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派异地人员工作管理办法

2024-04-18

公司外派异地人员工作管理办法(精选10篇)

公司外派异地人员工作管理办法 篇1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派往企业异地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其外派期间的相关权益,强化其服务和责任意识,规范劳动关系、薪酬、福利、考核及相关事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外派人员范围界定

1、外派人员指由集团公司推荐任职或因工作需要派往本部以外所设立的项目工程经理部、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均股公司、参股公司等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管理技术人员、生产骨干以及其它岗位工。

2、外派高级管管理有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推荐,派驻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任免;其它管理技术人员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选派。

二、外派人员的管理

1、外派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阶段性人才需求计划,短缺人员需求数量应提前30天以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2、为方便管理,外派人员的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转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3、外派人员外派期间的职级由集团公司按照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权限统一管理。外派人员被集团公司召回或控股、参股子公司撤销,外派人员岗位由集团公司另行安排。

4、外派专职人员外派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集团公司召回并按规定统一办理退休手续。

5、外派企业应协助集团公司做好外派人员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其中包括考核与奖惩记录、职务任免文件等。

三、外派人员的薪酬与福利

1、外派企业参照当地行业工资水平,结合企业内部经营状况制定本企业薪酬分配方法,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2、外派专职人员薪酬实行“两地同支”的办法。

(1)外派企业根据本单位分配政策支付正常薪酬之外,集团公司对外派员工实行异地艰苦岗位补贴。

(2)补贴标准:120元/天/人由集团公司依据外派人数每半年据实拨付给所属公司,由各公司考核兑现。其它各类津贴由外派企业自行发放。

(3)外派员工除享受上述补贴外,同时享受集团公司发放的“两节”过节费等各种福利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

(4)、外派人员不在派驻地参加各种保险、住房公积金,其各项社保关系由集团公司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向有关机构缴纳。

(5)“四险一金”个人支付部分,由公司本部按派出前一个月工资表的缴纳基数执行,单位部分由集团公司统一代扣代缴,每年核定一次。

3、住宿由派往单位安排,公司本部不付担费用。

四、外派人员的考核

1、外派人员每半年向集团公司进行一次述职报告。

2、公司每年度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为:

(1)、外派人员年度履职情况,(2)、外派人员遵守执行公司党、政纪律和管理条例的情况。(3)、派驻单位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3、对外派人员的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获得“优秀”评价的外派人员,可以进行适当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评价的外派人员,撤销委派。

4、《集团公司员工奖惩暂行规定》及其它劳动管理相关规定、办法同样适用于所有外派人员。

五、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劳动合同法》《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劳动管理条例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2、凡公司确定外派人员一律与公司签订竟业禁止协议书。

3、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公司外派异地人员工作管理办法 篇2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异地派遣人员管理,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推广优秀的管理方式及有效的工作方法,保障公司业务的顺利运作及队伍建设的增强,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办事处的所有异地派遣人员。

第三条、名词解释 异地派遣:指由于工作需要,经公司统一派遣、离开原工作地点到其他城市(公司业务部门所在地)工作。

第四条、异地派遣人员范围

1 因工作需要,需在公司其他业务所在地进行学习的人员;

2 公司优秀的骨干员工,为扩展公司业务、推广优秀的管理方式。公司其它紧急需要。

第五条、异地派遣类型:

1长期派遣:派遣期限在12个月(不含)以上,原则上为两年; 2短期派遣:派遣期限在3个月(不含)以上、12个月(含)以下。

第六条、派遣期间待遇 1补贴

1.1长期派遣人员派遣补贴的计算公式如下: 长期派遣补贴=基本工资*A*0.25*B

A—派遣人员等级(一般人员为1,主管为2,经理为3)

 B--派遣补贴地区系数(注:天津为0.85,河南为0.75)1.2短期派遣人员派遣补贴为200元/月。2住房

2.1公司在派遣地能够提供住房的,派遣人员可以使用公司提供的住房; 2.2若公司在派遣地不能提供住房的,可按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住房补贴。3探亲(特指长期派遣人员)

3.1派遣人员在派遣地点工作半年后,每年可以报销探亲往返路费两人次; 3.2报销路费按不超过派入部门所在地与家庭所在地之间往返火车票(含订票费)的价格标准实报实销;

 4 派遣期满留当地工作:若派遣人员在派遣期满后(一般为两年)留在当地工作,即终止派遣补贴的发放。

第七条、异地派遣管理流程

1派出部门需派遣人员异地工作时,需填写《异地派遣人员申请表》(附件一),由部门经理及总经理签字认可后送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2派遣人员预定派遣期满,由派入部门为其办理返回手续,需填写《异地派遣人员结束派遣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及总经理签字认可后送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 3 未办手续擅自到其他部门工作,将扣回自实际离开派遣地点之日起发放的所有补贴;

 4 派遣人员未满预定派遣期限,但因公司业务安排需结束派遣,由部门主管审核同意,填写《异地派遣人员结束派遣申请表》报人力资源部审批,方可办理结束外派手续。

5 延长派遣期限:预定派遣期满,由于业务需要须延长派遣期限,由派出部门为派遣员工办理延长派遣期限手续,否则将按照预定期限停止发放外派津贴; 6 派遣人员结束派遣返回原工作地后,人力资源部将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结束派遣人员的安置工作。

 7 公司内部空缺岗位,将优先考虑同等岗位的结束派遣人员; 8 结束派遣人员的新岗位待遇应不低于原岗位待遇。

9 派遣人员的派遣地点是其常驻办公地点,其出差、借款和报销手续同当地员工一致,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篇3

2.公司与所有聘用人员签定劳动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或三年以上。

3.公司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政策,统一给每位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员工的社保原有缴纳或健全福利档案资料愿自行补缴的员工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相关资料,以避免重复缴纳。社保和医保缴纳标准参照国家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由财务部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缴纳标准,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4.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将由公司统一安排交付福建省建筑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以利于聘用人员今后的考核,政审和职称评定工作。

5.公司向各工地派驻聘用人员时,应开具相关报到通知书,标明姓名、职务、工种、工资待遇标准及试用期和转正期限。

6.各工地在接收派驻人员后,应及时安排好派驻人员的工作和生活,要保障派驻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并提供适应工作的环境。

7.派驻人员在试用期满后(一般为三个月),应向公司打申请转正报告,经所在单位的主管或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后,报公司备案。派驻人员所在的公司主要部门负责人,在自行慎重考察的同时,还要广泛征求项目经理部的意见,结合该员工的业务能力和人格品质,认真负责地作出评定。

8、公司对派驻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即项目经理和主管部门管理制,派驻人员在项目上对项目经理负责,在本职工作上对主管部门领导负责。

9、派驻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和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虚心向老师傅学习,以尽快适应工作环境和胜任本职工作。在工地上严禁酗酒和打牌赌博,要自尊自爱,一经发现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立即开除。

10.派驻人员因故在合同期未满离职的,需提前一个月打离职申请报告,经所在部门主管和项目经理签字,办理交接手续和帐务清理后,报公司备案,并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关责任。

11.今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派驻,其工资待遇标准均以公司开具的相关报到书为准。

12.派驻人员的奖惩制度由各部门根据其工作能力给予适当的奖励和处罚。对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有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人员可报公司后给予辞退。对公司作出重大贡献或避免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应报公司给予嘉奖。

13.各项目部因工作需要自行聘用的人员,由各项目部自行管理,但应将所聘人员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标准列表造册,报公司办公室备案。今后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向公司反馈。并制定基本相应统一的用工工资标准,避免太大的差距。

14.各个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令法规,保障派驻人员的劳保用品的正常配备和及时发放。工地的员工食堂也应加强管理,注重提高伙食质量和饮食卫生健康。

15.安全生产对于我们建筑施工企业来说,犹为重要。工地的各类机械设备、车辆及专业工种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所有的外派专业人员必须持国家颁发的上岗证上岗。同时各工地要严格按章办事,坚决避免群死群伤的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如有发生工伤和死亡事件,应及时上报片区主管和公司办公室。对于工伤或死亡人员的赔偿,一定要按国家政策和公司规定办理,切不可掉以轻心。任何的马虎和敷衍了事都有可能给公司的信誉和利益带来重大损失。

16、派驻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公司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公司的相关信息。

17.下派人员因工作需要正常调动和调整,需由公司出具的调令后,按调令上的要求前往报到,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随意安排和更改。

18.下派人员因工程结束,在未接到新派调令时,原则上要回公司报到上班,等待新的下派通知。在公司等待下派期间,公司将发放基本工资等费用,保障员工正常生活需要。

第三章 外派人员薪资制度及福利待遇

从公司今后发展考虑,同时便于加强对派驻工地人员的统一管理,现对其薪资发放作以下规定:

1、派驻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一律由公司统一发放,项目部原则上不允许再以任何事由向派驻人员发放奖金补贴及福利等一切费用(但各项目部可根据下派人员的实际工作性质,给与相应的岗位补助)。以便公司对此类人员的统一管理。公司财务部每年年终向各部门汇总一次派驻人员的代缴费用金额,以利于财务管理和合理的财务分摊。

2、公司对工作表现突出的派驻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由主管部门考核,并经所在项目部的相关人员认可后,工资标准给予适当调整。

3、派驻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今后统一由公司财务部按月打入个人账户,各项目部今后应杜绝派驻人员在项目部的借支行为。

4、派驻各项目部的人员工资标准今后将按照新的标准执行:试用期定基本工资为650元/月,误餐补贴600元/月,住勤补贴300元/月,通讯补贴50元/月,总计1600元/月;三个月后经所在部门考核合格后,正式录用,转正后基本工资标准定为800元/月,误餐补贴600元/月,住勤补贴600元/月,通讯补贴100元/月,总计2100元/月;转正后的社保及相关的管理费用统一由公司代为缴纳。

5.员工工龄工资为,入职满一年(包括试用期)起,每年增加100元,上限为1000元。如本年度员工获得加薪,则不再享受工龄工资待遇。

6.按公司规定,所有的下派人员在评定技术职称后,工资将下转至所在项目部发放,公司只代扣代缴相应的社保和医保等费用。技术人员应在每年的年初和年中一次性预交半年的社保和医保等费用(只缴纳员工个人需承担的部分)。

7、由于工地工作的特殊性,每天的工作时间有着不确定性的因素存在,因此,派驻人员的工作时间统一实行综合工时制。

8、各项目部派驻人员如需回公司参加会议,或经公司统一派谴调至其他项目部报到的,其往返差旅费用和途中补贴每人50元/天,按公司规定均拿回各自报到所在项目部负责报销,各项目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报账。

9、公司的薪酬实行保密,各派驻人员之间不可相互探听薪资待遇标准,如有发现则以开除论处。

10、公司财务部于每月十日统一发放所有外派人员的上月工资,因此要求所有收到工资的员工在接到通知后,尽快将本人上月在项目部所发生的伙食费,以现金形式上缴所在项目部财务,结清生活费,截止时间为该月月底。如超出规定缴纳时间,该项目部会计人员将以把情况反馈回公司,由公司在发放下月工资时进行代扣。公司每为拖欠生活费员工代扣一次生活费,将对该员工处以每次人民币壹佰元罚款。

11、如外派人员遇工伤或重大疾病,则前期检查、救治与初诊等费用,由所在工地承担。根据伤病情况,如需继续治疗的,在报请公司办公室批准后,可返回福州,由医保卡支付相关治疗费用。

12.外派人员的工资调整及涨幅标准,原则上参照基本工资+误餐补贴+住勤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工龄工资+岗位津贴+技术津贴+职称津贴等等。根据不同的部门、岗位实行定编定岗定待遇标准。

13.新聘的外派人员第一次前往工地报到的路费,原则上在为公司服务满一年后准予报销,由公司主管部门认可后,由公司直接报销。

14.各项目部应按时按需向下派人员发放劳保用品,属于个人私用的被褥等生活必须品,由各项目部根据各自情况决定是否收费。

第四章 外派人员考勤及休假制度

1.为更好地加强公司本部对外派人员管理,原则上各派驻人员由各工地项目部驻地会计负责考勤登记,考勤表格式按照公司下发的统一格式进行登记,并于每月五日前将其上个月考勤详细情况由项目主管签字并盖章后传真至公司,以便办公室统计制表,不按时上报考勤的将不予发放工资。对于个别不按时上传考勤的项目部和会计人员,发现一次将罚项目部500元,会计人员100元。

2.派驻人员的休假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项目部负责人批准和统一安排,不得擅离职守。工作满一年后,每年可享受5天的假,加上法定节假日的累积11天,合计休假16天。按公司规定,每年报销一次往返探亲路费(只报火车及汽车票),由所在项目部报销。

3.月31日前未休假的或未休满假期的人员,按原规定一次性补齐工资后,今后统一按照新的休假制度执行。

4、派驻人员因家中有急事需请假的,应事先写请假条,注明请假事由、请假时间和销假时间,交项目经理和所在部门主管领导请批准后,方可请假,并按时返回。逾期不返回者,则做旷工处理,旷工超过三天者,将被辞职。同时自行请假探家者,考虑到工地的实际情况,请假可累计到年休假里。

5.全年休假时间不足16天的下派人员,在一个周期里可按实际未休假天数补发三倍的基本工资。跨年不得累计。但需按照规定打申请报告,经各部门审批后,由财务部门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五章 外派人员再教育规定

由于财政部门规定,持有会计证书的人员每年要回原发证地参加为期2天的继续再教育学习,公司考虑到各工地财务人员驻地分散,回来参加一次学习既浪费时间,又浪费费用,往往还因工地的工作忙,脱不开身,延误了再教育培训。公司办公室与省财政厅培训中心沟通后,今后由财务部为各位统一办理继续再教育培训,以减轻各位外派人员的负担。具体要求如下:

会计证是由福建省财政厅发的人员,只需将继续再教育证书寄回公司财务部收即可。

在外省领取会计证的人员,除需提供继续再教育证书外,还要提供1寸彩照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会计证复印件一张。

培训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按财政厅规定每2年收费约130元/人)

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各种继续再教育培训,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晋级培训考核达标者,凭国家认可的相关中、高级证件证书,报公司存档后,初级职称证书应为公司服务三年,中、高级职称证书应为公司服务满五年者,可报销相关费用。

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篇4

(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派人员行为,使外派人员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顺利完成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赋予外派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子公司所有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是指由股份公司统一派遣,在外地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内容包括:激励措施、人事管理、考勤管理、租房管理、探亲假管理等规定。

第二章 外派人员的激励措施

第四条

一、外派人员(不含股份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派驻地工作期间,薪酬标准上调一档(具体参考该员工在股份公司《任职资格管理体系》中的实际档位),如外派职务发生变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外派人员外派工作结束返回原公司上岗时,薪酬调整回原档位;

二、公司在职务晋升、薪资调整、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具有外派

经历的员工,并根据外派员工的轮岗经历和工作表现,在晋升考核、内部竞聘时给予加分评价;

三、公司员工晋升上一级行政管理职务,优先考虑具有外派工作经历的员工。

第三章 外派人员的人事管理

第五条

股份公司派驻的副部长以上人员一律由股份公司统一派遣,派驻地公司进行任命。

第六条

对于不服从股份公司调配的人员,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关系、辞退等处理。

第七条

外派人员离职,应于二个月前提出申请逐级审批,由股份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

外派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原则上不高于3年。(确因工作需要,可酌情延长)

第九条

对股份公司派出的派驻人员,所属公司如果认为不胜任,应向股份公司行政办公室提交报告详细说明不胜任的理由,经核实后由股份公司根据情况按规定程序决定调配。

第十条

公司为外派人员每月发放伙食补助。标准如下:

副部长以下员工35元/每天,副部长及以上员工45元/每天,外派员工的伙食补助由派驻地公司每月发放。第四章 外派员工劳资关系管理

第十一条

从股份公司派出的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关系由股份公司统一管理。派驻地公司承担外派员工的工资、奖金及其他费用补贴等,各子公司每月向股份公司行政办公室提供外派员工的应付工资明细,由股份公司行政办公室为其缴纳社保。

第五章 外派人员考勤管理

第十二条

外派人员的考勤管理按照派驻地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如有特殊情况外派总经理需返回武汉或离开所在驻地,一律报股份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离开。第六章 租房管理

第十四条

各外派人员办公用房(筹建期)、员工宿舍的承租、费用支付均由派驻公司办公室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直接办理。

第七章 办公费、通讯费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外派人员所有办公设备、用品、车辆管理、通讯费用管理规定根

据驻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休假管理

第十六条

外派人员的休假管理按派驻地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休假人员必须提前办理相关手续,休假时间的安排必须是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并得到派驻地总经理的批准(外派总经理由股份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休假。

第十八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除了不予报销往返交通费用外,一律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休期间不发放差伙食补贴。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权归属股份公司行政办公室。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境内人员管理规定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员工的选派与聘任 第三章 劳动关系 第四章 薪酬福利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六章 培训与发展 第七章 其它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油中心外派境内员工的管理,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并结合石油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派境内员工”(以下简称外派员工)是指与石油中心或与集团公司(集团关键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往境内全资、控股、参股或授权管理企业工作的员工,不包括以锻炼培养为目的外派轮岗员工。外派员工被派驻的境内全资、控股、参股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以下统称派驻企业。

第二章 员工的选派与聘任

第三条 石油中心根据派驻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以及具体岗位职责的要求选派员工。

第四条 外派普通工作人员由中心人力资源部经商相关部门提名并备案。外派总经理助理以上管理人员由人力资源部经商相关部门提名经理办公会审核,其中涉及集团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章 劳动关系

第五条 所有外派员工仍维持与石油中心的劳动关系,与石油中心签订劳动合同,视为石油中心的员工。其中属于集团关键岗位的外派员工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中心人力资源部将根据本规定明确员工外派流程、签订专项协议等工作。

一、外派至石油中心境内控股、参股或授权管理企业工作的员工,外派工作期间,石油中心与派驻企业应签订人员服务协议,同时确保每名员工外派前阅读公司外派政策、人员服务协议并签署服务确认函。

二、外派至石油中心境内全资公司工作的员工,外派前应阅读公司外派政策并签署外派工作确认函。

三、上述员工外派前,由石油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办理相关外派手续,并进行具体的沟通工作,确保外派员工知晓其外派期间的权力与义务。

第四章 薪酬福利

第七条 外派员工薪酬福利管理的原则

一、外派员工的薪酬福利严格执行石油中心的核定原则、标准和程序;

二、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及异地工作的额外支出;

三、外派员工不得在石油中心和派驻企业享受双重薪酬福利待遇。除交通补贴(有公务用车的不享受)、午/误餐补贴、通讯费用补贴和特殊工作补贴外,外派员工不得在派驻企业领取任何现金福利。

第八条 外派员工的薪酬结构和核定依据

一、薪酬结构统一为月薪+年底双薪+绩效奖金+外派补贴;

二、月薪、年底双薪、绩效奖金按石油中心统一原则、标准、权限和程序核定,以岗位价值为依据,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员工个人能力。

第九条 外派补贴的构成和核定依据

一、外派补贴包括生活补贴、探亲补贴、住房补贴、家庭帮助,适用于外派员工实际工作地点与劳动合同承诺工作地点不符的情况,外派前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一)生活补贴:用于弥补外派工作的额外支出,根据派驻企业所在地的消费价格指数等综合因素确定。

(二)探亲补贴:用于弥补外派员工(或配偶、子女)探亲的交通费用支出,每年报销三次往返探亲经济舱机票费用。配偶或子女随任的,不享受。当外派时间不足6个月的,报销一次往返机票费用。

(三)住房补贴:用于弥补员工外派期间租房费用的支出,通过当地租房市场价格确定,派驻企业提供住房或租房费用的,不享受此补贴。

(四)家庭帮助: 1)家属随任的,按月给予配偶生活补贴,最多给付6个月。2)给予入托、入学子女一次性学费补助,凭子女在派驻企业所在地幼儿园或学校的入学证明和发票领取。

二、补贴的具体标准,根据市场调查结果并在集团公司的指导下确定,同时借鉴成熟公司的做法,并定期进行调整。中心人力资源部将告知外派员工各项补贴标准,并发放书面的《外派补贴通知单》。

第十条 石油中心负责外派员工薪酬福利的具体发放,并承担相应费用。外派员工法定福利个人缴纳部分及个人所得税由石油中心负责代扣代缴。派驻企业承担按本单位标准核定的外派员工薪酬费用,具体承担办法由石油中心与派驻企业签订专项协议明确。

第十一条 每年年终石油中心人力资源部将依据派驻企业财务经理签字并由派驻企业加盖公章的外派人员当年实际收入明细,进行当外派人员薪资福利收入审核。

第五章 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外派人员根据石油中心的绩效管理流程,进行个人绩效计划的制订和考评。

第十三条

第六章 培训与发展 第十四条 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外派人员的培训由派驻企业负责。同时石油中心人力资源部将具体协调外派人员长期的培训与发展工作。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外派人员岗位、职位调整和薪酬核定的依据。

第十五条

石油中心的培训安排应先与派驻企业进行沟通,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安排外派人员参加中心或集团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员工外派工作期间,应承担与其职位相匹配的队伍建设、人员培养的职责,充分利用其技术与能力为派驻企业的长远发展做出贡献,严禁任何有损派驻企业利益的行为。这将作为外派员工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与晋升、薪酬等挂钩。

第十七条

外派员工的休假适用石油中心的休假管理办法和程序,同时需先获得主管领导的批准,并报石油中心人力资源部和派驻企业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除休假管理办法外,外派员工应严格遵守派驻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石油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不具有溯及力,原外派补贴标准作废。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若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

1、《人员服务协议》

2、《外派确认函》

3、《外派补贴通知单》

4、《中化石油中心外派补贴明细》

集团外派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篇6

一、目的

为维护豪邦控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整体利益,加强集团对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明确其责权与工作关系,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豪邦控股集团旗下各子公司(全资、控股公司)。

三、外派财务人员的产生

1、外派财务人员可由集团公司直接任命,也可由集团公司在集团范围内通过竞聘的方式选拔。在无法满足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定竞聘方案或招聘方案,报总经办审定后,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2、任命程序

(一)根据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提出初步人选,报主管财务工作的副董事长初审、提名;

(二)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相关规定对拟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聘任方案报集团公司总经办研究通过;

(三)董事长签发任命文件,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专函向拟任职的企业传发任命文件,安排就任。

四、外派财务人员的管理

1、公司对财务实行垂直统一管理,各级财务人员由总公司任命或委派,其中全资子公司由总公司直接任命,控股子公司由总公司委派,按企业的相关制度聘任。未经总公司批准,下属企业不得聘任或解聘。

2、双重管理原则:各级财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总公司财务部的垂直管理与领

导,行政上接受派驻公司总裁或总经理的管理与领导,同时要积极支持与配合总裁或总经理的经营管理工作。

3、各级财务人员的薪酬及补贴、社保等福利由总公司决定,由总公司财务部及行政部负责考核,总公司统一划账到财务人员银行账户,社保在总公司统一缴纳。

五、外派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条件

1、会计的任职资格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正直、廉洁、守法、敬业、敢于坚持原则的品格;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扎实的财会知识、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3年及以上财会工作经验;

(三)具有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

2、出纳的任职资格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正直、廉洁、守法、敬业、敢于坚持原则的品格;

(二)、熟悉国家财务政策、会计法规,银行结算业务和出纳流程,1年及以上出纳工作经验。

(三)、具有会计上岗位证,财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四)、良好的沟通能力、服务意识、学习能力、独立工作能力。

(五)、精通OFFICE软件,如WORD,EXCEL;熟练操作财务软件。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

六、财务人员的职责

1、会计的职责

(一)、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会计监督机制,健全对资金收付管理的内部牵制制度,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支持所在公司其他财务人员依法行

使职权。

(二)、参与编制被委派单位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及财务报告,并监督预算执行。

(三)、负责被委派单位的资产管理和监督,防止资产流失。做好被委派单位的物资、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

(四)、对被委派单位进行会计核算,正确核算成本,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五)、对各项财务会计工作定期进行研究、布置、检查、总结,不断改进财务会计工作。做到账面清楚、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完整。确保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六)依法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合理降低企业税负。

(七)、对重大问题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和集团领导报告。

(八)、办理集团公司和所在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事项。

2、出纳的职责

(一)、遵守集团公司及外派公司的规章制度,坚持原则,依法依制办事。

(二)、有权对不符合规定或事项不清的收付业务拒绝办理。

(三)、日清月结,及时做好出纳登账及资金收付、银行对账工作。

(四)、保管好重要票证及相关资金收付单据、印章、密码等。

(五)、对违规的收付事项有权查问并向财务经理反映,重大的还需向集团财务总监反映。

(六)、办理集团公司和所在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事项。

七、财务人员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检查企业的各项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有权审核企业的重要报告和财务报表、重大经济合同、不良资产处理方案、规定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提供贷款担保、债务担保、资产抵押、对外投资

等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有权组织企业的经济核算、财务管理工作,有权参与财务决策等方面的工作;

(四)有权向集团公司报告所在公司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财经纪律的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权限。

八、离职管理

乡外派培训人员目标管理责任书 篇7

为加强对外派培训学习人员的管理,保证培训学习的效果,明确培训期间学员安全责任,切实维护单位和个人的利益。特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目标任务

本次培训学习期限:30天(从月日至月日)。学员到机关杂志社后要服从杂志社统一管理,要树立新洲乡干部的形象。要求在培训期间除学习掌握

新闻写作技巧,了解报道特点外,还要完成6篇300字以上的新闻报道任务,其中《杂志》5篇,《日报》1篇。

二、安全责任

学员从离开乡政府之日起,要注意旅途、人身、财产安全,凡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学员自负。在学习期间要注意个人的言行,讲品德、重操守,凡违反法纪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员自负,与乡政府无关。

三、相关要求

1、培训期间的费用(交通费、食宿费)与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相挂勾(报道任务以见报情况为准)。完成了任务按照新洲乡财务管理制度核销;没完成任务按百分比核销费用,不足部分自负。

2、培训期间要加强与本单位的联系,每周向办公室值班领导汇报学习情况。

3、本责任书一式二份,乡党政综合办公室、培训人员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党政综合办公室外派培训人员

(负责人签章):(签章):

年月日

某集团公司外派监事会工作规则 篇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权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权属企业外派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上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评价、建议的职责,对权属企业的财务活动、重大事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不干预企业正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监事会开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程监督原则。对企业资产营运全过程实施事前监督、事中控制、事后总结的监督办法。

(二)有效监督原则。突出监督检查重点,创新监督检查方法,实施有效监督。

(三)及时报告原则。监督检查中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所有者权益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派监事会和监事。本规则中有关考核奖惩事项涉及权属企业的,按本规则执行,公司不再另作规定。

(一)向派驻企业职工了解情况,听取并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检查派驻企业对涉及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和派驻企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派驻企业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劳动用工、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受监事会委托,向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与其职责履行有关的情况;

(五)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工作计划

第九条 监事会工作计划是对本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出总体安排的书面文件,是检查和考核监事会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工作计划由监事会负责编制,应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公司监事会工作处报备,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编制依据、工作目标及工作要点、具体任务、措施办法、工作步骤和完成时间等。工作计划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并向公司监事会工作处报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与实际情况产生较大偏差时,应对原计划做出调整。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评价

第十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对权属企业重大决策、重大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以及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行为实施当期监督,如遇重大事项可追溯到以前。当期监督包括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重大事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延伸到权属企业的分子公司。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公司或主管单位对权属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权属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

(二)在权属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核查权属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查阅权属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合同等其他资料;

(四)实地调研企业重大项目情况,跟踪企业经营和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活动,实施过程监督;

(五)监事会主席或者由监事会主席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由权属企业提前通知监事会主席或派驻监事)、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等重要会议;

(六)问卷调查、工作评议、质询、约谈等;

(七)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八)必要时要求权属企业负责人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九)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进行监督检查;

(十)监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在日常监督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按照编制监督检查计划(方案)、收集检查证据、形成工作

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规定。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是否合规,包括:(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是否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是否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2)决策事项是否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3)企业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是否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4)决策会议是否符合规定人数;(5)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是否有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6)决策作出后,企业是否及时向公司或主管单位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是否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即企业是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是否建立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监事会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决策不符合程序、管理制度不完善、有轻微违规违纪等问题,应采取约谈、提醒函、纠正函等方式与企业交换意见,敦促纠正,并将交换意见情况及整改情况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如企业整改不力或拒绝纠正的,监事会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作专题汇报。

第十八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

(一)监事会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确定监督检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方面,即企业是否合法经营,是否

评价;

2、经营管理评价。监事会应当对企业经营管理制度、重要子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等进行评价;

3、重大问题揭示评价。监事会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原因、性质、影响予以揭示评价;

4、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评价。监事会应当对企业董事会及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专项监督检查。

监事会在对权属企业重大决策、资产变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监督过程中,发现可能或已经导致企业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应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且每必须开展1-2项专项监督检查。根据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和需要,监事会可以请有关纪检、监察、审计的人员参加工作,组成联合工作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期间,监事会主席负责联合工作组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参加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向监事会主席通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监督检查。

(一)各监事会每年必须对监管的每家企业选定一项重大事项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

(二)监事会监督的重大事项应以公司关注事项为主。其范围为:

1、《企业章程》修改事项;

2、资产营运过程中的重大投资及资本性支出、融资、产权变动、重大改组、收购兼并、贷款担保、抵押、资金拆借、重要资产外臵等;

3、一次性支付5万元以上的款项;

4、5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

5、工程发包及招投标;

6、重大法律诉讼;

7、因被诈骗、盗窃、担保、抵押、对外投资、国有产权转让或转换、产权纠纷、存有大量不实资产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重大紧急事项;

8、重

(一)建立沟通机制。监事会应与公司审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在充分参考和利用审计结果的基础上有重点的开展监督检查。公司审计部门的的审计不能代替监事会的财务检查。

(二)跟踪审计过程。监事会应跟踪审计进度及发现的问题,对监事会关注的列入审计计划的重点事项,安排专人跟踪审计进展情况,对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关注;对审计部门受审计手段限制等原因难以查清的问题线索,作为重点进行追踪检查,必要时聘请会计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

(三)分析复核问题。查验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完整性,合并抵销的充分性,审计调整事项的准确性,以及期后事项、或有事项披露的全面性;复核审计报告中披露的以及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反映、但未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分析其性质及对报表真实性的影响程度。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使用公司统一制发的检查通知等格式文本(另行拟订),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检查记录应由检查人员签字,作为监督检查报告附件。向有关企业和个人调查核对检查事项时,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两人。监事会应对监督检查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意见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在查证的基础上,可通过适当方式及时与权属企业董事会、经营层交换意见。

(一)交换意见的事项: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政策选用不当,造成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不落实,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落实的问题;缺乏科学的决策程

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如发现权属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企业领导人严重违纪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重大事项报告。

(一)资产流失界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企业领导人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情形有:

1、因被诈骗、盗窃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

2、因担保、抵押等情况须承担赔偿责任而造成损失的;

3、因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遭受损失的;

4、因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或臵换中造成损失的;

5、因产权纠纷经有关部门裁决后造成损失的;

6、因账实不符造成损失的;

7、其他原因造成损失的。

(二)违法违规行为界定。企业或企业领导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是指:

1、因侵犯国家或其他企业权益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诉的;

2、决策层(董事会)因超越决策权限或违反决策程序而作出的决策行为;

3、管理层(经理层)因超越决策层授权范围,擅自进行重大经营活动的行为;

4、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的经营行为;

5、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或虽建立了内控制度,但未按内控制度进行操作的行为;

6、违反《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7、决策层、管理层隐瞒事实,阻挠和影响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

8、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违纪行为界定:企业领导人严重违纪,是指企业领导人未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以下事项的行为:

1、任免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

2、进行贷款担保、互保、资产抵押、产权转让、收购、兼并、支付大额款项、投资等事项;

3、工程发包及招投标;

4、其他。

量,评价公司的经营业绩、评价公司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能力,反映公司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政策规定情况。

1、分析权属会计信息质量。简要说明权属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程度,反映会计师事务或公司审计部门所对公司财务决算审计的情况。监事会检查结果与审计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予以简要说明。

2、评价权属企业的经营业绩。概括分析权属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资产和效益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亏损情况及亏损面、偿债压力和财务风险、现金流状况、资产质量和运营效率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等。分析权属企业经营业绩应有数据支持,参考上述指标,结合权属企业享受的国家特殊政策、特殊的市场环境和价格因素,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同行业的整体情况基础上,对权属企业的资产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偿债能力、社会贡献等做出分析评价。评价应有结论性意见,避免就指标论指标,重点突出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关键的一个或几个因素。本部分应列示“权属企业财务状况及主要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表”。

3、评价权属企业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能力。简要概括权属企业当年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内控机制建设方面的重要举措和成效,侧重揭示权属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反映内控制度存在的隐患及风险,分析评价权属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和潜在风险。经营管理评价应体现权属企业特点,对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应提出明确的建议。

4、反映权属企业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政策规定情况。重点揭示权属企业领导人员选用、收入分配、职务消费、股权投资、产权转让、股权激励等方面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本部分内容可单独作为一部分,也可与公司经营管理评价结合反映。

真实和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其效益性评价是以经济效益实绩与目标及同期同业先进水平比较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提交的各类监督检查报告原则上一企一报。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专用函使用制度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专用函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意见函。监事会通过《意见函》,对以下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企业的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资产转让、股权变动、重大并购等重大事项;企业董事会和涉及企业经营活动重大事项的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工作会议等其他会议的有关议题;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二)提示函。监事会通过《提示函》,对企业以下行为予以提示: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会计政策选用不当,造成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政策、法规不落实或者执行不当的问题;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或者不落实,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或者落实的问题;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提示企业的其他情况。

(三)警示函。监事会通过《警示函》,对企业以下行为予以警示:缺乏科学的决策依据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决策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但尚不属于违法违纪的问题;企业不支持、不配合监事会工作的行为;监事会认为需要警示企业的其他情况。

(四)纠正函。监事会需要企业立即纠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涉及国有资产安全问题时,使用纠正函。

司董事会,同时抄送公司监事会工作处。各监事会及时向公司监事会工作处反馈《处理笺》的办理情况,监事会工作处定期分类统计汇总,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各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关于权属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部分,形成单行材料,由公司监事会工作处汇总梳理后报公司董事会。公司有关部门在考核和调整权属企业领导班子,以及对领导人员实施薪酬分配及考核兑现时,要听取有关监事会的意见,并将监事会的意见作为提交公司董事会(党委会)研究的必要内容之一,会议研究结果及时通报公司监事会工作处,由公司监事会工作处反馈给相关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重视《监督检查报告》成果的运用,按照职责分工,参考利用监事会对企业经营业绩,经营管理状况和领导班子的评价等意见,处理落实好公司董事会对《处理笺》的研究意见。公司监事会工作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了解跟踪《报告》成果运用情况;监事会要努力提高《监督检查报告》质量,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情况,做好《监督检查报告》成果运用的配合工作。

第十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研究、部署监事会工作,讨论、表决监事会决议、报告。根据情况需要,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外派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条 监事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监事(包括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中明确表示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二)对未尽职责承担责任。监事未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不作为行为承担责任。监事必须负责地行使表决权。若连续2次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或者累计3次对经证明是正确的决议表示反对、连续3次放弃表决权,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当予以撤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各权属企业监事会及监事依照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监事会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组织考核,实施奖惩。

第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 监事会要与派驻企业沟通,确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联系领导和联系人。联系领导一般为权属企业分管财务或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联系人一般为权属企业财务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监事会工作纪律,自觉接受被监督企业的日常监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对本监事会上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报告在次年的1月20日前报送公司监事会工作处。

异地务工人员创新管理经验交流 篇9

加强异地务工人员的创新管理对于一个地方的长治久安来说十分重要,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十分重视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工作。市新豫青少年综合服务中心是珠海市第一家专门服务外来务工青年的社会组织。为了更好地服务在珠海务

工的河南籍人员,服务中心党支部带领服务中心全体人员,以乡情为纽带,以党群组织为核心,以“豫服务·粤幸福”为发展愿景,采取“社工+志愿者”的模式,充分整合各类社会资源,从异地务工人员实际和需求出发,通过“窗口式”服务、党群周末课堂和上门服务等方式为异地务工人员提供综合服务,走出了一条服务异地务工人员的新路子。这一工作法被称为“乡情工作法”。

一、基本内涵

“乡情工作法”抓住了务工人员在异地十分重视“乡情”这一关键点,以乡情为纽带,把党群组织建到务工人员中,并通过“乡情”组织各类节假日关爱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惠民服务,利用“乡情”帮扶弱势群体、处理各种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其核心要义是,通过乡情建立良好的党群关系,加强各项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和谐进步。

二、主要做法和特点

(一)以乡情为基础,构筑“党群工作一体化”党建模式

1、以“双隶属”促党组织覆盖面扩大。自党支部成立后,根据河南籍流动党员较多的特点,发挥优秀党员的模范引领作用,吸纳更多河南籍流动党员加入党支部,通过建立“党员双重隶属、过双重组织生活”,引导流动党员为驻地和家乡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2、“2+1”结对培养打造高素质党员队伍。中心党支部积极做好河南籍务工青年入党积极分子推优入党工作,采取务工青年入党积极分子“2+1”结对培养联系方式,即务工青年入党积极分子和一名中共党员、一名团干部结对培养,并认真做好结对培养期间的学习教育、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记录,为党组织输送优秀人才。

3、党建带群团建设增强向心力。服务中心成立新豫团工委后,大力推进信阳、南阳、驻马店、周口等市在珠海创建团工委,推动企业建立团组织,将6名河南籍党员充实到团工委队伍中,发挥骨干作用积极联系务工青年。党支部指导创办珠海市第一个以服务同一省籍青年的“职工之家”—新豫工会联合会,并指派2名河南籍党员分别担任工会联合会副主席和组织委员等重要职务,积极发动河南籍务工人员加入工会。党支部还与市妇联沟通,在服务中心建立了“妇女之家”,由支部的2名女党员担任妇女委员会委员,发挥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以乡情为纽带,打造异地务工人员温馨“家园”

1、用交流活动增情谊。党支部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以走进务工人员为根本,开展一系列喜闻乐见的活动,借助亲情、情感力量,传播、渗透党团组织的重要主张,让务工人员感受到组织的温暖。一是注重节日关怀。利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组织河南籍务工人员举办包饺子、包粽子、包汤圆活动,利用儿童节组织务工人员子女参加看电影、游园活动,利用重阳节开展“请老人吃顿饭”敬老活动,利用元旦节举办总结表彰会,利用暑假和寒假组织务工人员子女参加“朝阳快乐营”活动,以实际行动关爱务工人员及其子女。二是开展联谊交流活动。党支部多次组织优秀青年开展联谊活动,先后举办了首届河南青年精英会、百名豫籍青年企业家走进横琴、每年一届的青年联谊会、优秀青年走进企业等活动。

2、用贴心服务暖人心。中心党支部在务工人员聚集地的前山街道开展“门店式服务”,开辟证件办理、就业服务、法律维权、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咨询、惠民政策咨询、计划生育等6大服务窗口,为河南籍青年办理身份证和居住证、免费找工作和提供创业指导、子女就学协助、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并承接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窗口职能,推进河南各地在珠海实行定点医院,为河南务工人员解决看病报销难问题。二是主动上门服务。自2012年以来,中心党支部连续组织了25场惠民政策进工业园区、便民服务进企业活动,现场派发资料,为务工青年提供各项咨询服务,同时现场办理居住证和河南省身份证,服务惠及4万务工青年。

(三)凝聚乡情乡谊,提升党组织服务功能

1、践行志愿精神服务广大群众。党支部成立了河南籍务工青年志愿服务队伍,吸纳河南籍务工青年不断加入志愿服务队伍,有计划、有秩序开展免费理发、文明交通劝导、现场政策法规咨询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此外,中心党支部将逐步完善各市驻珠海团组织和河南省在珠海青年志愿服务队,实行分级管理,扩大志愿服务队伍,让更多青年骨干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建立一支强有力的社会组织服务团队。

2、设党员示范岗实现服务优质化。中心党

支部设立了党员模范岗,坚持在春节、清明、五

一、端午等重大节日安排党员志愿者,每天照常开门服务,为务工人员提供便利。同时在每个服务窗口设立登记本,记录窗口服务落实情况和群众反映意见情况,并对亮身份的党员开展评分活动,作为评选优秀党员的依据。

三、取得成效

市新豫青少年综合服务中心2012年荣获“第十四

届广东青年五四奖章集体”提名奖和省“重点培育社会组织”,今年7月被授予“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示范点”和“社会组织党建示范点”;党支部书记、总干事张以山荣获2012年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第七届广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十六届河南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新豫青少年综合服务中心及张以山的事迹多次被中国青年报、南方日报、珠海电视台等数十家媒体报道。

服务中心通过“乡情”工作法,采取“窗口式”服务和上门服务两种服务办法,现已为豫籍务工人员办理身份证2000多份;代办居住证780份,为720名务工人员找到工作,为54名青年提供了融资、办理工商证件等方面的创业服务;成功实现河南省光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珠海定点医疗和就地缴费,已经解决12名务工人员看病报销问题,代收缴费80份;编印并发放《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服务手册》3万册,提供积分入户咨询服务265人次,积分入学咨询服务95人次,未成年保险、圆梦计划和办理护照咨询服务180人次;受理了135例法律咨询,指定律师代理案件10例,协调解决案件10例,制止了6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创建了“党群周末课堂”新项目,开设了党(团)干部培训、创富故事、惠民政策宣讲、健康知识讲座等课程,已经开课5期,受益异地务工人员达420人;开展走近工业园区和走近企业的“妇女培训”和“人口服务 幸福家庭”联合服务达40场次,惠及务工人员达4万人。党支部现已建立了40个QQ群,1个网站,2个微博,累计群发各种活动信息及惠民政策短信9万条,惠及务工青年近万人。

同时,服务中心的“乡情工作法”还被广东团省委和珠海市委大力推广,已经带动四川团省委驻粤团工委、安徽团省委驻粤、贵州驻粤团工委等7个驻粤团工委创建了服务异地务工人员的枢纽型社会组织,还有部分省政府驻粤办事处也逐步转型为社会组织。

四、工作启示

“乡情”工作法源自于民间的“老乡”观念,通过乡音和乡情拉近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距离,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障碍,让党建工作更加通畅,使服务工作更加深入,也让社会更加和谐。“乡情”工作法十分适合异地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对于党和政府服务异地务工人员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但“乡情”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近几年广东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大部分都涉及到“老乡”这一特殊群体,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注意沟通方式。

外派人员承诺书 篇10

尊敬的公司领导:

为了使我们外派人员更好的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本人特做如下承诺:

1、本人一定行使公司授予对派驻单位(指分公司、办事处和项目部,下同)责任人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权。行使对派驻项目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施工进度、环境保护、履约和文明守法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权。

2、掌管派驻单位的文件、证照(包含公司有关复印件、支票、派驻单位印章及分公司备用的公司空白介绍信和法人委托书等),并配合相关部门办理证照的年审工作。

3、外派人员备份的空白介绍信、法人委托书、证明书等文书未经公司相关部门领导同意不得私自开启使用。如需使用时,由外派人员先草拟填写内容,传回公司申请,经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确认稿回传给外派人员开启使用,外派人员将回传确认文书及开启使用的文书复印件或者存根联存档。

4、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和审批制度,使用印章必须经派驻单位责任人签字批准,登记时应清楚写明用章事由、日期、批准人和经办人等内容。派驻单位设有帐户的,定将公章与私章分开保管。

5、派驻单位印章原则上不准用来签定任何经济合同(主要指人工承包合同、材料购销合同以及工程承包合同),如特殊需要,一定向公司请示,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办理后,本人一定及时跟进履约情况并及时向公司汇报。同时因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不能以分公司名义出具法人委托及证明书。

6、项目专用章的使用范围除工程管理外,不私自办理相关承诺书、协议书、意向书、采购合同、事故报告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等方面的盖章事项。

7、监管分公司、办事处开设的对公帐户,禁止非本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流入帐户;及时催收、划转管理费以及税费等公司应收款项;与公司财务部保持经常联系,定时汇报财务工作情况,定期报送财务报表;坚持原则,严格按制度办事,严格控制必须扣留在帐户内的资金,保证工程款专款专用,对出帐的款项或预留款项必须报请公司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禁止派驻单位挪用非自营业务的工程款。

8、对开具汇票(支票)给材料供应商帐户的,应查明付款合约,并报财务部审批同意备存采购合约和监管其履行付款后放可开具支(汇)票。

9、材料供应商(代理商)原则上禁止以公司名义或项目部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特殊情况涉及保修、高危责任专卖等产品必须由公司与其签订采购合同的应报公司财务部审批同意,并备存合同监管其履约款项。

10、严格管理帐户、印鉴、支(汇)票,坚决执行财务付款审批制度。

11、本人一定严格执行项目部、分支机构的劳动纪律,认真完成公司各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包括向公司提供工地有关的工程资料、工程照片等),坚决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以任何借口和种种理由向项目单位索要任何好处,也不接受任何宴请,更不得伙同项目单位做出欺骗公司的一切违法活动。

12、本人还确保每月上报工人工资表的真实性,材料商的电话、各班组联系电话。

以上承诺本人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公司领导的处罚。

承 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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