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2024-05-0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精选12篇)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篇1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组织每月对药房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每六个月对临床科室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规范管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检查时包括的内容有处方是否严把关、专用帐册登记是否完全、专册登记是否完整、管理是否做到日清月结、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各种记录是否齐全、回收情况是否良好、帐物批号是否相符、出入库管理是否严格、报损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销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值班时是否巡查、各个岗位人员是否尽职尽责等等。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现场记录,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篇2

关键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用药频度,合理用药

第一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属于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 具有明显的两重性, 既具有强效镇痛、镇静作用, 又具有药物依赖性、成瘾性, 若使用或管理不当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 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1,2]。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为了更好地掌握特殊管理药品在我院的使用情况, 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合理, 现将2012年和2013年的用药情况统计分析, 为临床合理用药和规范化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资料与方法

资料来源于我院药房2012年和2013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月报表、处方登记统计表、专用账册、门诊和住院专用处方588张, 结合我院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 统计用药名称、规格、年消耗量、处方构成比、销售金额等信息, 由此进行分类排序、合并、统计等处理。

方法:采用世界卫生组织 (WHO) 推荐的限定日剂量 (DDD) 法和药品说明书中规定的剂量为药品利用的动态指标, 用药消耗总量除以相应药物的DDD值, 计算出各药的用药频度 (DDDs) , 此值越大, 说明药物使用频率越大, 可反映用药结构的合理性。

结果

2012年和2013年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共有不同规格的7个品种, 其中注射剂5种, 片剂2种。各年度药品使用情况统计结果, 见表1。

讨论

在我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统计中, 处方数量位居前3位的是芬太尼注射液、哌替啶制剂、可待因片剂。枸缘酸芬太尼注射液在DDDs排序上始终位居首位, 主要用于我院腹腔镜手术麻醉镇痛, 该药对心血管功能影响小, 对呼吸抑制作用弱, 起效快, 半衰期短, 而且芬太尼直接进入人体循环, 不经过胃肠吸收, 没有肝脏首过效应, 可较少产生便秘和恶心, 不良反应少, 即使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也可安全使用, 适用于手术麻醉前诱导、麻醉中维持、术后镇痛镇静, 是目前我院手术复合全麻中最常用的药物[3]。盐酸哌替啶作为合成阿片类镇痛药, 起效快, 但其代谢产物去甲哌替啶具有中枢神经系统毒性, 长期应用易导致蓄积中毒, 引发神经异常、震颤、惊厥, 肌内注射或皮下注射可引起局部发炎和组织硬结, 反复注射可造成肌肉组织重度纤维化。上表显示2013年盐酸哌替啶注射液及其口服制剂的用量较上年度有了大幅下降, 经过对处方疾病诊断的统计分析发现, 我院临床医师已减少了哌替啶注射液在癌痛治疗中的使用, 现主要用于短时的急性剧痛, 如创伤性疼痛、内脏剧烈绞痛等[4]。磷酸可待因片在我院主要用于治疗住院患者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剧烈干咳和刺激性咳嗽, 少量用于肺癌患者的镇痛、镇静治疗。

通过上述分析发现, 我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基本合理, 符合有关规定, 无滥用倾向, 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1) 用药品种不够齐全, 药品规格单一, 不能满足临床不同患者的需求; (2) 医护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不能及时跟进更新, 临床上仍存在癌症患者长期使用哌替啶制剂的现象。我们在今后的管理中将继续加强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理使用的专题培训, 对存在的不合理用药现象要不断改进, 使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用和管理更趋于安全、合理、有效, 防止药物滥用。

参考文献

[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2号.

[2]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第53号.

[3] 刘华清, 许青云, 俞斐.我院2010-2012年麻醉药品应用情况分析[J].山西医药杂志, 2013, 4 (2) :9-10.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篇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

(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患者(家属)签名:

年 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篇4

第一条 门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疾病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要建立病历。

第二条 办理病历的患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知情同意书》(原件)。在病历中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三条 病历的首页必须由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首诊医师亲自检查患者后填写,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首页及知情同意书填写完整并收齐各项材料后,方可由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第四条 为方便病人,专用病历原则由挂号室(收费处)保存。第五条 复诊时患者凭身份证到病历保管处领取专用病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篇5

(一)执业医师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二)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门诊部保管。

(三)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不得带出医院;如果患者确需要在家中使用,必须由医院派医务人员带注射剂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

(四)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处方:①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②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③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并将代办人员身份证明留存在患者门诊病历中。

(五)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录病历。

(六)开具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处方内容必须齐全、书写规范,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篇6

1 方法

1.1 中心药房要求麻醉科严格执行本院制定的麻、精一药品管理制度, 制定出全新的麻醉科麻、精一药品管理及使用的工作流程。

1.2 要求麻醉科安排不同专人分开管理麻、精一药品及耗材。

1.3 建立麻、精一药品基数, 采用钥匙加密码双人保险柜专柜管理。

1.4 每天正常上班时间, 麻醉师到专管护师处签名核对领取统一数量的基数袋。并于每天下班前 (17:30) 将剩余基数及已使用的麻醉、精一药品空安瓿和处方交还专管护师, 当面清点核对后签名。由专管护师将当天正常班内回收的基数袋补充基数后集中放置在保险柜内保管。17:25夜班人员到专管护师处领取基数麻、精一药品基数袋, 次日8:00归还。

1.5 17:30后到次日8:00, 麻醉师则须向住院总归还基数袋, 当面清点核对后签名。由住院总将回收的基数袋集中放置在另一保险柜内保管, 等专管护师上班后交接补充。

1.6 科内给每位麻醉师配一个带锁的不锈钢柜屉, 方便麻醉师白天对麻、精一药品基数袋的保管。

1.7 建立电子版麻、精一药品病人使用专用册, 每天由专管护师对每张处方进行详细登记与核对。

1.8 建立麻、精一药品点数簿, 专管护师每天登记好每天麻、精一药品余数、安瓿数及处方数, 做到帐物相符。

1.9 设立规定数量的麻、精一药品借药袋, 医生所取基数袋药品不能满足当天手术需求时, 可向专管护师借用, 并在借用登记本上签名确认, 借药袋要求当天归还, 归还时当面清点核对后签名。

1.1 0 建立节假日麻、精一药品交班簿, 周五、六、日 (节假日) 值班人员做好严格交接班, 登记好余数、安瓿数及处方数, 确保药品账物相符, 不得丢失。

1.1 1 规范麻醉处方的书写。除麻、精一处方规定填写的内容外, 使用的麻、精一药品用量不足一支时, 须注明余量弃去, 并附执行麻醉师及证明人双签名。

1.1 2 每周一及周四由专管护师凭处方及空安瓿到中心药房补充基数。

1.1 3 补充基数时, 中心药房要严格把好关, 处方及空安瓿数量品种必须相符, 不相符的, 拒绝发药。

1.1 4 建立监督机制。中心药房不定时对麻醉科的药品管理进行检查, 监督其麻、精一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2 结果

用新的管理模式对麻醉科麻、精一药品进行管理, 比原有的管理模式更加规范、更有条理;每天专管护师对麻醉药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 保证了麻、精一药品账物相符;规范了麻醉处方的书写, 现在该科的麻醉处方合格率达100%。新的管理模式使麻醉科的专管护师更主动、清晰、准确、规范地管理好麻、精一药品。

3 讨论

麻醉科原有的管理模式存在以下问题:①没有制定清晰的工作流程, 管理较混乱;没有严格执行现行的麻、精一药品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②麻醉医师只有麻醉基数袋的借用签名, 而没有归还手续。回收的基数袋中剩余的基数连同麻醉空安瓿与借用时常有不符, 专管护师须一班一班地去追查到底是谁没有开麻醉处方, 为何空安瓿不够, 十分被动。③我院麻醉科的麻醉医师比较多 (48名) , 而专管护师除了管理麻醉、精一药品外, 还要兼管耗材, 以致没有足够的时间清晰管理麻醉药品。④检查时有账物不相符的情况出现。⑤麻醉处方书写不够规范, 常有漏填内容等等。

经过一年多的不断改进和实践, 用新的管理模式替代原有的管理模式, 明确了麻醉科麻、精一药品的管理及使用的工作流程;严谨清晰的交接班制度, 增强了麻醉师的工作责任心;堵塞了麻、精一药品使用的漏洞, 从根本上规范了麻醉科麻、精一药品的管理;提高了专管护师及中心药房专管药师的工作效率和满意度;提高本院中心药房及麻醉科的药品管理水平, 达到比较满意的效果。

摘要:目的 对本院麻醉科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 (简称麻、精一药品) 管理模式进行改进, 优选出规范而又适合本院麻醉科实际工作的管理模式。方法 就本院麻醉科麻、精一药品的现行管理模式进行分析研究, 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模型, 优选出改进方案。结果 用新的管理模式对麻醉科麻、精一药品进行管理, 比原有的管理模式更有条理, 更规范, 使麻醉科的专管护师更主动、清晰、准确、规范地管理好麻、精一药品。结论 用新的管理模式替代原有的管理模式, 规范了麻醉科麻、精一药品的管理, 堵塞了麻、精一药品使用的漏洞;提高了专管护师及中心药房专管药师的工作效率;提高本院中心药房及麻醉科的药品管理水平。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篇7

及相关管理制度

为使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能够妥善存储,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药房配备保险柜,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士负责麻醉药品的管理。

二、配备干粉式灭火器。

三、门、窗有防盗措施,药房在重要位置安装摄像头,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做到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五、认真落实“五专”规定。

六、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出库单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七、门诊、住院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为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什么日常用量。

八、处方调配核对人应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在专用账册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日期、处方编号、患者姓

名、性别、年龄、住院号/门诊号、家庭地址、开单医生、发药人、核对人、处方剂量、结存剂量。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拒绝发药。

九、制定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安全管理、报损销毁、处方管理等相关制度。

十、制定明确各岗位接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人员工作职责。

根据以上十项规定,保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我院能够得到安全储存保管,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项安全问题万无一失。

柘城县铁关卫生院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篇8

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1.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新调入的执业医师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2.具有药学专业任职资格的药师,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调剂权;新调入的药师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权。

3.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培训考核工作由医教部、药剂科负责组织。

4.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和调剂权的药师应在医教部登记备案,并将本人签字留样于医务部、药剂科各调剂室备案。

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处方调剂及使用原则,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及《精神药品临床用药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 篇9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医疗机构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含变更、换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医疗机构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第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新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应提交下列材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2.填制完毕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2份,加盖公章);

3.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5.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资质证

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原件3份,加盖公章)。

(二)申请变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应提交下列材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2份,加盖公章);

3.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变更医疗机构名称的,除前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变更医疗机构地址的,除前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变更医疗机构负责人的,除前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有关部门的任命文件或批准变更的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变更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的,除前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医疗机构批准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变更药学部门负责人的,除前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药学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变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人员的,除前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交采购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三)申请换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应提交下列材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

2.已到有效期限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2份,加盖公章);

3.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原件1份,加盖公章);

4.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6.新的已填制完毕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2份,加盖公章);

7.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8.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9.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1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原件3份,加盖公章)。

依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申请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或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http://)上免费下载。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新办、换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变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八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3年。

依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后方可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依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麻醉、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工作总结 篇10

县卫生局:

2011年以来,在主管局的规范管理和严格要求下,在我院各科室的相互配合下,我院认真贯彻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理》、《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了严格规范的相关规章制度。所有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均从市卫生局要求的定点、有资质的医药公司购进,具有合法的《印鉴卡》,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有获得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有保证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购买了麻醉药品专用保险柜,对全院进行了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医务人员能够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尤其我院诊断和治疗的患者,满足其合理用药的要求,尽量做到“晚期癌症病人不痛”这一目标,在品种的选择上按照“三阶梯用药”的原则开具,度冷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尽量减少麻醉药品针剂外带,特殊情况除外。

处方剂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住院病人逐日开具,门诊病人视不同药品和剂型而定。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定为纸质,保存三年。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确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建立了相应的材料,保管在药剂科,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严格按照规定储存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具有防火设施。

桃 岭 卫 生 院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篇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规范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证临床需要和用药安全,严防流入非法渠道,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全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专柜统一管理,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院内成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1)制定本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2)确定调整各科麻醉精神药品专管人员,明确专管人员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制;(3)定期检查监督各临床科室实施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将检查结果列为科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4)对执业医师进行培训、考试,决定执业医师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对违犯此办法的行为做出处理,以至取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5)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院科两级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医院管理办法,熟悉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务科在院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1)对执业医师的培训、考核考试和申报工作;(2)负责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的保管、发放、核查工

作;(3)审核、签发专用诊断(复诊)证明,登记备案《麻醉止痛药品专用卡》以及换卡备案(签注盖章有效);(4)定期检查各科室麻醉药品使用情况,并定期从药剂科收回留存手续备案;(5)接收患者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精神药品。

第六条:药剂科在院管委会领导下,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1)办理、换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2)采购、验收、入库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的报告。(3)审核、暂留存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相关手续;(病历、知情同意书、专用诊断(复诊)证明、麻醉止痛药品专用卡,患者或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随诊或复诊记录)并定期移交医务科;

第七条:保卫科在院管委会领导下,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值班巡查,防盗设施,报警装置检查,检查储存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丢失及被盗案件的现场勘查报告。

第八条:护理部在院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监督检查配发给各临床科室麻醉精神药品周转柜的配置情况、保管情况、使用情况。

第三章 采购 储存

第九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药剂科指定专人采购。根据医疗需要,保持合理的库存。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付款,不得现金支付。途中由采购人员押运,缩短在途时间,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抢。

第十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由药剂科指定专人保管。如有遗失,除书面报告院管委会领导外,应立即在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并将遗失情况分别书面报告卫生厅、盟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公安机关,并书面通知定点批发企业。

第十一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不得暂放过夜。双人开箱,清点到最小包装(支、片、贴),验收记录双签字。

第十二条: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双人清点、登记造册,报院管委会领导批准签字,加盖公章向供货企业查询处理。对破损的空安瓿要另册登记,双人签字,向院管委会领导展示实物,核查签字。妥善保管空安瓿,待销毁。

第十三条: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单,作为入库记帐凭证,内容是: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员签字。

第十四条:药剂科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保管。专柜、双人双锁。

建立专用入库、出库帐册,入库记帐以验收单为凭证。出库记帐以专用处方为凭证。

出库帐册内容:日期、凭证(处方)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支、片、贴)、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帐册保存期为: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建立回收登记簿,专门记过期、损坏、患者退回的药品和空安瓿。随同实物一并保存,备销毁时查对。

第十五条:对过期、损坏、患者不用剩余退回的,患者交旧领新的空安瓿、废贴,要定期销毁。程序是先向卫生局提出申请,在盟卫生局监督下进行销毁,销毁时要双人将实物和回收登记簿详细核对并双人签字。

第四章 处方管理

第十六条: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由医务科统一管理,实行处方号码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七条:处方格式:淡红色,右上角“麻”、“精一”。前记:医院名称,处方编号:()年 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科别、开具日期。

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名、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后记:医师签字、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人签字。第十八条:由药剂科建立处方登记帐册,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止痛药品专用卡》取药者,应加登卡号、填写发药记录,代理人取药,应查验代理人照片、姓名及身份证号。保存期限为药品到期之日起2年以上。处方保存:麻醉药品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2年以上。

第五章 使 用

第十九条:《癌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诊断(复诊)证明》的出具(以下简称专用诊断/复诊证明)

专用诊断(复诊)证明仅限确诊的慢性癌痛病人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开具。

本院取得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可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相关或执业类别相符的证明。

出具专用诊断(复诊)证明必须面见病人,亲自诊察,查对有效身份证件,附诊断相关资料。

专用诊断(复诊)证明应载明诊断、疼痛程度,建议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品种、剂量等。

专用诊断(复诊)证明,须经医务科审核、备案,盖骑缝章方有效。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更换新的《麻醉止痛药品专用卡》时,须出具专用复诊证明,出具专用复诊证明,须附相关门诊病历,无病历,或病历随诊/复诊记录不符合规定,或补写随诊/复诊记录,医务科不得签发。

第二十条: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要在病程和医嘱中有记录,要求其复印有效身份证件,开具专用处方。如住院慢性癌痛患者,需较长时间连续使用者,须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存入病历中。

取药时,将专用处方、身份证复印件交药剂科工作人员留存。第二十一条: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门诊、急诊患者开具短期、临时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要为其建立门诊病历(使用现门诊病历),要求其复印有效身份证件,开具专用处方。

取药时将门诊病历、专用处方、身份证件一并交药剂科工作人员留存。第二十二条: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痛患者开具需带出医院外使用的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要求患者或其代理人出示下列资料后,方可开具。

(一)出示专用诊断(复诊)证明;

(二)出示患者有效身份证件;

(三)出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出示《麻醉止痛药品专用卡》。

医师在为慢性癌痛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门诊病历,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慢性癌痛患者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建立随诊或复诊制度,实行首诊负责制度,责任医师至少每4周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中。

取药时,药剂科专管人员要认真审核上述相关资料,留存专用处方、有效身份复印件、代办人身份复印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暂存门诊病历、专用诊断/复诊证明、《麻醉止痛药品专用卡》。

第二十三条: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医院内使用,且必须由医护工作人员亲自取药,亲自注射,不得将药品交于患者/亲属手中。

住院(含手术)患者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要在病程和医嘱中有记录,开具专用处方,要求其复印有效身份证件。由护理工作人员携带上述资料到中心药房取药,或留存上述资料从周转柜中取药,由护理工作人员亲自注射并签名。

门急诊患者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要为其建立门诊病历,开具专用处方,要求其复印有效身份证件,经治科室工作人员携带上述资料,亲自到中心药房取药,或留存上述资料从周转柜中取药,由经治科室工作人员亲自注射并签名。

第二十四条:非慢性癌痛患者,短期临时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第二十五条:慢性癌痛患者,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第二十六条:对于特别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

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并仅限院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本院采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院只承担巴彦浩特地区服务半径内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

第六章 调 配

第二十九条:医院根据临床工作需要,在各科室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周转柜库存不得超过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配置品种和配置数量,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清点。

第三十条: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不得在院内科室配置的周转柜中取药/借药。

第三十一条: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仔细审核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门诊病历、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麻醉止痛药品专用卡》、专用诊断(复诊)证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等资料,并留存上述材料,对不符合本规定的拒绝发药,并根据本规定留存或暂存上述资料。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双人双销管理,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药房设麻醉精神药品周转柜时,应当配备保险柜。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精神周转药品,要有防盗设施。

第三十三条:储存的各个环节,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清点记录。

第三十四条:对麻醉精神药品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及时查

找或追回。

第三十五条:加强处方管理,统一编号、计数。空白处方由医务科保管、登记、发放,个人打条领用,不得遗失。

已开药的处方由调配人登记保管,麻醉药处方最少3年以上,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以上。作为登记凭证。

第三十六条:不论院内外患者使用麻醉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再次调配时,要求患者交回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调配人员将其妥善保管并登记,待销毁。

第三十七条: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精神药品(包括各种剂型),剩余的麻醉精神药品要无尝交回医院,由医务科接收,履行手续后按规定销毁。

第三十八条:事故报告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篇12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用于本医院医疗需要。

2、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医务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培训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

3、处方书写完整、字迹清楚,处方医师签全名。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药剂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方可调配麻醉药品,严格审查处方并签字登记。药剂科应留存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备案。

4、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0日常用量。

5、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癌症疼痛患者病历。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6、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7、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8、晚期癌症患者每日使用吗啡无极量限制,不提倡使用哌替啶,手术患者可用哌替啶,癌症患者因病情需要在开具缓(控)释制剂时,可同时使用即释麻醉药品。

9、使用非甾体镇痛药不能达到镇痛目的的严重慢性疼痛患者,可使用芬太尼透皮贴剂和羟考酮缓释制剂镇痛,临床使用时应严格遵守《强阿片类药物治疗慢性非癌痛使用指南》中的各项规定。(对于患者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废贴收回,并记录回收数量,定期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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