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关于明确市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汽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4.关于明确市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汽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1
常价服[2008]218号 常防办[2008]123号
关于明确市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汽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物价局、人防办公室,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停放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7]37号)精神,经研究,现对市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汽车收费有关问题和要求作具体明确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停放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的意见》第(六)条第2款“住宅小区的停车场所”包括:住宅小区的各类非营业性公建配套停车库(位)和场所,依法配建的各类人防地下工程。停车收费标准按照37号文件附件“常州市市区汽车停放收费标准”第三条“住宅小区停车场汽车停放收费标准”第(二)款执行,即“非营业性公共车位每月100元,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其中包括各级人防部门按不超过60元/车位.月的标准收取的人防车位“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有偿使用费”。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监督管理,规范小区停车收费行为,维护小区汽车停放秩序。各停车经营管理单位收取停车费必须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汽车停放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常价检[2007]104号)规定,向市物价部门提出标价牌格式和内容监制申请,并按监制的格式和内容进行明码标价。为便于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各停车经营管理单位应对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设立明显的识别标志。
三、各级人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登记管理,明晰权属,盘活存量,扩大增量;严格对所收有偿使用费的监督管理;加强人防工程维修管理力量,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提高人防工程“平战结合”使用率和人防工程完好率,有效缓解住宅小区“停车难”的矛盾。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 汽车停放 收费管理 通知
【24.关于明确市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汽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推荐阅读: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06-25
2011年4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点汇总04-25
关于明确职务的通知07-14
国税发[2009]121号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08-0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及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11〕34号09-01
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的通知(苏公消[2011]29号06-10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04-25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07-31
3关于明确各楼层疏散引导员的通知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