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

2024-04-17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共12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 篇1

【发布文号】津劳字[2001]317号 【发布日期】2001-11-01 【生效日期】2001-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劳字〔2001〕317号)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

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一、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必须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二、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本企业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三、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在本企业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由企业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四、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范围: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

五、五、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根据经济能力自主决定,自行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自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使用。

六、六、企业也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

七、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以及每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和退休人员公布。

八、八、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须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九、九、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十、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的其他单位,可按照本办法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 篇2

坚持民生之本多渠道促进就业

在当前形势下, 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已成为中央提出的“保民生、保稳定、保增长”的重要内容。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把保障就业作为保障民生的根本, 积极落实中央、市、县出台的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坚持服务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一起抓, 紧紧围绕经济增长点, 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努力扩大就业。2009年1-6月实现新增就业6026人, 占全年任务的67%, 其中, 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和新生劳动力1678人, 其他人员就业4348人。

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创业带动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 制定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四年规划纲要, 完善具体措施, 抓好实施落实。对自主创业人员继续提供项目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费用补助等支持和服务, 积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农民就地就近创业, 培育壮大创业主体。扶持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建设, 依托开发区、乡镇工业小区建立创业园区, 大力发展创业载体。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将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认定年限延续至2012年, 对创业成功、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群体人员就业的, 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支持, 带动更多的人就业。始终将“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单亲家庭等困难群体作为就业帮扶重点, 实行盯人帮扶包保责任制, 完善长效帮扶机制。

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坚持促进就业与服务经济发展, 在职业技能培训上实现新突破。深入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再就业转岗培训、农民工技能培训、大中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作, 构建面向在职职工、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外来务工人员等全体劳动者职业培训格局, 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同时, 为58名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职工一次性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23.56万元;为545名灵活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补贴78.31万元;累计扶持自主创业人员484人,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1073万元;对公益型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38万元、社会保险补贴97.6万元, 受益人数1543人。扶持发展各类型企业29家, 累计从业人员1708人, 其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1399人, 新增就业257人。免费举办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招聘专场和再就业援助活动、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5次, 组织进场招聘单位283个 (次) , 提供就业岗位4039个 (次) , 进场求职5823人 (次) , 达成就业意向1831人次。

此外,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 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还成立了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先后4次组织召开全县受金融危机困难企业审核认定工作会, 专门对全县100人以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 并宣传帮扶困难企业政策措施。截止到现在, 接到困难企业申报材料39份, 经初步审核, 向市申报困难企业9家。目前已经市审核认定4家。这些企业均享受岗位补贴, 补贴金额50多万元, 稳定就业人数1370人。建立了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 认真落实盯人帮扶措施, 实行动态管理, 及时提供就业服务, 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技能培训。2009年以来, 认定安置困难群众人员321人, 其中:“零就业”家庭人员263人, 对“零就业”家庭, 坚持发现一户, 认定一户, 认定一户, 帮扶一户, 确保至少一人就业。同时, 组建了9家公益性公司, 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 托底安置“4050”人员等困难群体917人。

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积极采取措施, 帮助解决就业问题。一是加大青年见习基地建设, 在企、事业单位首批建成14个青年见习基地, 可提供就业岗位345个。见习期间, 按本市最低工资的60%, 为大学生发放生活费补贴。二是举办“心系学子情, 送岗位进校园”活动, 组织森达奥电器、天挂车辆等10家企业, 走进中国民航大学招聘会现场, 提供就业岗位159个, 当场接到投递简历236份, 达成就业意向77人。三是在26个乡镇和街道、社区开发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公益性岗位102个, 安置2008年以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四是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创业培训、项目指导, 每人给予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保障民生之安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 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前提, 社保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直把社会保障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围绕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大力推进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面工作, 下大力量抓好各项社会保险扩面任务分解落实, 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取得了新突破。2009年前6个月,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累计参保46850人, 比上年年底增加650人, 完成全年任务的97.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累计参保50144人, 比上年底增加1961人, 完成全年任务的89.97%;工伤保险累计参保44574人, 比上年底增加2111人, 完成全年任务的112.06%;生育保险累计参保42027人, 比上年底增加411人, 完成全年任务的98.4%;失业保险累计参保36950人, 完成全年任务的98.8%。

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新建项目和新增就业及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 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 力争参保缴费人数实现大突破;以建筑施工、餐饮服务业、服装、建材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为重点, 推动农民参加医疗、工伤保险, 提高农民工参保率;以城镇中的学生、儿童为重点, 抓好、抓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 实现应保尽保。巩固扩大新农合工作成果, 在资金管理使用上抓规范, 确保资金安全;在政策运行上更惠民, 让参合农民享受应有的待遇;在结报服务上提效率, 真正方便群众。2009年1-6月份, 住院报销、门诊核销81418人次, 累计报销金额3652.4万元。不仅如此, 为农村老年人发放生活费补助3658万元, 惠及全县农村老年人9.26万人。

维护民生之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 篇3

(津地税流[2006]4号 2006年10月19日)

市地税局直属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各区县和三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办法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享受再就业政策的资格认定和审核工作,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免费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1、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属企业的资格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2、行业总公司负责本系统企业实体的资格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3、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中央及外埠驻津单位的企业资格审查核实认定工作。

(二)凡本市辖区内符合《通知》规定的注册企业,均可按第(一)款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填报《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资格认定审批表 》,并报送以下材料:

1、享受再就业政策资格认定申请书;

2、填报《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资格认定审批表 》一式四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企业盖章);

7、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8、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9、《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10、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的核实工作,并于每年12月 20日前,将《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下一《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确认。

二、减免税审批办法

(一)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企业,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和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减免税,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自减免税批准之日起,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政策的,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并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三)减免税审批工作按照进行,减免税总额按进行核准,本实际减免税额未达到减免税核准额度的,剩余额度不得结转下扣减。

对继续享受政策企业的审批,按照征前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减免税审批前,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终了时,全年实际减免税累计额不足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不足部分可依次从本已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中退抵。

(四)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其剩余年限内的减免税审批按照原审批办法执行;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个体经营人员,自2006年1月1日起,原优惠政策停止执行,本《通知》下发前超额减免的税款按规定追缴。在剩余期限内的减免税审批按照上述第(二)、(三)款规定执行。

(五)在核准的减免税期间,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变化较大时,可持劳动部门重新核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调整预核减免税总额。

三、减免税额的预计、扣减及清缴办法

(一)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减免税总额的核定及各种税费的抵缴办法如下:

1、减免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减免税审批时,按照劳动部门核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预核企业本减免税总额,公式如下:

预核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在本企业预计工作月份/12×48003、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时,凡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申报的,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累计额未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上述税款予以减免,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缴纳;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累计额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凡按综合率或定额征收各项税费的,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累计额未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上述税款予以减免;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累计额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

4、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按照劳动部门核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重新核定本减免税总额,公式如下:

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48005、根据企业本核定减免税总额,对企业减免税额进行清缴。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总额不足本核定减免税总额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总额超过本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企业

应补缴超过部分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分别由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减免税限额的核定及各种税费的抵缴办法如下:

1、减免定额标准、预核减免税总额及核定减免税总额按照第(一)款第1、2、4项执行。

2、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时,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累计额未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上述税款予以减免,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缴纳;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累计额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

3、根据企业本核定减免税总额,对企业减免税额进行清缴。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总额不足本核定减免税总额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于次年3月底前,将该企业本核定减免税总额及实际减免税执行情况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执行情况信息交换表”附后),剩余额度由主管国税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总额超过本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企业应补缴超过部分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执行情况信息交换表”一式三份,由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和纳税人各执一份。

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及附加总额不足本核定减免税总额,需要在主管国税机关扣减企业所得税的,应在次年3月底前,持劳动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再就业优惠证》及地税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执行情况信息交换表》等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手续。

(三)个体工商户减免税限额的核定及各种税费的抵缴办法如下:

1、减免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

2、减免税审批时,预核本减免税总额,公式如下:

预核减免税总额=纳税人本预计经营月份/12×80003、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时,凡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申报的,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累计额未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上述税款予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按规定缴纳;当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累计额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凡按综合率或定额征收各项税费的,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累计额未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上述税款予以减免;其应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累计额超过预核减免税总额时,其超过部分按规定缴纳。

4、次年3月底前,按照纳税人本实际经营月份,重新核定本实际减免税总额,公式如下:

核定减免税总额=纳税人本实际经营月份/12×80005、根据本核定减免税总额,对纳税人减免税额进行清缴。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总额不足本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从个人所得税本已交税款中退抵;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总额超过本核定减免税总额的,纳税人应补缴超过部分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对领用餐饮定额发票以及采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或窗口开票形式取得发票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先征后退方式。

四、对2006年1月1日前已办理新办(现有)服务(商贸)型企业认定,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重新进行资格认定后,方能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其减免税审批和额度核定办法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外商投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认定、减免税审批和减免定额核定办法按照本通知对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享受定额减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略)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执行情况信息交换表(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 篇4

津劳社局发〔2009〕4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第35号令)的规定管辖劳动争议。另外,市仲裁委员会还应负责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劳动争议。

(二)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登记或虽在“三区”外注册,但坐落在“三区”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由“三区”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等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由坐落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发现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移送时应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同时将案件有关材料一并转移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制发仲裁决定书,通知双方当事人;区、县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有异议的,由市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当事人可以在答辩期满前提出管辖异议。经核实管辖异议属实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除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定的争议外,还应受理时效内的下列劳动争议:

1、职工死亡前遗留医药费发生的劳动争议;

2、履行内退、下岗协议中有关生活费约定发生的劳动争议;

3.因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发生的劳动争议;

4.因用人单位拖延或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医疗费报销手续发生的劳动争议;

5.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当事人撤诉后申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书面裁定先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该劳动争议案件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六)下列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并且劳动合同中未就住房公积金事项有明确约定的;

2.持股职工因分红问题发生的争议

3.因购房款发生的争议;

4.因集中供热采暖补贴费发生的争议;

5.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人民法院正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或者对实体内容已做出调解、裁定或判决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

(七)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跨省市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以本市的法规、规章或政策作为处理依据。

(八)超过申诉时效的案件,当事人仍坚持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如果被申请人在庭审过程中对时效问题不提出抗辩,仲裁庭可以进行实体审理。如果被申请人提出抗辩并经核实超过时效,以及仲裁庭认为超出时效的,仲裁庭可以采取决定书方式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九)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一方法定代表人逃匿,被申请人不出庭应诉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做出缺席裁决。

(十)劳动争议当事人扰乱仲裁庭秩序,致使仲裁庭无法正常审理案件的,申请人经劝告无效,可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扰乱仲裁庭秩序经劝告无效的,可缺席判决。

(十一)当事人未经仲裁庭许可,无正当理由在开庭30分钟后未到庭,视为缺席。

(十二)在集体争议审理过程中,部分申请人申请撤诉的,应按撤诉处理。其余申请人符合集体争议受理条件的,仍按集体争议处理;不符合集体争议受理条件的,按个人劳动争议分别处理。

(十三)当事人提出的书证复印件经仲裁委员会审核与原件相符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十四)先行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在立案、答辩、开庭等程序上予以简化。

(十五)用人单位送达处理职工的书面决定,应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署名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通过省级报刊公告送达。自发公告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能采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视为无效。

四、其他问题

(十六)被判刑的劳动者,因办理退休手续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在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刑满释放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由其档案存放部门或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十七)因用人单位原因使劳动者不能享受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待遇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十八)职工工伤住院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用人单位无规定的,可参照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执行。用人单位因公出差伙食标准过低,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可参照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进行裁决。

(十九)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证实职工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试用期内做出。

(二十)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依据。

(二十一)本意见自2009年3月6日起开始实施,2014年3月6日废止。同时,〘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

(三)〗的通知〙(津劳仲[1998]347号)、〘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

(四)〗的通知〙(津劳办[2000]142号)、〘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答意见

(五)〗的通知〙(津劳办

[2002]42号)、〘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答意见

(六)〗的通知〙(津劳办[2003]172号)、〘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答意见

(七)〗的通知〙(津劳办[2006]115号)停止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 篇5

(津人社局发〔2009〕5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市政府关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快捷、优质服务,本着一次办结的原则,制定本简易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简易办法适用范围

1.受伤害程度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

2.受伤害职工、用人单位对受伤害事实无争议,对申报工伤意见一致的;

3.由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医疗诊断证明;

3.用人单位出具因工致伤的说明(受伤害职工所在部门及工作岗位、受伤害时间、地点、受伤害经过等);

4.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认定时限

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确定受理后一般应即时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应随工伤认定决定即时确认停工留薪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当事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不适用本简易办法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按正常程序进行申报。

四、要求

1.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按照上述规定,及时做好各项工作的调整、衔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双方劳动关系,做到依法、准确认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 篇6

一是坚持依法办案, 保障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宗旨, 认真履行法定的职责, 公正、公平、及时办案, 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二是简化办事程序, 服务快捷高效。针对劳动争议的特点, 该科不断摸索和实践, 形成了高效快捷的办事模式, 为群众提供方便优质服务。

三是办事公开透明, 做到清正廉洁。该科不断完善公开办事制度, 认真履行服务承诺, 做到阳光操作, 廉洁服务。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 篇7

津人社局发〔2012〕47号

关于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和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底前按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发放标准基础上,配偶每月增发104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发78元。

本次调整后工亡职工配偶抚恤金达不到每月936元的补齐差额;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达不到每月702元的补齐差额。

三、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 篇8

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劳动保障部

二○○七年九月四日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意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办管理服务的基本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一项新职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制度平稳运

行。

(二)整合资源,探索创新

要充分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基础,依托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中要注意探索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加强指导,规范管理。探索建立城乡统筹医疗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整合现有的管理资源,加快建立统一、高效的管理平台。

(三)把握特点,注重服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以管理促服务,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简化缴费报销手续,着力推行各种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

(四)广泛宣传,加强咨询

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的作用,印制简易宣传品,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公开参保缴费、就医和医疗费用报销等程序。要依托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为城镇居民提供政策咨询。有条件的城市应在劳动保障网站开设专栏。

二、经办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参保登记和缴费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持有效证件及资料,到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或经办机构委托的相关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应开展上门登记参保服务。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或受经办机构委托的单位对参保人员身份、缴费标准等进行初审,经办机构复核。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积极探索适合城镇居民特点的缴费方式,可与商业银行签订协议,方便参保人员到银行直接缴费或委托代扣缴费。医疗保险费原则上

按年收缴,收费单位应出具统一的缴费凭证。

(二)信息采集与证件发放

在遵循金保工程信息结构通则和已有数据标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要指导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按照统一要求采集、录入基础数据,指导协助办理参保手续的相关单位报送有关资料。要做好基础信息的核对工作,并及时维护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可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或受委托的相关单位受理,经办机构统一负责变更处理。

省级经办机构要指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城镇居民的参保和缴费信息,制作统一的医疗保险证卡、专用医疗手册等相关证件,相关证件可通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或委托的单位及时发给参保人员,保证参保人员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

统筹地区使用IC卡作为证卡的,须遵循全国统一标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三)定点就医与协议管理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名单及其地址,为参保人员选择定点机构提供便利。要按照有关规定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

参保人员按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规定办理变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按规定出示本人医疗保险证卡、专用医疗手册等有效证件。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定点医药服务协议,应就医疗服务范围、服务质量、结算办法、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和奖惩措施等内容作出规定,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各级经办机构要根据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对定点机构履行协议的情况作出评估。要不断完善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诚信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分级管理,对公众应知情的信息实行披露制度,促

进定点机构合理诊疗、合理用药、降低费用,提供优质医药服务。

(四)医疗费用支付与结算管理

参保人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由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急诊、转诊、异地就医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参保人员垫付,再向经办机构申请审核报销,申请工作可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或受委托的相关单位受理。

各级经办机构要探索各种有效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积极探索推行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服务费用标准的办法。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医疗费用,遏制浪费。

(五)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单独列账,分别核算。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完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支出账目,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准确、完整地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情况,以便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禁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基金支出要按照规定的支出项目严格管理。合理控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规模,探索建立基金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

各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防范违规机制,保证基金安全。要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基金收支情况,涉及基金风险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制度,自觉接受法定部门的外部审计。按规定定期向由政府机构、参保人员、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组成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报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情况的基本信息,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各级经办机构要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努力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机构建设,充实经办力量,落实管理经费,配置工作设施,开展人员培训。积极探索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人员配备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技术标准,实现经办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

(二)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要拓展社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功能,争取在相关单位支持下及时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配备相应人员,保证工作经费。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培训。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人员要在经办机构指导下,认真开展城镇居民参保身份和缴费标准初审以及参保登记、基础信息采集录入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三)规范经办管理服务规程

省级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要求,指导统筹地区制定统一的业务规程和管理办法,包括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就医管理、费用结算与报销等各项经办服务项目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办理事务时需要提供的凭证资料,以及经办机构的审核管理责任等。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通过有效渠道公开办事程序,开通监督电话,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

(四)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各地信息系统建设要遵循金保工程统一规划,并有效发挥其信息网络和基础

数据库的作用。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管理的需要,在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系统基础上,增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功能。建立完善连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信息网络,拓展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系统功能。探索与公安、民政、卫生、医药、残疾人管理等信息系统联网,在社区建立城镇居民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平台。

(五)加强基础数据建设和统计分析工作

各级经办机构要根据城镇居民的特点,建立基础台账,加强基础数据的采集与维护,保障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安全。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专业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类档案资料。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计报表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报表,各级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填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 篇9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发布日期】2007-07-04 【生效日期】2007-07-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7年6月1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7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

府令第1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职工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将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删除。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1995年12月31日前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职工,在基本养老金以外,再按照一定的标准发给补贴。具体的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996年1月1日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企业年金,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给的过渡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在1997年12月31日前经保值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1%计发。”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在按照规定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基础上,再根据其在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删除。

七、将本细则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八、细则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1月18日公布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 篇10

渝劳社办发〔2006〕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根据《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渝府发〔2005〕6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劳社部发〔2006〕2号),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劳动保障政务公开办法。

二○○六年四月五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及直属机构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重庆市政务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渝府发〔2005〕6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劳社部发〔200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等方面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

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重庆市劳动保障政策文件

1.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

2.重庆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重庆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与统计

1.重庆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年度工作要点;

2.重庆市劳动保障统计资料;

3.重庆市劳动保障事业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和相关工作措施;

4.重庆市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三)劳动保障管理的制度性文件及执行情况

1.要求全市劳动保障部门遵守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等各类制度、标准、规范、程序及执行情况;

2.要求全市用人单位遵守的劳动保障各类规定、标准、规范及执行情况;

3.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

4.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定期公布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五)信访事项

重庆市劳动保障部门信访机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

(六)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重庆市劳动保障工作的重大活动;

2.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时,需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提供紧急援助的事项;

3.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拖欠社会保险费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名单;

4.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事件情况;

5.不法或违法经营的境内外就业中介组织名单。

(七)行政许可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或国务院、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劳动保障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调整情况;

2.由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办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的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上述事项的办理结果。

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重大决定草案和决策过程

1.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做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向社会公众公开草案,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2.对重大决策举行专家论证会或邀请社会各界参加听证会。

(九)机构、人事方面

1.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人员履历、职责、变更情况;

2.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等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网址、电子信箱等信息;

3.定期清理、确认的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联系电话,定期清理、公告、审验的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及执法证件;

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5.审批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民办及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名单,认定的境

外就业中介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名单,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和生育保险协议机构名单;

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7.重庆市劳动保障方面获得全国性及市级表彰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劳动保障政务事项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劳动保障事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政务公开的规定,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向其公开。对于依法申请公开事项,除行政许可、信访事项等对当事人依法提供有关服务和信息外,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直接向当事人提供本人、本单位或他人、其他单位的各类信息和就业、技能、社会保险等服务和信息。

第七条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1.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事项,如果确有必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的,或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八条重庆市各类劳动保障政务事务和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是“重庆劳动保障网”网站。凡在上述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按照重庆市政府门户网站要求,在其上公开重庆市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宣传手册、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直属机构设立的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设施,公开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

第十条对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事项,采用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就某个阶段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面向社会不定期公开举办宣传咨询活动。

第十一条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逐步扩大电话咨询、网上对话(如信访)、网上办事(如网上职介、网上受理、网上咨询)等服务项目的范围。

第十二条各类信息和事务公开期限根据其紧急程度,分别为“生成(或领导批定,下同)后1小时内”、“生成后24小时内”、“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后10个工作日内”。

第四章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政务公开的同步审批制度、检查考核制度、责

任追究制度和公开评议制度等各项制度,建立实行政务公开的保障体系,保障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和直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事项,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依据法律和纪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重庆市监察局驻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室负责对重庆市劳动保障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篇11

2005-9-16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

号:苏劳社察[2005]10号

发布日期:2005-9-16 执行日期:2005-9-16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实际工作需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完善劳动保障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状况,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定期不定期地报送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的相关书面材料,并进行审查的一项监

督检查制度。

定期书面审查是指一年一度的对所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书面审查。不定期书面审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对特定范围的用人单位或特定的劳动保障事项进行的书面审

查。

第三条 书面审查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建立与工资、社会保险、就业等机构的协

作与联合审查机制。

第四条 书面审查的管辖按照我省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规定进

行。

第五条 书面审查的内容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定期审查为全面审查,不定期审查可以有选择地进行。

第六条 不定期书面审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针对具体的用人单位和要求报送的内容,直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通知书》。

第七条 定期书面审查实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和《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制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包含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审查情况等主要内容;《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应当按照定期书面审查的内容设定表式项目和详细内容。

《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由各省辖市印制。

第八条 定期书面审查的时间在每年年初进行,应在4月底前结

束。

第九条 定期书面审查的基本程序:

(一)准备和公告: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准备有关资料,并将书面审查的具体时间、方式及相关要求,通过媒体、网上公告或者直接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用人单位。

(二)自查和报送:组织指导用人单位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对未按统一时间报送的用人单位,应当发出《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通知

书》。

(三)审查和公示:对已按照要求报送书面审查材料的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审查情况”栏记录“已审”意见。在审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纠正;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或有轻微违法行为但拒不纠正的,依法立案查处。对书面审查的情况可以通过网络或其它形式予以公示。

第十条 对未按照《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加强日常巡查或实施重点监察,在一年内不得授予劳动保障

有关的荣誉或者称号。

第十一条 对自觉地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积极配合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在一年内减少或者免除日常巡查和社会保险稽核。

第十二条 书面审查纳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体系,是征信制度的重要形式,是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应根据本地区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的情况,将书面审查情况作为建立用人单位信用档案的主要依据,对连续三年书面审查合格的用人单位可

评为诚信单位。

第十三条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书面审查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察〔2001〕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 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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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工作制 度》的通知

【标 签】税收分析工作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计﹝2008﹞23号 【发文日期】2008-10-16 【实施时间】2008-10-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近年来,各单位按照税务总局和市局要求,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加强税收分析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税收分析工作开展的还不平衡,基础工作还不够扎实,税收分析水平不高,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收入进度分析的层面上。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全系统税收分析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7〕46号和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税收分析水平,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7〕46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收分析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一定时期内税收与经济税源、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相关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评价,查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建议的一项综合

性管理活动。它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是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税收分析中运用多种分析方法,从宏观和微观层面进行常规分析和专题分析。常规分析主要动态反映当期(月、季、年税收收入情况;专题分析主要反映特定税收问题或现象。

第四条 税收分析坚持实事求是、从经济到税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和部门的税收分析工作。

第二章 税收分析工作职责

第六条 税收分析工作实行市局、区县局(含市局所属分局,下同、税务所(科3级管理。市局负责对区县局税收分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区县局要向市局报告税收分析的具体实施情况。

第七条 市局税收分析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税务总局税收分析工作制度和有关要求,负责全市国税税收收入的分析、监控和预测,重点对全市国税税收总量和增长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全市重点税源行业、企业经济税收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全市国税税收征收管理质量进行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建议。

(二定期开展全市有关宏观税负、税收弹性以及税种、产业和行业与对应经济指标相关关系的宏观分析;组织进行全市纳税能力估算,开展税收征收率的测算和分析工作;组织开展税收政策变动及重大税收征管措施对税收收入影响的跟踪分析,提出深化征管改革,推行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建议,提出对重点税源企业加强管理的意见。

(三对个体私营税收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税务登记户数变化影响税源的情况进行分析,对当期新增税源户数、分税种入库税款情况及转出、停业企业的户数情况进行统计。

(四定期做好减免税的认定、审批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实行就地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利润和所得税实现情况;注重在总体分析基础上突出重点税源行业与企业情况分析。

(五做好出口退税政策和重要管理措施的出台对收入的增减影响分析,检查政策落实质量,提出改进措施或建议;掌握即期与累计出口退税、调库资源实现情况、审批情况、退税和已调库情况、应退未退和应调未调的原因,对免抵调库当年与上年变化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免抵调库数额在千万元以上重点出口退税企业进行详细分析。

(六做好加强稽查增加收入情况分析;做好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互动机制协调运转工作,以促进税收分析水平的提高。

(七定期发布税务总局和市局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分行业税负标准和税负预警指标,通报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率、利润率、平均物耗等指标及变动情况。

(八建立和落实定期税收分析会议和地区税收分析会议制度,税收收入分析报告与通报制度,税收分析档案管理制度;开展经济税源调查和专题税收调研分析工作。

(九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税收分析指标体系和方法体系,研究建立税收预测模型,协调开发税收分析软件并推广使用。

(十举办税收分析业务培训与交流,指导、监督和考核区县局税收分析工作。

第八条 区县局税收分析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市局税收分析工作制度,落实市局部署的各项税收分析工作任务。

(二做好本单位各项税收收入分析报告、税收计划建议、报表的整理、汇总与报送工作。

(三按照市局部署或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本地区税源调查工作,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撰写调查分析报告。

(四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税收收入分析会,并根据市局发布的预警指标和税收分析成果提出征管建议。

(五对相关科(所或岗位报送的报表、报告等税收分析基础资料进行审核、评价和使用,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六对税务总局、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逐户分析,形成重点税源分析报告。

(七对中小企业分类进行行业税负率等指标的整体分析。

(八定期对所征收和管理的税收分税种、分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收入预测和分析,并随时掌握收入变化情况,对出现影响收入变化的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

(九对流转税、所得税、出口退税政策变动对税收收入的增减影响情况进行分析;对流转税、所得税重要管理措施增收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或建议。

(十加强重点投资项目的跟踪调查,密切关注和分析企业投产、达产情况,特别是对新增税源情况要进行重点调查和分析。

(十一做好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互动工作,积极利用税收分析成果对实施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管理性检查和税务稽查工作提出建议。通过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进一步提高税收分析水平。

(十二制定与完善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组织税收分析业务培训与交流。

第九条 税务所(科税收分析工作职责,由区县局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三章 税收分析工作机制

第十条 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分析工作由市局计划统计处牵头组织开展,市局具有税收分析职能的处室和各区县局协助开展;区县局税收分析工作由计划统计科牵头组织开展,具有税收分析职能的科室和各征收、管理所协助开展。

第十一条建立市局与区县局联动分析机制。市局具有税收分析职能的处室要定期或随时发布在税收分析工作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如征管“六率”情况、行业税负、重点税源企业申报、入库、减免、提退、出口退税、免抵调库等信息明显反常等,并进行跟踪督导;区县局要对疑点问题及时组织查明情况、分析原因、研究落实解决措施;区县局通过分析工作发现的带有典型性的异常情况或问题,要及时上报,提出对策建议,以促进全系统相同或类似问题的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税收分析与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的互动协调机制。收入分析部门和岗位对分析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征收部门(岗位或税源管理部门传递,对出现明显问题(经济税收对应关系偏离较大、重点税源企业税负率明显超出合理区间的单位和企业,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岗位深入分析。对问题原因不明的单位或企业,要及时移送纳税

评估部门。纳税评估部门根据收入分析部门提供的信息,逐一组织评估核查,对存在重大偷税行为的,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纳税评估、稽查部门查明的问题原因及其它相关方面的情况,及时反馈给税收分析部门或岗位。

第十三条 建立月度税收分析会议、地区税收分析会议、重点税源分析会议、税收情况报告和通报、定期税收预测、经济税源调查以及税收分析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月度税收分析会议。区县局每月召开税收收入分析会,市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税收分析会,分析把握税收形势,研究加强税收征管、完善税收政策的措施。税收收入分析会由局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局领导主持,计统、税种管理、征收管理、税源管理以及稽查等部门参加。计统部门负责税收收入综合情况分析,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分管税种收入情况及政策执行情况分析,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征管措施成效分析,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税源情况分析,稽查部门负责稽查情况分析。计统部门负责会议纪要的整理。

第十五条 地区税收分析会议。市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地区税收分析会,针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讨论。会议由市局领导或市局计划统计处组织,由有关区县局计统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分管计统工作的局领导参加,并扩大到税种管理、征收管理等部门人员。计统部门负责会议纪要的整理。

第十六条 重点税源分析会议。区县局根据税收形势和收入分析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各税种增减变化情况,每月月底前召集有关科所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进行税收分析汇报,开展专题分析。分析会议由主管局领导或计统部门主持,一般由相关科所负责收入分析工作的人员以及税收管理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税政、征管以及税源管理等部门。计统部门负责会议纪要的整理。

第十七条 税收情况报告和通报。市局、区县局每月要向上级机关报告、向下级机关通报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分析收入形势,查找问题,提出工作措施或建议。当收入情况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较大问题,特别是发生对税源影响较大的情况时,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对不报、瞒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定期税收预测。具体税收预测工作按照市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收入预测工作制度》的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经济税源调查。经济税源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产业、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工商登记信息、企业资金状况等相关情况,实现应征、上缴入库税

收情况,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征管措施实施情况,税制变化、政策调整影响税收情况等。

第二十条 税收分析档案管理。要对开展税收分析所必需的税收收入情况、影响税源和税收变动的各种因素、主要宏观经济指标、重点税源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文字资料,按照规范、完整、及时、准确、连贯的原则建立税收分析档案,并按规定上报。

第二十一条 在税收分析工作中,要根据组织收入和税源管理的需要,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各级例会和汇报制度。

第四章 常规税收分析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市局和区县局两级常规税收分析工作流程:获取和查阅税收及相关资

料—;—;加工整理形成各种分析图表—;—;分析人员共同研究讨论收入形势和分析重 点—;—;撰写内部分析报告—;—;专题会议研究—;—;行文向上级报告、向下级通报收入情 况—;—;整理税收分析档案—;—;跟踪了解分析中所发现问题的成因及改进措施的落实情 况。

税收及相关资料包括税收月快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重点税源监控资料、税收分析档 案等税收情况,以及与税收相关的经济统计指标、税源信息和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征管措施 等。

第二十三条 区县局要根据税收分析工作实际,制定税务征收管理所(科常规税收分析 工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 市局于每个月份终了后3日内完成税收月快报数据采集和情况搜集;18日(季度22日前完成税务总局和市局重点税源监控资料采集和上报,每月底前完成市局重点税 源分析资料采集;4日内向税务总局上报主要增减原因分析(税收简报;5日内完成会计统计 报表数据采集;10日内完成税收分析报告,并上报税务总局。同时,按要求完成向市政府等 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的税收完成情况报告;14日内完成对各区、县税收收入情况通报;整理 税收档案,按规定时间向税务总局报送税收分析档案。

第二十五条 区县局于每个月份终了后2日内完成税收月快报数据采集和情况搜集;15 日(季度18日前完成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监控资料

采集和上报,22日、28日(上月分两次完成 市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分析资料采集和报告;当税收收入、各税种收入(或行业税收同比增 幅超过20%或出现下降情况的单位3日内向市局上报主要增减原因分析(3日前简报;4日内完 成会计统计报表数据和相关业务科(所税收分析资料和信息采集,7日(季度10日内完成税 收分析报告,并上报市局(季度、分析报告要以正式文件上报;10日内完成本局税收收 入情况通报;整理税收分析因素档案。各税务所(科上述税收分析工作时间安排相应提前。

第五章 税收分析指标、方法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税收分析指标体系包括基础指标和分析指标。基础指标主要包括税收计统 业务指标、税收征管业务指标、企业财务指标和经济指标。分析指标按分析工作需要根据基 础指标加工而成。

第二十七条 税收分析方法包括对比分析法、分组分析法、因素分析法以及数理统计分 析法。

第二十八条 税收分析内容包括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分析、税负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 源分析和税收关联分析等。

(一税收执行情况分析。即对税收收入任务、计划(预测完成情况进行的分析,对税收 超、短收进度情况从经济、政策,征管等多方面,多角度进行分析说明。

(二税负分析。分为宏观税负分析和微观税负分析,宏观税负分析包括地区税负、税种 税负、行业税负等分析,如地区税收总量与地区生产总值对比,工商业增值税与工商业增加 值对比,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利润对比,行业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对比等,反映宏观层面的税 负情况;微观税负分析是针对企业层面的税负分析,通常采取同行业税负比较的方式,揭示 乐税网(http:///)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企业税负与同行业税负的差异,查找税收征管漏洞。

(三税收弹性分析。分为总量弹性分析和分量弹性分析。总量弹性分析是从全市(区县 税收总量和经济总量上做弹性分析,分析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是否协调;分量弹性分析是从 税种、税目、行业以及企业税收等分量上与对应税基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细化的弹性分析,分析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是否协调。

(四税源分析。通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投入产出和税负率等指标的分析,对企业财务 核算和纳税申报质量进行评判。利用工商、银行、统计以及行业主管等外部门数据,细致测 算判断企业税源状况。通过对宏观经济数据的分析,开展税种间税基关系的研究,开展增值 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纳税能力估算,从宏观层面测算分析各地税源状况和 征收率。

(五税收关联分析。对有相关关系的各种税收、税源数据,如发票销售额与申报表应税 销售额,申报应征税收与入库税款和欠税,增值税与所得税,宏观经济和企业财务经营状况 与税收、税源等关联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有效地发现企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入库中存在 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税收分析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

(一宏观分析反映全市或区县、税种、产业、行业税收总量等宏观领域税收与经济总量 的关系,包括税收与经济关系研究、税源测算、纳税能力估算等。运用税负比较、弹性分析 等手段从宏观层面揭示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是否协调、税源管理和征收情况是否正常。

(二微观分析反映微观领域税款征收入库情况。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控分析、与同行业平均税负比较以及纳税评估等手段,及时发现企业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中可能存在 的问题,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进而提出堵塞漏洞、加强征管的措施建议。

第三十条 税收分析分为常规分析和专题分析两种形式。

(一常规分析。主要分析当期(月、季、年税收收入的总体情况和形势,其主要内容 有:准确判断和客观描述税收收入形势;深入分析税收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各主要税种、行业的税收与相关经济情况的对比分析;发现税源变动、征收管理以及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 题;预测收入趋势,提出加强税收管理、完善税收政策的措施建议。

(二专题分析。主要对税收中特定问题或现象进行分析,其主要内容有:对问题或现象 进行客观描述;对问题或现象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对发展趋势做出预测;提出改进的措施 建议。

第三十一条 重点税源税收分析属微观分析范畴,是上述分析的基础和重点。具体分析 工作按市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税收分析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国税计﹝2007﹞11号实施。

第三十二条 在实际工作中,要将各种分析有机结合起来,全面、完整地反映税收和税 源状况,及时、准确地反映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税收 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第三十三条 税收收入分析报告是分析内容的主要载体,是税收分析的最终成果,也是 开展税源监控工作的重要依据。税收收入分析要透彻,分析报告要规范、准确、简明、通 乐税网(http:///)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俗。

收入分析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税收收入情况及主要特点;

(二税收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分析,经济、政策、征管等因素对税收收入影响的量化分 析。

(三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四收入变化趋势预测,组织收入工作的措施、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税收分析组织保障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按照税收分析工作的要求,建立局领导统一领导、计统部门牵头负责、有 关部门共同参与、上下级密切配合的税收分析保障体系。市局和区县局的计统部门是税收分 析的综合部门,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懂经济税收、数理统计和计算机技术的高素质人才。根据 税收分析工作需要,区县局的计统部门原则上要保证2-3人专职(人员少的单位必须保证1人 从事税收分析工作。税务所(业务综合科综合管理岗位负责本部门税收分析工作。

第三十五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分析培训,提高税收分析人员的素质,造就一支高水平的税收分析队伍。

市局和区县局要建立税收分析人才库,及时将理论素养高、实践能力强的分析人员纳入 人才库,有重点地加强培养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定期开展税收分析工作情况检查,将分析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税收工作目标 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优秀税收分析报告评审。对通过分析反映问题准确、深入,指导实践效果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局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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