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保安管理制度

2024-04-16

学校保安管理制度(共10篇)

学校保安管理制度 篇1

学校保安岗位职责

1.在指定的岗位执勤,按照学校规定,完成学校领导交给的任务。

2.根据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做好防火、放盗、防破坏、防治安事故等工作,保障学校和师生的安全。

3.严格验证制度,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物资擅自进出校园,维护校园内的治安秩序。

4.坚守岗位、认真做好巡逻、检查、保卫等工作,预防校园内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事故,接班人员不到位,不得离岗。

5.处理校园内的有关治安事件并及时报告上级。

6.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纪律、团结同志,积极完成学校的保安工作任务。

学校保安人员纪律

学校保安人员从事的是保障学校安全的特殊型服务性工作,责任重大,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纪律: 1.必须不断增强法制观念,一切行动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2.履行保安职责,应身着规定的统一服装,佩戴保安标志和值勤证件,注意仪表仪容,着装整齐,不得留长发,蓄胡子。

3.值勤时,应遵守和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4.振作精神,认真值勤,准时上岗,做好交接班,不准迟到早退,不准串岗、脱岗,不准在值勤时打瞌睡、看书报、聊天,不得旷工。

5.坚持文明值勤,礼貌待人,不讲脏话,不粗暴无礼,不仗势欺人,严禁打骂、侮辱他人。

6.上岗前和值勤中不准饮酒,不准在禁止吸烟地区吸烟,严禁赌博。7.严格保密制度,严禁向外人泄漏学校的内部秘密,不准擅自把外人留宿值勤范围内。

8.不得擅自挪用和私自使用学校的车辆、设备和生活用品。

9.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学到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不得滥用学校装备的防卫器械和通讯报警设备。

10.执行任务中,遇到违法犯罪分子作案时,有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的责任,但不能行使执法机关的职权。

保安员禁止从事的行为

保安员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罚款或没收财物

四、扣押他人证件或财物;

五、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

六、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

七、处理民事、经济法律纠纷或劳动争议;

八、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学校保安人员五条禁令

根据公安部“五条禁令”的精神,结合学校保安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保安人员的五条禁令:

一、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辞退;

二、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辞退;

三、严禁上岗前和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辞退;

四、严禁外出期间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违者予以辞退;

五、严禁违反《保安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的,违者予以辞退。

学校保安人员行为规范

一、仪容严整

二、仪态端正

三、服装整洁

四、用语文明

五、坐姿大方

六、站姿端正

七、行走稳健

八、谈话自然

十三、当次记分,按月汇总记录,每分按10元人民币扣减其工资。当月扣3分以内者,给予教育反省处理;月扣6分以内者,由其在学校作书面检讨;月扣6分以上或一年累计扣20分者,予以辞退;

十四、每月督查记录由学校政教处汇总后交学校财务室扣发相应工资或福利。

十五、各学校要按配备的保安人数上岗,凡随意减少保安人数,或者缺岗15天以上者将扣发当月工资。

学校保安管理制度 篇2

一、保安处分的性质及其利弊分析

总体来说, 对保安处分性质的认识主要是围绕其与刑罚的关系而展开的。因为作为一种刑法制度, 真正意义上的保安处分的出现要晚于刑罚, 且在保安处分理论提出之时正是古典学派的兴盛时期, 作为一种能给人带来某些消极后果, 但同时又不同于刑罚的处分制度, 其地位和作用必然饱受争议。

(一) 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

只有明确了保安处分有别于刑罚的特别之处, 才能确立其在刑法中的地位。在这个关乎保安处分命运的基本问题上, 学者们大致分为“一元主义”和“二元主义”两个派别。保安处分一元主义主要是新派刑法学理论的观点, 其立场是着眼于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 把对行为人施以社会防卫乃至改善和教育视为刑法的使命, 认为刑罚和保安处分之间存在质的不同就是无意义的[2]。因此, 他们主张用保安处分代替刑罚或者是把二者合称为“刑事处罚” (Criminal sanction) 。而二元主义则突出了保安处分和刑罚的区别, 主张严格区分保安处分和刑罚, 这种观点是新派与旧派在交锋当中相互妥协而形成的折衷观点。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主张适用保安处分及其他所谓的“刑外刑”, 并从扩大法定刑的范围起, 更进一步主张采用不定期刑。刑罚是指“刑事法官基于因犯罪行为所表现的行为和行为人的社会无价值判断而对犯罪人施加的苦痛”。保安处分则是指“使个人适合于社会或将不能适合于社会的人排除在社会之外的特有的国家谴责”。但是, 保安处分和刑罚作为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的一个手段来说, 其性质是相同的, 两者之间具有当然的可替代性。而且作为将来的发展方面来说, 应该是转向两者不加区分的一元论[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论是旧派还是新派, 都不否认保安处分制度与刑罚在形式上的区别, 新派主张的同质论也是着眼于保安处分和刑罚的目的的相同之处, 而非内容和形式。保安处分与刑罚都属于针对人的处分行为, 其在客观上都会对被处分人产生某些消极的影响, 但同时又都会产生社会防卫的作用, 这是二者的共同点。按照一元主义和某些二元主义学者的观点, 二者都是司法上的处分制度, 即都应该由法官来宣告。危害行为能够对社会造成消极的影响, 而要消除这种影响, 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主要是要对行为人采取一定的措施, 刑罚和保安处分都属于能起到这一作用的手段。尽管古典学派坚守的是报应刑主义, 认为刑罚是对犯罪人的报应和非难, 但刑罚的这一客观作用是存在的, 这也注定了二者之间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另一方面, 保安处分由于其自身在内容和形式上与刑罚存在着区别, 所以二者不可能像一元主义主张的那样完全合二为一。但是这种区别究竟属不属于根本性质上的区别却是又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也即保安处分究竟是不是一种刑法意义上的处分制度。大多数国家和学者认为它属于刑事制裁, 同归刑事实体法律, 并非行政处分[错误!未定义书签。]。保安处分和刑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 适用对象不完全相同。刑罚对应的必然是犯罪行为, 因而只有完全刑事责任之人和部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才可能因为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保安处分则未必针对的都是犯罪行为, 而可能是其他危害行为, 很多被处分对象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之人。

第二, 处分的着眼点不同。刑罚的使用既要强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又要考虑犯罪人的主观危险性, 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因此, 其在否定犯罪行为的同时, 也否定了犯罪人, 即注重对犯罪的一般预防, 又注重特殊预防。而保安处分针对的是被处分人的人身危险性, 意图通过一系列的处分措施来改变其危险性人格并回归社会。

第三, 处分的内容和严厉程度不同。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个部分, 对犯罪人的人身、财产、政治权利等施以不同程度的处分。尽管其目的不能说以对犯罪人的报应为主, 但是其报应的痕迹却是难免的, 都带有一定的使人痛苦的内容。而保安处分尽管也会对被处分人的权利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 也会产生一定的痛苦, 但是其程度比较轻, 主要内容并非处罚。

(二) 保安处分制度的利弊分析

第一, 保安处分有利于“社会防卫”的更好实现。“社会防卫论”本来就是保安处分的理论基础之一, 李斯特指出, 要对“性格的犯罪”适用不定期刑, 对习惯犯中“改善必要的犯人”, 在执行刑罚前, 先在改善收容所执行改善处分[1]。其关于建立针对危害行为的全方位的措施体系的思想相当严密, 这与有效地实现社会防卫是相配套的, 而单纯依靠刑罚显然无法完成这样的任务。首先, 刑罚适用的对象只是犯罪行为, “并非所有的社会侵害行为都是刑法上的犯罪”。例如, 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者, 无论多么危险, 都处在刑法的范围之外, 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 通过减轻的刑罚明显难以实现对其将来的犯罪的预防[错误!未定义书签。]。其次, 刑罚对于犯罪行为注重的是事后的处分, 尽管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事先预防的实际作用, 甚至其目的也被定义为预防犯罪, 但是却未免缺少强有力的实际措施。保安处分中的某些具体制度, 例如对有重大嫌疑和倾向性的“犯罪人”实施的“保安监置”, 则能够更好地起到事先预防的实际作用。

第二, 保安处分对被处分人本身复归社会起着积极的作用。李斯特认为犯罪原因应该是二元的, 即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 “犯罪系由环绕犯人的社会关系及犯人固有性格所必然成立者”。[错误!未定义书签。]因此, 就必须从这两个方面去防止犯罪的发生, 在强调“社会防卫”的同时不能忽视对于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对于犯罪人, 刑罚虽然也能起到教育作用, 但是由于其固有的严厉性和惩罚性, 使其教育功能受到一定的影响。况且按照“报应刑论”, 教育功能显得更为微弱。对于犯罪人之外的危害行为人, 刑罚所能起到的只是一定的一般预防的作用, 这种作用更不能被夸大。保安处分更注重的是对危害行为人的矫治以使其复归社会。对于被处分人的改善和矫正既有利于社会大众, 又有利于个人。尽管往往这要以牺牲其某种权益, 例如自由, 但是让其受约束地接受矫治总比由其不受约束地从事危害行为要好。

第三, 保安处分对危害行为的控制有时比刑罚更为经济。经济主义原则要求“牺牲最小法益而取得全体法益的最大效果”, 这项原则是保安处分理论的哲学基础之一。经济主义原则在刑罚上的体现, 一是事前的预防性刑事处罚, 比事后的惩罚性刑事处罚更经济;二是软性的、不定期的、执行灵活的保安处分, 比硬性的、法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刑罚更经济[错误!未定义书签。]。当然这种经济的效果只是对于某些危害行为来说如此, 并非体现在全部危害行为上。例如, 对于常业犯、累犯等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人宣布科处以不定期的保安监置就比对其多次判处刑罚实施监禁要更为经济。

保安处分制度在存在着诸多积极作用的同时, 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其负面作用。古典学派主张“刑罚人道主义”, 反对滥用刑罚而践踏人权的行为, 而保安处分则具有因其弱点, 所以保安处分学说也就受到批判。费尔巴哈认为, 保安处分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科处依据是严重践踏罪刑法定的公认原则的。保安处分, 特别是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 具有很大的侵害被处分者的人权之虞[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中国建立保安处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 保安处分制度在中国的现状

中国的法律当中并没有“保安处分”这一概念, 却有类似保安处分的规定, 这些规定散见于中国的刑法、行政法当中。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4款、第18条、第35条、第64条;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1条、第2条规定的, 对少数屡教不改、刑满释放后很可能重新危害社会的人员所采取的强制留场作业处分;195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规、规章中规定的, 对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和屡次违反治安管理经教育不改的人的劳动教养处分等[3]。具体包括劳动教养、少年管教、工读教育、强制医疗、强制戒除、强制治疗、没收处分、禁止执业等。

中国的刑法学早年也大多对保安处分制度持否定的态度, 甚至一度认为“保安处分理论在本质上是反科学的、反动的, 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 适应其实行法外制裁的需要。”[错误!未定义书签。]20个世纪80年代以来, 对于保安处分的全面认识和更深入研究才逐步兴起, 支持保安处分的学者还一度成为多数。

总体来讲, 尽管中国目前类似的制度大多出现在行政性法律当中, 这与典型意义上的保安处分是不同的, 主要是因为其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因此的确可以说中国当前的类似制度从性质上讲不同于保安处分, 但是也只能说其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保安处分。从其设立目的来看, 主要是为了实现对危害行为的控制, 实现对被处分人的矫治;从其设立范围来看, 主要是为了弥补刑罚的不足, 而且其具体内容和形式与典型的保安处分并没有太大的区别, 因此称中国当前的类似制度为实质意义上的保安处分或者“保安性措施”并不为过。

(二) 中国建立保安处分制度的必要性

纵观中国现有的类似制度的现状和保安处分制度的要义, 可以看出, 中国当前的此类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 形式不一, 缺少统一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 行政性法律、法规过多等。近年来, 其中的很多制度受到很多人的批判, 究其原因倒并不是这些制度没有其积极的作用, 实际上恰恰相反的是, 这些制度中的大多数都是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只不过是由于这些制度在其归属上并不明确, 既不属于刑事措施, 也不属于典型的行政强制和处罚, 因而导致其在具体实施程序上出现了一些问题, 使其弊端暴露得甚为严重。尽管还有其他一些原因, 例如相关法律自身的不完善等, 但是其中归属问题却是最为根本的问题。

这些制度从其设立目的、适用范围等方面来看都是“保安处分”制度的具体形式, 但是其又缺乏保安处分的名义, 因而使其缺少统一的规范。保安处分本身存在着弊端, 如果不把其纳入统一的体系进行立法, 而只是对各个具体的制度进行立法, 就难免会显得力不从心。一方面, 由于对这些制度的性质没有统一的认识, 使得立法的随意性就显得比较大, 其俨然成了一个法律的独立领域;另一方面, 由于这些具体制度的立法权是掌握在不同的部门手里的, 其立法水准和指导思想就表现得很不一致, 还会出现冲突。所以说对中国现存的诸多“保安性措施”的规制还是不够的。而要解决这个问题, 最根本的就是将其明确定义为“保安处分”, 并且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使其真正成为严格意义上的保安处分。

(三) 中国建立保安处分制度的可行性

第一, 当前中国对于保安处分弊端的担忧如同当初新派和旧派论战之时旧派的论点并没有太大区别。旧派与中国的保安处分反对者的论点中焦点是保安处分可能对人权造成的危害。保安处分的本意显然绝对不是要危及人权, 而只是对其使用不当才可能带来的后果。在西方确实还曾经出现过纳粹时期的惨剧, 但是这都是对保安处分的滥用造成的, 而我们主张的保安处分绝对不是不加限制的保安处分。在素来注重人权的西方国家, 近百年来, 对于这项可能侵害人权的制度不仅没有抛弃, 反而进一步发展使其完善, 这就可见保安处分的这一弊端不是不可克服的。在刑法的历史上, 从犯人身份犯罪事实到反社会危险性, 形成了一个罪责评价标准的历史发展辩证规律[5]。可见, 保安处分进入刑法的调整体系是刑法发展的必然。

第二, 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与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没有必然的关系。作为一项法律制度, 其难免受该国的政治制度影响, 但是不同的社会制度之上的法律制度也会有相同的内容。过去我们的刑法学一直认为保安处分是服务于资产阶级的, 与社会主义不相容, 这种观点时至今日已经不能算作是一种科学的研究结论。例如包括前苏联在内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保安处分制度。在中国现代的历史上, 1935年民国时期的《刑法》也有着保安处分制度, 建国之后由于“六法全书”的全面废除这项制度也随之废止, 但是随后出现的劳动教养等“保安性措施”却又不折不扣的印证了刑法发展与社会防卫的必然规律。

第三, 建立中国的保安处分制度不仅不会阻碍中国的人权和法治建设, 反而会起到促进作用。中国已经存在实际意义上的保安处分, 正如上文所分析的, 与其让其游离在统一的保安处分制度之外, 不如将其纳入统一的规范体系。为其正名, 不仅不会恶化中国的人权状况, 反而更有利于对相关权力的制约。一项制度只要其适合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 适应了其所依赖的社会环境, 其完善与不足的弥补就只是技术性的问题罢了。

三、关于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保安处分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一, 在刑法典当中确立保安处分的原则性规定。应该在中国的刑法典总则当中引入“保安处分”这一概念, 并对其原则加以规定, 以便确立统领保安处分制度的总纲。

第二, 对现行的保安性措施进行梳理。对于一些已经不合时宜的制度加以废除, 要结合社会实际的发展变化及时审视中国曾经存在的保安性措施。例如留场作业制度曾经在中国建国和改革开放初期, 对于维持社会治安, 防止犯罪分子出狱或者被解救之后再度危害社会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改革开放之后, 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公民人权意识的提高, 这一制度在事实上已经被废止。对于经过改造可以融入保安处分体系的制度加以分类和整理, 避免出现相互之间的冲突和重叠。

第三, 将现行的行政性保安处分改为刑法性的保安处分, 对于原来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颁布的相关法律, 应该将其法律归属改变, 进而其决定机关也改为人民法院, 以使保安处分实现司法化。对于是由行政法规形式规定的保安处分措施, 应该将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 进而实现对其刑法化的改造。

第四, 待保安处分确立一定时期之后, 将各个单行法律当中的制度统一纳入刑法典或者制定统一的《保安处分法》。在西方关于保安处分的立法模式中, 有的是把相关制度规定在刑法典当中, 而有的则是通过一部专门的保安处分法来立法。两种模式都各有利弊, 但综合而言, 中国目前大规模修改刑法典并没有必要, 通过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已经成为一种惯用的做法。而且, 中国当前实际存在的保安性措施数量很多, 一时难以统一纳入刑法典, 这种立法模式并不符合中国立法的一贯风格, 所以单独的《保安处分法》将是中国保安处分制度的最好归宿。

摘要:作为一种以防卫社会, 实现对被处分人的矫正为主要目的刑法制度, 其对于有效遏制包括犯罪行为在内的社会危害行为起着积极的作用。同时, 其也存在着诸如可能侵害人权等的弊端与缺陷。但是总体来讲其能够顺应社会的发展发挥其固有的作用。在中国虽然没有名义上的保安处分, 但是却存在着实质意义上的保安处分。为了实现对这些制度的有效规制应当在中国的刑法当中明确确立保安处分制度, 并实现对其的司法化、系统化。

关键词:保安,处分,社会防卫,刑法,刑罚

参考文献

[1]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3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

[2]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M].冯军, 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3]魏忠.中国保安处分制度研究[J].中州大学学报, 2005, (3) :1-3.

[4]韩炜.保安处分是否适用于现阶段的中国[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0, (1) :105-107.

从保安到物业管理家 篇3

贫困辍学,打工地位低下

1976年,彭裕良出生在广东省揭西县的一个贫困家庭。由于家里穷,兄弟姐妹又多,父母每年总为孩子们的学费犯愁,年少的彭裕良看在眼里记在心头。14岁那年,他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中学,但为了让其他兄弟姐妹能够安心继续读书,他主动放弃学业,来到一个建筑工地给一名当包工头的老乡打工。晚上当保安,早上打杂,那年他给父母减轻了不少负担。由于他出身卑微,又没文化,他知道自已不可能找到好的工作,便很安心在工地上打工。既然是打杂,那肯定是什么活都得干,给师傅们搬砖头、筛沙子、调沙浆,一样也少不了。好在工地上同村的熟人多,趣事也不少,倒也其乐融融。从此,不论是三伏四暑,还是三九严寒,小小年纪的彭裕良总是白天站在高高的脚手架上,为别人的大厦添砖加瓦,夜晚则“守夜”。由于他能吃苦,脑瓜子好使,泥工师傅们还教会他瓦刀,他居然拿上了比大工低比小工高的薪水。于是他第一次尝到了勤劳与好学的好处,年青的心里播下了自强不息的种子。

1995年春节,彭裕良快长成大小伙子了,也更懂事了。为了省点车钱,他没有回家过年,留守工地。这年的春节他不但没有花钱反而还挣了好几百元,心里喜滋滋的。同样的工作在不同的时间里却得到不同的回报。这时,他对经济回报有了新的认识。

2000年8月,深圳市对建筑市场进行大规模的整顿,彭裕良所依靠的包工头由于没有资质就承包不到工程,彭裕良的经济来源也没了。当时,彭裕良所在的工地是一个开发商投资兴建的小区,需要招收大量的保安,彭裕良顺利地进入了小区的保安部,也就进入了物业管理行业,为他以后当老板迈出了第一步。

进入物业管理行业之后,彭裕良才知道了什么是管理费,什么是物业管理维修基金,什么是消防治安等等。不就是看门吗?怎么这么复杂?我原来在老家住了那么多年的房子,没交过一分钱管理费不也过来了?后来彭裕良在这个行业干得久了,就越觉得物业管理的学问深奥与不容易,物业管理给社会、业主带来的好处数不胜数。

可是,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理解和配合物业管理员的工作。一天,彭裕良与另一同事在停车场值班,有一位业主数次不交停车费,又要占道停车,他们便与这位业主发生了争执。后来这业主一气之下便把车停在了IC 卡的出入口,堵塞了出口。这事闹大了,彭裕良与那同事也处理不了,便用对讲机叫来保安主管。主管也从来没遇到过这样的事,一气之下把那业主的小车的轮胎气给放了。彭裕良明知主管不该这样做,他也劝说过,无奈主管不听,便导致了不该发生的结果——打闹及赔偿。

出了这件事,管理处召开过专门的会议。彭裕良想:如果说当时让那业主将车开进停车场,然后再做其思想工作;或者在他停车之前就做好思想工作,问题就不会发生;即使事情发生了,公司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报警,由交警来处理,事情也不至于如此吧!这里面的学问太多了,既要讲究工作方法又涉及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在他想来,保安员的工作不是表面上那么简单的,而是需要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才能处理好每一件事情,何况现在的公司为了省钱尽量减少员工,一职多能也就成了普遍现象与要求。于是,彭裕良决定参加物业管理员中级培训班,提高自身素质与管理能力,为将来晋级作好准备。

前些年的物业管理企业是不注重培训员工的管理水平,更何况彭裕良这既没文凭又不是管理人员的人,就是抓阄也轮不到他的头上,因为他没有培训价值。可彭裕良很执着,哪怕自己花钱也报名参加了,半年后就取得了劳动部颁发的“中国物业管理员上岗资格证”。公司也把他从保安部调到客户服务部当管理员。接受培训后,彭裕良大开眼界,信心倍增,决定为自己以后有机会开公司练就一身的本领。

寻找不足,把握契机创立事业

彭裕良没想到的是,自己从小无缘多读书,长大国家不嫌弃还能参加专业技能的培训并取得了上岗证,这上岗证在某种意义上说就可以变为“经营证”,他就想搞个“经营证”,让大伙看看:谁说只有高材生才能当老板,咱小学生也能当老板,而且要当出色的老板。

他一边工作,一边留意哪些楼盘需要物业管理。还别说,真有许多楼盘需要物业管理,但人家是按程序邀有资质的公司去競标,而自己一没公司二没资质,谈何容易?这事按国家规定也应该这样,怪不了谁,要怪还只能怪自己异想天开,不切实际。可过了没多久,他在报纸上看到了深圳市第一家以个人名字命名的梁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而且这个公司的老板前不久就是一名打工仔,业务开展得很不错。这件事,对他的触动很大,自己想做的事别人早就想到并做到前面去了,这说明自己的这个想法并不荒唐,只是动手太迟或是自己的某些条件不成熟,那么不成熟的地方在哪里呢?不行,得先找那位梁柱先生聊一聊。梁柱先生的公司在网上好查,很快彭裕良就与他联系上了。这位梁先生比较热情,交谈中,彭裕良知道梁柱先生是硕士生,在房地产管理局及大型物业管理公司担任高层管理多年,物业管理专业知识相当丰富,并且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接管的项目都是别人主动找他的,他是有了项目之后才辞掉工作注册公司的。

原来如此。自己不成熟的根源找到之后,他没有气馁,也没有自卑,而是更加努力工作,既能给公司多做点事,又能锻炼自己多积累专业知识。当然,他想当老板的动机是不能说的,如果不慎说出来一是会被别人笑话他不知天高地厚;二是公司对他的见异思迁会有意见——没有哪家公司的老板能接受自己的工人一心两用。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从物业管理的前期接管验收到设备管理,从治安消防管理到环境卫生管理,从客户服务到文档管理,从法律法规到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办事程序,智能化系统,社区文化建设等,彭裕良都一一弄懂弄通了。这时,国家要求各物业管理企业规范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而彭裕良是有证的老物业管理员了,通过考核,已具备部门经理的工作能力,但没取得国家承认的资格证,这样,公司很快就送他到深圳培训中心接受培训。

回来后,彭裕良担任了投标部经理一职。通过投标与议标的方式他先后为公司承接了9个项目,其中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住宅小区4个,工业园1个,商业区2个,有些项目还在省外。

至此,彭裕良也可以说已混上高层白领,待遇也不错了,按说一个小学生比人家大学生的工资还高,应该知足了,可是彭裕良的目标不是做打工仔,就算是高级白领对他来说也只是一个起点。

学校保安人员管理制度 篇4

为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控制校园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被聘用的保安人员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和心理健康,同时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反应能力,道德品质良好,未受过行政、刑事处分。

二、严格履行有关学校保安工作的各项管理职责。遵纪守法,礼貌待人,热情服务,坚持原则,恪尽职守,细心工作,不擅自离岗,不无故请人代班,不迟到,不早退,不酗酒,不赌博。

三、工作时间内,必须穿着保安服装,佩戴统一保安标志。

四、学校为保安人员提供的保安服装,保安人员应妥善保管,若丢失或损坏,由当事人按价赔偿。

五、大门保卫员必须时刻提高警惕,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学校进行犯罪活动。

六、来人、来客均须办理登记、会客手续,门卫应认真查验来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无身份证件、未经校保卫部门同意不得进入学校。接待来客(家长)要热情、大方、礼貌,并问清来意。外来车辆不得擅自进入校园。

七、任何人从学校内携带物资出门,应主动出示出门证件,否则门卫人员有权查问、查看。对可疑物资可以暂时扣留,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八、做好门前三包工作,始终保持校门口周围的清洁,校门口严禁停放车辆和摆摊设点。如有不法人员进行捣乱、破坏,要及时打电话报告公安机关并通知学校有关管理人员。

九、按时开关校门,协助学校管理外宿、外出的学生并做好登记。上课期间严禁学生校门。上学和放学时间维持好校门前的秩序,学生请假,必须有假条才能放学生出校门。

十、遇到学校重大活动或临时性活动,必须听从学校统一安排和调遣,随叫随到。

十一、保卫人员昼夜做好校内巡逻工作,及时检查办公室、实验室、电教室防盗门的关锁、用电设备是否关闭等。

学校保安门卫制度 篇5

保安(门卫)制度

1、掌握保安业务知识,熟悉学校管理制度,了解熟悉执勤岗位区域的地形、地貌及消防设施分布。

2、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执勤巡逻要求,做好节假日值班和每日执勤问题的交接班台账记录。

3、严格落实校门开闭制度。上课期间,保持校门关闭,学生持班主任开具的证明方可出校;来访人员事先与校内人员取得联系,办好登记手续后方可入校;发现可疑人、事或其他治安信息,及时报相关领导;必要时,启动报警器或向110报警。

4、严格物品出入制度。查验出入人员和车辆携带、装运物品,禁止违禁物品带入校园或流失学校物资。警卫室不得从事无关活动,不得存放贵重物品、现金和危险品。

5、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插头、电线及灭火器材完好有效,发现问题及时报修。遇火警应迅速扑救,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及时制止师生的不安全或伤害行为。

6、严格巡查制度。定时巡逻(查),指导要害部门及时整改隐患。维护执勤岗位区域正常秩序,及时疏导交通。检查和熟练使用技防工具,确保危急时刻发挥技防作用。

17学校保安巡查制度 篇6

保安巡查制度

为了维护校园的秩序和稳定,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真正把学校安全作为重要的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经研究决定,建立学校安全巡查制度。

建立学校安全每日巡查督查制度,是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的必要步骤,是坚持“学校安全,预防为主”的重要手段,学校对安全工作务必要高度重视,做到警钟常鸣,常抓不懈。

巡查时间:每天早上6:00—8:00,每天中午11:30----13:00,每天晚上9:30----10:00及每天的课间和星期

六、日全天

巡查路线:教学楼内、学生宿舍、食堂、运动场、体育器材场地、校园周边。

参加安全巡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仔细排查,切实履行职责。

1、保安人员要忠于职守,按时上下班并坚守工作岗位。每天定时或不定时的对整个校园进行巡逻。按照重要时段加强巡查、重要部位认真检查、闲杂人员注意盘查、安全隐患坚决排查的总体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重点区域、地段特别是夜间要增加巡逻次数,提高巡查质量,并密切注意报警系统的监控情况,确保校园安全。

3、根据违法犯罪分子的特点,确定巡逻时间、路线,遇到可疑人员要仔细盘查,以便及时发现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在巡逻、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如遇不法分子自己不能制服或处理时,要第一时间报警,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当班所有人员要互通值勤信息,当遇重大事情时,要共同配合处理。

4、发生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果断地处理,控制事态;发现犯罪分子作案要奋力捕捉,发生事故要奋力抢救,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领导及时处理。

5、对巡逻时发现的违纪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必要时要通知所在年级班主任老师,情况严重时,要立即报告校值班领导。

6、要认真做好治安巡逻日志的记录和交接班工作,每班交班必须向下一班说明本班有关情况,提醒下一班重点进行防范。

学校保安管理制度 篇7

1 医院安全保卫部门工作的特点

1.1 医院保卫部门既具有打击、防范功能, 又有服务和管理功能。其主要工作范围是:医院内部治安保卫、防范与打击犯罪行为、消防安全教育与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车辆管理等, 这些是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 保障医疗安全十分重要的工作。因此, 强化医院安全保卫工作, 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素质过硬”的安保队伍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1.2 随着医院改革, 医院“社会化”发展不断加速, 形成了“开放”管理模式。进出人员结构越来越复杂, 医院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中人员流动成分最复杂的公共场所之一。社会中各类治安问题也不可避免在医院出现, , 医托、医闹、偷盗、伤害医务人员的事件层出不穷。

1.3 保安队伍一线人员几乎都是临时工, 工作苦、累、难、险、福利待遇偏低, 人员流动频繁、招聘困难、队伍来源不够稳定。

1.4 保安队员部分来自下岗、落聘和农村, 文化程度偏低, 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较低。

1.5 保安人员无执法权, 在处理各类纠纷、治安事件中难以把握尺度, 轻重不能。

医院发展的需求, 安保工作的特点, 促使我们在医院保卫工作中要深入思考, 不断地探索, 使我们的队伍建设与时俱进。

2 将团队的理念融入保安队伍建设中

团队组织是社会实践活动的联合共体, 团队合作的状况如何, 对保安事业的成功与发展凸显其重要性。拥有不同技巧的人员的组合, 共同的工作目标, 共同的相互负责, 致力于共同的目的, 这就是团队理念与精神高度概括。团队精神, 简单来说就是大局意识、协作精神和服务精神的集中体现。团队精神的基础是尊重个人的兴趣和成就。核心是协同合作, 最高境界是全体成员的向心力、凝聚力, 反映的是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统一。

保安服务的所有工作内容是要靠调动人员的积极因素去完成, 所以必须强化人性化管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的思想工作;以现代保障制度和管理理念强化保安队伍建设, 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达到高效率的团队组织运作。

3 以团队管理理念 强化保卫队伍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保安队伍建设, 严格安保队伍管理, 提到工作质量, 应着重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 建组织、抓干部

管理班子在队伍建设中起的是核心作用, 也是团队的“领头羊”, 加强管理班子的建设尤其重要。医院保卫部门要选拔政治上过硬, 责任心强, 勇于吃苦的同志担任保卫部门负责人。按照消防、治安、车辆管理等方向配齐相关管理干部, 设立相应的班 (队) 组。确立各级安全保卫责任人, 形成“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充分听取和尊重管理干部和班组长意见, 协商、协调相关工作, 各司其职, 使之各级领导的指示和精神得以贯彻, 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3.2 抓教育、提素质

医院保卫队伍人员大多是从其他岗位转岗或从农村而来, 文化程度不高, 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人员从未接受过专业培训, 为此, 要定期组织保卫人员进行《消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制定出相关保安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要求每个保安队员要熟悉《保卫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程序》、《保卫处接报纠纷等治安事件处置程序》、《保卫处消防监控火警处置程序》。从而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工作责任心。

3.3 抓训练、强技能

在提高自身技能方面, 要从专业知识及技能上进行培训。不断强化专业知识;针对各个岗位的特性及相关要求加强各方面的技能培训, 比如交通指挥手势、消防技能、各种物防、技防设备的相关使用方法等。教他们熟练运用和掌握防火、治安、法律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技能。进行正规化执勤、讲文明语言、与病人沟通技巧、规范执勤动作等方面的训练。努力锻造一支技术高超、政治过硬的保卫队伍, 为医院提供高效、优质、安全的保卫服务。

3.4 常沟通、多交流

许多保安人员来自农村基层, 文化程度、社会地位不高, 工作繁重而辛苦, 他们的工作更想得到别人的认可和尊重, 尤其是领导的认可, 在医院重要检查、接待和处置纠纷中的好的表现, 院领导应及时给予肯定和表扬。增强保安员对保卫工作的认同感和自豪感, 进而把保安员谋求个人发展的努力整合成为医院发展和建设的驱动能量。平时关注保安队员的思想动态, 积极解决保安队员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具体困难, 尊重他们的意见和想法, 用沟通代替指责, 用鼓励和正确的引导代替责难。把尊重和信任转变为对保安员做好工作的精神支柱, 促使其将干好本职工作视为实现自身价值的理想途径。

3.5订制度、立规矩

加强队伍建设需要制度作为保障, 有良好的制度才能在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 有据可依。良好的制度不仅要突出严厉二字, 更要体现合情合理, 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要结合实际制定了各类保卫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注重制度的执行, 严肃纪律, 有奖有罚。

保安队伍应具有团队精神, 能使每个团队成员显示高涨的士气, 有利于激发成员工作的主动性, 由此而形成的集体意识, 共同的价值观, 高涨的士气、团结友爱, 团队成员才会自愿地将自己的聪明才智贡献给团队, 同时也使团队成员自己得到更全面的发展。

摘要:医院是重要的公共场所, 其安全保卫工作既有普遍性, 又有特殊性。医院安全保卫工作面广量大, 任务繁重而艰巨, 强化医院安全保卫工作, 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素质过硬”的安保队伍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浅谈高校保安队伍建设与管理 篇8

关键词:高校安全;保安队伍;建设;管理

一、当前高校保安人员存在的问题

1.高校保安人员的数量难以跟上高校的发展水平

大部的高校在建设初期,将承担保安工作的人员安排为学校武装部、保卫科等后勤部门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一般属于学校的正式职工或干部,主要承担校园门岗执勤、道路交通维护以及日常巡逻管理等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的规模和招生数量都在不断扩大,安全问题凸显出来,对保安人员的需求量变大。但是部分高校依旧由本校保卫部门职工全权负责维护校园安全,人员缺乏使得保卫部门工作人员工作压力大,极其容易产生倦怠心理。

2.高校保安人员的组成较为复杂、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保安工作的特殊性,高校保安人员的组成相对复杂。除高校本身的正式职工外,大部分来自进城务工人员、工厂退休人员以及复原、退伍士兵等。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本身的思想也不稳定,情绪波动大,在实际工作中容易与他人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影响高校的安全稳定。同时,高校保安工作对体能的要求更高,部分保安人员由于年龄偏大,缺乏必要的体能锻炼,身体素质下降,导致保安队伍战斗力不高,难以应对高校内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保安人员相对于高校内其他工作岗位而言,队伍流动性更大,保安人员辞职、岗位调动频繁,对保安队伍的稳定性产生较大影响。

二、高校保安人员应具备的必要能力

1.良好的素养

高校保安人员承担着维护高校安全稳定的重任,而高等院校亦是国家政治稳定的基础。高等院校的保安人员不但承担着保卫高校安全、保护在校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范和打击犯罪的重任,更有维护高校政治稳定的义务。高校的保安人员要具备较高的道德素养,保安人员的工作存在一定的危险,面对随时可能存在的危险,保安人员要有全心全意为学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敢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

2.健康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作为维护校园安全的使者,保安人员常常要面临复杂多变的环境,因此拥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显得尤为重要。一个具有强大心理素质的保安人员,能够迅速对校园中各类突发事件做出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搜查、制服罪犯,安全疏导,信息上报等工作。健康良好的心理素质可以是天生的,也可以是后天锻炼形成的,高校保卫部门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心理素质薄弱的保安人员进行训练,增强其心理素质。

高校保安人员还应具备优秀的身体素质,包括敏锐的观察力、应对紧急事件的反应能力、独立和协同作战的能力以及基本的擒拿格斗技巧等。保安人员要对校园各处环境了如指掌,在日常巡逻过程中,随时接触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有些很不起眼,有的稍纵即逝,这就需要保安人员有高度的敏感性,以及敏锐的观察力,快速准确发现平常中的不平常,及时处理恶性事件和突发事故。

三、完善高校保安人员管理的探索

1.创新高校保安工作体制机制

高等院校是培养各类人才的场所,高等院校的管理必须在管理技术、手段与时俱进的基础上,改变固有的思想观念,转变服务理念,以此带动其他方方面面的创新。高等院校的保卫部门必须结合高校自身的实际情况,针对保安队伍中人员的不同情况,建立一套合理可行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保安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保安队伍的建设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相结合,以学校实际为出发点,努力保障学校师生的安全,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

2.建立新型保安队伍

建立新型保安队伍的关键是要提高保安人员的整体素质。在新的社会大环境下,高校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给保安工作带来了更多的机遇与挑战。高校后勤、保卫处干部要根据自身院校的实际情况,制订严格的录用标准,对保安人员的政治素养和文化素质提出具体要求,对已经在岗的保安人员,要制订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提高保安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保安队伍的凝聚力,打造一支高质高效服务师生的保安队伍,构建和谐平安校园。

高等院校是我国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基地,是青年一代成长的摇篮。高校保安人员是维护高校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对于保安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已经成为新形势下高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面对日益复杂的高校内部情况,我们只有不断与时俱进,不断加强保安人员的素质建设、能力建设,才能使保安人员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开创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罗朝辉.浅析如何做好高校保安的工作[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7(3).

离石区学校保安人员管理办法 篇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学校保安的聘请及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校保安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及其周边治安环境的作用,构建平安和谐的文明校园,根据区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离石区范围内的所有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下同)及其保安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学校必须成立学校保安人员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导处(政教处),具体负责领导、指导、协调、监管保安队伍的建设、管理和考核、评比工作。

第四条 学校必须主动联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及辖区派出所、保安公司,或聘请律师法律顾问,定期对学校保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以保证保安人员知法、懂法、文明执法,保持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形成联防体系和综治工作合力。

第五条 学校保安人员在学校的领导下,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保卫学校的安全,预防、制止、打击校园暴力和违法犯罪,处置校园各种治安突发性事件。具体职责是:

1.在学校管理机构指导下,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做好防火、放盗、防破坏、防治安事故等工作,保障学校和师生的安全。

2.学校上学、放学等重点时段,要在校门口站立值勤,严密监控校门口周边动向,及时有效疏导校门口交通,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师生安全。3.严格落实外来人员准入制度,防止来历不明人员进入校内,防止将非教学用的易燃易爆、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严禁小商小贩、推销人员和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及时驱散校门口的社会闲杂人员,发现有寻衅滋事迹象的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学校及公安机关并进行有效处置。

4.正确使用学校物防、技防器材和设施设备。每隔二小时在校园内和校门附近开展治安巡逻、安全检查和静校巡查,尤其是学校的校门口、学生宿舍楼、电脑房、财务室、配电房等重点部位,发现可疑情况、安全隐患等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必要时应及时报警。每次巡逻后及时、准确填写巡逻信息记录。

5.保安人员在值班过程中发现的紧急情况(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聚众闹事等紧急情况),要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第一时间报告学校领导和报警。如发现偷盗、抢劫、行凶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立即报警并设法制止,同时做好保护现场工作。

6.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周边社会治安秩序,主动反映校园内外治安情况。发现治安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和辖区派出所报告。

7.严禁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指挥校内机动车辆安全有序出入、有序停放。

8.保安人员实行值班签到和交、接班情况登记制度,接班人员未到岗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准时开启、关锁好校门,准时启动其他安全防范设备、设施。

9.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纪律、团结同志,积极完成学校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招聘、辞退、培训、经费

第六条 学校保安人员的招聘,由学校自主决定,但应依罚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招聘学校保安人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男18至40周岁的中国公民; 2.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

4.初中毕业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 5.退伍军人以及持有效保安证件的人员优先。

第八条 保安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申领保安人员资格证和保安培训合格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1.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的; 2.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3.被吊销保安人员证未满3年的; 4.曾两次被吊销保安人员证的。

第十条 保安人员上岗应当着保安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一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人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按国务院公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2.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第十三条 保安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2.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3.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4.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5.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6.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用人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7.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有权自主决定本校保安人员的考评、奖励、处分、处罚,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保安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三条”禁止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保安人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人员追偿。

第十七条 学校保安人员应接受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培训。

第十八条 学校保安人员的经费根据区政府核批的标准由财政全额下拨学校,学校自主专项支配(主要开支保安人员工资、购置保安服装、购买保安人员意外伤害险、保安人员社会保险、培训等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保安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保安公司和派驻学校的监管,发现有不符合保安人员要求的,监管部门有权建议学校予以辞退。保安人员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由学校负责对保安人员队伍的管理考核工作,考核情况要上交区教育体育局备案,并作为核发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要建立应聘保安人员的个人档案。应聘保安人员应当提交下列个人资料:

1.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并查验原件);

2.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院体检健康证明;

4.学历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5.已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上年度社会保障情况相关手续; 6.退役军人退伍证、保安人员证等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7.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保安管理制度,做到职责、制度上墙。定期召开保安人员工作例会,互通信息,分析队伍情况,认真做好保安队伍的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师生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对保安人员的渎职行为或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并勒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管理办法执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辞退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保安人员中的见义勇为行为,学校应做好相应的慰问、表彰工作。如学校保安人员发生伤亡或其它各种意外事故,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因实际需要增加物防和技防设施、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程序招投标购买,由公安部门确认的具有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第二十五条 学校保安人员的通讯设备及校园物防、技防系统必须与公安部门联防通讯总台联网,实现有效联网互动、动态管理和联防信息的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离石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将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修订完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校门卫保安职责 篇10

一、在学校的领导下,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全面履行安全保卫人员的职责,搞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切实保障全校师生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按时交接班,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履行交接手续,二十四小时不断岗。

二、值班人员值勤时要注意文明礼仪、着装规范、语言和蔼、认真负责。严格制度,认真做好来访者登记工作和填好值班记录。值班期间必须穿制服。有进出人员要认真做好来客和物品出入记录。搞好每一位来人来客的检查和登记,遇有行迹可疑人员,可疑物品时,要及时处理(进行盘查)或报告,对来校有逗留意图的社会闲杂人员进行说服教育,制止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对因公来校的人员和来访的家长,要热情接待,由来客和有关人员联系,核实后方可放行,防止未经允许的人员、机动车辆进入校门;经允许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应监督其停放于指定地点。出校物品必须严格审查,对于因失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者,应予赔偿。双休日、节假日和寒暑假除学校组织的活动外,不准学生和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活动。

三、值班人员不得召集闲杂人员在值班室闲聊,看电视,不得脱岗、睡岗,在岗值班时不得吃零食、下棋。

四、负责门前院及学校门前区域清洁卫生的保持;负责打扫门房、门卫人员宿舍清洁卫生。

五、监督学生出入大门的情况,遇有不礼貌的、不遵守纪律的(如骑自行车、打闹、不注意环境卫生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

六、晚上必须在值班室值夜班,做好夜间大门保卫工作,搞好校园巡夜工作,搞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检查。

七、值班人员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开门、锁门。

八、严禁学生与外界进行任何违纪活动,若发现必须立即制止,并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以上条款必须认真履行,若有违背,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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