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房屋白蚁预防合同(精选4篇)
无锡市房屋白蚁预防合同 篇1
合同编号:锡蚁预合同( )第______号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无锡市属白蚁危害地区。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和《无锡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等相关规定,为保证甲、乙各方共同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房屋白蚁预防工作,切实加强房屋白蚁危害安全管理,保护房屋免遭白蚁侵害,确保房屋住用安全及消费者权益,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白蚁预防房屋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房屋工程名称
工程坐落
建筑总面积
层次
幢数
计划开竣工日期
自 年 月至 年 月
项目批准单位及文号
建筑结构
计划投资金额
房屋主要用途
其他
第二条预防施工基本要求、范围及质量标准
1、预防施工基本要求及范围:采用喷洒药物处理的预防施工方法对新建房屋建筑的地基、地坪垫层、木构件和部 分墙体等部位进行预防处理,以达到防止白蚁危害房屋主体的目的,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2、包治期限:上述房屋主体自白蚁预防施工工程完工之日起十五年内不发生白蚁危害(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甲方(委托方)负责的主要事项
1、提供相关图纸和施工说明书等反映房屋情况的资料,主要包括:
(1)项目批准文件;
(2)施工总平面图;
(3)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4)基础平面图、剖面图、详图;
(5)其它:_________
2、为确保衔接施工,房屋破土前一周,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计划准备。下列分部(项)工程实际施工日期前三天,应通知乙方:基础至±0基槽回填土前;地下室底板垫层和(或)底层室内地坪垫层夯实浇筑砼前;其它:_________
3、为乙方提供水、电等必要的施工条件,督促并协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的配合协调工作
4、督促土建等施工单位作好建筑场地废旧木料、建筑木模板等的清除工作,防止产生新的白蚁侵染源。
5、督促土建等施工单位和房屋使用人保护经过白蚁预防药物处理的`药剂层。
6、包治期限内及时向乙方提供蚁害发生情况,配合乙方作好预防工程的回访复查。
第四条乙方(受托方)负责的主要事项
1、按《无锡市房屋白蚁预防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进行白蚁预防施工。根据土建施工进度组织做好白蚁预防施工衔接,不得影响土建施工进度。
2、经过白蚁预防施工的房屋(不包括后期装饰装修等不属于本合同防治施工范围内的构件、人为携入白蚁造成的危害以及甲方或房屋使用人原因使预防效果受到的影响),保证在十五年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发生白蚁危害。包治期内若发生白蚁危害应给予无偿灭治。
3、白蚁预防施工工程结束后,向甲方提交经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确认的《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交甲方存档,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安全
1、白蚁预防施工期间,甲方应协调土建等施工单位协助做好白蚁预防施工安全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白蚁预防施工期间,乙方若认为施工现场存在不安全隐患,而又无法避免时,可向甲方提出暂停和调整原定施工方案及步骤的具体建议。但新建议应保证预防施工质量。
第六条付款方式
甲方按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白蚁预防工程施工费,合计金额(大写)_________元,于合同签定时一次付清。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结清白蚁预防工程施工费或申报的建筑总面积与实际不符,乙方将不承担本合同第四条第2、3款规定的内容。
2、_________
第八条双方发生争议时由无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柒份,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其中一份报备案机构备案)。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委托方)(签章):_________乙方(受托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无锡市房屋白蚁预防合同 篇2
为加快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步伐,加强农村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市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房屋实施白蚁预防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的意见》(成委发〔2008〕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8〕41号)精神,参照《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通知。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的白蚁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通知。
农民集中居住区主要包括新居工程、农村新型社区、拆迁安置小区、居民聚居点等类型。
三、管理方式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在政策、经费上给予必要的保障。
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应防尽防,切实保障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住用安全。
四、工作措施
全市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一)农民集中居住区新建房屋应统一纳入建设项目报建管理且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其中,统规统建房屋的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建设单位工程概预算;统规自建房屋的白蚁预防费用按照自愿原则缴纳。农民集中居住区白蚁防治费的收取按照所在地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收费标准执行。农民集中居住区白蚁防治费按规定缴入地方国库,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涉及符合报建费减免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三)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防治使用的药剂,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明可防
治白蚁的合格产品。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五)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居住人出具该项目已由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应当具备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图片等资料。
(六)农民集中居住区白蚁预防包治期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治期限自白蚁预防施工完备之日起计算。在包治期内,白蚁防治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复查、回访,如在包治期内出现白蚁危害的,应当免费进行灭治。
(七)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装饰装修应当进行白蚁预防处理。装饰装修白蚁预防的包治期限由委托人与白蚁防治单位约定。在包治期内出现白蚁危害,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免费灭治。
(八)白蚁防治单位对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白蚁预防、白蚁危害现场查看和灭治工作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五、对违反白蚁防治管理的,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规定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篇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白蚁危害地区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危害地区的确定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鼓励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
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___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规定白蚁防治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八条
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
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白蚁防治的《岗位证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___年,包治期限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二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白蚁预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五条
白蚁防治工作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承接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白蚁防治,对单位处以___万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___万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___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进行白蚁预防,不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出具虚假合同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并处以___万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缓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并处以___万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___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篇4
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城市房屋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城市房屋的白蚁灭治。
第三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白蚁防治新技术、新药物、新工艺、新设备,减少化学药物的使用,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以下简称白蚁防治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城市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已建城市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白蚁防治单位接受委托从事白蚁灭治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白蚁灭治合同。白蚁灭治合同应当载明灭治范围、灭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白蚁预防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白蚁灭治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2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防治工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包治期限内发生白蚁危害的,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无偿灭治。
第十条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施工档案管理制度,施工档案应当规范、齐全。对在包治期限内的白蚁防治工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定期回访、复查,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使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白蚁防治药剂,建立健全药剂使用管理制度,实行药剂专库存储、专人管理。
白蚁防治单位在施药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农药防毒规程,做好安全防护和废弃物处理工作,防止药剂中毒事故和药剂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对象和收费标准收取白蚁防治费。白蚁防治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白蚁防治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图片等资料,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统一管理。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屋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该项目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
新建商品房的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当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
(二)白蚁防治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或者在白蚁防治施工中使用不合格药剂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的;
(四)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
(五)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灭治或者对白蚁防治单位的检查和灭治工作拒不配合的。
第十六条 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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