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员工奖惩条例

2024-04-17

景区员工奖惩条例(共7篇)

景区员工奖惩条例 篇1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企业管理,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以确保游客能够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并保证全体员工与公司的权益,特制订本奖惩条例。第二条 员工奖励条款

公司员工奖励种类包括常规奖励、专项奖励与年度奖励三种。

1、常规奖励

常规奖励包括书面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与突出表现奖五种。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书面表扬:

(1)公司重大活动中,积极努力配合,表现突出。

(2)收到游客表扬信,情况属实。

(3)拾金不昧,为游客挽回损失现金或价值在500-5000元之间(不含5000元)。

(4)积极对公司安全、经营、服务、技术革新、管理等提出建议。

(5)以公司大局为重,在不影响本职工作情况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

(6)有其他先进事迹,足以给予书面表扬。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嘉奖,根据事迹,酌情奖励100—300元:

(1)积极对公司安全、经营、服务、技术革新、管理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部分或全部采纳。

(2)为保护公司财产、游客安全,制止违法行为,见义勇为。

(3)拾金不昧,为游客挽回损失现金或价值在5000-10000元之间(不含10000元)。

(4)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公司经济损失。

(5)具有其他先进事迹,足以嘉奖。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记功,根据事迹,酌情奖励300-500元:

(1)拾金不昧,为游客挽回损失现金或价值在10000元-20000之间(不含20000元)。

(2)技术革新或产品创新有较大成绩,年度内为公司节省费用达10万元-30万元。

(3)收到游客赠与锦旗表扬,有较高评价,情况属实。

(4)具有其他先进事迹,足以记功。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记大功,根据事迹,酌情奖励500-800元:

(1)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为公司挽回损失价值在5万元以上。

(2)拾金不昧,为游客挽回损失现金或价值在20000元-50000之间(不含50000元)。

(3)技术革新或产品创新有较大成绩,年度内为公司节省费用达30万元以上。

(4)具有其他先进事迹,足以记大功。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突出表现奖,酌情奖励800-1000元:

(1)拾金不昧,为游客挽回损失现金或价值在50000元(含)以上。

(2)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公司利益,不顾个人安危,事迹突出。

(3)具有其他先进事迹,足以给予突出表现奖。

1、专项奖励

(1)对在公司组织的专项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 个人或先进集体进行表彰或奖励。奖励标准、种类和流程根据相关方案执行。

(2)对在黄金周、暑期及重大节庆活动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进行表彰或奖励。奖励标准、种类和流程根据相关方案执行。

(3)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建议被采用实施的个人或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种类和流程根据相关方案执行。

(4)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等嘉奖的,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表扬。

(5)其他相关专项奖励。

2、年度奖励

(1)对在公司年度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进行表彰或奖励。奖励标准、种类和流程根据相关方案执行。

(2)其他相关年度奖励。第三条 员工奖励流程

1、常规奖励,由部门填写《员工奖励审批表》,部门提出奖励类型,必要时,部门及受奖人提供相关获奖证据,经人力资源部查实并审核,报受奖人部门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及总经理、董事会审批通过,由人力资源部执行 并备案。

2、专项奖励、年度奖励及其他奖励根据相关方案执行。

3、奖励金额按公司报销程序发生。

4、董事会可直接对突出贡献的员工奖励做出决定,人力资源部执行并备案。第四条 员工处罚条款

公司员工违纪处罚种类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与解除劳动合同五种。

1、口头警告

犯甲类过失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处分,视情节轻重,可处以50-100元罚款。

2、书面警告

犯乙类过失一次或年度内累计犯甲类过失3次,给予书面警告处分,视情节轻重,可处以100-200元罚款,可调整岗位。处分结果记入员工档案。

3、记过

年度内累计犯有下列情节之一,给予记过处分,视情节轻重,可处以200-500元罚款,可调整岗位。处分结果记入员工档案。

(1)四次甲类过失

(2)两次乙类过失

(3)三次甲类过失加一次乙类过失

4、记大过

年度内累计犯有下列情节之一,给予记大过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级)处分,可处以500-1000元罚款,可调整岗位。处分结果记入员工档案。

(1)五次甲类过失

(2)三次乙类过失

(3)两次甲类过失加两次乙类过失

(4)四次甲类过失加一次乙类过失

(5)犯丙类过失一次,但尚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且认错态度较好

5、解除劳动合同

犯丙类过失一次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在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期间(记过、记大过之日起一年内),若再犯任何一类过失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不再享受公司任何奖金、福利等其它相关补贴。

甲类过失

(1)不使用员工通道出入园区(特殊情况除外)。

(2)工作时间在工作区域不按规定穿着工服,或下班

时在园区行走时工服着装不规范。

(3)进入园区时未出示工卡,或在岗位服务游客时无故未佩带工卡。

(4)下班期间穿工服游玩园区各项目、打闹嬉戏或吃零食。

(5)在岗位服务游客时戴墨镜(特殊岗位除外)。

(6)在公司范围内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果皮、纸屑及生活垃圾等。

(7)在岗位服务游客时使用服务禁语(推诿、侮辱、辱骂等服务禁语)。

(8)岗位工作时,有打盹(瞌睡)、看书报、举止散漫、姿态不端正等一切有损公司形象和有失职业风度的行为。

(9)在园区内攀花折枝,影响园区绿化。

(10)园区内工程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清理杂物,或监管施工单位的相关部门监管不力。

(11)责任在游客,但因处理不当与游客发生争执而造成投诉。

(12)工作时,面向游客嚼食零食。

(13)上班期间,在办公室玩电脑做与工作无关事情,或在岗位上玩手机做与工作无关事情。

(14)在员工宿舍晚上十点半后仍高声喧哗或大音量使用音响、电视或长时间打私人电话影响他人休息,或任何时间因大音量使用音响影响员工宿舍周围居民生活及休息引起投诉,经劝阻无效。

(15)工作时间在办公室或园区无故聚岗聊天、闲逛、串岗,或工作时间在园区游玩,或工作时间在园区岗位上高声喧哗,影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16)无正当理由在办公室打私人声讯电话。

(17)不能准确回答游客所咨询的关于园区开闭时间、设备开放时间、表演时间、游览车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问题,引起游客投诉。

(18)管理人员或督导员检查员工工作状态时,员工表现出消极或抵触态度。

(19)一次无故不参加公司或部门组织的培训或会议且无被认可书面说明。

(20)在园区随意摆放杂物,影响环境美观。

(21)擅自进入异性员工宿舍引起投诉。

(22)擅自在员工宿舍饲养宠物经劝阻无效。

(23)阻挠或影响突发事件或相关事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

(24)其他违规行为,足以给予“甲类”过失处理。

乙类过失

(1)当值时擅离工作岗位。

(2)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三次或旷工一天。(3)擅自将工卡借与公司其他员工违规使用。(4)在园区或办公室或员工宿舍,与同事或他人发生争吵,尚未造成严重后果。(5)有价票据、发票、财务帐本、营业款等保管不善,事后及时被发现,尚未造成损失。

(6)当值时睡觉。

(7)未在规定区域内吸烟,未造成严重后果。(8)因工作不当,与游客发生争吵,造成游客投诉。(9)(10)(11)(12)(13)(14)(15)(16)(17)(18)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不善,造成公司或游客财物损失价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并负赔偿责任。

同事间在工作时发生争执,影响工作并延误游客游玩。

拾遗不报,收受客人小费或财物并未按要求登记。故意破坏园林绿化和园区装饰,影响公司形象。有消极怠工行为,或将怨气发泄在游客身上造成投诉。

托人签到、代人签到或在考勤表上弄虚作假。当面顶撞上级,或无故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在团队中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社会公德和道德,受到公众舆论或媒体批评,影响公司品牌形象。

工作期间带小孩,影响工作且劝阻无效。部门出现不良事件苗头,部门管理人员未及时阻止事态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直接责任人负责,直接管理人员负管理责任。

(19)在职责范围内,因管理维护或责任心不到位,造成游客打架、斗殴者。

(20)发现游客打架、斗殴,未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影(21)(22)(23)(24)(25)(26)(27)响。

对发生问题或情况,不能及时汇报或隐报、错报、漏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

未及时将节目变动或设备维修、停运等信息通过告示牌告知游客,或信息传达不到位,引起游客投诉,直接责任人负责,直接管理人员负管理责任。

未能遵守保密协议,或泄露岗位职责范围内的秘密,或传播公司尚未公布的信息,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但情节较轻者。

未及时设立施工告示牌,影响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各游乐项目不准时开放或演出30分钟以下(停电,天气原因、重大接待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除外),直接责任人负责,直接管理人员负管理责任。

未经批准,不听从员工宿舍调整,或私自调换员工宿舍房间,或私自调换员工宿舍配套物品。

任意修改工服。

(28)考试作弊,或为作弊提供方便,或培训无故旷考。(29)未按审批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

(30)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经提醒不改。(31)公司接待工作中出现疏漏或过失,损害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32)搬弄是非,蓄意传播不良信息。(33)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

(34)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35)利用工作职权擅自给亲友、员工的朋友或熟客,在游玩过程中提供特殊照顾或优惠。

(36)未执行岗位工作流程或服务标准,使游客对服务不满,引起游客投诉。

(37)其他违规行为,足以给予“乙类”过失处理。

丙类过失

(1)当值时离岗睡觉,或擅离岗位办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2)私自放他人入园参观或借工卡给他人蒙混入园(若工卡遗失,本人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行政部以书面形式报失。若未报失,被他人冒用按借工卡给游客蒙混入园论处)。

(3)带私人物品进园区售卖。

(4)向游客索取小费、赏金和物品等。

(5)无故拒绝为游客提供服务,或因处理不当与游客 发生激烈冲突,造成不良影响。

(6)管理人员或督导员在检查员工工作状态时,员工态度恶劣,并有顶撞、辱骂、恐吓和报复等行为之一。

(7)收银找零时,故意将假币付给游客。

(8)擅自动用公司的物品或商品赠送他人,或与他人发生交换或交易。

(9)在园区内拾到游客钱物,或游客拾到钱、物交给员工,员工占为己有。

(10)私自制作工卡、倒卖员工票。

(11)伪造门票。

(12)酒后上岗。

(13)未在指定区域内吸烟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14)无正当理由,公开拒绝执行上级命令造成工作延误或其他损失。

(15)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16)泄露公司机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17)提供假证件、假证明材料欺骗公司,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

(18)弄虚作假,利用工作职权给业务单位或他人开入园工作单,假借工作之机入园游玩。(入园事发后,受处罚时,员工还应补交他人入园门票款)。

(19)弄虚作假,假借业务关系为由,为亲友、朋友等 他人等开入园参观单。(入园事发后,受处罚时,员工还应补交他人入园门票款)。

(20)公司接待工作中出现重大疏漏或过失,严重损害公司形象。

(21)违反操作规定或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或游客较大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者,并负赔偿责任。

(22)各游乐项目无故推迟30分钟以上(停电,天气原因、重大接待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除外),直接责任人负责,直接管理人员负管理责任。

(23)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情节严重者。

(24)侵占公司票据、资金、实物等财产,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25)有价票据、发票、财务账本、营业款等保管不善,造成严重损失。

(26)未执行正常申诉程序和沟通渠道,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未达到触犯刑事法律,或煽动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或公司形象,造成极坏影响。

(27)虚报业绩、瞒报事故并蓄意获取成绩、荣誉或个人私利。

(28)报假账、弄虚作假,或合伙营私舞弊,或私自挪用工款,或销毁、涂改原始记录资料、账单、单据等,情节恶劣,造成公司经济和形象损失。

(29)公司内外酗酒闹事,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或参与其他带有赌博性质活动,造成极坏影响。

(30)公司内外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煽动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情节恶劣,有损公司形象。

(31)严重违反社会治安及触犯刑事行为。第五条 员工处分流程

1、部门发现或查出本部门员工违反本条例,须知会当事人违纪事由,部门填写《员工处罚审批表》,部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行政部查实并审核,报当事人部门分管领导、行政部分管领导、总经理(若处分为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需报董事会)审批通过,由人力资源部执行并备案。

2、行政部发现或查出员工违反本条例,以《督导检查通知单》或其他书面形式知会当事人部门及当事人违纪事由,当事部门填写《员工处罚审批表》并附《督导检查通知单》反馈处理意见,经行政部查实并审核,报当事人部门分管领导、行政部分管领导、总经理(若处分为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需报董事会)审批通过,由人力资源部执行并备案。

3、内外部检查机构或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发现或查出员工违反本条例,相关部门报行政部,行政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报总经理。若报总经理,由总经理授权相关部门成立调查小组调查事情经过,须以调查结果报告形式知会当事 人部门,当事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报告填写《员工处罚审批表》,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行政部查实并审核,报当事人部门分管领导、行政部分管领导、总经理(若处分为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需报董事会)审批通过,由人力资源部执行并备案。

4、游客服务中心接到游客投诉,负责调查事情经过,如属有效投诉,则以《投诉通知单》的形式知会当事人部门违纪事由,并将调查结果报行政部。行政部再以《督导检查通知单》形式知会当事人部门及当事人违纪事由,当事部门填写《员工处罚审批表》并附《督导检查通知单》反馈处理意见,经行政部查实并审核,报当事人部门分管领导、行政部分管领导、总经理(若处分为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需报董事会)审批通过,由人力资源部执行并备案。

5、涉及安全的处罚,由安保部依据《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条例实施,经行政部会签后,报当事人部门分管领导、行政部分管领导、安保分管领导、总经理(若处分为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需报董事会)审批通过执行,年底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6、罚款金额按公司报销程序发生,罚款金额凭罚款单交公司财务部。

7、董事会可直接对重大违纪事件的员工处罚做出决定,人力资源部执行并备案。第六条 奖惩申诉

1、公司接受全体员工投诉,若发现奖励当事人有弄虚作假行为,撤回相关奖励,按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罚。

2、员工对奖罚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部门负责人、行政部或公司领导提出书面申诉,填写《员工奖惩申诉单》,申诉期间不影响奖惩执行。第七条 补充说明

1、违反本条例造成公司或游客财物损失的,除按规定给予相关处分外,还须承担经济赔偿损失;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奖罚幅度均须严格以本制度规定为依据。各部门奖罚细则生效前须报行政部核准并备案。各部门执行奖罚细则时须报行政部会签。所有奖罚事件均须在当年底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员工违纪条款未尽事宜,涉及考勤、休假、员工宿舍管理、安全管理等,可参照《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员工宿舍管理规定》等相关条例。

第八条 解释与生效

ktv员工奖惩条例 篇2

一、奖励条例:

1、对公司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2、在服务工作中创造优异成绩:

3、在对外接待中,服务工作态度好、质量高,为公司赢得好声誉,多次受到客人表扬者;

4、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5、为保护公司财产宾客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者;

6、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施有显著成效者;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业突出者;

8、严格控制开支、节约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二、奖励方式:

1、授予奖金:奖励50至200元不等;

2、通报表扬、授予荣誉证书;

3、晋级加薪。

三、处罚:

1、轻微过失:口头警告,并处于

10元至20元的罚款;

(1)仪容不整,不按规定着装、不佩戴工号牌或不佩戴在规定位置;(2)在公司内闲荡(员工下班换下工装后不离场视为闲荡);(3)大声喧哗、闲聊、追逐打闹、勾肩搭背;(4)不讲公共卫生随地吐痰、乱仍纸屑杂物;(5)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守则造成轻微损失;(6)私取公司物品自用;

(7)上班时间吃东西、看书刊、报纸、做私活、私用公司电话;(8)上班时间会客;

(9)对宾客态度不佳、不礼貌受到投诉;

(10)上班时间迟到和下班后托人签退、或乱签写时间;(11)提供假资料、假报告或隐瞒事实、情节较轻;(12)不服从上级合理指令;

(13)违反规定携带私人物品上岗或不携带公司发放物品上岗;(14)在公司场所内打扑克、下棋、麻将;(15)上岗时间擅离职守、窜岗;(16)工作或服务效率欠佳,达不到要求;

(17)不注意节约器材、水、电、不爱护公物、工具和设备;(18)上班时间不讲普通话、举止不雅;(19)不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

2、严重过失:书面警告,并处于

50至100元罚款;

(1)向客人索取小费或其它报酬;(2)对客人粗暴无礼;

(3)在公司内吵架、打架或故意伤害同事身体;(4)在公司内赌博;

(5)当班时间饮酒过量影响服务工作,或接打私人电话;(6)私用公司客用设施;(7)当班时间睡觉和无故中途停止工作;(8)造谣中伤、破坏员工团结;(9)拾遗不报;(10)消极怠工;(11)恐吓他人;

(12)私自携带公司物品外出;

(13)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客人财物损失、损坏;(14)不尊重上级;

(15)违反安全制度和消防条例,随意动火、动电等破坏消防器材;(16)发现本公司物品遗失、损坏不上报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开。

3、重大过失;即时开除,视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并扣除当月工资;

(1)工作态度恶劣,侮辱或殴打宾客,造成极坏影响;(2)盗窃公司财物或他人财物;(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4)故意破坏公司设施;(5)携带或藏有违禁品在公司;(6)有诈骗行为;

(7)调戏或侮辱他人,涉及不道德行为;(8)故意破坏公司声誉;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四、员工申诉

景区员工奖惩条例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安全生产和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其他用工形式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奖励条件,对有下列表现情形之一的个人或集体,应给予奖励:

一、有强烈的主人翁责任感,及时发现危及飞行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或在飞行时发现故障,正确处置,避免重大飞行事故的;

二、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对生产或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的;

三、在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避免事故发生、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当的,使国家和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在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中成绩突出的;

五、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已为人事迹突出的;

六、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

七、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开发新客户、市场销售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八、热情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经常得到用户书面表扬,为公司赢得很高声誉,成绩突出的;

九、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四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嘉奖、晋级、提升、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三章奖励权限

第五条、奖励权限

一、给予员工嘉奖、提升或晋级时,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二、给予员工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报公司批准执行;

三、公司可直接对在经营管理、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等方面做出贡献者进行奖励。

第四章处罚

第六条、对员工的惩处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级(降职)、撤职、停飞、解除劳动合同,并可酌情免发部分或全部奖金、扣减工资。

第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惩处;

一、违反民航有关法规、条例,造成事故征候或飞行事故的;

二、违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公司遭受一定损失的;

三、在服务工作中服务态度差,造成一定后果、影响公司声誉的;

四、违反劳动纪律,影响营运生产、工作秩序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或调动、不听从指挥的;

六、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或社会秩序的;

七、有贪污、偷窃、走私,行贿、受贿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八、以权(职)谋私、挪用公款或私拿私分回扣、财物的;

九、工作不负责任,经常发生差错,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

十、在对外业务交往中违反外事纪律的;

十一、泄露公司机密,使公司造成损失的;

十二、违反公司依法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应处罚的。

十三、在绩效考核中不合格的。

第八条、凡员工有第七条情形之一,且违纪违规的情节较严重的员工,应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对空勤人员有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可酌情给予停飞处理。

第十条、员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关押执行的,依法判处管制、拘役、缓刑或由公安部门劳动教养的,应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惩处权限

第十一条、惩处权限

一、公司各部门对本部门员工有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免发部分或全部奖金、扣减工资等惩处权限。在使用“扣减工资”惩处时,必须上报人事部备案。

二、部门给予员工降级(降职)、撤职、停飞处理的须经公司决定。

三、因违纪由公司提出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由公司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并征询工会意见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申诉

第十二条、员工对受到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三天内做出受理与否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则应向申诉人作说明。申诉一经受理,则应认真复查,一般在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结案。在申诉期间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申诉人对调解不成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给予员工奖励的同时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第十四条、员工犯有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在受到各种处分的同时,可酌情给予赔偿经济损失处理。

第十五条、员工违纪违规受处罚应按《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章违纪处罚细则》量处。

第十六条、本条例的制定、废除或部分条款的修改,须经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并作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的依据。

第十七条、本条例未尽事宜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解释由公司人事部负责。

花木公司奖惩条例 篇4

苗圃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应忠于职守,遵守本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各级主管领导的指挥,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各级主管对员工要殷切引导,谆谆教诲。

第二条: 员工应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损耗,提高素质;对外应树立良好

形象与信誉,保守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立场的,非经许

可,不应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务,应态度谦和,大方得体,不应有任何损害

本公司形象及名誉的行为。

第五条: 员工对内部公事,均应循级办理,不应越级呈报,紧急或特殊情况除

外。

第六条: 员工工作时间内,不应随意接见亲友,或擅离工作岗位,如确有必要

会客时,应经主管以上人员批准同意,方可接见。

第七条: 未经值班人员准许不得私带亲友进入办公室,未经行政人事部批准不

得在员工宿舍留宿外来人员。

第八条: 员工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凶器、易燃易爆用品进入工作区及宿舍。

第九条:员工不得吸毒、赌博,或做出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做开

除处理。

第十条: 员工未经许可,不允许私自变卖苗场的废旧物品,所有废旧物品由公

司统一处理,同时也不允许携带公物出公司及工作区域。

第十一条: 员工除假期外,均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

第十二条: 员工应服从公司的岗位调整、工种调整等工作安排,确有困难时可

向公司领导提出以待商议。

以上制度自2011年4月25日开始执行!

花木公司

员工奖惩条例

为了更好地规范花木公司的各项生产和管理工作,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逐步建设规范化、标准化的过程管理,现制订本奖惩条例,对于员工进行奖优罚劣,以达到适当激励和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及工作效能的目的。具体条例如下:

一、奖励条例

本部门鼓励员工更好更快地完成自身的工作,同时也提升自身各方面的综合素质,对于先进事迹、模范带头作用、突出贡献等,部门经过认定后予以适当形式的奖励,以供全体员工共同学习和提升。

1、表彰方式:

a)通报表扬:部门内行文专项通报表扬并在一定范围内的会议上表彰,或上报集团公司表彰;

b)奖励:一次性奖给实物奖品或一定数额的奖金。

c)提拔、加薪备案:向集团公司提出请示,予以优先提拔或加薪。

2、表彰条件:

a)努力钻研业务,使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益有明显提高者;

b)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开展突击工作,对生产经营有特殊贡献者;

c)在全年内部评比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受到特别赞扬者;

d)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部门增加收入、降低成本有显著成效者;

e)拾金(物)不昧,价值重大,使部门增添声誉者;

f)制止重大事故发生,使集团、部门财产免受损失或为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见义勇为有特殊功劳者;

g)积极投入抗击自然灾害,安全消防等活动,并为保证园区或部门财产贡献突出者;

h)弘扬正气,为社会为人民做好事受有关单位表彰者。

3、表彰办法

a、b、c条款一般情况下给予通报表扬;d条款视其建议的有效性给予现金奖励50-100元;e条款给予通报表扬及现金奖励50-200元;f、g、h条款则给予通报表扬及现金奖励300元。有突出贡献或在连续两年内工作表现优异且获得多次表彰者,可予以提拔或加薪备案。

4、表彰程序:

凡符合上述表彰条件之一者,由所在岗位直属上司提名,并附书面简述事迹,送办公室汇总,经部门经理同意后上报分管副总批准,由集团公司或部门颁布实行。

二、惩罚条例

惩罚作为管理工作的一种手段,最终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引导个人态度和对工作的正确性和行为指引作用,更是对其他遵纪守法的员工的公平对待,奖优必定也要罚劣。一般违例

1.1工作纪律类

1.1.1凡上班、会议、活动或其他召集中,累计在1个月内迟到、早退在3次

以下(不含3次),每次在5分钟以内者扣罚20元、在5-10分钟以内者扣罚30元、在10-30分钟以内者扣罚50元。

1.1.2上班期间不佩带工牌或有效证件(临时出入证等)的,扣罚10元/次。

1.1.3上班期间无故擅离职守者,20分钟以内扣罚20元、30分钟以内扣罚30元、1小时内作旷工半天、1小时以上作旷工一天处理。

1.1.4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煲电话、开小差等)的,包括不接听工作电话或关机的,扣罚20元/次。

1.1.5休假、请假未经直属上司同意和部门审批的,作旷工一天处理。

1.1.6入职或离职未按正常手续办理的,不记发工资。

1.1.7上班期间聚众聊天、污言秽语以及在公众区域着装不整、破坏环境卫生者,扣罚20元/次。

1.1.8上班期间拒绝接受部门授权人员进行工作抽检或配合不力者,扣罚20元/次。

1.1.9上班期间擅自携同非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场所者,扣罚20元/次。

1.1.10未经批准使用相关设备设施或部门财产,将工具乱堆乱放,以及不节约水电等资源造成浪费者,扣罚20元/次。

1.1.11上班期间行为不检点、游手好闲或工作效率低下者,扣罚20元/次。

1.1.12私自采摘园区内果树的,扣罚20元/次。

1.2工作绩效类

1.2.1无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按质完成所下达工作任务的,扣罚20元/次。

1.2.2不服从上司工作指派而推辞、拒绝者,扣罚20元/次。

1.2.3上班期间工作拖拉,积极性差,屡教不改者,扣罚20元/次。

1.2.4不接受工作指导,一意孤行,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扣罚20元/次。

1.2.5自身工作完成的前提下,不服从调度、不协助同事工作的,扣罚20元/次。

1.2.6工作方法不当,不听指引,延误时机者,扣罚20元/次。

1.2.7工作态度差,上班期间情绪化,造成不良影响者,扣罚20元/次。

1.2.8离岗、串岗等脱离岗位,不务正业者,扣罚20元/次。

1.3专业要求类

1.3.1责任范围内,苗木生长出现小面积(50平方米以内)黄叶、未及时清理的,扣罚20元/次。

1.3.2责任范围内苗木成活后如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现死苗,乔木类直径在5-10cm的扣罚100元/次,灌木类死苗每株扣罚50元/次;地被类每平方扣罚30元/次。

1.3.3修剪、造型植物和地被植物以原平面高度作为参考值,超过30cm未修剪的扣罚20元/次,另草坪超过6-8cm未修剪的扣罚10元/次。

1.3.4管护区域内未及时清理垃圾杂物或杂乱无章者扣罚10元/次。

1.3.5病虫害出现后不及时上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小面积(50平方米内)损失的,扣罚50元/次。

1.3.6未及时喷灌淋水,造成植物小面积(50平方米内)缺水而焉萎者,扣罚10元/次。

1.3.7因人为操作不当或故意,造成植物或人员轻微损伤的,扣罚30元/次。

1.3.8责任范围内,垃圾不及时清理或杂乱无章的,扣罚10元/次。

1.3.9责任范围内,未有部门经理批准,杂草丛生未清除的,扣罚20元/次。严重违例

2.1工作纪律类

2.1.1凡上班、会议、活动或其他召集中,累计在1个月内迟到、早退达到3次及以上的,作旷工1天并扣罚200元/次。

2.1.2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或通过禁行区域,造成不良影响的,扣罚100元/次。

2.1.3不务正业,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扣罚300-500元。

2.1.4上班期间睡觉、吃东西或非工作需要醉酒上班等造成不良影响的,扣罚200元/次。

2.1.5私自处理拾获财物,欺瞒不报的,扣罚100元/次。

2.1.6上班期间发生争吵、谩骂、斗气等影响工作的,扣罚200元/次。

2.1.7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私藏、偷盗公司、部门或个人财产或生产工具等,蓄意损坏或带走的,照价赔偿并扣罚300元。

2.1.8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故意不接听工作电话或关机的,在1个月内发现超过2次的,扣罚100元。

2.1.9上班期间侮辱、造谣、诬告、斗殴、恐吓、威胁、危害上司、同事或下属的,扣罚300元/次。

2.1.10上班期间擅离职守,在1个月内发现超过2次的,扣罚200元。

2.1.11上班期间聚众聊天、造谣是非、拉帮结派或从事任何不利于集团、部门或个人等以及未经批准的活动,扣罚200元/次。

2.1.12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行贿他人或挪用、侵吞集团、部门或个人财产等,扣罚500元。

2.1.13有不道德行为或耍流氓等猥亵行为的,扣罚300元。

2.1.14触犯国家政策和法令法规、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构成事实等的,作辞退除名处理。

2.2工作绩效类

2.2.1无特殊情况下,抵触、拖延或故意不按时按质完成所下达工作任务的,扣罚100元/次,在1个月内出现超过2次或以上的,扣罚300元。

2.2.2在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超过2次不服从上司工作指派而推辞、拒绝甚至造成严重损失或延误的,扣罚300元。

2.2.3上班期间工作拖拉、积极性差、精神萎靡、无心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等,扣罚200元/次。

2.2.4不接受工作指导,一意孤行,不符合工作要求的,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扣罚300元/次。

2.2.5对工作或、入职登记、书面材料、生产管理数据等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谎报误导等的,扣罚300元/次。

2.2.6工作方法不当或失职,不听指引,延误时机者,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扣罚300元/次。

2.2.7工作态度差,上班期间情绪化,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屡教不改的,扣罚300元/次。

2.2.8离岗、串岗等脱离岗位,不务正业者,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延误,在1个月内出现2次及以上的,扣罚300元。

2.2.9工作失误或不力,造成同事、上下属或其他部门较大投诉的,扣罚200元/次。

2.2.10工作经多次指导无改善,工作效能无法达到部门要求的,扣罚200元/次。

2.3专业要求类

2.3.1责任范围内,苗木生长出现较大面积(50-200平方米内)甚至大面积的黄叶、未及时清理的,扣罚200元/次。

2.3.2责任范围内苗木成活后如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现死苗,乔木类直径在10-20cm的扣罚200元/次,直径在20-30cm的扣罚500元/次,直径在30cm以上的扣罚500-1000元/次。

2.3.3修剪、造型植物和地被植物以原平面高度作为参考值,超过50cm未修剪的扣罚100元/次,另草坪超过10cm未修剪的扣罚100元/次。

2.3.4管护区域在1个月内超过2次发现未及时清理垃圾杂物或杂乱无章的,扣罚100-300元。

2.3.5病虫害出现后不及时上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较大面积(50-200平方米内)甚至范围更广的损失,扣罚200-500元/次。

2.3.6未及时喷灌淋水,造成植物较大面积(50-200平方米内)甚至范围更广的缺水而焉萎者,扣罚50元/次。

2.3.7因人为操作不当或故意,造成植物或人员较大损伤的,扣罚300元,并负责赔偿人员损伤的全部费用。

2.3.8责任范围内,垃圾在1个月内超过2次不及时清理或杂乱无章的,扣罚100元。

2.3.9责任范围内,未经部门经理批准,造成环境破坏、影响园区美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扣罚50-300元/次。惩罚形式

3.1口头警告

适用于初次和轻度“一般违例”者。

3.2通报批评

适用于两次违反惩罚条件者,在部门内部通报批评或上报集团公司批评。

3.3扣罚薪金

适用于两次或以上违反惩罚条件者,在每月的员工工资里扣罚相应的金额。

3.3辞退除名

适用于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严重触犯规章制度或两次及以上触犯“严重违例”,或经考察不能胜任工作者。惩罚标准

4.1 “一般违例”的惩罚标准

a)初次违反给予口头警告及扣罚薪金;

b)两次违反给予通报批评及扣罚薪金;

c)可视具体事件和情节的严重程度,一经违例给予辞退除名并上报集团公司处理。

4.2 “严重违例”的惩罚标准

a)初次违反给予通报批评、扣罚薪金;

b)两次违反给予扣罚薪金、或辞退除名;

c)可视具体事件和情节的严重程度,一经违例给予辞退除名并上报集团公司

处理。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在旅游产业园花木公司实施,适用于本部门的科员及以上人员、承包班组负责人、其他用工等。凡本条例未涉及的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鸿艺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条款执行。

奖惩条例 篇5

一、总 则

公司执行国际通用的“1855规则”,即全公司员工按100%计算,年终时,对其中10%的员工进行重奖,对80%的员工予以肯定,对5%的员工进行批评,对5%的员工予以解聘。

二、奖 励

1.工作中的改革、创新被采纳,并给公司带来效益的,奖励100—1000元;有效解决技术难题的,奖励500元以上;新的方法达到核心关键技术级的,奖励5000元以上。

2.发现重大问题并及时解决,为公司减少不必要损失的,奖励100—1000元。

3.工作中任劳任怨,却遭他人无理排挤、打击,但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不计较个人得失的,奖励200元。

4.发现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积极举报,奖励200元;当场制止的,再奖励200元。

5.被推荐人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给予推荐人100—1000元的奖励。

6.一年中,连续5次获得奖励,年终再给予5次奖励总和的奖励。

三、惩 罚

1.不服从值班长、执行长、领班及有关上级管理的,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解聘(根据公司规定,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被解聘后,经本人申请并经考察,仍有可能回到公司工作,但被开除之后即不再聘用),第三次开除。

2.与值班长、执行长、领班及有关上级顶撞的,第一次罚款400元,第二次开除。

3.工作时不带笔记本的,每次罚款20元;对客户的问题不解释、不解答、不落实的,每次罚款50—500元;对上级布臵的任务,同事拜托的事情无回话的,每次罚款50—200元。

4.工作时谈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哼小曲、吹口哨的.,每次罚款100元。

5.缺勤而事先未获批准的,每次罚款100元,3次解聘,5次开除。

6.公司不允许员工带病坚持工作,带病坚持工作是对自己身体不珍惜的行为。如带病工作,一经查出,每次罚款50—100元。

7.有意怠慢工作或工作不努力的,解聘;未能完全履行自己职责的,解聘。凡被解聘者,视情节轻重,扣除奖金的10%—100%,上班后扣除6个月工资的10%(工作表现很好的,可考虑提前恢复原来的待遇),去除以前的所有工龄。被解聘者如想回公司工作,必须在离开公司期间每周给公司行政部写一封100—200字的思想认识及申请书。

8.发现公司的隐患而不立即上报的,每次罚款50—500元。

9.应急情况离开,未交接好自己手头工作又没向公司报告的,每次罚款50元。在公司宿舍入住的员工,如晚上不回来,必须在走之前向上级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开,否则,第一次罚款50—500元,第二次警告并罚款300元,第三次解聘。正常调休者,必须在15天前做好计划,如违反规定,罚款100~200元。以上的应急请假、正常请假及正常调休,在自己安排的天数内,不能如期回公司又未补办手续的,视同擅自离岗。上班时擅自离岗的,每次罚款100—300元。

10.非故意(或因技术熟练程度原因)损坏公司及工地现场物品材料,不及时上报,隐瞒事实真相的,一经查出,除赔偿外,并处以50—500元罚款,同时降低信誉等级。情节严重的处以停职、开除,直至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11.工作时不佩戴工牌的,每次罚款20元。

12.在施工现场、仓库、工作场所及其他禁烟区吸烟的,第一次扣除半年工资的20%及半年奖金;第二次解聘。

13.汇报工作时报喜不报忧,对同事及上级进行偏离实际的恭维及溜须拍马的,每次罚款50—200元,受处罚全年超过3次的,解聘。

14.对公司及公司员工(包括管理者)的缺点及错误不能正面提出而在私下进行议论的,解聘,重犯者开除。

15.对公司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在行使权力时不理解又不通过正常渠道申诉,或由于其他原因,而扬言“不想干了”等类似语言的,解聘。

16.管理人员对采用正确手段指出自己的缺点、错误及提出批评的员工采取不理智的态度、泄私愤或打击报复时,每次罚款100—1000元,并给予免职、解聘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17.故意损坏或滥用公司及公司员工物品的,解聘。因过失或方法不当损坏公司或员工物品时,应立即承认并诚恳道歉,以求得公司及同事的原谅。否则,一经查出,除赔偿损失的物品外,还将罚款50~200元,并降低信用等级。

18.发现公司财务受损、丢失而不管不问的,解聘;发现其他员工正在做违法、违规、对公司不利的事情或因方法不当做错事情而不能当场指出并向有关上级汇报的,每次罚款50—500元。 19.私做交易而谋求非法收入的,开除。

20.对公司不忠实,谎报情况及散布流言蜚语的,开除。

21.说风凉话及冷言冷语的,每次罚款100—200元。

22.员工在工作时无意中犯了错误而能主动向主管人员承认的,象征性的处罚1元钱;对企图隐瞒错误的从重处罚。

23.未经公司专门批准,接待私人来客者,每次罚款100—300元。

24.员工在取得汽车驾驶执照的3个月内,只准驾驶4万元以下的微型车辆;在3个月内没发生交通事故,且驾车次数30次以上或累计行程1000公里以上的,可升级驾驶6万元左右的车辆;1年内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并驾车100次以上或累计行程3000公里以上的,可升级驾驶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下者,予以只准驾驶微型车1个月的处罚,造成损失1000元以下者,予以只准驾驶微型车3个月的处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者,予以只准驾驶微型车1年的处罚。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非公共使用的车辆。在驾驶车辆时,务必系牢安全带。因不系安全带而造成残废或死亡事故的,其补贴减半。

当你驾车由岔路、支路行驶入主干道时,在交叉路口处,务必做到⑴停车;⑵观察后通过。如有违反,第一次,予以只准驾驶微型车一个月的处罚;第二次,予以只准驾驶微型车3个月的处罚。;在3个月内连续3次违反规定,停止开车1年;违反规定5次以上者,解聘。

25.被开除者除非董事会决议,任何个人(包括董事长及总经理)不得批准其重新在公司工作。

26.赌博、服用毒品、发动骚乱、参加邪教组织或参与其他对公司不利活动的开除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监督官员的崇高权力

1、制度督察官在履行督察职责时具有崇高的权力,任何不服从或与之对抗的行为都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者每次罚款50—500元,立即解聘;情节恶劣者立即开除。

医院劳动纪律奖惩条例 篇6

为了加强对医院的科学管理,建立正常工作秩序,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各级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实行岗位责任制,严肃劳动纪律,做好医院各项工作,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奖惩条例。

第一条白班作息时间为8:00-16:30时,夜班作息时间为16:30时-次日8:00时。各岗位员工应提前15分钟到岗交接班。

第二条工作表现奖

1、职工积极为医院建设提合理化建议,被医院采用者;

2、对工作积极认真,能严守医院规章制定,当月出满勤,且圆满完成本职工作,遵

守劳动纪律者;

3、医德医风好,优质服务,有责任心、无差错、事故发生,具有团队精神者;

有以上突出表现者,每月可给予工作表现奖50—200元。

第三条职工上下班未签到,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4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无故旷工者,扣发当月工资或解除聘用。

第四条职工请病、事假由科室负责人根据科内情况上报院长核实后方可休假。病假(以诊断书为准)扣发当天工资,事假扣发两天工资。请假期满后必须销假,请假超过一天扣发当月工作表现奖。

第五条医院职工不值夜班时不得留宿医院(住宿职工除外),特殊情况须告知总值班。住宿人员晚间外出不得超过十点回院。

第六条职工需加班时,由科室负责人与职工共同核对加班时间并签字或盖章,否则加班无效。

第七条全院职工不得违犯以下规定,否则予于解聘:

(一)私自收费或给病人私自诊疗。

(二)向其它医疗机构介绍病人者。

(三)允许患者私自带药在我院注射者。

(四)苛扣或截留患者药品者。

(五)收受患者红包或接受宴请者。

(六)接受患者的礼物,不上交院里者。

第八条为强化医院纪律,加强职工团结,确保诊疗工作顺利进行,如职工在院内发生争吵或因争执影响工作,谣传无端生事者,对行政会议内容泄密者、不服从工作分配,经教育仍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者,给予当事人罚款50-200元或解除聘用。

第九条全院职工在岗工作时间内,不应长时间接听私人电话或会客,禁止在医院走廊、病房、及一楼大厅吸烟违者罚款20-50元。

第十条工作时间禁止干私活、空岗、串岗、会客、睡觉、打闹、吃零食等、违者罚款20-50元,同时追究脱岗引起的一切后果责任。

第十一条职工辞职须提前30日向院长提出书面申请,从交辞呈之日起30日内未经院长同意私自离院者扣一个月工资。

第十二条职工应具有分析、应变能力,如患者对诊疗工作有异议,做好耐心解释工作。无故与患者或其陪患发生争执或争吵,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罚款50-200元。

第十三条全院职工应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对本职工作精益求精,积极参加院内、外的考试、考核。在考试、考核中不合格者给予50元罚款。

第十四条医护人员在诊疗工作中,导致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造成赔偿者,当事人

承担5%额度的赔偿,严重者解除聘用并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相关人员根据责任程度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临床医生书写处方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执行,不缺项、漏项,字迹清晰,处方不合格者每方罚款5元。

第十六条因患者病情需要或患者要求带药(主要指注射药品),在不违反如下几种情况的前提下可将药品带回,违者罚款50元。

(一)带回药品,需在处方右下角签“带回”字样。

(二)需要经皮试后方可使用的药品禁止带回。

(三)已经带回的药品禁止返回再在本院使用(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七条麻醉药品必须按《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违者给予罚款200元及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药剂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严禁发生投错药现象。如出现,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上报医务科,如不及时上报给予当事人100-200元罚款;发生严重后果者,解除聘用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药品管理的相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各自管辖的药品,严禁损坏、丢失,违者赔偿药品损失。药品管理的相关人员应掌握所管辖的药品的有效期,优先使用有效期临近的药品,及时向院里反馈积压药品及近期失效药品(有效期在六个月以内),违者赔偿药品损失。

第二十条 全院护理人员在护理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三查八对一注意的相应内容。如出现投错药、打错针现象,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上报医务科,如不及时上报给予当事人罚款100-500元。发生严重后果者,解除聘用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医疗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设备的性能、保养、操作程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违者罚款50元;操作人员因操作不当给患者造成伤害的,由当事人向患者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费用。

第二十二条 患者剩余的药品、卫材,相关科室进行登记、备查,由财务科清点、核实后统一向院里报上月盘盈,违者按其价格的2倍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解聘。近期药品盘盈后及时用于临床。

第二十三条医院处方严禁丢失,财务人员每日收取处方时,收取者与科室相应人员签字,每丢失一张处方罚款20元。

第二十四条各科室出现因划错价引起少收费或者多收费现象时,原处方不得改动,发现的当事人做标记,及时通过正常程序上报财务科,违者罚款20元;对多划价的按划错差额的1倍罚款,对少划价的按划错差额的1.5倍罚款。如职工与患者引起纠纷者罚款100-300元。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实施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权限

第三条 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记功、记大功,均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五条 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授予;系统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授予。

第六条 通令嘉奖,根据企业提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晋级,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八条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职工在具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五条所列的表现之一者,均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 企业对于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和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其标准可从企业的实际出发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各种一次性奖金,均由企业的劳动竞赛奖的奖金总额内列支。根据国务院规定,劳动竞赛奖金总额最多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二条 企业在开展“先进生产者运动”中,可视实际需要,根据条件随时对职工记功。记功、记大功的职工表彰授奖大会,除特殊情况外,应定期举行,一般可一年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 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授予先进个人的一种荣誉称号,企业应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在记功基础上,每年评选一次。为保证质量,各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数额一般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 对记功或记大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应颁发证书或奖状。证书由省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对职工的考核,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均应填卡汇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晋级的指标,按照《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严格控制在本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一以内。

第五章 处分的种类和权限

第十七条 对职工处分的种类是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经济制裁分为:一次性罚款,减发工资。

第十八条 企业有对职工行使处分权。但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需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

第六章 处分的范围

第十九条 对无故旷工的职工,批评教育不改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二十天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给予除名。

第二十条 凡利用企业设备和原材料做私活,除没收所做物品外,应进行批评教育,令其酌情赔偿损失。态度不好者,停止其工作;写出检查和保证书后,方可恢复工作。检查反省期间停发工资,不发当月奖金。

第二十一条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一个月内五次以上)迟到、早退的,可累计其误工工时,扣发工资,不发当月奖金;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和调动,不听从指挥者,停止其工作,不发工资,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直接造成设备损坏、停工、停产,损失一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内者,行政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同时可给予经济制裁,减发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二十的工资,减发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对造成直接损失一千元以上或造成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者,行政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对受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者,同时也可给予经济制裁,每月减发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二十的工资,减发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本人经营看管的公共财物被骗、被盗,或由于本人过失生产废品、浪费燃料、原材料,给企业造成损失一百元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并按损失的百分之五至三十价值给予一次性罚款,每月扣款一般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四条 对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者,可停止其工作,令其检查。在停止工作期间,不发工资,不发当月奖金,并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及利用处分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者,可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六条 滥用职权,违反政府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滥发奖金者,可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

第二十七条 对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行为者,要视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影晌,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同时追回赃款赃物,没收非法收入,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

第二十八条 未转正定级的职工受到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者,可延长转正定级时间六个月至一年,在此期间仍表现不好者,可做辞退或除名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因违纪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两次后,又因违纪构成行政处分者给予开除;第二次受公安机关教养、拘役、强劳者给予开除;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或无期徒刑(含监外执行,不含缓刑)的,除过失犯罪可按留用察看处分外,一律开除厂籍。

第三十条 在一般情况下,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受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在一年内,均不得享受奖励,亦不能提职提级或调动工作(因受处分而调离现职的除外)。

职工有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章 处分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处分是维护和巩固纪律的一种辅助手段,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和“思想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对受处分者要耐心说服教育,热情关怀,不得歧视,严禁侮辱人格。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三十三条 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要及时处理。自证实该人犯有错误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尚不处理的,追究企业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在实施处分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根据错误性质、情节和本人平时表现以及对错误的认识,全面考查决定,使处分恰当合理。

第三十四条 受处分职工认为处分不当时,有权在处分公布后十日内逐级或越级提出申诉。各级领导对职工的申诉,必须查明情况,认真处理。对无故拖延、扣留和阻止申诉的人员,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申诉的问题,经核实,原处理确属不当的,应坚决予以纠正;但在上级主管部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之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对申诉不当者,应予解释;对无理取闹者,可加重处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被拘役、劳动教养的,在拘役、教养期间,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可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表现好的可回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

第三十六条 职工被判处管制、徒刑缓刑者,可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管制和徒刑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和评定工资。

第三十七条 留用察看的期限。除劳动教养、判处管制、拘役、徒刑缓刑的,按劳教机关批准和法院判处的时间执行外,其余的时间一般应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 职工被开除或除名后,可到处分前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服务站或劳动服务公司进行就业登记,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逐步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其标准至少应比原工资等级降二级;原为一级工的其生活费标准,可执行学徒工第三年的生活补贴。不在企业劳动的,企业不发生活费。

第三十九条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填卡汇入本人档案。对于开除厂籍或除名的职工综合材料,由企业及时转抄给受处分者所在地的城镇街道劳动服务站、劳动服务公司或农村公社。

第四十条 受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应降低工资级别一至二级。受减发工资处分的职工,受处分期间仍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六个月至一年的处分期限。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系统或本企业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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