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计委托合同

2024-04-19

财务审计委托合同(共8篇)

财务审计委托合同 篇1

委托审计合同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甲方(委托人):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开户银行地址: 乙方(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 号:开户银行地址: 甲方委托乙方就 项目提供审计服务,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1.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下列第 项的数据: 1.1 1.2 1.3 1.4号、工艺、额定参数、实际参数。1.5号、工艺、额定参数、实际参数。1.6 其他审计业务,具体为:。2.甲方委托审计的目的和具体要求

2.1 委托审计的目的是,乙方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实现甲方委托审计的目的。2.2 甲方委托审计的具体要求: 2.2.1审计报告清楚、完整和规范;2.2.2 支持审计报告的证据确实、合法、充分;

2.2.3 审计报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效且适用;2.2.4 审计报告的评价、定性准确、恰当。3.委托审计的期限

甲方委托乙方审计的期限为 日,自 年月日起计算。乙方应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全部审计工作,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审计报告。4.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4.1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整)。预付费: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4.2 乙方办理审计业务所发生的差旅、通讯、食宿、打印复印等与审计有关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4.3 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财务和税务规定的收款票据后,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并且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不含任何税款和费用,有关的税、费(如银行费用)应由甲方支付。

4.4 合同价款的支付,按以下第(1)一次总付,甲方于年月日前一次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2)分期支付:

①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圆整);

②乙方向甲方提交审计报告并经甲方审核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3)其他方式:。

4.5 甲方的付款方式为:□现金□支票□汇款□银行转账□其他。5.审计责任

5.1甲方提供给乙方供审计的全部相关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和合法。由于甲方数据导致的问题,由甲方全权负责。

5.2 乙方承担审计责任,即依据《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的规定,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责任。

6.甲方权利义务

6.1 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6.2 按约定时间提供审计业务所需全部相关资料。6.3 为乙方的审计提供必要的配合。

6.4 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6.5 按委托目的正确使用审计报告。

6.6 乙方与甲方、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有利害关系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回避。7.乙方权利义务

7.1 乙方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7.2 乙方应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依法进行审计,出具真实、合法、准确的审计报篇二:能源审计合同

企业能源审计 合同书

项 目 名 称: 企业能源审计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苏州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根据省经贸委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6)286号]中对列入千家企业名单的相关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企业的规定,双方达成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 能源审计

二、达成目的

根据国家节能法规、标准和相关规定,对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审核与评价,查找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分析对比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和建议,从而促进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合理使用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推进企业经济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三、审计的内容与时间要求

1.内容:按《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1997)规定实施能源审计 2.时间:本次能源审计工作日为60天

四、实施步骤 1.技术准备阶段:

1)前期准备:成立审计小组,明确人员分工,明确能源审计的目标与具体内容,编制审计任务建议书;

2)现场初步调查:考查企业并初步了解企业能源管理系统、能源计量系统、能源购销系统、能源转换输送和利用系统、主要生产等系统的基本情况;

3)编制审计技术方案:根据考查的情况,编制审计技术方案,方案包括划分系统、确定调查数据资料的种类、制定设备和装置的测试方案;

2.现场审计测试阶段:1).收集有关数据和资料:主要收集能源管理资料、企业能量平衡表中的资料,各分系统和主要耗能设备的数据资料、生产数据资料、技措项目等有关数据资料; 2).现场调查分析:通过检查、盘点、查能源购入帐等手段核查分析收集的各种数据,必要时与企业共同核对;

3).现场测试:根据需要选择必要的设备和装置进行现场测试。3.系统分析评价阶段:

依据调查核实后的数据资料,经过整理计算得出各种能耗性指标,并对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分析评价,并指出企业能源利用水平与先进的差距和造成的原因,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五、甲方需作的配合:

1.成立能源审计工作小组、提供办公场所;

2.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如实、全面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包括:能源管理概况、用能概况及能源流程;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能源消费指标;用能设备运行效率、产品综合能耗和产值综合能耗;企业生产工艺特点与流程;能源价格成本计算分析;节能技措项目。),如甲方不及时、如实、全面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乙方有权中止能源审计,由此造成的违约后果由甲方承担。

3.为审计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支持; 4.对乙方现场工作时提供相应安全防护。

六、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保密约定

1.双方须妥善保管各自持有的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2.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承担技术保密责任;

3.乙方在项目结束后归还甲方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并且无权向外扩散,未经对方同意,双方无权在除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外第三方公布评估报告。

4.乙方对审计过程中由乙方出具的文字、图表、报告样式等内容具有所有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使用或传播。

七、能源审计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总计整(¥);

2.支付方式:合同签订甲方支付全额审计费用,乙方于收到审计费用7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能源审计。

八、违约金或者赔偿方式

若有一方出现违约,则应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作为违约赔偿。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被审计单位对能源审计结果如有不同意见,收到能源审计报告后,在15日内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十、其它有关约定事项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确定。

十一、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甲方: 乙方:苏州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签章: 签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篇三:2012北京市能源审计合同模版 合同登记编号: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能源审计项目 委 托 人:(甲方)受 托 人:(乙方)

签订地点: 北京

签订日期: 2012年 月日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 方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及《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节能降耗与应对气候变化综合性工作方案》等相关法律、政策、法规、及规划要求,进一步深入挖掘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潜力,持续提升本市能效水平和节能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合同。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 能源审计项目 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合同如下:

一、能源审计服务范围

1、项目名称:能源审计项目

2、项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3、审计范围:甲方能源的管理概况、能源流程,计量及统计状况,能源消耗指标计 算分析,主要耗能设备运转效率,节能潜力及技改建议。

二、能源审计项目完成期限

开始日期2010年 月 日,结束日期2012年 月日。

三、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如行业归属,企业性质、规模,人员结构,所用耗能 设备类型、型号,能源消费结构等。

2、提供乙方要求的与能源审计相关的凭证及有关资料。

3、提供各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方面的抄表卡、记录簿、台帐等。

4、提供各重点耗能设备的运行记录、检测报告等资料。

5、提供相应的配合人员。

四、乙方责任

1、向甲方提交启动能源审计工作的相关资料。

2、确定审计人员,成立本项目审计工作组。

3、召开甲方能源审计动员会(必要时)。

4、实施能源审计。收集、整理审计需要的资料和监测数据,进行综合、核查、分析,诊断和评价,找出能源消耗不合理的部位、现象、数量,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 施。

5、根据分析得出审计结论,编写企业能源审计报告。

6、乙方进入甲方现场,需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7、乙方保证审计报告达到甲方的要求和发改委审核合格。

五、审计标准

审计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法规法令等,主要包括如下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1997)

3、《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t15316-1994)

4、《设备热效率计算通则》(gb/t2588-2000)

5、《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

6、《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 》(gb/t17167-2006)

7、《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gb/t15587-1995)

8、《企业能量平衡统计方法 》(gb/t16614-1996)

9、《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gb/t13234-1991)

10、《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01-621-2005)

1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12、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

1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14、建筑能源审计除应符合上述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定。

六、安全

1、甲方为乙方提供出入便利,如车证、临时工作证等。

2、乙方应遵守甲方企业相关安全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审计,并采取必要的 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措施。

七、合同保密

为维护双方的利益与安全、双方均不得泄露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参与人员名

单、相关技术文件(包括审查意见、审查结论)及因本项目审查程序所取得或协助处理的其他需保密信息。双方应对互相提供的一切资料给予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者透露。

八、总价款及支付方式

1、审计费用:

项目合同总价款:(小写)万元整(大写)。因本次审计费用由北京市(区)全额拨付,故本合同款以市(区)发改委的最终核准支付款为 准。

2、乙方将所签订的合同提交市(区)发改委备案后,市(区)发改委将向甲方一次 性支付项目合同款。

3、甲方在收到北京市发改委的合同款后(以发改委划拨资金日期为准),应在七个 工作日内将项目合同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1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九、违约及纠纷

1、甲方在收到市(区)发改委支付的项目合同款后,应在七个工作日之内,足额的 将该项目合同款支付给乙方。若因甲方原因,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要求支付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补偿金。

2、因乙方原因,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足额发票额的,因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 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补偿金。

十、补充条款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持贰份。

甲方:乙方:北京中竞同创能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公章)(公章)

地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8号九 龙商务中心c座四层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电话:(010)62165069、(010)62161179 开户银行: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双榆树支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100081 印 花 税 票 粘 贴 处

财务审计委托合同 篇2

关键词: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自由,公正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业主吴恽郎于2009年4月30日与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将150 x 150 x 12MQ钢坯一万零三百吨从抚顺新钢铁有限公司运到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货物运输期限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09年5月25日止。并约定在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运输费用保证的前提下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货物安全、如期运达目的地。如货物丢失、损坏由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负责全额赔偿, 另支付所丢损货物总价的10%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委托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为其运输上述货物,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支付三公司运费。其中, 沈阳市大龙运输公司运输2856.74吨, 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运输2747.76吨, 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运输4612.34吨。沈阳大龙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均将承运的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而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驾驶的一车辆辽C58230于5月6日提货后去向不明, 未将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货物丢失。该车货物数量39.58吨, 价值人民币119135.8元。货物丢失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运费支付给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并将丢失的货物按其价值赔付给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

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 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 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 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 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 既包括法律事务, 又包括非法律事务, 其中, 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 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合同的有偿性不同。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 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不过, 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 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

4、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 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 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 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 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 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本案中, 没有证据能证明吴恽郎与薄亚萍之间存在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委托协议。根据2009年5月6日吴恽郎和薄亚萍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书》相关的内容显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甲方吴恽郎和乙方李进武, 并且合同中明确约定配货部只负货物运输前的事项, 货物运出后一切事宜均由甲乙双方 (即吴恽郎与李进武) 自行处理, 信息站 (即被告薄亚萍的公司) 不负任何责任。并且在合同备注一栏中已经明确注明被告薄亚萍收取承运人信息费用100元, 被告薄亚萍作为合同中介人在合同下方签字。该份证据证明被告薄亚萍在整个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法律地位, 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主体, 对该合同的履行也不具有权利和义务。因《货物运输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双方当事人, 即托运人与承运人来承担, 与被告无法律上的联系。被告薄亚萍只是出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 收取承运人100元的信息费用, 帮其寻找托运人。故而, 原被告双方之间合同属性应当定性为居间合同而非委托合同。该合同性质定位准确之后, 合同的权利义务继而明确。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 我们可以得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性质的定性问题。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合同关系对案件的审理有很大的影响。作为私法, 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同时, 必须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综上, 我认为就本案的判决而言, 被告薄亚萍应向原告赔偿损失, 并且退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居间报酬。而李进武应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本案的审理, 且被告可以向李进武追偿。

从客观的角度来看, 本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缺乏可信度, 如果仅依靠这些证据很难做出真正的公正判决。在程序上, 无论一审还是二审, 都没有对案件的诉讼主体给予关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样重要, 不能仅就实体问题进行考查, 还要对于程序上的一些问题进行纠正。这样才能体现法律作为公民最后的权利保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自由、秩序, 正义等是法的主要价值, 对待现阶段的基本情况, 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才是努力实现这些价值的根本途径。各个领域并不是独立存在和发展, 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社会的稳步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制约, 法律亦不能太过限制公民的自由, 要做到张弛有度, 还要对司法建设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重视。这样,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才会才更有希望。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人民法院出版社。

[2]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 (上) ——浅析民法、经济法调整现代合同关系的分工与配合》,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01期。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性质的研究 篇3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理论界有三种观点:

一、委托型合同说

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又称委任合同,是公民、法人在经济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是一方委托他方,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也是基于双方相互信任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的有关理财投资收益和损失的一种意思约定。但现实中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有一定的区别:首先,委托合同核心内容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先商量约定,由受托人有偿或无偿地代理委托人处理事务,一般为无偿合同(若有特别约定除外),而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约定在完成委托人授权的理财事项后,受托人从委托人委托的理财财产中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或收取管理费,委托人基于对财产增值的要求,与受托人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过程中,委托理财财产出现资产减少或损失时,委托人不承担或很少分担该损失,这种约定不符合委托合同的一般原则。其次,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合同成立条件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准,即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并不以交付委托标的物或当事人某一方的义务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委托理财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以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或证券为条件,属实践合同。再次,在委托理财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常常可以通过自己或第三方监管并可由第三方担保合同履行等约定内容,这也是委托理财合同与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基于委托理财合同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完全适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规定,难以解决委托理财所引发的纠纷,不利于有效规制目前大量存在的委托理财活动。因此,现行委托合同的规定不能作为规范和调整委托理财合同依据。

二、信托型合同说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信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委托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基于自己的知识、能力、责任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和特定目的,对委托人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而设立的合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受托人与第三人就委托事项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且委托人不对受托人行为承担责任。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在实施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但非因受托人的原因而发生的受托财产的损失或减少,均由委托人承担风险。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根据资本运作方式管理和处分投资者即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或证券,也有一部分投资者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后,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入市交易。这类合同表面上看符合信托合同的性质,但受托人为了吸纳资金,常常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承诺对委托人的资金或证券予以“保底”或保证资金或证券的最低收益或最低收益率,此类约定违反了“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的规定。所以,直接依据信托合同的规定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与《信托法》、《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所以,用信托法律关系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也很难解决现存的因委托理财而产生的纠纷。

三、借贷型合同说

在我国存贷款业务属特许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从事金融业务均属非法经营。投资者基于增值和保值的需要、以及听信许多投资理财的宣传,认为将钱放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与放在银行一样,是没有风险的,且基于对投资宣传的预期收益率的期望,甚至认为通过受托人的理财行为将有可能获得更大的收益。某些券商或机构正是看中了投资者的这种心理状态,常常违规操作经营,以投资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方明确承诺投资者可以获取固定收益率或约定本息保底的方式,形成了在证券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明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融资的现象。这类合同成立后,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即完成合同的义务,受托人则根据合同的约定在期限届满前归还资金本金和相应收益,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单一明确,往往与一般借贷合同约定的内容实质上一致。但是,绝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保底收益,受托人在一并取得委托人资金帐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帐户内的证券管理权后,受托人也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笔资金而只是管理该笔资金,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受托人而是仍然保留在委托人名下,委托人可以通过由其本人掌控的资金和证券帐户的密码,确保对受托人证券交易情况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对于这类合同,如将其定性为借贷,将保底收益理解为运用该笔资金的期望收益,并不符合其行为的基本特征,也不符合缔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财务审计委托合同 篇4

│ │破产清算组│

│ ├──────┬─────────┬─────────┬─────────┤

│委│ 代表人││联系电话││

│托├──┬───┼─────────┴─────────┴─────────┤

│方│开 │ 银行││

│ │户 ├───┼─────────────────────────────┤

│ ││ 帐号││

├─┼──┴───┴─────────────────────────────┤

│ ││

│受├──────┬─────────┬─────────┬─────────┤

│委│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托├──┬───┼─────────┴─────────┴─────────┤

│方│开 │ 银行││

│ │户 ├───┼─────────────────────────────┤

│ ││ 帐号││

├─┼──┴───┼─────────────────────────────┤

│ │依据││

│ ├──────┼─────────────────────────────┤

│委│内容││

│托├──────┼─────────────────────────────┤

│ │要求││

│ ├──────┼─────────────────────────────┤

│ │ 费用及││

│ │ 支付方式 ││

├─┴──────┼─────────────────────────────┤

│ 争议解决方式 ││

└────────┴─────────────────────────────┘

受委托方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破产清算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河北银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篇5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与银行办理此项业务所需的法律常识;

2.您确认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已经确知提供与签署本合同有关的虚假文件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在签署本合同时,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特别是加黑字体部分已向您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各方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4.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签署本合同,并且知道签署本合同后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5.本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6.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以向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经办行咨询。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有效地运用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根据我国有关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规定,现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说明:1.本合同中的□表示选择,选中者划×,不选者须划○。

2.本合同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定,并不影响合同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第一章 定 义

第一条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是指由甲方作为委托人提供合法资金,由乙方根据甲方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理甲方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甲方收回的贷款,贷款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收取相应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二章 委托事项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的委托贷款事项如下:

2.1委托贷款的对象(即借款人)为:。

2.2委托贷款的金额为币种(大写):

2.3委托贷款的年利率为:

2.5 委托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 提供的 担保; 担保人 提供的 担保。□甲方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乙方与担保人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如选择乙方与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则甲方认可乙方仅为名义上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甲方认可担保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承担最终的法律后果。

第三条 甲方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作为“委托贷款资金账户”(以下简称为“委托人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和收取贷款本息等。

第四条 甲方应自 年 月 日前将全部委托贷款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委托人账户。甲方按“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将委托贷款资金提前划入存款账户。

第五条 委托资金的计息,在未发生委托贷款前,委托资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第六条 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收妥后划至甲方委托人账户。

第七条 借款人在申请委托贷款时,由甲方自行审查批准,待甲方审查同意后,由甲方、乙方、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乙方根据生效的合同发放委托贷款。但乙方不负责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担保物状况以及效力等事项。第三章 委托费用

第八条 手续费的收取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如下方式收取手续费:

□8.1甲方按委托发放贷款金额向乙方支付手续费,费率为委托发放贷款总金额的千分之,在委托贷款发放前一次性付清。

□8.2甲方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在委托贷款发放前一次性付清。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2.4委托贷款期限: 月,实际借款期限以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9.1甲方有权对委托贷款的发放、管理、担保与回收等全程工作独立做出决策。

9.2委托贷款实行担保的,甲方应自行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审查,乙方不承担任何审查的义务。

9.3甲方承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与能力,并已办妥必要的批准、备案等手续。9.4甲方承诺对其委托乙方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拥有合法权益,且该委托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为自然人的,需保证委托资金为其合法的自有资金。

9.5规定借款人借款用途合法,通知乙方执行的指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6有义务要求借款人将法人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况及时报告乙方。9.7甲方承诺自行承担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9.8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真实、合法。

9.9甲方同意在委托贷款无法收回或乙方受托期限届满时,乙方不再履行本合同及《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由甲方自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9.10如需乙方签署担保合同的,则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认可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内容,并最终承担委托合同的项下的义务。

9.11甲方应负责委托贷款的催收及保全工作。

9.12甲方自行审查借款用途涉及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基础交易真实性,并将借款人交易对手名单以及支付金额等书面材料(需甲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交付乙方,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材料以及借款人的授权将借款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乙方只依据甲方提供的材料对交易对手以及基础交易进行形式审查,不对实质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委托贷款服务,根据甲方的指定,并依据本合同约定负责办理甲方委托之贷款的发放及到期收回等手续。

10.2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10.3乙方对借款的监督使用仅限于受借款人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甲方认可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10.4乙方的协助收回仅限于按照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贷款到期或宣布提前到期后满两年仍未收回借款本息及全部费用的,乙方协助收回的工作即行终止,不再协助甲方出具催收手续以及其他收回工作。

10.4.1借款人或担保人未按照与乙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或相应的委托贷款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在地址变更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不承担未寄达责任。

10.4.2无论同城还是异地,以邮寄凭条作为寄出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乙方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寄出凭证均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证明依据。

10.4.3甲方要求邮寄后查询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有关单据,乙方可在能力所及范围内予以协助,并做好记录,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

10.5委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偿还的,如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索,乙方无义务为甲方的利益主动提起诉讼。经甲方要求并经乙方同意,由乙方向借款人提起诉讼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和费用。

第五章 委托贷款风险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此明确约定,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若甲方指定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债务,乙方对甲方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或担保责任,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资金及收益。

第十二条 甲方保证乙方免受由于乙方及其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借款人的损失而向乙方提出所有的索赔、要求、诉讼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补偿、损害、成本、费用、损失和责任等。

第十三条 甲方同意放弃乙方因执行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甲方及其代表的任何通知、指令的内容造成的损失而向乙方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及其他权利主张。

第十四条 如甲方指定的借款人在委托贷款期限内,乙方无法联系到甲方指定的借款人,那么乙方将不再代为邮寄利息和催收通知单,相关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15.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人账户; 15.2甲方超出委托人账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15.3甲方违反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七条 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如下方式解决争议:

□ 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条 在争议处理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八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为单位时,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由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为自然人时,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如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甲方与乙方的委托关系自动终止:

22.1甲方未能按约定足额支付手续费,且经乙方书面催收后1个月内甲方仍未补交的。22.2甲方作为委托人的主体资格丧失。

22.3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全部收回或已不能收回。22.4乙方丧失经营委托贷款业务资格。22.5 贷款到期或宣布提前到期后2年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24.1合同各方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对方,此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

24.2采用如下方式送达的,即应在下列日期视作送达: 24.2.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3个工作日;

24.2.2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24.2.3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收到之日。

24.3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发生变化而未通知乙方的,乙方按本合同记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五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第二十六条 补充条款

本合同内容,由签约各方协商一致而确定,如有特别约定,已在本条予以补充和修正,该约定与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以本条所作特别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甲方为自然人时请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处填写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甲方(签字/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传真(注:甲方为自然人时签字即可)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传真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合同填写人

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篇6

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图文]委托合同(供物业委托管理用)

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

乙方:(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常政发[1994]107号文颁发的《常州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行办法》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房屋管理

(一)乙方根据市____文件规定将____新村住房共计____套___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上述房屋由甲方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二、房屋修缮

(一)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共用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负责,费用由购房人理。

三、托管费用

(一)根据市政府文件关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规定,乙向甲方支付优惠出售房或补贴出售房房价款____共计人民币(大写)___元、Y____元,作为房屋委托管理费。

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15天内,将上述款金额拨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帐户,帐号________,甲方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乙审查。

(二)甲方负责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修,所需费用从上述房屋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开支。

遇有中、大、修以上项目,若上述基金增值部分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实分摊。

(三)甲方对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提供及时的维修、养护。

若因甲方维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其它

(一)为了便于托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乙方将有关房屋档案、图纸及其技术资料移交给甲方存档备查(合同终止,一并返回)

(二)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等、非甲方责任

(三)其它约定:

备注:

(一)本合同在签订后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有效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合同适用优惠和补贴出售两类房屋。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同(B)适用于各类公房,与合同(A)不同的是:

1.房屋修缮第二款变为“乙方按市房产管理局核定的标准从房屋租金中提拨修缮及管理费用给甲方,托管房屋内自用部位正常零修(人为损坏除外),上甲方负责。”

2.合同(B)中增加了“租金征收及管理”部分。并规定标准执行。

(1)乙方公有房屋的租金,按常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2)租金由甲方负责征收,其中租金收入____返回乙方用于日常管,其余____留作甲方用于托管理房屋室内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与管。

合同(C)是针对各类私房(优惠和补贴出售房除外)而制定的。与合同(A)相比仅变动:

1.房屋修缮第二款变为“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按()种方式进行:

(1)乙方自行修理。

(2)乙方委托甲方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房屋管理部分增加一款“乙方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合同编号: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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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委托合同 篇7

一、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委托贷款业务合同相关规定

(一) 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2条第1款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缴纳印花税。从上述规定来看, 借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

(二) 代理类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 第14条规定: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 不属于应税凭证, 不贴印花。

(三) 委托金融单位贷款的, 金融单位和借款单位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 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 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 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但此款专门针对财政等部门的委托贷款, 不具有可扩展性。

二、地方法规对委托贷款业务征收印花税的相关规定

目前, 仅部分地方对金融机构委托贷款是否缴纳印花税进行了明文规定。如《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1]121号) 中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同意, 现对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 作如下规定:

一是行使用的委托贷款合同 (协议) , 均属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6条的规定, 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 其他签约人不贴花。

二是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 则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 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14条的规定, 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 不贴印花。

三是本通知第1条、第2条从1991年10月1日起执行, 原市税务局沪税地[1989]66号文第4条规定停止执行。

原市税务局沪税地[1989]66号文《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主管部门委托银行办理的借款业务, 银行只收取手续费, 并不承担借贷责任的委托贷款, 可暂不贴花。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上海市地税对委托贷款合同由不征收印花税改为征收, 而且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需要缴纳, 委托人不需要缴纳。但是此类文件只适用于当地, 可以作为参考, 并不能进行全国推广。

三、委托贷款业务缴纳印花税现状

(一) 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

因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委托贷款业务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 并有三方协议。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协议) 主要有三种形式:

1.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 然后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

2.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 然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再根据协议书内容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

3. 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直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对于第一种情况,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委托代理合同, 不用缴纳印花税, 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两方《委托贷款合同》, 符合国税发[1991]155号第6条规定, 应缴纳印花税。

对于第二种情况, 同上所述,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代理协议不用缴纳印花税, 下面重点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进行分析。

(二) 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分析

委托人、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协议, 由于该协议规定了委托的内容同时又规定了借款的内容, 那么合同既明确了委托、代理关系, 又约定了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贷款信息。根据合同实质所载事项, 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合同双方不用缴纳印花税, 约定贷款金额、利率等信息的合同双方应缴纳印花税。但委托贷款实质是民间借贷, 银行只是作为受托人, 收取业务手续费, 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 借款合同的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所以委托贷款三方合同中, 银行作为受托人, 在协议签订形式上满足印花税缴纳范围, 而实质上银行不在印花税缴纳范围, 只是起代理作用。

但是从沪税地[1991]121号文规定上看, 税务部门在征收印花税过程中, 更注重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形式缴纳范围。按照此文规定, 三方委托贷款合同中, 银行和借款人均应按照贷款金额全额缴纳印花税, 委托方不用贴花。

(三) 现状分析

目前, 各家金融机构对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大部分未缴纳印花税。比较特殊的是, 对于个人公积金委托贷款, 有些金融机构的做法是由担保方缴纳印花税, 然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 同一凭证, 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 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所说的当事人, 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由此可见, 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 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此种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存在上述现象的原因在于, 当地税务部门未进行明文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也未明确, 存在盲点。

四、风险分析及建议

从上述来看, 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法律法规未明文规定需要缴纳印花税, 而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对此规定也不明晰, 如果不缴纳, 不能确定是否会形成纳税风险。因此, 建议金融机构携带三方委托贷款合同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取得明确的答复, 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依法纳税。

摘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自营类贷款业务中, 贷款合同都应缴纳印花税。但是委托贷款由于其贷款性质的特殊性, 在委托贷款三方协议中, 既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又存在借贷关系, 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类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并无明确规定, 各家金融机构执行不一。对委托贷款合同中银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进行探讨, 分析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有助于厘清其中的关系, 更好地发展委托贷款业务。

关键词:委托贷款,合同,印花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Z].

[2]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100号) [Z].

[3]关于本市金融系统办理的委托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1]121号) [Z].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税字[1988]第225号) [Z].

财务审计委托合同 篇8

近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司长曹国兴对中外媒体介绍了自费出国留学以及加强中介机构监管等方面的情况,有几组数字值得关注。

到目前为止,每年出国的留学生当中,自费留学生占93%。而据不完全统计,在最近3年的自费留学生中,60%自费留学生是通过自费留学中介办理出国的。有些国家,留学生90%以上是通过自费留学中介机构递交的申请材料。因此,曹国兴对全国经过认定的270家自费留学机构总体上还是给予肯定的,认为“主流是好的。第一,帮助人们实现了出国留学的愿望;第二,自费留学中介机构开辟了自主留学的新渠道;第三,通过自费留学中介渠道加强与世界各国在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对于自费留学中介机构存在的如非法中介、制造假材料、乱收费等问题,曹国兴并不讳言,表示将一如既往地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查处。今年,国家留学主管部门在继续做好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主要留学对象国万所学校名单、发布留学预警等工作的同时,还从源头抓起,积极会同工商部门,做好留学中介的管理工作。日前,国家教育部与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密切合作,研究制定能够切实保护当事人双方特别是留学人员利益的《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明确规定了留学人员和留学中介的职权利以及违约责任,有利于当事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意思表达不真实、不确切,导致留学当事人上当受骗。因此,对于属于相对弱势群体的留学人员来说,无疑多了一道保护屏。《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实施,是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之一。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和意愿,《委托合同(示范文本)》既可以作为签约的参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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