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0号)

2024-05-02

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0号)(共2篇)

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0号) 篇1

(省政府令150号)

【字体: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14-01-20信息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敏尔

2014年1月7日

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满足住户正常用电需求,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乡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但城乡居民自建房内的用户、住宅区内使用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用户所需的供配电设施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与住房共用供配电设施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起,至新

建住宅住户入户开关处,及住宅区公用配电房内公共设施和经营性用电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不含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的土建部分)。

第五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六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电力行业标准,国家和电力行业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七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供电企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审核。

第九条供电企业负责组织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承担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新建住宅区公用配电房内公共设施和经营性用电出线点后的电气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供电企业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能源监管、审计、监察、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电企业提交用电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制定供电方案所需的建设规划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

供电企业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应当符合能源监管部门的要求,自受理用电申请之日起,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

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施工设计图审核合格后,供电企业与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协议,协议中应当约定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的选型、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工程质量及完成时限等。

第十四条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合供电企业办理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建设开工等所需手续,并按照约定期限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用地和通道。

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根据建设协议约定,按照新建住宅区开发进度,分期分批向供电企业支付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

需要提供临时供电、高可靠性供电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用于供配电设施的材料和设备的购置、施工、监理、调试、竣工验收、维护等。

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费用标准,并根据物价水平变化和费用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在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后,不得再向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购房者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新建住宅区项目投入使用后,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核准的建筑面积,与供电企业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费用标准结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

第二十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支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办法,规范费用管理,每半年至少向社会公开一次上半费用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当在发展改革、能源、能源监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电企业共同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工程验收和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向供电企业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一式两份,一份由供电企业留存,另一份转交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在检验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办法建设的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更新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

第二十六条供电企业应当确保24小时受理供配电设施故障报修业务。供配电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当按照能源监管部门规定时限处理,保证用户正常用电。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用电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供电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第二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及约定支付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由供电企业书面告知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供电企业暂停办理其用电

业务。

第二十八条供电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降低电力工程建设设备和材料配置标准、不按照规定组织招标投标、不按照规定履行维修养护职责,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逾期未完成供配电设施工程,给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建设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供电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开发建设单位及购房人或用户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供电企业已受理用电申请但未提供供电方案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供电企业受理用电申请并已提供供电方案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参照本办法协商处理。

贵州省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50号) 篇2

(试 行)

目 录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

4.总则

5.供配电系统

5.1 经营性用房申报原则 5.2 用电负荷标准 5.3 无功补偿

6.配(变)电站

6.1 站址选择

6.2 配电变压器选择 6.3 主接线

6.4 配(变)电站形式和布置

7.公变低压配电系统

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8.1 防雷 8.2 接地

9.计量装置

10.配电自动化要求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及改造。标准引用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引用文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但是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45-9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0-93(2002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DL/T 448-2000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L/T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86-2005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096-1999(2003版)《住宅设计规范》 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 术语

3.1配(变)电站

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构筑物。

3.2开关站(开闭所)

指只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俗称开闭 3

所,可与配(变)电站合建。

3.3 环网柜

泛指以负荷开关或断路器为主开关的装在钢板金属柜体内的一组供电单元。3.4 电缆分支箱

指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

3.5配电变压器

指将1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的变压器,简称配变。3.6箱式变电站

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的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3.7公用变电站

指为新建住宅内终端用户直接服务,由供电部门直接管理的配(变)电站,所供负荷一般为住宅居民生活用电、电梯、消防、水泵、公共照明等,简称公变。

3.8专用变电站

指为居住区内公共用户服务,由产权委托人自行负责管理的配(变)电站,简称专变。

3.9 电能计量装置

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4 总则

4.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结合我市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导则。

4.2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导则,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导则。

4.3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我市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住宅小区详规设计同步。住宅小区总体规划应包含住宅小区供配电系统及电力通道的规划设计,应视住宅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配套建设相适应的10kV配(变)电站用房及电力通道,并在合适位置设置便民购电服务用房、自 4

动购电终端点。

4.4建筑面积在30万m2 以上住宅小区,应先做小区电力规划设计,再进行施工图设计。

4.5 住宅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的需求。

4.6 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4.7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4.8 住宅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均应采用地下敷设的配电网。

4.9 住宅小区供电采用公用变电站或公用变电站与专用变电站相结合的形式。居民用电采用公用变电站一户一表供电,应使用预付费及远程抄表方式,由供电企业抄表、维护到户,其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管理。

4.10 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用电采用公用变电站220/380V供电的,住宅小区范围内公共设施用电计量装置应设在公变配电室,住宅楼内公共设施用电计量装置应设在楼梯间配电箱内,计量装置以下部分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委托人自行负责管理。

4.11 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用电采用专变供电的,专变电源由本小区开关站(开闭所)提供10kV电源,计量装置应设在双方约定处,维护管理由产权人自行负责。

4.12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5 供配电系统

5.1 经营性用房申报原则

5.1.1用电容量在100kVA以下,由公变供电,容量在100kVA(含)以上,应单独设计专变供电。

5.1.2经营性用房由用户单独向供电部门申报立户。

5.2用电负荷标准 5.2.1标准住宅建筑。

标准住宅建筑指经市规划局批准、由开发公司开发建设或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居民住宅。

(1)每户建筑面积不足60㎡的,电气设计的设备容量不低于4kW,入户导线采用不小于10m㎡的铜芯塑料线.(2)每户建筑面积60㎡(含)-90㎡的,电气设计的设备容量不低于6kW,入户导线采用不小于10m㎡的铜芯塑料线。

(3)每户建筑面积90㎡(含)-150㎡的,电气设计的设备容量不低于8kW,入户导线采用不小于10m㎡的铜芯塑料线。

(4)每户建筑面积超过150㎡(含)的,电气设计的设备容量不低于10kW,入户导线采用不小于的16m㎡铜芯塑料线。

(5)公建设施、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标准,原则不低于40W/㎡。容量高于最低配置容量的新建住宅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约定配置标准。

5.2.2 住宅小区变压器容量配置应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需要系数法计算,并满足7-10年居民生活用电发展的需求。5.3无功补偿

无功补偿遵循就地补偿的原则,采用低压电容器,电容器安装在配(变)电站的低压侧,经补偿后cosΦ不低于0.92。6 配(变)电站

6.1 站址选择

6.1.1 站址选择应遵循密布点、短半径、均衡分布的原则,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在住宅小区内合理布置。单独建造时外形、颜色、门、窗、通风孔要与环境总体协调,户外箱变宜布置在住宅区道路旁或绿化带中并满足对周围环境隔声的要求。

6.1.2为满足住宅小区负荷要求及供电质量,有条件时建筑面积每2万m2的建筑群内,应设置不少于一处公用配(变)电站的位置。

6.1.3总建筑面积在30万m2以上的住宅小区应至少设置一个开关站,由其向 6

区域内配(变)电站供电。10kV线路正常运行方式下的解合环点宜设在独立开关站内。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在满足电气相关要求和防火要求的情况下,也可进入公建设施。

6.1.4 住宅小区公用配(变)电站宜采用地上布置,可采用户外箱变。在地下室布置配(变)电站时,不宜布置在建筑物最底层。6.2 配电变压器选择

6.2.1住宅小区公用箱变的单台容量宜采用315~500kVA,高层住宅的公用配变采用室内布置时,标准可适当提高,但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250kVA;专用配变的单台容量不宜超过1600VA。配电变压器的选择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6.3 主接线

6.3.1 根据住宅小区负荷容量及地理位置的不同,住宅小区内10kV供电接线方式可分别采用单辐射和单环网、双环网运行接线方式(主结线见附录图A-

1、A-

2、A-3)。

6.3.2 开关站、环网单元采用环网(开环运行)接线时,每路出线所带配变不应超过2级。电缆T接箱可接在开关站、环网单元开关出线后,其出线回路数不宜大于4回。

6.3.3 住宅小区公用变电站10kV侧宜采用终端型接线(负荷开关配电操机构),0.4kV侧采用单母线接线。(主结线见附录图B)

6.3.4 住宅小区专用变电站:

6.3.4.1.专用变电站变压器总容量在1250kVA及以上时,其10kV主控制应采用断路器并装设微机保护。

6.3.4.2.住宅小区内由开关站以放射式向分配(变)电站供电时,分配(变)电站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能带负荷操作的开关电器,当有继电保护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

6.3.4.3.配(变)电站电压为10kV及0.4kV的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

6.4配(变)电站形式和布置

6.4.1 10kV箱变采用户外式时,应充分考虑箱变的检修通道和运输通道,7

围栏的范围应考虑操作时的通道和箱变内设备更换所需的空间。

6.4.2 配(变)电站与建筑相结合时,应留人员进出通道和设备进出通道,当无法满足要求时,配(变)电站应设在地面。

6.4.3 配(变)电站与建筑相结合时,其位置应尽量避免与居民住宅直接为邻。建筑内与其无关的管道(包括上、下水道及消防设施)不能通过配(变)电站。

6.4.4 为避免电缆的迂回,避免占用主干电缆通道,高低压电缆通道应根据规划及最终电缆数量确定建设规模,一次建成。公用变电站、专用变电站的电缆应分层或分侧敷设。

6.4.5 配(变)电站的选址应能保证其GPRS数据的正常通讯,以满足远程自动抄表功能。开关站及配(变)电站实施远方终端数据采集、保证信息传送上传至开关站或配(变)电站及调度管理部门。智能电度表能通过RS-485接口采集全部数据,终端能同时支持不少于两种规约的电表接入。7 公变低压配电系统

7.1低压线路末端电压降应≤4%,且供电半径不应超过250m。

7.2 为公用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分开敷设、采用不同通道并做吊牌标示。住宅供电低压照明线路宜采用等截面的铜芯交联电缆。

7.3低压电缆分接可采用电缆分接箱,如在电缆竖井内,宜选用封闭式低压插接母线或预分支电缆;分层集中装表的表前主干线宜采用单芯铜芯交联电缆。

7.4楼内低压线路设计标准应满足每户电气设计容量及国家相关标准。7.5低压配电系统应实行区域供电模式,并应有明确的供电范围,不得跨区域供电。

7.6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低压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电器。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8.1防雷

8.1.1 10kV架空线的柱上负荷开关(含断路器),应设置避雷器。8.1.2 10kV电缆网与10kV架空线连接部位应设置避雷器。8.2 接地

8.2.1 10kV避雷器独立设置接地,其接地电阻应≤10Ω,如与变压器低压中性线共同接地,其接地电阻应≤4Ω,低压避雷器与变压器低压中性线共同接地。

8.2.2 公用变电站的低压系统,采用“TN-C-S”或“TN-S”接地方式。9 计量装置

9.1 住宅小区内的配(变)电站安装总电能计量装置,对电能进行分级计量与统计。

9.2 居民住宅用电实施由供电部门直供直抄,采用一户一表。电能表的选用应与抄表收费方式相适应,采用能满足集抄预付费及阶梯电价的智能电表。

9.3 住宅小区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负荷,应设计计量表安装位置。9.4 住宅小区内各类计量箱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制造,其封闭性能应满足防窃电功能。

9.5 电能表原则上应逐层安装。10 配电自动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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