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工资薪金申报流程

2024-04-17

个人工资薪金申报流程(通用7篇)

个人工资薪金申报流程 篇1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的收入额计算,包含“年工资所得”和“年业绩津贴所得”。

(1)年工资所得查询:在计财处网站点击“财务查询”登录 “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点击“财务查询系统”,然后点击“我的工资” “年份”输入“2014”,查询获得数据:

年工资所得=年岗位工资+年薪级工资+年地补+年教护龄津贴+年教护10%+年岗位津贴+年博士津贴+年住房公积金补贴+年单位公积金-年公积金25% 年公积金25%=(年岗位工资+年薪级工资+年地补+年保留补+年教护龄津贴+年教护10%+年价格补贴+年养老补贴+年住房公积金补贴+年岗位津贴)×25%(2)在计财处网站点击“财务查询”登录 “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点击“财务查询系统”,然后点击“个人工资”中的“其他发放”,获得数据:

年业绩津贴所得=业绩津贴―津贴扣公积金 职工年业绩津贴所得也可在本单位查询。

2、应纳税所得额=年所得额—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按12个月计算)

3、应纳税额=年工资所得税+年津贴所得税

4、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是690100087

个人工资薪金申报流程 篇2

个人所得税,是以所得人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纯收入) 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种自1799年诞生于英国,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种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先后通过六次修订,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二、对个人所得税的分项

根据取得收入对象的不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分为11项: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排在首位,不同项目的所得适用不同的规定税率。

三、“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是以工资、薪金所得为基础,扣除允许减除费用(“五险一金”+减除费用标准)后按适用税率,由支付单位或者个人按月计算代扣代缴(于扣税次月十五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与缴纳)。另外,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薪超过十二万的,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五险、一金”

在计算“工资、薪金”个税时准予扣除的“五险、一金”,是按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和比例计算并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的部分不得扣除。

(三)“工资、薪金”的减除费用标准

我国现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采用“定额扣除法”, “减除费用标准”也叫“免征额”,就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用交税的部分。根据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对于“工资、薪金”中该扣除标准先后调整了四次:从1980年9月起到2005年12月底是800元/月;从2006年1月1日起到2008年2月底,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从2008年3月1日起到2011年8月底,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四)“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到45%)修改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到45%),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月),以下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五)“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工薪员工每月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免征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六)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各单位发放员工一次性年终奖个人所得说的计算方法是:将一次性发放总额除以12得出适用税率,然后用一次性总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速算扣除数,但是我们这时应注意两种情况:一是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应补至起征点后再按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例如,某员工今年12月工资所得为1800元工资,年终奖为15000元,该员工应缴纳税额为(15000-1700)*3%=399元。二是尽量避免发放“盲区”数据的现象,年终奖的六大税率“盲区”列表:

上表计算了一次性年终奖“盲区”起点与临界点的差异,该差异说明了“盲区”数据是企业员工得不偿失的区间。

例1,年终奖为18001元的员工要比年终奖为18000元的员工少得1154.1元,因为18000元适用所得税税率是3%,而18001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是10%,具体计算:18001-(18001*10%-105)=18001-1695.1=16305.9元、18000-18000*3%=18000-540=17460元、17460-16305.9=1154.1元。

四、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较低纳税额的测算思考

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本人站在工薪阶层自身利益角度,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进行浅显的思考。

基于国家规定免税项目可确定(“五险一金”都是以上年度工资基数按规定比例扣除),费用扣除标准固定(现行税法规定为3500元/月), 所以对年度工资、薪金总额固定或可预计的情况下,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可测算最低纳税额。测算思路:1根据规定年终奖可摊至12个月及临界点等特点合理确定年终奖金最高限额,2根据全年应发工资总额-年终奖-“五险一金”-全年费用扣除标准42000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3根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除以12个月得出月应纳税所得,并据此找到其最高适用税率,4设立适用最高税率为y的一个一元一次函数:适用税率对应的最高限额*y+低一档税率对应的最高限额*(12-y)=应税所得-年终奖求出适用的最高税率月数和最低税率月数,5综合以上各步骤计算其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例2,某单位某员工2013年应发工资总额为212628元、免税项目 (“五险一金”)27845元、当年实际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21548.36元。2013年实行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月,根据以上测算思路,按现行所得税法计算其全年较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预计年底奖金为54000元,2根据应发工资总额212628-年终奖54000-五险一金27845-费用扣除标准42000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8783元,3根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88783元÷12得月纳税所得7398.58元并找到其最高适用税率为20%,420%对应的最高限额为9000元,据此设12个月中有y个月为9000元,则9000y+4500(12-y)=88783得出y为8,5(9000*20%-555)*8+(4500*10%-105)*3+(3283*10%-105)+一次性年终奖应纳税(54000*10%-105)=16513.3元。由此可以得出该员工2013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21548.36元与上述测算公式计算结果16513.3相差5035.06元。

五、目前存在的问题

首先,企业劳资管理部门对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学习不到位或者没有得到高度重视;其次,劳资与各业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不能将员工工资进行统筹性的安排与发放,甚至没有考虑到怎样合法的基础上合理(如:补发与补扣的同步、临界点、盲区应用等)地发放员工工资、奖金,从而不能达到单位与员工的最佳互赢。

工资、薪金方面尚未实行全面预算管控到员工个人,目前只有部分单位负责人实行年薪制,但因为劳资管理部门不重视或者不熟悉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法律知识,没能有效地利用个税方面相关政策,不能充分发挥有关法律知识的主动性与能动作用。

例3:2012年12月某单位某领导发放一次性年终奖109900元,扣除个人所得税26470元,实际得到的奖金是83430元;如果该单位劳资部门熟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以及一次性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避免奖金“盲区”,充分发挥临界点的能动作用,将该领导的年终奖发放额定为108000元,那么扣除的个人所得税为21045元,实际得到的奖金是86955元,比83430元多得3525元,同时还为单位节省工资基金1900元。

六、改进思路与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学习

各单位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各业务部门应当熟练掌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业务有关的各知识点,并且要做到学以致用。法律法规所禁止事项的坚决不能做,对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我们就应该正确利用。

(二)改进工资、薪金分配机制

基于学法、懂法、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工资、薪金分配机制、实行全方位预算管理。各单位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定员、定岗、定薪的劳动用工制度,根据单位绩效管理可以实行阶梯式(如:根据单位经营收入高低确定淡、旺季差异)工资发放方式,从而达到依法纳税的同时、使员工得到应得的较高的报酬。

(三)进一步加强各部门的沟通

各单位薪酬管理部门应加强与财务部门的衔接与沟通,及时掌握个人所得税方面法律法规的相关政策以及政策变更信息;加强与各用人部门之间的沟通,随时了解其各部门员工的劳动绩效与奖惩情况,便于统筹工资发放,避免无预算无计划、突击性发放工资、奖金的行为发生。

(四)依法、依规纳税,合法合理避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利益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各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法律意识,在依法、依规从严治企的同时,紧握纳税光荣的旗帜,本着以人为本、按劳分配的原则,想员工所想,加强“工资、薪金”机制建设与改革,统筹分配员工工资、奖金,合法、合理算税与纳税,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谈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篇3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平时按月发放的工资、数月奖金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笔者就其中的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问题谈一些看法。

按照税法规定,个人所得中,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你取得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要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适应的税额,工资越高,要纳的税也就越多。因此,要降低税负,可以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

一、通过实行双薪制降低税负

根据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指按国家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1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该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必要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是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薪所得不足1600元的,应该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16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的应纳所得税额具体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收入-1600)×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张三每月工薪收入5200元,扣除1600元后为3600元,应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第三级,相对应的税率是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具体算式为:

(5200-1600)×15%-125=415元

张三在此收入水平下,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4980(415×12)元。但如果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对职工实行“双薪制”,情况就会有所变化。

例2:张三每月工薪收入4800元,年终时另外取得一个月的工资4800元作为“双薪”,全年收入水平不变。他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每月应纳税额=(4800-1600)×15%-125=355元

“双薪”应纳税额=4800×15%-125=595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55×12+595)=4855元

可见,例2虽然全年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与例1一样,企业没有增加工资支出,但实行双薪制,比不实行双薪制为职工节约了125元的税款。“企业可以通过实行双薪制,为职工节约税款”,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呢?让我们再看一个例子。

例3:张三每月工薪收入3600元。

企业不实行双薪制时:

每月应纳税额=(3600-1600)×10%-25=175元

全年应纳税额=175×12=2100元

企业实行双薪制时:(双薪为3415.58=3600×12÷13)

每月应纳税额=(3323.08-1600)×10%-25=147.31元

“双薪”应纳税额=3323.08×15%-125=373.46元

全年应纳税额=(147.31×12+373.46)=2141.18元

即实行双薪制反而会使职工多缴41.18元的个人所得税。那么每月的工资薪金多少时,实行双薪制才能节约税款呢?通过演算发现,3675元是一个转折点(演算过程略),在每月的工资薪金为3675元时,无论是否实行双薪制,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都是一样的。当每月的工资薪金少于3675元时,实行双薪制就不能起到节约税款的作用,反而会使职工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结论一:当职工每月的工资薪金超过3675元时,企业实行双薪制,可以为职工节约税款。

二、通过合理安排月工资、薪金及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节约税款

所谓年终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员工发放的一次性资金。当然也包括我们俗称的年终加薪以及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

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适用税率的确认方法是,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各项工资性收入小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先减去“雇员当月工资收入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以其余额除以全年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用一次性奖金收入减去“差额数”后的余额与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二是如果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各项工资性收入大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则全年一次性奖金直接除以全年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用一次性奖金收入与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一)合理安排月工资、薪金的发放

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是职工的主要收入,那么,月工资薪金的发放方式是否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呢?我们来看一道例题。

例4:方式一:张三月工资收入7800元,全年收入93600元。则张三每月应纳税额=(7800-1600)×20%-375=865元

全年应纳税额=865×12=10380元

方式二:张三月工资收入68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2000元,全年收入不变。则张三每月应纳税额=(6800-1600)×20%

-375=66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12000×10%-25=1175元(税率按12000/12=1000确定)

全年应纳税额=665×12+1175=9155元

由例4可见,虽然张三全年总收入不变,但方式二比方式一节约税款1225元。税款降低的关键在于,将部分月工资集中在年底发放,使这一部分收入(12000元)适用的税率由20%降低为10%。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结论二:将月工资分离出一部分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可以节约税款。

那税负是否还可以进一步降低,到底分离出多少工资才是最优选择呢?下面的例子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例5:张三每月工资收入58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24000元,全年入仍为93600元。则张三每月应纳税额

=(5800-1600)×15%-125=50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24000×10%-25=2375元(税率按24000/12=2000确定)

全年应纳税额=505×12+2375=8435元

这样安排月工资和年终奖,又使税负降低了720元。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这是因为充分利用了年终奖10%的低税率,将例4方式二中的月工资,又分离出1000元(全年共12000元)作为年终奖,使这12000元的适用税率由15%降低到10%。所以,要想使税负降到最低,就要最大限度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低税率,这就要求年终奖金满足:年终一次性奖金/12≤2000(临界值)。如果年终奖超过临界值,反而会增加税负,如例5中年终奖为25200元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为9535元。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

结论三:如果月工资的适用税率高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应充分利用低税率,使年终一次性奖金与12的商数尽量接近该档税率的临界值,当商数与临界值相等时,税负最低。

(二)合理安排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

上面的结论是建立在假设原先没有年终奖的基础上的。其实,大多数单位都会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员工发放年终一次性资金。对年终奖进行合理筹划,同样能起到有效降低税负的作用。

例6:方式一: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

张三每月工资收入49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全年收入为94800元。

每月应纳税额=(4900-1600)×15%-125=370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36000×15%-125=5275元(税率按36000/12=3000确定)

全年应纳税额=370×12+5275=9715元

方式二:张三月工资为4900元,每月奖金15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8000元,全年收入94800元。

每月應纳税额=(4900+1500-1600)×15%-125=59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18000×10%-25=1775元(税率按18000/12=1500确定)

全年应纳税额=595×12+1775=8915元

例6中,方式二比方式一少缴税800元,这是因为将部分奖金于每月发放,可以减少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金额,从而使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降低一个级次,由15%降低至10%,而每月收入并没有因为增加了这部分奖金而适用更高税率。

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再次改变年终奖的发放方式。

方式三:张三每月工资为4900元,每月奖金10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24000元,全年收入94800元。

每月应纳税额=(4900+1000-1600)×15%-125=520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24000×10%-25=2375元(税率按24000/12=2000确定)

全年应纳税额=520×12+2375=8615元

通过进一步改变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又使税负降低了300元。像例5一样,这种节税效果同样是因为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年终奖10%的低税率,因此也就进一步验证了结论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工资、薪金的发放时间和金额,减轻税负。同时,由于税法不是一成不变的,有些方法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我们应该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依法纳税,合理避税。

个人工资薪金申报流程 篇4

专业论文

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思考 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思考

【摘要】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的税种之一,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直接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本文以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其概念、实质以及理论依据的基础上,指出确立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赋税能力

一、费用扣除标准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依据

(一)基本概念

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简言之就是依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可以税前扣除的额度。费用扣除标准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为了获得收入而必须支付的必要的成本费用;二是为了维持本人及所负担人口的基本生活支出,即生计扣除;三是为了体现特定的社会目的的特别费用扣除。

费用扣除的实质是从所得中扣除不能反映纳税人真实赋税能力的部分。这一方面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亚当?斯密提出税收不可侵蚀资本原则,税收也不可侵蚀纳税人的生活成本。因此,个人所得税应该对净所得征税,而扣除标准则体现了征税的原则和初衷。费用扣除标准是为了反映纳税人的真实赋税能力而从所得中扣除的必要成本和费用。“必要”的含义是为取得所得所必须支付的成本和费用,即没有这部分成本和费用的支出,纳税人不可能取得相应的应税所得。

(二)理论依据

税收公平原则最早是由英国?威廉配第提出,被认为是现代税收的首要原则。税收公平是指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必须公平分配。即公平的税应该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正好是他们应该缴纳的数额。一般认为,公平原则包括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横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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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也称水平公平,是指负担能力相同的人承担相同的税负。纵向公平也称垂直公平,是指负担能力不同的人承担不同的税负。无论是那种公平,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税收负担的衡量。西方对此主要有两个观点,即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

受益原则即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中获得利益的多少,判定其应纳多少税或其税负为多大。但是由于从公共物品中受益难以具体计算,加上“搭便车”行为的不可避免,所以在实际中有很大局限性。

能力原则即根据纳税人的能力,判定其应纳税的多少或其税负的大小,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两种观点。“主观说”以纳税人因纳税而感受到的牺牲程度的大小做为测定其纳税能力的尺度。“客观说”则主张以纳税人的财富水平作为衡量标准,而财富通常又经常用收入、支出、财产作为标准。两种尺度各有利弊,我国目前是根据能力原则的“客观说”,主要依赖于收入水平作为标准衡量。

二、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税扣除标准的现状及问题

(一)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三种办法,其中工资薪金实行的是定额扣除的办法。1980年个税开征至今,扣除标准经历了三次调整,从每月的800元增加到现在的3500元。对于境内的外籍人员和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可以附加扣除1300元,即每月扣除4800元。

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扣除标准的作用在于通过调节税基,影响应税所得额,进而影响应纳税额。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能够真正的体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是一方面由于税收征管手段的落后,另一方面受到分类所得的课税模式的制约,我国目前单一的扣除标准不能实现最大限度的税收公平。

(二)扣除标准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的主要税种,其作用日益凸显,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其种种弊端也暴露出来,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国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虽然几经调整,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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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本质没有改变。标准化的扣除额,操作简单,易于管理,但是让不同经济境遇的人使用了统一的扣除标准,不符合按净所得征税的原则,有悖社会公平,不利于税收公平分配功能的发挥,其主要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费用扣除标准过于单一,很多因素未纳入考虑范围。“一刀切”的扣除方法,忽略了人与人之间在费用开支方面的差异。在当今社会条件下,住房、养老、失业、子女的教育、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纳税人的赋税能力,所以标准化的扣除额造成了不同的纳税人的税负不平衡。

2.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地区的消费水平的差异。由于我国城乡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消费水平有很大的差距,所以单一的扣除标准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他们的消费支出远远超过了扣除标准;在消费水平较低的地区人们的消费支出则低于扣除标准。这样的政策不仅减少了税收收入,而且不能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3.费用扣除标准缺乏弹性机制,没有科学的通胀调整或者工资指数化调整。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特别是通胀情况下,会产生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较重的情况。我国现在存在一定程度的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实际的消费水平会因为物价的上涨而受到影响。

4.费用扣除标准“内外有别”。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从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每个月附加扣除1300元,有悖社会公平。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WTO之后,我国经济有了飞速发展,外籍人员虽然在我国没有住所但是大部分时间居住在我国,与国人的消费支出没有很大的区别,应该实行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建议

(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扩大扣除范围,增加特殊扣除项目

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大额度的医疗费用支出、子女的教育支出、赡养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应纳入考虑范围。这几项的成本在最近几年有大幅度的增加,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纳税人的赋税能力,所以为了真正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应把其纳入扣除标准。

1.增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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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医疗费用支出的扣除

当下人们面临着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并且医疗保险尚未实现全覆盖,加之身体状况的客观性,一些重大疾病的发生并非人们本身可以控制的,所以医疗支出对纳税人来说是不可避免的。国家可以根据纳税人医疗支出在收入中的比例制定合理的扣除额,对于一次性医疗支出或者一年内连续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支出予以在税前扣除。

2.子女的教育支出应予以考虑

在越来越重视教育的背景下,大学不断扩招,接受大学教育的人数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国家对九年义务教育实行免收学费的政策,但是对于高等教育还没有太多的优惠政策,所以子女的教育支出对于纳税人来说不可忽视。具体来说可以考虑每个家庭接受高等教育的子女数量来规定一定的扣除比例,高等教育又可以进一步限定为本科及其以上。

3.增加赡养老人的支出

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上而且也是法律上的责任,是纳税人不可避免的一项义务。加之计划生育和老龄化的出现,很多所谓的“421”家庭不断涌现,即一个纳税人需要负担的不止是一个老人的赡养义务。此外,我国目前关于养老方面的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也使得赡养负担加重,赡养支出增加。一般来说,应根据被赡养人数的多少来制定相应的费用扣除标准。因此对赡养人的界定是必要的。赡养人应该是纳税人的父母或者是直接生活在一起的亲属,并且他们没有经济来源或者收入很低,不能负担自己的基本生活,一半以上的基本支出是纳税人来负担的。

4.将住房利息支出纳入税前扣除范围

在房价节节攀升的今天,住房利息支出已经成为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一项重要的生活开支。在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大中城市,全款买房成为富人的专利,中低收入家庭则只能选择贷款买房,成为所谓的“房奴”。因此,从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出发,把住房利息支出纳入扣除标准是合理且必要的。在扣除标准上应该对住房的数量加以限制,结合我国现状,规定只能对一套长期性居住用的贷款利息予以税前扣除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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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费用扣除标准应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因地制宜,实现扣除标准的区域化

考虑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但是为了制度简便易行,不易设置过多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程度,区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每个地区实行统一的扣除标准,或者对费用扣除标准规定一个上下浮动区间,各地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在区间内进行选择。

(三)费用扣除应该与CPI挂钩,实现扣除标准的动态化

目前的扣除标准缺乏与相应的经济指标的联动机制,所以只能通过频繁的调整立法来解决这一问题。这样不利于税法的稳定性,需要支付很大的立法成本,不是长久之计。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扣除标准实行指数化调节。随着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将扣除标准与CPI和通货膨胀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扣除标准与生活成本的同步调整。因此,需要规定一个条件,即通货膨胀满足什么条件时才可以对扣除标准实行动态化调整,这样不仅能较好的反应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而且能在保证税法稳定性的同时,确保费用扣除标准与经济发展的适应性。

(四)费用扣除标准应该内外统一,废除附加扣除的规定

附加扣除标准由最初的3200元到2006年的2800元,再到2011年的1300元,虽然没有取消,但那是也在逐渐降低。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应该废除附加扣除的规定,使得本国公民与外籍人员在同等的环境中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从税收公平角度出发,不应给予其类似的“超国民待遇”,实行统一的扣除标准。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2]石坚.关于改革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建议[J].财政研究,2010,7.[3]吴旭东,孙哲.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再思考[J].财政与税务,2012,1.[4]高培勇.税收热点面对面[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5]许晔,袁莉莉.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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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制度 篇5

一、目的: 建立合理而公正的薪资制度,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供公平的待遇、均等的机会,促进公司及员工的发展与成长。

二、薪资构成

1.薪资依岗位归等归级核薪。薪资由本薪、福利津贴组成。2.福利津贴:根据具体情况由公司另行规定;

三、与薪资有关的规定

1. 工资应通过自动转帐形式每月支付。发薪日是每月的5日,但如果该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发薪日应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2.公司依法从员工薪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个人应该承担社会保障金和公积金 3.公司实行员工收入保密制度。员工相互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讨论,打听,攀比收入状况;且不得向除人力资源部经理以外任何人透露个人收入状况。员工若对本人的收入有任何疑问,可向人力资源部经理查询。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员工,公司一经查实,予以记大过。

四、加班补偿

1.各部门对加班应严格控制,确需加班,应事先填《加班登记表》,经其主管核准后交与人力资源部备案,《加班登记表》是核发加班津贴或调休的主要依据。

1.1 加班津贴与调休的标准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假期工资发放

假期工资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法规、法令计算。

六、福利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公司将依法缴付由公司所应承担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

七、奖金 1.年终奖

为了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留住人才,公司会据年利润状况确定是否一次性发放年终奖励.八、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指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包括就餐、休息等时间。员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

九、计算办法

员工的制度工作日为21.75天,即每月满计算为21.75天。不足满勤者以实际出勤工作日计发工资。

每月应发工资=当月实际出勤工作日×当月日工资数额

日工资计算

日工资数额=当月标准工资数额÷21.75

十、试用期薪资

10.1、所有新入职的员工均需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

十一、假期薪资

11.1病假

员工每年享有十二天有薪病假为全薪病假。超出十二天部分的病假视为医疗期,享受医疗期待遇。医疗期期间工资的含义仅指基本工资。

11.2、工伤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1.3、其他有薪假

仅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分娩假、计划生育假、护理假:只享受基本工资;

年假、婚嫁、慰悼假、探亲假享受基本工资和生活津贴。

11.4、其他经公司批准的特殊假期,如外出培训等,只享受基本工资。

十二、事假

事假为无薪假,扣除请假当天的全部工资(按日工资核算)。

十三、代扣款项

13.2、个人所得税 根据有关规定执行。13.3、社会保险费

公司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其中有员工个人缴纳的部分,有公司代扣代缴。

13.4、其他符合政府明文规定的应代扣款项。

十四、其他:

14.1、对于实习生及临时工执行统一的标准工资。十五.附注:

15.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5.2本规定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在股东会。

(签章):

论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篇6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得。其所得来源地是, 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过去, 人们习惯于把工资和薪酬混为一谈, 实际上,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随着企业间人才争夺战的愈演愈烈, 工资和薪酬已演变成两个不同的概念。

薪酬制度包括5大内容:岗位工资、年终奖、人力资本持股、职务消费及福利补贴。岗位工资只代表薪酬中的一部分。年终奖是本着责权利对称的原则, 对在年终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部分给予的奖励。人力资本持股主要指期权和股权, 它强调差别, 区别于以社会保障为目的的员工持股, 后者还是一种大锅饭思路。职务消费指由职务引发的消费, 应计入薪酬制度中, 而目前许多国内企业把它计入会计制度, 会引出一大串弊病。对人力资本的福利补贴, 通常表现是为特殊人才购买种类齐全的各种保险。本文只就工资部分探讨。

二、工资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为5%~45%。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 (2008年3月1日前扣除额为1600) 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 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三、避税技巧

(一) 分拆年薪法

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如果年薪所得一次性发放, 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 将使用较高税率。这时, 如果采取“分摊法”, 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此法关键是要与公司沟通, 分次发放一次性年薪等收入。

[案例1]:小王2009年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3000元, 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奖金9000元, 那么, 按照规定, 他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为 (3000-2000) ×10%=100 (元) ;一次性奖金部分应纳税额为9000×20%-375=1425 (元) ;3月小李共应纳税为100+1425=1525 (元) 。2009年3月份, 小王同样还得缴纳100元的个人所得税, 这样小李2月、3月两个月共应纳税1525+50=1575 (元)

其实, 如果小王和公司老板进行一下沟通, 将奖金分为2月下发, 即2月、3月每月平均发放4500元, 这样, 小李2个月的纳税情况起了变化:

2月、3月应纳税额各为 (3000+4500-2000) ×20%-375=725 (元) 则2个月共应纳税725×2=1450元。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知道, 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可以使小李少缴纳税款1575-1450=125元。

(二) 转化福利法

如果将超过个人所得税免征额 (2000元) 的工资收入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支出, 这将减少了个人支出, 同时减少计税收入, 降低其个人所得税负担。关键是将一些每月的固定支出补贴采取实报实销方式由公司负担。其主要方法有: (1) 提供交通便利, 一部分工资以交通补贴形式发放; (2) 为职工提供周转房, 部分工资以住房补贴发放。

[案例2]:张经理每月工资为6000元, 每月需支付:房租补助2200元、交通费补助150元、电话费补助150元, 误餐费500元。除去以上生活开支, 张经理可动用收入为3000元。张经理每月应纳税额为 (6000-3000) ×15%-125=325元。

假如张经理和公司领导商定以上每月固定支出由公司采取实报实销方式负担, 而每月工资下调为3000元, 则每月应纳税额为 (3000-2000) ×10%-25=75元。经筹划后, 公司支出不变, 但张经理每月可节税325-75=250元, 全年共节税250×12=3000元。

(三) 合并分拆法 (主要针对工资与劳动报酬并存的情况)

我国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 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 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此法一般而言, 对较低收入者适用合并法, 对较高收入者适用分拆法。其关键是合理确定是否“受雇”。

[案例3]:刘老师2009年1月从单位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15000元。另外, 该月刘老师还为某生物制药公司提供技术服务, 获得收入20000元。

方法1:分拆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计算如下: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 (15000-2000) 元×20%-375=2225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0× (1-20%) ×20%=3200元, 该月刘老师共应纳税5425元 (2225元+3200元) 。

方法2:合并纳税。如果刘老师与该生物制药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 则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 而是合并纳入他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 陈先生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15000+20000-2000) 元×25%-1375元=6875元。

刘老师1月份共节税6875-5425=1450元, 可见, 对收入较高的用合并法更有利。

通过以上分析, 我们可以看到, 合理的避税节税可以明显增加我们的实际收入, 其宗旨是: (1) 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 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可用“分拆年薪法”; (2) 当适用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时, 应考虑避免适用税率档次爬升导致个人所得税支出加大, 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 增加扣除次数, 如, “转化福利法”和“分拆合并法”。

当然, 合理避税的方法不仅限于此, 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看看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看看自己是否适用减免税政策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应具有一定的节税意识, 但前提都是在税法允许的合理范围内, 毕竟, 避税不是逃税。充分利用税收政策, 做到既要依法纳税, 又不冤枉多缴税款, 实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四) 年终奖的发放比例调整避税策略

[案例4]:小李年薪为18万元。

(1) 若小李月工资1.5万元, 即他全年缴个人所得税[ (15000-2000) ×20%-375]×12=26700元;

(2) 若小李月工资5000元, 年终奖12万元, 即他全年缴个人所得税[ (5000-2000) ×15%-125]×12+ (120000×20%-375) =27525元;

(3) 若小李月工资10000元, 年终奖60000元, 即他全年缴个人所得税[ (10000-2000) ×20%-375]×12+ (60000×15%-125) =23575元。

从案例4的三种计算方法对比可知:方法 (3) 比方法 (1) 节税3125元;比方法 (2) 节税3950元。

(五) 年终奖的发放时间调整避税策略

国税发[2005]9号规定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除以12个月来确定适用税率和扣除额。但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时, 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后的余额。

[案例5]:小黄月薪是1800元, 2009年12月年终奖20000元。

(1) 若年终奖一次性发放, 即小黄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 (2000-1800) ]×10%-25=1955元;

(2) 若年终奖分12个月发放, 即每月发放1666.67元, 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1666.67+1800-2000) ×10%-25]×12=1460元。

如上两种方法对比, 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多缴税1955-1460=495元。

[案例6]:沿用案例5, 若小黄月工资9000元, 年终奖24000元; (1) 若年终奖一次性发放, 即小黄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9000-2000) ×20%-375]×12+ (24000×10%-25) =14675;

(2) 若年终奖分12个月发放, 即年终奖每月发放2000元, 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9000+2000-2000) ×20%-375]×12=17100元;

两种方法对比, 第二种方法比第一种方法多缴税17100-14675=2425元。

在案例5中, 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多缴税, 然而在案例6中, 第一种方法比第二种方法少缴税。从中可以得出结论年终奖发放时间的避税策略: (1) 当月工资低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时, 尽量将年终奖平均分配到每月发放; (2) 当月工资高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时, 这时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结论

个人所得税要达到合理避税, 必须考虑到很多因素。一般来说, 月工资与年终一次性奖金 (包括年终奖、年底双薪) 的比例应该调整到两者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接近时的节税效果更加明显。

摘要:随着近年来人们各类收入的增长达到一定水平, 给个人带来一系列有益的变化, 使个人的生活水平相应提高, 使人们开始重视个税的节税避税。近日, 越发严重的金融危机影响着每一个人, 特别是工薪阶层, 于是工薪收入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显得越发重要。

关键词:节税避税,个税,工薪收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注册会计师考试统一教材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3]企业管理出版社.合理避税与反避税操作技巧.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 2006.

个人工资薪金申报流程 篇7

关键词: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3.43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95-02

1980年我国五届人大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建立。个人所得税成为政府主要的收入调节工具,缴纳个人所得税成为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而工资、薪金所得是工薪阶层的主要收入,所得多少与其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寻求合法、合理的避税,已成为广大工薪阶层有效的理财手段之一。合理避税既现实,也必要,得到越来越多的工薪阶层的关注。

一、明确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范围,寻求合理避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结构分为7级,从3%—45%不等。

在明确了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范围后,更要清楚税法规定相关的免税和减税的范围。税法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按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这里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4、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5、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此外,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只有清楚地了解相关的税法免税和减税的规定,在取得相关收入时才能正确计算纳税。

税法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单位一般也是1:1的比例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各单位可根据各省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比率范围,确定合理的公积金比率,合理避税。但也要注意,公积金虽可避税,但在退休前不能随意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税法还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纳个人所得税。如我国税务总局在2008年针对汶川大地震曾发布规定,广大党员以“特殊党费”形式向灾区的捐款可以按有关规定,依法在税前扣除。

二、在理财中避税

目前,大多数工薪阶层仍以储蓄作为主要理财手段,储蓄存款占其流动资产的大头。但银行存款利率普遍偏低,再加上征收利息,使实际利率被压缩在更低的水平,资产储蓄实际价值可能不升反降。税法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由此可见,选择投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既遵守国家税法规定,又实现了合理避税,实为工薪阶层的一个好的增收渠道。如财政部公开发行的2012年第一期凭证式国债,3年期票面年利率5.58%,5年期票面年利率6.15%,分别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0.58和0.65个百分点。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且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三险一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计入个人收入,也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尽量足额缴纳三险一金。

三、提高公共福利支出,间接增加职工收入

税法规定,凡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等,均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若采用变通的方法,采用非货币形式,提高职工的公共福利支出,也可合法避税。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免费提供交通班车,免费用餐、免费发放制服、劳保用品,鼓励职工学习进修、培训等等。职工也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的实质,在发生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培训费等时,以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的票据据实报销,这些支出属于单位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单位也可将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前提下减少了税收负担,单位也在合法的前提下减少了税负,可谓一举两得。

四、巧筹划,巧计算,巧纳税

虽说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纳税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毕竟导致了资金的流出,降低了个人的实际收入。其实,有时只要稍微变化一下计算方法,同样的薪酬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可能会大不相同。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当月所得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相应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越高。以年终奖为例,不同的方法将导致不同的纳税结果。

例:某人月工资50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年终奖60000元,13个月工资3000元。

方法一:若年终奖与13个月工资同月发放,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3500)×3%×12+【(60000+3000)×20%-555】=12585(元)

方法二:若年终奖与13个月工资不同月发放,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3500)×3%×11+【(5000+3000-3500)×10%-105】+(60000×20%-555)=12285(元)

方法三:若分月发放年终奖,即每月发放5000元,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5000-3500)×20%-555】×11+【(5000+5000+3000-3500)×25%-1005】=9565(元)

方法四:若将年终奖分俩次发放,一次在年中发放,一次在年底和13月工资同时发放,则一年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5000-3500)×3%×12+(30000×30%-2755)+【(30000+3000)×10%-105】=9980(元)

由此例可见,相同的收入,采用不同的纳税筹划将会有不同的纳税结果。一般来说,应尽量避免收入的大起大落,使月工资与年终奖的比例调整到两者的个税税率接近,这样才能使避税效果更加明显。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如果年薪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会使用较高的税率,这时若采用分摊的方法,将其所得分摊到各月,就可节省不少税款。

总的来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要达到合理避税,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每个人的头脑中都应具有一定的节税意识,在税法允许的合理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既遵守国家税收法规依法纳税,又能实现合理避税,充分实现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

[2]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EB/OL].新华网,20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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