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机动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开业条件
常熟市机动车维修(一、二类)企业开业条件 篇1
执行标准DB32/T 1692.1—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一、人员条件
1.1应配备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价格结算员、业务接待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以上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GB/T21338《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的规定。
1.2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且至少有1人取得道路运输管理结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1.3技术负责人员人数,一类企业不少于2人,二类企业不少于1人,且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结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1.4质量检验员人数,一类企业不少于3人,二类企业不少于2人,且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结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1.5价格结算员人数,一类企业不少于2人,二类企业不少于1人,且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结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1.6业务接待员人数,一类企业不少于2人,二类企业不少于1人,且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结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
1.7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持上岗资格证总人数,一类企业不少于16人,二类企业不少于8人,并且各工种维修技术人员至少分别有1人持证。企业每增加一种车型经营范围,则维修技术人员数量相应至少增加30%,其中各工种人员持证数至少增加1人。
二、安全生产条件
2.1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2.2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2.3配备消防灭火设施和黄沙桶。
2.4危险品存放间,存放间应单独设置且不在生产厂房内,具备相应的防火、防爆等安全保护措施和设施。
2.5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三、环境保护条件
3.1机修作业区通风良好或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3.2涂漆车间及洗车车间设置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3.3设置废油、废件堆放间且与生产厂房隔离。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3.4在居民楼下从事钣金、涂漆的,应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评估报告。
四、设施条件
4.1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4.1.1 企业应设有接待室,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4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m2。
4.1.2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安全生产责任制网络图,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工时定额及单价、质量保证期,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4.2停车场
4.2.1 企业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一类企业的乘用车面积不少于200m2,客车、货车不少于400m2;二类企业的乘用车面积不少于150m2,客车、货车不少于300m2。
4.2.2 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道经营。4.3生产厂房
4.3.1一类企业的乘用车面积不少于800m2,客车、货车不少于1000m2;二类企业的乘用车面积不少于300m2,客车、货车不少于500m2。
4.3.2 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工位布置合理,能满足维修生产工艺规范的要求。
4.3.3生产厂房内应设有总成维修间,一类企业面积不少于30m2,二类企业不少于20m2,并设置总成维修所需的工作台、拆装工具、计量器具等。
4.3.4生产厂房内应设有预检工位,预检工位应有相应的故障诊断、检测设备。
4.3.5企业如申请2个以上车型的经营范围(含2个),每增加一个车型停车场及生产厂房的面积应不少于单个车型所要求面积最大者的150%。
五、设备条件
5.1所有维修设备必须满足DB32/T 1692.1—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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