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4-04-24

贵州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共8篇)

贵州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篇1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

教师遴选和聘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

《扬州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工作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扬州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2、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和科研条件

扬 州 大 学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指导教师 遴选 聘任 办法 通知

附件1:

扬州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遴选和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适应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学科、专业

选聘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为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学科、专业,限于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以及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二、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范围

重点选聘与我校长期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企业、科研院所、基础教育部门、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已具备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校内、外专家直接具备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基本政策法规,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2、目前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或工程技术工作,年龄一般应小于57周岁。

3、具有系统的专门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研究生开设专业选修课程或科技讲座,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

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的业务管理职务,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内取得重要的科研成果。各学科、专业对应的具体条件见附件。

四、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批程序

1、申请担任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向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扬州大学申请培养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简况表》,并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并以投票方式表决。对获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3、研究生处(院)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基本条件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以上推荐、审查结果,对申请者的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进行审定,并以投票方式表决。对获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2/3者,方可通过。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并在校内公示。公示异议期为两周,由研究生处(院)受理异议。

6、学校发文公布具有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名单。

五、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和招生

1、已获得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向学科、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扬州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登记表》。

2、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和学科发展需要,对《扬州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登记表》提出审核意见,报研究生处(院)备案。

3、经学院审核同意的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可在当年度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4、在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在聘期内若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由所在学科、专业提名,经学院审查,报学校批准,免除其指导教师资格。

六、其他

1、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扬大校研[2005]10号)《关于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的通知》中的遴选办法停止执行。

2、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院)负责解释。

附件2: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和科研条件

(一)教育硕士、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士、临床医学硕士、体育硕士、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

1、具有本系统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2、近三年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论文,或正式出版专著1部(排名前2位),或获得国家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品种的省级以上鉴定(排名前2位)1项,或获得国家级(排名前10位)、部省级(排名前5位)、市厅级(排名前3位)科研成果奖1项。

3、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重要工程项目(排名前3位),有足够的研究生培养科研经费(可支配经费人文社科1万元/每生、理科3万元/每生,工农医科5万元/每生)。

(二)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具有本系统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为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或为县处级及以上公检法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

2、近三年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或获得国家级(排名前10位)、部省级(排名前5位)、市厅级(排名前3位)科研成果奖1项;或主持、参加制定地市级以上法规和规章(排名前2位)。

3、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3位),有足够的研究生培养科研经费(可支配经费5万元/每生)。

(三)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具有本系统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担任规模以上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师”以上职务,或为县处级及以上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家。

2、近三年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或获得国家级(排名前10位)、部省级(排名前5位)、市厅级(排名前3位)科研成果奖1项,或主持、参加制定大型企业咨询报告、县级及以上政府决策报告(排名前2位)。

贵州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篇2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分别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社会主义道德和品质,并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要求,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课程要求

在规定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

第五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需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 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和国民经济建设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参考价值;

2.论文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应具有理论依据和实践验证结果,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 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 4.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5.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2万字(法学和文学学科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

6.自然科学方向硕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需超过60篇,社会科学方向硕士学位论 文参考文献需超过80篇。学位论文1/3的参考文献应该为外文文献。7.论文撰写规范详见当年公布的《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第七条 学位论文评阅

在校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应有2位评阅人,其中至少有1位是外单位的专家,答辩秘书需在答辩前两周将论文密封传递给评阅人,如有1名评阅人给与否定评语,则增聘1名评阅人;如有2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给予否定评语,则本次申请无效。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论文应有3位评阅人,其中至少有1位是外单位的专家;答辩秘书需在答辩前两周将论文密封传递给评阅人,评阅人有2名给予否定评语,则本次申请无效。工程硕士、高校教师的论文应有2位评阅人,其中工程硕士至少应有1位是来自于企业的专家。答辩秘书需在答辩前两周将论文密封传递给评阅人。若有1名评阅人给与否定的评语,则增聘1名评阅人;若有2名评阅人给与否定评语(包括增聘评阅人),则本次申请无效。当次申请无效者,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部分硕士学位论文还需参加研究生院盲审,具体要求详见《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条例》。

第八条

答辩资格审查

硕士学位申请者按照研究生院规定时间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3、学位论文1份;

4、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申请学位需提交外语及综合课考试合格证。第九条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研究生院、主管校长审核。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3人是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主席至少为硕士研究生导师,1人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保证质量,实事求是,态度公正。

答辩前1周答辩秘书应将论文送各委员评审。

答辩时如遇1名委员缺席,应事先将书面意见和表决票密封交答辩委员会。若遇2名委员缺席,答辩会应改期举行或另行组织答辩委员会。第十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答辩人姓名、论文题目、答辩程序;

2、答辩人报告论文内容(报告时间为半小时);

3、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答辩人进行答辩(导师不得代答);

4、休会,答辩人退场。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

1)宣读导师评语,评阅人评阅意见,导师介绍答辩人学习情况;导师退场; 2)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及作者答辩情况进行评议,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相应的学位,获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3)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全体委员签字有效;

5、复会,由主席宣读决议和投票结果;

6、答辩会须有详细记录。

7、论文答辩除有涉密或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未通过的论文,答辩委员会须再次投票表决是否同意限期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最长修改时间为1年)。

第十二条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委员如认为答辩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以外,可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第十三条 答辩结束一周内,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申请表,答辩情况表,表决票、学位论文评分单、学位论文4本交所在院、系、所负责研究生工作秘书,经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所有答辩材料与3本论文上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参加学位评定;待学位评定通过后,由学院负责研究生工作的秘书将答辩材料领回后与1本论文一起交校档案馆存档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一年之内补答仍不合格者;

3、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中有舞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4、经重修后,超过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规定

硕士生一般不得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毕业的硕士生,一般应在最后一个学期开始的第1个月向研究生院提交延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报告,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生效,延长期间一切费用及住宿自理。正常学习年限与延长学习年限总和不得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2倍,延期后仍未完成论文答辩的硕士生,作肄业处理。

研究生在学制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研究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同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到会,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同意),硕士生可在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重新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一次。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已获得的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通过发证日期为准。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评定程序

1、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后报本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学位;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申请学位材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3、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时,秘书应将主要理由写成书面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签批后报学位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须再次表决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限期重新答辩的决议;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评定人员名单及答辩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校学位评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及申请人答辩材料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授予相应学位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1/2及以上的,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否则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还需再次表决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答辩的决议。

第三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课程要求

在规定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通过博士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需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1.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

第十九条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文章要求

博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其论文必须持有社会正式评价,即博士学位申请人需以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海事大学,并且至少有一篇文章是以博士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文章,原则上按以下要求发表反映学位论文工作的学术论文: 1.数学、物理、力学、材料、生物等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需在本学科专业统计源期刊上或SCI检索源期刊(含国际会议)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检索机构检索;

2.其他工学类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需在本学科专业核心期刊或EI、SCI检索源期刊(含国际会议)上发表3篇以上论文,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被EI或SCI检索机构检索。

3.管理类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需在本学科专业核心期刊或在SCI、EI或ISTP、CSSCI检索源期刊(含国际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EI或ISTP、CSSCI检索机构检索;

4.除上述学科专业外的其他学科专业要求博士生在本学科专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文章,其中至少有一篇被CSSCI检索。凡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等转载的论文,不论其发表在何种刊物上,均视为核心期刊的文章;凡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理论版上发表的3000字以上学术论文,均视为核心期刊的文章。凡在国际学术会议编辑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均视为核心期刊的论文。

5.撰写与博士论文相关的专著(不含编著及教材)4万字以上并出版者,折合成一篇核心期刊论文;

6.与学位工作成果相关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家级奖励(研究生排名前两名,署名大连海事大学),或获国内外发明专利(研究生排名前两名)一项相当于在SCI或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7.在我校或学生本人所在单位主办的同一种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只以该期刊1篇论文计;

8.各学科专业统计源期刊、核心期刊的目录详见本细则附件。由于期刊检索每年都会调整,所以目录将适用三年,三年间被调出的刊物仍然有效,被调入的刊物也相应地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和对国民经济建设上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2.对学位论文所述及的各个问题反映出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并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4.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5.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6万字(法学学科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8万字)。

6.自然科学方向博士学位论文的参考文献需超过100篇,社会科学方向博士学位论文参考文献需超过120篇。学位论文1/3的参考文献应该为外文文献。论文撰写规范详见当年公布的《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议

博士论文需要在拟答辩前两个月进行同行专家评议。评议人由学位办根据本学科专家库的专家名单指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7人进行双盲评议,其中博士研究生导师不少于5人,外单位专家不少于5人,学位办在答辩前1个月将论文匿名密封寄送评议专家,专家根据论文及《大连海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同行专家通讯评议意见书》写出意见。若2名专家给予否定评语,则限期修改论文,修改完成后重新匿名寄送专家评议;若有3名专家给予否定评语,则本次申请无效,论文认真修改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论文外审评议。

第二十二条 答辩资格审查

博士学位申请者符合答辩条件后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向研究生院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3.学位论文4份;

4.如果博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未满足文章发表的要求,但满足其他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博士生毕业一年内满足上述要求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再审议其学位。若毕业一年内未满足上述条件,则不再审议该生学位。第二十三条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研究生院、主管校长审核。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7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4人为博士研究生导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应为博士研究生导师,3人是学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请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保证质量,实事求是,态度公正。

论文答辩的组织和接待工作,由博士研究生所在学科和学院共同负责,申请学位的博士研究生本人不得参与。

答辩前2周答辩秘书应将论文送各委员评审。

答辩时如遇一名委员缺席,应事先将书面意见和表决票密封交答辩委员会。若遇二名委员缺席,答辩会应改期举行或另行组织答辩委员会。第二十四条 博士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答辩人姓名、论文题目、答辩程序;

2、答辩秘书简单介绍博士生学习和工作情况以及同行专家的评阅意见。

3、答辩人报告论文内容(报告时间为1小时);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答辩人进行答辩(导师不得代答);

5、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具体内容如下;1)宣读导师评语,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导师介绍答辩人学习情况,导师退场; 2)评议博士学位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条例所要求的学术水平; 3)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4)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5)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全体委员签字有效;

6、复会,由主席宣读决议和投票结果;

7、答辩会须有详细记录;

8、论文答辩除有涉密或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

第二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未通过的论文,答辩委员会须再次投票表决是否同意限期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修改时间为2年)。第二十六条 答辩结束一周内,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申请表,答辩情况表,表决票、同行专家评议书、论文1本,交所在院、系、所负责研究生工作的秘书准备进行学位评定,学位评定后存档案;另交秘书3本论文统一送学位办。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两年之内补答仍不合格者;

3、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中有舞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者;

4、经重修后,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第二十八条 其它相关规定

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脱产博士生学制为3年,在职、委培博士生的学制为4年)。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生,一般应在第六学期结束前1个月向研究生院提交延期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报告,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生效,延长期间住宿、待遇自理。正常学习年限与延长学习年限总和不得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2倍,延期后仍未完成论文答辩的博士生,作肄业处理。

博士生在学制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博士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同意(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同意),博士生可在两年内完成学位论文修改,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院系所主管领导同意,重新举行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日期为准。已获得的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通过论文答辩时间为准。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第二十九条 博士学位评定程序

1、博士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后报本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学位;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申请学位材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3、到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时,秘书应将主要理由写成书面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签批后报学位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须再次表决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限期重新答辩的决议;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同意授予博士学位评定人员名单及答辩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校学位评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时,会议方为有效。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的,方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及申请人答辩材料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授予相应学位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1/2及以上的,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否则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议;

对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还需再次表决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修改论文,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答辩的决议;

6、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4)学位字013号文件精神,博士学位获得者需公示三个月,无异议者方能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由学位办组织举行学位授予仪式,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剽窃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

时,应在复议后,作出撤销所授学位的决定。

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此前毕业研究生参照执行。原大连海事大学连海大研字[2005]683号文件《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贵州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篇3

北京师范大学是国内最早设立信息学科相关专业的高校之一,相关专业已有五十多年的办学历史,是改革开放后首批获得硕士授权点的学科,1993年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了我国第一个教育技术学博士点,开展计算机教育应用方面的研究和教学工作。目前学校具有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一级学科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点、通信与信息系统、信号与信息处理、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等三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在智能信息处理、图形图像、可视化技术、软件工程和教育信息化技术等方面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在高级软件开发技术、软件项目管理、软件可靠性工程、领域信息化技术、教育软件与教育资源开发、教育城域网和数字化校园解决方案、企业E-Learning解决方案、信息化人才培训等方面,取得了一批重要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

北京师范大学目前建有多媒体基础教学实验中心、数据结构与算法实验室、智能机器人实验室、信息处理实验室、网络安全与保密通信实验室、EDA和嵌入式技术实验室、数据库实验室、软件工程实验室等10余个设施先进的教学实验机构;以教育部虚拟现实应用工程研究中心为依托,可视化技术研究中心、软件工程研究中心、知识工程中心、现代教育技术研究所、远程教育研究所等一批科研机构在“985”二期工程支持下,通过建立“教育信息与技术”科技创新平台,科学研究能力将会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北京师范大学和国内外多家大型IT企业合作建立实训基地,为软件工程硕士培养提供了良好的教学实习基地。

2012年北京师范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面向全国招收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学院在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计算机应用技术以及教育技术学等学科方向拥有多年的研究积累,建立了一支以学术水平和专业素养高的学科带头人为主导、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青教师为主体、专业分布齐全、年龄结构合理、具备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及创新能力的高水平教师队伍,现有教授16人(其中院士2人,博导8人),副教授和副研究员30人、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实验师5人,讲师23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8%。近年来,一批具有海外工作经历和博士后经历的中青年学术精英加入教师队伍,为教学科研增加了活力,为学院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能够在软件工程领域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导师有37人,其中教授12人,副教授25人,具有博士学位的30人。北京师范大学在软件工程硕士培养中将坚持以大型软件企业为重要的教学点和实践基地,培养掌握最新前沿技术的高层次工程型软件人才。

一、招生宗旨

工程硕士的培养目标,主要是为工矿企业和工程建设部门,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要求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掌握所从事工程领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掌握解决工程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具有创新意识和独立担负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掌握一门外语。

北京师范大学软件工程硕士的培养目标,主要是为各类软件开发企业,特别是教育软件产业公司、各级教育信息中心、电教中心、各级各类学校的网络信息中心、网络教育学院等单位培养教育软件研发项目经理、软件研发和信息管理方面的高级人才。

二、招生方向

北京师范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招收以下5个方向的软件工程硕士:

1. 领域信息化技术(含教育信息化方向)

培养领域信息化系统规划、设计、集成、维护和管理方面的高级工程技术及管理人才;

2. 高级软件开发技术(含网络方向、教育软件方向)

培养网络、数据库、多媒体和嵌入式环境下大型软件开发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培养

教育软件项目分析、设计、开发、测试和管理等方面的高级工程人才;

3. 软件项目管理

培养大型软件项目计划、跟踪、管理、监理等方面的高级软件管理和监理人才;

4. 软件可靠性工程与软件测试

培养高可靠性软件工程化方法、软件测试技术方面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5. 动漫与数字媒体技术

培养动画制作、数字媒体工程的设计、开发、应用和管理方面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三、报考条件、报名办法及资格审查

1、报考条件

207月31日前获得学士学位,或者207月31日前获得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在职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以及在学校从事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教学的`教师。

报考软件工程领域的考生可不受年限限制,被录取为工程硕士的,须修完研究生课程并结成电路工程或软件工程任务完成学位论文(设计)后,方可进行硕士学位论文(设计)答辩。

2、报名办法(考生报名流程图)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网上报名:考生在2012年6月25日―7月10日登录全国统一报名网站“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位网,网址www.chinadegrees.cn,客服电话:010-82378806 (8:00-20:00)),按网站说明和要求登录信息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信息,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提交报名信息时,考生须上传本人近期电子照片(上传电子照片标准)并经招生单位审核通过后,自行打印报名系统生成的《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样表)》,完成以上步骤后网上报名成功。

现场确认:网上缴费成功且照片审核通过的考生须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港澳台身份证件、华侨身份证或外籍护照)、学位和学历证书原件以及网报后打印的《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名登记表》,在2012年7月13日至16日期间到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现场确认点(网上报名成功后得到的具体确认地点信息提示)核验并确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一经考生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得更改。

考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工作,逾期不予办理。只完成网上报名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现场确认手续的,本次报名无效,所缴报名考试费不予退还。

考生既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就近选择指定的报考点报名、考试,也可在北京市的指定地点报名、考试。

考生于10月17日后可在学位网下载准考证。

3、报名证件要求

根据学位中心[2012]50号文件,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含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须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报名,其他人员须持港澳台身份证件、华侨身份证或外籍护照报名。

4、资格审查

考试成绩发布后,符合我校发布的复试基本分数线要求、进入复试名单的考生,登录学位网下载本人《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资格审查表》,本人签名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下同)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复试报到时提交以下材料(所提交材料须与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及初试时所出示的材料一致,否则不予接收,后果自负):

①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第二代身份证或护照);

②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资格审查时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③签字盖章后的《201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资格审查表》;

④复试费。

提醒:以上材料请提前准备好,如不能按时提交上述材料,将不允许进行复试,不予录取。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规定,考生在网上报名前应进行资格自审,我校在录取前也将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不予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考生如有问题也可向我校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电话:010-58807943)咨询。

四、入学考试

工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采取两段制考试方式。第一阶段,所有考生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英文名称为 Graduate Candidate Test,简称GCT)。该阶段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素质。GCT试卷由四部分构成:语言表达能力测试、数学基础能力测试、逻辑推理能力测试、外语(英语)运用能力测试。GCT试卷满分400分,每部分各占100分。考试时间总计三个小时,每部分参考答题时间45分钟。GCT命题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编写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指南》(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考试时间为2012年10月28日(详细联考时间请点击查阅);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见准考证。

贵州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篇4

(专科起点)工商管理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电校教[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

为保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专科起点)工商管理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经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与东北财经大学协商,特制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专科起点)工商管理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本科(专科起点)工商管理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二○○三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电大 工商 学位授予 实施细则 印发 通知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

本科(专科起点)工商管理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参照《东北财经大学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结合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开放教育试点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位授予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

3.完成本科开放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资格,并且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其他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标,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技术、业务工作的能力。

4.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并通过答辩,成绩良(含良)以上。

5.通过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开放教育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或在申请学位前四年内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含其他语种)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不悔改,政治审查不合格者。

2.在读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或一次以上(含一次)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4.开放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75分、其他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以上者。

5.毕业论文未通过答辩或成绩在中等以下(含中等)者。

6.考试作弊者。

7.未获得毕业证者。

8.未交纳学位申请费者。

第三条 授予学位的工作程序

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负责审核、汇总其开放教育工商管理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学习成绩及思想政治表现情况,向东北财经大学择优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名单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2.学位英语水平考试每年举行两次(5月一次,11月一次)。考试命题和评分标准由东北财经大学负责。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负责制卷并组织考试,省级电大组织阅卷,考试后一个月内将成绩单报东北财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保留抽查和复查的权利,对未按要求阅卷的省级电大将取消其阅卷资格。

3.东北财经大学负责提供毕业论文题目,制定论文评审和答辩标准,并监督、指导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审核论文成绩。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负责组织学生选题,安排指导老师,并负责毕业论文答辩的组织和成绩评定工作。

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应于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一个月内将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者名单、课程成绩报告单、外语成绩单(或证书)、毕业论文成绩(含答辩成绩)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一并交到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由工商管理学院对中央电大提交的学位授予建议名单逐一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东北财经大学学位委员会,由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此项工作在中央电大提交学位相关材料后两个月内完成。

5.毕业审核与学位申请必须同时进行,学位只接受一次申请。

第四条 学位名称及学位证书

1.本科开放教育工商管理专业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

2.经东北财经大学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者,由东北财经大学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由中央电大负责。

3.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只补发相应的证明。

第五条 学位申请费及学位英语测试费

1.收费标准

(1)学位申请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东北财经大学收取的费用暂定为每人400元,以后可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报经有关收费管理部门批准。

(2)学位证书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东北财经大学收取的费用暂定为每人20元。

(3)英语测试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东北财经大学收取的参加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英语水平测试的费用暂定为每人30元。

2.收费方法

各试点电大代收学位申请费、证书费及英语测试费,并分别于提交学位申请者名单及参加英语水平测试者名单时,将相关费用汇至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指定的帐号。

贵州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篇5

(2006年3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及《重庆邮电大学学位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医学、教育学等学科授予。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重庆邮电大学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2、具有重庆邮电大学学籍的成人脱产本科、函授本科毕业学生和具有重庆邮电大学考籍的自考本科毕业学生(以下统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3、具有重庆邮电大学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外国留学生;

4、其它符合规定的学位申请者。

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毕业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学分要求,学习(含实验和各类实践环节)成绩优良,毕业设计(论文)合格;

3.重庆邮电大学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学士学位准授线;

4.艺、体、文学类学生通过重庆市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其它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通过重庆市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

5.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五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者;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25学分以上重修者;

3.曾受过留校察看(含)以上纪律处分者。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习,按专业考试计划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优良;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

4.通过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学位英语成绩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其中,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达到下一次大学英语六级报名资格者,可视为通过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学籍、考籍档案中有舞弊记录者;

2.成人高等函授、成人脱产本科毕业生在学习期间累计补考课程,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达到四门课程(含四门)以上者,专升本毕业生达到三门课程(含三门)以上者;

3.在本科学习期间受过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第八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我校的校纪校规;

2.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和选修课程的考核,并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最低限毕业学分;

3.初步掌握汉语,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修完必修课《中国概况》并通过考核;

4.完成本专业所规定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实践环节。

第九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者;

2.曾受过留校察看(含)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审议程序

第十条 学士学位的审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学士学位按本细则规定条件由申请者本人向各专业所在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位申请;

2.重庆邮电大学学位委员会授权各专业所在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受理学士学位申请;各分学位委员会应组成专门的学位审核小组,负责逐一审核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相关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报分学位委员会评审;对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应以书面材—2 —

料方式提交该类申请者名单及不授位原因;

3.各分学位委员会对拟授位申请者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授位决定,产生拟授位申请者名册、不能授位的申请者名册及分学位委员会会议纪要,在规定时间内报学士学位办公室汇总;

4.学士学位办公室汇总全校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册和分学位委员会会议纪要,报请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形成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5.校学位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册由学士学位办公室报市学位办备案。

四.特别申请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位要求,但符合下列条款的本科毕业学生,可以提出授予学位的特别申请:

1.对第五条第2款、第3款中任一款限定对象,在校学习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参加国家或省级政府组织的竞赛活动,并获得国家级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者(上述奖项中,个人奖取前三名,集体奖取其中的主要贡献者);

2.对第七条第二款限定对象,高中起点本科专业毕业生累计有四门课程补考,专升本毕业生累计有三门课程补考,经过努力,成绩提高显著,其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优秀者;或在省(部)级及以上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成绩者;

3.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对学校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者。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相关条款的学士学位特别申请,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学位申请者本人提出特别申请,准备相关旁证材料原件,提请所在学院学位审核小组予以审核;

2.学位审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和申请书原件、相关材料复印件等一并报分学位委员会审议表决;

3.分学位委员会在会议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接受申请形成意见。对不接受申请者,直接给予申请者本人回复。对接受申请者,应汇总有关材料和会议审议记录,一并报学士学位办公室,提请校学位委员会予以讨论;

4.校学位委员会在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后,予以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五.撤销和补授

第十三条 对已做出授位决定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由学士学位办

公室通知撤销授位者本人和相关单位:

1.在申请学位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行为,经核查确认者;

2.因其他原因,经事后复查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十四条 对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委员会有权根据本人申请,做出补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由学士学位办公室通知补授学位者本人和相关单位:

1.对第五条第1款、第九条第1款限定对象,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经重修考核合格,符合授位条件者;

2.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第四条第3款、第4款要求者;

3.成人高等教育脱产本科学生,因最后一学期成绩考核不合格,结业离校后一年内成绩补考合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六.异议

第十五条 各受理学士学位申请的分学位委员会,应制定相应的学士学位授予异议申请办法,并纳入特别申请进行处理。

七.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由学士学位办公室出具学士学位授予证明。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2006年3月22日全体会议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学士学位办公室解释。

贵州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篇6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以及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第二条 学位申请者须较好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科学严谨和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服务。

第三条 学位申请者通过课程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工程硕士学位:

一、掌握所从事领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

二、掌握所从事领域解决工程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

三、在领域的某一方向具有独立从事工程设计、工程实施、工程研究、工程开发和工程管理等能力。

第四条 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一、政治理论课程: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类课程、专业基础和专业类课程: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一门外国语(含基础部分和专业部分)。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外文的论文摘要。

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课程考试成绩优良。

第五条 学位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具有明确的工程背景,其研究成果要有实际应用价值,论文拟解决的问题要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论文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先进性。论文选题可来源自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技术推广与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的研制与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和应用国外先进技术项目;应用基础性研究、预研专题;一个较为完整的工程技术项目或工程管理项目的规划或研究;工程设计与实施等6个方面。

学位论文形式可以是工程设计或研究论文。论文的基本要求为:

一、文献综述应对选题所涉及的工程技术问题或研究课题的国内外状况有清晰的描述与分析;

二、综合运用基础理论、科学方法、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对所解决的工程实际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能在某些方面提出独立见解;

三、论文工作应有明确的工程应用背景,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或理论深度,论文成果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

四、论文工作量饱满,一般应至少有1学年的论文工作时间;

五、论文写作要求概念清晰、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文理通顺,版式规范;

六、对不同领域或形式的论文另要求如下:

(一)工程设计类论文,应以解决生产或工程实际问题为重点,设计方案正确,布局及设计结构合理,数据准确,设计符合行业标准,技术文档齐全,设计结果投入了实施或通过了相关业务部门的评估;

(二)技术研究或技术改造类(包括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预先研究、实验研究、系统研究等)项目论文,综合应用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分析过程正确,实验方法科学,实验结果可信,论文成果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

(三)工程软件或应用软件为主要内容的论文,要求需求分析合理,总体设计正确,程序编制及文档规范,并通过测试或可进行现场演示;

(四)侧重于工程管理的论文,应有明确的工程应用背景,研究成果应具有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统计或收集的数据可靠、充分,理论建模和分析方法科学正确。

七、论文正文应不少于3万字(其中产品设计、技术改造、软件开发类论文文字部分不少于1万字,且图纸或程序源代码需等效达30个标准版面以上)。撰写格式另行规定。

第六条 学位论文的评阅:

学位论文评审应着重审核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审核学位论文工作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审核其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新思想、新方法和新进展;审核其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计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审核其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学院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预审同意后,在举行答辩前,应聘请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

(一)、论文评阅人由2位具有副高(或硕导以上资格)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且至少有1位来自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的外单位专家。

(二)、论文评阅人建议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办公室批准后聘请。论文评阅人名单及学术评语对学位申请者保密。

(三)、评阅意见中如有1人持否定意见,由学位办公室增聘1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如有2位评阅人(包括增聘的评阅人)持否定意见,论文评阅不通过。

(四)、论文评阅时间不少于7天。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可直接对学位论文进行抽查评审,评审规则另定。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学院组织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办公室批准。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名具有副高级(或硕导以上资格)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成员中至少有1位来自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的外单位专家。最多只能聘请1位论文评阅人参加答辩。指导教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作会议记录,参与起草会议决议,整理与答辩有关的全部材料。秘书须由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教师担任。秘书没有表决权。

四、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五、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

六、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并作出建议授予工程硕士学位的决议。

七、答辩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一)、论文一次答辩通过,但需少量修改,可在15日内完成的,经指导教师审查认定后,论文可以作为正式文本上报。

(二)、若论文一次答辩未通过,需对论文作较大的补充修改和完善,须在90日内修改完成后进行二次答辩。

(三)、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八条 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工程硕士学位的决议后,学位申请者应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履行学位申请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的种类和份数,另行规定)。

第九条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结合学位申请人的培养计划进行。学位申请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在学期间未受到党、政、团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修满相应学科领域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三、学位课成绩符合要求;

四、所学课程考试没有舞弊行为;

五、没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

六、论文答辩通过,且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工程硕士学位;

七、未超出学习年限;

八、学位申请材料齐全。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查同意,并对授予学位问题作出建议性决议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学位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位办公室对学位申请者的审查情况汇报,对学位申请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授予工程硕士学位的决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第十一条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授予工程硕士学位人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1个月。

第十三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我校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开支标准,实行合理收费。

第十四条 校学位办公室应建立学位申请及授予的有关档案,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接受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及安徽省学位办公室的检查监督和质量评估,按要求向国家报送相关学位授予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校长批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贵州大学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篇7

(来源:河南学历考试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和《上海师范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小学教育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协议书》的有关条款,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与上海师范大学经充分协商,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

2.完成本科开放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完成各教学环节,获得毕业资格,并且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含75分)以上,其他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标,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3.学位外语成绩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⑴ 参加2006年以前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⑵ 上海市学员参加当年本市成人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⑶ 参加由中央电大考试中心组织的北京市成人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4.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并通过答辩,成绩在“良”(含“良”)以上。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不悔改,政治审查不合格者。

2.学业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或一次以上(含一次)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75分、其他课程成绩未达到70分以上者。

4.学位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5.毕业论文成绩在“良”(不含“良”)以下者。

6.考试作弊者。

7.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8.未缴纳学位申请费用者。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规范

1.中央电大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审条件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毕业生进行学士学位的申报与审核工作。每年6月初向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审委员会教育科学学院分委会提交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名单(一式三份,同时提供同样内容的电子档案软盘一份)及学位申请书等相关书面材料。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名单内容包括:毕业生姓名、性别、学号、出生年月日、入学时间、所学专业、统设课程平均成绩、其他课程平均成绩、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书或达到当年上海市规定的分数线以上的成绩单复印件、毕业论文成绩、申请学位类别等。

学位申请书由上海师范大学统一印制,中央电大负责发放和回收整理,并按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名单顺序装订成册。申请书中的个人信息部分由学生自己填写,学生所在广播电视大学对其学位条件、政治表现进行审核并加盖所在学校公章后报中央电大核准盖章,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不予评审。

2.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审委员会教育科学学院分委会对学位申请者资格进行初审、汇总,报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审核通过后的名单由上海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位分委会向中央电大转达。

3.中央电大负责向上海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提供符合学士学位条件学生的个人照片(与送交花名册同步),照片的规格与教育部规定的毕业照片相同。

第四条学位证书的颁发

1.申请学士学位的中央电大本科开放教育小学教育专业毕业生,经上海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评审通过者,由上海师范大学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2.上海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位分委会负责将学位证书及学位授予证明移交中央电大,由中央电大协助负责学位证书及证明的颁发工作。

3.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不予补发。

第五条说明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成人本科学位授予条例有变化或工作程序调整,应以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为准,对本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需要变动或增减条款经双方协商后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印发。

华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篇8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我校按获得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条 凡我校研究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并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境外研究生,品行端正,并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也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课程及要求

第四条 凡攻读我校有权授予学位专业的研究生,必须修读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科目,修满规定学分(文科34学分,理工科30学分,学位课程学分不低于19学分),非本专业本科毕业考取的研究生及同等学力考取的研究生必须加修4学分,或加修两门本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修读学位课目含有第一外语、政治理论课二至三门;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上述课程的设置及考试要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凡学位课考试有一门不及格(60分以下)或两门不合格者(60—69),可在一年内重修重考,重考仍不合格,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章 硕士学位申请

第五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并具有硕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学分。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请参照《华侨大学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华大校研字[2001]1号文件)执行。

(四)申请者应按期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初稿),经导师审阅后,导师认为申请者的论文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要求见第四章)。

(五)在学期间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在CN号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如申请提前毕业,须在CN号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文科3篇,理工科2篇,其中一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第六条 学位申请每年进行两次。上半年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时间为4月至5月(研究生处盲审的学位论文于4月20日之前将学位论文交至研究生处,否则延期答辩)。下半年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时间为10月至11月(研究生处盲审的学位论文于10月30日之前将学位论文交到研究生处,否则延期答辩)。不能按期答辩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字,经培养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进行答辩。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第七条 学位论文是培养研究生科研和学术水平的集中体现。具有高质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不仅在内容上要有创造性和新颖性,在文字表达方式上也应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一、论文封面要求

要求采用研究生处统一印制的学位论文封面。

二、中文摘要

中文摘要应说明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研究成果、结论和意义,论文摘要应尽量突出学位论文中具有的创新性和新见解。

1.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字数为500—800字,博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字数为1000—1500字;

2.中文摘要及其关键词另设一页;

(1)在“论文摘要”(三号宋体加黑)下空一行打印摘要内容(四号宋体),每段内容开头之前空二格,其标点符号占一格。

(2)在写完摘要内容后下空二行填写“关键词”(四号宋体加黑),关键词的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关键词的字数不超过6个。

三、英文摘要

英文摘要内容应与中文摘要内容相一致,要符合英语语法,语句通顺。

1.英文摘要另设一页;

2.摘要内容每段开头留四个字符空格。

四、目录

1.“目录”两字(三号宋体加黑)居中,下空一行为章、节、小节和页码。

2.每章的标题为三号宋体加黑,每节的标题为四号宋体加黑,小节的标题为小四号宋体加黑。

五、引言

引言是学位论文主体部分的开始,主要介绍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相关领域中已有的研究成果。介绍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和预期结果。

六、正文

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采用小四号宋体)。

七、结论

结论是学位论文总体的总结,要求观点明确、精练、完整。认真阐述自己研究的创造性成果及在本领域中的意义。

八、参考文献

1.参考文献按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一种文献在同一文中被反复引用者,用同一序号表示。

2.参考文献的著录项目要齐全,注明序号,作者,题目,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例:

[1]朱亚杰,李锦堂.太阳能与可再生能源[J]太阳能,1995,4:2-6.3.参考文献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研究报告,S—标准,P—专利,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九、学位论文字数要求

按有关规定,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博士论文一般不少于5万字。

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八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在规定的答辩时间之前3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根据论文的学术要求,于两周内审完论文,并写出详细学术评语。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各学院组织至少由两位副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校外专家进行论文评审。学位论文评阅书未全部收到之前不得进行论文答辩。若两名评阅人的评语都是70-79分(合格),论文将进行重新修改,修改后方可组织论文答辩;若其中一名评阅人的评语低于70分,应由研究生处增聘一名评阅人;如两名评阅人的评语低于70分,则本次申请无效,重新进行学位论文开题。申请者本人不得擅自与论文评阅人联系。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凡已同意受理硕士学位申请,并经论文评审后确认学位申请有效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手续

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各培养学院研究生秘书到研究生处领取或在研究生处网页下载《华侨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审批书》和《授予学位人员登记表》。研究生本人、指导教师和学院秘书按顺序填写以下内容:

1、研究生本人认真填写《华侨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1—3页和《授予学位人员登记表》。

2、指导教师填写《华侨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的第5页。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填写审核《华侨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的6、7、11页。

4、答辩委员会秘书填写《华侨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8-10页。

5、经各培养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华侨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后,上报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组织答辩。否则答辩结果不能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院聘请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5位以上具有副教授或以上的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外单位专家。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答辩者的导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的主席)。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应设秘书一名。

3、学位论文答辩时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一般采用公开方式举行。

(三)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学位论文答辩会议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的整个程序都应当有记录。

1、答辩会议主席致词宣布答辩程序;

2、导师介绍申请者培养计划执行结果、课程成绩及学位论文等情况;

3、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阐明见解,就论文的创新点作充分的说明,时间不超过30分钟;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可休会15-20分钟,让申请人作准备,也可以不休会);

5、由秘书宣读指导教师的推荐意见和论文评阅人的评语;

6、委员要充分交换意见,商定评定论文的标准,对论文做出评价,并就答辩者可否毕业和可否授予学位分别进行表决,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7、主席宣布投票结果,论文评语及决议;

8、答辩秘书应详细负责记录答辩过程,记录要求做到准确、完整。答辩的主要情况要记入《华侨大学学位申请审批书》,记录应由秘书和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9、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和评阅意见书的内容,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应保密,有关材料需指定专人保管。

10、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培养学院负责安排落实,严禁学位申请者本人参与答辩委员会的组织接待工作。

第六章 博士学位课程及要求

第十一条 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修读学位课程学分应不低于12学分,总学分不低于18学分。课程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应包括:

1、马克思主义理论;

2、基础理论课及专业课;

3、两门外国语。

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按培养计划进行。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成绩合格(70分以上),方能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不能补考,不得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辨。

第七章 博士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并具有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较强的独立研究能力,在学科或专门技术领域中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3、学位论文在理论或实践上对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意义。

4、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学分。第一外国语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5、在学期间有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在CN号刑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为由学校认定的本学科研究方向权威学术期刊(由各导师组指定5-8种)。如申请提前毕业,博士研究生须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文科5篇,理工科4篇,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权威学术期刊上。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申请每年进行两次,上半年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时间为4月至5月。下半年学位论文送审、答辩时间为10月至11月。不能按期答辩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字,经培养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进行答辩。

第八章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

(一)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论文内容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四章第七条。

博士论文一般不少于5万字,中英文摘要1000字左右,英文摘要应是中文翻译。

第九章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在规定的答辩时间之前3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根据论文的学术要求,于两周内审完论文,并写出详细学术评语。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在答辩前2个月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提供10位校外送审专家名单(包括专家姓名、职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专业和研究方向)。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应聘请五位校外同行专家(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进行论文评阅,研究生处负责送审。学位论文评阅书没有全部收到之前不得进行论文答辩。若5位评阅人的评语都是肯定的,才能组织论文答辩;若其中一名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应由研究生处增补一名评阅人。如两名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凡已同意受理博士学位申请,并经论文评审后确认学位申请有效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手续

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到研究生处领取或在研究生处网页下载《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和《授予学位人员登记表》。填写内容如下:

1、研究生本人认真填写《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1-3页和《授予学位人员登记表》。

2、指导教师填写《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第5页。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真填写审核《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6、7、11页。

4、答辩委员会秘书认真填写《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的8-10页。

5、经各培养学院主管领导认真审核《华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审批书》后,上报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签字后,方可组织答辩。否则答辩结果不能上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学院聘请相近专业5-7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2名校外专家,4名博士生导师。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专家,要坚持标准,保证论文答辩的质量。答辩结束后,委员们就答辩者可否毕业和可否授予学位分别进行投票。须获2/3以上票数方视为通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外专家担任。

2、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工作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办理,申请人应回避评阅人和答辩委员。

3、学位论文答辩时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一般采用公开方式举行。答辩委员会工作程序,可参照本细则第十条第(三)项。

第十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博士、硕士学位最终审批权属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核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六)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七)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八)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的决定;

(九)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十)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

研究生论文的组织答辩工作,由申请者所在的学院具体负责,申请者本人不能参与组织接待工作。接待工作的具体内容如下:

1、负责落实答辩的具体日期及布置答辩会场。

2、负责安排校外专家的接送、食宿。

第二十条 答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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