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2024-04-19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共12篇)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篇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近日出台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将严控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数量和增长速度,下面是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以下简称“学位授权审核”)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定职权批准可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的审批行为。

学位授权审核包括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和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两种方式。

第三条 学位授权审核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推动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为目的,依法依规进行。

第四条 学位授权审核应当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服务社会发展需求、支撑研究生教育发展、激发培养单位活力,构建责权分明、统筹规划、分层实施、公正规范的制度体系。

第五条 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其中,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具备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自主按需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兴交叉学位点评审,评审通过的学位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指学位授予单位根据需求,自主撤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点,新增不超过撤销数量的其他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学位授权点调整行为。具体实施办法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申请基本条件、自主审核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每6年修订一次。

对服务国家重大需求、落实中央重大决策、保证国家安全具有特殊意义或属于填补全国学科领域空白的普通高等学校和学科,可适度放宽申请基本条件。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增学位授权审核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每3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负责接收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需求,在专家评议基础上,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择优推荐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进行评议,并批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和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

第十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收到省级学位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后,应于3个月内完成审批,不包含专家评议时间。

第十一条 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规定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进行。

第三章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

第十二条 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原则上只在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进行。从严控制新增学位授予单位数量。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

第十三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确定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的博士、硕士和学士三级学位授予单位比例,制订本地区新增学位授予单位规划,确定立项建设单位,按照立项、建设、评估、验收的程序分批安排建设。建设期一般不少于3年。

第十四条 新增学位授予单位需同时通过单位整体条件及一定数量相应级别学位授权点的授权审核,方可获批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同时申请的新增学位授权点审核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符合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向本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送材料。

(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学校的资格和材料进行核查,将申请材料在本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校进行评议,并在此基础上召开省级学位委员会会议,研究提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推荐名单,在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拟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推荐的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评议,专家应在博士学位授权高校校领导、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学位教指委”)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范围内选聘。获得2/3(含)以上专家同意的确定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经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符合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条件的.学校,若无重大异议,可直接确定为拟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四章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不断优化博士硕士学位点结构。新增学位点原则上应为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社会需求较大、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其中新增硕士学位点以专业学位点为主。

第十七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需求、研究生就业情况、研究生培养规模、教育资源配置等要素提出新增学位点调控意见。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学位点申报指南。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新增硕士学位点。原则上不接受已转制为企业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新增学位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予以撤销的学位点(不包括学位点对应调整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请新增为学位点。

第十九条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的基本程序是:

(一)学位授予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和学位点申请基本条件,确定申报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向本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送材料,并说明已有学位点的队伍与资源配置情况。

(二)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将申请材料在本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三)省级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点的类型,组织专家对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博士硕士学位点进行评议,专家组人员中应包括相应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

(四)省级学位委员会在专家组评议基础上召开省级学位委员会会议,提出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的推荐名单,在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教指委,对省级学位委员会推荐的拟新增博士学位点进行评议,获得2/3(含)以上专家同意的确定为拟新增博士学位点。

(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

(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

第五章 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点审核

第二十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研究生教育发展,逐步有序推进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审核博士硕士学位点改革,鼓励学位授予单位内涵发展、形成特色优势、主动服务需求、开展高水平研究生教育。自主审核单位原则上应是我国研究生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学科整体水平高,具有较强的综合办学实力,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誉。

第二十一条 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可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开展自主审核新增学位点申请。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后,将符合申请资格的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后,经全体会议同意,确定自主审核单位。

第二十二条 自主审核单位应制订本单位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标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审核标准应高于国家相应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 自主审核单位须严格按照本单位自主审核实施办法和审核标准开展审核工作。对拟新增的学位点,应组织不少于7人的国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论证。所有拟新增的学位点均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获得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自主审核单位可每年开展新增学位点审核,并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本单位拟新增学位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自主审核单位可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前沿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点。此类学位点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国家教育统计。

第二十五条 自主审核单位应加强对新增学位点的质量管理,每6年须接受一次评估。对已不再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取消其自主审核学位授权点的权限。

第二十六条 自主审核单位发生严重研究生培养质量或管理问题,或在学位点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中出现博士硕士学位点被评为“不合格”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取消其自主审核学位授权点的权限。

第六章 质量监管

第二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停新增学位点。

(一)生师比高于国家规定标准或高于本地区普通本科高校平均水平;

(二)学校经费总收入的生均数低于本地区普通本科高校平均水平;

(三)研究生奖助体系不健全,奖助经费落实不到位;

(四)研究生教育管理混乱,发生了严重的教育教学管理事件;

(五)在学位点合格评估、专项评估、学位论文抽检等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较大问题;

(六)学术规范教育缺失,科研诚信建设机制不到位,学术不端行为查处不力。

第二十八条 本省(区、市)研究生教育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停其所属院校新增学位授权。

(一)研究生生均财政拨款较低;

(二)研究生奖助经费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落实。

第二十九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3年后,应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接受专项评估。

分设领域的专业学位类别,招收培养研究生的领域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确定,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案。此类专业学位点须按招生领域参加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有任一领域评估不合格,则视为该专业学位类别评估不合格。

第三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学位授予单位,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要加强本地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统筹,科学规划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建设,不断优化布局,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加强指导,督导学位授予单位自律,引导学位授予单位特色发展、提高质量、服务需求。要严格按照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点申请基本条件进行审核,保证质量。对不能保证质量的省级学位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对各省(区、市)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进行督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与程序、不按申请基本条件开展学位授权审核的省级学位委员会,将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将暂停该地区本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权审核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组织进行。

各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军事学门类一级学科授权点和军事硕士专业学位点,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篇2

1. 保障已有博士点的学科建设

( 1) 加大博士点建设力度. 博士点的数量和质量是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学科建设水平最直观的显示, 因此, 要进一步提炼和强化已有博士点的学科优势和特色, 弥补存在的不足之处, 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同时, 各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及学科点所在部门应安排足够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用于支持博士点相关学科的人才队伍建设、项目资助、成果奖励、学术交流等.

( 2) 加强已有博士点学科建设的监管和督导, 实现博士点学科建设的常态化管理. 博士点的建设任务繁重, 需要全校上下统一对以学科建设为龙头的认识, 认真论证、制订学科建设方案, 确立学科目标, 凝练学科方向, 培育学科优势.

( 3) 推动高水平标志性成果的形成.高校应充分挖掘全校资源, 利用跨学科、跨门类、跨专业的群体与团队智慧, 采取团队攻关方式, 加大资源整合力度, 打组合拳, 促进博士点学科高水平标志性成果的形成.

2. 合理规划学科方向

学科方向的规划直接关系到学科建设的水平. 科学合理的规划是学科建设发展的基础、动力和保证. 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在学科建设工作中, 更需编制科学合理的学科方向规划, 且在规划学科建设方向时要做到如下几点: 一要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为导向; 二要以学科建设实际现状及发展趋势为基础; 三要遵循学科建设的一般规律, 处理好重点建设与整体发展的关系; 四要处理好学科建设规划的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 此外, 还要遵循结构合理、定位准确、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的原则, 进一步凸显国家重点学科的特色和优势, 大力加强省地方一级重点学科建设, 实现学科群整体水平的跃升.

3. 加强学科团队建设

( 1) 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应按照博士点一级学科的建设重点考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并根据学科建设方向和自身定位 ( 特色) , 积极引进学科建设的领军人物和学术带头人及其团队. 各院系应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专业发展, 制订好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和引进规划.

( 2) 加大学术带头人及学术梯队的培养力度. 依据博士点建设的学科带头人标准制订并实施培养计划, 选拔一批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教师进行重点培养. 在学术梯队的建设中, 要尽可能地体现合理的年龄结构、合理的职称结构、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合理的学员结构.

( 3) 以学科建设带动创新团队建设. 通过学科建设整合学科队伍, 组建大团队、构筑大平台、争取大项目、创造大成果, 从而实现博士点学科建设的长足发展.

4. 加强科研基地建设和学术交流

( 1) 以学科建设为核心, 大力推进科研基地建设. 科研基地是学科发展的重要支撑条件, 大力加强科研基地建设, 可为博士点的相关科学研究提供一流的试验环境和条件.

( 2) 加强学术交流, 带动学科建设.通过组织国内外的大型学术会议、学术交流论坛, 加强跨学科、跨部门、跨地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 提高学科团队学术水平, 提升学科建设成果的影响力和学科团队的整体水平.

总之, 学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涉及面广, 十分复杂, 博士学位授权单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 紧密结合地方经济建设, 既要保障已有博士点的学科建设, 又要整合资源, 合理规划学科建设方向, 推动高校学科建设, 为地方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只有这样, 才能使自身获得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

摘要:学科建设是高校建设、发展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但很多高校的学科建设存在目标不明确、规划不合理、团队力量薄弱等问题, 本文重点研究已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学科建设任务, 通过合理规划学科方向, 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和科研基地建设, 促进国际学术交流等方法和途径, 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学科建设, 同时要对相关学科的建设进行监管和督导, 推动高水平成果的产出和集成, 为学科建设提供保障.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篇3

自1981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组织开展了十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经过二十多年的建设和努力,我国研究生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布局已基本完成。为进一步调整结构和优化布局,引导高等教育机构将主要精力和工作重点放在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上来,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统筹区域经济社会与教育协同发展、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及学科布局、加大学科建设力度的积极性,200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改革方案》的提出对各高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此,地方高校如何适应新形势,做好学位授权学科建设是未来一段时期地方高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重要战略课题。

一、认真领会、把握内涵是做好学位授权学科建设的根本

1. 把握改革主要目标,更好发挥地方高校在省级统筹中的重要作用。改革方案中提到的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是进一步发挥省级政府在优化学位授予单位布局、促进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与国家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相协调等方面的指导、规划作用,改善学位授予单位布局结构,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因此,作为地方高校,在今后的学位授权审核中,要十分明确地方高校在服务区域经济当中的地位和作用,注重提高学科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增强地方高校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需求,进行结构调整的主动性。

2. 把握改革主要目标,更好发挥地方高校在学位授予单位在授权审核工作中的自主权作用。改革的另一个主要目标是进一步扩大学位授予单位在授权审核工作中的自主权,增强学位授予单位适应社会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调整学科结构,创建自身办学特色和优势等方面的主动性,并促使其把主要精力和工作重点转到提高培养质量上来。因此作为地方高校,在今后的学位授权建设战略举措上,要十分注重增强学科建设特色意识,以特色谋发展,科学把握地方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协调性。

3. 把握改革主要变化措施,在学科建设和学位授权学科申报中做到有的放矢。如《改革方案》对已有学位授予单位增列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严格控制申报和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数量;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指导意见和方案,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统筹组织本地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申报和新增硕士专业点的审核工作。加强对学科建设的宏观指导;对学位授予单位的学科建设、授权学科专业申报和评审进行引导和指导;进一步拓宽学位授权审核的学科专业口径,除少数特殊情况外,学位授权均按一级学科进行申报和审核。对于地方高校来说,这些具有指示作用的重要的变革都应该反映到地方高校的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当中去。

二、适应改革、科学规划是做好学位授权学科建设的主线

1. 合理定位,建设自身优势特色学科。地方高校要充分领会《改革方案》中的指导精神,准确把握地方高校在区域高校及学科类比中的定位。在类比当中,一要考虑到在本区域内高校的发展情况,二要考虑到同类高校的发展情况,三要考虑到本校现有的潜力和特色。在实施学校发展战略和做好学科规划当中要注重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避免重复建设,避免与研究型大学及其他地方高校优势学科比拼。以广东药学院为例,广东药学院是我国独立建制的三所高等药科大学之一,经过50年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形成了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留学生教育等不同层次的教育体系,已发展成为一所融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门类于一体,医药与医药类相关专业并举,在广东省有较大影响的医药院校。从学科建设基础来看,学院拥有一个药剂学省级重点扶持学科,设有15个校级重点学科,设有广东省药物新剂型重点实验室、省教育厅现代中药重点实验室、广东省科教兴医重点实验室,初步建立了省校两级学科建设体系。从学位授权学科来看,学校现有中药学、药剂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学、内科学、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病原生物学、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8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覆盖了药学、中药学和基础医学三个一级学科。学校努力贯彻省委、省政府对我校发展提出“在综合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达到全国同类院校的先进行列”的指示精神,确定了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民主和谐高水平医药大学的奋斗目标。因此为适应《改革方案》要求,我们要更加注重在把握努力建设“以药为主、医药结合、多学科协调发展”战略发展目标上下功夫,强化特色,争取在综合办学实力上达到广东省省属重点高校水平,在优势学科专业建设上成为国内有一定影响的医药大学,在学位授权体系建设上,建设特色医药硕士授权学科,争取建设医药学科领域博士授权单位。

2. 谋篇布局,完善学位授权学科体系。在《改革方案》下发不久,各省份就在各自范围内开展了制订学位授权学科发展规划工作。目的在于增强各学位授予单位适应经济社会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调整学科结构、创建自身办学特色和优势等方面的主动性,减少学位授权单位增列学位授权学科的盲目性。因此,地方高校无论是在规划的制订还是在规划的实施当中,都始终要明确“合理定位、统筹规划、优化结构、突出特色、保证质量”这一指导原则,完善地方高校学位授权学科体系。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地方高校一般学位授权建设起步晚、起点低,因此这里的学位授权学科既包含已授权学科,也包含特色拟申报学位授权学科。在建设学位授权学科建设体系上,一要建设好特色优势主干学科群,二要强化建设基础扎实的资源互补的支撑学科群。以广东药学院为例,首先要建设好包括中药学在内的医药特色学科群,满足广东省医药人才培养的迫切需求、落实中医药强省战略部署,提高创新能力,推动广东医药事业发展。其次,要建设好一批颇具实力和特色的支撑学科,发挥其对主干学科的支撑作用,协调发展,推动学校整体学科建设。一要建设好基础医学学科,深刻把握医药学科建设规律,真正发挥基础医学对医药科学的基础支撑作用;二要建设好生物学学科,提升中药学、药学学科研究深度,拓展中药学、药学学科研究层次;三要建设好医学临床科学和医药商科等学科,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更好的培养高质量医药应用性人才。

三、措施得当、落实到位是做好学位授权学科建设的归宿

1. 在学科建设意识上,要加强领导、完善管理。这是学位授权学科建设的前提条件。地方高校要充分认识“学科建设是龙头”战略意识,充分认识学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当前的高等教育背景下,要以学位授权点建设为学科建设的重要突破口,着力建设好学位授权学科点建设。要协调学校领导班子和学术委员会的不同的行政与学术决策作用,积极发挥专家治校作用。完善学位授权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制度,实施分层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和完善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

2. 在建设措施上,要适应学科发展趋势,拓宽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口径。顺应学位授权中按一级学科进行申报和审核,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可按二级学科进行申报和审核的政策要求。一要厘清原有学科建设模式与现行政策管理模式的区别,在新一轮学位授权学科建设规划中,务必做到按一级学科建设规划,重新遴选学科负责人,综合协调二级学科建设。二要厘清学位授权点建设与国家级及省部级重点学科建设的区别,即注重在学位授权学科建设中的宽口径,又要协调做好拟申报省部级重点学科的二级学科建设,突出特色,在一级学科内协调发展。

3. 在学位授权学科组织申报上,要遵循规划、立项、建设和验收的步骤。顺应授权学科和支撑学科均按一级学科进行规划、立项、建设和验收的管理模式。在校级重点学科建设模式中,也务必注重立项负责建设模式,即强调规划先行、立项登记、目标管理、考核验收的步骤。改变以往重临时申报、轻规划指导、疏忽考核管理的建设模式,真正做到科学申报、科学选拔。

4. 在考核评估体系上,要建立起与上级主管部门一致的考核评估体系。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对学位授权学科建设情况及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专项评估。专项评估合格者,继续行使授权,此后按正常的定期评估周期接受评估。因此需要建立一套与之相一致的考核评估体系。以评估体系来规范和引导学科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学科方向的凝炼,促进梯队结构的完善,鼓励学位授权学科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和参与区域产学研合作,支持学科积极承担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以定期评估和验收考核评估来科学考核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效益和差别,以校内评估为基础、校外评估为目标,真正促进地方高校的学科竞争力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1]林梦泉,龚桢梽. 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新趋势探析[J]. 中国高等教育,2007(2):36-38.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篇4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前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同时下发,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20所高校获准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

相关负责人介绍,确定为学位授权自主审核的高校,能够享有更多的办学自主权。

一是这些高校每年都可自主增列和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二是高校按本单位规定的程序完成审核后,可直接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不再需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复审。

三是高校有较大的学科设置权,既可自主设置学科目录规定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还可自主设置交叉学科,按一级学科管理。这为高校立足科技和学术前沿,开展科学研究和培养创新人才,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意见》指出,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要体现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办学水平,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既要程序规范、科学严谨,又要稳步有序、避免一哄而上。

《意见》要求,高等学校应制订新增学位授权点标准,其标准必须高于国家同类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高等学校应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和《意见》要求,制订本单位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查。所确定的本单位自主审核程序应规范、科学、透明,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须对申请新增学位授权点逐一进行表决,获得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意见》对自主审核程序各环节、国内外同行专家论证等都有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高等学校要合理控制自主审核节奏,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前沿趋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本单位学科基础条件,以及资源配置能力,统筹考虑新增学位授权点,每年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已有博士学位点数量的5%。高等学校在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时必须从严把握,属于学科交叉人才培养项目和可设置二级学科的不应设置为交叉学科。新增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时,还应征求本单位与交叉学科相关的其它学位授权点意见。

附:

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名单

(按单位代码排序)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吉林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南京大学

浙江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厦门大学 武汉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中国科学院大学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篇5

2017年江苏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申报指南

为做好2017年江苏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精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以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江苏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并结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江苏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鼓励申报范围

(一)鼓励申报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造强国战略、“一带一路”战略、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战略需求及与江苏重点发展领域密切相关、社会需求较大的学位授权点。

1.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海洋工程、航空航天、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和新型医疗器械、新能源和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相关的学位授权点。

2.与网络化协同制造、个性化定制、服务型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相关的学位授权点。3.与现代金融、软件和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服务外包、检验检测、国际航运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基于网络的平台经济、文化创意、工业设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等新兴服务业相关的学位授权点。

4.与现代农业、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性产业及智慧江苏相关的学位授权点。

5.与推进思想理论建设、传承和创新优秀传统文化等哲学社会科学类相关的学位授权点。

(二)鼓励申报江苏空白学科领域学位授权点。1.博士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0304民族学、0306公安学、0503新闻传播学、0707海洋科学、0708地球物理学、0711系统科学、0806冶金工程、0820石油与天然气工程、0824船舶与海洋工程、0827核科学与技术、0836生物工程、0838公安技术、1010医学技术

2.硕士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0711系统科学、0836生物工程、0838公安技术、1010医学技术

3.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点 0353警务硕士

(三)鼓励申报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专业学位授权点。本次新增学位授权原则上应为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社会需求较大、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鼓励各高校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增列应用型学位授权点。其中,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以专业学位授权点为主。

(四)鼓励现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申报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授予单位现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在下次学位授权审核结束后将不再保留。鼓励我省学位授予单位在符合相关一级学科申请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将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申请新增为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二、限制申报范围

对研究生培养规模较大、社会需求饱和、近三年就业率较低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原则上暂停新增或限制新增。除原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申报一级学位点授权之外,本次授权审核限制申报以下学位授权点。

(一)硕士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0302政治学、0402心理学、0501中国语言文学、0601考古学、0705地理学、1204公共管理、1302音乐与舞蹈学

(二)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0452体育、0453汉语国际教育、0551翻译、0951农业

三、不受理申报范围

(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予以撤销且撤销期未满5年的学位授权点(不包括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

(二)已获工程硕士(博士)领域学位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不再申请新增工程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篇6

学位[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保证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14年1月29日

附件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论文抽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5%左右。

第四条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从国家图书馆直接调取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的抽取方式,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五条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和硕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

第六条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第七条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八条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专家评议意见由各级抽检部门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的专家评议意见还应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的使用。

(一)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

(三)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作为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评议工作的专家要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完成评议工作。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暂行办法 篇7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切实做好我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积极参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我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学位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学位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暂行办法等规定;

二、根据相关规定部署评选工作;

三、组织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评和审定工作;

四、接受和处理对评选结果的异议事项;

五、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三条我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

第四条我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是:

一、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理论观点正确,理论或方法有创新,研究成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价值与前景;

三、资料翔实,逻辑严谨,文字流畅,表达确当,无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参评范围:当年决定授予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但不接受以下作者的申请:答辩前已获得副高以上职称(含副高)的,攻博期间在本学科高水平期刊未发表过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作者)的。

第六条每我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奖篇数,参照全国和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推荐篇数。根据全国和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结果,我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奖等级分为:一等奖(获当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二等奖(获当年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为当年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三等奖(其余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七条每年6月初,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本系当年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时,初选参评我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名单(各系制定初选办法)。各系原则上报1篇,如报多篇,必须排序。被推荐人提交的材料见当年学位办的通知。

第八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评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初选的参评我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推荐名单,经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须获与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分别排序选定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并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分配的推荐名额确定我院参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推荐名单。

第九条相关系向学位办报送参评全国和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被推荐者的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下一年学位办的通知。

第十条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公布后,我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公示15日;若无异议,院长办公会议正式批准获奖者名单,研究生院向作者及导师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对相关系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已批准的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并证实有剽窃作假等严重问题,我院将撤消相关奖励并予以公布。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篇8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选拔拔尖创新人才,全面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建立更加科学有效的优秀生源选拔机制,满足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2015年我院将在历史地理专业对普通招考考生试行“申请-审核”制博士招生方式。“申请-审核”制由考生提出申请,递交材料,由我院进行审核、综合面试,择优录取,不再参加学校组织的博士生入学考试。

一、招生专业、招生名额

根据学校安排,我院2015年历史地理专业可以招收1名“申请—审核”制试点博士生,占用2015年我院招生指标。

二、申请条件

1、申请者须满足我校2015年博士生招生简章中报考须知规定的报考条件。

2、申请者原则上应为国内高水平大学或重要科研院所全日制普通硕士毕业生(应届硕士生必须在博士入学前取得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外语水平要求:应参加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且成绩在532分以上。

4、科研能力要求:

申请者近五年(2010年至今)应至少在国内外高层次学术期刊(CSSCI、SSCI)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独立作者)

5、申请者的健康状况符合博士研究生入学体检标准。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于2014年11月7日前向研招办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材料要求A4纸规格按顺序排列,不需装订),共计6项:

1、《陕西师范大学2015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见附件6)。2、2名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家填写《陕西师范大学2015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家推荐表》(见附件7)。

3、第二代身份证正反复印1份。

4、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应届硕士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复印件和就读院校研究生院(部、处)证明信。

5、本人自述:学习和工作经历、经验、能力、特别成就、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他原创性研究成果的陈述和证明。

6、英语水平与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同时还须于2014年11月7日前向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办公室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硕士研究生期间或工作期间参与和协助导师或项目负责人科研和合作的详细情况,并由导师或项目负责人出具业务鉴定意见;

2、较为成熟、符合学术规范的博士阶段研究计划。

申请人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有关证明。一经发现作伪并核实,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且5 年内不接受其报考。

四、资格审核

研究院成立专家组,对申请者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进入下一阶段考核。专家组由研究院历史地理专业博士生导师组成,不少于3人,不包括拟报考的导师。

专家组主要依据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1、考生本科和硕士阶段的学习经历与取得的成绩以及对进入攻读博士学位阶段的设想。

2、考生从事报考学科领域的工作经历、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等。

3、考生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应具备的专业知识、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等。

4、外语水平以及其他与考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有关的因素等。

专家组应就以上方面的审核及最终审核结果出具明确的书面意见,全体人员签字。

五、综合考核与录取

综合考核主要考核申请者的外语水平、专业知识、综合能力与创新素质等三部分,考核形式采取面试形式进行,时间不少于2小时,其中外语水平考核不少于30分钟。综合考核小组成员包括专家组成员、拟报考的博士生导师和其他成员,不少于5人。考核小组应就以上三个方面的考核出具明确的成绩评定和意见,全体成员签字。

综合考核小组结合申请者基本条件和综合考核成绩,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确定拟录取博士研究生名单并网上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报陕西省招办进行录取检查。拟录取人员通过陕西省和教育部录取检查合格后,正式确定为我校2015年博士研究生并由学校按照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注意事项

1、“申请-审核”制选拔方式只招收普通考生,各类专项计划不得以该方式进行招考。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与盲审办法 篇9

时间:2011-2-28 10:14:39 来源:zhang 阅读次数:278

为提高我校博士学位论文质量,保证博士学位论文在评审过程中的客观公正性,全面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预答辩工作

(一)预答辩是指在学位论文定稿之后,由博士生所在学院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查,指出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质量进行初始把关。

(二)博士生培养学院负责确定学位论文预答辩小组成员、小组负责人和秘书,预答辩小组至少应由本学科领域的3位专家组成,博士生指导教师不得作为预答辩小组成员。

(三)论文定稿后,学位申请人填写《***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登记表》,在预答辩会议前一周将学位论文送交预答辩小组专家,同时将预答辩登记表交预答辩小组负责人。

(四)预答辩小组听取申请人对论文主要内容和创新点的报告,审查申请人取得的研究成果是否达到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学位论文撰写是否规范、成果表述是否恰当、创新点描述是否确切等,指出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修改意见,形成预答辩小组结论。

(五)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通过预答辩的申请人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时间不少于两周。修改后的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提出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申请。

(六)没有通过预答辩的申请人,须根据预答辩小组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至少两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预答辩申请。

(七)学院研究生秘书在预答辩结束后,将《***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登记表》复印件交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原件由申请人本人保管,待申请人根据预答辩小组提出的意见对其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在学位论文送审时一并送交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

二、盲审工作

(一)盲审是指送审学位论文中不出现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姓名,评阅专家信息对学位论文的作者和指导教师保密。

(二)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盲审。盲审时间安排在每年3月和9月进行。

(三)研究生部负责盲审专家的选定、论文送审和盲审意见回收统计工作。

(四)研究生部建立按二级学科分类的专家数据库,每个二级学科由10—15名专家构成。列入数据库的专家一般应是国内著名大学或重点科研机构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五)研究生部在收到学位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一式三份)后,应仔细检查其博士学位论文是否符合盲审要求,并将论文与专家评阅表送评阅人进行评审。

(六)研究生部负责将隐去专家信息后的专家评审意见反馈给申请人和指导教师。

(七)盲审专家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分为四档,具体为:同意答辩(总分≥80分)、同意修改后答辩(70≤总分<80)、修改后重新送审(60≤总分<70)、不同意答辩(总分<60)。三份评阅意见中有一份为不同意答辩或者有一份为修改后重新送审,视为未通过盲审,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一般不少于六个月,修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预答辩和盲审。三份评阅意见中有一份以上(含一份)为同意修改后答辩,其余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视为基本通过盲审,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进行修改,修改结果经指导教师和学科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参加答辩。

三份评审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视为通过盲审,可参加答辩。

(八)学位申请人可以提出盲审过程中需要回避的专家一名。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结果有异议的,经指导教师和学科负责人同意后可以提出复审申请,研究生部提交校外专家进行复审。

(九)学校将根据盲审通过率对相关学位点和指导教师进行奖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篇10

厦大研〔2006〕37号

厦门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与评选办法

(2006年9月25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是博士生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搞好这项工作是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尤其是从中遴选出特别优秀和有竞争力的论文参加一年一度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更是直接关系到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和学校声誉的重要工作。为此,特制定如下措施与办法,以推动该项工作的进行。

一、启动厦门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工程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早期有意识进行培育,因此决定从2003年秋季起启动厦门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工程,通过设立厦门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在在学博士生中先行选拔有较强科研能力的人选,提供条件,加强培养,以期在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上能够有所提高。选拔类别分A、B两类。A类主要从二年级博士生中选拔,B类从三年级博士生中选拔。已入选A类者还可继续申报B类。

1、具体选拔条件与程序(1)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工程候选人的指导教师必须是国家级重点学科的学术骨干,主持并在研国家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教育部重大项目,同时原则上还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院士;(B)国内外较高知名度的专家;(C)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D)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E)指导的博士生已获得过国家优秀博士论文奖或国家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F)已取得学术界公认的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2)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工程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A类:主要从在学的二年级博士生中选拔;如新入学的博士生科研能力特别突出,亦可申请。申请人考核成绩优秀,科研能力突出,并已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在国家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过学术著作)。

B类:从在学的三年级博士生中选拔,申请人思想品德端正,学风端正,已在本学科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创新性研究成果,且正在从事的博士论文研究有望再经过半年到一年(或更长的时间)的深入研究,取得重大的突破,达到国家优秀博士论文水平。

(3)申请人经导师同意或推荐均可向相关院(研究院)报名。(4)A类:各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有关材料,提出初步名单,上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5)B类:各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有关申请材料,并组建考核小组(5-7名教授组成)负责对申请博士生的考核。申请博士生向考核小组作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并就今后的研究工作计划和预期的研究成果作报告。考核小组对申请博士生的思想品德、学风、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学术水平及预期研究成果、科学研究的潜质等作出评议,表明推荐意见。各学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考核小组推荐意见,提出初步名单,上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公室。

(6)校研究生院讨论决定,最终下达正式名单。

2、培养措施

凡经校研究生院确定入选为培养对象者,学校与学院(研究院)将提供如下支持:

(1)加强导师组的指导力量。以博士生的导师为主,辅以其他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优秀教师,组成导师组,人数一般为3-5人,负责对入选者在科研上、尤其是学位论文撰写上的指导。

(2)提供经费支持。学校设立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对每位入选者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经费按拨付,用于有关的科研和学术活动,包括购买文献资料、必要的实验费用、参加学术会议等。为了调动指导教师在优博培养中的积极性,发挥指导教师在优博培养中的主导作用,A、B类入选者的科研经费和津贴将拨给入选者的导师,由导师支配。

(3)A类、B类入选者如因科研需要延长学制、继续从事博士论文研究者,均可继续申请B类。

A类、B类入选者及其导师均须与学校签订合同。

(4)学校将B类入选者的培养纳入“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5)B类入选者除了可获得与A类入选者同等金额的科研经费支持外,在延长学制期间,还享受3万元/年生活津贴。

(6)学校鼓励各学院(研究院)和导师对入选者提供配套经费支持。(7)履行合同、成果突出并申请留校工作的博士毕业生,可优先享受留学基金出国进修,如属非同一学缘的博士毕业生也可直接留校工作,并在人事聘任等方面享受适当的政策倾斜。

(8)入选厦门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工程者必须定期(每学期一次)向有关学院和研究生院报告科研进展情况,接受学院和研究生院组织的考核。如果在入选一年后科研上没有新的成果,或新入学的博士生开题报告未能得到导师组通过,将取消此项培养资格。

二、实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制度

从2003年起,每年将开展一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从参评的博士论文中,评选出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并从中推荐参评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国家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将从省级推荐参评的论文中最后评选产生。

1、参评对象

为达到广泛参与目的,参评对象不限于已入选的培养对象。凡上一学获得厦门大学博士学位的论文,均可报名参加评选。此前两个学内获得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且未被评为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也可参评。

2、参评条件 凡参评的博士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或者有中文稿。同时,其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评价的优秀率达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或者答辩委员会最后对其评分在90分(含)以上(个别学科可以放宽至86分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

(1)论文选题紧密围绕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尤其鼓励与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应用性、技术性选题;

(2)论文内容有重大创新,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或应用前景;(3)研究结果可能导致本领域科学研究的突破性进展,或有重要的直接应用价值;

(4)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有重要创新。

3、评选程序

(1)每年6月份由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按各博士点上一实际毕业人数下达推荐名额,凡国家级重点学科和一级学科授予权博士点推荐比例可适当放宽。每年各学科的推荐名额和对报送材料的具体要求另行下达。

(2)由个人或导师提出申请。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申请,并在下达推荐名额范围内在6月底前择优推荐(注明推荐顺序)。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受理后组织相关校内外专家评审,并在9月份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时从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择优向福建省推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侯选名单。(4)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出的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将在校内公示,并实行一个月的异议期。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抄袭、剽窃、作假等违法和违背学术道德行为或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学位与学科建设办提出异议。异议内容一经查实,将在全校公布,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奖励办法

(1)对评出的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和导师,将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各1500元。年终考核时,导师的科研分可按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人文社科奖二等奖相应的奖励计算,并作为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和新一轮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资助的重要条件。

(2)福建省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候选论文,原则上是从本校当年评出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推荐。获得福建省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的论文,将对论文作者和论文指导教师给予重大奖励。获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一等奖者,学校另加奖励作者与导师各1500元,导师的年终考核科研分可按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人文社科奖一等奖相应的奖励计算;评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者,学校奖励作者与导师各10000元,并在学校科研业绩考核中按教育部、中科院科技进步奖或教育部、社科院人文社科奖一等奖相应的奖励计算加分,作为各类评奖和晋升的重要条件。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者,奖励作者与导师各3000元,导师的年终考核科研加分可略高于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人文社科奖一等奖相应的奖励计算。以上各级获奖均可作为导师参加各类评奖和晋升的重要条件(以上科研考核加分可取高限,但不累计)。

三、附则

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篇11

为保证和提高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质量,规范博士生培养过程,完善博士生培养制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中期考核是在博士生课程学习基本结束之后,对其入学以来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和科研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和评定,确定其是否具有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对少数不宜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者尽早做出妥善安排。

二、组织领导

博士生的中期考核工作,以各院、部(所、中心)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院、部(所、中心)成立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中期考核工作。中期考核领导小组的组成应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书记为主。

(二)各院、部(所、中心)按专业组成中期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由院、部(所、中心)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委员会成员应由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5名以上教授或相应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半数以上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导师可以参加考核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主席。考核委员会在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三、考核时间

博士生的中期考核,在入学后第三学期进行(11月份)。硕博连续培养研究生在转博当年随上一年级博士生进行。

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参加中期考核的博士生,应事先提出延期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审批后,可延期进行,并在半年内完成中期考核补办工作,同时报研究生院备案。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者不得申请延期,并按中期考核不合格处理。

四、内容和形式

博士生中期考核首先由博士生本人进行个人总结,然后由培养单位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开题报告、身心健康状况等。

(一)政治思想考核

政治思想考核要结合博士生平时的政治学习、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听取主管学生思想工作的书记和辅导员的情况介绍和意见,并对博士生的思想小结认真审阅,最后在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做出实事求是的综合评价。

政治思想方面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政治思想考核不合格: 1.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有严重道德品质问题。

2.学习、研究不刻苦、不安心,不尊重导师,使导师无法履行指导职责。

(二)业务考核

业务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培养方案中课程学习(成绩与学分)完成情况。

2.学科综合考试。综合考察博士生的基础理论是否坚实宽广、专业知识是否系统深入,以及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学科综合考试是博士生培养的必要环节,不允许以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或其它方式代替。学科综合考试由考核委员会主持。考试方式可以是笔试,也可以口试、笔试相结合。

3.开题报告完成情况与质量。

4.结合博士生平时的科研工作及取得的科研成果情况,综合考察其科研素质和创新能力。

5.业务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业务考核不合格:(1)学位课考试不及格。

(2)因主观原因未按期完成开题报告,或第一次开题报告未通过且按规定重做后仍未通过者。

(3)在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专题报告与发表的学术论文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或反映出的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科研素质极差不宜继续培养者。

五、考核结果及处理

对政治思想与业务考核均合格者,准予按计划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继续攻读博士学位。

对考核过程中存在问题者,要提出警告,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按不合格处理。

政治思想考核或业务考核不合格者,将终止其攻读博士学位,按照《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山东大学关于硕博连续培养研究生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 篇12

一、申请正式答辩条件

(一)时间要求

1.博士生申请答辩(指提交学位论文进行评阅,下同)的最早时间为自报到之日起不少于18个月(不含休学时间)。

2.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的最迟时间为取得学籍后第6学年的6月15日(包括休学时间)。

(二)学分要求

博士生应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

(三)学术成果要求

博士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科研成果须满足《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试行)》(校研字„2007‟11号)的要求。涉密博士学位论文(须为机密级及以上)的学术成果要求可同时按《哈尔滨工程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06‟4号)的第八条执行。

(四)通过预答辩

二、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反映出作者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本学科相关领域做出创造性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学位论文应在博士生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

(三)学位论文要概念清楚,理论推导正确,原始数据和实验数据可靠,计算无误,分析严谨,立论明确,条理清晰,文字通顺,不得编造数据及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引入他人研究成果要明确标出。

(四)博士学位论文的内容不能与本人硕士学位论文的内容有重复。

(五)学位论文应严格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的规定撰写。

三、预答辩及相关要求

预答辩是检查和考核博士学位论文工作、保证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由各学院组织实施。

(一)申请预答辩

博士生学位论文初稿完成后,经导师审阅同意,向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预答辩申请。

(二)预答辩委员会及其组成要求

学院或学科根据博士生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组织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5或7人组成预答辩委员会(导师可参加预答辩委员会并担任委员,但不能担任主席),并设秘书一名(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为副高职以上),负责预答辩的记录工作。

(三)预答辩过程要求

1.博士生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并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2.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查,检查博士学位论文中的创新成果及水平、论文工作量等,并指出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3.预答辩委员会结合预答辩情况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议,并做出是否通过预答辩的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作为通过预答辩。

4.预答辩委员会应将预答辩记录、评议意见、投票情况、评议结果填入“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附件1,一式3份),预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有效。

(四)预答辩结果处理

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生,应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完成后,经导师同意,博士生可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正式答辩申请,进入学位论文检测和学位论文双盲评阅环节。

未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生应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补充和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查通过后,必须重新申请预答辩。

四、博士学位论文检测

在进行双盲评阅前,博士生学位论文须通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检测。

(一)检测的论文范围

涉密博士学位论文不进行检测,其它博士学位论文都需进行检测。

(二)受理时间

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处每周二、周五受理博士学位论文检测。

(三)申请及检测过程

1.博士生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检测承诺书》(附件2,以下简称《检测承诺书》),并将学位论文1本及其电子版(要求WORD文档,文件命名规则:学号+姓名)送交到学院教务办公室。

2.学院教务办公室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博士生提交的检测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处。

3.研究生院使用“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对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四)检测结果处理

研究生院将《检测报告》发放给学院教务办公室,学院教务办公室将其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查,并留存其复印件,将原件及时送交导师。

博士生及其导师应认真阅读《检测报告》,并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同时撰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检测结果说明》(附件3,以下简称《检测结果说明》)。

(五)其他说明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是学位论文检查和评审的重要环节之一,博士生和导师同意提交学位论文进行检测就视为进入评审程序,检测结果将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五、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阅

博士生通过学位论文检测后,经导师同意后,可向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论文评阅申请。

(一)双盲评阅的含义 学位论文的评阅人姓名对学位论文作者、导师以及相关人员隐匿,同时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姓名对评阅人隐匿。双盲评阅由校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二)双盲评阅的论文范围

我校博士生的学位论文(除A类、B类部分论文)全部实行双盲评阅。

(三)受理时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准备申请答辩的博士生至少应在预计答辩日期前3个月(寒暑假不计算在内)向学院教务办公室提交学位论文。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研究生类别及培养计划安排讨论学位授予情况,每年安排3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此,每年3月、10月及6月10日到7月10日3个时间段不受理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申请,其它时间每周一、周四受理。

(四)申请程序

1.博士生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申请书》(附件4,以下简称《评阅申请书》),并向学院教务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学位论文《检测报告》及其《检测结果说明》;(2)5本学位论文,其中1本正常装订(“原创性声明”和“授权使用声明”中需导师、作者签字),其余4本匿名;

(3)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单(一式2份);(4)博士学位论文盲审交费单;(5)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6)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审查表及佐证材料(附件5);

(7)博士学位论文创新成果自评表(B5纸打印,一式4份)。

2.学院教务办公室整理博士生提交的材料,并审核博士生成绩、学位论文、学术论文、预答辩等材料,审核通过后在《评阅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并发放学位论文答辩相关表格。

3.学院教务办公室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将博士生提交的材料统一报送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处。

(五)形式审查及组织评阅

研究生院对学院提交的博士生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学位论文的双盲评阅,评阅份数为4份,其中校外评阅份数至少3份。

(六)评阅结果处理

评审专家在评审学位论文后将做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三种结论。评阅书返回的份数必须不少于3份,评阅结果处理办法:

(1)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3份或3份以上均为“同意答辩”申请人根据评阅意见进行修改后,进入答辩环节;

(2)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2份为“不同意答辩”申请人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此次申请无效的申请人,必须根据评阅人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查通过后,方可重新向研究生院申请答辩,且应在最迟答辩日期前完成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工作,否则将按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3)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2份为“同意答辩”、1份为“修改后答辩”

若“修改后答辩”意见中分数为70分以上,申请人根据评阅意见修改后,可进行答辩环节;

若“修改后答辩”意见中分数为70分以下,申请人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论文,写出书面修改说明,导师同意后,由所在学院组织相关学科2位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查,学院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作出同意答辩(见附件6)、延期答辩继续修改学位论文以及其他具体要求的决定。

(4)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1份为“同意答辩”、2份为“修改后答辩”

若2份“修改后答辩”意见中分数均为70分以上,申请人根据评阅意见修改论文,导师同意后,可进行答辩环节;

若2份“修改后答辩”意见中有分数为70分以下的,参照本节第(3)条办理。

(5)返回的评阅意见中,有1份为“不同意答辩” 导师根据评阅意见可选择撤销本次申请或提请复议。选择撤销本次申请即本次申请无效的处理办法参见本节第(2)条;选择提请复议,由研究生院增聘2位评阅人盲审,增聘评阅意见中仍有“不同意答辩”意见的,本次申请无效,增聘评阅意见中有其他意见的,参考上述办法执行。

(七)有关双盲评阅的其他说明

1.申请正式答辩的博士生提交的5本学位论文除1本外,其余的4本学位论文要求无作者姓名、无导师姓名、无致谢、无个人简历,学位论文的原创性声明页不需签字,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页采用列表但匿名的方式,具体格式见《哈尔滨工程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列表》(附件7)。

2.博士生在提交学位论文时可提出建议回避评阅人员名单(不超过5人)及其所在单位。

3.双盲评阅的学位论文评阅费(含增加评阅的学位论文评阅费,200元/本)由导师支付,在提交学位论文时缴纳到校财务处;外单位研究生院(部,处)管理劳务费和论文邮寄费由研究生院支付。

4.博士学位论文存在抄袭现象经认定情况属实的,将按《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学术)论文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办法》(校研字„2009‟45号)处理。

六、正式答辩

(一)答辩审批

通过学位论文评阅的博士生,可进入学位论文的答辩环节。

1.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答辩委员会由学科提出草拟名单,由5或7名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组成,其中至少应有2名外单位专家(国家重点学科可为1名)。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中应有1名同行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以利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了解掌握本单位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情况。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专业技术职务为副高职以上。答辩博士生的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

2.思想政治鉴定 由学院(系、部)级党组织填写博士生攻读学位期间的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博士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习和工作态度等情况,并根据其表现明确表明是否同意推荐其答辩。不同意推荐答辩的,不予审批答辩。

3.答辩材料的审核

博士生须认真填写“学位档案”(要求确定答辩时间、地点、答辩委员会成员),并登录研究生院主页进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后录入“学位信息”栏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负责审核“学位档案”中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并签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距答辩日期前3天以上,将已经填写完毕并经学院审核和有关人员签字的全部答辩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审查通过后,发放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答辩公告将会在答辩日前3天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近3天答辩公示栏”内自动显示(涉密博士学位论文除外)。

(二)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要公开举行(涉密学位论文使用涉密副本答辩的除外)。博士生应分别与导师、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合影。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如下: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申请人简历及答辩材料审核情况;

2.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少于40分钟);

3.答辩委员提问,博士生答辩; 4.休会,答辩委员会召开内部会议,审定是否同意申请人毕业及其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并根据博士生回答问题的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讨论并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获得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者为通过学位论文的答辩,同意毕业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将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未获答辩委员会2/3以上(含2/3)同意票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2年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者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报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5.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及答辩委员会决议;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七、加强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与审核工作

各学院应根据《关于加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与审核工作的通知》(研院函„2009‟31号)要求,做好加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与审核的工作,并制定本学院加强审核工作的实施细则。

八、毕业和结业

(一)毕业 1.在博士生答辩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前,由学籍所在学院对其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做好毕业鉴定。

2.博士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博士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并以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的最近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日期为毕业证书的发证日期。

(二)结业

博士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博士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学位论文评阅最终未通过或学位论文答辩最终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九、博士学位的授予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进行审议。评定博士学位时,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有2/3以上(含2/3)成员出席,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如无记名投票表决未通过,此次申请无效,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在2年内(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答辩通过后,方可再次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博士学位申请。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投票表决。评定博士学位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有2/3以上(含2/3)成员出席,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通过者,将授予博士学位。博士学位证书须经3个月争议期而无异议后发放。

十、档案整理

(一)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负责将全部学位授予档案材料交至学院教务办公室,等待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讨论。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讨论后,将授予博士学位意见书相应栏目填写完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由教务办公室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及有关材料送交校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处,等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讨论。

(三)博士生按照校档案馆规定的归档要求,将有关材料存档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四)学院按学校规定时间将整理完毕的博士生学位授予材料送交校档案馆存档,并将《研究生档案寄送单位备案明细表》交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处备案。

十一、涉密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评阅、答辩及存档等保密要求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06‟4号)执行。

十二、在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所有文件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校研字„2006‟1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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