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4-04-21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选7篇)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1

南府发〔2010〕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总结“十一五”以来的防震减灾工作

防震减灾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十一五”期间,特别是汶川地震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采取一系列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举措,建立了一支能打善战的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立健全了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地震监测网和速报网,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作用,市民防震减灾意识明显增强,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和校安工程建设有了新的进展,城乡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有了新的提高。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防震减灾中心建设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建成南湖公园应急避难场所;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已经建立,地震应急装备逐年增加,应急救援能力逐步增强。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前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防震减灾事业投入仍然不足,宏观观测环境需要进一步完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全市还有相当一部分的重要工程没有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些中小学校教学楼没有按照高于本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农村民房普遍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现状仍然没有改变;应急救援和响应能力、全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等。这些突出问题,都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防震减灾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以政府为主导,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全社会力量,充分发挥防震减灾在维护城乡公共安全、保持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提高城乡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提供地震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基本建成本市立体地震监测网络,地震监测能力优于1.0级;建设较完善的地震烈度速报网络,10分钟内完成地震烈度速报。城乡工程建筑抗震能力进一步增强,新建和改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基本完成对抗震能力严重不足的重要建设工程的加固改造,显著提高城乡新建建筑的抗震能力。加强应急救援与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受灾市民24小时内得到基本生活安置。市民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明显增强。

到2020年,建成本市立体地震监测网络,地震监测能力、速报能力、预测预警能力显著增强。城乡建筑、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达到全面抗御破坏性地震灾害的要求。建立较完备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和救助保障体系,基本形成以中心城区为主,远近结合、覆盖面广、设施配套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体系,使全市的防震减灾综合能力达到全国重点防御城市必须具备的水平。

三、建立现代化地震立体监测系统,全面提升地震监测能力

(一)进一步增强地震监测能力。按照科学规划和布局,加强立体地震监测网络建设,大力推进强震动观测台网和烈度速报台网建设,积极推进重点水库及江河堤防、石油储备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建筑设施专用地震台网建设的要求,把台站建设列入防震减灾中长期规划,调整地震遥测台的布局、增建一批地震前兆台,逐步在市属大型水库,石油、化工等储备基地建立强震台。建立健全地震台网运行维护、质量检测技术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责任单位:市县地震局、市县财政局)

(二)加强地震预测速报。专群结合,建立完善地震预测信息会商机制,科学探索实践震情速报方法,完善地震自动速报系统。完善地震预测速报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公民的地震预测行为,建立开放合作的地震预测预报机制。(责任单位:市县地震局)

(三)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继续推进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的“三网一员”建设,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群测群防网络。认真总结我市宏观观测地震的经验,用现代高新科技对传统观测手段进行改造,进一步调整完善布局,加大投入,增加动物观测种类和监测网点,增添设备;研究制定支持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稳定的经费渠道,引导市民积极参与群测群防活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地震局、市县财政局)

(四)加强地震监测队伍建设。组建市地震监测中心。引进地震监测科技人才,充实地震监测科技人员队伍,逐步解决地震监测预报科技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加强对地震监测技术人员和群测群防点的观测员的培训,全面提高观测、速报员的监测速报水平。(责任单位:市县地震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深入实施首府地震安全工程,着力提高城市抵御地震灾害综合能力

(一)强化工程抗震设防监管。《意见》明确要求,“要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必备内容,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性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加强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管,切实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市地震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工信委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批的重要内容。市地震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和我市地震小区划成果,确定本市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生命线工程、重要工程、特殊工程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好项目立项关口,对不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专业设计规范,负责管理本系统、本部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地震局、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各县区政府)

(二)全面加强农村防震保安工作。将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容,村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结合各县区的实际,研究制定推进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的扶持政策,结合新村建设、危房改造、移民搬迁工作,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建立示范,积极引导农民建设符合抗震要求的新民居。进一步完善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建立技术服务网络;开展建筑工匠培训工作,普及建筑抗震知识。(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农业局、市水库移民局、各县区政府)

(三)着力加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深入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继续把校安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完成全市中小学校校舍的抗震隐患排查、鉴定、加固改造。开展其他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加固改造。新建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要建立健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防震抗震措施,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责任单位:市城乡建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各县区政府)

(四)组织开展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抓紧完成地震活动断层、古河道、软土层、砂土液化层探测和危险性评价。完成市区范围内地震小区划工作,逐步开展县级城镇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对处于地震活动断层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建筑,要抓紧组织搬迁、避让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加强抗震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地震局、市城乡建委、各县区政府)

(五)强化基础设施抗震设防能力。交通部门要严格落实交通设施抗震设防标准,加快危险路段、桥梁整治改造,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运力征集、调用机制;电力等部门要优化电源布局和电网结构,对重要电力设施和线路实行差异化设计,加强重要用户自备保安电源的配备和管理;通信部门要加强公用通信网容灾备份能力建设,提高基础电信设施防震能力;水利部门要加快落实水库、重点江河堤防的除险加固措施,确保水库大坝的地震安全;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输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管理和维护,防止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对应当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按照评价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全面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地震局、市交通局、南宁供电局、市城乡数化建设办公室、各通信部门、市水利局、市工信委、市安监局)

五、大力加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一)健全完善地震应急指挥体系。把抗震救灾应急指挥纳入全市突发性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建章立制,明确分工,建立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逐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结合防震减灾工作实际,加强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灾情实时获取和快速上报等系统建设,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应急办、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

(二)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成立后,逐年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加强救援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队伍应急救援能力。积极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各县区组织部门、共青团和地震局要以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为主要力量,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并定期开展专业化训练,使之能够在灾害来临时,真正成为应急救援的能手和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的骨干力量。加强地震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建设,建立乡镇、街道防灾助理员和震时灾害速报制度。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两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体系,推进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责任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委组织部、团市委、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

(三)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进一步完善南湖公园应急避难场所,扩大市级应急避难场所示范点建设成果,在五象新区建设一处有一定规模的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合理规划,大力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在“十二五”期间,每个县区要因地制宜建设一个应急避难场所。(责任单位:市应急办、市地震局、市城乡建委、市园林局、各县区政府)

(四)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政府部门、大型企业、重点危险源管理单位等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并组织开展不同层级、不同方式的地震应急演练,实现应急演练常态化。适时组织跨县区、跨部门以及军地联合抢险救灾演练。建立和逐步完善地震应急预案执行监督机制与预案评估机制,对重要、典型的预案演练和地震事件应对做好总结评估。(责任单位:市应急办、市地震局、各县区政府)

六、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一)认真编制市县《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意见》明确要求,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地震安全形势,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并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当前,要以《南宁市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为依据,抓紧编制市县《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并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的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市地震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

(二)增加防震减灾经费投入。按照《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评分细则》的要求,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每年投入的防震减灾工作经费比上预算增长10%以上。同时,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对各类工程设施和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的投入,建立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责任单位:市县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三)加强防震减灾政策法规建设。加强地方立法工作,及时修订《南宁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25号令)。在新规出台之前,要按照国务院《意见》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南府发[2006]10号)规定,切实将我市建设工程地震行政许可项目审批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工作落实到实处。确保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容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依法进行安评;所有的学校、医院建设工程按规定高于本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加强防震减灾执法队伍建设。定期对《防震减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审批办、市地震局、市城乡建委、各县区政府)

(四)加快防震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在2011年南宁市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基建投资计划中要统筹研究,进一步安排相关建设资金,保证防震减灾中心项目建设,力争年内进场施工,2011年底竣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震局)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加强县区防震减灾体系建设。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防震减灾体系的建设,要结合县区实际,进一步加强县区防震减灾工作力量,理顺工作关系,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做好县区防震减灾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地震局)

(二)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切实做好市民和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知识、震时自救互救能力和地震谣言识别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将防震减灾知识和地震应急管理列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不断创新宣传的形式,充分发动各种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继续做好防震减灾日常的宣传工作,使防震减灾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建立专门的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网站。新闻媒体要加强防震减灾公益宣传,做好地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责任单位:市地震局、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办)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2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2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晋政办发[2013]84号) , 方案按照国务院要求, 结合山西实际, 专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 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 山西省经信委职责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建和扩建项目的核准。加大扶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发展的力度, 通过财政补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动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通过强化监管、综合施策, 全面提高山西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促进乳品产业健康发展, 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3

一、总体要求(略)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对象为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本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实施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优待内容和范围。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老年人人住。

4.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力‘式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先帮助解决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闲难的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贫困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在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代理的要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

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特殊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卜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设立家庭病床。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护理院、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铁路、水路及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服务。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乘坐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优待工作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0.各级政府要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倡导老年人自身投保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对参保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按规定及时、足额理赔。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座席数10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設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27.各级各类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人免费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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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而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9.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及其它相关社会机构每年为老年人开展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30.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31.公园、旅游景点应对70周岁以卜^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2.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3.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或老年人维权合议庭)审理各类涉老案件。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4.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降低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努力推行法律援助联系卡、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快捷咨询、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5.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优惠服务。

36.各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对涉老纠纷案件要共同参与调解,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三、组织实施(略)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4

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首都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首都环境秩序,改善城市面貌,推进实施“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为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创造良好的环境,现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发展方向

不断加强和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城市管理、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专司城管综合行政

执法的机构和队伍,有利于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及执法力量分散等问题,有利于整合行政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推进首都环境建设、维护城市环境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坚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发展方向,把加强和推进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范围,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模式;要支持城管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能,关心和帮助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做好城管执法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为城管执法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转变理念,创新方式,全面提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各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从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把执法为民的思想贯穿于执法工作和自身建设的全过程,做到服务、管理和执法紧密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执法中体现服务;要强化市民是主体、政府负主责的意识,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要探索首都城市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总结新经验,研究新问题,创新执法方式。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积极运用行政指导、劝告、建议、提醒等管理方式,实现城管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在重要地区

和重点部位实行执法人员定点负责与执法车辆巡查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变粗放、低效管理为精细、高效管理;变突击、运动式管理为经常性、持续性管理;变事后被动管理为事前主动预防管理,实现城管执法在时间、地域、责任上的全覆盖、精细化和无缝隙衔接,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广大市民创建整洁、优美、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

三、建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整体效能 为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协调工作,成立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主要履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职责。通过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协调沟通、信息资源共享、联合督查、案件移送受理反馈等工作机制,督促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城市管理的职责。市城管执法局承担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实际,设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构,主要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日常、专项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协调问题。

市城管执法局是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机构,要积极适应城市管理的新形势,认真理顺工作职能,完善机构设置,重点履行全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以及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的职责。要深入研究城市管理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督促检查、协调服务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要建立健全执法绩效内部考核和社会评价机制,加大对各区县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督查力度,加

强对全市性专项执法活动指挥调度和统筹协调。

四、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责任机制

城市管理的重心在基层,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是各区县政府的重要职责,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城管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等各方面建设。

要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的关系,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有利于城市管理出发,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关系,切实履行城市源头管理和日常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事前规范许可、事中严格管理、事后持续保障”。要按照职能明确、责权清晰的原则,科学界定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界限,形成责任明确、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同工作的运行机制,促进城市管理整体效能的发挥。

各级公安部门要继续坚持治安、交管系统领导干部兼任城管系统领导职务的工作制度,在城市管理日常执法、集中打击和专项整治行动、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案件查处、相关案件移送查处等方面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五、加强政治思想建设,提升城管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

加强各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群众信赖”的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党的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市城管执法局配备专职政工领导岗位,加强本机关政治思想建设,指导区县城管执法队伍政治思想建设;区

县城管监察大队(分局)、分队参照市城管执法局的做法,配备专职政工领导岗位。

六、完善执法人员配备标准,优化城管执法队伍结构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是本市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城管执法队伍建设的规范、标准以及长远建设规划,在按照执法工作的客观需要,坚持执法力量向城管基层倾斜的同时,研究和尽快落实扩大执法区域队伍设置,完善编制配备标准。

要创新和完善管理机制,优化和调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结构。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坚持“凡进必考”,严把入口关。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通过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规范城管执法队伍的职务、职数管理,加大交流力度,确保城管执法队伍结构不断得到优化。

七、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发挥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积极作用

要提高城管执法队伍奖励人员比例,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对工作在城管执法一线、直接负责某一区域城管监察执法具体工作任务等特殊岗位的城管执法人员,实行奖励。

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城管执法行为规范。严肃查处城管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坚决辞退严重违法违纪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城管执法人员。要制定和完善城管协管员录用、培训、考核、管理等制度,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要健全督查网络体系和考核奖惩机制,多层面、多形式、多渠道强化督促检查,增强督查工作的实效性。各级城管执法队伍要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加强自身执法能力建设和管理创新。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5

黄政发〔2011〕21 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 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4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提高防震减灾能力及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认 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牢固树立防震减灾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全面提高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能力,形成政府主导、军地协调、专群结合、全社会参与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

(二)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基本形成地震监测预报网络,各县(市)都建有地震台站,不断提高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新建、改(扩)建工程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到 2020 年,全市农村民居建设达到 6 度设防标准。建立比较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破坏性地震发生后,90 分钟内救援队伍能赶赴受灾现场开展救援,24 小时内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安置;社会公众基本掌握防震减灾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二、扎实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基础工作

(三)进一步增强地震监测能力。地震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 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开展震害防御、应急救援和地震科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是党和政府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也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十二五”期间,争取省地震局支持,建设大冶市地震台,进一步加强我市地震监测预报基础工作;加大维护力度,改善现有地震台的观测环境,保障我市形变台站、阳新无人值守台站和地震信息节点的有效和安全运行,确保观测数据实时有效地传输到省和中国地震局,为我市地震应急工作提供可靠的震情信息。

(四)加强群测群防工作。要积极推进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科普宣传网和防震减灾助理员即“三网一员” 建设,完善群测群防体系,每个乡(镇)、村和社区明确一名防震减灾助理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安排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经费,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防震抗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公民积极参与群测群防活动。

三、切实提高城乡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

(五)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国土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应与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地震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和设计图审查部门要把经地震部门确定的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管理的必备内容,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管,切实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加大城市危旧房屋、基础设施抗震设防加固和改造力度,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和设施进行拆迁或加固改造。

(六)全面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管理,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研究制定出台农居工程扶持政策和措施,单列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设立地震安全农居专项基金,对农村民居新建、改建房屋每户给予 1000-2000 元补助。鼓励和引导农民在改造和建房时采取科学措施,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安居家园的积极性,推进农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

(七)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房屋建筑按照高于我市地震基本烈度的抗震设防要求(即 0.10g)进行设计和施工。

(八)全面提升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严格落实交通、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水利等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标准。加强对危险线段、控制性工程的抗震设防,适当提高设防标准,使之具备紧急情况下综合协调能力和抢通保通能力。

(九)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按照评价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震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格地震安全性评价申报和登记制度。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协调联合机制。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建委、房产局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要将抗震设防要求贯穿建设工程的全过程,落实各项防震抗震措施,提高综合防震能力。

(十)开展震害防御基础性工作。“十二五”期间,应完成黄石城区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

四、大力推进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十一)健全完善地震应急指挥体系。要按照统一指挥、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修订完善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进一步增强地震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适时开展预案演练,组织跨地区、跨部门以及军地联合抢险救灾演练。

(十二)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加强地震应急救援自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动员机制,规范有序地发挥志愿者和民间救援力量的作用。建立健全军地地震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公安干警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加强以公安消防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抗震救灾能力。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协调机制,逐步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结合、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十三)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以建设平安社区为重点,结合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搞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统筹安排所需的交通、供水、供电、医疗、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黄石城区依据发展规划、每年建设 2 处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场所面积逐步达到与城市人口相适应。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标志。

(十四)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物资储备,推进应急救援产品动员生产能力建设,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市、县救灾物资储备建设,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布局和方式,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市商务局应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跨地区、跨部门的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十五)制定实施防震减灾规划。根据《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防震减灾“十二五”专项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有效落实。(十六)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应对照《防震减灾法》规定,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城建委、规划等行政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防震减灾职责;市、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将地震行政许可纳入行政审批的范围;市城区(开发区)要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机构和专项经费,切实保证防震减灾管理责任得到落实。(十七)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分解细化防震减灾目标任务,要研究完善防震减灾考核指标体系和经费投入机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考核的内容,建立健全考核体系,有计划、分步骤地抓好防震减灾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

(十八)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地震、宣传、文化、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深入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的“五进”活动,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紧急避险、自救互救和识别地震谣传的能力。(十九)加大防震减灾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对各类工程设施和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的投入。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防震减灾工作投入与政府财政收入比例同步增长。

(二十)加强监督检查。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发改委、城建委、规划、房产等行政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防震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使建设工程具备必要的抗震能力。建设行政部门和地震部门对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后,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标准的,可授予相应称号。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防震减灾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的有关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发改委、城建委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予以通报,责令整改。对仍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照《防震减灾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后果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发展实际,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国资委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意见》的主要精神,将《意见》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党的十六大以来,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务院和省、市(地)两级地方人民政府相继组建国资委,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各级国资委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准确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普遍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国有经济活力和效率大幅提升,主导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实践证明,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和基本原则是完全正确的。党的十七大充分肯定了十六大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的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

(二)高度重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目前各地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方式还不完全适应新体制的要求,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和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本级国资委监管范围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定位还需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的出资人职责还没有完全到位,与国家出资企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步伐还需要进一步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继续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三)新形势下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十分重要和紧迫。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的新形势下,继续深入探索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既是坚持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落实十七大关于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重要精神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提高国有企业抵御金融危机能力、迎接后危机时代各项变革与挑战的迫切要求,同时对于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保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各地国资委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完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按照出资关系规范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不断优化地方国有经济*和结构,增强地方国有企业的活力和效率,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五)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

(六)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的原则。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确定,不受任何部门、机构的越权干预。

(七)积极探索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方式和途径。对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有利于调整优化地方国有经济*结构,提高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地方国资委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逐步将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对于新组建的国家出资企业和实现政企分开后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明确出资人机构,确保监管责任的统一和落实。要积极配合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所属企业的脱钩改革、划转接收工作,依法对移交到位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八)根据授权对地方金融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地方国资委对地方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要立足于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依法加强出资人监管,正确处理与金融行业监管的职责分工关系。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出资设立或者与其他投资主体共同设立的地方金融企业转让国有股权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由企业决定或者由地方国资委批准,或者由地方国资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金融行业监管职能的,按行业监管规定执行。

(九)建立健全公用事业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对已经纳入地方国资委监管范围的公用事业企业,要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依法规范出资关系,确保出资人职责的落实。要加快推进公用事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保障国有资本在公用事业领域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公用事业企业保障供应、服务民生的重要作用,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要防止通过增设公用事业管理机构、加挂事业单位牌子等方式,影响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十)切实加强部分特殊领域的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对特殊领域的地方企业国有资产,地方国资委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当前确实需要由其他部门、机构在过渡阶段对部分特殊领域地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应当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明确授权,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遵守国家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四、准确把握国资委的机构性质和职能定位

(十一)依法坚持国资委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的性质。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条例》的规定,地方国资委是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要牢牢把握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定位,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要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十二)按照“三统一、三结合”原则履行出资人职责。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继续推进解决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脱节的问题,争取出资人职责到位,防止行权履责中出现缺位、错位和越位,逐步改变目前少数地方存在的部分企业由国资委管资产、有关部门管人管事的体制状况,依法实现对国家出资企业集中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十三)进一步落实《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赋予出资人的三项主要权利。要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结合起来,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继续推进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的改革,同时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者考核、奖惩和薪酬制度。要依法加强对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严格规范决策权限和程序,建立健全“谁决策、谁承担责任”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机制。要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原则和出资人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过程中,依法维护和落实出资人的资产收益权。

(十四)依法处理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的职能交叉问题。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细化相关职能的分工与衔接,既要落实出资人职责,又要尊重其他部门依法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要注意将地方国资委的出资人监管与有关部门的行业监管、市场监管等社会公共监管区别开来,进一步明确与有关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监督、企业负责人薪酬和工资总额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与执行等方面的具体职能分工,落实地方国资委的相应职责。

(十五)准确把握政府交办事项的工作定位。对政府交办的维护稳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工作,地方国资委要妥善处理好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注意从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角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六)做好国资委涉诉案件的应对工作。在国资委依法行权履责中发生的法律纠纷,应当争取适用民事纠纷解决途径,不宜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处理。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将国资委在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程序审理的,地方国资委也应当妥善应对。

五、依法规范国资委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

(十七)国资委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要按照出资关系进行规范。地方国资委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利,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八)积极探索完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方式。地方国资委要高度重视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保证章程充分体现出资人意志。要加快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重视建立规范的董事会,提高国家出资企业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能力,切实维护出资*益。要积极探索国资委直接持股方式,依法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规范对国资委委派的股东代表的管理,依法通过股东代表参加企业股东(大)会反映出资人意志,同时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要进一步明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授权条件,依法监督其行权行为。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健全完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

(十九)重视发挥国有企业独特的政治优势。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把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转化为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要按照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的要求,积极探索把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融入到企业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要进一步发扬企业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切实加强企业职工*管理。

(二十)依法规范国资委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重要的国家出资企业。要根据出资关系,明确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资委推进企业重组和运营国有资本重要平台的作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对国资委负责,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企业合并分立、重大投资、产权转让、债券发行、股权质押融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十一)加强对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监管。地方国资委要严格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条例》的规定,尽快明确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的范围,加强对其合并分立、增减资本、改制、解散、清算或者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的监管。要指导国家出资企业加强对其所出资企业的监管,加快探索完善国家出资企业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层层落实出资人责任。

(二十二)逐步规范国资委委托行业部门监管部分企业的行为。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一些地方国资委委托行业部门监管部分企业的,应当依法规范国资委与行业部门以及委托监管企业之间的关系。地方国资委要通过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明确与委托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关系。要与行业部门订立委托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权限。

六、加强地方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二十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统一性。加强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是地方国资委的一项重要职能。地方国资委要依法负责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本地区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体系,积极探索覆盖本地区全部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方式和途径。

(二十四)重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要注意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协调,统一做好地方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和地方其他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要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防止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出现空白,同时避免重复统计、增加企业负担。

(二十五)加强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条例》有关规定,指导改制重组企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规范与关联方的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重要环节,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加强对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十六)依据《条例》有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资委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对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把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和基本原则,指导市(地)级人民政府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准确把握国资委的机构性质和职能定位,依法规范市(地)级人民政府国资委与国家出资企业的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要特别重视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合法合规性的监督,加强对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国有企业改制、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注意做好改制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指导优化本地区国有经济*和结构,推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提高本地区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二十七)继续探索完善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要适应地方国有经济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要求,加快探索解决一些市(地)级人民政府国资委和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合署办公的现状与国资委作为特设机构定位的矛盾。要重视指导市(地)级人民政府国资委加强股权多元化企业的国有资本管理,维护好出资*益。要总结近几年来各地对县级企业国有资产“有专门监管比没有专门监管好、集中监管比分散监管好”的经验,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要求,指导县级人民政府明确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主体及其职责,加快落实监管责任,不断探索既符合改革要求又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和途径。对不同层级、不同区域国资委共同持有企业股权的,要坚持分级代表、同股同权或者按照章程约定,依法规范共同监管的途径和方式。

八、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八)进一步重视加强国资委的自身建设。要继续完善内部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努力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运作机制。要加强国资委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把握科学发展的规律、国有资产监管的规律、企业发展的规律和经济运行的规律,全面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先立规矩、后办事”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大力培育机关合规文化,严格规范行权履责程序,重视加强国资委行权履责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篇7

一、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生活垃圾 (含污泥) 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

二、城市生活垃圾 (含污泥) 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必须有保证。

现阶段, 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作为生物质发电项目申报的, 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质量的20%以下。其他新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得掺烧常规燃料。国家鼓励对常规火电项目进行掺烧生物质的技术改造, 当生物质掺烧量按照质量换算低于80%时, 应按照常规火电项目进行管理。

三、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优势, 合理规划和布局, 防止盲目布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 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 为基础, 确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设规模;秸秆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布置在农作物相对集中地区, 要充分考虑秸秆产量和合理的运输范围;林木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布置在重点林区;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厂址应与垃圾填埋场统筹规划;沼气发电项目要与大型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工程配套建设。在采暖地区县级城镇周围建设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应尽量结合城镇集中供热, 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

四、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除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外, 其他生物质发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在审批后三个月内, 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在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工作中, 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切实做好生物质发电项目的选址和论证工作。一般不得在城市建成区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

(二) 做好污染预防、厂址周边环境保护和规划控制工作, 应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 明确合理的防护距离要求, 防止对周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

(三) 结合现状, 明确措施, 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引进国外设备的, 污染物排放限值应不低于引进国同类设备的排放限值。

(四) 采用农林生物质、生活垃圾等作为原燃料的生物质发电项目,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考虑原燃料收集、运输、贮存环节的环境影响。

(五)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考虑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影响, 督促企业落实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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