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委托代理协议

2024-04-25

商业委托代理协议(共10篇)

商业委托代理协议 篇1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约定事宜:

一、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出租或转让给其位于

的商铺。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房屋的合法产权手续,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甲方应当保证其拥有合法的出租转让权利。如因甲方无权出租或转让,导致产生法律后果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甲方与乙方所提供的客户签订合同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复印件提交给乙方,以便于双方结算代理费,如甲方无法提供则依据《客户确认单》或《洽谈进程表》上的数据作为核算标准支付委托代理费。其中《客户确认单》中品牌有效期为 60 天。

3、甲方若在乙方提供准确客户信息后,直接或间接抛开乙方,与乙方所提供的客户成交,一经查实,乙方有权限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应支付乙方双倍的委托代理费。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委托期限内,乙方以诚信,尽职尽责、勤奋为服务宗旨,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利益。

2、在委托期内,乙方可代表甲方,以维护甲方的利益为出发点与客户洽谈以及合同的相应条款,最终合同版本由甲方进行确认。

3、乙方以传真或函件方式与甲方确定工作进度。

4、对于甲方的正当、合理要求将最大限度的给予满足。

四、委托代理费标准及时间 1、委托代理费标准:甲方按照贰个月的租金作为乙方委托代理费。

2、甲方与乙方提供的客户成交后五日内向乙方支付委托代理费。如甲方超出时间延迟向乙方支付委托代理费,根据延迟天数按照代理费的 2‰支付违约金。

3、汇款信息资料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五、附则 1、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甲方提供了客户,但甲方在委托期满后才与客户签订合同的,甲方不得以超过委托期限为由拒付委托代理。

2、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甲方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或出租转让合同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空间使用证,消防验收证明,环境影响评价,乙方营业执照、《客户确认单》、《洽谈备忘录》。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联系人:联系人:

手机:手机:

电话:电话: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商业委托代理协议 篇2

一、文献回顾

针对中小企业银行贷款难的问题, 国内外学者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索。Greenwald和Stiglitz (1986) 分析指出, 由于信息的不完全和契约的不完备, 即使在充分竞争的信贷市场也会出现中小企业难以获得贷款的信贷配给现象, 但是如果国有银行能利用国家垄断力量解决信息和合约的问题, 则中小企业贷款难这一问题能得到极大改善。Caprio和Honohan (2001) 、熊熊等 (2005) 更进一步从银行治理的角度出发, 研究发现银行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会导致“国有银行失灵的现象”, 会进一步加剧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配给程度。林毅夫等 (2001) 认为, 不同的金融机构给不同规模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本和效率是不一样的, 大力发展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根本出路。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现状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主要表现为集中争抢大型企业客户, 出现“局部信用膨胀”的现象, 而对中小企业客户则是惜贷, 出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目前, 我国商业银行多为国有制, 但虽为全民所有, 实际行使所有权进行治理的是政府机关, 其委托代理关系较为特殊, 对商业银行信贷行为影响最大的是其治理者——政府机关, 其相关信贷制度等规定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有着直接的影响。下面我们基于我国商业银行的治理特征, 利用委托代理理论, 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对商业银行经营者信贷行为的影响及在此条件下中小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

三、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主要研究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 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以及激励约束机制问题。所谓委托代理关系就是某些人或组织 (委托人) 委托另外某些人或组织 (代理人)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与利益从事某种或者某些活动, 并且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一般而言, 委托人和代理人这样两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 因此为了解决委托代理问题, 委托人对代理人进行激励的同时进行约束。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有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等。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约束主要有:制度约束、契约约束和市场约束。

四、我国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治理特征主要表现为国有占绝对主导地位,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者都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 且激励约束等均主要来自于政府。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中, 委托代理关系表现为一种双重代理关系, 即第一重体系是从初始委托人 (全体公民) 到中央政府的自下而上的多级授权链;第二重体系是国家到中央政府, 中央政府将相关权力委托给国有银行总行的管理者, 而国有商业银行又实行法人授权制度 (即代理制度) , 各级分支机构在上级行的授权、转授权与再转授权下行使相关代理权, 从而形成了“全体公民——中央政府——总行——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的委托代理链。在整个委托代理链中, 政府处于核心位置, 起着主要作用。如果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能较好地执行政府的决策, 完成政府下达的指标, 则其非常有可能得到政治上的升迁, 否则有可能受到调任等处罚。

(一)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风险态度。

由于在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任免和考评都由政府来决定, 所以对其行为影响最大的也是政府这一商业银行治理主体。过去, 政府往往对商业银行的信贷工作进行直接干预,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也不会考虑贷款的风险等。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 政府开始意识到我国银行体系中存在的巨大风险, 从1997年以来, 国家明确要求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每年下降2个百分点, 否则将调整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者。在这种情况下, 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者也开始逐渐重视信贷风险, 强化信贷管理。但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呈现出风险规避的倾向, 并且这种倾向越来越明显。此外, 为尽量减小信贷风险, 各商业银行明显呈现出信贷约束过度、激励不足的特征。这就不难理解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者为什么在信贷上越来越呈现出风险规避的倾向了。

(二) 我国商业银行对不同类型企业贷款行为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风险规避倾向的增强, 将会直接影响到其贷款在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分配比例。下面我们将通过模型推导来逐步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在此条件下的信贷行为。

1、假设条件。

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特点不一样, 一般情况下, 大企业是银行的传统客户, 银行了解这些客户的信用状况, 也了解这些客户的还贷能力, 在贷款前能够比较准确地确定贷款收益。但对中小企业, 银行一般缺乏信用记录, 其未来可能良好发展, 也可能迅速失败, 银行从这些企业得到的收益的波动性较大。

据此我们假设第一期银行的贷款规模为1, 对大型企业的贷款为a1, 回报率为R1 (R1是一个确定值) , 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为a2 (a1+a2=1) , 回报率为R軒2 (R軒2是一个变量) , 则银行在第二期收入为:

设商业银行的效用函数为U, 为π的函数, U'>0, U''<0, 银行的目标函数为:

2、定理1:

商业银行在预期边际效用为零的条件下分配贷款额度占比。

证明:这一问题实质上是商业银行在预算约束下寻求效用最大化的问题。记V=EU (π) , 由于a1+a2=1, 所以可得:

对a2求导, 则MaxEU (π軒) 的条件是:

上式意味着当预期的边际效用为零时, 银行的效用期望值达到最大, 满足预期边际效用为零的a2*就是最优解, 最优解与效用函数的具体形式有关。

3、定理2:

当银行的贷款规模扩大时, 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是否增加将与银行风险规避程度的变化有着直接的联系。如果银行的风险规避程度随收入的增加而减小, 随着银行贷款规模的增加, 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将增加。如果银行的风险规避程度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随着银行贷款规模的增加, 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将减少。

证明:设k表示贷款额度, a1 (k) , a2 (k) 分别表示当贷款规模为k (k>1) 时银行给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 a1 (k) +a2 (k) =k。

根据最优条件:

根据式 (4) , 我们可求得a'2 (k) 的表达式, 运用隐函数求导法可得:

由于 (1+R1) 、 (R軒2-R1) 2均大于0 (若 (R軒2-R1) 2=0, 则式 (5) 恒等于0, 即任何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都是最优效用, 显然与现实相矛盾。所以排除 (R軒2-R1) 2=0, 故a'2 (k) 的符号决定如下:

对于商业银行的风险规避程度, 我们用相对风险指数来表示。如果r' (π) <0, 表示银行风险规避程度随收入的增加而减小, 下面讨论在这种情况下a'2 (k) 的符号。首先分析的情况:

上式两边同时乘以 (ER軒2-R1) 得:

当ER軒2

上式最后一项等于0, 来自于一阶条件U'=0。

最后, 归纳上面的推理过程, 当r'<0时, EU'' ( (1+R1) k-a2 (k) R1+a2 (k) R軒2) (R軒2-R1) 为正, a'2 (k) 亦为正, 这意味着, 银行的风险规避程度随着银行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随着银行贷款规模的减少, 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将增加。

同理, 可以对r' (π) >0进行分析, 即对商业银行风险规避程度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的情况进行推理, 得出的结论为:随着银行贷款规模的增加, 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将减少。

五、结论

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情况及经营管理者风险态度的分析, 我们知道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者逐渐开始重视信贷风险, 银行的收入开始逐步提高。但是, 我们也发现, 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风险规避倾向越来越明显, 这恰恰如上述定理2中所描述的情形, 即商业银行的风险规避程度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 据上面的理论推导我们可知, 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也会随之减少, 所以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过于重视信贷风险、过于谨慎的风险态度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参考文献

[1]熊熊, 张维, 张永杰.银行治理、信贷配给与中小企业融资.第二届全国金融学年会, 2005.

[2]王宵, 张捷.银行信贷配给与中小企业贷款.经济研究, 2003.7.

[3]林毅夫, 李乐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 2001.1.

[4]杨天宇.国有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的信贷配给行为研究.经济科学, 2002.4.

[5]杨再斌, 匡霞.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配给行为的内生制度根源分析.财贸研究, 2003.1.

[6]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课题组.激励约束权衡与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行为分析.南方金融, 2002.12.

[7]罗正英.我国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可获得性特征研究-基于苏州地区中小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观点.上海经济研究, 2005.

[8]Stiglitz, Joseph E.and Weiss, Andrew, 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the American Eeonomlc Review, 1981.3.

[9]Greenwald, B.C.Stiglitz, J.E.External-ities in economies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 and incomplete markets,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86.

委托代理协议(一般风险代理) 篇3

合同编号:[ ]

诉讼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适用于一般风险代理方式)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共同签署。

甲方:

负责人: 地址:

邮编:电话:0951--6036011

乙方:【

】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鉴于:

1.甲方为清收债权,委托乙方为代理人,代理

纠纷案。

2.乙方是经合法注册,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一、代理权限: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刘海斌 律师为甲方与 纠纷案的一审、二审、执行阶段代理人。

2、乙方的代理权限以甲方签发给乙方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3、代理期限自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直至全部代理事项完成为止。

4、乙方的代理目标为: 完成诉讼案件的全部阶段,完成项目的现金回收。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已经收取的代理费应全部退还。

2、代理期限内乙方所代理事项未有实质性进展或乙方继续代理已无实际追回财产的可能,甲方视为乙方无能力完成代理事项,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已经收取的费用应该全额退还甲方。

3、如案件上诉到最高院,甲方认为有必要更换二审代理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注:该条只有在一审法院为省高院时才适用)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情况,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必要的证据材料。

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相关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相关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2、甲方如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 须尽职勤勉,最大限度的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每季度向甲方书面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在诉讼结案后,整理案卷,移交甲方一份存档,并提交结案报告。

招商代理委托协议 篇4

委 托 人:安顺雄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

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下,就甲方委托乙方对 “东方商

城”商业物业(以下简称“委托物业”)进行独家全程策划、招商代

理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东方商城”招商面积

东方商城一层步行街独立商铺及二层商场(面积约10000㎡,具

体招商范围和面积以附图为准)。

二、招商工作完成时间

1、项目开业时间暂定为2010年5月1日。

2、招商完成时间为 2010年3月13日。

3、招商任务为东方商城经双方确认招商面积的85%,并确保招商

对象正常入住“东方商城”顺利开业。详细招商任务、计划等由乙方

拟定呈报甲方审定。

三、招商要求及定位

甲方对“东方商城”设计及定位为:打造成为安顺五县两区女人

街和儿童世界,要根据其特点针对性招商。结合“东方商城”的特点,乙方在招商过程中,应当确保引进国产一线品牌、二线品牌等,严禁

将无品牌知名度、产品质量低劣的商家、与“东方商城”的品牌定位、专业定位相悖的商家引进“东方商城”。

因此,在开展招商活动前,乙方应当根据“东方商城”的特点和

招商取向制作招商方案、措施、计划、策划书,报甲方审定后实施。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提供“东方商城”的招商经营面积图纸,以利乙方招商工作的开展。

2、按约定支付乙方招商代理费。

3、承担经甲方审定的招商广告宣传费用。

4、在三个工作日内审定乙方呈报的招商方案、措施、计划、策划书。(甲方认为乙方呈报的招商方案、措施、计划、策划书需要修改或调整的,乙方应当进行重新修整后报送甲方报审。甲方审定的招商方案、措施、计划、策划书加盖双方印章后执行),对乙方引进但与“东方商城”的品牌定位和专业定位不相符合的商家,有权不与其签订合同。

5、在乙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完成招商任务时,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签订本协议5日内,必须组建不低于5人的招商团队进场开展工作;

2、本协议签订后的30日内提交招商方案、措施、计划、策划书报甲方审定,并严格按招商方案、措施、计划、策划书开展招商工作,严禁采取虚假承诺、哄骗等不正当手段引诱客户。

3、充分发挥代理招商企业的信息优势、资源优势、网络优势,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按审批的工作计划完成招商工作,实现招商任务。

4、组建专业团队为“东方商城”进行全方位的推广和重点推荐,其中包括宣传、造势、推广、推荐等形式,确保招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5、根据自身的业务优势,将各方面获取的资源与该项目的招商实际进行积极、科学、合理、有效的对接、运作,使该项目的招商工作取得实效。

6、派出专业的招商人员与目标客户进行洽谈,进行一对一的重点推广和介绍。

7、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招商代理佣金包括:乙方所聘人员工资、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保险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在招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

六、代理佣金

1、代理佣金以包干方式进行计算,根据乙方实际招商进驻并签约的平方面积的三个月租金为乙方招商代理佣金及费用。

2、代理佣金支付方式:按合同规定,商家与甲方签订正式合同并支付商业租金后,甲方支付乙方壹个半月的租金做为代理佣金,其余壹个半月的租金为代理佣金尾款,待商城正式开业后,双方办理完

毕结算后,甲方7日内全部支付给乙方。

七、其他

1、乙方完成项目招商率达到招商任务的85%的时间为2010年3月13日以前,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无法开始进行招商工作的或者无法继续进行招商工作的,甲方应当书面告之乙方顺延时间。

2、在招商工作成功,为保障商场的成功运营,“东方商城”可由乙方开业后继续提供相关管理服务,具体内容双方另行协商。

3、如甲方有其他原因需延迟招商时,甲方应当书面告之乙方并顺延招商和开业时间。

4、乙方应当严格保管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保守在招商过程中获知的甲方各种商业秘密。

5、合同期内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招商面积,乙方招商成功后均计为乙方招商业绩。

6、乙方所提交所有计划、方案、报告甲方在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未答复工作时间顺延。

八、违约及赔偿

1、违约金贰拾万元。

2、佣金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

3、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招商销售期间,如未达到本合同对招商销售工作的约束与规定或未完成招商销售工作,影响商城正常开业,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壹个半月租金的代理佣金尾款,且乙方要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一切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可在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

十、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合同履行地:安顺市西秀区

民事委托代理协议 篇5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

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2、案由:

3、审理机关:

4、审级: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或者

特别代理,包括(选择项):

1、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2、承认诉讼请求;

3、提起反诉;

4、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5、提起上诉:

6、申请执行;

7、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8、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承担,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善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书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7、乙方应提供律师费、工作费用等相应的发票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费用说明。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 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按照、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并应依审理法院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案件在诉讼中的各项费用;

4、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代理人是;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6、除非法律规定或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本协议项下内容。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元人民币。支付方式为:

1、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支付

元人民币;

2、自

日内支付

元人民币;

3、自

日内支付

元人民币; 乙方户名: 开户行: 帐号:

本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甲方按照乙方律师预支、事后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上述工作费用。或者

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人民币由乙方包干使用上述第2项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第2-5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份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 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①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或者

②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福州市

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以

方式解决双方间可能出现的争议。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月**日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为止。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均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为送达。

十二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议定,非格式合同。十三条

特别确认条款

甲方确认:①本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律师已经告知案件法律风险,甲方确知案件风险之所在;

②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甲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知悉本协议内容。③在签订本协议之前甲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知悉附件《聘请律师提示》内容。甲方:

乙方:

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商业委托代理协议 篇6

一、税务代理制度的沿革及存在的问题

税务代理是代理制度的一个分支, 随着一国税收制度日趋复杂和专业化, 加上国家征管能力的局限, 为推行自行申报民主纳税制度, 构建税务代理制度日益具有其客观必要性。从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进行租税体制改革催生税务代理以来, 税务代理制度在世界各国、各地区不断发展完善, 形成了适合各国国情的专门法律:1942年日本制定了《税务代理士法》, 并于1951年重新修订更名为《税理士法》, 此后该法又经过了1956年、1961年、1980年、1985年几次修改, 使得《税理士法》日臻完善, 形成了日本现行的税务代理法律制度;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初期, 德国、韩国也制定了专门的税务代理法规, 如韩国的《税务士法》;之后, 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也相继推行了税务代理制度。

相比以上各国、各地区, 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起步晚, 税务代理规定主要散见于各单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中, 专门的税务代理法律缺位, 法律级次低。

我国税务代理概念的提出始于199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其第五十七条提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颁布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明确提出了税务代理的概念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 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 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后,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被废止, 之后税务代理的概念鲜见提出, 更多的是对注册税务师概念的规范和对相关制度的完善。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以总局令的形式颁布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执业规范、行政管理、业务范围等重大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使得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 也标志着我国税务代理法律制度开始进入规范发展阶段。

然而, 我国有关税务代理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显而易见。

1. 立法层次低, 缺少税务代理制度专门法律, 因而有

学者提出可以在《税收基本法》中涉及相关条款, 以规制税务代理制度;也有学者提出应制定《税务代理法》。这固然都是解决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有效措施, 也是研究税务代理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 但出台专门法律的时机似乎尚未成熟, 税务代理制度能否纳入《税收基本法》也只是处于学者的研讨阶段, 因而有必要在基本法或专门法律出台之前完善现有税务代理相关法律法规。

2.我国以规范注册税务师为主的法律设计不能完全涵盖税务代理制度。实践中, 税务代理制度与注册税务师制度互有交叉, 注册税务师制度是税务代理制度的核心, 但不能完全取代税务代理制度, 甚至可以说,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大部分代理人都是游离于现有法律框架外的, 他们既非注册税务师, 也不属于任何一个中介机构, 完全处于一个法律空白带, 现有法律无法规制他们。这就需要剖析税务代理的本质, 在现有法律中寻求规制。

二、税务代理制度的法理分析

税务代理的经济实质是税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 (纳税主体) 之间的税收服务供求关系。为实现税务代理制度的目的和功效, 在法律层面上看, 即是通过对税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 (纳税主体) 作相应的权益结构安排来规范双方的供求关系。适用代理制度的基本法理, 税务代理的法律性质是代理人的行为, 税务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影响纳税主体权益的实现, 因此, 对税务代理人行为的约束是税务代理制度构建的重点。为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一国基于公共利益保护等目的, 需选择以公法上行为或私法上行为作为实施之手段。而公权力对税务代理的干预决定了税务代理制度对民事代理制度的承接和调整程度, 也决定了一国税务代理规范模式。基于此, 各国都认为税务代理乃属于民事代理, 只是各国公权力对其干预程度不同造就了不同的立法。

从税务代理制度的沿革和其法理分析, 可以肯定的是税务代理属于民事代理, 在公权力未对其明确规制时, 得以适用民法中关于民事代理的相关规定。而税务代理人的专业性决定了专门设计的税务代理应该仅限于委托税务代理, 不包括法定代理。因而本文主张, 在专门规制税务代理的法律或税收基本法出台之前, 完全可以利用现有民事委托代理理论对税务代理行为进行规制, 填补法律漏洞, 加强税收监管。

三、委托代理框架下的税务代理规制

(一) 委托代理框架下的税务代理

依据委托代理理论, 税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以被代理人 (纳税主体) 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 (纳税主体) 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据此税务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 税务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业务。

因而在税务代理授权时, 纳税主体应明确代理权限。

2. 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税法效果的行为。

如果代理人代理的事情是与税务无关的行为则不构成税务代理。

3.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是独立进行的意思表示。

这在税务代理中主要指税务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 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为纳税主体设定权利义务。

4. 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即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活动中, 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 还是由于代理人的原因, 税收法律责任都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承担, 而不能因建立代理关系而转移了征纳关系和各自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 但是因代理人的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损失,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承担一定的专家责任。

(二) 税务代理权的取得

作为委托代理的一种, 税务代理权的取得依据是纳税主体的授权行为。因而授权行为对税务代理而言显得异常重要, 代理权的授予必须足以将代理权授予行为的意思向第三人表示清楚, 法律特别规定以书面方式时, 授权方式必须以授权书的形式为之。但是在实践中, 授权不明确的情况时有发生, 主要包括对象不明确和内容不明确。对象不明确具体体现为纳税主体时常更换代理人而没有向税务机关履行告知义务;授权不明确通常体现于无法联系纳税主体而代理人以无权代理为借口拖延之情形。对于前者, 应明确对税务代理权取得的公示、告知义务;对于后者, 可适用《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 税务代理权的行使

税务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 以纳税主体的名义向第三人 (通常是税务机关) 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纳税主体生效。民事代理中关于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的规定均可适用于税务代理, 因实践中这些情况较少出现, 本文暂不论述。需注意的是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即税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人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 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 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明确了从事违法行为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提高了代理人的违法成本, 从而对税务代理人起到警戒作用, 能有效防止企业作假账、偷漏税行为的发生。

(四) 税务代理权的终止

税务代理权的终止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被代理人消灭。即作为被代理人的主体资格消灭, 代理权失去承担, 当然终止。在税务代理中, 代理人的职责之一就是帮助被代理人办理注销登记,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停止经营而未办理注销登记作为代理权终止的理由。

2.被代理人撤回代理权。代理权撤回是本人直接终止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授权行为是向第三人表示的, 撤回之意思表示也得告知第三人, 或以公示方式进行。而实践中纳税主体单方撤回代理权多不向税务机关告知, 这将增加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 应依据民事代理制度明确被代理人撤回代理权的告知义务。

3.代理人辞去代理。辞去代理是代理人放弃代理权的意思表示, 辞去代理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于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时生效。但是在税务代理中, 应明确代理人向税务机关告知义务, 这也是税务代理公权力介入私权的表现之一。因税务代理人多为中介服务人员或兼职人员, 人员相对固定, 可考虑建立会计个人信用体制, 规范税务代理行业。

本文通过梳理我国现有的税务代理法律法规, 发现我国税务代理法律规制的主体局限于注册税务师, 不能涵盖实践中众多的不属于注册税务师的税务代理人, 从而出现了法律“真空”, 给征管工作造成了困难。而税务代理专门法律或基本法律的出台也非短期内所能实现。本文在剖析了税务代理的法理本质是民事委托代理后, 提出可以运用民法通则中的委托代理规定规制税务代理行为, 使大量存在的税务代理现象有法可依。

委托进口代理协议 篇7

甲方:

乙方:

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求实、互惠互利的原则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

订立本协议。

二、甲方自愿将货物委托乙方代理进口、国际/国内运输、仓储派送、中港卡

车、进口报关等事宜,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

三、双方应遵守《合同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守合同,讲信

誉,协调配合。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保证进口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境的物品,同时甲方保

证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准确,无欺诈。

2.货物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负有对货物的最终解释权。

3.乙方为代理行为,负责办理货物进口环节中的通关和物流等必要的手续,并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缴进口产品的税金。

4.乙方应保证所有操作不违反中货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由于航空公司及海关、检疫部门查货等造成的延误不属于乙方责任,但

乙方应尽量协调。

五、其它:

1.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本协议经双方

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双方应严守在合作过程中获释的商业机密,不得将其泄露至第三方,否

则泄露方应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

乙方:甲方:

签章:签章:

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篇8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委托单位: 代理机构:

FEGD-CT18799

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 仁化县周田镇卫生院 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九月

甲方:仁化县周田镇卫生院 乙方: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办法,甲方就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项目编号:FEGD-CT18799)(预算金额:人民币900000.00元)委托给乙方组织实施采购,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及甲方要求组织采购活动。甲、乙双方都应严格执行有关政府采购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政府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督机构的监督。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 2.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详见附件)3.预算金额(元):900000.00 4.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 5.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事项 1.编制、发售、解释招标文件。

2.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3.制定评审方法、步骤、标准。4.依法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5.邀请纪检有关部门现场监督。

6.落实评审地点,主持评审活动,并做好评审记录。7.组织评审工作。

8.整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及有关部门。

9.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发送中标通知书。10.答复投标人的询问和质疑。11.采购活动有关文件报送备案及存档。12.组织履约联合验收事项。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指定一名采购人代表,代表甲方与乙方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委托项目的用户需求书,包括详细的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和服务内容等书面材料。

3.甲方应对乙方编制的招标文件予以审核并签字确认。

4.甲方有权就委托的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但不得指定投标人或指定品牌,不得提出含有倾向性、限制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要求。

5.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可派一名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方法的确定、评审过程和结果。

6.甲方有权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投标人顺序确定中标投标人。7.甲方有权对乙方组织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8.甲方有义务保守采购活动中的商业秘密。

9.甲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维护甲方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2.乙方应依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出科学的采购方案。3.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甲方确认。

4.乙方应满足甲方的合法、合理要求,但对违法违规以及无理的要求应予拒绝。

5.乙方可以依据需要或根据规定,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投标人意见。

6.乙方应当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7.乙方应依法及时答复甲方委托范围内的投标人的询问和质疑。8.乙方应当保守采购活动中的商业秘密。9.乙方可依法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用。

10.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第五条 委托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采购法和合同法许可范围内对委托协议内容做出变更,如作出变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如发生了不可抗力或重大变故等原因,致使采购项目发生更改或取消的,应签订补充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 有关费用

1.乙方承担组织项目采购活动的全部费用。

2.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原件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参照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颁布的«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标准(货物类)收取中标服务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2.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 代表:

地址:仁化县周田镇月岭大街54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222 号608-612室

韶关分公司地址:韶关市浈江区五里亭耕

进商贸城B区65-68号3楼

中小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思考 篇9

中国最不缺的就是人, 在各行各业中也不乏人才, 但在现实中, 往往一方面人才被大材小用或闲置不用, 另一方面很多老板都为企业缺乏人才而伤脑筋。中小企业的老板在事业起步时常常身兼数职, 但随着企业规模的逐步扩大, 老板必然雇用职业经理人来管理企业, 在委托代理理论中, 中小企业老板被称为委托人, 职业经理人被称为代理人。

职业经理人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内部选拔和对外招聘。在企业快速成长中, 大部分委托人是通过对外招聘的途径选择代理人的, 尤其愿意选择曾在正规公司做过的职业经理人。委托人面对来自人才市场的多个候选人的时候, 信息不对称是甄别人才最大的障碍。一般水平的人才也可以伪装成高水平的人才, 而中小企业又不能像海尔集团那样“赛马不相马”, 不具备相关的条件, 如果任用一个没有能力和战略眼光, 只会夸夸其谈的职业经理人, 可能会对企业造成致命的伤害。正因为委托人无法掌握候选人真实的个人信息, 而给出低于市场的平均工资水平, 那么高水平的人才不会屈就, 最后招聘上来的只能是一般水平的人才, 其结果也是可想而知了。

即使企业招聘到了高水平的人才, 如何用才及留才也是会有很多问题的。如果是一个家族企业, 能留住优秀职业经理人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 中小企业老板为了使企业迅速做大做强, 也是不惜血本雇用他们认为的优秀人才, 许以总经理的头衔。但这个名义上的总经理往往有名无实, 虽然得到老板的厚爱也想干一番事业, 但工作中会受到多方的阻挠。比如企业要搞一个大型的销售推广活动, 任财务经理的老板娘会坚决反对金额较大的支出, 而任销售经理的老板儿子也会站出来唱反调, 其他家族成员也跟着随声附和, 本来很有创意的计划根本就无法实施, 最后只落得人才黯然离去, 老板又回到总经理的位置上了。经过几次招聘职业经理人, 该老板认为外聘的经理不可靠, 说走就走, 留不住, 其实正是家族式的管理拒人才于千里之外。

当然, 也有为数不少的老板创立了非家族式企业, 他们招聘来优秀人才, 但老板都是自己创业起家的, 舍不得或不敢把权力交给职业经理人手中, 这样就造成了经理人有职无权, 大事小事还是老板一个人说了算, 经理人成了傀儡。如此优秀的经理人就会选择离开, 最后老板选择平庸而听话的经理人。

以上原因就造成了中小企业老板大部分还是忙于应付琐碎的事务而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战略层面上, 也就是说没有做老板该做的事。那么中小企业如何突破人才瓶颈呢?笔者认为, 必须在选才、用才和留才这三个环节下功夫。

一、选才

信息不对称是选才最大的障碍, 在选才时要把他们的私人信息变成公开信息, 对其能力与品德做出真实的判断。应聘者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四类人:有才有德, 有才无德, 有德无才, 无才无德。我们要从中选择出有才有德的人做经理人, 有德无才的人可以做基层员工, 其他两种人则不可任用, 其中最危险的是雇用有才无德的人, 会对企业造成极大的威胁。

二、用才

既然选择了德才兼备的职业经理人, 就要委以重任并充分授权, 做到权责对等, 用人不疑, 不能过多干预, 以免打消经理人的工作积极性。

三、留才

一方面, 用物质激励法, 就是付给优秀的职业经理人高于社会平均的工资, 并且给其公司部分股份, 使其由高级打工仔变成企业的主人, 这样才能真正激发经理人的工作热情。另一方面, 用非物质激励法, 比如提高经理人在公司的地位, 提供舒适的办公环境, 配备轿车等, 使经理人有成就感和自豪感。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篇10

协议号:HF-LC-D0601

签订日期:2006年7月31日

签约地点:北京

本合同双方:

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北京航富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东域大厦A座1802室(邮编:100028)电话/传真:58221166/58220517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口等离子喷涂隔音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代理出口

l.l如果甲方需要,则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其出口货物。

1.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第l.l款所称代理出口是乙方根据商务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相应的贸易和出口服务,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代理。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没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亦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其他活动。

1.3为明确起见,在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时,双方应当签署书面确认协议(即《出口确认书》),《出口确认书》至少应当明确出口货物的名称、型号、价格、数量、验收地点和验货方式等事项。《出口确认书》为本协议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负责拟定出口合同具体内容,确定出口货物的价格、规格、数量、质量、包装、交货时间等具体事宜,并及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乙方,以作为乙方对外签约的依据。

2.2甲方保证按期、按量交货并对货物的质量负责,如因此方面问题致使外商验收不合格导致不能按时发货,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3甲方对外商的资信负责,保证相关款项的收付。如外商不能按出口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4甲方负责办理出口货物的商检、清关等手续,并在出口货物装运前7日内,向乙方提供商检及其它出口需要的各种业务单证内容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2.5甲方应在发货后及时提供合格的增值税发票等退税所需的相关文件,供乙方办理出口退税。由于增值税发票或其它文件问题可能导致的退税延迟或无法退税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2.6如外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尽管出口合同由乙方与外商签署,甲方保证:当外商因此而免除出口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时,乙方不承担因此遭受的损失。

2.7出口合同经甲方确认后,由乙方与外商签订,甲方不得由于出口合同条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乙方要求补偿,甲方不得自行与外商变更或修改出口合同。

2.8因甲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导致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 1

合约定的,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业务情况,配合甲方与国外客户联系,协助甲方拟定出口合同内容,并最终经甲方认可后,与外商签订正式出口合同。

3.2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出口货物的报关等手续,制备出口报关单据。

3.3乙方负责办理出口的收汇手续,在分批收到国外客户货款并扣除代理费等按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甲方承担的费用后,乙方应在五日内将余款支付予甲方(结汇后以人民币支付),并将费用明细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4收到合格的增值税发票等退税所需的相关文件后,乙方负责办理出口退税,并在收到退税款后将退税款转汇至甲方指定帐户。出口退税款应当在乙方收到全额结汇款后向甲方支付。

第四条代理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4.1本协议项下各出口合同的所有汇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4.2甲方承担本协议代理业务中所发生的以下费用:

(1)海运费(如合同价为FOB以外条件时)、港杂费、商检费、清关费用等;

(2)同乙方商定后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4.3甲方应按出口合同价格的1.5%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在结汇后由乙方从货款中扣除。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本协议一经订立,各方均应自觉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为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涉及其他业务或发生其他费用(如国内外项目咨询、合作开发、合作经营等),需要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应由双方另行协商并书面确认以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正。

第七条争议解决办法

本协议执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点为北京市。

第八条 协议生效条件及其他

8.1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再行续约。

8.2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8.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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