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的通告》

2024-04-14

《关于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的通告》(共7篇)

《关于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的通告》 篇1

广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大检查已启动逾半月,17日,市法制办发布了《关于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大检查从月至1月,重点是单位是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否为所有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是否按时足额缴存。

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限期60天设立

通告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个人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或者逾期缴存。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单位应当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

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已经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足额补缴。

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20%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12取值)的5倍,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正在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月缴存基数的5%,最高均不得超过20%。

通告还有一个特殊规定,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职工个人的部分可以免予缴存,其所在单位仍应当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违法信息网上公布并纳入诚信档案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单位不缴、少缴或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接受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处理意见。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劳动合同范本应当具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条款,未使用劳动合同范本的,单位新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涉及劳动报酬的集体合同,应当具备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款。

工会可对用人单位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公积金中心应当每月梳理并汇总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单位的信息,逾期仍不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积金中心应当每月在门户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上公布不缴、少缴或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违法信息,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这些违法信息纳入单位的诚信档案记录。

《关于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的通告》 篇2

2007年2月10日 作者: 中国劳动人事网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编 辑:莫林 出处: 本文已被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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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公积金〔2006〕173号

惠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经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6第一次会议通过,并报请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我市2006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限额的通告》(惠市公积金委〔2006〕1号)。为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和最高月缴存限额制度。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调整工作,只针

-1-对超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和最高月缴存限额的部分职工。请各单位抓紧时间,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此次调整工作。

今后,我市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统一安排在每年4月至6月进行。惠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一个汇缴内,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

2006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惠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5职工月平均工资1526元的5倍(即1526元×5 = 763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为3052元。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以上述限额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三、有关事项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中,凡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超出上述最高缴存基数和最高月缴存限额的,请抓紧时间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缴存限额调整工作。

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申请表(表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明细表(表二)》,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住房公积金汇缴银行备案。

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相关表格可登录http//惠州市行政审批(信息)服务平台或http//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住房公积金汇缴银行索取。

《关于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的通告》 篇3

关于调整区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 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金管规〔2011〕1号和宁金管〔2012〕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缴存基数

4、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提租)补贴基数调整均按政策实行“上限”控制,基数最高限额不超过12200元/月。

(二)缴存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0%调整为12%,其他缴存比例不变。

二、调整时间

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渠道 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操作步骤

1、区级机关、各镇(街)及区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人社局审批,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批,企业离休人员由区委老干局审批。

2、各单位将审批后的职工个人调整结果进行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后,到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浦口部(建行内)办理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基数调整手续。

为了做好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计发住房(提租)补贴基数调整的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区财政、人社等部门将对各单位进行核查,对不按政策和规定进行和违规操作的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相关责任。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公积金△

标准

调整

通知 抄送: 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关于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的通告》 篇4

沪公积金〔2007〕41号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关于发布〖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现将〘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实施办法〙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附件:〘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ОО七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的实施办法

一、基数调整的范围和时间

已完成2007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应参加基数调整。基数调整工作在2007年7、8、9三个月内集中进行,9月底基本完成。

二、基数调整的操作事项

(一)基数调整的方式

基数调整采取单位自行盘片调整、网上调整方式。

(二)基数调整的操作程序

1、各单位在完成2007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按所在地建行区(县)支行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基数调整。

2、采用自行盘片调整方式的单位,按盘片的操作说明,按实录入职工工资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将自动计算),并按盘片设置的要求打印出〘2007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单位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获得基数调整数据:第一,按建行通知的时间,携带好软盘、优盘等(500人以上的单位最好携带优盘),到所在地指定的基数调整网点获取调整数据;第二,已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注册单位普通会员成功的单位,可以在完成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的6个工作日后,直接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下载调整数据,另存到软盘或优盘。

3、已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注册单位高级会员成功的单位,可采用全程网上调整方式,请根据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站公布的网上调整操作流程办理。

4、单位应将调整好的盘片(网上调整的单位无须携带)、〘2007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总表〙、2007年7月份的〘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附表〙、〘上海市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有人员变化的需要提供)、转帐支票和〘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2007年6月)复印件一并交基数调整网点。凡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另须携带已通过审批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三)基数调整注意事项

1、为了进一步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核查各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的核查工作,并提供〘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2007年6月)复印件。经核查,如确有应缴未缴的职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缴存。

2、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采取抽查方式审核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凡被抽查到的单位,应配合提供有关部门核定后的工资基数有效证明。

3、单位完成基数调整后,如发现职工月缴存额确有错误并需重新调整的,可在全市基数调整基本完成后,凭有关部门核定后的工资基数有效证明直接到建行区(县)支行重新调整。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事项

(一)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到所在地基数调整网点或所在地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领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商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单位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职工集体签名)后,提出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有上级单位的,应先经上级单位同意后,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无上级单位的,应直接将申报材料送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统一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申报材料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2006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有关部门核定后的工资基数有效证明和2007〘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

四、基数调整期间有关信息变更和查询的事项

在基数调整前,各单位应联系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取得本单位正常缴存职工中身份证信息有错误或缺失的帐户,对这些身份证信息认真核对,并在基数调整前及时完成修改。

基数调整盘将对身份证信息有错误或缺失的帐户进行控制,若在基数调整时仍然存在需修改而未修改的身份证信息,建行系统将拒绝基数调整。

需要进行职工错误身份证信息修改的单位,应在递交基数调整资料的同时,提交单位盖章和职工本人签字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修改单〙给经办银行。

五、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基数调整可到其缴存的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咨询办理。

六、有关2007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文件资料和操作流程,各单位可到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的基数调整专栏内查阅、下载。

单位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基数调整的情况,职工可在上海住房公积

金网上注册个人用户后查询结果,也可发送手机短信DGJJ到081568(移动)、81568(联通)定制短信或发送手机短信GJJ到081568(移动)、81568(联通)点播基数调整短信(需通过公积金帐号和身份证号验证)。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缴存 调整 实施办法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秘书处 2007年6月19日 印发

《关于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的通告》 篇5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302号 【发布日期】2007-09-12 【生效日期】2007-09-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

(闽政文〔2007〕302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漳政〔2007〕8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自2007年7月份起,将市直财政核拨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的8%提高到12%。市直财政核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市直企业参照实施。

二、同意你市所辖县(市、区)根据当地财政和经济发展情况分步调整到12%。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的通告》 篇6

关于重新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公积金委〔2013〕1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各受委托银行、各单位:

原《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于2007年10月发布实施以来,在发展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等,取得了明显成效。鉴于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和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需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将修订后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3年9月10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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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转移、封存、托管等。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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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封存、转移、计息等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

(五)审核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六)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七)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监督、检查、处罚职责;

(八)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三)应当指定协管员负责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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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注销登记手续,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等手续,确保相关事项信息的真实、完整、合规;

(四)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对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代扣代缴,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协助办理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对账、查询、咨询、投诉事宜;

(六)承办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港、澳、台人员及未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包括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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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应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自由职业者),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当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应当于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七条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或职工个人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

第八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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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单位应当将为职工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者少缴,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工资总额计算,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

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录用或调入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十三条 单位每年应当在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后,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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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定,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原则上一致。

第十六条 在规定范围内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在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降低缴存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两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一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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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公示7日。

第十九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暂时发生困难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由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能超过两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按规定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前两个连续亏损。

(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0%。

(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在单位内部公示7日。

第二十一条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及时补缴。单位或职工无法提供职工缴存基数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可以参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上职工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应当补缴金额。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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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况时为职工补缴以前未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或改制等有关事项。

单位撤销、破产或解散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1999年4月国务院发布《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施行之月起补缴;《条例》发布以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金额根据我市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单位补缴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单位可做部分补缴。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与单位临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在停发工资当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职工工资关系恢复后,单位应当在当月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启封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职工本人工资总额。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自职工工作调动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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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无住房公积金接收单位的,原单位应当自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手续。

第三章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缴存业务参照单位缴存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自由职业者缴存业务按缴存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协议约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低于12%。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缓缴、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第四章 网上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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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可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办理渠道,为单位提供缴存办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单位签订使用协议,确保单位网上业务办理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要强化监督,主动开展行政执法或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发现、纠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指定执法人员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政策宣传、说服教育,督促当事人改正。

第三十四条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公积金中心在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警示曝光,并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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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的通告》 篇7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二、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并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管理,禁止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三、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

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本市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

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五、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本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规定。要按照税法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住房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 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七、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对2010年7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作调整,即完成至主体结构封顶并通过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主体结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

九、着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逐步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并努力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年内在中心城区和有条件的郊区全面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制订相关配套措施,抓紧建设和筹措一批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有计划地开展郊区城镇危棚简屋改造。全力推进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建设,今后5年新增保障性住房100万套,并提升市政公建配套水平。

十、增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确保完成本市2010住房供地1100公顷的计划目标。积极开展大型居住社区土地储备工作。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对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内容。其中,对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还应明确套型面积。

十一、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加强项目规划、建设、预售许可管理,限制拆零申领项目工程规划、建设、预售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规模和商品住房的预售规模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项目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超出申报价格的,应再次报房管部门备案。

十二、充分发挥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的作用,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对房地产企业虚拟交易、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暂停网上销售,记入信用档案,降低直至取消资质,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等措施。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炒作、哄抬房价,从事国家和本市禁止流通的房地产转让业务,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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