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

2024-0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共8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 篇1

一、《人民调解法》何时实施?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遵循哪些原则?

《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能收费吗?

《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哪些部门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司法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县司法局、市司法局、省司法厅)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属什么性质的组织?

《人民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设在哪一级组织?如何设置组成人员?

《人民调解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何产生?任期几年?人民调解员由谁担任?哪一个部门负责培训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九、人民调解委员的工作经费如何解决?

《人民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十、对有下列行为的人民调解员如何处置?

《人民调解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十一、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县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能否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十二、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吗?

《人民调解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十三、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能否邀请他人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十四、人民调解员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调解纠纷?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十五、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十六、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十七、人民调解员应如何处理特殊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十八、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否将纠纷调解情况立卷归档?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十九、人民调解员如何制定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第二十九条规定: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二十、口头调解协议何时生效?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条规定: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二

十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法律约束力吗?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二十二、当事人能否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

十三、人民法院能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二十四、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或者无效,当事人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 篇2

原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施行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财政部对管理办法作了修改。

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8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简化发票领购程序

新办法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新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新办法增加禁止代开发票的规定

近年来,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的现象比较严重。新办法根据新情况,增加规定:

第十六条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新办法进一步细化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新办法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目前,比较常见的虚开发票行为是在发票联多开金额(多报销)而在记账联和存根联上少开金额(少缴税),很难查证。近几年,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并试点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借此直接监控纳税人开具的发票联信息,不必再依赖记账联和存根联信息,故新办法增加规定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防范虚开发票行为:

第二十三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新办法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修改后的新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增加了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新办法对其他罚则进行了细化修订,加强了可操作性,具体见以下内容: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 篇3

张伟在开幕致辞中介绍了本次中国贸易展览会的基本情况。他表示,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并成为近130个国家的最大贸易伙伴。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和成本优势。当前,中国与拉美国家的经贸与投资合作恰逢其时,双方产业和市场有很强的互补性。随着中多两国经贸关系的不断深化,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和中国消费市场的持续增长,将为多米尼加工商界带来无限商机。

随后,各位嘉宾共同为开幕式剪彩并见证了中国贸促会与多米尼加全国私营企业委员会签署的合作谅解备忘录。至此,为期3天的展览会正式拉开帷幕。展览会现场人头攒动、气氛热烈,多方参观嘉宾对中国各制造企业和高新技术表现出浓厚兴趣和极大关注,不时在各个展位前驻足咨询、洽谈合作机会。展览会活动现场布置有序、内容丰富,向多米尼加人民全方位地展现了中国企业和技术发展的辉煌之路。

此次是中国贸促会继1999年、2005年、2007年、2009年、2013年后举办的第六届“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展览会”。展览会于11月28-30日在多米尼加嘉年华酒店举行,本届展览会由国内相关领域的35家优质企业组成,展出内容包括汽车、摩托车、手机通讯、建材装饰、机械生产等,包括宗申摩托、金龙客车、华为通讯、中国重汽在内的一批国内知名企业均参加了该展。在历届“中国贸易展览会”的回顾展示窗口和中国国情展示窗口,现场循环播放中国城市形象宣传短片,还通过中国手工艺品、文房四宝、泥塑雕刻等多种形式,向多米尼加人民展示了中国的民族文化、自然风光、人文精神和科技发展成就。

中国贸促会副会长王锦珍出席第三届中国(连云港)丝绸之路国际物流博览会开幕式

11月16日,由中国国际商会主办的第三届中国(连云港)丝绸之路国际物流博览会在江苏连云港工业展览中心开幕,本届连博会以“共建共享新亚欧大陆桥国际物流通道,携手打造绿色健康智力和平丝绸之路”为主题。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张怀西、中国贸促会副会长王锦珍、上合组织高级顾问米哈伊尔·科纳洛夫斯基、江苏省政府副秘书长方伟 、连云港市委书记杨省世出席开幕式并参加开幕启动仪式。

王锦珍在开幕式上致辞。他表示,本届连博会以推动国际互利共赢为目标,加快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发展绿色物流,对加速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建设、推动江苏省扩大对外开放,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断深化合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把促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今后将继续加强与各地方政府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工商界的合作,致力于为双方企业搭建更多的合作平台,为造福沿线国家人民,为沿线国家共同发展作出努力。

来自海内外800位嘉宾参加博览会开幕式和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建设高层论坛。本届博览会展出面积2万平方米,集中展示“一带一路”沿线物流园区和物流企业,重点推介海铁联运、组合大港和仓储物流等服务。

中国贸促会副会长卢鹏起出席2016中国(长沙)国际轨道交通博览会暨高铁经济论坛

11月28日,中国贸促会副会长卢鹏起赴长沙出席2016中国(长沙)国际轨道交通博览会暨高铁经济论坛开幕式并致辞。

本次活动由中国铁道学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中国贸促会湖南省分会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主题为“轨道交通改变世界”。展出面积4.5万平方米,展出内容涵盖轨道交通新技术、新产业、新装备、新材料,旨在依托中国轨道交通的产业优势,紧抓“一带一路”和全球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大发展的战略机遇,打造以轨道交通全产业链产品和服务为内容的成果展示、技术交流、国际合作平台。同期举办的高铁经济论坛,邀请了众多国内外相关领域著名专家学者,将围绕中国高铁技术创新、高铁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等热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卢鹏起在致辞中表示,轨道交通是湖南省的优势产业。举办展会和论坛,是推动铁路“走出去”、拓展轨道交通国际合作的有力举措,将进一步彰显湖南轨道交通产业的国内外影响力,推动和拓展相关产业对外合作。

湖南省贸促会副会长傅丹舟出席首届中国(长沙)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启动仪式

11月30日,首届中国(长沙)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启动仪式在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保税大厦隆重举行。中国贸促会湖南省分会副会长傅丹舟出席活动。

本次活动由湖南省商务厅、省贸促会主办,长沙市商务局、开福区人民政府承办;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管委会、开福区商务和旅游局协办;湖南嘉德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执行。

傅丹舟代表湖南省贸促会在启动仪式致辞中表示,“中国(长沙)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是国际名品的一次交易盛会,同时也是一次国际商品的体验大会。交易会将为湖南省建立起又一个与世界对接、交流的舞台,从产品到企业、从人才到服务,为湖南供给侧改革获得更多的驱动力,推动湖南“走出去,引进来”战略迈出新的步伐。交易会也反应了湖南7200万民众消费转型“引进来”的呼声和30万企业“走出去”的新要求、新期待。在湖南省政府外向型经济建设发展战略的推动下,海关、国检、外管和国税均已出台多项举措及特殊政策,给予商品进出口以最大便利通道。交易大会的举办必将大力促进湖南进出口业务快速增长和外向型经济跨越式发展。

广东省贸促会副会长邱招贤出席“2017中国(广州)国际跨境电商展暨跨境商品博览会”新闻发布会

12月1日上午,由广东省贸促会主办的“2017 中国(广州)国际跨境电商展暨跨境商品博览会”新闻发布会在广东华信中心28楼会议厅举行,广东省贸促会副会长邱招贤出席发布会并致辞。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境电商风生水起,逐渐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发展趋势。邱招贤在致辞时表示,“2016中国(广州)国际跨境电商展览会暨跨境商品博览会”的成功举办,对广东省乃至全国跨境电商行业发展起了深远的助推意义,这与广东省贸促会致力推动外贸创新发展不谋而合。因此,广东省贸促会将联合广州市跨境电商行业协会以及香港粤展集团共同主办“2017 中国(广州)国际跨境电商展暨跨境商品博览会”,充分利用广东省贸促会丰富的展览资源和海外资源,帮助企业打通更多海外资源渠道,把更多的名优产品引进来。

会议期间还进行了中国国际跨境电商行业联盟马来西亚分会筹建授权、参展商代表深度合作两项签约仪式。

四川省贸促会副会长吕芙蓉参加“第四届世界绿色发展投资贸易博览会”

11月25日,第四届世界绿色发展投资贸易博览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在江西省南昌绿地国际博览中心隆重开幕。四川省贸促会副会长吕芙蓉出席了开幕式和“绿色发展主旨论坛”。

“绿发会”以“绿色发展让世界更美好”为主题,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通过论坛研讨、展览展示、投资合作、贸易促进等方式,研讨世界绿色发展新趋势、共享全球绿色投资贸易新机遇、探索国际生态合作新途径、传递中国绿色发展新理念、展示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新成果的综合性、国际化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 篇4

2010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201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5号)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篇5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 另行制定。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计算公式

(一)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三)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例如:某市建设博物馆需要征收土地120亩,该耕地平均年产值为5000元/亩,征地方案批准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为10倍,该村人均耕地为0.8亩,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各为多少元?

答1,依据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得知:

土地补偿费=120亩×5000元/亩×10倍=6,000,000.00元。土地补偿费标准为:50000元/亩。

答2,依据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得知:

需要安置的人数=120亩÷0.8亩=150人。

依据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得知:

安置补助费=150人×5000元/亩×10倍=7,500,000.00元。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0000.00元/人

依据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每亩产值的15倍得知:产值5000元×15倍即75000元/亩。

按每人50000元补偿标准计算每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62500元,没有超过 75000元/亩的最高标准限度,因此安置补助倍数合法有效。答3,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13,500,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史 期末复习资料 篇6

共同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于1949年9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上通过。它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规定的国家的性质、政权性质以及其他各个方面的基本方针政策,对刚建立的共和国各项工作都起了规范指导作用

抗美援朝:中国人民支援朝鲜抗击美国侵略的活动。1950、6、25朝鲜战争爆发,美国对朝鲜直接侵略,并将战火烧到中朝边界,为保家卫国,中国人民志愿军开赴朝鲜抗击美国侵略,经过3年战争,将美国军队赶到3 8线以南,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赢得了和平环境

土地改革:新中国于1950—1953年在新解放地区的农村开展的一场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一次土地改革运动。指导方针“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的消灭剥削制度,发展农村生产”。

三反五反运动:1951—1952年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为了纯洁革命干部队伍和不法资本家向新生政权进攻,分别在国家机关和企业中进行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番运动和在私营企业中进行的“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骗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

一化三改造:是对1952年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的一个总概括,到1956年底基本完成,内容“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步完善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通过一化三改造国家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基本建立起来

论十大关系:毛泽东在1956年一次中央政治扩大会议上做出的一个政治报告,分为政治、经济、中外关系三个方面。要求大家处理好各种关系,调动一切力量,为把我国建设成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内容“轻、重、农工业,沿海与内地工业,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央和地方,党和非党,革命与反革命,是非关系,中外关系。

反右斗争扩大化:反右斗争是指反击在整风运动中,极少数的右派分子向中共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发起的一场斗争,这在当时是必要的。但由于毛泽东和其他领导同志对当时形势估计过重以及其他主客观的原因,反右斗争不断升级扩大化,使大批爱国知识分子被错误的打为右派,工作重心也转移到阶级斗争,个人专断作风发展

三面红旗:由于中共中央,毛泽东等领导人缺乏大规模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对经济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基本国情认识不足,以及急于求成,于1958年在严重脱离实际和违背经济规律的情况下,错误发动过了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三场运动。使社会主义建设遭到巨大的损失

庐山会议:1959年在庐山陆续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和八届八中全会的总称,它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期主要集中纠“左”,在一定程度上对“左”的错误进行了讨论。后期主要发动对彭德怀的错误批判,由纠“左”变为反右,使反右倾斗争在全国开展起来,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

国民经济八字调整方针:从1958年开始,由于在经济工作中指导思想上的“左”倾错误和严重的自然灾害,给我国国民经济造成了长达三年的严重困难局面,1960年冬,党中央和毛泽东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

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中共在1962年、9月为领带全国人民客服大跃进以来的困难,大力调整国民经济的召开的会议,指出当前的迫切任务是要继续贯彻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强调落实八字方针。但它重新强调阶级斗争,也标志着党在阶级斗争的“左”倾观点的进一步深化

七千人大会:为进一步总结大跃进的经验教训,解决仍然存在的困难,1962年1月11日至2月7日,中共中央在北京举行扩大的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中央、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及地委、县委、重要厂矿企业和部队的负责干部7000多人。

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也叫做四清运动,1963年2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重点讨论开展社会主义教育的问题。会后全国范围内逐渐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内容包括在城市开展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等等的增产节约三反运动和农村开展的“清账目、清仓库、清工分、清财物”,后来统称为四清运动

五一六通知:由康生、陈伯达起草的,毛泽东多次修改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知》,于1966年5月16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要求全党高举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大旗,彻底揭露和批判学术界,教育界等资产阶级反动思想,夺取在这些领域里的领导权,标志着文革的正式启动

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1966年8月1日—8月12日召开,通过了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全会改组了中央领导机构,刘少奇等相继收到批判,毛泽东“左倾”错误的个人领导实际取代了党中央集体领导,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会议,把文革拉入全面发动的轨道

红卫兵运动:在毛泽东支持下“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首先在青少年中发起了红卫兵运动,红卫兵主要由大中学校的学生构成,红卫兵到全国煽动文化大革命,红卫兵运动遍及全国,他们制造纠纷是造成全国大**的重要因素

二月抗争:1967年1月上海武装夺取政权的“一月风暴”后,林彪、江青集团又对军队加紧夺权,这时以“三老四帅”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林彪、江青集团开展了坚决的斗争,是一次反对反革命集团的正义之举

九一三事件:中共九大后,林彪反革命集团加紧夺权,为毛泽东所察觉,在武装政变的阴谋败露之后,林彪于1971年9月13号协同妻儿乘飞机叛逃,飞机在蒙古坠毁,机毁人亡,这就是九一三事件

批林批孔运动:九一三事件过后,开展了批林的运动,毛泽东把批林和批孔联系起来,目的是为防止所谓“复辟倒退”,防止否定文化大革命,江青一伙接过毛泽东提出的这个口号,经过密谋策划,提出开展所谓“批林批孔”运动,把矛头指向周恩来,搞乱了人们的思想,使周恩来主持中央日常工作以来出现的各方面工作好转的局面又遭到挫折。

天安门事件:即四五运动,1976年,清明节前后,北京市上百万人民群众,自发地聚集于天安门广场悼念周恩来,拥护邓小平,声讨“四人帮”,中央在四人帮的左右下把它定性为反革命事件加以镇压,并将邓小平诬陷为幕后首脑,撤销其职务,该事件为后来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奠定了伟大的群众基础

两个凡是:两个凡是是毛泽东的接班人和政治遗产继承者华国锋为了稳定形势和巩固自己的政治地位而提出的主政方针。“两个凡是”是“凡是毛主席作出的决策,我们都必须拥护,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们要始终不渝地遵循”。

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毛泽东逝世后其继承者华国锋坚持“两个凡是”,为了摆脱“两个凡是”的禁锢,推动拨乱反正的工作进行,先在党内进行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进而在全国展开,确立了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破除了两个凡是的禁锢,为全国开展拨乱反正工作奠定了基础

新八字方针:1979年6月18至7月1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和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新八字方针标志我国经济工作已开始摆脱“左”的束缚

论述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伟大意义

开辟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结束了近百年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历史,是中国成为独立的国家

新中国实现了国家的高度统一和各民族的空前团结,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民族复兴创造基本前提

新中国的建立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伟大胜利,壮大了世界和平与社会主义阵营的力量,鼓舞了世界被压迫民族和人民争取解放的斗争

新中国的成立丰富发展了马列主义,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作出重大贡献 2.试述新中国的外交方针原则

(1)“另起炉找”:即不承认国民政府建立的一切屈辱的外交关系,而在新的基础上同各国建立新的平等的外交关系

(2)“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即不急于与帝国主义国家建立外交关系,要等到把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残余势力清除干净再说

(3)“一边倒”:即倒向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其实质是表明中国革命是世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一部分,中国革命的胜利离不开社会主义苏联的援助

3.新中国初期党和政府面临怎样的形式,为巩固新中国采取了哪些措施

(1)主流是人民解放战争取得决定性胜利,新中国已经诞生,同时面临着严峻的形式 A、国际上,虽然二战使帝国主义势力遭到削弱,但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国家,坚持侵略方针,对新中国采取政治孤立、经济封锁、军事包围,企图扼杀新中国政权 B、国内

a、军事:人民解放战争虽取得基本胜利,但国民党残余势力还盘踞西南和台湾,潜留了大批特务,对新中国构成威胁 b、经济:由于帝国主义的长期侵略和国民政府的收刮,整个国民经济陷于崩溃的边缘 c、思想文化:由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长期统治,买办、法西斯思想

和封建思想根深蒂固,阻碍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民主科学思想的传播

(2)措施

A、继续追歼国民党残余势力,实现全国大陆的解放和各级

人民政府建立 B、没收官僚资本,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国营经济

C、整顿经济秩序,打击投机倒把,统一财政,平衡收支 D、抗美援朝,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在占全国一半以上的新解放区开展土地改革运动 F、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 G、开展三反五反运动 4.试述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主要内容:

(1)正确分析国际国内形势的基础上确定了在建国后头三年中共的主要人物和工作(2)制定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战略策略方针,即不要四面出击

意义:是建国初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制定了党在恢复国民经济时期的纲领路线和方针,对巩固新生政权,恢复经济,稳步的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5.试述中共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历史必然性 中国要走社会主义道路,不能走资本主义道路,这是中国历史发展必然,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提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顺应了历史的潮流

(1)朝鲜战局已稳定,民主革命任务完成,这是迅速发展国营经济和扩大计划经济顺利实现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客观要求。同时进一步发展国营经济和扩大计划经济的要求,成为党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一个基本要求

(2)建国初期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政策的发展,已为实行“逐步过渡”提供了一系列具体形式和途径

(3)随着土地革命的完成,个体经济已成为农村经济的主要成分,这种分散落后的个体经济不利于发展多种经营和兴办大规模农田水利的建设,限制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城市资本主义工商业和社会主义经济矛盾激化

(4)从国际环境看,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国家对我政治孤立,经济封锁,军事包围,我们必须加快发展,增强国力 6.如何认识三大改造

三大改造虽以苏联模式我借鉴,但是具体改造拥有中国特色

(1)三大改造通过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逐步过渡形式实现,即通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过渡形式来改造个体农业。通过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销代销、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国家资本主义过渡形式来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这就避免了因生产关系的突然改造造成对生产的破坏

(2)三大改造用和平的方式进行,在中国具体条件下,用和平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不但可以改变个体所有制为集体所有制,而且可以把资本家私有制改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这是中共的一个有重大意义的改造

(3)三大改造把对经济制度的改造与对人的改造结合起来,同时进行相互促进,取得巨大成功。

尽管三大改造后期,由于工作的仓促和粗糙,以致长期遗留了很多问题,但不能不说三大改造完成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胜利

7.中共八大的基本内容和历史意义

内容:

(1)正确分析了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国内的主要矛盾和党的主要人物,确立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

(2)制定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经济建设方针和政策,综合平稳中前进,优先发展重工业,重视农轻重比例,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关系,做到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结合,提出计划与市场经济结合,集中生产与分散经营相结合

(3)提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合作(4)提出加强党的建设的任务 意义:

(1)八大坚持了马列主义和中国革命建设的具体实情相结合的思想,正确分析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后国内的主要矛盾和主要任务。制定了全党和全国人民奋斗纲领

(2)八大的路线是把生产作为当的中心任务,领导全国人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强大国家的路线(3)中共八大成为当代中国由社会主义革命阶段转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阶段的历史坐标

8.社会主义探索时期我国经济建设怎样在曲折中逐步发展

(1)1956年召开八大,正确分析我国目前的主要矛盾,制定了反冒进在综合平稳中稳步前进的方针,之后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2)1957年中共八届三中全会上批判反冒进,表现出极大的左倾急躁情绪,制定了不切实际的工作目标,成为三面红旗的前奏

(3)1958年八大二次会议上,毛泽东制定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块好省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之后发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得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重工业一马当先,农轻工业急剧萎缩,人民生活水平下降,生产力下降,直接导致了三年经济困难

(4)1961年八届九中全会,中共总结了大跃进以来的经验教训,制定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对恢复国民经济起了重要作用

(5)1962年七千人大会贯彻实施八字方针,但七千人大会在肯定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前提下召开,无法从根本上纠正错误,经济在曲折中发展

(6)1962年9月八届十中全会,指出当前迫切任务贯彻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国民经济总方针

(7)1963—1965年,国民经济继续调整,农业恢复,尤其是经济作物和林业畜牧业恢复,工业、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形成完整的工业体系

(8)1962年西楼会议分析了经济情况,建议将七千人大会确定经济规划划分为恢复和发展阶段,“五月会议”正式确立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大幅度调整,并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国民经济开始好转 9.文化大革命是怎样发动起来的 导火线:批判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

五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批判所谓“彭罗陆杨”的反党错误

(1)宣布撤销文化革命五人小组与《二月提纲》,并重新设立“文革”小组直接隶属于中央政治局常委,为文革发动提供了组织准备,成为文革期间的权力机构,表明在组织上“左”倾错误已经占主导地位

(2)1966年5月16,通过了毛泽东主持制定的《五一六通知》,逐条批判二月提纲;对国内和党外政治形势作了错误的批判,对文革任务作了错误的规定,标志党的左的指导思想在党内占了统治地位,标志文革的全面爆发

对文革发动的再理解

(1)《五七指示》毛泽东想逐步消灭分工,平均主义社会

(2)《五一六通知》理论路线和方针的错误判断

(3)毛泽东致信江青,毛对党内的形式做错误的估计,未对修正主义做出正确的解释,离开了民主集中制

中央八届十一中全会---文革的再发动

(1)内容进程:毛泽东支持红卫兵运动,毛泽东指责中央,并在全会期间发表《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通过十六条成为文革的纲领性文件,规定了文革的具体章程;改造了中央领导机构

(2)严重后果:通过的文件使“文革”取得进一步的合法席位,毛专断作风被迫接受了所谓“刘邓资产阶级司令部”的提法,开展批判。中央领导机构改革,使文革取得组织上的保证

11.中共九大的基本内容和危害

内容:

(1)毛泽东对文革全面肯定评价,极力宣扬其伟大贡献

(2)毛泽东关于阶级斗争扩大化理论第一次规定为党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

(3)从做的观点出发,对党的历史作了极大扭曲

(4)错误提出所谓“斗批改”任务

(5)过分夸大帝国主义发动世界大战可能性,强调准备打仗(6)新的党章,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写进党章,将林彪选为毛的接班人

危害:

(1)使得“文革”错误理论和实践合法化,加强了林、江等人在党内领导地位(2)它在政治,思想,组织上的指导方针都是错误的(3)使得左倾思想和个人崇拜进一步发展(4)在中共党史上没有任何积极意义

12.试分析文革起因、性质和教训 起因

(1)主观:

A、1957年以来,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以阶级斗争为核心繁荣左倾错误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

B、毛泽东错误认为中央出了修正主义,是非敌我矛盾混淆 C、毛错误认为北京要发生大的**

(2)社会历史原因

A、中共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建设缺乏理论研究和思想准备,将阶级斗争扩大化、群众化、绝对化 B、毛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观点错误的理解

C、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知识分子阶级属性做了错误的判断 D、阶级斗争扩大化理论和实践形成还受到国际斗争的影响

(3)毛泽东个人专断作风发展,权利高度集中,个人崇拜现象严重

(4)林、江等人别有用心的利用毛泽东和中央错误

性质:

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和人民带来深重灾难的内内乱

教训:

(1)必须正确处理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阶级斗争的问题(2)经济建设要按照经济规律办事(3)摆脱旧的习惯势力和教条主义,禁止个人崇拜,坚持集体领导(4)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坚持正确对待领袖 13.试述十一届三中全会伟大意义

(1)全会重新确立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跟上冲破了长期“左”倾错误的严重束缚

(2)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3)全会做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 篇7

语言是人类交流的重要工具,语言的应用根据语体不同而具有不同特征,而模糊性是日常语言使用的重要特征之一,在法律语言中的体现也比比皆是,本文旨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版(英文版)(以下简称《公司法》)为例,探讨语义的模糊性在《公司法》中的体现,帮助法律语言翻译工作者加深对法律语言理解,从而在翻译工作中更全面地把握法律语言的内涵,有效避免因语言模糊性导致的问题,采用相关策略进行翻译。

二、语义的模糊性定义、产生原因

关于语言的模糊性定义有很多种说法,20世纪70年代末,武铁平先生的论文“模糊语言初探”的发表标志着模糊语言学在中国的诞生①。关海鸥在其《模糊语言学架构下的语义模糊性理解与翻译策略研究》中的定义:模糊性既指客体即认识对象本身客观存在的类属与状态,主体对客体认知的不确定性。语义模糊性的产生有多种原因,人类认知客观世界的语言符号的有限②是其一;客观世界和人类的认知能力是其二。

三、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法律语言是指贯穿于法律的制定、研究和语言过程中的语言文字系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语言专指立法语言,是规范文件所使用的语言;广义的法律语言包括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③。本文所指的法律语言是指狭义的法律语言。法律语言既具有高度的精确性和严密性,又有一定的模糊性与抽象性,法律语言表意的不确定性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是由自然语言的本质决定的④。

四、法律语言模糊性在2013《公司法》中的体现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改。新《公司法》删除并修改了部分法律条款,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同时,《中国投资指南》的英文网站发布了该法对应的英译本,Compan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vised in 2013)⑤,纵观2013年《公司法》修订版本的英译本,笔者发现其译文在2005年基础上所做出的修改主要体现在概念名词、形容词和副词的变化上。译文整体上更加清晰、明确。

1、概念性名词的修改

该法中很多概念性名词都存在翻译用词的模糊问题(见上表),体现在对原文的理解不到位而导致的译文模糊、不明确问题,如:第十六条“过半数表决权”的翻译,2005年的译文为“表决人数过半”,但是,这并不一定是指“表决权过半”。在13年的《公司法》中,将之改译成了“选票的代表权(votes representing more than half of the voting rights)”过半是必要的。

当然也存在修改后还是有语义范围边界模糊的问题。如:第二十一条的“关联行为”的翻译,2005年译为“连带关系”(connection relationship),2013年又译为“附带关系”(affiliation),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才能算做连带或附带关系?从中国商业法治背景中可以推断出来,本法所指的这种关联行为主要是指利用家人、亲属之间的私人关系来获取利益。但是原文中对此关系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所以译文也就不得不采用模糊翻译的方法。但是,笔者认为,可以在条款最先定义部分将之明确界定出来,以更好体现立法的严谨性、准确性以及对实践的指导性。

2、形容词、副词的修改

形容词、副词本身的边界模糊也会导致立法语言的模糊。如第四条的“重大决策”(important/major decision-making)、“必要条件”(necessary conditions)的翻译。到底什么样的决策才“重大”?只是关于公司改制、增资扩股等涉及公司制度和资金的问题对股东来说才算是“重大”问题,还是包括别的问题在内?很显然,使用这些程度副词或形容词很难真正对事情的性质进行量化的定义,也难于落实到实际操作过程中,当真正问题出现时,可能关联人员都会按照自己的利益,而不是法律规约来具体操作了。对于哪些条件才“必要”?每个人的“必要”标准不一致,又谈何统一?当然,这点本身很难在《公司法》中具体罗列出来,但笔者认为,原文可以适当加一句:“具体条件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达到更加清晰的目的。

五、结语

法律语言的本质要求语言使用明确,但是在现实立法过程中,使用模糊语言不可避免。为了尽量不影响法律语言的准确性、严谨性、庄严性、可操作性,,法律语言翻译工作者应当尤其重视对模糊语言的理解和研究,根据实际需要采用相应的方法将模糊语言明晰化,是相关行业做到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关海鸥.模糊语言学架构下的语义模糊性理解与翻译策略研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7).

[2]鲁苓.多元视域中的模糊语言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3]张银银.“简析法律语言中‘以下’一词的模糊性”(J).安徽文学(下半月),2013(1).

[4]刘愫贞.法律语言与语词对象(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5).

[5]中国投资网:http://www.fdi.gov.cn/1800000121_39_4814_0_7.html.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诞生前后轶事 篇8

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和临时中央政府。笔者细心查阅档案资料,揭秘其中一些鲜为人知的史实,以示共同缅怀。

定都瑞金

1928年12月下旬,蒋介石下令江西、湖南两省主席急调18个团3万余兵力,分五路向井冈山包围推进,并于1929年元旦在江西萍乡成立了以何键为总指挥的湘赣“剿共”总指挥部。为打破国民党反动派的“会剿”,毛泽东采取“围魏救赵”策略,他和朱德、陈毅率红四军大部兵力约3600余人,离开井冈山,向赣南、闽西进军。经过近一年的艰苦卓绝转战,利用1929年三四月间发生的蒋桂战争有利时机,在地形有利、党和群众斗争基础较好、敌人力量比较薄弱的赣南、闽西创造了闽赣边界“工农武装割据”的新局面,把赣南、闽西两个根据地连成一片,形成了以瑞金为中心的21个县、5万多平方公里、250多万人的全国最大的根据地。接着红军又连续粉碎国民党军的第一、二、三次“围剿”。震惊中外的九·一八事变爆发,蒋介石在连遭“围剿”失败的悲痛中,又饱受到全国反蒋抗日浪潮的冲击下,不得不暂停对中央红军的“围剿”。与此同时,全国各地武装斗争、土地革命风起云涌,先后出现了闽赣、湘赣、湘鄂西、鄂东北、海陆丰、左右江、琼崖、川陕等15块大大小小根据地,红军总兵力由3万多人发展到13万,地方武装也发展到10万人。在此大好形势下,选择哪里作为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首府,成了毛泽东、朱德等人心中考虑的问题。

1931年9月28日,在瑞金叶坪村一栋“昌”字形的两层青砖结构民房里,召开了中共苏区中央局扩大会议。为了弄清瑞金附近的现状,会议特邀时任中共赣东特委书记谢维俊和瑞金县委书记邓小平两人列席会议,请他们介绍当前的情况。在谢维俊汇报了赣东特委的工作情况后,邓小平接着说:“目前瑞金已经赤化,革命形势很好,群众革命热情高潮,百姓安居乐业,市场货物充足………”

毛泽东听完谢、邓的汇报后说:“瑞金这个地方我来过好几次,每次来都有好消息,第一次来就连得‘三喜(指1929年2月7日找到行伍出身的向导谢仁鹏、贺子珍冒险抢到国民党的报纸而得知蒋桂军阀开战和1929年2月10日取得首战大柏地的胜利);再来又与老彭他们劫后重逢,这里确实是个好地方。”

随即,任弼时把会议话题切入选都定都的正题上来。他边思索边分析说:“原来我们担心瑞金的政治局势不稳定,听了小平同志的汇报,对这一点我们可放心了。从地理位置看,江西这边革命基础好些,与湘赣苏区联系紧密,瑞金的发展空间更加广阔。”

朱德接过话题从军事角度分析说:“我们在闽赣边界经过往返游击时就发现,武夷山脉靠瑞金这段更平缓,进退比较便利,而靠长汀一侧较陡峭,路都很难找。相对来讲,赣南这边敌军弱些,闽西那边敌军强些。”

陈毅接过话题说:“对,瑞金县城附近是个较大的盆地,山高河多,东靠福建,南接广东,便于红军作战和迂回。”

毛泽东听到大家的意见渐趋一致,便带归纳性地说:“选择在瑞金建都,我觉得至少有5条理由:一是瑞金自古便是赣南入闽通粤的要道,地理位置十分重要;二是敌我力量相对其他地区较弱,距敌人重兵区较远,便于红军休整和扩充;三是经南昌起义部队和红军几次来回,现又经邓小平同志的出色工作,在瑞金建立了很好的群众基础;四是瑞金自古以来就是富庶之地,民间有‘绵江两岸是块洲,三年两不收,还有余粮下赣州的说法,红军给养有保障;五是瑞金水陆交通便利,水路有绵江入贡江,可直达赣州。”

与会人员对毛泽东的总结性发言,一致报以热烈的掌声,会议遂果断作出决定:对原选择福建长汀的部署作出调整,即红军主力不再东移福建,将分布到石城、长汀、宁都、会昌四县,总部及中央迁至瑞金,居中指挥。并随即用缴获到的100瓦电台把会议的决定传到上海的中共中央。10月3日,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共苏区中央局关于定都瑞金的计划。中国革命新的一幕将在瑞金拉开。

为“一苏大”设真假会场

为了保证“一苏大”的顺利举行,防范国民党飞机的空袭和轰炸,毛泽东提出了在瑞金设真会场,在福建长汀设假会场的建议。

瑞金地处江西赣南东部,东靠武夷山脉,大部地区为崇山峻岭和丘陵山区,山高林密,古树参天,地形极为险峻,便于隐蔽,敌人飞机难以找到目标。江西省苏维埃主席曾山和瑞金县委书记邓小平带领人民群众在瑞金叶坪村东北的一片树林中开辟了可容纳万余人的红军广场,并对会场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布置。用竹、木、石块在西侧垒起了一座红军检阅台,正前方悬挂着两盏汽灯,左右两侧在沿广场四周的竹竿上、树枝上挂着一盏盏灯笼,检阅台正上方挂着“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红军检阅台”的巨型横幅,台中央摆着书桌和长条板凳,检阅台天幕上挂着马克思、列宁画像,两边是中国工农红军军旗,整个广场和检阅台全被高大树木所覆盖,在古樟树下还挖了防空洞。

从叶坪的红军广场往西南方向200米处,便是大会会场。此处原是古老的谢氏宗祠,它坐东北朝西南,正面和厅内厢房都是由木板构成,分前厅和正厅,中间有个天井。祠堂正厅的正面为木板墙,并有三道双扇大门,大门前铺有大条石台阶。祠堂上首的神龛和花格屏风改作主席台,墙壁上挂着马克思、列宁木刻画像和党旗,桌前挂着“工农堡垒,民主专政”的布质标语,主席台前大木柱间扎着三道彩门,悬空挂着彩球,中间彩上嵌着金色条幅,上书“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左右两边台柱上贴着一副对联:“学习过去苏维埃运动的经验”,“建立布尔什维克的群众工作”,上下厅挂满了三角彩旗和“拥护全苏大会”条幅。

在长汀,时任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政治保卫处处长邓发和侦察科长钱壮飞,来到福建省长汀县找到县委书记李坚真说:“李大姐,我们受毛委员的指派,要借你县这块宝地,设置一个假会场,现只有我们3人知道,必须暂时保密啊!”李坚真二话没说,即和他们一道在县城郊外寻址。当来到距县城只3里地的南山坪时,见此地树木稀疏,有一宽大荒山坡,是个搭建假会场的好地方,便选定了这里作假会场地址。选址确定后,李坚真即发动群众说:“我们要在此搭建会场,迎接‘一苏大。”不几天,一个恢宏壮观的会场建成了。邓发登上主席台眺望,非常满意地悄悄的对李坚真说:“真看不出来,你李大姐的威信这么高,真了不起,这是个与真会场毫不逊色的假会场,那就在这里演一场以假乱真的‘空城计吧!”

筹备“一苏大”

1929年10月26日,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致函中共中央提出“建立苏维埃形式的工农独裁”的任务。当时,实际主持党中央工作的周恩来、李立三等,立即按共产国际指示,着手筹备“一苏大”的准备工作。

1930年2月3日,党中央在上海秘密召开会议,推举曾担任过第五届全国劳动大会筹备委员会秘书长的林育南担任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秘书长,并安排他化名赵玉卿,以从新加坡归国经商的资本家身份,与筹委会的工作人员张文秋(化名张一萍)结为假夫妻,居住在上海英租界爱文路与常德路交汇处两幢三层俄罗斯式洋房里。

1930年5月20日,经林育南精心安排,以庆贺“赵老太爷”八旬寿辰为名,第一次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会议和全国红军代表会议在赵公馆举行。这天上午,许多黄包车鱼贯似的来到赵公馆,宾客们手捧寿礼,喜气洋洋地登上二楼“寿堂”祝寿,他们中有向忠发、周恩来、李立三、项英、罗章龙、李维汉、关向应、任弼时等,还有来自全国19个革命根据地和红军代表以及上海革命团体代表等。与会代表经过商议,作出了两项决定:一是选择苏联十月革命纪念日,于1930年11月7日召开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简称“一苏大”),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二是由中共中央、少共中央等9个单位的代表组成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简称“中准会”,也有的简称“苏准会”),以领导和筹备“一苏大”。

9月12日,林育南在上海召开了由各苏维埃区域及重要城市选出的30多位代表参加的第一次“中准会”,决定把原定11月7日召开“一苏大”延期到12月11日广州起义纪念日召开。12月18日,“中准会”又决定“一苏大”延期至1931年2月7日“二七”惨案纪念日召开。

鉴于李立三提出“一苏大”要在城市召开的主张,他命令各路红军分别攻打南昌、长沙、武汉均失利,共产国际对他给予了严厉批评,并通过驻上海的远东局转知中共中央:责成赣南尽快成立苏区中央局,以筹备召开“一苏大”。但当林育南于1930年12月23日南下赣南途经杭州时,所有交通均被国民党控制,只好返回上海。1931年1月17日,他不幸在上海三马路东方旅社被公共租界巡捕与国民党上海市警察局联合组成的行动队逮捕,并于2月7日被杀害,使“一苏大”的准备工作再度受挫。

按照共产国际的指示,成立了以周恩来为书记、项英为代理书记的苏区中央局和以毛泽东为主席,朱德、项英为副主席的中革军委。九·一八事变后,蒋介石暂时停止了对中央苏区的“围剿”。党中央适时地批准了朱毛定都“瑞金计划”,决定1931年11月7日在瑞金召开“一苏大”,并于10月通过红色电波向全国选出的“一苏大”代表发出紧急通知。

“一苏大”顺利召开

1931年11月7日凌晨,一抹朝晖将瑞金城涂染得红光四溢。从福建长汀、江西会昌、石城及瑞金城区赶来的近万名群众,手持松明火把或提着马灯、灯笼,朝着叶坪村红军广场拥来,云集在绵江两岸和桥头。

6时30分,毛泽东、朱德、项英、任弼时、王稼祥、张鼎丞、周以栗、叶剑英、曾山、邓发等,在近万人的热烈掌声中登上检阅台。7时整,阅兵仪式开始。在阅兵总指挥彭德怀的指挥下,受检阅的部队排成四路纵队由南向北行进,他们扛着从国民党部队夺过来的轻重机枪、小钢炮、迫击炮等 “先进武器”;赤卫队和少先队也穿着列宁装,挂着红飘带,手举梭镖、大刀跟进,在雄壮的红军歌声中,向毛泽东、朱德、项英等行注目礼。

上午8时,阅兵仪式刚刚结束,10多架国民党飞机就从叶坪上空掠过,由于没有发现目标,只在县城近郊扔下一些炸弹,即向长汀飞去。约近一小时后,飞机在长汀发现了“目标”,又是投弹,又是低空扫射,把那个假会场炸得尘土飞扬,面目全非。消息传到瑞金,人们无不佩服毛泽东足智多谋,都伸出大拇指赞叹不已。毛泽东自己也在叶坪村古樟树下诙谐地对朱德等人说:“蒋介石的消息还真灵,知道我们今天开大会,派飞机给我们鸣礼炮庆贺了!”

下午2时,“开国大典”拉开了序幕,中华苏维埃全国第一次代表大会在热烈的掌声和欢呼声中顺利开幕。

来自中央苏区和7个根据地的代表、列席人员、红军部队、白区、全总、海员工会代表及朝鲜、越南代表共610人,胸佩红五角星型代表证、列席证,精神抖擞地步入离瑞金县城6公里处叶坪村的谢氏宗祠。14时,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开幕。项英致开幕词,毛泽东为庆祝“一苏大”召开题词:“苏维埃是工农劳苦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生活的机关,是革命战争的组织者与领导者。”

9日上午,大会主席团举行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大会议事日程,推举项英、毛泽东、朱德、张鼎丞、陈正人、周以栗、曾山、邓发组成大会常务主席团;选举项英、张国焘、朱德、任弼时、曾山组织提案审查委员会;推选周以栗等8人组成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下午,项英宣读了中共中央给大会的贺电和大会《告全国工人和劳动民众书》,毛泽东代表中共苏区中央局作《政治问题报告》。

19日,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63人,其中包括毛泽东、项英、朱德、张国焘、周恩来、瞿秋白、王稼祥、邓子恢、周以栗、何叔衡、卢福坦、张鼎丞等。

20日,大会举行闭幕式,在毛泽东、项英分别致闭幕词后,大会执行主席曾山宣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他说:“从今日起,瑞金改为瑞京,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首都。”

大会在雄壮的《国际歌》声中闭幕。

毛泽东当选为“双料”主席

1931年11月27日午饭后,新当选的60多位中央执行委员们,踏着金色的秋阳,再次来到叶坪村外一片浓密的树林里举行第一次会议。按照苏维埃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要选举产生临时中央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各部部长(时按苏联的名称叫人民委员会)。经投票,毛泽东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兼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毛泽东这个“双料”主席,与这年2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决定是不谋而合的),项英、张国焘当选为副主席。

当选举结果一公布,留着一撮小胡须的任弼时忽地从草地上站起来,高兴地对大家说:“我建议:大家用热烈的掌声请毛主席讲话!”

“毛主席!”片刻间大家都把目光投向毛泽东,不约而同地高呼:“毛主席!毛主席!”

毛泽东自1921年7月23日作为湖南长沙党的早期组织的代表出席在上海召开党的一大起,他在党内的职位多变,多次受到错误处分,但人们对他的称呼由“毛代表”(党代表)、“毛委员”到“毛主席”。从此,毛泽东被称为“毛主席”直至他逝世。

这时,毛泽东容光焕发,从条凳上站起来说:“同志们,我们过去拿锄头把子,扛枪杆子,今天又要握起印把子;过去我们只会种田、只会做工,后又学会了打仗,今天,我们还要学会治国安民,建设国家。同志们,从来没有什么事情能够难倒我们共产党人。大会选举我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我没有别的本事,但有一条,我保证将与同志们一道,认认真真地工作,实实在在地为工农兵大众谋利益,也希望同志们团结一致,努力工作,将我们的苏维埃事业推向前进!”

接着,毛泽东又代表中央执行委员会宣布了九部一局的负责人名单,他们是:

王稼祥为外交人民委员;

朱德为军事人民委员;

项英为劳动人民委员;

张鼎丞为土地人民委员;

邓子恢为财政人民委员;

张国焘为司法人民委员,张未到任前由副司法人民委员梁柏台代行职权;

周以栗为内务人民委员;

瞿秋白为教育人民委员,瞿未到任前由徐特立代行职权;

何叔衡为工农检察人民委员;

邓发为中央国家政治保卫局局长。

至1934年1月“二苏大”召开时,机构相继增加了最高法院、审计委员会、中央国民经济管理部、粮食部等,共计15个。

此外,中央临时政府还设立了总务厅,任命方维夏为厅长,1933年由赵宝成接任。

总务厅随后相继用木板隔成15个房间,作为各人民委员会的办公室,这样,在一座祠堂里便装下了整个国家的首脑机关。而且规定,国家领导级人员晚上办公只点3根灯芯,人民委员会的领导只点2根灯芯,一般工作人员只点1根灯芯。可以说,这是世界上最精干、最艰苦、最廉洁的中央政府。当年毛泽东曾说过这样的话:“我们的办公室是小了点,其实我们的中央政府,恐怕也是世界上最精干的。记得唐代刘禹锡的《陋室铭》吧,室雅不在大,办公室有张办公桌就行。我们的办公室,主要应该在田间地头,在军队战场,在实际工作中,那才是我们真正的办公室。在我们苏维埃政府里,只有人民公仆,只有革命的实际工作者,容不得半点官僚主义。”

“马背上共和国”

1934年1月,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将临时中央政府的“临时”二字去掉。这年4月21日,中央苏区南大门筠门岭即在第五次反“围剿”中失守, 11月10日国民党又占领瑞金,从此,苏维埃共和国失去了固定地盘,开始了长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为“马背上共和国”。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1935年12月召开的瓦窑堡会议,决定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改为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1937年9月6日,中共中央又决定,将1935年底成立的以博古为主席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改名为陕甘宁边区政府。至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和中央政府,胜利完成了历时5年又8个月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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