制度”的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制定方案,全面启动。根据广播电视的职能职责,研究制定实施“三项制度”的具体方案。

(二)加强学习,积极培训。利用每周一的学习日集中组织职工学习“三项制度”的内容和实施要求,职工学习知晓率必须达到100%。让全局职工熟知“三项制度”,人人遵守“三项制度”人人自觉执行“三项制度”。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电台、电视台的作用大力宣传全县推行“三项制度”的先进典型;把本单位重要职能职责、服务承诺事项、办事的法规政策依据和办事条件、程序、权限、时限等规定向社会公告。

(四)及时总结,不断完善。推行“三项制度”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丰富和发展“三项制度”,不断提高“三项制度”的科学性,增强生命力。

四、切实加强对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领导及时成立领导小组

实施“三项制度”是一项具体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为切实做好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洁局长

副组长:朱建学副局长

李琼兰副局长

张玉芳纪检组长

成员:李清办公室主任

朱学军新闻中心主任

张克彪播出部主任

高惠芬广播部主任

曹文昆事业部主任

五、实施“三项制度”的检查与考评

(一)实行年度检查考评机制。实行“一年评议,一年一考核”。

(二)检查考评的方式。随同年终考核一同进行,考评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个等次。

(三)奖励和处罚措施。对考评为优秀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评为不合格的个人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年度内不得参加任何评优奖励活动。

武定县广播电视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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