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

2024-04-17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共8篇)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 篇1

【发布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05-06-24 【生效日期】2005-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交通部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 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 篇2

一、机动车维修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对机动车维修管理重视不够

由于对机动车维修管理重视不够, 没有按时对机动车进行检修管理, 机动车的日常维护不到位, 没有形成一种周期性的维护管理制度, 致使机动车出现大故障时才进行大修。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还总是不够大大降低了机动车的运行性能, 缩短了机动车的使用周期, 增加了机动车维修的成本, 加快了机动车更新速度, 增加了机动车管理成本的投入。

(二) 传统的机电维修管理落后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 机动车的不断更新, 在机动车不断发展的同时, 机动车维修管理却没有与时俱进, 相反, 机动车维修管理备受忽视, 传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方式仍然普遍存在, 注重对生产技术的管理, 而忽视了经济效益的管理, 机电车维修管理满足不了机动车日益发展的需要。机电车传统维修管理与新时期技术管理与经济效益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相悖。

(三) 维修服务质量规范体系尚不完善

目前, 我国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还没有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一些地区初步建立了统一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范, 对客户接待、合同签订、进厂检验、维修作业、结算交车、竣工检验等内容有了制度性的规定, 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机动车维修作业规范化, 但是这些规定还不够具体和全面, 缺乏系统性。因此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机动车维修规范体系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 这些针对机动车维修的进厂接待、维护作业、结算交车等服务规范仅仅对某种产品或者某个区域有约束力, 造成不同品牌、不同区域维修管理差异大, 无法从根本上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起到保障作用。

二、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的对策

针对上述机动车维修管理存在的问题, 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一) 改进机动车维修管理方式

在管理对象上, 要加强对机动车规划、设计、安装、使用、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管理时, 要对机动车发生故障的原因以及故障发生后的影响进行科学合理的研究分析。同时建立一个机动车维修管理体系, 密切结合机动车的设计、生产、使用、维护四个环节, 全面实施机动车维修有效管理。与此同时, 要具体分析机动车维修管理的薄弱环节, 针对薄弱环节采取具体措施, 提高机动车的使用性能, 延长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另外, 还需要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维护的人员的培训, 提高维修人员工作技能和技术水平;建立机动车日常的维护规范体系, 加强对机动车的日常检查工作, 维修与保养工作, 人员轮流检查的分配的规范管理。

(二) 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在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时, 合理规划管理机动车的检修工作, 对机动车检修管理的各个设计环节进行分析研究, 根据机动车的使用说明书, 对机动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需求分析和科学统计, 并制定机动车维修观测计划。从而保障机动车检修工作的规范、合理。在此基础上, 制定相应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严格分析机动车的维修状况, 制定出每个品牌机动车的维修周期, 确定每个维修环节的具体维修策略, 同时贯彻规定机动车定期维修制度, 保障机动车维修管理管理工作的合理、有序进行, 确保机动车维修工作适应机动车的运行。

(三) 提升机动车维修服务能力和水平

首先完善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模式, 提升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能力, 应从目前急需的经营模式入手, 建立机动车维修管理救援网络, 包括机动车救援服务中心、救援网点、通讯系统、监督管理系统等部分。并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系统制定相关的服务规范, 统一服务平台、统一救援呼号、统一收费标准, 形成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维修管理系统, 协调省际救援工作。其次是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的品牌建设, 品牌经营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确保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可以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后, 要创新现代维修经营模式, 开展电话咨询、G PS定位、维修检测以及救援等全方位服务模式, 提高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竞争。

(四) 规范维修服务, 提升服务水平

规范机动车维修服务, 确定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客户接待工作、进厂检验工作、车辆维修工作、竣工检验工作、车辆交接工作、客户回访工作的服务标准, 并建立相应的服务评价指标体系, 促进机动车维修服务的规范化, 保障机动车维修管理的质量, 建立和谐、融洽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氛围, 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

目前, 机动车维修管理还存在管理落后、维修服务质量规范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迫切需要改进机动车维修管理方式, 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动车维护管理制度, 提高机动车维修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规范维修服务, 提升服务水平。同时, 需要全面贯彻《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 保护机动车维修承托双方的合法权益, 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 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机动车维修行业异军突起。伴随着车辆技术含量不断提高, 社会对机动车维修的要求越来越高。国家交通部2005年颁发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对机动车维修管理做了全新的规定, 但是机动车维修管理还是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首先概述机动车维修管理进行概述, 然后详细分析当前机动车维修管理存在的问题, 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 以期对机动车维修管理有所帮助。

关键词:机动车,维修管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参考文献

[1]祖学智.我国汽车维修行业的现状及发展对策[J].黑龙江交通科技, 2007.

[2]张勇.浅析我国煤矿机电事故的原因与对策[J].中国城市经济, 2010.

[3]陈学才.机电设备管理在煤矿生产中的运用[J].经营管理者, 2010.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 篇3

【关键词】维修行业管理现状;对策分析;展望

在80年代之前,人们对私家车想都不敢想,但现在许多家庭都有了自己的私家车,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汽车社会发展报告2012—2013》引起了强烈关注。报告预计,到今年第一季度,中国私人汽车拥有量将破亿,10年左右每百户汽车拥有量将达到或接近60辆,这标志着中国已成为真正的汽车大国。在我国汽车不但多,而且品种繁多,有进口的中高档汽车,有国内与国外联营生产的中高低档汽车,也有国内汽车厂商生产的汽车,这就给国内的汽车维修行业带来可很大的维修管理上压力,汽车维修业的维修质量关系到汽车的使用寿命,也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而目前国内汽车的维修行业还远远的跟不上汽车的发展,维修质量更是令人担忧,本人就目前国内维修行业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1.维修行业管理现状

目前国内维修行业管理现状参差不齐,与西方国家的管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1汽车配件市场管理混乱,假冒伪劣配件仍有一定市场

假冒伪劣的汽车配件主要针对的是中、低档汽车,有些车主图便宜,或者没有时间去厂家专修店去修,因此更换配件应付了事,而这些配件达不到使用期限就报废了,同时使用这些假冒伪劣的配件对车本身产生一定的影响,有时不但换的配件过早的报废掉了,其它的配件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扔存在一定的市场。对于高档次的车辆也存在很多品种,如有的是从非正规渠道进口的经国外汽车厂家认证的,还有从非正规全渠道进口的没有通过外国厂家认证的,这些都打着原厂正宗的牌子。因此造成目前我国汽车配件市场的管理混乱。

1.2维修技术落后

远远跟不上汽车生产的发展。随着我国加入WTO,各种进口车辆的涌进,我国的汽车维修业看到了发展的机遇,各省市汽车维修行业开办了各种汽车维修班,来增加维修业的技术力量,但仍满足不了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车内控制系统翻新很快,如目前的电控发动机系统、ABS防抱死系统、EBD制动力分配系统等,这些先进设备配备使一些老旧落后的维修企业束手无策,但却给重视技术发展的维修企业带来生机和高额利润。之所以能获得高额维修利润主要是大多数落后的维修企业,缺少高素质的维修人才,这也说明了我国汽车行业与先进国家的汽车行业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汽车生产行业发展相对缓慢,高技术人才数量也就相应少。

1.3汽车维修人员的现状

目前我国汽车行业与先进国家汽车行业相对比只能是汽车生产的初级阶段,因此汽车维修行业也相对落后,很多维修技术人员都不是从正规汽车维修学校毕业的学生,而是通过师傅教出来,有些甚至连汽车说明书都看不懂,只能是照葫芦画瓢式的维修,因此体现出汽车维修全行业管理水平低下、劳动生产率低、维修成本高,其结果是汽车事故率高。目前我国汽车维修从业人员表现为整体素质低、学历低,已成为制约汽车维修行业发展的“瓶颈”,汽车维修人才的数量已远远的满足不了现代中国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

2.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对策

(1)汽车维修行业的人才开发。随着我国汽车市场对外的全面开放,目前我国的汽车行业与世界汽车行业已接轨,汽车先进国家的各种品牌汽车在我国汽车消费市场消费红火,已有一定的数量,为了满足各种品牌汽车维修,各省市汽车管理部门首先要组织高技术汽车维修人才举办汽车专业维修班,一方面可以满足目前维修市場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增加一部分人员的就业机会,同时减少由于汽车维修不利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这样不断的为汽车维修企业增加维修人才,以新代旧,以此推动汽车维修行业不断发展,同时培训班开课的内容要符合当前汽车的发展,科目要全面。在对学员培训时要理论联系实际,要让学员们既能学到理论知识又有动手的机会和条件,同时对毕业考试要严格,对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坚决不予发证书,严把汽车维修人员素质关。

(2)对于汽车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汽车维修企业的检查力度和处罚力度,以增加对汽车维修的监管机制。检查的内容包括:汽车配件质量、配件价格、人员的持证上岗等。

1)汽车配件的质量是控制汽车维修质量的重要环节,要坚决杜绝假、冒、伪、劣的配件进入汽车维修市场,首先要清理配件销售市场,对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一旦发现没收其全部产品并对其进行处罚,剪断假、冒、伪、劣配件的流通环节。这样不但使汽车配件质量得以提高,同时也对配件的价格得到相对统一。

2)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维修人员要经常检查,对其进行登记造册,对没有证件上岗的企业要严肃处罚。有些维修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私自招收部分学徒工,因为学徒工资低、能干活、要求少,但素质低,一旦上岗维修就会造成维修质量问题,因此要坚决杜绝。

3)要建立汽车维修反馈制度,对维修后不到运行周期就发生问题的维修车辆一旦用户投诉,要认真登记,投诉达到一定数字要给维修企业挂黄牌,高出某个数字,对维修企业进行整顿或者取缔,以此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3)在一些先进的汽车国家,对于配件采用旧件的修复工作,就是由国家成立汽车旧件修复企业,在汽车大国美国和德国,很多汽车配件都来自于旧件修复企业,这样既减少了材料和能源的浪费,同时也降低配件的成本。我国已迈入汽车大国的行列,汽车修复企业的建立势在必行,汽车修复企业的建立不仅提高汽车设备利用,采用专业化进行修复,流水线作业,使修复的配件质量能够得以保证。

3.对汽车修理的展望

随着国内汽车数量的增加,私家车的数量大幅度提高,汽车维修行业前景看好。

3.1汽车修理向着集约型方向发展

目前国内的大型维修企业,与国内几个大型的汽车生产厂进行合作,对这几家的汽车进行专业维修,这样不但使用的配件是原厂的,同时对维修厂家的汽车生产技术更加清楚,对汽车的维修质量更加有保证。

3.2汽车维修向着专业化发展

随着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汽车4S店悄然出现,并有星火燎原之势,所谓的4S店就是四位一体即:汽车销售、汽车维修、零配件供应及用户信息反馈,这样极大的满足了汽车用户的需求,同时也规范了汽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规范。4S的出现,使汽车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都得到了极大提高。

3.3大量进口车的涌进,先进技术的使用,是我国汽车维修实力不断增强

目前国内的汽车销售市场的火爆,世界各国的先进汽车涌入我国,维修的利润空间不断加大,使我国汽车维修技术也不断提高,使我国与世界先进国家的距离不断缩小。

4.结束语

随着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各种先进技术的不断使用,我国的汽车维修企业要重视企业技术的升级换代,跟上现代汽车行业的发展。同时汽车维修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维修市场,使我国汽车维修行业向着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生滨,王春晖,解莉媛.浅谈专业汽车运输企业维修行业观念的更新[J].黑龙江交通科技,2004(10).

机动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篇4

1、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2、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3、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4、各班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5、各班组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6、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二级维护及以上作业的车辆档案内容包括维修合同、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名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7、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

1、设备操作工在独立使用设备前,须掌握该设备的操作技能。

2、设备使用应定人定机,对公用设备由专人负责保养。

3、操作工要养成自觉爱护设备的习惯。班前班后认真擦试设备及注油润滑工作,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与清洁。

4、操作工要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管好设备附件。

5、对私自操作设备人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私自操作者负责。

6、设备管理员应根据设备维护要求以及设备技术状况制定设备和测量装置的保养细则、保养周期和检定周期。

7、设备保养人应严格按照常规维修设备检查保养周期进行保养,做好记录交设备管理员验收。

8、设备维修以外修为主,本单位操作人员配合,设备管理员做好维修记录。

9、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机,使用部门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员或单位领导,请修理人员检查排除故障。当修理人员在排除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积极协助修理人员排除故障。

10、对设备使用年久,部件严重损坏,又无法修复和没有改造价值的,可办理报废手续报请经理批准。

11、对设备的检查、保养、修理应做好所有记录,由设备员归档,以便检查。

人员培训制度

1、企业培训分为技术能力培训、管理能力培训等培训类别,技术能力培训主要针对普通员工兼顾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培训重点针对企业的中层和基层班组负责人。

2、每年初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

3、根据培训内容组织培训人员,培训设备和选定培训教师,有效的保证培训目标顺利完成。

4、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5、提取营业收入的(2)%做为职工培训费用。

6、年底对培训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并总结,结合工作重点提出下培训目标。

配件材料管理制度

1、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仓库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2、及时做好供方的选择、评审工作。根据生产需要及时编制采购计划单,计划单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即按单就近采购。

3、材料及零配件进库前要验收,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库,不准使用。

4、材料入库后要立卡、入帐,做到帐、卡、实物三符合。

5、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6、保持仓库整洁,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锈、防腐、防失窃工作,做好仓库的消防工作。

7、库管员根据前台传来的备料单准备材料及零配件,修理工凭派工单领料,领料人签名,领用大总成件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领新料必须交旧料,严格执行领新交旧制度。

8、加强对旧料的管理工作,上交旧料贴好标签,出厂时交还车主。

9、材料及零配件的领用应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严格执行价格制度,不得随便加价。

10、仓库每个月进行一次清仓盘点,消除差错,压缩库存。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进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按相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

2、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3、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上班,车间内严禁吸烟。

4、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何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5、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易燃物品必须按规定使用和存放。

6、各工位应配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并加强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所有的员工应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工作灯不得冒雨或拖水地使用,应经常检查导线、插座是否良好。

8、手湿时不得搬动电力开关或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应按规定安装,不得用铜线、铁线代替。

9、下班时,必须切断所有电器设备的前一级电源开关。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加强全公司职工的质量意识,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制度

1、质量管理机构

公司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经理负责。具体质量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2、质量机构职责

全面负责全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汽车维护出厂技术条件》、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的规章制度,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对全公司维修车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维修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

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进行质量分析。收集保管汽车维修技术资料,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制定维修操作规程。负责车辆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标准计量工作。

(6)负责设备管理维修工作。

负责汽车的检验工作,提高汽车维修质量。

(8)负责质量纠纷的质量分析工作。

3、对维修车辆一律进行三级检验,严格进行汽维护前检验、过程检验、竣工检验,严格执行竣工出厂技术标准,未达标准不准出厂。认真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的抽查监督制度。

4、材料仓库应严把配件质量关,严格做好采购配件的入库验收工作。

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制度 篇5

为加强企业的规划范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企业管理制度。

一、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严禁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企业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企业发展的事情。

三、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企业实力和提高精力效益。

四、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不同岗位的员工提供不同的薪资。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企业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六、企业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团队合作和团队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员工必须维护企业利益,对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省、市有关汽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配备相应的质量检验员,认真开展质量检验工作。

三、健全进厂、过程检验和竣工出厂检验制度,严格实行自检、检验制度。杜绝使用“无厂名、无产地、无合格证”的“三无”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维修机动车。

四、实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保证期制度和汽车维修质量返修制度,质量保证期;汽车大修和总成大修为3个月或行使2万公里,二级维护为30天或5000公里,一级维护为10天或2000公里。

五、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建立机动车维修车辆台账和技术档案,并严格按规定签发出厂合格证。

六、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服务宗旨,定期对维修工开展教育质量和质量各种服务活动,并及时掌握质量反馈信息。

七、自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维修经营活动的检查以及维修质量的监督。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一、适用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应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二、质量使用期

(一)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 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二)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 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三)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四)机动车维护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返修项目的质量保证期,应从返修竣工出厂之日起从新计算质量保证期。

三、技术要求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在业务接待处显著位置向机动车用户公示本单位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被规定要求。

(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故拒绝。

(三)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扔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

一、进厂检验

维修车辆进厂后,检验员应记录驾驶员对车况的反映和报修项目,查阅车辆技术档案,了解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整车装备情况,并把检验、检测的结果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检验签证的车辆,作业人员应拒绝作业。

二、过程检验

在维修作业的全过程中,都要进行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实行维修工自检、班组内部互检及厂检验员专检相结合的办法。过程检验的主要内容是零件磨损、变形、裂纹情况;配合间隙大小;有调整要求的调整数据;重要螺栓螺母扭矩。对涉及转向、制动等安全部件更须严格的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部件,应进行修复、更换,以确保过程作业的质量.过程检验的数据由检验员在检验签证单上完整记录,未经过程检验签证的车辆,厂检验员有权拒绝进行竣工检验。

三、竣工检验

竣工检验由检验员专职进行。必须严格按《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条件》逐项进行检验签证,必要时进行路试。竣工检验的结果应逐一填写在检验签证单上,未经竣工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得送检测站检测,不得出厂。

配件材料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仓库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二、及时做好供方的选择,详审工作,根据生产需要及时编制采购计划单,计划单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即按单就近采购。

三、材料及零配件进库前要验收,未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库,不准使用。

四、材料入库后要立卡,入帐,做到帐、卡、实物三符合。

五、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堆放,保持整齐有序。

六、保持仓库整洁,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锈、防腐、防失窃工作,做好仓库的消防工作。

七、库管员根据前台传来的备料单准备材料及零配件,修理工凭派工单领料,领料人签名、领用大总成件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领新料必须交旧料,严格执行新交旧制度。

八、加强对旧料的管理工作,上交旧料贴好标签,出厂时交还车主。

九、材料及零配件的领用应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严格执行价格制度,不得随便加价。

十、仓库每个月进行一次清仓盘点,消除差错,压缩库存。

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一、合格证由专人负责视生产情况定期到管理部门领取,专人负责开具。

二、开具合格证必须根据本厂质量总检验员对车辆的检验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维修后质量检验结果进行。

三、开具合格证后要认真做好维护检测车辆的台帐记录,下次领用合格证带台帐供管理部门核查。

四、严禁虚开合格证和转借、倒卖合格证现象。

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存放要有序,查找方便,并应做好六防工作,即防盗、放火、防潮、防鼠、防尘、防晒,保持档案存放处清洁卫生。

二、不准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档案,档案资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

三、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和时间等待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存放、归档,并按内容和性质确定其保存期限,电子档案要及时备份。

四、各班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使用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在现场不得存有或使用失效的文件、资料。

五、各班组每年对档案进行一次核对清理,并将所保存的档案整理后交办公室统一归档。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文件资料,由办公室按规定处理。

六、维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制,二级维护及以上作业的车辆档案内容包括维修合同、检验记录、维修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名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

七、档案的借阅必须办理规定手续,借阅者对档案的完整、清洁负责,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借、复印。

顾客抱怨受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最终都是由用户来评判的,因此用户对企业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是企业经营发展至关重要的保证。

一、耐心给用户介绍企业在维修质量、服务质量和价格执行的情况。让用户了解其透明度和可比性,是用户感觉公平。

二、礼貌回答用户提出的各种问题,尽可能按用户要求进行修理。

三、在记录用户报修的基础上,建立客户档案,用户接车后派专人进行销售跟踪,将反馈信息记录,及时了解用户的使用情况和要求。

四、当发生用户抱怨投诉时,指定接待人员接待,接待时要态度诚挚,让客户倾情倾诉,认真听取和记录。

五、若是本企业的过失,应在详细了解后向用户道歉,并建议将车送回原厂处理,按质量保证期制度和有关规定收费优惠或者免费。

六、若是用户过失,要有礼貌的解释,并建议他今后应注意的事项。

七、多为用户着想,对抱怨的受理要及时处理而不能推诿,严禁与用户争吵。

八、抱怨投诉处理后,应征求用户对处理的方法和结果有什么意见,尽可能做到让用户抱怨而来,满意而归。

人员培训制度

一、企业培训分为技术能力培训、管理能力培训等培训类别,技术能力培训主要针对普通员工兼顾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培训重点针对企业的中层和基层班组负责人。

二、每年初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

三、根据培训内容组织培训人员,培训设备和选定培训教师,有效的保证培训目标顺利完成。

四、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五、年底对培训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并总结,结合工作重点提出下培训目标。

设备管理制度

一、根据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规定,按维修企业类、级别配备与生产相适宜的维修集聚设备。

二、车辆维修机具设备应建立档案卡片和台账,实行专人管理。

三、设备应建立使用、维护、检测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四、设备使用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技术教育,操作人员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五、设备实行定人定机管理和使用,并持证上岗(如各种检测诊断设备、烤漆房、举升机、曲轴磨床、锯镗缸设备等)。

六、统一保管的机具设备,严格执行交接手续,做好记录。

七、操作人员严格按操作程序正确使用和保管机具设备,出现故障丢失时,及时上报。凡属个人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的,应作价赔偿。

八、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机具设备进行检查,发生问题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四、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五、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六、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七、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八、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安全保护措施

一、根据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规定,按维修企业类、级别配备与生产相适宜的维修集聚设备。

二、车辆维修机具设备应建立档案卡片和台账,实行专人管理。

三、设备应建立使用、维护、检测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四、设备使用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技术教育,操作人员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五、设备实行定人定机管理和使用,并持证上岗(如各种检测诊断设备、烤漆房、举升机、曲轴磨床、锯镗缸设备等)。

六、统一保管的机具设备,严格执行交接手续,做好记录。

七、操作人员严格按操作程序正确使用和保管机具设备,出现故障丢失时,及时上报。凡属个人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的,应作价赔偿。

八、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机具设备进行检查,发生问题及时处理。

安全操作规程

一、需要起动机检查电路时,应注意车底有无他人工作,预先打招呼、拉手刹、放空挡,然后发动,不熟练人员及学员不得随便发动;

二、汽车内线路接头必须接闹并用胶布包扎好。穿孔而过的线路要加胶护套;

三、装换蓄电池时,应有用蓄电池攀带;

四、蓄电池架发现损坏时,应立即移工修理,不得凑合使用;

五、装蓄电池时,应在底部垫以橡皮胶料,蓄电池之间以及周围也应用木板塞紧;

六、电池头、导线夹应装可靠,不准用铁丝代用;

七、清洗发电机、起动机及其他电器设备应使用不带添加剂的工业汽油,并注意防火。

八、清洗零件应在专设的洗件盆或洗件池内进行。非必要,禁止使用汽油清洗零件。

九、某些零件如发电机、起动机、离合器片、刹车摩擦片等需用汽车清洗时,必须使用无添加剂的工业洗涤汽油,并严禁烟火,用后的汽油应集中处理,不得随便乱放、乱倒,以免引起火灾。

十、拆装汽车时应使用专门的拉压机器成套扳手,禁止采用手锤、錾子代替扳手使用。

十一、拆下半轴、传动轴等轴类长零件,不可竖在车身旁,应当平方在座架上以防倒下伤人和刮伤车身。

十二、禁止用扳手接连使用或加接管子来增加其扭力。应选择使用的或特制扳手。

十三、禁止使用无手柄的狂锉刀手柄不牢的锤子。不能使用手锤直接敲打淬火工作,而必须通过铜棒之类的软金属,以免铁碎伤人。

十四、使用砂轮机必须遵守砂轮机的使用规程,并戴上防护眼睛。

十五、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具和风动工具,须熟悉其安全操作规程。将电动工具移到工作地点后,才能接电使用。工作完毕后,不准用拉点线的粗暴办法拔插头,而应该先把开关拉下,用手把插头拔下。

十六、使用电动轮胎螺丝拆装机时,应该用冲击次数来控制螺丝的扭力,切勿过松或过紧对于滑角的套筒应及时更换,拧紧螺丝应对成进行。

十七、使用电动钢板骑马螺丝拆装机时,其扭力的控制全凭经验。边上紧边注意钢板的位置是否对正,一个钢板总成的骑马螺丝应对称逐步拧紧。

十八、使用钻床时,须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工件应牢固地夹持在工作台虎钳中。

十九、在帮助焊工接工件时,须戴上防护眼睛和手套。

二十、在车底下工作时,必须使用卧板。

二十一、装钢板销子绝对禁止用手指伸入销孔对正,应用对孔工具校对。

二十二、禁止将工具零件放在驾驶室顶上或发动机及叶子板上,应放在工具托架上。

二十三 禁止正在试验刹车系统和离合器时,人在车底下工作。

二十四 禁止在保修车辆上随意摆弄变速杆,启动,马达开关等操纵件。

二十五、进行发动要保修作业和传动系保修作业前必须把总电源开关打下(未装电源总开关的应拆下电源线并包扎好)。

二十六、修理油箱需要放油时,周围应严禁烟火、停止风、电焊作业。抽油机应是密封式,盛油桶应加盖密封放在安全地方。

二十七、车间所用一切油料及易燃物品应放在安全地方,禁止油污落地,禁止油污沾在轮胎上。二

十八、凡有弹垫圈、开口肖、保险垫片等报废防松装置的,复装时务必如数装上,不准凑合使用。

二十九、无驾驶执照者严禁开动汽车。需要启动发动机时应以班长为主,或者由班组长指派比较熟悉汽车性能的主修技工发动。

十、双班时,当班人员将工作中所发现的各种毛病及未修好的部件报告组长或通知接班人员。

十一、工作后主动整理自己的工作位置,将工具擦净收拾好,清扫场地。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油漆工在水磨作业时所产生的污水不得外流,应排入污水排放沟内。

二、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三、相关维修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四、对从事车辆消声器和喇叭维修工,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五、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场地油污、杂物,并将设备、机具整齐安放在指定位置,以保持维修场地整洁。

六、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环境保护措施

一、维修车辆清洗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每天应对汽车清洗地点进行清扫,保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

二、保持场地清洁,汽车拆卸维修时,应做到油、水不落地,拆下的零件应放置在零件盆中,废油接入油盆中,拆修完毕后,立即清扫场地。

三、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地点,废机油倒入收集桶内,定期处理废旧料和废机油。

四、锉削制动蹄片应防止有害粉尘扩散,危害人体健康,有条件的应装置防尘罩或去尘装置。

五、车辆喷漆应在烤漆房或喷漆间内进行,防止漆尘飞扬,污染环境。

六、检修空调机时,制冷剂不得随意排放到大气中,应使用冷媒回收装置回收利用。

七、维修车辆的废气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不达到标准的不准出厂。

八、环保工作由生产技术部门责任,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奖惩措施。

机动车维修救援制度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机动车维修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机动车维修求援网络运作方案。

二、适应市场经济,转换经营机制,实行24小时昼夜维修服务。

三、建立机动车维修求援责任制,配备求援实施,落实救援人员,服从调度指挥。做到有求必应,有应必救,不拒接施救,不耽误施救期限。

四、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建立求援车辆维修技术资料和台账,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不高报底做,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

五、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合理收费,不弄虚作假、巧立项目、多收乱收维修费用。

六、热情服务,积极主动地为故障车辆驾乘人员排忧解难,帮助驾乘人员安排食宿和人员、物资的换乘、驳载。不刁难车主、不拖延工时。

七、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评议。

危货运输车辆维修相关管理制度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车间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承运危险品车辆的修理操作规程作业,若被修槽(罐)内运载物品种类不明,严禁槽(罐)修理。

二、因特殊情况需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三、严禁将火种带进危险品车辆修理车间,并设立警示牌。

四、装有危险品货物的车辆,严禁动火。

五、修理危险品车辆时,作业人员要有相应的自我保护措施。

六、加强车间巡查,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处理。

七、对职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训练,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车间消防设施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九、制订消防方案,责任到人,通力协作。

十、作业完毕,认真检查,及时妥善处理现场。

安全保护措施

一、为保证员工人身安全,防止由易燃、易爆、有毒等物质造成伤亡事故,现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安全防护措施及设施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汽车修理厂的所有员工。

三、易燃、易爆、有毒害物品必须单设库房各种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必须分类存放,保持安全距离防止产生化学反映,库房与其他建筑物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周围1.0m以内不准有火种。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落实行政管理职能职责并规范管理行为,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7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并依据实施细则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实施行政许可审查,对机动车维修质量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机动车维修,是指为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而进行的维护、修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包括从事汽车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摩托车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指从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维修)经营。

汽车、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可从事一类维修或者二类维修业务的整车维修企业和可以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专项维修企业。

摩托车维修企业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整车维修企业和维护小修企业。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制订限制市场进入或者有利于封锁、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的行政措施;不得利用行政职权实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的定点维修,干预消费者选择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违犯国家规定,以协会名义向机动车维修企业收费或向机动车维修企业乱立收费项目。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办公场所、执法场所、大众媒体、政府网站等载体,采取开辟专栏、竖立公示牌、使用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将机动车维修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查询。

(三)县级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职责权限和业务工作规范,为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公正、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行政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全省统一执行,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实施规定及工作规范。对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落实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在本辖区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方案。依据上级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业务工作,并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落实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 导和检查。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执行省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订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及其明确应当执行的《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等国家、行业标准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附加其他限制性条件或自行降低有关开业条件。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受理、审查与行政许可

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规定及文书等,按照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制订的《云南省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工作规范》(陕交运发[2005]115号)执行。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八条 禁止超越行政许可经营或从事其他违法经营作业(一)机动车维修企业需要增加原行政许可内容以外的机动车维 修经营项目,应当依法向原许可机构提出新增经营项目申请,经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业务。

(二)对托修方提出变更车辆已经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变更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要求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栏板,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时,经查验无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相关手续的,不得擅自承接。

第九条 应当在业务接洽处公示下列项目

(一)《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应当悬挂公示。标志牌中的经营项目,应当与企业取得的行政许可内容一致。禁止悬挂、张贴与经营许可不符的的业务宣传牌匾和广告。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企业或行业协会按照交通部规定样式制作(标志牌号由许可机关统一编制)。

(二)维修业务工作流程、受理程序及竣工质量保证期、服务质量承诺及客户抱怨受理制度应当张贴公示。

(三)应设臵客户投诉(意见)箱,并公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维修质量纠纷、服务质量申诉的投诉电话。

第十条 应当依法与机动车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

(一)与机动车托修方就承接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和二级维护作业签订书面维修合同书,是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法定义务。

维修合同书应当使用省交通厅与省工商局共同监制,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

(二)机动车维修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维修作业项目、变更交车时间和改变修理费用等事宜,机动车维修企业需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得到认可后方可执行,不得单方面改变维修合同书约定。

(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和二级维护作业以外的维修项目,托修方有签订书面维修合同要求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拒绝与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 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度并定期检查

(一)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具备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条件;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行政许可的企业,还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予案,并具备落实应急予案的条件。

(二)机动车维修各项作业工种、各类机电设备必须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明示。

(三)厂区和车间的环境保护及消防设施应当完善并保持有效状态,满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状况应当实施定期检查制度,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解决具体问题的决议及落实决议情况要有原始记录。

(五)企业发生人员伤亡、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及时向经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备案。

第十二条 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并依法备案

(一)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由机动车维修企业决定采用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统一制订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或者机动车维修企业自行制订的工时定额,或者车辆生产厂家提供的工时定额。

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根据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行核定。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执行的维修收费标准(各维修作业项目的工时定额及工时单价)必须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后应当在经营业务洽谈场所的醒目位臵公布,供客户查阅。

机动车维修收费超过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收费标准或超过向客户公示的收费标准,所引起的纠纷责任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承担。

(三)机动车维修收费项目及其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企业认为需要进行调整或修改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备案后方可执行。

鼓励企业建立维修项目及收费标准在企业网站查询或者设臵电子触摸屏显示的快捷信息提供方式,方便客户查阅。

第十三条 应当向机动车托修方出具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一)向机动车托修方出具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是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法定义务。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时不向机动车托修方交付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所引起的纠纷责任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承担。

(二)维修费用结算清单的内容应当包括作业项目名称、工时费用和使用配件、材料(含名称、品牌、型号)的费用。

汽车、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输出费用结算清单。汽车、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企业和摩托车维修企业可以按维修费用结算清单规定内容自行印制表式手工填写。

第十四条 应当及时、准确报送行业统计资料

(一)交通部、省交通厅或者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提供数据、资料的定期统计报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

(二)为实施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提供资料、数据的专项统计应当及时汇总、统计后报送。

第十五条 应当实施经营业务和企业档案计算机管理

(一)汽车、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实行覆盖机动车维修全部经营业务的计算机网络管理。

鼓励汽车、其他机动车专项维修企业和摩托车维修企业实施经营业务管理计算机化。

(二)机动车特约维修企业与特约车型制造厂、机动车连锁维修 企业与连锁经营管理总部应当建立计算机联网系统。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工艺和技术要求

(一)机动车维修应当按照国家、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维修工艺和技术要求进行。

(二)尚无技术标准(规范)的,应当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鼓励企业对主修车型、重要作业项目依据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制定进一步具体、细化的企业标准(规范)。

第十七条 建立并严格实行机动车维修配件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实行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登记制度。购进配件必须查验并登记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复印件),对重要配件应当进行质量抽检后办理入库手续。

(二)建立并实行机动车配件仓储管理制度。入库配件应科学分类、编号上架;尽可能使用计算机统一管理;油品、聚酯、橡胶、油漆应隔离妥善安全保管;仓库应做到通风、防潮;配件、辅料出库应办理领用手续。

(三)建立并实行机动车配件分类和明码标价制度。维修作业中可供使用的配件应当按照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的价格及进销加价率分别标识,供用户查阅、选择。

维修企业对已损坏零件进行恢复性能和寿命的修复作业后用于其他机动车维修使用的,应当标注为“本企业修复配件”并承担质量责任。

原厂配件,是指纳入车辆生产厂家售后服务体系和配件供应体系的配件;副厂配件是指未纳入车辆生产厂家售后服务体系和配件供应体系,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合格配件;修复配件是指除报废汽车“五 8 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外,从汽车上拆下的、经修复后达到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旧件。

(四)安装使用托修人提供的配件进行更换维修作业的,应当在维修合同书中记载。

对托修人提供,用于在维修作业中更换使用的配件应当进行必要的检视,有明显质量问题或者瑕疵的,应当及时向托修人指出并商榷处理办法。

(五)维修作业中更换下来的损坏零件、废旧部件的所有权属托修方(索赔后替换下来的原零件、部件除外),承修企业应当向托修方声明并交托修方处理。

第十八条 落实维修车辆进厂、过程、竣工检验制度

(一)进厂检验:由维修企业专职检验人员负责。在认真听取托修人故障表述和修理要求,并采用必要的诊断、检测技术对托修车辆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后,根据检测结果和经验判断确定维修作业项目,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

(二)过程检验: 由质量检验人员或者主修负责人对维修作业项目的装配、修复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车辆装配、修复后的主要技术参数应书面记录,过程检验人员应当签字承担责任。

(三)竣工检验:由专职竣工质量检验员对竣工车辆进行全面的维修质量检验。凡属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使用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执行。

(四)检验记录:车辆维修过程中的进厂、过程、竣工检验单及检测报告单应当存入车辆维修档案;竣工检验单应当向机动车托修方交付一份。

检验单表式应当采用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或者市级以上管理机构统一规范的表式。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或者市级以上管理机构暂无统一规范表式的,由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据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有关技术要求自行设订。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技术要求与维修竣工质量检验

(一)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根据车种、车型及作业项目,应当分别符合国家或者行业颁布的修理竣工技术条件或维护竣工技术要求。

(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或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时,应当实施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并将机动车性能检测报告单做为维修竣工质量检验依据之一。机动车性能检测报告单应当向机动车托修方出具一份。

其他维修项目,机动车托修方要求进行单项或多项车辆性能检测的,承修企业应当实施并向机动车托修方出具检测报告单。

(三)取得维修竣工质量检验许可的汽车、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可以对外承接汽车或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及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竣工质量检测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定期计量检定。

(四)不具备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条件的汽车、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当与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者具备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条件的汽车、其他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签订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第二十条 实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一)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或二级维护作业后的竣工车辆,必须签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其他维修作业项目应当签发企业印制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托修方与承修企业签订有书面维修合同书的,托修方要求对其他维修作业项目出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承修企业不得拒绝签发。

(二)机动车竣工出厂合格证由专职竣工质量检验员签字(盖章)并加盖承修企业公章承担维修竣工质量责任。

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因拒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承修企业承担。

(三)行业统一编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依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机动车维修企业在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领购,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倒卖、转借。

鼓励企业采用计算机软件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打印填写并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现网络数据传输的管理方式。第二十一条 应当建立并落实以下企业管理档案

(一)机动车维修档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作业必须建立维修档案。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书、维修检验单、竣工检测报告单、《出厂合格证》存根联、结算清单存根联、进出厂登记台帐及返修记录等。

维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档案内容资料应真实、准确。

(二)企业质量信誉档案。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生产事故记录、服务质量事件记录、违章经营情况、客户投诉情况等(档案样式见《云南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附件)。

(三)维修从业人员档案。机动车维修维修从业人员档案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各类从业人员数量、取得技术职称、技术等级、从业资格及各类从业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证的比率状况)及从业人员详细登记情况(档案样式见《云南省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附件)。

(四)机动车维修档案、质量信誉档案及从业人员档案中,能够以计算机建档的内容,应当实施计算机管理方式。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行业管理机构,实现企业诚信管理档案有关资料、专项业务备案材料、行业报表的计算机信息化传递、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及业务技术教育

(一)为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对人 员素质的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聘用或者鼓励、支持已在本企业从业的维修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证》。

(二)为提高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和各工种维修技术人员素质,机动车维修企业应聘用或者支持、鼓励本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技术人员取得《职业水平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三)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和提高机动车维修技术和服务质量,机动车维修经理人(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价格结算等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积极参加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学习及提高业务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

(一)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它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二)质量保证期从机动车维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以行驶里程或者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

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经承修企业返修后竣工合格出厂的车辆,其维修质量保证期自返修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相关规定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向客户承诺本企业的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保证期,承诺应当高于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保证期。

(二)在国家规定或者机动车维修企业承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发生故障或损坏的,承修企业应当免工料费返修,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

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损坏经两次返修仍存在质量问题的,承修企业应当负责联系其它机动车维修企业修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和竣工质量保证期责任。

(三)在国家规定或者机动车维修企业承诺的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有关维修质量形成的纠纷或诉讼,承修企业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时,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有关说明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规定中所称机动车的整车修理,是指通过修复或者更换机动车零部件(包括基础件),恢复机动车正常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机动车使用寿命的修理作业。

所称机动车的总成修理,是指对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前桥 总成、后桥总成(驱动桥、中桥)、车身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电气系统、空调装臵及自动倾卸装臵进行拆卸、检查、修复,恢复总成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和使用寿命而进行的作业。

所称机动车的二级维护,是指对车辆定期进行整体清洁、润滑、紧固,检查调整车辆制动系、转向操纵系、悬架等安全部件,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汽车排放相关系统等为主的作业。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或投诉处理

市级以下(含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辖区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和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及时、公正调解维修质量纠纷和处理投诉,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具体的受理、调查、调解(处理),按照交通部印发的《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资格考核管理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考试和从业资格证的核发及管理。从业人员考试和从业资格证的核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建立健全监督体系,规范管理行为。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考试及从业资格管理的具体规定,按照交通部印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本省有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分别负责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实施。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实施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方式和具体要求,按照《云南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印发的具体工作实施细则,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包括:

(一)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档案(档案内容见《云南省机动车维 修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档案(档案样式见《云南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附件)。

(三)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档案(档案样式见《云南省机动 车维修从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附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稽查

市级以下(含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维修市场进行不定期稽查。并根据媒体报道、举报投诉及维修质量纠纷调解、质量信誉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机动车维修违法违章 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机动车维修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稽查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接受行政稽查和质量信誉考核检查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维修经营行为稽查、维修质量抽查监督,是法定的职责权限,企业应当自觉接受、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取得行政许可,进入机动车维修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形式。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质量信誉考核,并通过自检自查和行业考核不断提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誉度。

第三十三条 及时通报、公示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资讯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经营行为投诉处理及违法违章行为处罚有关情况,进行行业通报或社会公示。

通报或公示可采用行业会议、文件送达、媒体报导及网站发布等多种形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经营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四)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

(五)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

(六)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七)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行业通报或社会公示: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未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的;

(六)维修收费标准不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及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超出备案并公布后的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未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未按照规定与托修方签订书面汽车维修合同的;

(十)其他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一级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并通报至道路运输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对造成管理相对人严重损害的具体违法行政行为, 应当依法实行行政赔偿并进行错案追究。

(一)不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的;

(二)对上级印发的有关文件不执行、不转发或者不及时送达相关企业的;

(三)所印发的有关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维修消费者到指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维 修机动车的;

(五)在质量信誉考核、从业人员考核及行政处罚工作中违法违规操作的;

(六)对严重违法违章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不通报或者公示的;

(七)不按照规定报送行业统计、备案及质量信誉考核等资料的;

(八)违法违规向机动车维修企业乱立收费项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 的;

(二)索取、收受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技术服务能力认定申请人或维修、检测企业财物的;

(三)利用职权向机动车维修、检测企业推销商品或者有偿服务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 篇7

机动车是衡量国家、省市经济发展实力的重要标志,也是人们学习工作、生活交流必不可少的工具。北京因作为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中心而成为一个具有机动车高保有量、高使用率的城市。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自2011年起,北京市空气质量低于二级的天数不断增长,2013年达到了85天;雾霾天气日益频繁,雾霾严重的PM 2.5值爆表的天数逐年增长。北京空气质量问题已不容乐观,根据中科院大气研究所的中国科学院“大气灰霾追因与控制”专项研究组2012年发布的监测结果显示,1月份京津冀共发生5次强霾污染过程。 机动车、采暖和餐饮排放对北京强霾污染的 “贡献”超50%。就北京而言,机动车为城市PM 2.5的最大来源。研究北京市机动车尾气的扩散排放特征对于北京的城市环境、尾气控制、空气质量的监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其他城市也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从1975年始,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建立了第一个公路尾气扩散模型———HIWAY[1];经过10年时间,在纽约实验数据的基础上,Rao和Pe- tersen等[2-3]对HIWAY模型进行修正,得到HI- WAY-2模型。CALINE模型[4]是在高斯扩散方程的基础上,结合了混合区域的概念,反映出车道上机动车尾气的排放特征。随着时间的推移, 从Ward等开发出CALINE-2,到Beason[6-7]开发的CALINE-3及CALINE-4;经过数十年的发展,CALINE模型的阐述得到充分的完善。 CALINE-4将公路分割成小网格,将每个小网格看作是一个与风向垂直,同时又通过中心点的一定长度的线源,每个网格点的浓度是所有单元的贡献浓度之和。

线源扩散的复杂性使得多数模式存在精度不高和计算量大等问题,尤其是针对线源为有限长或者风向与线源不垂直的情况时。城市环路道路是车流的集散交汇处,环路上的事故、堵车等候造成车辆怠速行驶,使得在环路处的尾气排放浓度很高。李伟等[8]型交叉口的扩散模型,引入对扩散模型的修正。清华大学金陶胜等[9]以高斯模型为基础也提出了对于交叉路口尾气排放模型的改进。机动车尾气排放和污染问题上,徐伟嘉等[10]分析了佛山市机动车尾气颗粒物PM 2.5的排放特征,郭宇宏等[11]以乌鲁木齐市春节前后为例对比分析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目前我国还未能有根据本国实际的道路交通状况在排放因子试验的基础上建立起独有的一套各参数的数据统计关系体系,因此计算排放因子较好的方法是根据中国的机动车特性、车队特点、车辆的道路运行特性等实际因素结合国外先进的排放因子计算模型来修正得到适合中国机动车的排放因子。

1北京市城区基本情况调查

1.1交通现状

北京市城区是以环路为特征的地段,主要布局是以故宫为中心,加上围绕的二环、三环、四环、 五环路及六环路作为主要干道。 表1为根据2012年政府部门对交通流量调查得到的主要道路交通流量数据。

数据来源:北京市2013年交通发展年报。

从数据情况看,二、三、四环全天大部分流量均超过19万辆。南二环与南三环负担较轻,分别为16.7万辆和18.3万辆;在高峰时段东四环路(含主辅路)、北四环路(含主辅路)全线流量较大, 分别平均为19 353辆/h和19 303辆/h。

1.2北京市气候风向调查

根据北京的历史天气情况,选取时间范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按照风向和风速,对北京市天气进行划分,得到结果见图1、 图2。

由图1、图2可见,北京市的风速风向中,以微风、无持续风向为主;而北风、3~4级的风速情况的天数将近持续112d,占了总体天数的10%。 根据北京的历史天气来看,夏季多东南风,冬季多西北风。

1.3北京市环路基本参数

北京二环路为北京市的条环城道路,全程32.7km,建有29座立交桥,全线为全立交、全隔离的城市快速道路。北京三环路全长48km,是双向6车道,共建有41座立交桥,是北京市城区的条的环形城市快速路。北京四环路是北京市城区的一条环城快速路,平均距离北京市中心点约8km。北京四环路全长65.3km,主路双向8车道,全封闭、全立交,设计时速为80km/h。

2模型以及参数确定

北京与天津相邻,在华北平原东北边缘,毗邻渤海湾,上靠辽东半岛,下临山东半岛。太行山山脉余脉的西山位于其西部,燕山山脉的军都山在其北部,两座山形成了向东南展开的半圆形大山弯,人们因此取名为“北京湾”。北京市城区和郊区的发展程度不均,导致机动车的分布不均,在北京湾类似平原的地带结合风向,适合采用高斯扩散模式,它可分为线源以及点源的扩散模式,适用于均一的大气条件以及地面开阔平坦的地区。机动车在环路上行驶过程中排放大量污染物,虽然其大小不一,但排放速率稳定,可视其为线源模型。由于是计算环路行驶的机动车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所以箱式模型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局限性,考虑到高斯扩散模型在CALINE模型中良好的效果,故选择高斯扩散模型[12]。

2.1机动车排放因子的确定与计算

汽油是一种成分多样的混合物,以烃类居多。 机动车尾气的产生过程相当复杂,一方面它与机动车的结构、型号、保养方式等车辆本身的因素有关,另一方面它还与燃料、机动车负载、环境温度、 驾驶员驾驶习惯等外界因素相关。对于如何选择排放因子,最有说服力的方法是实时监测一辆机动车尾气的排放;但这个方法费时费力且存在一定的误差,所以通常的办法是利用Mobile模型得到各种修正后的参数后,再来计算出排放因子[13]。

主要输入参数分析如下,这里仅对模型输入相关的环境参数进行统计,并和默认值比较,在取值范围内选取适合北京市的环境输入参数。相关的环境参数见表2。

2.2北京市车队特征分布统计

Mobile6.2模型中28种车型同中国车型的对应问题:目前国内、国际上对机动车的分类标准不统一,本文暂用Mobile6.2车队默认值的分类方法和默认的比例代替北京市的相应登记分布、柴油车比例和累积行驶里程[14]。

2.3北京市油品特征统计分析

在Mobile6.2模型中,针对汽油主要考虑个性质:RVP(即雷氏蒸汽压)、氧含量、硫含量、芳烃含量、苯含量、烯烃含量、E200,E300,汽油车的排放水平主要由上述因子决定[15]。现阶段北京市国IV和国V标准下的汽油均有使用,比例不易确定,但是国IV偏多,此处汽油硫含量标准取为两者均值的近似值30mg/kg,这是因为在Mobile6.2中硫含量取值范围为30~600mg/kg,此处选择其下限值30mg/kg,稍高于实际数值[16]。

而对于柴油,十六烷值、含硫量、燃油密度和总的芳香烃含量是柴油车排放因子的主要影响参数。此处对于柴油车中的硫含量使用的是模型中的默认值。

2.4综合排放因子

综合排放因子(mg/m·s或g/(km·s)是针对某一条道路具体而言,与道路上的车速、车流量及车型分布有关。对于主要道路,综合排放因子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si定义为“车型权重系数”,即道路上某一车型的车流量与道路总车流量的比值;此处,可以近似将si等价为该种车占整个机动车总体比例系数。ei:为对应车型在道路总体车速下单台车的尾气排放中污染物的含量,称为排放因子(mg/ (辆·m))。k:为该道路的交通车流量(辆/h)。

由于我国机动车保有类型与美国保有类型有所不同。 统计时将微型客车、小型客车列入LDGV;微型货车和小型货车列入LDGT1;中型货车列入LDGT2;公交大客车和大型货车列入HDGV;中型货车列入LDDV;轻型货车列入LD- DT;大型客车和重型货车列入HDDV;MC包括各类二轮、三轮摩托车[17]。按照北京市交管局所登记车型分布以及模型所给的基本排放因子,进行线性加权求和,分布、排放因子加权结果如表5、6所示:

由表4可见,将每个环路的每个路段的车流量与排放因子作乘法处理,根据式(1)可得出每个路段综合排放因子q。

3建模求解

3.1模型构建

将北京市的二环,三环,四环路,简化为3个中心重叠,依次扩大边长的正方形,且3个正方形的周长为32km、48km、64km。针对此模型,建立如下假定:

1)机动车在环路上以匀速状态行驶,因此可将环路视为不计宽度的连续扩散的有限线源。

2)根据查询到的机动车的尾气管高度,确定污染源的高度z=0.3m。

3)同时令L=8km,以城中心为圆心,R=2.5L为半径的区域作为浓度观测的区域。

4)风向选取冬季西北风和夏季东南风,风速取3m/s。

5)在环路行驶的过程中,不考虑机动车驶入驶出环路对于污染物浓度影响。

6)污染物在扩散过程中不与其他物质发生化学反应,保持质量守恒。

3.2模型计算

对于任意个模拟区域内的待测点,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其是否对其有浓度影响的线源长度集合[18]。过测点C做条与风向平行的直线,并且过测点作条与风向垂直的直线交线源于点B,线源的上风方向的端点为A,那么AB为对测点有浓度影响作用的线源。若B点在线源的上风方向延长线上时,则该线源对测点无浓度影响[15]。如图3示:

空间上任意点c (x,y,z),对于对其有浓度影响的线源点p,其坐标为(xij,yij,zij)k,则:式中: (x,y,z) 为待测点的空间坐标; (xij,yij,zij)k为第i条环路的第k条边上有浓度影响的第j个点,其中zij为对应尾气管的高度, 故zij=0.3;Di,j,k为测点到第i条环路的第k条边上有浓度影响的第j个点的下风距离,其中i =1,2,3;k=1,2,3,4;j=1,2,…;θ 为风向与x轴正方向所成的夹角。

设σy,σz分别为水平、垂直扩散参数,有:

式中:γ1=0.3205;γ2=0.12;α1=0.8927;α2=1. 00(依据美国大草原实验统计结果)。

那么c点在此处的浓度为

式中:;u为风速。

最后,所有点源对c点的质量浓度为

4模型结果与修正

4.1模型结果

利用所编写的程序,经过Matlab三维作图(见图4~图7)后,得到如下结果,在观测区域内产生了3个质量浓度较高的矩形恰好与环路的坐标位置近似重合。从这里可以看出,在环路的附近将近200m的范围内,是个污染严重的区域。

4.2模型修正

根据实际情况发现,当交通路段处于拥堵时, 不同环路上的速度是不同的,并且速度随着环路变长而增加。按照不同的环路取不同的行驶速度,随之而来的是不同排放因子。假定二,三,四环路的行驶速度分别为:20,30,40km/h,则此时CO道路综合排放因子修正见表6。

g/s

由图6、7可知,在当风向为西北风和东南风时,所模拟的区域在下风方向上出现若干个峰值点。由于风力的作用,由各个环路上点源所扩散出的污染物经过传播,汇聚到了某处,使得质量浓度叠加产生了峰值点。同时发现,在图中出现了3个边长分别为16km,12km,8km的正方形污染带,相比周围的质量浓度值,差异十分明显。而此处正好是北京市的二环、三环、四环路所在之处, 从图7可以得出结论:在环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产生的尾气污染,主要影响在其附近1.5km的范围内。根据所记录的北京市2013年10月22日至11月12日为期20天的气象数据,由于模型选取的是线源,并且在线源的源强上设定为常数,故对实际观测点的观测值有所误差。以海淀区万柳观测点NO2数据为例进行比较,误差波动范围在20%以内;这与没有考虑扩散过程中风速风向有关,也与未考虑辅路次干道的机动车的尾气等其他影响有关。真实值与模拟值的比较如图8所示。

相比之前未修正的图像,可以看出:

1)随着行驶速度的增大,污染物的质量浓度也同步上升,下风处的质量浓度峰值也随之上涨。

2)环路与环路之间的质量浓度分布不相同, 速度越大的环路其质量浓度水平也越高。

3)质量浓度在风速的作用下,影响较小;机动车尾气的影响集中在环路上。

4)风向的变化对于浓度的聚集有很大的影响,往往处在下风位置的环路浓度较高。

以CO为例,由图5.5,我们可以发现在风向改变时其环路上的CO的浓度分布图也随之改变,相应的下风环路质量浓度也较高。再者,在二、三环之间,三、四环之间,其污染物质量浓度的平均水平处在10mg/m3,超过大气空气质量的标准二级上限标准60μg/m3近100倍之多,对于处于此路段的行人以及植物都有潜在的健康影响, 对于NOx、HC化合物亦是如此,尾气对周边人体的影响不容忽视。

5结束语

本文确立了北京市机动车排放因子,同时在环路车流量数据的基础上,求得了道路综合排放因子;通过排放因子的比较,针对北京市机动车高保有量、高使用率且已出现对空气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现实情况,可以看出对机动车的管理至关重要。依据文中的分析,提出如下建议:

1)建立合理的交通流量管理预警体系,对于出现拥堵的路段,及时进行交通管制,疏散车流, 减缓在机动车怠速行驶中,尾气对周边环境、非机动车、行人的影响。

2)提高清洁能源的使用,强化汽油柴油的硫含量的提炼。机动车的尾气中,所产生的SO2与燃料里的硫含量密不可分。提高汽油柴油中硫含量的提炼技术,对空气质量的改善也是一步重要的举措。

3)通过其质量浓度分布图可以看出,在环路的400m范围里,是其污染的高危区,对于行人、 非机动车、树木等的影响,不容忽视。

本文仅从机动车尾气的排放因子,以及对扩散模型的研究,难免会有不足之处,在将来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研究:

1)本文利用了Mobile6.2模型来计算机动车排放因子,通过查询北京市的冬季的气压值,气温,还有燃料特征等来确定参数,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具有显著的影响效果的因子未加以考虑,对排放因子在数值的近似估计上,也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2)对于最后建立的线源扩散模型,得到了浓度的分布图来实现模型与可视化的结果。但相较之实际情况,浓度的分布图存在数值差异,这与假设条件的简化有关,也与实际空间特征有关联;在未来的研究里可用实际的污染物浓度来与之对比,进行模型的修正。

摘要:参照北京市主要干道车流量、中国统计年鉴所登记的北京市车型分布数据、油品使用以及气候数据,利用Mobile6.2模型修正参数,得出北京市机动车尾气综合排放因子;利用上述数据结合高斯线源扩散模型借助Matlab编程计算,实现空间位置与浓度分布的结合。根据所得到的浓度图,可以看出,浓度分布于环路的位置有所重叠,并且集中分布在环路的1.5km范围内,以SO2为例,其环路1.5km范围的平均浓度值超出了大气二级质量标准上限值100倍,同时依据模型计算数据与真实观测点数据进行比较,发现误差控制在20%以内,模型表现良好。

电动车维修小行业大市场 篇8

电动自行车的修理,其核心就是其电机、电池、充电器等电路部分。对于电动自行车来说,机械部分的维修是传统常规修理部分,一般的自行车修理店都可以处理,而且这些机械部分远不如电路部分故障复杂、故障率高,因此这是一项专门的技术系统。

个人创业者介入这个行业,首先要过的就是技术关,需要在专业的培训机构接受理论培训并进行技术实践。表面来看,电动自行车的电路并不算十分复杂,一般来说,三天时间可以做全部拆装,基本掌握,但是由于故障情况较多,一般来说,要较长时间实习操作才可初步具备开店能力,真正的成熟修理工肯定需要更长的市场锤炼。由于修理是实践性很强的技术,但是电动自行车的维修又没有几年时间,因此目前好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谓市场奇缺。

理论上说,一个电动车修理店应该需要很强的后续支持,这种支持包括技术上的支持,也就是相关技术人员的即时帮助,尤其是最初介入行业的新的从业者,没有技术的后续支持会遇到很大的经营难度。

除了技术的支持之外,一个电动车修理店还应得到可靠的设备、配件的支持。根据这些情况分析,电动自行车修理如果有好的连锁经营系统,应该可以解决这些问题。所以从可行性上看,连锁经营应该是电动车修理的比较理想的经营形式。

从连锁总部的经营赢利分析看,连锁经营可以解决网店辐射的问题。因为电动自行车的维修原则是就近维修,只有提供更方便、更多的修理店才可以实施更有效率的经营活动,也利于整体经营规划。比如,有的公司在经营中采用了亲情服务卡的形式,使得电动自行车持卡者可在公司的任意网点进行维修,提高了市场号召力与品牌形象。

另外,电动自行车修理连锁经营还可以降低采购成本,提升赢利空间。统一店面形象、统一配件,统一服装等设计也使得店面的专业感觉体现得淋漓尽致。

电动自行车市场最初的暴利在于卖电动自行车,而现在这个暴利已经转移到了电动自行车修理上。其内在原因并不复杂,因为在此前的修理市场上没有可参考的标准,因此电动自行车修理一直就给人以漫天要价的感觉。经常可以看到的情况是,顾客到修理店修车,维修人员张嘴就要80元、100元,消费者也并不清楚这个价格到底意味着什么。这种修理市场的不透明将随着行业的逐步发展和规范被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两三年内,暴利仍将持续很长的一段时间。

介入电动自行车修理这一行业的,一般来说,首先包括电动自行车销售者,他们最有可能介入这个行业,也最有可能成为最大赢家。

其次,一些原自行车修理店、摩托车修理店的从业者,以及希望通过电动自行车修理创业的创业者,他们通过技术学习或者加盟方式进入电动自行车修理行列。

从目前情况看,加盟电动自行车修理的费用不是很高,一般包括加盟费、装修费、配件费等,6000元左右可以搞定,如果要开设一个10平方米左右的小店,应该还是比较适合小投资者来参与运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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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新旭电动车配件有限公司率先在电动车维修行业导入先进的加盟连锁经营模式,以其核心技术和高端设备为依托,以优质配件高效配送为保障,以专业的维修培训为基础,拓展中国电动车维修事业。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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