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外合资公司章程

2024-04-26

最新中外合资公司章程(共5篇)

最新中外合资公司章程 篇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名称为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的地址为:

甲方:

中国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乙方:

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国_________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公司宗旨为: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_________产品,达到_________水平,获取甲乙双方满意的经济利益。(注:每个合营企业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写。)

第七条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_________产品以及对销售后的_________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第八条 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_________年_________(表示量的单位);_________。

第九条 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_________年:出口占_________%;中国内销售占_________%。

销售渠道、方法、责任:_________(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

第十一条 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其中:

现金_________元;机械设备_________元;厂房_________元;土地使用权_________元;工业产权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_________。其中:

现金_________元;机械设备_________元;工业产权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

第十二条 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合营合同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2.批准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公司规章;

6.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8.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_____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_________(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十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_________(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注: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____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九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会计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写。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营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四条 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后三个月内颁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五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工

第五十六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合营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合营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八条 合营公司有权对违犯合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合营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六十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一条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二条 合营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三条 合营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合营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合营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五条 合营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 合营公司每月按合营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合营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七条 合营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八条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内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甲、乙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营_________(注:每个合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

第七十一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七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四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五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所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七条 合营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八条 合营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_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_________签字。

甲方(盖章):中国_________公司乙方(盖章):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成立合资公司合同、章程的请示 篇2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拟在中国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投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并已签订了合同、章程等有关法律文件。现将合同、章程呈上,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资公司名称:**************公司;

法定地址:********************。

二、投资各方:

甲方:***********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三、投资及出资方式:

合资公司项目投资总额为********万美元。其中技术出资 1

*****万美元,固定资产投资***万美元,流动资金***万美元。

注册资本:***万美元。其中:甲方出资***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四、经营范围:********************。

五、公司经营目的:公司以获得合法的赢利为经营目的,并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六、合资期限:***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七、*************公司的合同、章程于*********年***月**日签订。

八、另附:合同、章程。

现有关文件已齐备,如无不妥,请予批准。

投资人:********************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字)

最新有限公司章程 篇3

股东出资证明一式两联,一联交该股东,一联留公司备案。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纳所认缴得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得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够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全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十二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如果股东对决议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五名,其中董事长一人,产生办法如下:

董事会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股东会决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如下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立经理,由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王德太同志担任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董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重视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

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

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聘任;

(六)其他职权。

第十章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二月十五日前送交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对干部实行聘任制,对全体职工实行合同制,参加社会保险统筹。

第十一章公司营业期限及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公司营业期限五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需要清算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注销登记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共同协商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1最新国有独资公司有限公司章程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第三条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为:。(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注:

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公司住所证明的记载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曾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方式如下:

经营场所1: ;

经营场所2: ;

„„)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

1、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2、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注:营业期限也可以是“ 年”或者“至 年 月 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修改本条,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注:

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已实缴。”

2、公司设立时或减少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

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确定。)

第三章 公司的股东

第九条 公司股东名称:,由 履行出资人职责。(注:

1、股东名称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

(五)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应当是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是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授权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注:可以就股东名册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并记载于本条。)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分配剩余财产。

(六)董事会的决议内容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规定股东的其他权利,并记载于本条。)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认缴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五)不得抽逃出资;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七)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股东认缴出资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 万元。

(注:

1、其他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2、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中的“在 年 月 日前缴足”修改为“已于 年 月 日缴足。”

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在股东缴纳出资后应当依法公示;可以将缴纳情况记载于本条,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本章程。

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可以将股东分期出资的期数和每一期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记载于本条。

5、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将本条修改为注册资本变更后对应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6、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

7、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本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股东的出资总额等于原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净资产,出资方式为原非公司企业法人净资产对应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间为原出资人的出资时间。)

第十五条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六条 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七条 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有其他股东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股东未缴足出资的,应先缴足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一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二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应当有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由公司股东。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由经理担任的,应当修改本条。)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人代行职权时,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但其丧失董事或者经理资格的;

(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定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定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2、修改公司章程。

(注:1.可以依法规定其他职权,并记载于本条。

2.本条除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项中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职权,并修改本条。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决定文件上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其中股东代表董事 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 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注:

1、董事会人数应为确定数,根据需要在三人至十三人之间选择一个具体数字。

2、职工代表董事在公司设立登记时可以空缺,待公司成立后选举产生,再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董事每届任期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派可以连任。(注: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注:董事会可以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设副董事长的,应当修改本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并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规定董事会的其他职权,并记载于本条。)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注:可以规定董事会的其他表决方式,并修改本条第(五)项。)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的,应当修改本条以及本章程中关于董事会职权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其中股东代表 人,职工代表 人。

(注: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股东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注:职工代表在公司设立登记时可以空缺,待公司成立后选举产生,再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派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度召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注:监事会每年度的会议次数至少一次。)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股东、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三)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东决定。

(注:可以约定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相应修改本款。)

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分配。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下一会计年度开始之后 个月前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五十条 公司的 部门负责保管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

(注:可以规定公章、营业执照的使用规则以及其遗失、毁坏、被非法占有时申请更换或者补领的程序,并记载于本条。)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五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注:可以规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五十二条 公司出现除上一条第(三)项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指定人员行使相应权利。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股东、董事、监事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涉及的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口头、电子邮件、书面等方式通知。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决定。

(注:

1、可以规定由董事会决议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并修改本款内容。

2、可以规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并记载于本条。)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

股东盖章:

最新中外合资公司章程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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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公司法(2017最新)章程范本

2017年新公司法章程范本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

第二条 公司住所为: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

第四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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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先生出资 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月 日。占注册资本的 %; 先生出资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 月 日;占注册资本的 %。女士出资 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月 日;占注册资本的 %。

第十条 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及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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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记录;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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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股东有权按照自已所持公司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本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按出资额承担风险责任。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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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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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第六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一般在六月下旬和十二月下旬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成员投票并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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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作出以上所列决定及其他事项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1名,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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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与经理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设经理一名,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为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和职工利益,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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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7、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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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于一月三十一日前将上终了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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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第九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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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法照前条第1、2、4、5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等人组成。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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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时,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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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其它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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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大会修订、补充。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名、章程有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2017 年 月 日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湘西自治州村道 http://s.yingle.com/y/jt/1068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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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认可事故发生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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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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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批准小店区小 http://s.yingle.com/y/jt/1068332.html

 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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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记分标准 http://s.yingle.com/y/jt/1068330.html

 关于请复核和补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行为 http://s.yingle.com/y/jt/1068329.html

 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 http://s.yingle.com/y/jt/1068328.html

 自驾游交通事故后的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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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县(http://s.yingle.com/y/jt/1068326.html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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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关于转发《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 http://s.yingle.com/y/jt/1068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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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转市交委拟订的《天津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 http://s.yingle.com/y/jt/1068323.html

 事故当事人撤除现场后,一方反悔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jt/1068322.html

 交通事故责任六大划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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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http://s.yingle.com/y/jt/1068320.html

 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公布《公路工程抗冻设计与施 http://s.yingle.com/y/jt/1068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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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计委甘肃省实 http://s.yingle.com/y/jt/1068314.html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纠 http://s.yingle.com/y/jt/1068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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