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2024-04-26

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共6篇)

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1

一、本单位特殊危险作业包括:

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压力容器操作。

6、锅炉司炉作业。

7、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2、年满十八周岁。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复审与培训

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和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和进网许可证自行失效。

2、凡到期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单位申报将复审人员的操作证、许可证,交到采油厂统一办理。

四、复审内容

1、检查作业期间安全行为,违章记录和事故责任。2、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事故案例教育。3、进行理论和实际考核。4、健康体检。

五、日常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3、建立建全特种作业人员的台账,复审考核试卷和体检表保留四年,审验表保留八年。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以从事原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情节给予批评和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处罚。

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2

一、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指在正常生产工艺设置以外的,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火花、火焰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常见的动火作业包括焊接、切割、加热等。

(一) 事故案例。

2007年4月26日, 某化工厂在为混酸配管进行动火作业时发生爆炸,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经事故调查, 导致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动火证办理流于形式, 动火作业内容和动火点描述不清晰, 动火分析项目、取样人和取样点未明确, 施工人员未对罐内可燃气体进行动火分析就擅自在罐顶违章动火。

(二) 管理措施。

在动火作业前, 作业单位应对动火点的作业条件进行风险评估, 确定危险因素, 制定安全措施;落实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 确保人员经过培训并具备相应的资质;按规定程序会签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检查动火工具、劳保用品是否符合要求, 消防及应急设施等是否可靠;取样分析合格后按规定进行打火试验;距动火点30m范围内严禁摆放可燃气体, 15m范围内严禁摆放可燃液体,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动火场所;安全监督部门应派安全员全过程监管。动火时, 应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原则, 即未批准的动火作业的不得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场的不得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得动火;动火时间、动火点与动火证不符的不得动火;动火监护人发现未落实安全措施或动火不正常时有权立即制止作业;若间隔超过1小时再次动火, 应重新进行动火分析或在容器、管道中注满水后动火。动火结束后, 由动火作业人和动火监护人负责现场清理, 熄灭火、电、气, 经检查确定无余火后方能离开现场。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受到约束和限制的且存在危险有害因素 (如缺氧、有毒气体或粉尘) 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 (如地下室、窨井、塔、罐、管道等) 的作业活动。

(一) 事故案例。

2002年2月4日, 北京某污水处理企业在对四台过滤罐检修时发生人员窒息事故, 共造成4人死亡。经事故调查, 事发罐中氧含量为5.05% (正常值为21%) , 二氧化碳为1.78% (正常值为0.03%) , 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罐中气体严重缺氧, 造成1名工人窒息倒下, 而后接连3人入罐救人均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从而使事故死亡人数扩大到4人。

(二) 管理措施。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遵循“先检测, 后作业”的原则, 先测定氧气、可燃气体、有害气体及粉尘浓度, 确认通风、排毒、隔离、逃生及急救措施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前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办理作业许可证, 并制定安全措施。作业时, 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监护人应掌握应急处置与急救方法,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还应增设现场救护人员;受限空间外应设有安全警示标识, 并确保出入口通畅;难度大、环境恶劣时间长的作业应多人定时轮换。作业结束后, 作业人员应认真检查受限空间内外, 及时清理作业现场, 将作业工具、材料带出受限空间, 监护人员应认真查点人数和工具。

三、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大于2m (含2m)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一) 事故案例。

2005年7月31日, 某企业组织员工上屋顶对排水天沟及透光板进行清理时, 一名员工从8m高的屋顶坠落, 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事故调查, 该死亡员工在屋顶作业时不慎踩破透光板而坠落, 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该企业领导安全意识淡薄, 安全责任不落实, 职工三级安全教育不到位, 死亡员工高处作业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 管理措施。

高处作业前逐级进行安全教育, 使人员掌握安全措施;检查作业时所需的工具、设备、劳动保护用品的可靠性;确保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和技术水平符合作业需要, 并按规定自觉、正确地穿戴安全安全防护用品;15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按程序审批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 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应组织处理, 若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必须立即停工, 并根据应急处置方案启动应急和撤离;高处作业中应平稳堆放工具、物料, 禁止从高处抛扔;遇恶劣天气, 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冻等措施, 并派专人监护。高处作业结束后, 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清理现场, 清理作业物料、工具等;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下部同时施工, 并设安全警戒区, 安排人员保护。

四、临时用电作业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为临时性用电组建, 非标准成套配置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组成的供电线路。

(一) 事故案例。

2002年9月11日, 某工程发生人员触电事故, 造成1名工人死亡。经事故调查, 事故直接原因为电源线进配电箱处无套管保护, 金属箱体电线进口处也未设护套, 使电线磨损破皮;重复接地装置设置不符合要求, 接地电阻达不到规范要求;选用的电气开关、漏电保护装置均不符合安全要求。间接原因为工程现场用电系统的设置未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现场用电管理混乱, 用电档案不齐全。

(二) 管理措施。

临时用电作业前应按程序审批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并制定安全措施,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须使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具;作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电工进行, 并应有人监护;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临时用电线路使用周期在1个月以上的, 应采用架空方式安装, 架空路线要合理选择, 避开热力管线、易受碰撞、易受雨水冲刷、振动和气体腐蚀地带, 确实无法避开的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线路应敷设在专用电杆或者支架上, 严禁设在脚手架、树干及临时设施上;线路距地面应大于2.5m, 跨越道路时应大于5m。临时用电线路使用周期在1个月以下的, 可采用地面走线, 所有的地埋走线应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线路地埋深度应大于0.7m, 并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应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加设防护套管, 特殊情况时应用混凝土预制件对其进行保护, 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五、吊装作业

吊装作业是指在生产和检修、维修过程中利用吊装机具将工件、材料、器具、设备等吊起, 使其发生位移的作业。

(一) 事故案例。

2004年1月2日, 某港务公司正在进行吊装作业的起重机突然翻倒, 起重机操作员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调查, 该事故直接原因是由于起重机存在严重设计缺陷, 无力矩限位器, 当起重机超载吊运工字钢时, 吊物将起重机拉倒, 操作工随起重机摔倒后受重伤死亡。

(二) 管理措施。

吊装作业前须按程序审批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并制定安全措施;现场负责人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划定吊装区域、设置安全警戒标识, 并安排专人保护,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应在白天进行起重机的装拆作业, 遇雨雪、浓雾和大风等恶劣天气不得作业;整机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技术校验, 经相关机构检验合格并获得使用合格证后, 方可交付使用。吊装时应严格遵循起重“十不吊”, 即指挥违章或信号不明的不吊, 重量不明或超载的不吊, 吊物捆绑不牢固的不吊, 吊物上下有人的不吊, 安全装置不齐或不可靠的不吊, 工件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或埋在地下的不吊, 光线昏暗视线不清的不吊, 吊物棱角未包覆的不吊, 工件斜拉歪拽的不吊, 六级以上强风天气不吊。

综上所述, 企业应高度重视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 严格执行层层审批、许可制度, 落实“一岗双责”, 做好事前分析、现场监管和事后清理, 采取有效的事故预防和风险控制措施, 严禁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 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避免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摘要:危险作业安全可靠性差, 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一直都将危险作业的安全监管作为开展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针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以及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展开阐述, 对企业进一步完善危险作业的安全监管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督

参考文献

[1].王文庆.化工设备内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措施[J].劳动保护, 2006

[2].陈杰, 王利.控制危险作业杜绝重大事故[J].西部煤化工, 2005

[3].王启文.缺氧危险作业安全措施[J].现代职业安全, 2008

[4].胡谷华.对危险作业安全监控技术的探讨与研究[J].安全生产与监督, 2007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和范围

1.1为规范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危险作业以及承包方进行本公司的危险作业管理。

2.定义

2.1危险作业:在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2.2设备检修作业: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2.3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作业。

2.4 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

2.5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的作业。

2.6 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2.7 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8 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2.9 断路作业:在厂区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10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2.11临时用电: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3 职责

3.1作业申请单位:(1)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2)审查作业单位安全工作方案,监督现场,发现违章有权停止作业。

3.2作业单位:(1)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作业过程安全负责。(2)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3)负责编制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证和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作业。

3.3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1)负责提出作业申请,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2)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3)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4)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3.4作业批准人:(1)负责组织向作业单位、申请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检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2)负责审批作业许可证;(3)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4)对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3.5 监护人:(1)确认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2)确认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全部落实;(3)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4)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5)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6)监护人应佩戴“监护人”袖章,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作业许可证。3.6作业人:(1)对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执行安全工作方案和作业许可证的要求(2)在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作业时应立即停止作业;(3)对于强行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4)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淸。

3.7采样分析人:采样分析人应对作业前气体采样(检测)分析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作业地点所在的要求到现场取样(检测)分析,在分析报告单上填写取样(检测)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确认。

3.8工艺人员:(1)负责作业前的工艺处置及作业过程中的工艺安全保障,向作业单位提供安全的作业条件;(2)提供作业点及作业环境的生产工艺流程、工艺指标状态和物料危险性等情况;(3)负责确定分析项目、采样地点、采样频次。3.9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负责各危险作业过程监督管理工作。4作业票证的管理

4.1作业许可流程:作业申请、作业风险消减措施制定、落实(将措施落实情况拍照附作业票后)及审核、作业批准、作业关闭(各项作业具体办理要求见附件:作业票证样式)4.2各项作业审批权限见下表 4.3各项作业通用要求

4.3.1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作业申请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消减措施。

4.3.2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3.3 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和作业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a)对设备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较低;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的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4.3.4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4.3.5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4.3.6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4.3.7 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4.3.8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等。4.4 作业票证有效期

4.4.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4.4.2 《受限空间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h。

4.4.3其他作业票证原则上有效期限不得超过5天,若需延期,必须办理延期手续。5各项危险作业技术措施 5.1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术语

5.1.1.1固定动火区: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工程部领导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5.1.1.2动火分级: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1.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1.1.4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1.1.5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1.1.6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5.1.2动火作业综合安全技术

5.1.2.1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动火现场应放置灭火器,并对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5.1.2.2在存有可燃或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并挂牌(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或拆除),防止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盲板应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

5.1.2.3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

5.1.2.4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严禁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严禁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5.1.2.5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经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应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5.1.2.6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5.1.2.7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取样点应由申请单位工艺负责人提出,并安排人员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5.1.2.8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5.1.2.9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及以上,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5.1.2.10 特殊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和二级动火每4小时分析1次。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在作业中,当动火作业人、监护人或批准人认为有必要分析时,应随时进行分析。5.1.2.11二级动火间断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作业人、监护人、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确认风险削减措施落实,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5.1.2.12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物料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5.1.2.13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且必须安装回火防止器,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二者与明火距离均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 乙炔瓶应远离热源及电气设备,不准在烈日下曝晒。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

5.1.2.14每处动火点申请单位至少派一人进行监护。

5.1.2.15动火监护人变更须经动火作业批准人同意。变更后的监护人在许可证签字并进行现场交

5.1.2.1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2受限空间作业

5.2.1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具体要求如下:

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c)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5.2.2 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a)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b)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1 的规定;

c)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0.5%(体积); 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0.2%(体积)。

5.2.3 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2.4 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a)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b)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c)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5.2.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e)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 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f)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 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g)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h)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5.2.5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达不到5.2.2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 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达不到5.2.2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 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d)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5.2.6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或易燃易爆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5.2.7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 联络。

5.2.8 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c)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d)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 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e)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f)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 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g)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5.3 盲板抽堵作业

5.3.1 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5.3.2 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JB/T 450的要求。

5.3.3 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生产车间(分厂)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5.3.4 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设专人监护。5.3.5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T 1165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

5.3.6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 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5.3.7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3.8 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5.3.9 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5.3.10 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5.4 高处作业

5.4.1 作业分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等四级。(1)作业高度在2m-5m(含2m),称为一级高处作业。(2)作业高度在5m-15m(含5m),称为二级高处作业。(3)作业高度在l5m-30m(含15m),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作业高度在30m及其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4.2 作业要求

5.4.2.1 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完好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特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5.4.2.2 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5.4.2.3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 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4.2.4 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4.2.5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5.4.2.6 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5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5.4.2.7 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5.4.2.8 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4.2.9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4.2.10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5.4.2.11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5.5 吊装作业 5.5.1 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 一级吊装作业:m>100t、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三级吊装作业:m<40t。5.5.2 作业要求

5.5.2.1 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5.5.2.2 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5.5.2.3 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 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5.5.2.4 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5.5.2.5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5.5.2.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5.5.2.7 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5.2.8 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5.5.2.9 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5.5.2.10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 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g 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 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5.5.2.11 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f)9.2.10中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5.5.2.12 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5.5.2.13 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5.6 临时用电作业

5.6.1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5.4.2的要求。5.6.2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5.6.3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5.6.4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5.6.5 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5.6.6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 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 m;

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 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g)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 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5.6.7 临时用电单位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5.6.8 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5.7 动土作业

5.7.1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5.7.2 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5.7.3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5.7.4 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5.7.5 动土作业应设专人监护。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 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 m处,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c)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

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g)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7.6 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保证人员能快速进出设施;两个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5.7.7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5.7.8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5.7.9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5.8 断路作业

5.8.1 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 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5.8.2 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5.8.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 h、夜间不超过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5.8.4 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电压;

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 m,不低于1.0 m; 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应能发出至少自150 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5.8.5 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5.9设备检修作业 5.9.1 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5.9.1.1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5.9.1.2 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5.9.1.3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5.9.1.4 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9.1.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5.9.1.4.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5.9.1.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5.9.1.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9.1.5 检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5.9.1.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5.9.1.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5.9.1.8 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5.9.1.9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5.9.1.10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5.9.1.1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5.9.1.12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 器具不得使用。

5.9.1.13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5.9.1.14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5.9.1.15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5.9.1.16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5.9.1.17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5.9.1.18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5.9.1.19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5.9.1.20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5.9.1.21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5.9.2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9.2.1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5.9.2.2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9.2.3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9.2.4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9.2.5 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5.9.2.6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9.2.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5.9.3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5.9.3.1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5.9.3.2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5.9.3.3 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6.罚则

6.1涉及上述危险作业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作业票证的,处罚责任单位500元/次; 6.2凡作业涉及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受限空间、特级高处作业的,违反本制度规定或未落实风险消减措施的,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决定从重处罚;

6.3凡涉及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受限空间以外作业的,违反本制度规定或未落实风险消减措施的,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50-500元,情节严重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决定从重处罚; 制度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标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和公司制定的有 关规章制度执行。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4

*****有限公司项目部文件

***项目部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SA/361205-2017 目的

为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与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制订本文件。

2使用范围

***项目部施工所有人员。危险作业管理

3.1项目部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申报和审批制度,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现场危险作业未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部不得组织施工。

3.2 对危险作业,项目部须编制严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制订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生产副总审核,生产副总审核后报安全副总复核,复核后报总工程师审批,经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

3.3 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认真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及安全装置灵敏可靠。严禁项目部不经检查,就组织作业。3.4 高处作业应衣着灵便,不得攀登脚手架、物料提升机或乘载物吊篮上下,工具材料严禁向下抛掷;交叉作业要保证隔离防护棚牢固严密。

3.5 对临时用电,项目部须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其安装、拆除和维修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搬运、移动用电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停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锁好开关箱。非电工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在潮湿、危险场所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若违反此项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3.6 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转。

3.7 各种油漆、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必须有防火、防爆、防晒、防剧烈震动措施,并距离明火10m以上。

3.8 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充分做好准备,四周不得有障碍物,保证起重机械设备、吊具及安全装置的灵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业前须经试吊检验。若违反此项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3.9 现场各种脚手架、临时用电、物料提升机、施工吊蓝等搭设安装完成后,必须经安装和使用双方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各方签字手续齐全。具体要求如下:

3.9.1 现场临时用电、简易脚手架、简易工装、临时用房等简单临时设施的搭建,由项目经理指定分管副经理或技工根据审批后的施工方案及安全规程负责组织搭建,项目经理组织验收,并与负责组织搭建的副经理或技工书面签字确认。

3.9.2项目部认为无能力搭建的临时设施,由项目经理提出,生产片区生产总监组织指导项目部搭建,项目经理组织验收,并与生产部、安全部现场负责人书面签字确认。

3.9.3 公司委托外部机构负责的临时设施的搭建,由生产部组织进行,项目经理组织验收,并与搭建机构、安全部现场负责人、生产部共同书面签字确认。

3.9.4 公司外包工程的临时设施由公司负责组织搭建的,根据上述9.9.1~9.9.3款规定进行,由承包人组织验收,并与公司项目经理、安全部现场负责人(参与时)、公司委托的外部机构(参与时)共同书面签字确认。

3.9.5 上述各类临时设施搭建的书面签字验收记录由各参与方各执一份,报安全部一份(原件)存档。

3.10 切实做好并持续贯彻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反项规定,追究项目部经理责任。

3.11作业人员停留在脚手架及施工平台上,地面辅助作业人员不得移动脚手架及施工平台,否则出现伤害事故,责任由移动脚手架及施工平台的人承担。

3.12登高作业时,风力达6级或以上,严禁组织施工。违反此项规定,追究项目部管理生产的副经理责任。

3.13登高超过 2米以上,安全隐患未消除或安全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前,严禁项目部组织施工。否则追究项目经理的责任。

附加说明:

本文件由***项目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5

(二)、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

(三)、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危险作业单位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惊醒监督检查。

(五)、对于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

(六)、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

第七条、本项目部危险作业范围

(一)、高空作业(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二)、起重作业;

(三)、爆破作业;

(四)、电气焊作业;

(五)、处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毒品等物质的作业;

(六)、潜水作业;

(七)、电工作业。

第八条、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 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

2、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

3、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

(二)起重作业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指挥证进行作业,并认真执行其中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则:

1、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

2、斜牵斜挂不准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6、地下埋设物不准吊;

7、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

8、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三) 爆破危险作业

1、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五项规定:

(1)、有专(兼)职安全监督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2)、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作业;

(3)、在危险区域边界设置岗哨和标志;

(4)、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5)、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必须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3、爆破器材的组装、加工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格在放炮现场库房内进行;

4、领用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监督员或专门负责人和爆破员共同核定填写领料单,并共同签字后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凭此签字的领料单到保管员处领料,剩余爆破器材,经核实并由领料人签字后退回仓库,不得带回家中或随便存放在别处;

5、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被盗丢失,严禁赠送、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篇6

“危险元素”是指材料、物品、系统、工艺过程、设施或场所等对人产生的效果超出了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的一种元素。“危险元素”的特征在于其危险可能性的大小与安全条件和概率有关。在此篇论文中我们所研究的“危险元素”可以分为显性“危险元素”和隐性“危险元素”两类。“显性”, 顾名思义, 就是肉眼可以观察到的。显性是动物或者植物的一种能够显现出来的性质。“隐性”是指事物的性质或性状不表现在外的, 与显性相对应。隐性的“危险元素”是我们难以用肉眼所看到的, 不显现于外表的。这种“危险”多指思想方面的, 对人们固有的思想、信仰等方面产生巨大的冲击和挑战。

二、“危险元素”的存在刺激了观众的感官

柏格森定义了艺术的本质:艺术家对内在的生命本体的直觉体验的直接显现。他说:“如果现实能直接震撼我们的感官和意识, 如果我们能直接与事物以及我们自己沟通, 我想艺术就没什么用处了。”而艺术家的任务就是“通过摆脱各种严格理性形式的桎梏, 脱离实际功能的牵绊, 毫无偏见和保留地介入生命冲动的体验。再通过一定的艺术载体, 把艺术家直觉体验的情感, 以暗示的方式传达给观众, 使其在直觉体验的状态下, 认识把握‘内在生命的旋律’”。人的感官如果长期注意某种事物会产生适应和疲劳, 因而艺术家要标新立异给观众带来可以刺激感官的作品。危险元素的存在, 增强了作品的力量, 刺激和挑战了观众的心理。平衡——不论是物理平衡, 还是心理平衡, 都蕴含同样的内容:它所包含的每一个事物, 都达到了其停顿状态时所特有的一种分布状态。获取平衡不是艺术的目的, 而是它的手段, 就像生活不是追求空无一物的安静而是有目的的活动。人们创作的艺术品, 就是制造一种式样, 这种式样能够对人脑中的电化学力场造成均衡的刺激, 使生理力的分布达到可以抵消的状态, 从而给人们带来一种平衡的愉悦感。那么存在“危险元素”的艺术品, 就是打破这种均衡的刺激, 使人们获得一种不平衡的感受。艺术家卡斯滕·霍勒的《无题》 (如图1) 是一个用金属打造的螺旋状金属材质的滑梯。这件作品体量非常庞大, 要穿过展厅的三层和四层的地板、墙体才能安装上去。观众要坐在一张坐垫上在管中滑下去, 整个过程中观众要在螺旋壮的管中滑来滑去。因为滑梯设置高度很高, 所以在整个体验过程中紧张和恐惧一直伴随着观众, 他们面部紧张的表情和扭曲的身体也会被在场的其他观众看到。

这里强调观众不再成为轻松的旁观者, 要真切地感受到作品, 触摸自己内心和艺术家的情感, 并成为作品的一部分。“人类所有的知识都是由感官之经验获得的, 如果人类没有视觉、嗅觉、触觉等感官, 便不能产生智识。”相信艺术的魅力也在于这点。好的作品, 必定是艺术家把最真实的情感融入到自己的作品中。对于观众来说, 一件作品是否可以打动他们也在于这点, 而艺术家所要关注的正是作品能否得到观众情感上的认同。艺术家也是想通过“危险元素”的存在来最大限度地刺激观众的感官, 从而带动观众触摸自己的内心和艺术家的情感, 影响到观众的情绪。在作品中“危险元素”的存在无疑吸引大众眼球, 刺激观众感官。

三、“危险元素”改变了观看方式

“观看”首先是一个知识论隐喻。知识的根本和本质被认为是“看”世界, 是要去看出对象的本质。但是平时所看到的只能是对象的表象。除了理论之外, 艺术也被认为是另一种特殊的观看方式, 那么“危险元素”存在于艺术作品里, 是一种更有趣的东西。由于作品中危险元素的存在, 观众迫不得已要与作品隔离或保持相应的距离来保障自身的安全。但具有“危险元素”的作品并不像一些体验式的艺术作品那样可以让观众参与其中以及触摸等, 观众观看这类作品的时候会发现危险无处不在, 这时只能被迫地与作品保持一定的距离, 这是现实的空间距离, 更是一种用肉眼所不能觉察的“心理距离”。在观赏的过程中, 观众处于一种相对安全的距离之外, 但内心的欣赏仍在继续着。

图2是我的创作《有必要的碰撞》, 此作品是采用“警棍”原理, 通过机械装置的上下摆动以及金属物品自身的重力来输送10万伏高压电, 当一金属物品滑向另一金属物品, 接近在约1cm的距离时, 会产生电火花和巨大的声音。作品共八组, 每组都配有调速器和形成开关, 通过速度的快慢来把握整个作品的节奏。作品选择了一些金属工具和日常用品来相互抵触和碰撞, 这些日常看来相互配合、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物品, 在这里变得相互抵触和排斥。《有必要的碰撞》是一个声音和光的装置, 有独特的视觉与听觉效果。其对声音的应用可以使人感受到空间的整体感。我们的眼睛永远只能在一点上停留 (忽视了其他) , 而耳朵却能接收周围的一切。由于作品中存在10万伏高压电这个危险元素, 不得已要在作品周围约1米外的范围内拦起警戒线, 挂上警示牌, 以此来保障观众的安全。在这组作品中, 我强调对空间的占据, 试图表现一种矛盾, 其指向性是多重的, 空间变得咄咄逼人。在对其进行审美时主体与客体要保持一种适当的“心理距离”, 这种距离既不能太近, 也不能太远。距离太近, 使人以假为真, 把审美混同实用;距离太远, 又会冷眼旁观, 漠不关心。只有采取一种不即不离的态度, 维持不远不近的距离, 才能取得最佳的审美效果。布洛在他著论中说:“无论是在艺术欣赏的领域, 还是在艺术生产之中, 最受欢迎的境界乃是把距离最大限度地缩小, 而又不至于使其消失的境界。”“距离是通过把客体及其吸引力与人本身分离开来而获得的, 也是通过使客体摆脱了人本身的实际需要与目的而取得的。”他举例说, 一艘轮船在海上航行遇上大雾, 船上的人们, 如果从实用考虑, 一味担心船会触礁遇险, 或耽误航期, 就会感到焦急烦闷, 甚至产生一种恐惧感, 无法欣赏雾中的海景, 这就是距离太近;如果拉开“距离”, 超脱实用目的, 抛开所有的忧虑和烦恼, 聚精会神地去欣赏海雾的景色, 这令人担惊受怕和讨厌的海雾就会变成审美对象, 从中得到一种美的享受。

“心理距离说”强调审美时主体要采取明确的观赏态度, 即审美态度, 这是有道理的。但布洛对“心理距离”作了唯心主义的解释, 认为它纯然是主观设定的, 完全取决于主体对世界所抱的超功利态度。审美中主体与客体的“心理距离”, 并不是你想要它就有、不要它就无的主观自生的东西, 它决定于主客体之间的客观联系, 这种联系是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历史地形成的。要形成主体与对象的审美关系, 不是与现实生活保持一定的距离, 而是相反, 要深入到现实生活中去。布洛的这一学说完全排斥审美的功利性, 把事物的功利性和审美性与人对事物的实用态度和审美态度截然分开, 就不免有失偏颇。人们在审美时几乎不想到功利, 但根底里埋伏着功利。比如到虎山观虎, 如果没有安全保障, 人们无论如何形不成“心理距离”, 也无法产生审美态度。“心理距离”说还认为美产生于审美主体对审美对象保持适当的“心理距离”。有“危险元素”存在的作品被警戒线包围, 留出了观众的“心理距离”, 危险元素的存在扩大了观众与作品之间的“心理距离”。虽然有时艺术家并不是为了拉开观众与作品之间的心理距离而去设置“危险元素”, 但是“危险元素”的融入的确可以触动观众的内心, 产生恐惧、害怕等情感。艺术危险化就必须要颠倒人们的习惯, 使现实生活中所见、所闻、所为的客观事物“危险化”, 使本来美妙、安全的事物“危险化”, 从而延长其关注时间, 增加其感受的难度和强度。艺术语言被“危险元素”的存在所“扭曲”, 使得观众不能轻易地按照惯常的认知方式理解作品, 与作品保持着适当的心理距离, 而不至于混淆艺术与现实的界限, 制造出惊异和恐惧感。

四、结语

“危险元素”的存在必然引起社会争议, 其结果要么是作品继续被展览要么是被封闭, 绝大多数的作品还是难以摆脱被封闭的命运。要想改变这类作品被封闭的命运, 并不仅仅需要艺术家单方面的改变, 观众也应该具备一定的艺术素养, 试着去理解艺术作品以及艺术家的用意。如果理查德·塞勒的《扭矩的螺旋造型》的这个作品没有被拆除, 那些持反对意见的观众也许会试着去适应这样的作品。

争议是否会改变艺术家的创作方式?答案明显是否定的。引发争议也并不是艺术家的初衷, 艺术家只是找一个更为恰当的表现手段来诠释他们的观念。他们很清楚地知道以何种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地挑衅观众以引发人们最深层次的思考。

参考文献

[1]丁宁.美术心理学[M].哈尔滨:黑龙江美术出版社, 2000.

[2][英]贡布里希.艺术与错觉[M].林夕, 李本正, 范景中译.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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