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司法会计的鉴定方式及其运用

2024-04-27

毕业论文:司法会计的鉴定方式及其运用(通用10篇)

毕业论文:司法会计的鉴定方式及其运用 篇1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涉及财务会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或确认某一事项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对案件或事项中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会计这种“鉴别”和“判定”活动,是以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或相关方面(委托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经济活动的记录为基础,通过司法会计鉴定人运用恰当的鉴定方式进行,鉴定方式运用恰当与否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会产生重要影响。

一、几种常见的司法会计鉴定方式

1、设定方式。指对没有或无法实现的事项,通过假设或模拟事物各因素作用的过程,从而得出该事项的必然结果。如对一项停电损失的赔偿鉴定,在计算未实现收益这一间接损失时,就需要进行多项假设:假设提交鉴定的会计资料不存在无法识别的瑕疵;假设停电期间生产条件和生产要素与正常时一样;假设生产的产品仍然能够正常销售,利润能够正常实现等。运用设定方式尽管不象其他实物证据客观,但不会对鉴定的证明作用造成实质性影响:①设定方式是以相应的公认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作保障,如上述收益是由专业人员按照会计核算原理和会计准则规定得出的结果,其形成的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②设定是认识事物和科学研究的基础;③会计鉴定的证明作用本身具有相对性。会计鉴定只是对与会计处理的相关方面做出的“鉴别”和“判定”,会计鉴定人无法对专业外或未能识别的错误进行判别。如受检材料本身存在瑕疵,鉴定人未能识别时,鉴定时只能设定这一瑕疵不存在。④有时由于某些重要限制,通过设定只能以一种会计分析意见书的形式提出,但会计分析意见书与会计鉴定报告和会计检验报告都是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成果,具有不同的证明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会计鉴定业务需要运用设定的情形较多,如损失赔偿的计量;价值估算鉴定;盈利预测等。这些鉴定如果没有对有关事项作必要的假设就无法得出最后的结果。设定的内容包括:参数设定、经济环境设定、币值不变设定、甚至包括适当的时间、地点和人员设定等。

2、议定方式。议定方式是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委托人或当事人之间就解决争议相关的方面达成的处理意见,并在委托人或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它可以用来共同确定鉴定中必须采用的但事先未明确的某一些因素或因素值。如在一些规模很小的组织或单位的“利润”分成鉴定中,由于各当事人因专业等方面的限制,原协议书对利润的核算基础未予限定,“利润”一词在不同的人眼中可能各有不同的解释,有的可能理解为以现金为基础核算的所得,有些人可能认为是权责发生制条件下的利润(二者尽管理论上最终一致,但在某个时间段如年度中的某个月份,却存在差异),甚至可能还有人认为是经营利润,对此,鉴定之前在当事人之间必须形成一致的看法;又如,在债权债务纠纷鉴定中,合同中只有“参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利息 ”的约定,并未明确是同期存款利率还是贷款利率,虽然合同双方均有过错,鉴定人可以选定一种比较折衷的方法确定,但如果原协议双方对此能相互调解,共同认定一个彼此都能接受的比率,鉴定人应予采用。此时,议定是当事人对原协议进行解释或补充,如果能够明确表达各方的真实意愿,鉴定才有基础。

议定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一种方式出现,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依据:

①议定方式的法理性分析。首先采用议定方式解决各方纠纷符合立法精神。我国民法上除已经由实体成文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外,大量具体特定的权利义务需在主体之间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合意而成,这种约定能够体现约定双方的真实意愿,即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一般性规定,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都是有效而受司法保护的,司法会计鉴定应予以采用。其次,已颁布的会计准则等专业标准有一定的灵活性,并赋予了会计主体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方面的诸多选择权,在某种情况下,为纠纷当事人可约性提供了空间,除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内容需要鉴定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自主做出选择外,一般性的问题,纠纷双方如能充分协调达成一致,既可以加快鉴定进程,又可以降低鉴定风险。如对一项以前没有实施折旧政策的单位进行利润确认,该单位适用的财务制度中规定的房屋折旧年限为35至45年。具体年限该单位应确定却一直未确定,但鉴定

时必须确定,如果当事人有权或被授权可以协商确定,就为鉴定排除了一大障碍。类似情况还有坏账计提、存货计价方法选择等。

②议定方式的适用性。一是其调整作用。能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但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不切实际的条件做出修正和变更,使会计鉴定不受事先不恰当内容的影响。二是其简化作用。主要表现在 “排除和限定”的使用。所谓“排除和限定”是指通过约定对鉴定目标不相关或尽管相关但可以舍弃的内容,排除在鉴定事项之外,并在报告中出具限定性结论。如对任期三年的某有限公司董事长是否侵占公司财产的鉴定,该公司在某一段时间由于存在管理方面的原因,会计资料已经被严重“扭曲”且无法复原,经当事人(如股东)各方议定对该因素的影响视为正常,不纳入鉴定之内,并以协议方式确定下来。这样既可简化鉴定工作量,减少分歧,又可避免因非重要性问题影响鉴定的总体结论。三是适用于司法会计鉴定的全过程。如在司法会计鉴定前,通过议定对不确定事项进行明确;在鉴定过程中,通过协议约定对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鉴定结束时可对鉴定结论进行调整或确认等,这样可以增强鉴定结论的说服力,防范鉴定风险。

3、选定方式。是指法律法规或协议书中规定不具体,存在多个备选因素或因素值需通过鉴定人员进行分析比较,从中选出最适当的因素或因素值进行鉴定。主要表现在对某些参数和方法的选用上。如对一项只涉及20天左右时间的短期事项的鉴定业务,如果发生大额偶然性收入和不均匀费用,其分摊计算基数有全年数或当月数可选择(尽管《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规定,除了在会计年度末允许计提或递延之外,都应当在发生时确认和计量,但作为司法会计鉴定是否都可适用和合理,值得研究);如果涉及历史数据,有近期或前若干期可选择;如果要计算平均数,有算术平均数或加权平均数可选择等。不同的选择结果会得出不一样的鉴定结论,因此,需要鉴定人员根据鉴定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职业判断。

4、推定方式。是指依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事实存在。推定一般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法律推定就是由法律明文规定,如民事侵权法律中的无过错推定等,一般由法庭根据适用推定的情形作出。对于事实推定笔者认为可以是鉴定人依据某一已知的事实,根据经验法则,推定与之相关的需要证明的另一事实是否存在。如根据若干连号且分属间隔很长时间的支出发票在未能进行合理解释和提出相关依据时,推断该业务不存在或发票取得的非法性;如只有10人的单位领取了50人的工资,推断该单位虚领工资,而勿须找到其他40人逐一核对;公款与私款未分开保管,如存在长款现象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属于私款时,可以推定属于公款溢余等。推定的作用或效力在于,减轻或免除事实证明的难度和约束法定义务人的不作为。

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运用推定方式进行鉴定应该允许采用。其理由是:①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诉讼活动,司法会计鉴定的过程是收集证据的过程,应适用证据规则的要求;②运用推定有利于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③运用推定与鉴定事项的客观性要求并不矛盾,经验首先来源于实践;④司法会计鉴定的推定主要是一种事实推定,不涉及法律推定。

5、查定方式。指司法会计鉴定人通过检查会计记录和计算直接认定的数额或事项。它是司法会计鉴定的一种典型鉴定方式,主要包括账目核对、会计事项重新归类、计算、函证等会计核算或审计方法。如银行存款余额的认定,只需将企业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勾对就能落实余额和发现差异的原因。

6、法定方式。指法律法规对鉴定的事项有明确的规定或法庭判例,并能按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参照判例进行的认定。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明确性,有利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有关条款进行直接选用,简单易行,便于纠纷各方接受。法定主要包括程序法定、主体法定、对象法定、时间法定、范围法定等。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事先必须经认定程序;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确定。如适用的法定税率等。

二、影响鉴定方式选择的客观因素

影响鉴定方式选择的客观因素主要来自二个方面,一是鉴定业务的类型。司法会计的鉴定业务类型目前尚未有一致表述,笔者认为因分类标志不同有所不同,如按鉴定的内容分,可分为涉税鉴定、盈亏或损失计算、债权债务数额的鉴定等;按鉴定事项是否发生分,可分为过去已发生事项的会计鉴定和未发生事项的会计鉴定;按鉴定业务发生的环节分,可分为侦查环节的会计鉴定和法庭审理环节的会计鉴定;按鉴定业务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分,可分为民事案件会计鉴定和刑事案件的会计鉴定等。不同类型的鉴定业务决定于

不同的鉴定方式。如债权债务往来结算的鉴定主要应采用查定方式;未发生事项应主要采用设定方式。二是鉴定条件。司法会计鉴定条件主要包括:①检材或鉴定所需资料的完备程度。所需资料能够充分并适当,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才有保障。②财务会计核算目标与该项鉴定目标的差异程度。两者目标越接近,其基础资料的利用就越方便;③鉴定事项的时间跨度;④信息沟通条件与环境。鉴定过程中与有关方面信息沟通的条件或环境越好,鉴定工作就越有利。⑤包括会计准则、制度在内的法律法规的明晰性等。法律法规规定得越具体,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的分歧就会越少。

实际工作中,鉴定条件一般难以得到充分满足,缺陷或不足总是存在的。因此,鉴定人员应根据情况熟练运用并选择恰当的鉴定方式,控制鉴定风险,确保会计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三、鉴定方式的运用

1、设定方式的运用。设定是鉴定人员根据鉴定内容做出的必要的恰当地分析。设定条件不一样,鉴定结果必然也不一样,因此,运用设定时应考虑:①设定依据应科学适当;②已发生、有约定或法定时一般不适用;③设定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应充分估计;④设定内容与鉴定内容应一致或相关⑤设定条件在报告中应进行适当披露,说明使用设定条件可实现程度以及对报告使用的限制。

2、议定方式的选择与运用。议定方式是通过创设一种新的民事行为关系,解决一些检材或资料上的缺陷和不足,对鉴定中一些有关的不明确的事项通过鉴定人的提示或说明,在当事人之间事先形成一种共识,以便为鉴定确立基础。议定主要适合在民事责任鉴定中运用。议定方式应考虑的因素有:①纠纷当事人有权作出。②尊重当事人各方意愿;③议定的内容应与鉴定事项具有相关性和针对性;④议定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⑤应当以书面方式约定。⑥不适用刑事责任的会计鉴定和侦查环节的会计鉴定;⑦议定事项在报告中应进行恰当披露。

3、选定方式的运用。选定方式是鉴定人员的一种专业判断,运用时应全面评估不同的因素或因素值对当事人各方所造成有利或不利影响,做到科学性和公正性相统一。鉴定人由于对选择的方案拥有较大的灵活性,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是关键;鉴定报告书应对其选择的方法和合理性进行适当说明。如历史数据的选取是否有代表性,能否反映总体特征和发展趋势;选取的方法是随机选取,还是按某种顺序进行。

4、推定方式的运用。推定方式是特定条件下运用的一种特殊鉴定方式,运用范围应受到必要的限定,防止滥用。推定方式应考虑的因素有:①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和专业能力;②推定的关联性。已知的事实与未知的事实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查定方式是司法会计鉴定传统的、特有的和最具专业性的方式,容易为鉴定人员掌握和接受。

6、法定方式运用时应注意如下方面:①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应准确和具体。②法律法规确定的技术标准的适用条件必须满足。③法律法规规定应从其约定的按约定进行;④法律的时效及适用应与规定一致。如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选用行业会计制度就不适当。⑤法定的相对性。如“白条”现象。“白条”对财务合规性鉴定是一种否定因素,而从民事行为方面来说,可以视为一种正常依据。

浅议司法会计的鉴定方式及其运用 篇2

关键词:司法会计;会计鉴定;运用

一、六种常见的司法会计鉴定方式

设定方式。这种只针对一些没有办法实施的情况,主要在于对一些虚拟事物进行各种因素的分析,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一些方法。对于如何让停电损失得到赔偿的鉴定,我们可以逐步采取一些计算方法,从而达到实现收益和减少损失的出现,这是一种科学的假定:首先我们将需要鉴定的会计资料假设为一种特殊的无法识别的研究对象,进而研究在虚拟停电以后对生产相关问题的影响大小问题,然后对虚拟生产所得产品按照正常销售,并正常实现获利。我们在运用设定方式进行实物证据客观评价,是不会对鉴定的证明产生影响:

(一)我们可以对这种设定方式进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规范,从而达到一定程度上对具体专业人员进行实际会计核算准则的规定,以形成对具体鉴定的科学性判断。

(二)会计鉴定的证明作用本身具有相对性。这是针对具体的会计鉴定而言,我们要结合一定的会计处理实际案例进行科学化的分析,从而形成会计鉴定的正确判别。例如要对受检材料进行科学化的识别,这样才不会出现瑕疵现象。

(三)针对这种出现的限制情况,我们主要是采取设定会计分析意见书的形式进行处理,可是这样做会造成对会计鉴定报告和会计检验报告成果的不同的证明。我们通过大量的实践后,发现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有很多假定的情况,这就需要我们做好各方面计量和评估鉴定及最大化利益预测等。这些都是对鉴定事项作出的科学研判。在这其中,往往会产生一些具体的参数虚拟等。

议定方式。我们在研究具体的司法会计鉴定时,一定要结合委托人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方面达成的处理意见,这些都将是双方共同议定所产生的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我们要采取一些事先未明确的某一些因素或因素值来化解问题。例如,通过一些具体的实践来确定“利润”在鉴定中的作用,从而有利于各当事人进行协商,这是化解原协议书的利润核算的重点。“利润”在我们每一个人心里都有不同的衡量方法,这主要体现在对现金为基础的核算理解,有些人要依据实际产生的权责条件下所产生的利润为参照,其实这种观念是有一定的偏差,就像是对具体的某个时间段进行研究,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方面的问题要结合经营利润来分析,为此,当我们在做出一些鉴定之前,要结合当事人对此问题看法进行详细分析,从而找到平息债权债务纠纷。我们在研究具体的合同中,一定要把握好双方的约定,例如要明确是同期存款利率还是贷款利率,这对于鉴定人来讲,是具有现实的意义。

选定方式。我们在研究具体的法律法规或协议书等内容时,要结合多个备选因素来进行多方面的鉴定分析比较,从而形成一种最适当的因素和因素值概念。这种思想主要体现在对某些参数挑选上。例如,这对某一项涉及时间的事项的鉴定工作,我们要分析其发生的偶然性收入和不均匀的开支,这种情况将涉及到分摊计算和全年数等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我们除了要进行年度末递延外,还应当对发生时进行具体的确认,从而有利于司法会计鉴定合理,如果关系到历史数据时,就得结合所计算得平均数和算术平均数进行科学化的选择。这是通过应对不同选择结果进行的一系列鉴定得出结论,为此,我们要根据鉴定业务的需要,逐步进行职业化研判。

推定方式。这种方式主要在于进行一些经验的验证过程中,在一些未知事实推断基础上逐步划分。推定主要是一种假设性推理,这种推理过程是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而相对于法律推定就没有那么严格化,如民事侵权法律中的无过错推定等,一般由法庭根据适用推定的情形作出判断。

二、影响鉴定方式选择的客观因素

我们研究发现,在鉴定方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中客观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受鉴定业务类型的影响。在学术界对于司法会计的鉴定业务类型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众多学者根据分类标志的不同分为了不同的类型。例如按鉴定的内容分,可分为涉税鉴定、盈亏或损失计算、债权债务数额的鉴定等;按鉴定事项是否发生分,可分为过去已发生事项的会计鉴定和未发生事项的会计鉴定;按鉴定业务发生的环节分,可分为侦查环节的会计鉴定和法庭审理环节的会计鉴定;按鉴定业务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分,可分为民事案件会计鉴定和刑事案件的会计鉴定等。二是鉴定条件。司法会计鉴定条件主要包括:检材或鉴定所需资料的完备程度。所需资料能够充分并适当,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才有保障。财务会计核算目标与该项鉴定目标的差异程度。两者目标越接近,其基础资料的利用就越方便;鉴定事项的时间跨度;信息沟通条件与环境。鉴定过程中与有关方面信息沟通的条件或环境越好,鉴定工作就越有利。包括会计准则、制度在内的法律法规的明晰性等。

三、结束语

综上可知,鉴定方式是需要和其他司法方面相联系的。这篇文章主要研究分析了司法会计的鉴定方式及其运用,结合一定的法律事实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笔者希望能够给予读者一些借鉴。

参考文献:

[1]孙荣荣.浅谈司法会计鉴定中的一般审计方法[J].对外经贸财会,2005(06).

[2]杨波.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01).

司法鉴定专业毕业生的自荐信 篇3

您好!我的名字叫xiexiebang,我是XX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专业的毕业生,对未来充满了憧憬。我郑重叩响贵单位唯贤是举之门,向您们毛遂自荐,申请贵单位招聘的职位,并诚挚期望能加盟于您们的行列,以自己的学识和能力为贵单位的事业腾达尽一份微薄之力。

三年的警校生活,军事化管理,让我有坚强的意志、宽容的品格、勤奋拼搏、虚心务实、诚实守信、热忱待人、勇于挑战自我,并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性等。

在专业知识学习上,经过三年的勤奋刻苦,我掌握了较强的刑侦、法医鉴定、会计鉴定、散打和射击等方面的专业技能,并打下了扎实的法律知识,且成绩优异,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在课余时间,积极参与学院举行的各项活动和基层单位实践,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的组织和管理能力。有较强大社会适应能力。

我是大千世界中平凡的一员,但我绝不甘平庸,我将会满怀激情地去迎接在未来路上的一切挑战。“天生我才必有用”我相信我会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业绩。

我谨在此冒味自荐,期望能成为贵单位的一员,充分发挥自己大聪明才智。

如果能够得到归单位的青睐,我一定会以不断学习,积极进的精神竭力为单位服务,与单位共同发展,共创美好未来。

此致

敬礼!

司法会计鉴定程序 篇4

正当程序贯穿于整个诉讼进程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系规制诉讼行为之总纲.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大而言之,包括逮捕的正当程序,收集、运用和确认证据的正 当程序,公正审判的正当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 定。”司法会计鉴定的正当程序显然要归属于收集证据的正当程序类别中去。

司法会计鉴定理论肇源于司法实践,并随着司法理念的衍更不断改变着自身的性格。我国的刑诉法理论经历了由感性司法到理性司法,藐视人权到保障人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的理念相应地也发生了巨大进步。目前的司法会计理论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质上是一种专家证言,但这种证言不同于普通的证人证 言,普通证言所证实的内容是由证人感官所直接感受到的,证人只需如实表达即可。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则是司法会计专家在观察、查阅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运 用会计专业逻辑判断的结果,鉴定人意志上是否独立,工作机制(逻辑推理)是否严谨,身份定位是否专业将影响到这种专家证言的客观性或科学性。

那么就提出了如何在法律上保证实现这种独立性、严谨性、专业性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即是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正当程序。或许有人会提出异议,认为用于保 证结论严谨性的工作机制(逻辑推理)是属于技术性的问题,不应当由法律规范。事实上,正当程序的一些理念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也是为了克服司法者有限的理 性,保证司法判断的严谨性创立的。再者,不严谨的工作机制得出的鉴定结论怎么能作为剥夺人之自由、生命的证据呢?对判决往往起决定作用的司法会计鉴定的工 作机制只有是严谨的才能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正当的。工作机制的严谨性——科学理性与正当程序——司法理性在这里是一致的,并轨的。

因此说,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正当程序即是与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实现独立性、严谨性、专业性相关的鉴定环境、鉴定机制、鉴定理念。下文,将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

(一)保证独立性得以实现的鉴定环境。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受非理性司法思维---权力思维的左右,公检法机关内部均可设立鉴定部门,自诉自鉴、自审自鉴已成定局。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设立鉴定 部门,不仅会损害人们对形式正义的法感情—令人质疑鉴定结论的中立性,也会损害人们对实质正义的法感情—鉴定人常会迫于本部门中长官意志而违心作出鉴定结 论。迫于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新出台的《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相当一部分鉴定权仍掌握在侦查机关手中,势必 在长时间内继续起负面作用。比如,为了提高办案效率,鉴定人员常会被要求提前介入侦查活动,这在基层检察检察机关表现得尤其普遍,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基于角色决定利益,当这 些鉴定人员为亲手查明的犯罪事实制作鉴定结论时,不可避免地对鉴定的对象怀有难舍的感情,在分析、论证和作出结论时,往往伴有偏激、片面、不严谨的情绪。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意旨十分明显,就是使鉴定人员独立于侦查活动,以便形成博弈效应。即使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没有丧失中立性,但由于做法的本身违背 了形式正义的要求,会引起利害相关人的合理怀疑,同样违背了诉讼法的精神。

为了实现司法会计鉴定人意志上的独立性,必须将司法会计鉴定人从长官的意志和人情的干扰中解放出来,建立专业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制度,使司鉴定人只服膺于司法会计鉴定的规律,愿意对鉴定结论负责。

司法会计鉴定的独立性不仅受以上制度缺陷的摧残,而且还常常遭到语言的围剿,也就是说,语言本身时时在否定着其应有的属性。由于专业沟壑的存在,送检人员 和鉴定人员之间必然要经历一个专业语言的转换过程。尤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送检人员通常是侦查人员,他们在确定鉴定要求时,必然以与侦查结论或者与收集的 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加强为目的,以他们熟悉的法律语言进行表达,这种表达就是在强硬地诱导鉴定人员的意志,把鉴定当成一种必不可少但认为并不重要的仪 式。比如“对犯罪嫌疑人甲在1999年至2005年期间的贪污行为及数额进行鉴定。”遇到这种情况,鉴定人员和送检人员之间必须要进行协商,对鉴定要求进 行口径的调整或者语言的转换,以凸现出中立性。如上述要求可以转换成:“确认在1999年至2005年期间脱离会计控制的会计事项。”如果不进行这种专业 语言的转换,鉴定人员的工作范围也将极为模糊,正当程序原则所要求的理性就会遭到损伤。为了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非常需要一个能够适应各种情形委托语言的 表达标准,在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之间进行对接。

(二)保证严谨性得以实现的鉴定机制

司法会计鉴定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在查阅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运用专业技能进行逻辑推理的过程,要使这种逻辑推理的结论具备科学性,需要解决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1鉴定结论的得出需要建立怎样的财务会计资料平台之上?

2鉴定结论所推理的事实怎样才能具备排他性?

3鉴定结论所能够反映的事实应限定在多大的范围?

4在鉴定过程中,对所运用的鉴定手段应如何规范才能具备可比性和可评价性?

为解决这些问题,司法会计鉴定理论应运而生。对应问题1,提出了司法会计假定理论,“司法会计假定,是指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已经或必须确认 的一些基本前提。”司法会计假定理论的出现,为反对和防止“感觉鉴定”(在财务会计资料不充足的情况下,凭感觉甚至凭口供和证言出鉴定结论,或者在无法取 得财务会计资料检验结果的情况下,直接以会计资料为依据对财务问题作出结论,结果制造了很多错案)作出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对应问题2,提出了财务会计错 误理论,对财务会计错误出现的过程进行剖,来向大家说明,财务会计的错误不一定就是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对应问题3,提出了财务事实和会计事实 的区分理论。该理论明确了这样一个观念:财务事实只能由财务资料直接证明,会计事实只能由会计资料证明,二者之间只能间接证明。对应问题4,提出了司法会 计的标准问题,以规范鉴定行为,在同一事项进行鉴定而的出不同的结论时能有一个衡量标准(其实,前三项理论本质上也是属于鉴定标准)。

上述几套理论,事实上都是

从不同的角度上为实现鉴定结论的生命——严谨性而服务的。

(三)保证专业性得以实现的鉴定理念。

在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与鉴定人有关的案件事实有四种:客观事实,财务事实,会计事实,法律事实。客观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因人类无法超越时间的障碍,故这种事实是不可再现的,司法者只能是运用其留下的痕迹(证据)进行模拟(其间还夹杂着人为的判断成分),得出另一种事实——法律事实。而我们常说的财务 事实和会计事实严格来讲,应当叫财务鉴定事实,会计鉴定事实。不但财务事实和会计事实之间要区分,财务事实与财务客观事实,会计事实与会计客观事实,财务 事实与法律事实,会计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更要区分,惟其如此,我们才能始终保持专业理性。因为有了这几种事实之间的分野,鉴定人在下结论时,便不能越厨代 庖,以自己掌握的有限的财务、会计鉴定事实对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发表看法。比如,鉴定人只能对“损益”发表意见,不能对“损失”发表意见,因为“损益”是 个会计事实,而“损失”则是个法律事实。

毕业论文:司法会计的鉴定方式及其运用 篇5

(一)理论

1、论痕迹形成后的变化机理。

2、谈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建设。

3、浅谈物证鉴定的标准化。

4、浅谈痕迹检验的理论基础。

5、浅谈刑事案件物证管理。

(二)手印检验

1、渗透性客体上手印显现综述。

2、非渗透性客体上手印显现综述。

3、关于手印显现技术发展前景的看法。

4、浅谈难疑手印的显现。

5、指纹鉴定现状分析。

(三)足迹检验

1、关于对足迹检验技术发展趋势的探讨。

2、浅谈利用足迹串并案件。

3、现场残缺足迹的利用。

4、浅谈足迹检验鉴定技术在搜查中的应用。

5、浅谈现场足迹的发现和提取。

(四)工具痕迹检验

1、对工具痕迹检验技术工作的一些思考。

2、浅析钢丝钳、剪刀对保险丝破坏痕迹的异同。

3、工具痕迹利用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4、浅谈工具痕迹的提取方法探究。

5、浅谈工具痕迹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

(五)文件检验

1、浅谈污损文件检验的方法。

2、浅谈伪装笔迹的识别方法。

3、浅谈摹仿笔迹的鉴定方法。

4、浅谈印章印文的鉴定。

5、浅谈书写时间鉴定的理论依据及实践可行性论证。

(六)其他痕迹

1、浅谈犯罪现场勘查的要求及其重要性。

2、论现场勘查中物证的发现与提取。

3、浅谈现场勘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4、浅析现场勘验不利因素及对策。

5、浅谈现场概貌照相空间感的表现方法。

(七)其他与本专业相关的论题。

九、实习报告中(论文)的写作及成绩登录

(一)实习报告(论文)的写作程序

1、学生拟定写作提纲,收集基本素材;

2、与指导老师讨论确定写作提纲;

3、学生按写作提纲撰写实习报告或毕业论文;

4、实习报告(论文)交指导老师修改;

5、学生按指导老师要求进行修改、定稿;

6、指导老师批阅评定成绩。

(二)实习报告(论文)的成绩登录工作

1、指导老师批阅完实习报告(论文)和评定完实习成绩后,按学生成绩登分册的要求进行登记(分开登记),并于2011年6月20日前交教务处;

毕业论文:司法会计的鉴定方式及其运用 篇6

其次,就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本身而言,它与司法会计鉴定结论都属于案件中的诉讼证据,都是用来证明案件中的相关事实的。我国诉讼法明文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未经法庭查证属实之前,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本身也是待证事实,是不确定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既无权对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进行查证,也无此必要。因此,利用不确定、待查证的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本身也是不科学不可靠的。

第三、利用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依据的理由站不住脚。实践中将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依据的理由是,如果不利用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就无法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不依据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就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话,这本身就说明,案件中的财务会计资料没有对案件中有关财务会计事实构成完整的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也不能完整地证明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财务会计资料本身不具备鉴定的条件,不足以作鉴定。同时,就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而言,它们对案件中有关财务会计事实的证明,是从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以外的角度进行的,其可靠性也是不确定的,其本身也需要其他证据,如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来加以证明。从证据理论来讲,案件中的所有证据都应相互印证,而且互不矛盾。如果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依据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中对有关财务会计事实的确认作出的,这本身就不符合证据使用的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就说明,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鉴定原则,对于不具备鉴定条件,检材不足以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案件,不能为了凑足证据,为了满足某方面的要求或为了给犯罪嫌疑人定罪而依据财务会计资料(包括实物)以外的其他证据或资料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浅谈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初稿) 篇7

李平谢蓉

(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内江641100)

摘要: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精通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司法会计的专门方法对经济案件和其他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的活动。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精通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法律规定,运用司法会计的专门方法对经济案件和其他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的活动。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作为认定贪污、侵占等经济犯罪的主要证据之一,在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审判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司法会计鉴定必须客观、公正、合法。

一、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产生和发展“司法会计鉴定”一词是20世纪50年代由前苏联传入我国的。新中国成立后,公有制经济制度在我国建立,财务会计的应用也逐渐得到普及。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犯罪日益增加,为了取得和证实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犯罪金额的证据,司法机关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开始进行会计鉴定。在实践中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在办理贪污案件时,为了确认被告人是否贪污公款,往往聘请企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来帮助查账,并就犯罪嫌疑人是否贪污公款及贪污数额进行鉴定。这就是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产生。“在文化大革命” 期间,检察系统、法院系统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被取消,20世纪80年代恢复重建,司法会计鉴定才又得以重新开始。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司法会计鉴定进入了发展的阶段。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打

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的需要,检察机关在受理贪污罪、贿赂罪的侦察中,涉及到大量财务会计事实需要查证,检察机关开始关注司法会计鉴定。1985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关于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设的建议》。在该“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在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建立司法会计技术门类,并把它纳入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的序列。司法会计鉴定在检察机关重新开展起来,并且其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的开展也走在全国之首。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一些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也开始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进行相关的司法会计鉴定活动。到20世纪末,一些地方的公安、法院等部门为了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需要,也开展司法会计鉴定活动。随着我国经济案件的日益增多,国家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在经济诉讼案件和仲裁等工作中广泛应用。2000年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后,全国各地纷纷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会计鉴定活动,但是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启动权仍然由公、检、法机关掌握。

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由公安系统、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内部设置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组成。司法机关内部设置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会导致“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弊端,易滋生司法腐败,不利于司法公正,社会对司法鉴定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范和加强了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为实现司法公正创造了条件,是司法鉴定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这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实质性阶段。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也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健康发展轨道。

可见,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是由于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大量出现,而且是在重视证据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发生在诉讼活动中。

二、司法会计鉴定方法:

司法会计鉴定,需要通过检验检材获取鉴别判定专门性问题所需的信息。司法会计鉴定的主要内容有会计核算资料的鉴定、实物资产鉴定、货币资金鉴定、往来款项鉴定、长短期投资鉴定、银行借款鉴定、成本费用鉴定、利润鉴定等。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检材包括:诉讼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如财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其它财务会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即诉讼主体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固定的那部分财务会计资料;与鉴定事项有关《勘验检查笔录》。

司法会计鉴定在技术手段上与审计有类似之处,但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不适用“重要性原则”,同时一般也不适宜采取抽样审查,而需实施详细验证。因为司法会计鉴定均要求对某一经济行为或事项的“是”与“非”予以明确界定,或对经济交易的具体数量进行核实,因此,一般应将所有鉴定资料作为证据来源,实行详细审查,以达到鉴定的目的。具体来讲,鉴定方法一般有:

(一)检查法。主要对需鉴定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相关文件逐项检查,重点是原始单

据,查看其中有无错漏、重复、涂改,尤其要查明其内容是否正确、合理、合法、符合会计原则和制度。

(二)核对法。对需要鉴定的会计核算资料中的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原始记录、实物、现场等实施相互核对,以确认会计记录所反映的事实情况是否真实、正确。

(三)询问法。一般应在委托单位的主持下进行,向有关人员或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将该过程及结果以书面方式记录。

(四)实物盘点法。通过对鉴定的实物财产进行实地清点,并与账面数进行比较核对,以确定财产实有数。

(五)比较分析法。利用会计核算资料,主要是利用账户和报表中的同类数字或关系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用以发现是否存在问题。

(六)判断推理法。根据检查会计核算资料所掌握的情况,用逻辑推理方法来进行判断分析,以推测其因果关系。此种方法对于司法会计鉴定非常重要,尤其是疑难案件或争议较大的纠纷,多采用此方法得到正确的结论。

三、司法会计鉴定程序

司法会计鉴定的程序与审计类似,其鉴定全过程也可分为接受委托、实施鉴定过程、得出鉴定结论三个阶段。

(1)接受委托阶段:接受委托需慎重,需事先评估鉴定风险。因为鉴定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以及司法机关难以判断事实真相时才需作出的。鉴定机构需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初步评估鉴定风险,并根据自身的独立性及能力考虑是否接受该委托;然后与法院等委托机关签定业务协议书,需对委托方、当事人、鉴定机构等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予以明确。

(2)实施鉴定过程:实质上就是收集

和评估鉴定证据的过程,是鉴定工作的关键环节。鉴定机构承接业务后。首先组建鉴定项目小组(至少二人,且各成员对会计、审计、法律等应较熟悉),各成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明确各方的分歧所在,根据鉴定要求,运用科学的鉴定方法,进行逻辑推理和判断,分析排除疑点,筛选出有用信息。若根据现有资料不能形成结论而需向当事人补充证据时,需按法定程序办理,即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当事人取证,且至少二人以上参加,以保证收集证据的公正和真实;最后获得充分、适当的鉴定证据,并得出令人信服的鉴定结论。

司法会计鉴定一般要求判断经济交易或事项的真实性,因此在实施鉴定过程中,需非常注重所收集证据的确凿性和精确性,从这点来看,司法会计鉴定对证据的要求与审计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证据更注重真实性,而淡化合法及合规性。较为典型的是,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中对“白条”入账的处理有区别,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只要“白条”所发生的交易是真实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就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可,而在审计中,“白条”违背了财务制度的规定,被视为不合法单据。

在实施鉴定时,需仔细分析委托书的鉴定要求,并结合案件本身进行分析。例如:法院委托鉴定“甲公司因延迟拆迁房屋给乙公司造成多支付的超期过渡费”进行鉴定,就要首先分析延迟拆迁是否成立,结果发现双方对延迟拆迁这一事实尚存在争议,法院也未对延迟拆迁定性,更未认定延迟拆迁的时间长短。因此,只能建议法院先确定延迟拆迁的具体情况后再行委托或在假定存在延迟拆迁事实的基础上实施鉴定。(3)得出鉴定结论阶段。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一种逻辑的、科学的推理性结合,需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出具。

四、司法会计鉴定人

我国现行法律对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应具备怎样的资格没有明确的规定,因

而在实际操作中,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比较杂,有退休多年的会计、有注册会计师、有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8号《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4条、第5条指出,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要有“专业资质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但是对专业资格没有明确是会计师资格证书还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笔者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的实践性和理论性都很强,是一项既复杂又责任性很强的工作,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的鉴定人主导着鉴定的整个过程,其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的质量,因此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司法会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鉴定人员要具备以下知识技能:(1)不仅要精通会计、审计和调查技能,而且要精通证据学。不仅懂得鉴别证据,还必须知道如何搜集证据。(2)不仅要有全面的分析问题能力,而且要有较高的语言表达能力。(3)不仅要有精湛的职业判断能力,如接到任务以后能够很快地确认出对该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事项,而且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就目前而言,司法会计鉴定主体可以是:(1)公、检、法等系统内部设定的已取得司法会计鉴定权的专职司法会计人员。这些人系统地掌握了法学、证据学、刑事侦查学等专门知识,也熟悉会计学和审计学,具备司法会计鉴定的能力。(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注册会计师。(3)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会计专家和学者。这些人精通会计专业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也适合作为司法会计鉴定主体。

五、影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因素和采取的措施

1、司法会计鉴定的产生和发展有赖于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的发展,以及会计、审计方法发展和利用程度,会计学和法学的交融。从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产生发展过程看,最初司法会计鉴定是在重视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并有赖于会计、审计方法的不断完善。在现代阶段,国

家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会计学和法学的相互交融,是司法会计鉴定发展的基础。司法会计鉴定的公正性要求和中立性价值已被法学界和社会各界所关注,随着现行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司法会计鉴定将不断发展,并使其保证公正、中立、科学地为诉讼服务。

2、建立司法会计鉴定职业组织,加强司法会计鉴定的行业管理。由司法部出面成立半官方的“司法鉴定协(学)会”,将各行业的司法鉴定工作者联合起来,形成合力,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由司法部联合财政部在司法鉴定协(学)会下设“司法会计鉴定”二级专业协(学)会,主要负责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资格的认证、执业规范的制定等项管理,使司法会计鉴定逐步形成行业自律管理。

3、建立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由司法部会同财政部共同制定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标准,以司法会计鉴定准则的形式发布。司法会计鉴定的职业道德可由拟设置的“司法会计鉴定”二级专业

【参考文献】

协(学)会制定。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组织撰写“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准则”,检察机关为司法会计鉴定准则的制定起到了示范作用。司法会计鉴定准则可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司法会计鉴定基本准则解决理论框架的问题,司法会计鉴定具体准则解决实务问题。

4、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考试制度。随着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增加,为保障司法会计鉴定的质量,提高司法会计鉴定人的素质,规范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考试制度已势在必行。实行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考试后,所有要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都必须通过考试获取资格,而不论是在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还是在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从事司法会计鉴定的人员。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包括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形式以笔试为主。考试应当由司法部统一组织实施。

毕业论文:司法会计的鉴定方式及其运用 篇8

1 国债回购业务介绍

国债回购业务是客户将托管在证券公司的债券,指令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卖出并登记,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购回。国债回购对债券持有人来说,实质上是以债融资,而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只是一种代理行为。

国债回购业务有如下特点:①国债回购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券而不是国债本身。国债回购交易是国债现货交易的衍生品种,是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国债现货品种作质押的短期融资融券行为,标准券是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折算率,以国债现券的市场价格为基础折算成的固定面值的、统一的虚拟券,在国债回购交易中,标准券实际上起到一种记账凭证的作用。②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的当事人仅限于交易所会员。与股票交易不同,国债回购交易中证券公司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发出回购指令,交易所并不知道实际交易的当事人。国债回购交易是采取一次成交、两次清算的办法,标准券和资金的结算均在会员间进行,投资者或客户并不是结算法律关系的当事人。③国债回购交易以国债质押为基础。首先,投资者进行国债回购,必须先进行国债回购申报,同意以其国债作质押进行回购;其次,证券公司席位上的所有申报回购的国债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折算比率折为标准券,证券公司以标准券进行回购交易,同时以相应的国债作质押,取得资金后再结算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证券公司也可以自有国债进行回购取得资金,但每个证券公司进行国债回购的交易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账户标准券的总值。

毕业论文:司法会计的鉴定方式及其运用 篇9

一、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司法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证据是用来证明事实的,那么,有“证明事实”的法定义务的人,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依据我国三大诉讼和仲裁、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的设置:

1、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有证明犯罪的法定义务,为了工作需要,可以设置内部司法鉴定机构。而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我国实行的是控辩式诉讼,人民法院没有证明义务,所以它没有必要设置内部司法鉴定机构。

2、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依据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均实行当事人举证制度,人民法院没有证明义务,所以,它没有必要设立内部司法鉴定机构。

3、在行政机关处罚的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所以,它可以设立内部司法鉴定机构。

4、在仲裁程序中,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相同。

以上可以设立内部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其鉴定机构的性质仍属该单位的一个职能部门,行使法律和行政法授予的侦查、起诉权或行政管理权。他们在行使职权时,是为了证明犯罪或违法的需要,是代表国家的行为。该行为是为公行为,无需当事人的申请,也无需当事人承担费用。这是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本质的区别。

二、人民法院不应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包括内部和面向社会服务的机构。

1、从三大诉讼的法律规定来看,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所处的位置是居中裁判,他没有证明责任,所以,人民法院内部机构中,不需要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2、由于法院所处的裁判位置,也不应当进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因为,司法鉴定活动的结果是产生诉讼证据,而人民法院本身又是证据的认证者。那么,做为裁判的法官,面对出具证据的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他能怎么办呢?只能是采信。由此失去了制约,必定产生腐败。

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是历史的产物。20世纪八十年代,在旧的纠问式刑事诉讼审判方式下,由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非常少,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案件质量,成立了法医机构,后来逐步发展到全面的司法鉴定活动。这在当时,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诉讼制度的改革,随着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建立、健全,随着各专项司法鉴定机构的完善,人民法院内部司法鉴定机构已失去合理、合法存在的内核,它的使命已经结束。

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的性质。本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3号文件形式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不是司法解释,而是法院内部管理制度。与其他行业、单位的管理制度的性质是相同的,对外没有法律效力,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是无效的。该规定第4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这是一种限定,严重违反了当事人意志自治原则,侵害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平等竞争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从事的就是经营活动,收取鉴定费用。此工作应当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分离出去。在机构改革中,司法鉴定机构属社会中介机构范畴。然而,人民法院利用其权利,这种权利即不是真正的审判权,又不是政府的行政权,而是利用审判权这种独占性(这只能解释为现阶段的产物)进行垄断。

三、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需要规范

什么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除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无偿司法鉴定活动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活动,均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1、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辩护人有质证及举证权,所以,他们有提出司法鉴定权。那么谁来承担这个司法鉴定义务,出具司法鉴定结论呢?当然不能是司法机关内部司法鉴定机构,只能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这样才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

2、在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中,与上一点相同,也应由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来承担司法鉴定工作。

3、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由于人民法院是居中裁判者,又是诉讼的组织者,同时也是证据的认定者。所以,对需要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而不能委托自己内部的司法鉴定机构。如果法官贻于组织,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也可以自行委托,法院应当移交全部案卷资料。

4、对非诉活动,由于当事人有证明自己主张的义务,故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取得司法鉴定结论。

四、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主管机关,应统一于司法行政机关。

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在不断发展、完善中成长起来的。与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相适应。首先是刑事审判的优先发展,从而使法医学司法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物证技术检验等发展、成熟;之后是价格评估司法鉴定。市场经济的发展,产品质量的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造价鉴定等逐步出现、发展。由于这些机构的出现一般都是由行政执法需要而产生的,所以,不同的执法主体,对自己产生的司法鉴定机构,都规定自己享有主管权。例如,价格鉴证机构由政府价格部门主管;产品质量检验所由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建筑工作造价由建设银行主管,等等。这样就形成了现在这种格局,各自为政,各自监管。

“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其司法理念 篇10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司法理念;封捧儿“婚姻申诉案”

中图分类号:df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4.14

马锡五主持审理过若干案件,其中华池县封捧儿的“婚姻申诉案”、曲子县苏发云兄弟的“谋财杀人案”、合水县丁丑两家的“土地争议案”,等等,都堪称“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经典案例。本文拟以“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典型个案之一封捧儿“婚姻申诉案”为分析样本,反思“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司法理念。

一、也许更加适合“熟人社会”

马锡五受理封捧儿“婚姻申诉案”后,先向当地区、乡干部详细询问实际情况,又了解当地群众的看法,最后亲自征求了封芝琴的意见。查明案情后,马锡五率华池县司法处的干部,召集当地群众举行案件的公开审判会并公布查明的事实。封彦贵屡卖女儿,张金才等人纠众抢亲情况属实;征求封芝琴意见时,她表示愿与张柏结婚;征询在场群众意见时,在场群众一致认为,封彦贵屡卖女儿,扰乱婚姻法,应受处罚。张家黑夜抢亲,伤风化,碍治安,应受处罚。在这里我们看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就是群众路线。从受理封捧儿“婚姻申诉案”到具体的调查取证,再到最后的公开审判大会,这样的过程似乎使得马锡五的审判过程更加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群众的意见在封捧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我们不禁要进一步地追问,司法为民的理念是否就一定要表现对具体个案的审理过程为群众所左右呢?应当承认,在当时的陕甘宁边区,民事法律体系很不完善,常常需要按照习俗、习惯来解决具体的民事纠纷;况且封捧儿“婚姻申诉案”本身就和当地的婚姻习俗有着密切的关系。1928年,封彦贵把封芝琴许与张湾村居民张金才的次子张柏为妻,定下“娃娃亲”。1942年6月,封彦贵见女儿长大,其时聘礼大增,遂企图赖婚,并试图教唆封芝琴以“婚姻自主”为借口,提出与张家解除婚约,但封芝琴并未受其引诱。封颜贵后来又以法币2 400元及银币48元的彩礼将封芝琴暗中许与华池县城壕川的南塬的张宪芝之子(笔者掌握的文献中未记载此人姓名)为妻。订“娃娃亲”、封彦贵的卖女行为本身就是当时当地的婚姻习俗的生动反映。在没有完善法律:法规的情形下,马锡五就只能尽可能地以调解方式来化解纠纷。而这里,马锡五为了弥补当时法律规定的不足,将社情舆论、民风民情作为审判的依据,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有一定的合理性。“我们即使承认制定法及其相伴随的国家机构是现代社会所必需,我们也不能因此误以为现代法治必定要或总是要以制定法为中心。社会中的习惯、道德、惯例、风俗等社会规范从来都是社会的秩序和制度的一个部分,因此也是其法治的构成性部分,并且是不可缺少的部分。”因为当时的陕甘宁边区司法资源缺乏、社会流动性较弱,是个典型的“熟人社会”。像封捧儿这样的主动追求婚姻幸福的个案绝对是十分罕见的。从封捧儿“婚姻上诉案”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这点。

1943年3月,封芝琴经人介绍初次见到张柏,二人虽未当面说话,但姑娘心中暗自愿意与张柏结婚。不料封彦贵于是年4月复以法币8 000元、银币20元及布4匹的彩礼将女儿另许庆阳县新堡区朱寿昌为妻。张金才闻讯后,纠集20余人,于是年5月16日夜闯封彦贵家,将封芝琴抢回与张柏成婚。封彦贵为此控告于华池县司法处,该处判决:张金才抢婚处徒刑6个月,张柏与封芝琴的婚姻无效。封、张两人均不服判,分别上诉陇东高等分庭。陇东分庭未对案情详细核查即作出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封、张两家不服二审判决,了解案情的群众也对分庭判决感到不理解。由此看来,“马锡五审判方式”中所蕴含的群众路线似乎有个前提,即它应当是以人员构成相对稳定、相对简单的“熟人社会”为基础的。试想,若是在社会成员流动较大、社会成员构成相对复杂的“陌生人”社会中,了解案情的群众又会有多少?关注案件审判的群众又会是多少?“马锡五审判方式”所折射出的群众审判理念又会有多大的普适价值?我们应当注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历史的产物,是适应当时社会需要而产生的,就其审判的群众路线理念而言。对于“陌生人”社会很难适用。在“陌生人社会”中,必须依靠明确的规则,以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来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因为在“陌生人社会”不再具备马锡五当年所面临和熟悉的乡情民意,社会的流动性加强。“来自人口方面的变迁,不仅是社会变迁的重要方面,而且也对法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在瞬息万变的社会情景中坚持以群众路线来指导审判恐怕十分困难。

二、也许更加适合简单案件

从封捧儿“婚姻申诉案”可以看出,这一案件是相对比较简单的。涉案当事人不外乎封彦贵、封芝琴、张柏、张金才等。案件事实也比较简单,主要为“买卖婚姻”和“抢婚”等事实。案件也主要涉及民事领域。所以,马锡五才有可能在受理案件后,先向当地区、乡干部详细询问实际情况,又了解当地群众的看法。而在现代社会中,尤其是在大量纠纷发生的经济发达地区,法官不可能每件案件都到现场收集证据,也不可能有如此多的法官到现场开庭,绝大多数情况只能“坐堂问案”。从经济学上讲,只有“坐堂问案”才是最有效率的。现代社会中的纠纷往往呈现复杂性和多变性,而解决复杂纠纷,就要求办案法官具备更为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素质,要求案件的审理遵循严格、规范的庭审程序,要求法官处于中立的地位,审理案件首先要讲究形式化,在此基础上追求最为公正的审判效果。审判的形式化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基本保证和体现。同时,封捧儿“婚姻申诉案”的审理过程被广为流传的另一个原因就在于该案采取的是公开审判的形式。大会查明案情后,马锡五率同华池县司法处的干部,召集当地群众参加案件的公开审判大会,公布查明的事实。公开审判大会的形式似乎对提高群众的守法理念、法律意识有一定的帮助,但这样的审判方式从司法效率的角度来讲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只有公开审判大会的形式才有助于确立、伸张法律的权威?答案是否定的。

对“马锡五审判方式”作如下评价也许是合适的:在局部的文化场景中,它仍然具有合理性,因为司法不能脱离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而独立存在;但是,着眼于社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法治进程的逐步加快,这一方式也必将会被扬弃一它蕴含的司法民主理念应当获得提升,因为任何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均旨在为民众 实现公平正义,决不是要人为地在人民面前树立一个威权;但是,一味追求所谓实体公正而轻视正当程序的倾向也应当被克服,这是由于程序正义价值的存在及其所具有的独立性决定了裁判者绝对不能为了达到正确的裁判结果而不择手段,而必须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实施实体法或者实现实体正义。而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社会分工愈来愈细,法律活动的专业化、技术化程度也在加强,这是现代法治的本质要求。

内容决定形式,而形式同时又对内容具有反作用。司法的审判过程应当体现司法为民的理念,但这种理念绝不是简单地等同于要求涉案当事人或人民群众参与到司法的审判过程中。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要求在对案件的审判工作形式上要排除一切外界干扰,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从而树立法律的权威。但现实的情况往往是,“作为职业法官,他的基本角色规范应当是与裁判案件有关的法律规范,但在遭受来自权力结构规范、文化规范与社会生活规范的角色冲突后,有关的法律规范就成为法官判案考虑的主要因素而非惟一因素。有时甚至连主要因素也排不上。”封捧儿“婚姻申诉案”中,马锡五以公审大会的形式来进行案件的审理似乎将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建构在一种大众的意志之上,而这恰恰是马锡五式审判与现代法治原理背道而驰的表现之一。

司法审判应当体现人民性,但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来作为断案的依据是值得商榷的。这样做不利于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的培养,对其适用应当有着严格的条件性,马锡五在封捧儿“婚姻申诉案”中成功地运用了走群众路线的司法理念,但这并不能证明这种审判理念在现实社会中就是较佳选择;相反,马锡五式审判所蕴含的司法理念可能在当今导致现实弊病:这种方式给地方保护主义和“民愤”提供了“合理性根据”,鼓励人们以自己局部的正义和公平的感性判断来干扰法律的统一实施,以“乡理”对抗“国法”,使得“集体无意识”反映到了法律活动的过程中,法律不再是统一的、确定的。以这种逻辑演进的冲突将会导致社会治理成本的急剧增加,甚至阻碍社会的发展。

封捧儿案“婚姻申诉案”之所以被作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经典案件被广为宣传,还有艺术加工的成分。封捧儿“婚姻申诉案”取得的巨大的社会反响与当时高层的重视有关。边区参议会副议长谢觉哉在1943年12月20日接见并专门听取马锡五关于办案经验的汇报后,称赞说:“你不只是个好专员,还是个好审判员”,“你为司法工作创造了好经验”。1944年1月6日,林伯渠主席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的报告中要求:“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毛泽东主席在1944年3月5日写的《关于路线学习、工作作风和时局问题》一文中,谈到机关干部工作作风存在的问题之后指出,我们的机关中“也有好的首长,如马专员会审官司,老百姓说他是‘青天”’。在延安,版画家古远创作了木刻《马锡五调解婚姻纠纷》,在《解放日报》上发表。陕北民间艺人韩起祥将这个经典案例编成说唱本《刘巧儿团圆》。在国民党统治区,当时重庆的《新华日报》以“一件抢亲案”为题做了相关报道,称赞解放区司法制度。全国解放后,“刘巧儿”“婚姻申诉案”又被拍摄成电影在全国放映传播,对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宣传贯彻新《婚姻法》起到了良好的辅助作用。封捧儿“婚姻申诉案”经过艺术的加工成为家喻户晓的经典案例。

但当我们把这些外在的“包装”一层层地剥离去的时候会发现,“马锡五式审判方式”是市民化、大众化、简单化的代表。在这种情形下法官和旁听的群众的角色分工已不明显,甚至没有必要区分了。法官直接从人的内心和历史传统中发掘出“活的法律”并适用这种法律,每个人都是审判的参与者,都以自己的感性自由地参与“法律表演”,但以此种形式进行的审判到底能够走多远?到底能够具有多大的普适价值?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法官也是普普通通的人,但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决不再是日常生活中个人,而是代表法律的法律人;他不再是感性的,而是理性的;他不再是狂热的,而是冷静的;他要进行的不再是评论,而是判断。而这种转变就是通过法庭这么一种庄严肃穆的场所和一套繁文缛节式的程序来达成的。但是,当法庭这一庄严肃穆的场所中的言行被群众的社情舆论所主导时,法官还何以可能作出客观、公正的审判?封捧儿“婚姻申诉案”中所折射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理念又具有何等程度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呢?

三、结语:“在路上”寻求普适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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