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

2024-04-29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精选7篇)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 篇1

(1994年7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 根据1997年12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修改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有效防治危险废物的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中所列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鉴别方法鉴别认定的各种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易反应性等有害特性之一的,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固体废物。

本省危险废物补充名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弃置、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进口、出口危险废物的活动。

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另由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省危险废物管理机构,以及有条件的市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部门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省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

第七条 产生、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回收利用并承担其产品使用后所产生废弃物造成的污染防治责任。

不具备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产生危险废物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将产生危险废物的技术、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第九条 凡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第十条 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一条 专门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活动的,必须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获得许可证。

禁止无许可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所列活动。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直接从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第十三条 弃置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治理污染、消除污染危害及赔偿污染损失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危险废物从产生地转移到最后目的地的过程应当进行追踪管理。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转移报告单,报送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要分类收集,凡不相容以及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未经安全处理,不得混合收集、运输、贮存。

第十五条 转移、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有关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选择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包装材料和方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运输中不泄漏、散逸、破损。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规定职权对危险废物的运输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鼓励建设集中式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并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 采取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焚烧后的残渣,应当采用安全填埋等方式妥善处理处置,不得使其成为新污染源。

采用安全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措施。使用化学方式或者生物降解方法处理危险废物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

使用其他方式贮存、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防止污染。

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设施,在停止使用时,必须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运行期满后,应进行封场处理,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将受危险废物污染的包装物品和其他装置转作他用时,必须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凡未经处理的,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禁止将列入国家控制名录中的危险废物从国外转移到本省处理、处置。对于因特殊需要须进口废物作为原料、能源进行再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评价、审批、报验。

第二十条 对因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单位,应按国家和本省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有关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弃置、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进口、出口危险废物的单位、场所和设施,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第二十二条 因发生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或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报告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建立的环境污染治理基金,应当按一定比例用于区域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污染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不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二)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将产生危险废物的技术、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的;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不依法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中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第十条,不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五)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不填报或不按规定填报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单的;

(六)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活动的;

(七)违反第十五条规定从事危险废物运输活动的;

(八)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二十五条 对无许可证或者不按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或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被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以根据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海关责令进口单位将非法入境的危险废物退运出境,并依法处以罚款。第二十九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万元的,须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5万元的,须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20万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罚款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的10日内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本办法规定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地方财政。对单位的罚没款,一律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凡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排除危害,治理污染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危险废物污染重大事故,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固体废物”是指各种固态废物、液固态混合废物、粘稠状液态废物和其他高浓度液态废物。

(二)“收集”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而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

(三)“贮存”是指为运输、利用、处理、处置,在固定场所暂时性保存、堆放危险废物的活动。

(四)“利用”是指把危险废物直接或通过加工,部分或全部转化为资源、能源和其他有用物质的活动。

(五)“处理”是指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减少其数量或者体积,降低或者消除其有害性的活动。

(六)“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无害焚烧或者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七)“弃置”是指将危险废物排入或者倾倒、堆放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以外环境中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 篇2

1.1废物类别

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类别:HW01-HW49, 共49大类, 每类有一个单独的名字, 如医疗废物、医药废物、工业废物等, 且各含有数种具体的危险废物。

1.2危险特性

腐蚀性 (C) 、毒性 (T) 、易燃性 (I) 、反应性 (R) 、感染性 (In) 。

2探讨当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在危险废物管理上, 我国与美国的总体思路与具体措施是一致的。例如, 均以危险废物名录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为依据, 对危险废物实行从“摇篮”到“坟墓”全过程的管理。但在危险废物的豁免与排除上尚有较大差距。应当学习他们的经验, 尽量缩小这个差距。目前实际工作中有两个突出问题急待解决:①化学品包装物;②企业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

2.1化学品包装容器

化工原料大多有毒、有害。有人认为有毒有害的都是危险废物, 并将化工原料的包装物当成危险废物, 使废包装物的处理处置成为企业环保管理的棘手问题。

如前面所述, 美国规定, 空容器中的残留废物或内衬不属于危险废物。即便是装急性毒性的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内衬, 只要清洗干净即可豁免。对于盛放其他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内衬, 只要满足残余物不超过容器体积的一定量, 也可豁免。

2.2污水处理厂站产生的污泥性质

工业企业众多, 除市及各区县建有废水处理厂, 几乎所有企业均建有厂级污水处理站。如果将化工企业所产生的污泥均作为危险废物看待, 污泥产生量大, 且处理处置起来相当困难。为此, 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对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统计分析。

2.2.1污水处理产生的含重金属污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 对污水处理产生的含重金属污泥的类别名称、所含物质作了相关要求, 统计如表1所示。

2.2.2有机化合物生产中产生的污泥

2.2.2.1明确的生产工艺过程

具体工艺名称如下:①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②一氯甲苯、苯甲酰氯和含此官能团的化学品生产;③除农药以外, 其他有机磷化合物的生产配制;④使用砷或有机砷化合物生产兽药;⑤有机氰化合物生产;⑥炼焦行业酚氰生产过程;⑦炸药工业——TNT生产过程;⑧生产配制装填铅基起爆药的过程;⑨危险废物物化处理过程。共计9种。

2.2.2.2特定行业的污泥

特定行业的污泥, 具体名称如下:①农药生产;②木材防腐化学品生产;③煤气生产过程;④炸药生产和加工过程;⑤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 (有机树脂类废物) 。共计5种。

2.2.2.3有机溶剂生产、使用产生的污泥

有机溶剂生产、使用产生的污泥有如下两种:

第一种:HW42废有机溶剂。其中, 又可分为两种: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有机溶剂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残液, 吸附过滤物、反应残渣、水处理污泥及废载体。②非特定行业:其它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产生的废有机溶剂、水洗液、母液、废水处理污泥。

第二种:HW40含醚废物: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醚类残液、反应残余物、废水处理污泥及过滤渣。

从表1可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共有污水处理厂污泥66种。其中49种为含重金属离子的污泥, 占74%, 但在我市产生量很少。17种为化工行业污泥, 却在我市产生量大, 涉及企业众多, 是危险废物管理的重点难点。

表1中具体指明工艺过程中的9种污泥, 按规定严格管理即是危险废物。而五种特定行业的污泥, 如“农药生产”, 虽然概念很广, 但其毕竟只占化工行业很少的部分。我们认为, 涉及到有机溶剂的这三条是解决污泥问题的关键, 是目前把所有化工厂污泥均当作危险废物的主要原因。在化工生产中, 有机溶剂的使用非常普遍, 特别是有机产品的生产, 或多或少均使用。目前工业上使用的有机溶剂主要有七大类:①醇类:如甲醇、乙醇、异丙醇等;②醚类:乙醚、乙二醇单甲醚、乙二醇单乙醚、乙二醇单丁醚等;③酮类:丙酮、甲乙酮、环已酮等;④酯类:乙酸甲酯、乙酸乙酯等;⑤烷烃类:环己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等;⑥烃类:苯、甲苯、二甲苯等;⑦其他类:松节油、四氢呋喃、DMF、二硫化碳等。从上面3条来看, 几乎所有生产、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的污泥均包含在危险废物之中, 且3条中无一条标有★。

有机溶剂一般是小分子量的化合物, 使用普遍, 其毒性一般并不很大, 且并非很难生化的物质。而一般化工厂污水处理设施均设有生化处理装置, 美国“废水处理豁免”中就包含有多种有机溶剂。因此, 只要把49种含重金属污泥和9种明确工艺过程产生污泥及5种特定行业的污泥作为环保管理的重中之重, 即是抓住了污泥管理的关键问题。而生产、使用有机溶剂厂家产生的污泥, 因涉及面广, 特别是有机溶剂的使用, 几乎各行各业均有牵连。污泥处理需要脱水、干化和焚烧, 若把所有污泥均当成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置, 更增大了管理和处置难度。如污泥焚烧温度大于等于850℃, 烟气停留时间不少于2.0 s即可;若定为废危, 则焚烧温度大于等于1 100℃, 烟气停留时间不少于2.0 s。所以, 建议最好能分别界定其性质, 使之有豁免和排除的可能。

3危险废物治理与管理的几点做法

某市量大面广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废酸、废碱、废有机溶剂和蒸馏残渣, 这4类总计91种, 占危险废物总量的22.75%.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 目前主要方法有回收利用、焚烧、安全处置3种。首先要强调回收利用, 坚持危险废物资源化的“分类管理原则”和“经济技术可行”原则, 在该市第一批20个“三化”治理项目中, 有18个项目采用回收利用技术, 2个采用焚烧处置。

3.1废酸、废碱的治理

酸碱是化工生产中最普通、最常用的原料, 且它们的腐蚀性也极易消除, 采用中和法即可。因此, 若单独作为危险废物处置, 其合理性有待商榷。该市公布的18个回收利用项目中, 有废酸项目6个、废碱项目2个, 如桓台县社会福利新型建材厂, 利用废盐酸生产1×105t/年氯化钙, 淄博鑫绿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利用废碱生产偏硅酸钠等。以上项目的实施, 企业既取得较为可观的经济效益, 又减少了废物的排放和处置。

3.2废有机溶剂的回收

化工行业有机溶剂使用普遍, 种类繁多, 消耗量大。如头孢类药品, 仅一种单位产品的生产就需消耗上千吨之多的“混合溶剂”。这些废有机溶剂可视为“副产品”, 是可回收利用的“资源”。通常通过蒸馏法来回收废溶剂, 因回收费用低, 产品纯度高, 相对其他废物回收来说回收难度小, 且回收量要大的多, 即使组分沸点相差很小, 也可回收“混合溶剂”, 作为油漆、涂料的溶剂。

3.3蒸馏残渣的利用

该市制药企业较多, 许多药品生产反应步骤多、收率低, 因而蒸馏残渣多, 但其中仍有一些可利用的资源。如某医药有限公司蒸馏残渣中含有大量DM (二硫化二苯并噻唑) , 通过回收即得到DM, 又减少了危险废物处理量。

3.4污泥的资源化利用

该市企业众多, 污水处理厂站众多, 污泥脱水干化时由于污泥的细胞质与胶体结构造成脱水困难。为此, 积极鼓励企业采用清华大学的“水热干化技术”, 利用水热反应原理, 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使污泥中的黏性有机物水解, 破坏了污泥的胶体结构, 改善了脱水性能和厌氧消化性能。另外, 除单独建设污泥焚烧炉外, 还鼓励企业利用我市水泥窑炉多的优势, 把干污泥作为燃料焚烧掺入, 因为水泥窑中温度高达1 200℃, 污泥中的有机物被彻底分解了, 即使污泥中含有少量重金属等无机物, 由于参与了水泥熟料煅烧过程, 并最终被晶化在水泥熟料中, 不存在一般焚烧炉所产生的飞灰及底渣等二次污染, 成了水泥熟料成分之一, 削减彻底。

4结论

总之, 及时而有效地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意义极为重大, 鉴于危险废物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涉及面广, 管理难度大, 相应的技术人员应加强对于危险废物的研究力度,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对危险废物豁免和排除等方面的做法, 深入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危险废物豁免和排除机制, 找寻更多的废物处理方法, 使得工业危险废物处理问题有相应的技术保障。

摘要:危险废物会对生态环境以及人类的身体健康造成巨大的威胁危害, 及时、有效地处理、处置危险废物意义极为重大。阐述了危险废品的种类、豁免与排除, 并探讨了我国当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最后对危险废物的治理与管理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工业,危险废物,豁免排除,治理

参考文献

[1]王磊.固体废物处理技术的发展现状及趋势探讨[J].民营科技, 2015 (05) .

谈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 篇3

一、我国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现状

我国工业废物的处理办法主要是综合利用,而且近年来综合利用量上升明显切贮存量下降明显。我国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大体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有关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不健全而且建设缓慢,废物的处置能力结构不合理、不平衡。幸运的是,我国的危险废品相关的贮存管理条件已得到长足的发展,国家环境总局已根据特性将危险废物进行了明确的分类,要求危险废物在储存时应该严格的遵循相关的标准与规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来减少其对环境的破坏,实现安全贮存。

二、危险废物贮存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在对危险废物处置时,贮存是十分重要的部分。在贮存危险废物尤其是染料涂料类废物、废矿物油、电镀污泥和废酸废碱等四类典型危险废物时,应该遵循如下要求:工厂、工作室等危险废物产生者与经营者应建造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分类摆放各种危险废品,避免其乱摆乱放;能发生反应放出氧气的废品要远离易燃的固体液体,氧化剂有还原性的要单独放置;在露天、潮湿或积水的贮存设施里严禁摆放在遇热、遇水条件下易爆易分解或产生有害气体的的危险废物;在自然光下容易发生自燃等化学反应的危险废物必须在一级建筑物中贮存;在贮存设施里,可以将一些常态下不发生反应的固体废物分类摆放,但在处置易反应如易爆、易燃的物质时,不能直接处置,必须对其进行预处理,避免事故发生的可能;另外,易燃自燃物品、爆炸物、强氧化性物品不能与液化和压缩气体贮存在一起;助燃气体要远离易燃气体;油脂不在有氧环境下贮存;压力容器必须要有压强表、紧急装置和安全阀门,而且要有计划的检查、更换。

(二)基本原则

危险废品在贮存时需要特定的环境,所以建造贮存设施前必须做制定以下原则:在地质地形方面,贮存设施必须要高出地下水位,要有稳定的地质结构,地裂度必须低于7度,不能在危险的区域如易受到台风、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远离溶洞区;建筑设施不能靠近居民区和江河湖海;有毒、易燃、易爆气体贮存要考虑到风向问题;易出现事故的危险废品贮藏区要远离输电线路。另外,设计时要注意防渗,最好建造超过1mm厚的粘土防渗层或2mm厚的其他材料防渗层,地面的坚固程度要强于所堆放的废品所造成的压力,建筑内层材料不与所堆放物品反应,而且要在一个坚固的底座上建造。仓库式贮藏设施要注意地面与裙脚的防渗和坚固度,每个仓库必须在墙上装有气体到处与净化装置、泄露液体回收装置等安全装置和照明装置与监视器;液体与半固体在耐腐蚀的地面上贮存;不相容的废品间要有隔离装置如隔离板或建造隔离间。

三、贮存设施的贮存与管理

危险废物的回收与处置需要一个特定的部门对其负责,需要由专业的团队建造贮存设施来进行贮存并建立明显标志,也能将危险废品交给专业的工作单位储存,但是需要注意储存期限,不能超过国家的标准。这些的单位须持有国家相关部门所颁发的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单位严禁接受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仓库要有完备的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贮存前,该单位需对要贮存的废品进行实验分析并撰写有关报告,相关部门对其监督和了解,同时核查单位的许可,全部完成后才允许其单位贮存危险废品,否则严禁贮存。而且,贮存后要再去次核实危险废品的数量和预定接收量是否相同,不允许有任何出入。同时,驻村全程离不开相关部门与有关单位和生产者对危险废物的情况进行了解与记录,记录必须涵盖危险废物的全部信息和贮存容器的类别等相关信息。盛装时,同类物品可以堆叠但不同类物品必须进行隔离,不能混合存放,隔离室可以留有运输通道。尤其要注意的一点是贮存时必要的检查,检查包括对危险废品、容器及建筑的检查,检查要定期,全面,如果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更换容器或相关的处理,切勿拖延。

四、危险废物管理建议

就现在而言,我国尚未具备完备的管理体系,就此提出如下几点建议:将管理重点放在废物源头,就危险废物的报告注册登记制度,调查产生源头和其可能造成的污染,尤其注重产生危险废物多的工厂企业的调查统计,减少风险,确定废物的危险系数和污染指数,并创建各地的信息平台,集中掌握并整理相关信息,以网络的手段进行共享。如果可能,加强危险废物检查管理和相关技术的体系建设,逐渐建设起一套完全的分析实验与监控系统,增强危险废物的处置监督工作,加大教育方面人才的储备,建立起危险废物应急机构,减少贮藏时发生危险的可能。还有,应加强危险废物的无污染处置能力,实现危险废物的集中管理、贮藏,提高贮存设施的规模与技术要求,早日建立完备的相关法规并有效监管,鼓励企业工厂拥有自己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与处置再利用能力,加强危险废物的分类别贮存利用,防止出现危险废物胡乱堆放的现象,有效利用空间,并合理建设一些能对危险废物一条龙收集、贮存、再利用的单位企业,鼓励各单位研发再利用与防污染的相关先进技术,实行相关政策。 其他方面,非工业危险废品的源头管理应得到更多的重视,集中处理非工业产生废物,确定回收有关制度,加强各界生产者的责任感,回收危险废物。

参考文献

[1]王琪,黄启飞,段华波,等.我国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技术体系研究[J].环境科学研究,2010,19(5):165—179.

[2]俞清,尹炳奎,邹艳萍.我国危险废物的管理及处理处置现状探析[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9,31(6):147—149.

[3]邵春岩.危险废物收集一运输一贮存的管理现状和技术[C]//l~家环境保护总局危险废物管理培-i;l1与技术转让中心,第二期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与处理处置技术培训研讨会,2011.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篇4

发布日期:200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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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大 中 小 ](2003年1月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月1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及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经委、卫生、药监、公安、市容、交通、物价、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防治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应当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

支持与鼓励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综合利用危险废物资源。

第五条 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必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的要求。

第六条 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当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及去向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原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告之理由。

第七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不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危险废物包装容器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运输危险废物的,还应当遵守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容器、包装物或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或停止使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

第十条 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应于十二小时内向市及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接受检查。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二条 医院临床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医院临床废物应当集中焚烧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收集处置。

禁止被污染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敷料的回收利用。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废电池的安全贮存及处置;城市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废电池,由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收集并运送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贮存地点。

可以进行回收利用的废铅酸电池,其收集、运输环节应当纳入危险废物管理。

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单位,应当与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专业处置单位签定委托处置废旧电池的协议。

第十四条 可以焚烧的危险废物及生活垃圾应当集中焚烧,所产生的残渣及飞灰应当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及其他危险废物混合。

第十五条 下列危险废物应当埋入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一)不能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

(二)危险废物回收利用处理后产生的残渣;

(三)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后产生的残渣;

(四)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后产生的飞灰;

(五)其他应当进行安全填埋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应当按照规定接收危险废物,对不符合安全填埋要求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消除污染的处置后再行填埋。

第十六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排污申报表;

(三)排污许可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设施的,还应当提交新建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新建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材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告之理由。

第十八条 凡从事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活动的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分别向移出地、接受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核后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从事跨省或省内跨市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分别向移出地、接受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核后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然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交换、转移手续或者准予其上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

第十九条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并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条 接受危险废物转移的单位,应当对所接受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对,发现与内容不符的,不得接受,并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危险废物集中焚烧以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烧产生的飞灰未进行安全填埋处置的;

(三)回收利用被污染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敷料的;

(四)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二)包装容器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三)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四)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五)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及场所的;

(六)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

(七)转移危险废物,未填报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或者未经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第二十三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或将经营许可证转让他人的,发证机关应当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危险废物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应当由公安、交通、市容、卫生、药监等部门处罚的,由上述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排入水体中的废水和排入大气中的废气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不适用本办法。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篇5

为保证佛山****有限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处置要求,实现公司环境方针、目标,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达标排放管理。规范性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第31号令)》; 3.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3.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3.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第1号令)》。术语和定义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职责

5.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总经理为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其所辖区域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环境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5.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及堆放场地的分类及标识、日常培训和管理台账的建立等管理,以及协助完成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和公司的环保监督检查工作。

5.3车间主任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分类收集、转运、堆放到指定贮存场地。5.4环保监督部

5.4.1负责传达、贯彻和落实国家、行业环保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5.4.2全面协调公司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环境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涉及环境污染的影响因素。危险废物管理

6.1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第1号令)》,确认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来源。注:公司目前主要的危险废物包括废机油、废含油抹布手套等等。6.2危险废物收集

根据危险废物物理特性(液态、固态、半固态),化学性质[腐蚀性、易挥发性、易水解等)、危险特性(易燃、易爆、易爆、剧毒等)的不同,必须分类收集,严禁收集人员随意倾倒,收集车辆及容器必须专用且有明显的标志,严防被挪作它用。6.3危险废物贮存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建立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常温下易燃、易爆及排除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预处理后进行贮存;常温下不水解、不挥发等不同理化特性的危险废物,必须根据标准要求分类堆放或容器贮存;贮存场地或容器须专用且有明显的标志,严防被挪作它用。6.4贮存场地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场地选址特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做到安全、坚固、防渗、容积大小合理、有分隔、有围堰、场地标识清楚。6.5危险废物处置.5.1片区内的危险废物单位由质量精益管理部安全环境管理科负责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统一处理。

6.5.2片区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与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签订合同并按规定处理(处理单位资质报公司备案)。6.6危险废物运转

6.6.1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在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转运时,专(兼)职安全和环境管理人员必须现场监督,避免违规操作造成污染事故。6.6.2危险废物处置交易时,必须现场提供相应的危险废物处理记录和联单,确认无误后签字方可完成本次危险废物处理程序。6.6.3危险废物转移单位在废物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报公司安全环境管理科备案。6.7事故应急预案

为防止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和转运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根据公司制定的《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和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6.8管理培训

6.8.1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的管理人员、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取证。6.8.2各车间主任应定期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培训,并记录备案。6.9档案管理

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专(兼)职环境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危险废物法律法规和相应标准要求,对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合同、交易记录和联单、管理文件,培训记录进行整理,建立管理台账,以备申报和核查。监督检查

7.1环保监督部门会同各职责部门,对各分公司和事业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纠正违规行为。7.2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人员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7.2.1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督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7.2.2进入工作场地进行抽查,对相应台账记录进行审核。7.2.3发现存在问题时,责令即时改正或限期整改。

7.3责任单位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缺陷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落实,并报送整改情况,严禁同一问题在同一个项目上前后反复出现。考核与奖罚

8.1危险废物的管理按照本制度6.1-6.9条款执行,如不达标,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达标或拒不执行,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8.2因管理疏忽,产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造成人员伤亡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对在危险废物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公司研究决定将给予表彰或奖励。附则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 篇6

根据《固体法》等关于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理法律体系的规定, 目前, 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措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联单、应急备案以及经营情况报告等相关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在我国得以顺利推行。以该法律为基础, 相关法制法规已经基本形成, 但是该法律中规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退役费用预留、代为处置制度等还没有得到真正的实践和落实。

我国对环境保护的认识逐渐加强, 相关监管措施和制度也进一步加强, 技术支撑能力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但是环保部门的基层人员污染防范意识不强, 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同时, 企业自行处理危险废物的措施没有纳入环保机制, 从而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其次, 各地监管水平不一致, 导致环保监管实施起来存在一定复杂度[1]。

2 危险废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对工业固体废渣引起足够的重视和严格管理, 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防治起步较晚。目前无论是管理法规、管理机构, 还是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处理处置方案都存在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全面。

2.2 危险废物处理技术水平较低。

2.3 用于危险废物处理设施与需处理危险废物量部配套。

2.4 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涉及范围广, 处理技术需要相当的专业知识。

2.5 缺乏资金支持。危险废物处理是一个高投入、低回报的公益事业, 仅靠政府投资远远不够, 还应引入市场机制, 改变运作方式, 多方投资, 为危险废物的处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2.6 危险废物排污收费方面不仅收费偏低, 而且也不够科学, 使工业企业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十分轻率, 无所顾忌。

正因为危险废物管理存在以上不足, 危险废物排放污染事故时有发生, 对人体健康和区域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随着中国工业的不断发展, 危险废物成为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的环境问题。许多发到国家由于对工业危险废物管理不善, 对环境造成了难以治理、甚至不可逆转的恶果, 这些深刻而惨痛的教训我们必须引以为戒。

3 危险废物管理策略建议

针对以上危险废物管理的一些现状, 下面进行废物管理和处理策略探讨。

3.1 从源头抓起减少危险废物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 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原因以及污染现状实地调查, 逐步落实和完善危险废物申报处理以及管理计划制度建设, 弄清楚针对性地区的危险废物产生原因和产生源头, 并加强危险废物风险排除工作, 并掌握危险废物的流向和污染情况。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 建立全国全范围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处理和数据管理, 通过网络的形式进行信息共享。严格检查和审查新建项目的环境相关问题, 提高准入标准。

3.2 提高防范设施科技力量

依托科学技术的先进性, 以科技强警为有效手段, 实施有计划、分步骤的科技管理[2]。对具有危险物品产生、存储、使用环节的单位, 进行视频监控、报警系统、远程监督、应急措施处理等。比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全区范围内, 对危险废物进行视频监控管理。加强技术在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过程中的应用效果, 通过化学研究、危险废物性能试验等, 验证出一系列的处理措施, 通过技术处理, 获得无污染的或者是轻污染的物质, 从而有效降低危险物品对环境的污染。

3.3 提高净化和处理技术能力

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相关规定, 对危险废物应该进行集中利用和处理, 强化处理过程中的合理布局, 提高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利用和处理技术能力[3]。在进行危险废物的净化与处理过程中, 应该鼓励产生危险废物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进行引进设备和设施进行自我处理, 并防止危险废物进行分散焚烧和填埋处理。

3.4 加强监管和技术体系建设

作为监管和处理废物的力量, 加强固体废物产生后的监督管理建设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能有效提高废物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支撑能力。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特性收集体系, 并进行完整的危险废物特性检验、处理实验和监督分析技术体系建设。

4 结语

加强危险废物处理的监督和管理, 从减少危险废物产生源头出发, 并提高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利用和技术处理能力, 再结合加强危险废物监督和管理以及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从这三个方面对危险废物进行综合管理, 有效降低危险废物对环境的影响作用, 实现社会环境的逐步保护和优化。

参考文献

[1]勾红英, 罗智文, 吴玫.危险废物安全处理系统研究[J].安防科技, 2012, 02:14-15.

[2]阮关心.浅谈矿化垃圾生物反应床处理垃圾渗滤液[J].能源与环境, 2011, 03:17-18.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 篇7

关键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措施;新时期

我国社会经济以及科学技术发展迅速,但是经济发展后工业和科学技术带来了更多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对社会、自然环境以及人类的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这些危险废物具有一定的毒性、腐蚀性、传染性以及易燃易爆等特性。工业生产、汽車、农业发展等都会产生铅蓄电池、化工污染物、农药包装物等危险废物,且这些危险废物的数量不断增加,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变得非常重要和迫切。

1、危险废物管理的特点

危险废物实在生产和发展中产生的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废物,它不仅具备废物的特点,同时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危险废物容易对环境造成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也会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危险废物如果不能够及时的、科学的处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但这一后果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与欺骗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危险废物虽然具有污染性的特点,但同时也具备资源回收再利用的特征,通过循环利用或者二次利用危险废物,能够转废为宝,不仅保护了环境,还获得了经济效益。危险废物的管理要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政策以及规章制度,做到管理与技术以及过程相结合的全方位管理。

2、危险废物管理的现状

2.1 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的危险废物管理起步相对较晚,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知不足,管理的基础也较为薄弱。在我国的危险废物管理中,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我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主要是液体和气体等危险废物,部分固体废物但具备危险性的没有收录在其中,因此在对固体危险废物管理时没有依据可参考。同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危险废物的界定存在一定的问题,部分具有可再利用的资源且无其他危险物质的废物也归类为危险废物,影响了资源的回收再利用。在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的统计过程中,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有着很大的差异性,甚至存在造假等违法行为,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这些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控制。

2.2 监管体系不健全

由于危险废物的种类较多且性质较为复杂,在管理中需要更为专业的人员,但我国省级、县级等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管理队伍还难以具备高素质、专业性的人才,由于缺乏专业性的监管,在危险废物的储存、转移以及处理等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管体系的不健全以及管理制度的缺失,导致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仅仅停留在书面上,生产等各项活动中容易出现危险废物污染的问题。

2.3 危险废物处置水平低

目前,我国的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还较为落后,没有形成集中处理的规模,同时在集中处理过程中效果较低,容易造成二次污染。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农业生产中残余的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的种类越来越多。

2.4 企业缺乏危险废物管理的意识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注重经济效益,忽略了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忽视对环境的保护。由于企业缺乏危险废物管理的意识,在日常生产中,企业中存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不规范、超期储存危险废物、未能按要求上交相关单位等问题,危险废物档案的不完整给后续的管理和处置带来了困难。

3、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措施

3.1 完善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能够有效的提高管理效果,对危险废物管理形成法律约束,确保各项管理和处置有据可循。首先,要对危险废物的鉴别方法进行完善和补充,同时要优化危险废物的鉴定程序;其次,要根据危险废物的有害成分、危险程度等对固体废物进行区分,对于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要区别对待;第三,要对危险废物的集中、利用和处置进行法律规定,对企业的排污进行硬性規定,从而更有效的核算企业的危险废物数量;最后,要对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统计、企业违法行为调查进行法律保护和约束。

3.2 健全危险废物监管机制

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的监管,可建立废物管理中心,对所属区域的危险废物进行监管。例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辐射环境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当地的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等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同时,可建立责任制,将危险废物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各个成员等。保证危险废物在收集、运输以及利用和处理等各个环节都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

3.3 规范企业危险废物管理

监管部门、环保部门要对企业进行监管和管理,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对于产生危险废物或者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要具备完善的识别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应急预案以及分类制度,并且在经营许可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的管理。

3.4 提高危险废物处理水平

环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提升危险废物的处理水平,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理和管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再利用,做到保护环境的同时,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促进生态与经济的共同发展。

结束语:生活垃圾、工业垃圾中混入了大量的危险废物,最终流入到社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威胁着人们的健康。政府要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管,规范企业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以及处置等环节加强管理,预防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参考文献

[1] 张丽军.试论我区危险废物管理现状及其对策[J].科技资讯.2013(36)

[2] 邓志文,陈敬军,黎剑华,陈静娟.浅谈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的规划及设计[J].矿冶.2006(01)

[3] 隋延婷,孙胜龙,汤红岩.浅析我国危险废物的处理技术及管理[J].中国环境管理.2003(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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