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价费发[2005]53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24-04-15

鲁价费发[2005]53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5]53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篇1

鲁价费发[2005]53号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牌证工本费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临时号牌工本费,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驾驶证工本费,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费以及自愿安装号牌架费按《通知》中有关规定标准执行,补(换)发牌证亦按《通知》中标准执行。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汽车每车次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60元;挂车检测费按照汽车规定执行;人工检验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复检一律不得收费。

三、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费

(一)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考试费:每人每次700元;

(二)其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费:每人每次400元。其中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费:每人每次200元。

(三)复试、补考费

初学驾驶人免费补考一次后仍不及格再参加第二次补考的、违法记分满规定分值12分重新考试的、申请增加准驾车型及因其他原因需参加复试、补考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科目一):每人每次60元,其中,拖拉机驾驶人每人每次20元;

(2)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二):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每人每次按120元收取;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每人每次按60元收取,其中,拖拉机驾驶人每人每次40元;

(3)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科目三):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每人每次按180元收取;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每人每次按80元收取,其中,拖拉机驾驶人每人每次70元;

(4)拖拉机模拟田间作业考试费:每人每次70元。

学员第二次补考仍不及格,公安、农机部门不得再予补考并收取考试费。

四、需要明确的收费标准:

1、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牌照证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在国家未有新规定以前,仍参照拖拉机有关牌证考试收费标准执行;

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有关驾驶许可条件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驾驶人换证、增驾以及对持准驾车型A1、A2、A3、B1、B2、N、P驾驶证及年龄超过60周岁驾驶人提供身体条件证明需要进行身体条件检查时,每人每次按40元收取检查费;

3、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记满12分的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由3天增加为7天,培训费相应调整为每人每期190元;

4、机动车放大号收费,每车60元,重新喷放大号,每车40元。

五、本通知自2005年4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一“九二”式拖拉机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涉发[1995]142号)、《关于调整部分农机监理收费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涉发[1996]339号)、《关于联合收割机牌证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0]205号)、《关于重新核定部分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关于规范交通安全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21号)、省物价局《关于摩托车人工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涉函[1996]60号)、《关于明确部分公安交通管理收费问题的函》(鲁价费函[2004]17号)文件停止执行。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通知》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票据,属于行政事业收费的,收费资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公安部、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机动车牌证等收费标准的函》(公交管〔2004〕131号)、农业部《关于申请制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和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函》(农机函〔2004〕2号)收悉。为贯彻落实《道路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牌证工本费依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拖拉机(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发放号牌时收取号牌工本费、临时号牌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机动车发放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时,收取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向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对考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发放驾驶证时,收取驾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五)补发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均按上述标准收费,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汽车每车次不超过10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拖拉机每车次不超过60元的标准核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没有检测设备而进行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的检验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组织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驾驶许可考试的实际成本支出核定。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在机动车号牌工本费之外再收取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不得在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之外再收取照相费,不得再要求机动车车主提供照片。

五、收费单位实施上述收费,要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其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使用省、自治区、自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使用税务发票。不按规定亮证收费、进行收费公示和使用票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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