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矛盾纠纷调解小结

2024-04-18

村矛盾纠纷调解小结(精选10篇)

村矛盾纠纷调解小结 篇1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半年来,泰山社区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调解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道路

泰山社区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经常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群众的来信来访问题,这次我社区根据上级的要求,一是适时成立矛盾纠纷调处委员会、谈心室、调解室、会议室和办公室,面积达18平方米,二是明确了领导值班制度,每天都有一名社区人员现场为群众排忧解难,三是调解制度进一步规范,主要上墙的制度有“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图、调解组织网络图”等规范制度,保证了中心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多方配合、调解成效显著

社区接待的来信来访很多,到目前为止,已接待来信2封、来访7多次,其中化解了邻里纠纷、婆媳关系纠纷等数起重大矛盾纠纷,为政府分了忧、为群众解了难。

三、围绕党工委中心工作开展工作

调解工作是街道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既要为群众服 务,又要为经济服务,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紧紧的 1

围绕党工委工作的中心开展工作,把党的政策宣传好,解释好、贯彻好、落实好。

四、发挥主观能力性,做好矛盾的化解工作

调处工作不能被动应付,而要主动出击,根据街道的重点工作、重大活动,归纳具有倾向性、苗头性、普遍性的矛盾进行研究、分析,去伪存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能够做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每季度调解工作人员组织退休党员、群众学习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有关来访工作条例,不断提高他们自身的素质和水平,做到来信有登记、来访有接待、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办,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谋,并自我加压,做到一般上访解决不过午,重点问题解决不过夜,重大问题解决不过三,全心全意为街道服务,为经济服务、为群众服务,做上访人员的贴心人,做一名合格的调解员。

泰山社区

村矛盾纠纷调解小结 篇2

当前建立证券行业纠纷调解机制的条件已基本成熟。这对于证券业的规范发展, 对于避免经济纠纷和经济矛盾社会化十分必要, 有利于为会员单位创造一个合规、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一、证券调解的性质、原则及优越性

1. 证券调解的定义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 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 促进互相谅解, 多方协商, 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证券调解则以国家证券、期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为依据, 就证券、期货纠纷实施了自愿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2. 证券调解的性质

一般而言, 证券调解具有以下主要性质:

第一, 证券调解是在独立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完成的纠纷解决活动。证券调解由独立的调解人居中主持实施。担任调解人的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专门机构或个人, 但作为第三方的角色只是协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促进调解进行, 而并不能作为裁判者, 不能替代当事人对纠纷处理做出决断。

第二, 证券调解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是否运用调解、如何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如何, 均取决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均以当事人自愿为根本原则。

第三, 调解协议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间解决纠纷的合意, 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体现, 需要当事人自愿遵守和履行, 否则不能生效。

第四, 调解具有便利性和灵活性。与审判程序相比较, 调解无须严格的程序, 一般都可以不公开, 当事人可以在比较和谐的而非对抗性的氛围中化解矛盾,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和条件充分地进行协商和交易, 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3. 证券调解的优越性

(1) 证券调解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自治权。证券调解遵循自愿原则, 是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方面, 调解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的有效方式。调解虽被规定为诉讼的必经程序, 但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 只要有一方拒绝, 调解即终止。

(2) 证券调解有利于彻底地解决纠纷。由于调解人的中立性和当事人自愿性的统一, 使得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易于为当事人所接受和实际履行, 经法院备案的调解协议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有利于彻底地解决争议。

(3) 证券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调解为当事人适用道德规范解决纠纷提供了机会。在这种不单纯以法律为准绳的情况下达成的合意, 客观上可以收到化解矛盾的社会效果。

(4) 证券调解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对社会来讲, 调解制度具有及时解决纠纷的功能;对行业来讲,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证券纠纷解决的效率。

4. 证券调解的原则

(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 从当事人角度是指在调解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调解机构角度是指调解员要以中立的身份和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平衡各方的利益。

(2) 效率原则。效率原则要求迅速、便捷、及时、高效地解决资本市场的纠纷矛盾, 避免矛盾解决的旷日持久所导致的利益损失, 从而保证对合法利益的救济。

(3) 保密原则。保密原则是指调解程序在形式上保持封闭状态, 即不公开进行, 实质是指因调解所产生的信息将被禁止随意披露。

(4) 公益性原则。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建立在众多投资者或者消费者的交易之上, 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制度势必涉及人数众多的投资者的利益维护, 从设置本源上就必须考虑其公益属性。

二、国外以及台、港地区证券调解制度的借鉴

1. 美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调解规则和程序为争议各方提供了自行解决证券争议的途径。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调解员是独立的中立人, 不是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争议解决机构的职员。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规则禁止同一个人在同一案件中担任调解员和仲裁员。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争议解决机构的职员和调解委员会依据资格标准仔细审查每一个申请人。调解员在被指定调解一个案件前必须得到争议各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对调解员不满意的情况下停止调解程序。调解员通过协助争议各方限定争议焦点和各方的利益需要引导争议各方形成他们自己的解决方案。调解员善于缓和或平息敌意, 并补救错误传达信息造成的危害。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调解员精于论辩。最重要的是, 调解员可以发掘出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的解决方案, 而这些独特的方案在互存敌意的谈判中是永远无法达成的。

2. 英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英国于2000年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金融服务局 (FSA) 建立“金融督察服务有限公司” (FOS) , 整合了原保险业督察员、银行业督察员、投资督察员等8个金融业督察组织对金融消费争议的处理职责, 专门处理金融产品的投资者投诉, 并为金融产品投资者提供对诉讼的替代性争议的解决途径。

英国明确将证券纠纷已经金融机构的内部投诉程序处理且协商不成作为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受理调解的前提条件, 并把金融机构内部投诉机制的建立、健全作为对其一项重要的监管指标。英国金融服务局 (FSA) 的监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与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合作解决纠纷投诉问题, 被投诉的机构应先予调查并决定如何对客户提出反馈处理意见包括理由。金融机构在收到投诉后8周内没有给予客户回复, 金融督察服务公司就可以介入处理投诉案件。如果客户坚持不愿意同被投诉的机构打交道, 金融督察服务公司也将受理案件。

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的证券调解机构均享有一定的“准司法权”, 可以在调解的基础上, 对一定金额内的证券民事赔偿做出裁定。在英国, 只要当事人一方不接受金融督察服务公司评判员提出的调解意见或对事实陈述有异议, 案件就会被正式提交金融督察官重新审理并做出最终裁定。

3. 德国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德国私人银行主要采用调查员机制, 德国银行协会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客户投诉处作为调查员机制的窗口, 金融纠纷通过调查员机制以非官方的方式迅速得到解决, 该机制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保护普通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但也同时面向企业和金融专业人员, 接受其在信用支付或支付卡误用等情形发生的争议调解。

德国机制的调查员通常都是专职人员, 由管理层推荐、银行协会董事会聘任, 且在聘任之前, 银行协会还会将候选人的姓名与工作经历告知消费者中心联邦协会和消费者协会, 所聘任的人员往往之前都是资深法官或法律专业人士, 素质较高, 其人格和专业技能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制度的公正性。

4. 日本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日本2002年4月制定了《完善金融领域的行业团体、自律规制机关的投诉、纠纷解决的模型》, 成为行业团体等的解决投诉、纠纷的标准程序的基准。2007年4月开始施行《关于促进利用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 2007年9月起施行的《金融商品交易法》, 以此作为以投资性商品为对象的纠纷处理、斡旋的体系框架, 全面推进ADR制度。2009年6月通过《关于部分修改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规定》, 此外, 还在《银行法》、《保险业法》等15部法律中创设了指定纠纷解决机构制度, 形成了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的统合体系。

5. 台湾及香港地区证券争议调解制度

台湾2002年颁布的《保护法》最具特色的一点是建立行业保护机构, 由其调解一定范围内的证券纠纷。所谓行业保护机构是指由证券期货行政主管机构指定行业自律组织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同业公会、期货商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商同业公会等, 联合设立的财团法人。

香港证券争议由纠纷调解中心处理, 所有受香港金管局或证监会监管或获其发牌的金融机构均须参加该调解机构并成为会员。如果调解失败, 则当事人仍然可以寻求仲裁等其他解决纠纷途径。调解中心具有统一性、针对性强、消费者保护倾向性、高效便捷性等特征。

三、建立行业内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现实意义

1. 我国调解的实践为证券调解提供了历史经验

调解作为一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 从中国古代带有强制性色彩的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 到革命根据地时期广受好评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再到新中国成立以后诉讼调解制度的建立, 可以说我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调解成功经验。而调解之所以在我国历史悠久而不衰, 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与我国文化传统中的息讼和厌讼有关。到了20世纪80年代,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高速发展期, 国家大力推进法治化进程, 曾经发达一时的调解机制却逐渐走向没落。究其原因, 主要是国家急于建立司法和法院诉讼的权威, 期望法律能保障社会的稳定, 培养社会主体的现代法律意识。此外, 我国公民意识中缺乏的诚信氛围和社会对公民信用记录的缺失, 使得没有强制效力的调解机制履行率不高, 往往导致了调解以后当事人依然要通过法院诉讼才能真正得到损害赔偿。

2. 协调高效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加强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及时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我国经过一段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后, 社会中积累了大量矛盾与问题。从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理念开始, 全社会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合理解决纠纷的共识, 为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大环境。同时, 我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也秉持投资者保护的基本理念, 对相关专业调解制度设计与操作进行有力领导, 这是制度可行的最为可贵、最为重要的保障。

3. 协调高效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证券市场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期货行业中的从业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纠纷, 大多数为从业机构违法或不规范操作所致。通过行业内部的专业纠纷解决机制设立, 一方面能够快速公正解决纠纷, 另一方面也促使从业机构认清问题、查找不足, 从而起到整顿、规范从业机构行为、规范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4. 协调高效的证券纠纷调解机制对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实现机制的多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各国相关经验事实和我国实际情况观察, 证券期货行业纠纷主要的问题多在金融危机或重大金融违法事件出现之后集中爆发。例如, 在美国次债危机之后针对金融销售中的不当劝诱、不当陈述导致的金融纠纷明显增加, 我国也有在上市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处罚后的集中投诉等情形。建立专门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构, 是处理投资者纠纷集中爆发的最佳方案。

四、对建立和完善证券调解机制的几点建议

当前建立我国证券调解机制条件已基本成熟。业内证券纠纷尤其是小额证券纠纷, 大多数纠纷当事人均倾向于调解解决, 这为证券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广泛的基础和前提。

1. 建立证券调解组织体系

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作为业内纠纷调解的自律管理机构, 属于非常设议事机构, 负责制定和审议调解规则和重大纠纷的调解, 并协调行业内及行业间的规则制定、冲突处理、监管协调等相关事宜。而调解中心作为一个专门组织机构, 具体组织负责纠纷的调解或解决, 包括调解员的管理、证券纠纷调解案件的受理、实施、诉调对接等。

在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证券调解中心建立的基础上, 可以由其发起, 选聘专业的证券调解员, 调解员可以从各地方证券业协会选聘, 也可以聘请行业内专家、法律专家等。各省市亦可相应成立证券纠纷调解分支机构, 形成调解系统和网络, 调解员可以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或进行资格认定。

2. 确立证券调解的范围

在证券小额纠纷尤其是涉及投资者较多的案件中, 证券调解相比诉讼更灵活、便捷, 成本相对较低。而对于涉及金额较大、审理和执行相对复杂的案件, 证券调解往往并不占优。故证券调解的范围确定为小额标的纠纷。

会员之间的纠纷也较适用于证券调解。证券业协会各会员公司之间, 发生的纠纷由于双方的合作性、保守商业秘密、维持良好的商誉等因素, 使会员之间的纠纷更倾向于调解解决。

3. 明晰证券调解程序

(1) 启动调解。中国证券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中心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 经审查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调解范围的, 应予受理, 并发给受理通知。投资者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 不得进行调解。金融机构一方当事人不得拒绝调解。

(2) 调解申请书。调解申请书包括争议案件请求事项及涉案金额、争议事实的原委介绍、争议所涉及的当事人及相关代理人、联络方式、附被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 选择调解员。证券期货专业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解决的需要, 由当事人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也可以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名或三名调解员调解。调解员可以采取其认为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案情较简单、涉案金额较小的证券期货争议可以通过小额争议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小额证券期货专业调解程序由一名调解员予以调解。

(4) 调解员个人信息的披露。调解委员会提供每一个调解员的工作经历、教育背景、培训纪录、信用证明和计费水平。调解员必须披露可能影响公正性或产生表面非公正、偏袒的任何关系。

(5) 调解的时间安排。通过小额争议调解程序调解的证券期货纠纷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通过普通程序调解的证券期货纠纷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各方当事人要求或同意延期且经调解委员会同意的除外。

(6) 调解程序的终止。调解员调解纠纷, 出现以下情形, 调解程序终止: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可能, 终止调解程序的;证券投资者一方决定终止调解程序的;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认为调解程序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形。

4. 强化调解结果执行

村矛盾纠纷调解小结 篇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逐渐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权利意识蓬勃兴起的社会,也是一个公民的主体性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利益主体天然存在利益差异和对立。为了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各利益主体之间必然会展开多种形式的利益博弈。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传统农村旧有的稳定秩序被打破,各种由利益博弈引起的利益纷争不断,社会矛盾丛生。农村调解被视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实践证明,调解制度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优良制度,是解纷息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有效制度,是适应当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符合最广大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强大和旺盛的生命力。

一、农村调解制度的现实状况

我国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并且此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证明了我国对农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执行已经很重视了,但调解制度在运行中饱受诟病。

(一)农村调解员队伍自身法律素质不高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其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纠纷处理的法律效果。目前我国农村的调解员多由本地村干部担任,其法律素养的缺乏使其不能在调解过程中依法公正履行职责,从而对调解的公信力和制度建设产生不利影响。

(二)农村调解制度规范建设缺乏

目前农村调解制度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从而使调解过程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这势必影响调解制度本身的公信力并对调解制度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产生不利影响。规范的调解程序化建设是取得公正调解结果的根本保证,农村调解制度中程序规范的缺失将难以保证取得公正的调解结果,从而制约农村调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三)农村调解结果缺乏法律执行保障

我国法律规定调解委员会只能在双方自愿原则基础上进行调解,其调解结果只具有民事合同效力。调解委员会的自治性质决定了其只能依靠个人精神奉献开展工作,缺乏履行工作职责应有的资源保障。这使得许多农村人员调解委员会工作因缺乏财力和人力支持而难以为继,这将会制约农村调解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农村调解制度尚不完善

农村调解制度存在很多漏洞。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农村调解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够,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经常受到上级政府机关或者是上级领导的影响,在人们寻求帮助的时候,有人会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找上级”、“找领导”来干涉调解以取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而导致调解委员会不能独立、公正进行调解的原因是法律本身对于调解的规定不够完善。

二、充分发挥调解制度优势

完善的调解制度,其不仅有利于解决农村矛盾纠纷,而且还利于推进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建设。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我们要重视调解制度建设和做好调解工作。

(一)健全农村调解组织

《调解法》规定,农村调解组织的真正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内的调解委员会。健全农村调解组织就是要健全调解委员会的建制,也就是要规范调解员的选任。根据《调解法》规定,对调解员应当严格实行选任制度,杜绝关系户兼任的情况,真正实现调解员工作身份的独立。广大农村应建立司法部门指导下的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三级调解网络。司法部门应加强村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健全较为规范和高效的调解程序,促进村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和常规化;要加强村民以及基层政府对于村民委员会的监督;要建立和完善调解员制度,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能力,促进民间调解员制度化、规范化。

(二)提高农村调解员素质

在当今和谐社会下,合格的调解员必须具备与调解工作相适应的思想、文化、业务、体能等从业素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对调解组织建设的指导力度,结合整顿和调整基层调解组织,坚持高标准选配调解员,确保将那些有文化、有知识、有能力,熱心公益事业、品行良好、办事公道的中青年人充实到调解员的队伍中来;调解员要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纪律,重视职业道德,坚持依法调解;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特别是基层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应经常深入基层,协助调解员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进行“传、帮、带”。既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又在实践中提高他们的调解能力和技巧。

(三)适当增加调解机构的经费

现行的法律法规均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因此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解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争取同级政府的支持,解决调解的指导和表彰经费。对于经费不足的问题,调解应当有独立的运行经费保障措施,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另外调解员的补贴可以通过预算由县财政拨付,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调解工作经费保障落到实处,促进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四)加大调解制度的宣传力度

矛盾纠纷调解教案 doc 篇4

当前,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延庆县的各类社会矛盾不断增多,由此导致的农村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矛盾纠纷调解是延庆司法所的一项重要内容。经过我多年的调解经验,要提高调解工作水平,要掌握好以下矛盾纠纷调解方法和技巧:

一是要有一套好的工作经验,做到“听、查、劝、快”。

“听”,就是要仔细倾听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和辩解,不论当事人情绪多么激动、说话语无伦甚至行为无礼,一定要让他们痛痛快快说完,不要中途打断,更不能恶语训斥。仔细倾听别人的谈话是对他人人格的尊重,会迅速增加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好感和信任,为下步工作带来便利。

“查”,就是要做好调查事情经过工作。双方当事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调解人一定要跳出当事人给予的第一印象,冷静理智地矛盾纠纷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全面分析。

“劝”,就是在充分了解问题来龙去脉的基础上,对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找好语言切入点,做好疏导劝解工作。

“快”,就是要趁热打铁,看到双方都有和解的意愿时要快马加鞭,加大调解力度和加快工作进度,尽快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是准确把握被调解人心理,灵活运用调解语言技巧。在现场调解中,除要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知识外,还要懂得“一句话可以叫人笑,一句话也可以叫人跳”、“什么场合讲什么话,对什么人讲什么话,什么时候讲什么话”,善于组织调解语言,巧妙利用当事人的心理特点,采取适当的调处形式,灵活机动、多措并举,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比如,在调解过程中,对于争要“脸面”的当事人,可以表扬鼓励其长处、满足其虚荣心理、激活其情绪、堵住其可能反复的退路;对那些说话尖刻、刺耳难听的当事人,不要感情用事,更不要以怒制怒、说绝话、放狠腔,要让他们把心里话讲出来,把心中的积怨发泄出来,然后以静制动、以柔克刚,从而使调解成功。

土地权属纠纷矛盾调解处理 篇5

土地权属纠纷伴随着土地登记工作而始终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的原则,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95年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以下操作程序规范。

第一条 办理机构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机构为各县国土资源局。处理意见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县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对部分在全地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到两个县以上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纠纷,由林芝地区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条申请

1、土地权属争议的一方必须书面申请。

2、申请书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名称、四至、联系方式、争议土地座落位置、争议事实及理由。

3、申请单位如果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出具委托代理证明书。

4、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当由其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村民小组等)的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村民委员会不提出申请的,该集体经济组织内有三分之二成员要求处理的,也应该受理。

6、申请书及其附件应当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附件。

第三条 受理

1、收到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后,各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初步查阅有关档案,向局领导汇报并提出是否受理意见,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初步决定不予受理的,写出书面不予受理的理由,报县政府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决定受理的,组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调查小组。

4、五日内向争议另一方送达争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同时要求争议另一方提供答辩意见,如果另一方不提供答辩意见的,不影响调查处理。

5、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条 调查

1、收集争议双方各自的理由及各种书面证据。争议双方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实地勘丈,绘制宗地图,标绘双方主张界线。

3、查阅地籍档案及各历史时期的其他档案:如土地详查资料、变更调查资料、法院判决、双方协议、《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有关部门的用地批复及建筑许可证等。

4、所争议的土地必须与争议双方有直接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事实,防止争议双方通过争议、协议的方式瓜分国有和集体的后备土地。

5、在三个月内完成调查处理意见,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经过批准。

第五条 调解

l、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先行调解,根据基本事实,对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下,公平合理、互谅互让地组织双方协调。

2、经调解协商如能达成一致意见,应由双方签订权属争议协议书,双方单位和法人代表(或经授 权的代理人)签名盖章。承办人签名,县局盖章。协议书可作为土地登记依据进行土地登记。

3、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应将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书面记录存档。

第六条 处理

1、调查小组初步提出处理意见。

2、经局办公会讨论形成正式处理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3、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下发处理决定,但要在此决定中注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l、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村矛盾纠纷调解小结 篇6

——在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动员会上的讲话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金利华

同志们:

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继公安部交管局推出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后的又一便民举措,是整合社会资源,多渠道、多途径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重要实践。为有效推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要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利益问题日趋突出,特别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拦车堵路、聚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时常发生。为此,我们必须清醒头脑,深化认识。一是要讲政治。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部署、落实岳阳市“两个维护”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是一种既能迅速化解纠纷、及时防止矛盾激化,又能有效降低执法成本、节约警力资源、解决矛盾纠纷的新模式。二是要明职责。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参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创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有利于充分

发挥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进一步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发的矛盾纠纷,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全县各部门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特别是交警、司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并结合工作实际,扎实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三是要强领导。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各乡镇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乡镇由分管政法和综治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司法所长、派出所长、交警中队长、村委会(社区)及乡镇所属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直单位由分管政法和综治工作的领导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

二、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工作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机制创新,必须有一支思想好、业务精、能力强,勇于奉献、敢于担当的优秀队伍作保证。为此,队伍建设上,县司法局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和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培训,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并定期组织调解业务指导和工作绩效考评工作。制度建设上,交警、司法等部门要

指导乡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工作纪律、工作要求,统一工作标准、工作规程、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制作案卷文书。凡是受公安交警部门委托所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一律实行一案一档,案卷文书包括调解申请书、调解受理登记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送达回执或回访记录等,经调解后达成协议的,一律向受理该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报告、备案。

三、要明确操作规程,大力加强部门协作。

操作规程上,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实行人民调解制度,主要适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和轻微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也就是交警部门适应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但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以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为前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的,可以不经过交警部门调解,由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人民调解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一般应当有一个月内调结。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当事故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交警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部门协作上,公安交警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乡镇和村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人民调解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组织、指挥下,加强联系、配合协作;同时,各派出所要协同配合、大力支持。保险部门要完善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工作环节的程序衔接,并配合交警、司法部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使人民调解员掌握相应的保险理赔业务知识和赔付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并经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备案的人民调解协议,被保险人据此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四、要创新交管模式,群策群力预防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仅仅依靠交警部门孤军奋战,是很难奏效的,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活动为抓手,真正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工作机制。并通过统一协调、层层管理人,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社会化、法治法、制度化、科学化轨道。交警部门要以“广东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创新交管理念,坚持内部挖潜,外部借力,突出重点,破解难点,综合分析研判,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同志们,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任重而道远,大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度;要

村矛盾纠纷调解小结 篇7

近年来,我院针对民事诉讼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的特点,认真开展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了大批民事诉讼案件,较好地发挥了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懂得一件工作的技巧,也就是懂得这一工作本身。”———高尔基

审理婚姻案件如能真正做到胜败皆服,就能有效地化解家庭矛盾,使法院真正起到社会矛盾“减振器”的作用。以基层法院法官的视角,总结基层法官审理婚姻案件传承的审判经验,对提高婚姻家庭类案件的效果和效率尤为重要。

第一、甄别当事人离婚的原因。法官首先要弄清婚姻当事人离婚的原因,从而使法官成为他们的“知音”,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一切社会的关系都可能成为导致离婚的原因:有的当事人为了避免社会舆论的谴责,编造出符合婚姻道德和法律规范的离婚理由;有的人为了另寻新欢,便借口对方性格不好,或不赡养父母等。鉴于此,作为法官不应轻信当事人的陈述,要多途径了解、甄别当事人离婚的真正原因,从而确定工作方式,有效地转变当事人的态度。

第二、洞悉当事人的心理。洞悉当事人的心理,是法官驾驭婚姻案件的基础,也是法官审判艺术的体现,更能赢得当事人的尊敬。基于离婚的原因不同,当事人所表现出的心态各异。概括起来当事人的心态主要有以下几种:以离婚为手段,寻求和好的台阶;以离婚为手段,教育对方当事人;婚要离,双方争孩子;婚要离,双方都不要孩子;以争孩子为名争财产;厌恶婚姻现状,急于离婚;逃避共同债务,夫妻假离婚;外出打工一方,与留守一方心态各异。

第三、获取当事人的最大信任。法官平息离婚纠纷的前提就是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获取当事人的信任,除加强自我修炼,丰富审判经验,提升法官人格魅力和感召力外,还应当注意工作方法。一是法官要有亲和力。法官要摆正位置,体谅当事人的痛苦;要放下法官架子,尊重双方当事人。二是认真倾听当事人述说。当事人到法院离婚诉讼,他们往往把法官看作是能给久病的人开出良方的医生,认真倾听他们的“症状”(离婚原因)陈述,是对他们最大的慰藉。三是适时引导。很多当事人是第一次诉讼,需要法官适时引导,使他们明白法官在为他着想。对婚姻中较弱势的一方更要重点引导,使其相信法院会公正处理他们的婚姻纠纷;对当事人将予头指向法院的,要讲明婚姻双方的现状不是法院造成的,法院办理婚姻案件是缓解或消除双方的矛盾,避免当事人与法院成为对立面。四是知晓当事人的职业背景。面对文化素质及职业不同的离婚群体,需要法官能与其有共同的语言,能

够用语言媒介与当事人拉近距离,展现法官人性化的一面。讲究审判口头语言。婚姻案件审理中,语言得当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一是要通俗易懂,表达准确。要求法官吐字清楚,表述准确,语调适度,要熟知土语。二是思维清晰,逻辑严密。要抓住重点,捉住要害,紧扣案件核心。三是措辞得当,语言得体。如果法官措辞不当,或语气失度,会造成当事人情绪的对立,使当事人感到法官有失中立的立场,极度不满承办法官。四是严肃庄重,以理服人。

村矛盾纠纷调解小结 篇8

切实发挥其定纷止争的独特功能

—靖边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工作成效侧记近年来,随着靖边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日益突显,我县的信访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刑事、治安、群体性上访案件,时常出现信访群众拉横幅、堵大门、集体静坐等群体性事件,因纠纷处理不当所引发的法院诉讼层出不穷。这些现象给全县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诸多不安定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县委、县政府的正常工作,也给县域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为此,今年六月,靖边县司法局紧紧依托司法行政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职能,认真调查研究,全面分析研判,创新社会管理,转变服务方式,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创新性成立了靖边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一、机构建制及经费保障

2013年6月14日,靖边县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形成了专项问题会议纪要,审议并通过了靖边县司法局关于成立靖边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意见。会议纪要明确调解中心为股级建制,隶属于靖边县司法局,业务上受靖边县司法局指导,外聘人民调解员4-8名,行政人员由靖边县司法局内部调配;由县财政给予必需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工资保障,人民调解员工资补贴标准由县人社局会同县司法局共同出具意见。

二、目标任务

一是为县委县政府分忧、减压。即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通过对信访群众和涉案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矛盾纠纷化解,正确引导教育上访人依法、有理、有序上访,防止信访违法案件发生,尽可能将民事纠纷所引发到县上访的案件正确教育引导进入调解中心进行调处,千方百计缓解信访工作压力,保证县委、县政府的主要领导有更多的时间、更多的精力抓大事、谋发展。

二是为全县人民群众消愁、解难。即面向全县基层群众开展法律咨询,涉法案件宣传教育、受理矛盾纠纷调处申请,积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避免无理的诉讼,防止过激的行为,保证涉案的每一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最大限度地维护。

三、工作方式

靖边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分为“坐诊”和“出诊”两种工作方式。“坐诊”是指:由专门调解人员,固定在调解中心接受广大群众的法律咨询,答疑解惑,受理调处民事纠纷;调解中心日常有2名聘请的离岗法官进行“坐诊”办案。“出诊”是指:由4名调解人员组成矛盾纠纷排查小分队,配备调解专车,主动出击,深入全县各乡镇、社区、单位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进行矛盾纠纷梳理排查,开展法律咨询和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县级调解中心指导全县各级调委 会的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工作的原则是“以块为主,条块配合”,以属地调解为主,疑难复杂纠纷由调解中心配合调解。

四、大调解机制

靖边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充分利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职能资源,对于前来寻求法律服务的人员,根据请求事项梳理分类,对号入座,除调解中心受理调处的案件外,将其它请求事项正确引导进入公证、律师和法律援助各个环节,让群众合法合理的诉求,都能对应享受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在社会各个行业领域聘任11名调解员,建立调解“专家库”,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千方百计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五、人员配备

靖边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共由两类人员组成,即聘请的人民调解员和行政辅助人员。目前,调解中心共聘请人民调解员13人(2人为靖边法院离岗法官,主要负责调解中心“坐诊”,日常接待群众来访咨询,办理人民调解案件,上“一线”班;11人来源于社会各部门各个专业领域,实行“以案上岗”,即根据受理案件性质,由调解中心主任按照所聘人员的专业特长对应指派或确定调解员进行办理案件,上“二线”班)。同时,由县司法局派出4名工作人员在调解中心承担接待、文书、案卷装订管理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他们不具有人民调解员身份,只负责行政工作,不办理任何人民调解案件。另外,我们还抽调执业律师2人,作为对调解中心专业力量的补充,在遇有疑难复杂或专业性很强的案件时,律师就会参与其中,实地指导调委会对案件进行调处化解,但律师同样不具有人民调解员身份,仅仅是调处案件的业务指导,相当于“法律顾问”。因此,该调解中心的机构性质实际上是符合《人民调解法》第7条规定的,属于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六、运行成效

靖边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成立六个多月来,充分利用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职能和资源,共计接待群众法律咨询116人次,代写法律文书23件,引导教育群众依法、合理维权13次,受理民事纠纷20件(调解中心自办11件,指派县法律援助中心办理3件,县公证处出具公证法律文书4件,信访案件2件),共计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80余万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配合、参与信访案件调处是调解中心的重要工作任务。近期,调解中心积极参与调处办理了2起多年多次到县、市、省上访的案件,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一致好评。

第一件案件:上访人李志福,男,1953年8月8日出生,靖边县中山涧镇中山涧村碾房湾村小组,村民。2004年,上访人李志福之子李军军在志丹县开办“梁师羊肉美食城”。9月28日,因饭店厨师梁士彪与服务员刘月梅发生口角,刘月梅将此事告诉了兄弟刘虎,当晚11时许,刘虎纠集数人 将回家途中的李军军打死。案发后,刘虎潜逃,其它被告人分别被延安中院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刘虎落网,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上访人李志福从2007年开始,就先后以刘虎未归案及归案后其系主犯量刑偏轻,以及遗漏被告人刘月梅为由先后在省市法院、检察院和两级政府,直至进京长达7年的上访。为此,县上专门召开信访联席会决定由司法局具体包抓,调解中心协调靖边县公证处、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正确引导上诉人李志福依法、有序上访,教育其遵守信访规定,帮助进入司法程序申诉。接案后,由调解中心牵头,及时有效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1、由靖边县公证处对李志福提供的证人梁世彪进行证人证言保全;

2、由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县调解中心人员赴延安中院阅卷调查;

3、执业律师提供律师法律服务,代写刑事抗诉申请书,向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目前,省检察院正在审查受理李志福的抗诉申请,李志福也再未到市、县两级政府上访。

第二件案件:上访人张仲宝等30余人,原林园饭店职工。靖边县九星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原县饮食公司改制,又称林园饭店)与原林园饭店职工,因企业改制经济纠纷,原饭店职工多次到县委县政府上访,要求该企业兑现职工辞退补偿费用,进而严重影响了县委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为此,县信访联席办公室多次召集政法各部门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办法,由调解中心牵头,组织公证处、秦靖律师事务所参与纠纷调解。县调解中心及执业律师对上访职工进行现场说 法明理,有效遏制了群体性事件发生。公证处、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多次参加县信访联席会议,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政策咨询。最终,靖边县九星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付给上访职工安臵费人民币825万元,并将该款项打入靖边县公证处账户,在形成分配方案后,由职工代表领取该款项。至此,林园饭店职工息诉罢访。

在突出办理信访案件的同时,我们也更注重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先后成功调处了张家畔镇双伙场村84岁村民王玉兰红枫苑土地补偿分配纠纷一案和四川民工蒋家林延长中煤靖边项目部高架作业摔伤案,调解中心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调查取证,精心调处,最终当事人握手言和,成功调处,并高效履行,两件案件涉案金额近40万元,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受当事人好评,县调解中心服务县委县政府,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达到了初显。

村矛盾纠纷调解小结 篇9

一、督查内容:

1、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调解个案补贴专门工作班子建立和运作的情况; 2、2011年调解个案补贴兑现情况(含已兑现的调解个案总数、补贴范围、经费渠道和兑现总数); 3、2012年调解个案补贴列入财政预算的情况;

4、在实施调解个案补贴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查范围:

这次督查以5个县、2个市和4个区为主。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镇(街道)、3-4个村(社区)和1-2个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被抽查的具体单位由各督查组随机确定)。

三、督查方法:

督查采取听、看、访的方法进行。一是听取各县(市、区)司法局贯彻落实调解个案补贴办法的工作情况汇报;二是看县、镇两级兑现落实调解个案补贴的台帐资料和相关数据;三是到村(社区)和有关调解组织走访民调主任、专职人民调解员,实地了解调解个案补贴的落实执行情况。

矛盾纠纷调解能手镇罗司法所高伟 篇10

——矛盾纠纷调解能手镇罗司法所高伟纪实

【导语】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矛盾发展到打官司的程度,调解必然有一定的难度。多年来,镇罗司法所所长高伟,一直奋战在人民调解工作第一线,成功调解了无数起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

【配片】高伟,市司法局镇罗镇司法所所长,自1990年调入司法战线,他在人民调解工作第一线已战斗了21个春秋,多次获得省、市、县表彰,为镇罗镇的和谐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是琐碎而辛苦的,没有惊天动地的业绩,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更看重的是,将矛盾纠纷化解于无形,20多年来,在这个平凡的岗位上,高伟共化解矛盾纠纷1000余件,平均每年制止械斗5件以上,接待群众咨询100余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5件以上,制止群体性上访10件以上,防止非正常死亡4人以上。

【同期声:镇罗镇司法所 所长 高伟】

做人民调解工作,几乎天天都要面对和调处矛盾纠纷,许多看似细小的事情,鸡毛蒜皮的纠纷,一旦调解不及时或处理不好,都有可能导致上访,引发矛盾激化,甚至酿成流血事件,有些竟会闹出人命来,影响社会稳定。高伟始终抱着这样一个信念:“决不能叫矛盾激化,更不能让民事纠纷 转为刑事案件”。尤其是今年上半年以来,高伟成功调处了几起复杂疑难案件。李园村的李兆祥长达12年到北京、银川、中卫市等各部门的缠访、闹访,高伟带着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反复调解,并提出了司法建议,最终使这一起缠访、闹访长达12年之久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家住东园镇郑口村农民马天银在新华冶炼厂工时,不慎跌入上料斗坑中死亡,当事人双方协商时,因赔偿数额分歧过大,死者家属情绪激动,接案后,高伟首先稳住死者家属情绪,充分运用情、理、法等多种调解手段,经过连续1 8个小时的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使这一影响恶劣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有力地维护了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同期声:当事人 李新华】

高伟深知重大的矛盾纠纷的调解更需要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要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以法律规定,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才能成功调解纠纷。为此,对于重大纠纷问题,他总是“跑烂鞋底子,磨破嘴皮子”不厌其烦的进行调解,成功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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