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印鉴的管理

2024-04-25

支票印鉴的管理(共6篇)

支票印鉴的管理 篇1

一、现金支票管理

1、现金支票一律由出纳员保管,不得转交他人。

2、现金支票使用时,需有《借款单》(如已有发票,则直接填写《付款凭证》),经总经理批准签字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现金支票领用薄》上签字备查。

3、现金支票付款后凭发票存根,发票由经办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准确无误,完成后交出纳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日记账,原支票领用人在《现金支票领用单》及登记薄上注销。

4、采用现金支票结算方式时,对于收到的现金支票,应在收到当日填制《进账单》连同现金支票送存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5、现金支票大小写金额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涂改,如发生书写错误,应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另行签发正确的支票。

6、现金支票一律为记名式,不得用于转账使用。

7、收到客户交来的空额(空白)支票,收票人首先检查支票上有无交换号码和签发单位的印鉴,应当面填齐结算金额及用途,留下客户单位电话、经办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对预留密码的现金支票,应由客户将密码填写清楚。

8、对于客户开好的现金支票,收票人要仔细审查支票的内容,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0天(到期日为节假日的顺延),业务项目与支票用途应一致,大小写金额应一致,数字无涂改,支票与发票相符;上述内容若有不符与支票残破,不能收取。

9、准确无误的填写和保管收取的支票,不得遗失和毁损。

10、业务人员、技术人员收取的现金支票应及时送交财务部出纳员,出纳员则应根据规定及时将现金支票存入银行。

二、转账支票管理

1、领用转账支票时,应填写《借款单》,注明用途、金额、依照有关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2、凡签出的转账支票,一律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时间、用途、金额(或限额),不准签发空白支票或空额支票,对预留密码的支票,出票同时填写密码。

3、需要报账的转账支票,由经办人填写《付款凭证》,审批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已经结账的支票,应将支票根连同有关原始凭证附在一起制证、记账。支票签出后,业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账手续,签出未使用的支票在10日内交回财务部。

4、如果已签发支票由被误退的,应与其支票根一同加盖“作废”戳记,与正确支票附在一起入账,以备待查。

三、空白支票及银行印鉴管理

1、空白支票与银行印鉴分别保管,分人保管,不得事先将空白支票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和填写支票预留密码。

2、空白支票一律存入保险柜,出纳员必须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

3、企业之间的资金拆解业务,履行转款手续的同事,应附借款协议。

4、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印鉴的管理。(1).财务专用章应当由出纳员管理,法人印鉴由会计保管。

(2).严禁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3).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支票印鉴的管理 篇2

(一) 印鉴卡片的预留、变更、挂失业务操作不规范

据了解, 在实际工作中, 印鉴卡片的预留、变更、挂失业务管理不统一, 预留银行印鉴的形状不统一, 而且每个银行都有自己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同样的业务在不同的银行之间有不同的操作方法, 这样很可能会使客户产生疑虑, 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跨行金融业务的实施。

(二) 预留印鉴管理缺乏严格, 易致使印鉴泄露, 给客户资金带来安全隐患

客户预留印鉴是防范账户资金安全的一把保险柜钥匙, 与支票相匹配, 构成账户资金的支配权。据了解, 多数银行对预留银行印鉴管理不重视、不规范, 银行内部人员均有接触银行预留印鉴的机会, 这就为不法分子窃取存款人印鉴卡片从而利用高科技手段对印鉴进行克隆、窃取存款人资金提供了机会。

电子刻印技术不断提高, 折角验印安全系数已不高。一方面, 现阶段高科技技术的不断进步, 印章的复制存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现象, 仅靠肉眼已难以辨别印章的真伪。另一方面, 银行一般采用纸质印鉴卡片保留客户印鉴, 经常使用会使印鉴卡片磨损、褪色、模糊甚至变形, 影响识别的准确性, 人工验印的可靠度变低。

二、预留银行印鉴的基本管理措施

(一) 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订统一的预留银行印鉴管理措施

1. 强行的去规范预留银行印鉴的具体个数

按照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 预留印鉴卡片一式三份, 一份交客户留存, 一份与开户资料一并专夹保管, 一份交印鉴卡管理员保管。存款人如果是单位的, 其预留银行印鉴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并加其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若为个人的, 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如果有需要, 单位可以另外增加其他人的签名和盖章, 但是签名或盖章的个数最好不要超过4个。

2. 对预留印鉴的管理要统一

首先预留印鉴须清晰、易辨别审核。不能模糊不清, 材质, 形状大小不一。以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 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其次, 预留印鉴上的签章可以是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按照规定预留印章时必须使用朱红印油, 不得使用原子印章。最后印鉴的保管和使用由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印鉴的预留、变更和收回需经坐班主任审核, 并在相关业务凭证上审批同意。

3. 应该统一预留印章的挂失程序

按照预留印鉴变更的相关规定, 客户的预留印鉴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时, 应提交正式公函, 营业执照, 开户许可证及相关证明等文件, 填写挂失申请书办理印鉴挂失手续。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 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 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如果是授权他人办理的, 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和书面申请外, 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 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在实际的工作中一定要按章办事, 不能越矩, 以免给单位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并且需要明确预留印鉴的生效时间。更换印鉴的生效时间以更换时起新印鉴有效, 在此同时规定原有已签发的票据未提示付款票据继续有效。

(二) 加强金融机构内部预留印鉴管理

单位申请开户的时候, 在开户银行审查同意之后, 并且还要及时的登记客户信息。在审查的同时, 要严格执行审查手续。按照预留印鉴的受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片, 坐班主任应认真审查印鉴卡片填写的地址、电话、印鉴启用日期等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符合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单位账户预留印鉴卡的背面是否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个人账户预留印鉴卡的背面有无个人亲笔签名。审查开户资料无误, 在印鉴卡片上签章后交柜员办理开户。开户和审核人员要及时填写相关资料, 以备以后查证。

(三) 提高印章的安全性

目前各银行普遍使用的手工折角核对法已无法准确识别电脑印鉴图章, 因此, 各个银行要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 提高识假能力, 具备丰富的手工验印经验也可以作为防范假印鉴的有效手段;银行更应利用计算机识别功能的优势, 通过计算机扫描客户印鉴, 并利用其进行核对。

支票印鉴的管理 篇3

一、香港电子支票业务开通基本情况

为保证业务有序办理,在正式开通电子支票业务前,香港当局修订了《电子交易条例》,增加电子支票有关条款。现阶段香港有9家银行提供电子支票的签发服务,所有香港的银行都可托收电子支票,个人和企业均可签发港币、美元或人民币电子支票。自2015年12月推出电子支票服务以来,香港累计处理电子支票超过13.8万笔,金额折合成港币共计42亿元。公众使用电子支票的笔数与金额整体呈阶梯上升趋势。

香港电子支票实现了支票签发、传递及存票的全电子化。签发采用数字签名技术,任何尝试篡改电子支票的举动会使数字签名变得无效并导致电子支票无法存入账户。电子支票以PDF文档传递,托收时须将电子支票上传至存票平台,存票平台负责存管电子支票。

按照存票平台搭建主体的不同,香港电子支票有两种业务处理模式。

一是由收款行搭建存票平台的模式,如图1所示。其流程为:付款人通过付款银行的网上银行签发出带有付款人个人数字签名和付款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支票,付款银行或由付款人通过网络将电子支票传递给收款人,收款人通过收款行的网上银行存入电子支票,收款行核验收款人账户信息无误后将存票记录档案发送给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KICL”),HKICL负责清分并将支付档案及电子支票PDF文档发送给付款银行,付款银行核验数字签名,核验通过后经HKICL结算,收款银行将收到的款项入账收款人账户。

二是由同业结算公司搭建统一存票平台的模式,如图2所示。

模式二的电子支票的签发、传递流程与模式一相一致,不同之处在于:收款人收到支票后通过HKICL的存票平台存入电子支票,经HKICL核验付款银行的数字签名通过后将存票记录发送给收款银行,再由收款银行核验收款人账户信息,之后的处理流程也与模式一相一致。

二、内地与香港支票电子化模式比较

(一)相同点

1. 路径选择基本相同。

根据电子化处理程度和深度的不同,可将支票的电子化处理分为支票电子化和电子支票。内地支票电子化处理经历了从纸质支票手工清分到清分机清分,再到支票影像3个阶段,仍处于支票电子化层级。而香港支票电子化处理的前3个阶段与内地相同,并在完成支票电子化层级后,进一步演进到电子支票层级,彻底实现了支票全流程电子化。

2. 清算与结算模式相同。

两地无论是支票电子化还是电子支票,侧重的均是流转环节的时效性,在支票的清算与结算环节都保留了与纸质支票的T+n日清算模式。

(二)不同点

1. 处理流程不同。

香港电子支票实现了交易主体间的流通转让环节、银行间的支票传递环节的全流程电子化,较之内地支票影像突破了诸多限制。在签发环节,付款人通过网银直接签发出电子支票,并采用先进可靠的电子加密技术签章代替纸质支票上的手工签名,确保支票上的资料不被篡改,突破了纸票被篡改的安全瓶颈;在传递环节,电子支票可以通过网络传递给收款人,不再需要实物传递,提高了支票交收效率,突破了地域和气候的限制;在托收环节,电子支票的持票人可以随时通过网络向银行发起托收请求,收款人不再需要将纸质支票送往银行柜台托收,电子支票的托收不再受银行营业时间的影响,突破了时间的限制。

2. 退票率及处理效率不同。

对于内地支票影像业务,因支票未脱离手工签发,收款银行在收到支票后须扫描纸质票据生成影像信息,并手工录入相匹配的电子信息,时常发生手写签名或签章与银行内部记录不符、影像信息与电子信息不符、支票记载事项不全等原因而被退票情况,整个流程效率低。而香港电子支票业务实现了签发环节和清算环节的电子化,避免了手工差错,大大降低了退票率。

3. 预防签发空头支票的能力不同。

与内地的支票影像业务不同,香港电子支票是由付款人通过网银账户签发电子支票,与账户余额相关联,避免了以往付款人在纸质支票上签发金额时“大笔一挥”开出空头支票而被处罚的情况,降低了空头支票签发率。

4. 法律效力不同。

香港正式推出电子支票服务之前,香港政府已将电子支票有关条款纳入立法会颁布的《电子交易条例》,高于香港金管局制订的规章制度,赋予电子支票与实物支票同等的法律地位。然而内地2007年推出全国支票影像业务实现票据电子化后,与票据电子化有关的条款尚未纳入《票据法》,支票影像的法律效力层级相对较低。

三、启示与建议

(一)借鉴香港模式,推动内地支票电子化向电子支票演进

内地支票电子化发展路径与香港基本吻合。香港是在前期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了电子支票,两者的差距主要表现在:香港是从签发环节入手实现全流程电子化;而内地是从托收环节入手,采用影像技术实现电子化,票据流转仍然是纸质传递,电子化程度不同。建议在现有清算与结算模式不变的基础上,借鉴香港模式,推动内地支票电子化向电子支票演进。

(二)路径选择应兼顾处理效率与支票自身属性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两地支票电子化都不约而同地保留了纸质支票非实时清算的规则,保留了支票的商业信用属性,缓解了付款人资金周转压力。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部分银行和地区仍在推行支付密码技术,支票实现了实时清算与结算,使得支票这一传统支付工具与新兴的电子支付方式趋同,丧失了原有的商业信用属性。建议内地在推进支付电子化进程时,应统一支票电子化的模式,清算与结算仍然保留纸质支票T+n日的清算模式,在提高支票电子化处理效率的同时,减轻付款人资金管理的难度。

(三)完善《票据法》,统一纸质支票与支票电子化支付方式的法律效力

我国《票据法》颁布于20多年前,尚无支票电子化的相关内容。《票据法》目前只对纸质票据行为进行了约束和保障,支票电子化相关内容尚未纳入,支票电子化的法律地位层级不高,不便于我国支票电子化发展。建议尽快修订《票据法》,纳入支票电子化的内容,赋予支票电子化支付方式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事前防范空头支票,改善支付信用环境

《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的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持续下降。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信用环境仍然不理想,空头支票屡见不鲜,在更加快捷、便利的互联网等新兴支付方式快速兴起的情况下,支票逐渐被公众冷落。虽然我国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建立了“黑名单”制度,但这些“事后控制”的手段并不能确保收款人收到的支票一定能得到兑付。推广使用电子支票后,由于电子支票的签发与付款人账户余额相关联,付款人签发的支票金额将不能超过其账户余额,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事前防范签发空头支票的风险,对我国支付信用环境的改善大有裨益。

摘要:2015年12月,香港银行界推出了电子支票,成为全球首个全银行业应用电子支票的地区。本文在研究香港电子支票实现路径的基础上,将内地与香港支票的电子化模型进行比较研究,得到推动内地支票电子化的启示,可借鉴香港模式推动支票电子化向电子支票演进、兼顾处理效率和支票自身属性、完善《票据法》等。

关键词:电子支票,支票电子化,支票影像

参考文献

[1]周清华,郭瑞颖,耿继秀,等电子支票的研究与技术[J].金融电子化,2000(8):23-26.

支票印鉴的管理 篇4

人民银行恩施中支事后监督中心通过对2011年国库业务的核查, 发现国库付款凭证印鉴错漏情况有20笔, 占国库业务差错笔数的5.4%。

错漏的主要类型有:付款凭证漏盖印鉴, 即付款凭证上无出票人印鉴或漏盖其中一个印鉴;付款凭证上加盖的单位印鉴错误, 如预留印鉴为单位拨款专用章, 而付款凭证上加盖的印鉴则为单位公章;付款凭证的法定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印鉴与预留印鉴不一致。

发现差错后, 事后监督中心发出事后监督通知书, 国库部门收到事后监督通知书后认定差错事实, 并进行整改:一是对漏盖印鉴的在事后监督通知书的处理结果栏补盖印鉴;二是对印鉴错误的情况, 国库部门仅对差错事项进行认定, 并要求经办人员加强柜面审核, 却未对印鉴错误的付款凭证进行更换或补盖正确印鉴。

二、产生的问题

(一) 国库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存在风险隐患。

由于财税部门对国库付款凭证仅作为一般凭证管理, 凭证既可打印也可手写, 若国库部门不认真核对印鉴, 容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利用假印鉴, 重复或更换国库付款凭证, 骗取国库资金。此外, 事后监督中心对国库业务实施监督时, 已是业务发生的第三日, 待发现付款凭证印鉴错误时, 该笔业务资金已划转至收款单位开户行, 如果仅凭国库部门在通知书上确认、整改, 而无出票单位对印鉴错漏业务的确认, 则存在明显业务漏洞。

(二) 导致国库会计档案出现无效凭证。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四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 票据无效”的规定, 如果对印鉴不符的付款凭证不予更换, 国库会计档案将出现无效凭证, 使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三、建议

(一) 加强审核力度。

前台业务经办员审核凭证, 有时会出现凭证要素不全或错误情况, 待事后监督中心发现此类差错时, 差错凭证已交换给收款单位开户行作记账凭证, 难以将全套凭证退回重开。因此, 经办人员应加强审核工作, 认真核对印鉴, 从源头上控制付款凭证印鉴错漏现象的发生。

(二) 完善制度建设。

由于制度未明确规定对差错凭证应如何整改, 导致各地事后监督整改方法不一。为此, 建议上级行对业务差错的整改标准进行统一, 以规范差错的整改行为。针对国库付款凭证印鉴差错的整改, 建议国库部门收到事后监督通知书后及时通知出票单位, 由出票单位出具印鉴差错确认书, 并将正确的印鉴补盖在事后监督通知书的处理结果栏内, 事后监督中心将国库部门反馈的事后监督通知书随凭证一起装订, 这样既可作为差错凭证的有效说明, 又能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防范资金风险。

(三) 加大科技投入, 尽快完善后督系统, 提高工作效率。

建议上级行要组织科技部门和支付结算部门加强后督系统的升级和完善, 进一步完善系统的操作流程, 尽快增加后督系统对TCBS系统的监督功能, 实现适时和同步监督。

(四) 加大培训力度, 提高事后监督水平。

支票套打 篇5

1支票套打操作步骤

(1) 量取支票每项内容实际占用的行高与列宽, 在E X C E L中进行设置。

实际尺寸与行高、列宽的换算。

通过测量可知:

实际行高1毫米=行高值14.5/5=2.85

实际列宽1毫米=列宽值8.3 8/1 8≈0.465556

为使行高列宽的设置标准, 最好在EXCEL用1 4.5/5, 8.3 8/1 8这两个式子换算会比较精确 (如图1) 。

(2) 对表内单元格进行保护设置。

(3) 把支票上已预先印好的文字和边框去掉, 把需要打印的位置用, 进行突出显示 (如图2) 。

(4) 保存为模板:“文件”“另存为”下拉框选“模板”格式, “工具”“常规选项”输入密码。依次“确定”。

以后需要填写的只要打开模板即可。

(5) 调用模板, “文件”“打开”文件类型选“模板”即可以看到“支票套打模板”了, 选择 (图3) 。

(6) 在突出显示部位填上相应的内容 (图4) 。

(7) 将突出显示的填充颜色调整为“无填充色”, 并通过“工具”“选项”“视图”不选“网格线” (图5) 。

(8) 打印。

其他票据如需打印也可以用以上方式进行设置。因为手写无法修改, 填错了, 支票就浪费了, 而在E X C E L中在打印前可以进行随意修改, 可以减少浪费。

摘要:实际工作中, 我们经常会用到票据打印, 但是网上的模板复杂而难懂, 都不是很实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我自己设计了一套打印的格式, 简便易懂, 非常好用。

如何避免签发空头支票 篇6

定营业室计息是否正确, 首先需要货币信贷科审计小组对各种再贷款利率执行是否合规进行评价, 经被审计部门确认无误后将评价结果共享给营业室审计小组, 营业室审计小组依据共享资料, 通过上机查看相关账户参数设置, 得出再贷款计息正确与否的结论。三是要定期召开现场审计调度会。由各小组组长汇报本小组审计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内审组组长根据审计进度对各小组提出工作要求, 指出下一步的审计重点。

三、审计资料要把关

(一) 把好“工作底稿关”

一是项目小组长要审核检查人员的工作底稿。看内审组成员编写的工作底稿是否及时, 有无做到一事一稿, 记录检查 (谈话) 的主要内容、查证的主要事实、计算的结果等是否真实。记录问题的工作底稿要无附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凭证、账表、被审计单位的文件、实地查看的记录、与有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二是审计组长或主审人负责加强对工作底稿的再次进行审查, 要审核是否严格按要求记录工作底稿, 做到事实清楚, 条理分明;对查出的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 问题的证明材料要充分有效。

(二) 把好“问题定性关”

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体系本身的不完善、金融法规制度的变更频繁、央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也在不断变化;另一方面抽调的审计人员来自不同的州市中支或支行;再次内审人员业务能力的差异, 发现问题的能力是可想而知的, 因此造成对审计中发现问题难定性、定性不统一及定性不准确, 这样就得要切实把好问题定性关, 达到“查准、查透、查细、查深”的基本要求。

(三) 把好“责任认定关”

落实责任主体, 是保证问题整改的基础, 责任主体认定要做到统一标准、统一尺度, 慎重对待, 要有充分的政策依工具, 其见票即付的特点, 有近乎现金的功能。如果支票得不到兑现 (持票人收到空头支票) , 如同现金没有了价值, 是一

据。对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要核实经办人及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根据问题的性质和程度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分别确定。同时, 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 在下发整改通知的同时, 逐一落实责任, 制定《问题及责任人认定表》, 让被审计部门管理者及经办业务人员明确自己的管理责任和经办责任, 让制度落实和风险控制有一个共同的思想基础。进一步明确每个问题的责任主体, 保证问题整改到位。

(四) 把好“决定执行关”

整改通知要做到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意见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易于理解。整改通知到期后尚未上报整改报告的单位, 审计组组长或主查人要督促被审计单位报送整改报告, 必要时, 采取后续审计等形式, 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意见及建议的落实情况, 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五) 把好“信息反馈关”

内部的审计部门, 不仅承担着披露问题及提示风险的职能, 更需要向上级行反映工作状况、接受上级行监督指导的职能, 因此要充分利用好审计成果。一是向派出行领导及系统业务主管部门通报审计主要情况, 发现的主要问题。二是做好审计结果内审综合分析及信息反馈工作, 着重分析带有普遍性、系统性问题的性质及形成原因, 研究解决类似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及时向上级部门、本行领导反馈情况, 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四、交流沟通要充分

交流沟通充分与否是影响内审项目审计效率的重要因素。

(一) 审计时交流要及时

审计过程中, 内审人员对于发现的不够明确的问题或疑问, 要及时与经办人员进行交流, 了解其处理业务或操作的依据、背景、过程, 既可缩短内审人员分析、推测的过程, 又能节省查找审计依据的时间。

种信用沦丧的表现, 人们已经普遍把它当成失信的代名词, 其在支付活动中泛滥的程度, 是一个社会信用优劣的重要

(二) 确认时沟通要充分

确认事实时, 各小组组长要就审计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部门负责人进行充分沟通。如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存有异议, 要充分听取其意见, 必要时对事实确认书予以修正, 避免因双方沟通不到位导致认识上存在分歧, 从而促进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尽快对审计事实、问题定性、问题成因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确认。

(三) 反馈时意见要中肯

审计结束前, 内审组组长要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内审初步意见, 反馈本次审计结果, 提出中肯的整改意见。此环节审计双方应进行充分的讨论、交换意见直到达成共识, 避免因双方意见不统一被审计单位迟迟不反馈意见, 影响撰写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

五、审后督促要到位

审后督促整改、促进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尽快改进工作是提高内审项目审计效率的最终目的。

(一) 要灵活运用督促方法促进被审计单位整改

对下查一级的内审项目, 如离任审计、履职审计或专项审计, 下发《内审意见书》、《整改通知书》后, 要通过电话会谈或授权下级内审部门核查等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进度、已采取的措施等;对于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 要采取后续审计方式进行验收, 确保其健全相关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二) 要创新运用督促手段促进被审计部门整改

对于同级监督内审项目, 下发《内审意见书》后, 要充分发挥与被审计部门同在一个单位的地理优势, 根据需要进行跟踪回访或采取突袭检查方式检验其整改效果, 确保其纠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更好地发挥警示作用, 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指标。因此, 空头支票的存在, 直接破坏支票信用, 妨碍支付结算秩序, 损害持票人的利益, 阻碍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更严重的是它将抑制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 其危害是很大的。

我国现行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的处理区分为是否以诈骗为目的分别规定出票人承当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体系, 合理科学综合考虑了产生空头支票的各种不同的具体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涉嫌诈骗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及持票人在收到空头支票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通过法院主张其票据民事权利等的法律体系。

从2005年5月, 为了进一步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促进社会信用建设, 有效抑制签发空头支票或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 (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 的违规行为, 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发文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直接负责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而制裁支票使用违法的目的是通过惩罚违法者, 提高全社会票据行为的信用度, 促进票据流通, 从而增加票据的使用量, 降低全社会交易成本。

从几年来的实践来看, 造成空头支票的成因有很多, 有的出票人其账户仅差几十元甚至十几元钱而导致几百万元的支票被退票的事例并不少见, 平时诚实守信的客户也会因偶然的失误导致无辜签发空头支票, 发生非主观恶意签发空头支票行为, 或者误盖、少盖印鉴, 搞混了不同支票账户对应的印鉴等导致支票使用违法, 从云南省的情况看, 2005至2008年, 全省人民银行共收到各金融机构报送的签发空头支票或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2, 657笔, 金额达12, 409万元。频频发生签发空头支票的现象, 使得不少单位或个人因此而被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法院强制执行交款的境地。

一、签发空头支票的成因分析

(一) 中小企业管理水平低导致签发空头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涉及各个领域, 但主要集中在电子科技、广告、装饰建材、贸易、建筑施工、餐饮类企业, 该类企业大多属于私营中小企业, 规模小、注册资本金少, 企业经济效益差, 信用观念淡薄。尤其是私营企业管理能力偏低, 为减少人力成本往往雇佣兼职财务人员, 财务人员在对单位账户资金余额不了解的情况下开出空头支票, 或者将所兼职的两家不同公司的支票错开、错用印章、错用支票的操作失误而引起的空头支票, 有的公司有两套或以上的财务账, 却只有一套财会人员, 财务人员将两本支票的对应印章搞混, 都是造成空头支票的重要原因。加之单位其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对《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票据结算制度不甚了解, 在实际工作中, 不是根据单位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开支票, 而是根据企业的需要签发支票, 导致出现空头支票。

(二) 支票的支付结算功能被滥用

出票人明知账户余额不足, 迫于债权人追讨欠款, 恶意签发空头支票应付债权人;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后因收付款人双方有经济纠纷, 将空头支票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手段, 在收款人提示付款前将账上金额以其他方式转出, 故意造成余额不足, 致使收款人不能及时收款。

将支票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开出远期支票。有的企业在资金紧张, 融资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通过签发远期支票获得融资, 一旦付款方未能按期支付货款, 应收账款没有及时回收, 现金回流不及时, 造成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 企业签发的远期支票安排就会发生反映, 造成空头支票。或收款单位偶然提前提示付款, 坚持委托收款, 令出票人措手不及, 或者出票人应收的转账支票入账时间拖延、其他应收账款未能按照预期到账而导致问题产生。

(三) 虽然已采取措施, 但未能在银行的票据交换时间场次内及时得到差额补足

从昆明地区商业银行报送的空头支票材料及申辩材料分析, 大多数单位在得到其账户余额不足的通知的情况下, 大多都积极采取措施补足款项, 但到银行办理业务时, 遇路上交通堵塞, 或到银行时排队时间过长, 存入现金时已超过了退票时间而产生了问题。

另外, 金融机构之间由于银行同业竞争日趋激烈, 在自身利益的启动下, 有的商业银行不严格审查客户的信用程度, 就草率地为其开立账户, 马上出售支票, 或对那些签发空头支票、套取银行信用的企业姑息迁就, 是造成支票空头的又一重大原因。当然, 也不排除有少数恶意签发空头支票, 无视国家结算纪律和支票使用的规定, 在明知自己银行存款不足的情况下, 违反规定套取银行信用, 签发空头支票来骗取货物的行为。

二、如何避免签发空头支票

(一) 社会各界特别是单位财务人员应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和财务制度的学习培训, 掌握票据结算知识, 了解支票对加速社会资金周转、促进区域经济往来和区域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信用秩序的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了解各种支付工具的特点, 特别是认识支票作为信用工具的特点, 以及接受支票所承当的风险, 引导其合理选择支付工具, 企业应根据对方的信用资信情况选择恰当合适的支付工具。了解签发空头支票的危害和承当的法律后果。

(二) 企业应规范开户行为, 禁止违规开立使用账户

各商业银行应该加强开户单位及个人资信情况的审核, 特别是对新开户单位相关信息的调查, 在单位被发现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后, 开户行将告知其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若再次签发空头支票, 将接受银行停止为其办理部分乃至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累计达三次以上还将被纳入“黑名单”的不良纪录。同时人民银行应加大对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检查力度, 从源头遏制空头支票的发生。

(三) 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银企对账制度建设

银企双方应及时对账, 调整未达账项, 使企业对银行存款做到心中有数, 避免签发空头支票。

(四) 社会各界特别是人民银行应长期开展大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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