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

2024-04-2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精选8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 篇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申论标准范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迫在眉睫》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的昆曲艺术、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以及与蒙古共和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也列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成为世界上入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最多的国家之一。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绝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靠口传心授的方式代代相传。这就注定了其保护的难度更大。我国把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文化遗产日”,足以展示我国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今年文化遗产日又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主体进行宣传,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摆到了更突出的位置上,记得温家宝总理在参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的时候说:“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三句话的理解:第一,它是民族文化的精华;第二,它是民族智慧的象征;第三,它是民族精神的结晶。”博得在场人的掌声,说明了政府与群众一样,都希望能够更好地保护这些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

今年十七大报告里,胡锦涛总书记也明确指出,要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说明了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也从另一方面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严峻形势。

随着当今世界的全球经济一体化,不计其数的文化遗产形式正面临着消失的危险,并受到文化标准化、旅游业、工业化、农业区缩减、移民和环境恶化的影响。这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并不是中国独有的。但是古老的中华民族所拥有的非物质遗产让全世界人民都感到艳羡和关注,我们更要正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问题,并高度地重视这些问题。目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是:

首先,许多靠口传心授方式加以承传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一些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经常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形势极其严峻。其次,法律法规建设的进程不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相适应,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工作相对薄弱,保护管理资金和人员不足的困难普遍存在。第三,一些地方政府的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此外,地方政府存在的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以及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此外,政府宣传不足,社会舆论关注不够,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打开我们中华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必须做好普查工作。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

第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好的方式来保护和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焕发生机并发扬光大。要组织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还要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第三,加大投入,通过各种方式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这是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继承和发展的基础。应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

除此之外,还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入群众。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 篇2

现阶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主要有行政保护模式和民事保护模式。行政保护模式也称公法保护模式, 是指政府机构等公权力主体通过建立遗产名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门基金、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自上而下的保护模式。它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主体方面, 保护的主体是政府机构等公权力主体;从保护方式来看, 行政保护模式强调的是对现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民事保护模式又称私法保护模式, 它是指通过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者、传承人、使用者等相关民事主体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 并规范其流传、利益分享等机制的保护模式。它的特点在于调整的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所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转关系。

从短期效应来看, 行政保护模式有利于提升公权力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政策的重视程度。但从长远来看, 却可能会挫伤个人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此外, 由于行政保护主要依赖于国家的财政拨款, 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政府往往只能投入有限的资源, 无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及时、有效的保护。而且, 由于公权力容易被滥用的特征, 使得它本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来说是一个潜在的威胁。如果公权力失控,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侵害往往比其他因素的影响程度更深、涉及面更广。再者, 由于行政保护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 其权利主体是国家, 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运用公权力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 但不能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的利益。因而, 在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盗用、滥用或扭曲等侵权的情况下, 公权力进行法律救济存在一定的法理障碍。因此,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保护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利用实践探索

从我国201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的内容来看, 我国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仍然是采取单一的行政保护模式。但在现实生活中, 由于缺乏法律规定而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滥用、盗用而无法实施有效地权利救济的情况屡见不鲜。如近年来《西游记》《水浒传》《三国志》等中国名著多次被日本、韩国的公司改编为电子游戏、漫画等。这些名著在中国由于已经超出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因而属于公共领域产品, 得不到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但外国开发商基于这些名著所创作的产品却能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不仅如此, 中国企业以后若要开发此类游戏, 反而需要向外国的开发商支付巨额的使用费。另一方面, 我国藏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事开发在基层已经有了初步的自发探索。如有着数百年历史的土陶制艺是甘孜县昔热乡藏族村民的一项传统技艺, 据中国西藏网的新闻报道,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的土陶匠人在农闲季节制作这些陶器, 不仅销售到当地市场成为藏族百姓家的佛事礼用陶器, 还打开了旅游品市场。他们中的许多人, 土陶副业销售所得已超过农田主业, 走上了“非遗”致富路。又如, 在青海成立的海南藏族自治州布绣嘎玛民族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立足当地丰富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资源, 对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贵南藏绣”为代表的海南州地方优秀民族传统文化进行生产性保护, 逐步走向产业化, 基本形成了“布绣嘎玛”和“贵南藏绣”两个商标品牌。该公司建立了12个藏绣生产基地, 就业覆盖面遍及全州5县近40个村, 参与藏绣的农牧民达1200人, 藏绣已成为海南州农牧民、贫困群众实现脱贫增收的一个重要产业。同时, 公司藏绣产品已远销美国、法国、日本、贝宁等国, 填补了中国藏绣产品出口的空白。然而,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事利用规定的空白, 此类商业开发活动也极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比如, 土陶、藏绣此类民间传统工艺的权利归属问题, 公司对此类技艺进行商业开发是否需要征得传统工艺传承人的许可等。因此, 为了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在现代生活中焕发活力, 我国应加快立法, 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的民事开发建立法律保障机制。

三建立民事保护机制目的分析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的和宗旨来看,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收藏家锁在柜子里的收藏品, 也不是艺术家孤芳自赏的艺术品, 而是人类的宝贵财富。因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并不是仅仅让其成为博物馆或图书馆里所陈列的历史遗迹, 而是让他们融入现代生活, 在保持其本身特色的前提下在现代焕发生机, 保持文化的多样性, 从而进一步激发人类的创造力。显然, 单一的行政保护模式无法达成这个目标。对于这个问题, 有些学者给出的药方就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市场化。如王松华博士提出“市场是推广某种东西的最有力的载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保护和发展, 市场化是最好的手段”。与此同时, 也有很多学者担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民事保护模式、进行经济开发容易造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或扭曲。如马知遥博士在《非遗保护的困惑与探索》一文中提出:“所有的文化一旦进入市场, 只是被浅薄地利用, 那些表面的形式能够获得市场的青睐, 而深刻的文化内涵却常常遭到遗弃。这是文化市场化的结果, 也是媒体参与文化制造的结果。”这些担心并非毫无道理。如今在某些地方出于发展旅游的目的, 不惜创造民俗, 将本地没有的民俗活动经过加工改造后成为当地观光的内容进行展演。如在传统文学中的“大淫贼、大恶霸、大奸商”的西门庆在上东阳谷县、临清县和安徽黄山市三地摇身一变成为了当地政府追捧的文化产业英雄, 引发了三地的“西门庆故里之争”的丑闻。这类事件之所以层出不穷, 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利益的驱使。此类所谓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早已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意。与此类现象类似的是,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民事保护还可能引发另一个问题, 即使得本来属于人类创作源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了某个群体或个人的私有物, 成为其谋利的工具, 这反而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传。

因此我们在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时要时刻警惕三个倾向, 第一个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当做脱离群众的文物进行收藏;第二个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的商业化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或扭曲了其本身所蕴含的文化内涵, 虚有其表;第三个是反对作为人类宝贵精神财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某个群体或个人的私有财产, 成为其谋求私利的工具。故在笔者看来,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首要目的在于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开发只能是作为保护其活力的一种手段与途径, 不能让作为人们创作源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个人或某个群体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 如何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中找准契合点, 实现保护与开发的良性互动, 使经济发展与文化传承并行不悖、相得益彰, 是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所必须考虑的问题。笔者以为, 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特征出发, 现阶段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以行政保护手段为主, 民事保护手段为辅, 二者各有侧重。具体说来, 行政保护手段侧重于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 通过财政扶持等手段使那些缺乏经济开发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留存下来。而民事保护手段作为行政保护手段的补充, 其主要目的并非为了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背后的经济利益, 它一方面是以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为手段来刺激非政府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 而更为重要的是, 民事保护手段是为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盗用、滥用或歪曲使用的情况提供法律依据, 以及为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开发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要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保护的法律机制,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进行梳理, 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的界定以及权利救济的规范是首先必须弄清楚的问题。

四结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精神财富的结晶, 也是人类创新的源泉, 具有十分明显的公权性。因此, 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事保护机制应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权性和私权性, 一方面为防止非物质文化的滥用、歪曲使用提供法律依据, 为合理地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的私权设置一定的限制, 以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某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造就一批吃“祖宗饭的懒汉”, 反而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民法机制由于其在权利主体、保护要求及保护期限上的特征, 并不足以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充分的保护。因此构建特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保护机制是十分必要的。而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事保护机制必须要厘清几个问题, 如权利性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及权利救济等。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兼具公权和私权的特征及实践操作方便的角度来看, 将其定义为“文化权利”“传统资源”或“知识产权”都难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民事保护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因此我们可以跳出现有的理论框架,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 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权”。而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 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权利主体也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所有权主体可能是个人, 也可能是某个群体甚至是国家。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权主体中还存在一类特殊的主体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权中的一员,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享有同其他所有权人不同的权利。前者所享有的所有权并非是完全的所有权, 其权利更多体现在精神权利方面, 比如注明来源权。而后者除此之外, 还可以在许可他人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的经济利益等方面发挥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救济方面, 虽然从理论上来说, 代表诉讼制度毫无法理障碍, 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却容易产生很大问题, 比如诉讼主体的确定、诉讼行为的效力确定等。因此, 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诉讼制度是比较现实的做法。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都可以成为公益诉讼主体。而诉讼成本的分担及诉讼利益的分享都可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委员会所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相结合。

参考文献

[1]王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探讨[J].历史与文化, 2012 (10) :190

[2]陈建兵.四川省甘孜州农民的“非遗”致富路[N].四川日报, 中国西藏网, 2012-7-6, http://www.tibet.cn/news/szxw/201207/t20120706_1758372.htm。

[3]辛文.青海藏绣产品走俏海外市场[N].西海都市报, 中国西藏网, 2012-4-1.http://www.tibet.cn/news/szxw/201204/t20120401_1730712.htm

[4]王松华, 廖嵘.产业化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N].同济大学学报, 2008 (1) :107-112

[5]马知遥.非遗保护的困惑与探索[J].民俗研究, 2010 (4) :44-5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 篇3

【关键词】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国外

中图分类号:J0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317-01

1 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瓶颈

1.1 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悖论:保护有保护的意义,开发有开发的目的

保护是有责任的对文化遗产价值给予完全的、可持续的、可解读的保护;开发是对文化遗产价值作为一种商品或资产进行有目的的利用,如何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之间寻找平衡点是目前国内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困惑。

1.2 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与开发文化遗产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之间的悖论

地方政府为了科学地保护文化遗产,需要在技术、资金、人才方面进行投入,但是文化遗产的开发往往是投入大于产出,遗产保护这一“惠遗产”功能,能够给政府带来多少政绩?

1.3 文化遗产保护与社区参与特别是居民利益之间的悖论

首先在文化遗产的规划方面我国目前往往是由少数专家讨论决定,没有引进社区参与机制,未广泛征求社区居民对遗产地基础设施、环境、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其次文化遗产在开发的过程中往往有专业的投资管理公司介入,由于缺少与社区居民的互动,开发的收益大部分流入了遗产的经营者,社区居民还处于贫困的状态。再次,在古村镇文化遗产的保护中,社区居民不仅需要保护他们物化的传统形态,也向往现代的生活方式,社区参与机制影响着社区居民对遗产公平性的感知和保护遗产的积极性。

1.4 文化遗产保护区最少干预原则与开发现代游览设施的悖论

最少干预性保护原则是《威尼斯宪章》中首先提出的,旨在对传统建筑进行修复时,以最少干预的方式进行,但是对文化遗产的修复以及为了使文化遗产对现代人具有可读性,在修葺和利用现代技术和游览设施上存在着对文化遗产不同程度的干预。

2 国外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措施

2.1政府保护世界遗产的多样化措施

(1)设置“世界遗产城市奖”,鼓励地方政府保护遗产

西班牙是仅次于意大利的世界遗产第二大国,为鼓励地方保护世界遗产,西班牙政府设立了“世界遗产城市奖”,评判的标准是文化遗产项目的内容和执行质量,以及是否与外部环境、城市形象十分融合,是否使历史遗迹重新得到社会关注,是否对其他遗迹的保存修复有借鉴作用[1]。奖项名额有两个,奖金共24,040欧元。

(2)多元化投资机制保护遗产

意大利政府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资金方面,采用国家财政拨款、吸收私人投资以及社会公益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投资机制,私人资本的介入包括“资助文化产业优惠法”、“文化遗产和可持续旅游交易所”等,并从1997年起专设文物彩票,每年从彩票收入中按比例增拨1.5亿欧元用于文物保护[2]。

(3)维护遗产旅游的和谐环境

柬埔寨政府在遗产景区的管理中以提供公共服务、咨询服务及稳定和谐的社会旅游环境为己任,在每一个宾馆、餐厅、公共服务点免费向游客提供包括餐厅、宾馆价格、服务质量的对比、体验项目的特点、价格、交通的组织等的解说小册子,而且一般提供3—4中语言服务。

2.2 多种措施与遗产地周边居民互动

国外对社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研究的较早,早在1980年Seeking就指出“一个真实合理的旅游规划中必须依靠普通社区居民和私营机构、非盈利组织的多方参与[3]”而我国对社区参与的研究多侧重于旅游扶贫理论的研究,社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不强,参与性行动更少。

(1)英国哈德良长城与周边居民互动的措施[4]

①利用解说系统促进遗产保护和社区发展,通过解说系统让游客知道去周边乡村哪里购物、就餐、停留。

②促进地方利益最大化,包括向游客推广当地服务业的项目,雇佣当地人才,发展新行业和地方供应链,提高社区经济可持续的能力。

③培养社区居民主权感和认同感,包括加强与当地居民沟通,使其理解管理者的意图,通过促销遗产景观和品牌来增加收入,激励社区居民对遗产的认同。

④鼓励居民成为遗产景观的保护者,实施自愿土地管理计划,把商品补贴变为景观的管理费,鼓励遗产地实现多元化发展。

⑤为地方教育提供各种机会,发展“教育和信息”项目,从小培养遗产保护意识,为地方教育提供了广泛的机会。

(2)柬埔寨对社区利益的重视

柬埔寨主管部门将文化遗产旅游收入的20%作为当地居民文化遗产保护、补贴以及教育的基金,并且鼓励当地人从事第三产业的服务,在吸引投资方面优先考虑当地人的投资和就业需要,外来投资者也必须以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岗位为前提。

2.3 保证文化遗产景观原始、自然、和谐的状态

在对文化遗产的最少干预方面,各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1)保持原真性

意大利首先提出了对文化遗产原真性的整体保护原则,不仅保护建筑物本身,还要保存它的生活方式和文化氛围,在对文化遗产的修葺方面,强调新修补处必须与原文物有明顯区别,形传统与现代的经典对话,并且要求尽量使用传统材料特别是文物原来的材料。

(2)保持原始性

柬埔寨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更加注重对原生态的保护和对自然的尊重,对文化遗产的修葺严格按照本来面目,并且认为文化遗产的旅游是一种体验文化遗产的生活方式,需要具备生活的各种要素,绝不干涉遗产地居民的生活方式,更不会为了保护遗产而将居民整体搬迁。

(3)保持生态性

美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更侧重于对景观的保护,针对遗产保护的法律认为国家公园和历史文化遗产地是国民欣赏自然和精神活动的场所,是激发爱国主义激情的神圣之地,严格禁止在遗产地修建索道,除了必要的公路外,严格限制其他机动交通。

以上是国外对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举措的分析,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げ慰嘉南:

[1] 肖锡维.西班牙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及其工作启示[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006,04.

[2] 张国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机制研究[D].复旦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009,04.

[3] Potts, T., and R. Harrell . Enhancing Communities for Sustainability: A Travel Ecology Approach. Tourism Analysis 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篇4

毛绣工艺作品是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目前国内仅存的祭祀礼仪的民族手工技艺,技艺的唯一继承人——萧掌柜,中国高级工艺师。继承其父毛绣技艺,创造了单面植、双面植和无底稿植制作品技法,使毛绣这一濒危绝迹的技艺重新焕发出艺术的光彩!

毛绣工艺工艺作品是利用动物皮毛中的锋毛(退绒),在传统的纱网上栽植出的各种动物图案,其作品写实、立体、鲜活、粗矿,能够真实再现动物的原生状态,具有较强的艺术张力和视觉冲击力,被誉为“平面标本”。

该工艺产品规格品种多,适宜居家客厅、办公场所、会议室、宾馆饭店等的装饰,可作为高档礼品走亲访友。产品由萧掌柜大师亲自制作,远销蒙古国、俄罗斯、日本、韩国、法国、意大利等十多个国家及国内许多地区。

地址:中国内蒙古察右后旗察哈尔民族工艺协会

中国内蒙古察右后旗企业家协会

联系人:赵海平(企业家协会会长)

联系☏:******

保护徐州文化遗产 篇5

近几年来,通过全市文化工作者认真执着的追求和艰苦细致的工作,基本摸清了全市文化遗产资源家底,普查整理出了一批重要的文化遗产项目,建立了基本完备的文化遗产资源档案,编辑出版了一批重要文献。这些都为徐州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那么如何 才能进一步保护?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徐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4年,成立了徐州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徐州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和徐州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中心,对徐州市民族民间文化做了一定的调查了解,并出版了一批文献。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后,我市在原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机构的基础上,成立了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各县(市)、区先后成立了相应的专业机构,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网络基本健全,为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是,加大经费投入,强化政策保障。自2005年以来,徐州市政府坚持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宣传文化建设的整体规划,实行统一筹划,统一部署,设立了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并逐年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投入。截至2009年7月底,徐州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已累计下拨专项资金360余万元。仅徐州市人民政府5年内就划拨专款240余万元,用于全市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收集整理、研究、宣传、保护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以及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活动的开展。2006年,徐州市出台文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设立每年不低于10万元的专项资金。各级切实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摆上了重要位置。市文化局还专门将原云龙区文化馆办公楼无偿划拨给徐州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作为办公场所,并先后投入50余万元,用于保护中心购置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微机、打印机、非线性视频编辑机等“文化遗产”普查、申报和数据库建立所需的先进设备。仅市文化局每年拨付给保护中心的日常办公经费就达5万多元,有效保证了日常运行经费开支。2009年上半年,各县(市)区还专门下拨了“文化遗产”普查资料汇编专项经费。各级的财政支持,有力地保证了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是,加强专业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培养一批高素质的 “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是高质量完成“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任务的根本保证。为有效指导全市“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高标准完成全市 “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全市共组织普查培训班56期,培训人员达2525人次,参与的社会力量达到32000余人。仅徐州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就先后派遣21人次参加了省和国家组织的文化遗产普查培训,并选派周光雷同志到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学习锻炼5个多月。仅市文化局组织全市的业务培训班就达8期,并召开了3期现场会,共发放培训资料2万余册。

与此同时,市文化局还可以经常邀请国家、省、市有关专家和老艺人授课,现场指导工作。先后多次邀请了省文化厅社文处负责 文化遗产工作的领导和省文化遗产专家徐艺乙教授为我们授课;2008年4月,市文化局邀请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常务副主任张

庆善同志,就文化项目申报工作实施了具体的业务指导和帮带。通过经常性的业务学习、适时组织业务考核、不断组织业务培训,全市从事文化遗产保护专业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进一步丰富、工作能力进一步增强。

四是,实施科学指导,提高工作实效。为扎实推进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徐州市文化局一方面注重树立典型,强化典型引路;另一方面加强跟踪调度,搞好督察指导。为顺利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我市先后召开了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部署会、推进会、经验交流会和现场会等。

2009年4月,徐州市文化局下发了《关于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汇编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采取了分片包干、分项会审等方法,积极组织各地开展普查工作 “回头看”,做到“不漏一村一社、不丢一类一项”。仅巡回检查、辅导各县(市)、区普查资料汇编工作,平均每个县(市)、区达到4次以上,并先后举办了3期辅导培训班、召开了1次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汇编工作现场会、组织了1次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汇编》书稿会审和多次调阅修订。徐州市“非遗”普查工作始终走在了全省前列。2008年 10月,江苏省文化厅在徐州市邳州召开了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现场会,徐州经验在全省得到了大力推广。

五是,加强传承工作,扩大社会影响。市政府和文化部门一方面积极鼓励、资助或推荐文化遗产项目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或国际上的有关展演、比赛,多渠道培育市场,积极拓展生存空间;另一方面对代表性传承人,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积极鼓励民族民间艺人带徒授艺,加强传承人队伍建设,培养青少年兴趣,使民族民间艺术绝技后继有人。

2006年以来,充分利用每年的“文化遗产日”和重大节日举办各类“非遗”项目的展览、展演等活动,并把“非遗”项目传承工作纳入课堂教学、纳入“送文化”下乡活动之中。经常组织指导 “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传习所和“非遗”项目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同时,积极组织非遗项目传承人参加国内外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演活动。2005年,在江苏省第二届文物节———绝技展上,徐州市精选的150余件展品受到了与会领导及观众的青睐和好评,被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授予优秀设计、创意奖;2008年,组织全市71件摄影作品参加江苏省文化遗产摄影大展,其中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摄影作品获得了2个银奖,5个入选奖。王桂英的剪纸艺术曾被上海电视台与徐州电视台联合录制成专题;剪纸艺人张丽君曾获得首届中国民间雕刻、剪纸大赛金奖及江苏省工艺美术最高奖“大阿福奖”;还有剪纸艺人陈永年、石雕艺人岳喜明、“中华巧女”张桂英等,其作品曾多次获国内、国际大奖,被国内外博物馆、美术馆及个人购买、收藏的作品不计其数,为省和国家赢得了较高的荣誉。

此外,徐州市文化遗产的保护还应该遵循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文化遗产保护的完整性原则,文化遗产保护的永续性原则。

保护文化遗产作文 篇6

长城又称万里长城,主要分布在河北、北京、天津、山西、陕西等十五个省市区,全场8000多公里。它高约8米,大概有3—4层楼那么高。宽5—6米,五、六匹马可以一并而行。长城的上的景点数不胜数,比较著名的景点有山海关、嘉峪关、九门口长城、八达岭长城、镇北台长城等。现在保存最好的长城,主要是位于北京的八达岭长城,它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是中国古代伟大的防御工程,万里长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明长城的一个隘口。

长城修筑的历史可上溯到西周时期,发生在西周的著名典故“烽火戏诸侯”就源于此。春秋战国时期的列国争霸,互相防守,使得长城的的修筑进入第一次高潮。历史上最大规模开始修建长城并将长城连成一线是在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此后历代都在不断修建,最后大规模修建长城的朝代是明朝,因此我们现在看见的长城大多数是明朝修建的。长城之东向西,东起山海关,西至嘉峪关。它的主要作用是作为中原王朝防备北方游牧民族入侵的屏障。

长城的地基全是由千余斤重的花岗岩砌成。哨岗全都采用大型城砖用糯米灰浆砌筑,其重量达到了千余斤。很难想象在科技并不发达的古代,中国劳动人民竟能用自己的血肉之躯铸就了这万里长城。走在长城之上,一座座绵延起伏的山峰,一棵棵参天大树,那磅礴恢弘的气势不禁让人对它产生敬畏之情它是中华民族勤劳勇敢和高度智慧的结晶。它坐落在崇山峻岭中,迂回曲折。它历尽沧桑,是中国古代历史的见证人和博物馆,它抵御外族的侵略,见证过中华民族的的战争和和平,祖国的分裂和统一。

中国幅员辽阔,拥有众多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世界各国朋友来到中国后,最喜欢去参观游览的地方就是长城。“不到长城非好汉”这句名言让长城举世闻名,世界上各个国家的人们都知道它。就连其他国家的领导人,来到中国后都专程去游览长城,由此可见长城的魅力是多么的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 篇7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它具有历史、文化、科学、审美、经济等多方面价值,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具有独特的价值与意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解说概况

(一)发展现状

截至2015年底中国已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30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664项,然而在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解说方面的研究却存在极大不足,甚至未有一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有完善的公开解说体系。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多重视申报环节,在解说展示与传承发展等方面的工作做得甚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征与深厚底蕴使得其在识别、解说与保护等诸多方面存在一定难度,解说既是建立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之上的必要展现形式,同时在对遗产的保护中也扮演着尤为重要的角色。

(二)研究现状

解说作为一种重要的遗产保护策略,已得到国外广大学者的关注与认同,其作用也正日益被遗产地管理者所重视。目前国内关于解说的理论研究匮乏,已有文献多是从旅游解说系统的规划与设计角度进行案例研究。

对于包含于遗产解说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解说,当前学界的研究仍较为薄弱,尤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解说方面更是几近于无。笔者通过中国知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解说”两词同时进行篇名与关键词检索,结果显示均为空白。此外,检索还发现目前也极少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解说理论进行归纳与分析的相关文献。因此,本文拟在现有相关领域理论基础上,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类遗产旅游资源解说为切入展开初步整理与探究。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解说探究

(一)解说理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活态性、传承性等特征,这决定其解说理念、方式等必然与其他遗产旅游资源不同。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上的不可视,使得其必须借助一定物质载体为人们所感知,反映出内在的精神、价值与意义,实现从无形到有形的转化;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简单的静态遗存,而是活态且完整的文化形式与过程,它的核心内涵与人的行为活动密切相关,需要通过人来诠释与演绎;再次,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随时空变迁不断传承与发展,但其最为本质的原真性必须得到忠实呈现,要充分考虑其产生与存在的社会、文化、自然背景环境,探索原存脉络,在时空情境转变的现实下尽量将对其文化原真性的损害降至最低;最后,要实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与保护,增强文化吸引力是必不可少的,必须一改以往单向解说的方式,使之与旅游者产生交互,非物质文化遗产源自于人而继承于人,只有增入人类行为的元素才能更具生命力,更持久地传承与发展。

(二)解说方式

1、实物解说

实物解说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或衍生体,给旅游者一种直观具体的认识,当然它也存在明显不足,参观者对所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和内涵难以充分认识。这种解说方式简单直接,但需要配合其他的手段与方式,以达到完整而全面的呈现。

2、还原解说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空间中的原生环境进行复原,通过模型以及各种道具还原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时的场景,再现周围环境、人物状态、空间形式等,帮助旅游者更好地理解其源起与发展,为之创造身临其境之感,让其真切体验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

3、展演解说

在还原场景的基础上融入人的因素,表演与展示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情节与内容,以动态表演方式生动诠释。这类解说尤其适于传统表演艺术、手工艺等具有很强展演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这类遗产旅游资源的吸引力。

4、数字解说

以信息技术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照片、录音和录像等资料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制作并展示传播。通过新技术与新媒介的综合运用,使解说活动更具交互性与创造性;增强多感官表现力,增进旅游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与接受程度。同时利用虚拟化场景,还原并展示出濒于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实现对珍贵遗产保护的同时,兼顾其静态传承与动态发展。

四、结语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解说探究能更好地为旅游者创造理解、欣赏和享受这些文化资源的机会,有助于提高对其的认可、尊重与保护意识;还将影响遗产旅游体验质量,提升旅游者的精神体验,并促进遗产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篇8

关键词:处境堪忧 存在问题 合理建议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境堪忧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界定,人类文化遗产可概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文化遗址、遗存、文物、文献等;一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以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技艺、技巧和瞬间表现形式传承的文化遗存,是民俗文化、民间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传承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口耳相传,诉诸视听而疏于记录和固态化。因而常常是转瞬即逝的,不可再生的。一旦消亡或流失,在落后的记录手段和技术条件下,基本无法恢复或再生。这就意味着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丰富,但也很脆弱。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整理和保护行动落后于它的消亡速度,呈现出岌岌可危的现状,如民间戏曲、戏剧在衰落,年画、剪纸、皮影正在逐渐消失。而与此同时,中华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正吸引着世界目光。无论是“中国京剧欧洲行”的顺利开展,昆曲和古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口头文化遗产”名录,还是《卧虎藏龙》获奥斯卡奖项,都说明了中华民族文化的魅力所在。但是就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得到越来越多世界认同的同时,许多的国家将许多本属于我国的文化遗产纳入本国家的文化产业战略,对这一宝贵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从已经久远的“敦煌”艺术的流失,景泰蓝、宣纸技术被窃,到近年来美国《花木兰》的高上座率,韩国的皇家音乐“申遗”(韩方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时,明确说明该项艺术源自中国),以及韩国欲夺我们的“端午节”申请世界文化遗产,少林商标在美国抢注等事件屡屡发生,这在说明中国非物质文化独特地位的同时,也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我们行动迟缓,一些优秀的文化遗产将被他人“端走”,我国优秀的文化将被肢解。

二、在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存在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确定了对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的民间艺术工作给予扶持的方针。各地政府对保护、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积极行动,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近些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开展起来。但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普查力度不大。由于民间文化历史悠久、种类繁多,加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长期不被重视,政府部门的普查工作力度不大,至今对于我们民间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状况、存在种类数量和消失的状况等认识不清,缺乏深入和广泛的了解。二是保护文化遗产的观念滞后,资金技术贫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缺乏正确的开发利用。如由于得不到政府的支持,资金不足,一些小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的文化产业,在艰难的环境中自生自灭。旅游市场对民间艺术遗产庸俗化的廉价开发,对社会造成文化误导和原生态破坏。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法律保护依据。如对古代的科技、工艺、音乐、舞蹈、历史声音、历史图像、民族文物、民俗文物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没有科学的界定和权威的说明,也未能列入《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之下。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四是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及人才的培养,传承渠道不畅。教育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重视和价值认知,教育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脱节。如大学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学科极度缺乏,不能培养提供保护文化遗产所需的社会人才。公民尤其是年轻一代越来越远离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如果我们的下一代生活在充斥着网络、选秀、圣诞节的环境中,而丧失了对民族文化的关注的热爱,中华民族五千年绵延不断的民族民间文化将面临断裂的危险。

三、关于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

(一) 各级政府要给予足够的认识与支持,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是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高度重视,方向明确,把保护和开发优秀非巷质文化遗产作为发展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尽快成立鉴定和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审查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分阶段制定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长远规划,编制中国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三是要尽快制定“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和“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纳入法律轨道。四是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地方与地方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五是各级政府应将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切实支持。

(二) 实行分级保护制度,负责统一协调、指导保护工作一是地方政府应明确实施保护单位及各自权利和责任,负责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二是要建立专项的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基金,帮助一些地区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遇到的资金困难问题;三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体制尚未系统建立之前,由文化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三) 培训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接人才队伍一是在相应的高校增设有关方面的专业学科,招收此类专业的学生,其中包括本科生、代培生、进修生等;二是将民间艺术列入大学艺术教育,在中小学各个学段开设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课程,从小孩子开始培养他们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三是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队伍中,要吸收文化人类学家和民俗学家,以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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