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工伤认定照样享受工伤待遇

2024-04-15

未经工伤认定照样享受工伤待遇(共10篇)

未经工伤认定照样享受工伤待遇 篇1

[案情]

肖合正系河南万向系统制动器有限公司(下称万向公司)职工。2005年3月2日,肖合正在万向公司铸造车间拆除退火窑时,退火窑突然倒塌,被砸中右腿,遂被送往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先后三次住院共177天。住院期间,万向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07年3月16日,经河南省新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肖合正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肖合正提出一次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万向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让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肖合正向原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裁决,以万向公司和肖合正均未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均丧失了在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寻求救济的权利为由,驳回了肖合正要求万向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的申诉请求。肖合正对仲裁裁决不服,于7月5日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万向公司的劳动合同,判令万向公司支付其工伤待遇款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共计29427元及仲裁费620元。

另查明,2006新乡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1887元。万向公司辩称,发生事故后,肖合正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的请求于法无据。

[裁判要旨] 享受工伤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工伤认定为必然前提。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不意味着工伤职工工伤待遇资格和权利的绝对丧失。法院有权审查确认工伤。

[裁判]

原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合正作为万向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导致腿部骨折。虽然两方均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肖合正在2007年3月16日已经新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万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付肖合正相关工伤待遇。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 伤待遇承担赔偿责任。但无论何种情形,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所承担的责任都是法定的。职工受伤只要确认系因工受伤,即可享受工伤待遇。

肖合正作为万向公司的职工,其在工作中受伤,显属工伤范围,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二、享受工伤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工伤认定为必然前提

申请工伤认定,对受伤职工来说是权利;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更是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其职工受伤后不积极履行这项义务,最终导致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时限,那么由此引发的后果和责任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支付途径有两种:一种情形是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另一种情形是由用人单位自己支付。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的前提,是必须经法定的行政程序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此与进行行政程序工伤认定的不同后果是,即使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为该受伤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由于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使得本来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该受伤职工工伤待遇的途径和程序丧失。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受伤职工工伤待遇权益的绝对丧失,劳动者享受劳动保护和因工受伤享受工伤待遇是宪法及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权利,是受法律绝对保护的。在工伤职工主张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下,最终只能由用人单位另行赔付受伤职工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的各项费用。

肖合正、万向公司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这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因此剥夺肖合正作为劳动者

应当享有和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定利益。万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仍然负有支付肖合正工伤待遇各项费用的法定义务。

三、法院在司法程序上具有工伤确认的基本权限

未经工伤认定照样享受工伤待遇 篇2

张某是一石灰厂的农民工,因为没有防护措施,工作多年后得了矽肺病。前年用人单位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了相关的工伤补偿等待遇。去年张某在家待了一年,今年春天又到另一石灰厂上班,在这同样没有防护措施的厂子劳动了不几个月,张又因矽肺病休息治疗。最后这个石灰厂发现张某有病要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以张某以前因矽肺病与用人单位解除过劳动合同,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不同意再给予他相关的工伤待遇。请问:这说法有法律根据吗?

杨继发

杨继发:

张某在前一单位受过工伤享受过工伤待遇,后又到另一单位就业, 在劳动中又因工作原因受伤。如果不是旧病复发、伤残升级, 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两个不同的劳动关系、两个不同的伤害, 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张某在前一单位工伤享受过工伤待遇后又到后一单位就业, 在劳动中又因工作受伤, 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以及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享受以下待遇: (一)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 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给予工伤待遇。劳动者在前一单位受过工伤享受过工伤待遇, 后又到另一单位就业, 在劳动中又因工作原因受伤, 无论是否有旧病复发、伤残升级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即或非工伤患病, 在医疗期间, 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未经工伤认定照样享受工伤待遇 篇3

两个月前,我与方庭(化名)等5人应聘到一家化工公司工作。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为了节省开支,提出在3个月试用期内不为我们办理工伤保险。因为当时我们求职心切,并存有侥幸心理,只要我们在工作中多加注意,工伤事故在这短短的3个月内不可能降临到我们头上,遂表示同意。但就在我们工作到第42天的时候,方庭在运输生产原料时摔伤,造成右臂尺骨骨折,不得不入院治疗。面对方庭向公司提出给予工伤待遇的请求,公司却以有言在先,你们是自愿放弃工伤保险的为理由,坚决拒绝给予方庭工伤待遇等方面的赔偿。

请问我们在参加工作时自愿放弃在试用期内的工伤保险,当发生工伤后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了吗?

牛师傅等

牛师傅:

你好!

我们知道,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从牛师傅所介绍的情况来看,方庭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是确定无疑的。公司必须要对方庭给予相应的工伤赔偿。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只要有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就必须无条件地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而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对劳动者用工之日起。即虽然方庭还在试用期内,但并不能排除公司已经对其实施用工,不能否定彼此之间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公司自然也就必须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如果公司仅仅因为方庭等人所谓的自愿同意而未办理工伤保险,这无疑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按照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农民工怎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篇4

一、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益。农民工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近期出台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有明确的规定。

二、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区、市)的农民工,1~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未经工伤认定照样享受工伤待遇 篇5

【问】:在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广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拨打广州社保咨询电话020-12333。

【相关问题】:

一、刘先生不幸遭遇工伤事故,但一直拒绝进行工伤鉴定。这种情形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回复】:不能,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员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待遇。

二、王先生遭遇工伤死亡,留下一个15岁的孩子。今年王先生孩子年满18周岁,不知能否继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还是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回复】: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领取抚恤金。所以王先生儿子不能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拒绝工伤康复治疗后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咨询电话多少?

未经工伤认定照样享受工伤待遇 篇6

我曾受雇于个体工商户祝某。八个月前, 我因在工作期间遭遇意外伤害, 不仅花去20余万元医疗费用, 还落下五级伤残。祝某由于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 担心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曾故意制造相关事端, 被工商登记机关注销营业执照。现在我找祝某索取工伤赔偿, 他以用人单位注销, 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

请问:祝某的说法是否成立?

邓玉芳

邓玉芳:

祝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你不仅照样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祝某也照样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小时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 篇7

律师同志:

我随丈夫来城后,最近找了两份小时工的工作,早上六至七点给一机关打扫办公室的卫生,晚上八至九点给一教师培训中心的培训班打扫教室的卫生。我想问一下,我可否与他们两个单位同时签定劳动合同?我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如何处理?

晓琴

晓琴读者:

劳动者一般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小时工是个例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的规定: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同时为多个用人单位工作,领取多份劳动报酬。该意见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按该意见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劳动者直接向其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的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王景龙律师)

申请劳动仲裁与向劳动

监察部门投诉可否同时并行?

律师同志:

我是一建筑工地的工人,因老母病重回家探望,晚回来了九天。工地说我的行为影响了工程进度,不但将我除名,还根据内部的规定:“误工一天,扣发十天的工资”扣发了我三个多月的工资。为此,我已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他们已经受理,可如今还没有结果。请问,我想再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以使问题尽快得到解决行吗?

忠发

忠发读者:

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和申请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维护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两种不同的法律途径。劳保监察和劳动仲裁作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是有明确分工的,两者不能同时适用这是一个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应注意三点。1.按照规定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投诉人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求解决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2.对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或者起诉的事项,不能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3.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的事项,不得再求劳动保障部门解决。就此国务院发布的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1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之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与申请劳动仲裁不能并行。

未经工伤认定照样享受工伤待遇 篇8

2012年3月17日19时许,原告张辉的儿子张兵下班后,驾驶摩托车从工作单位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张兵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4月1日,原告从肇事方获得了民事赔偿 30.5万元。2012年5月3日,瑞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兵的死亡事故为工伤。

同年6月17日,瑞金市医疗保险(放心保)局作出《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核定“丧葬补助费为1.1万余元,补偿其6个月的赣州市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偿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即:19109元×20=382180元)。扣除张家人已获得的民事赔偿款,还需向张兵家属赔偿8万余元。

“工伤赔偿应该为38万余元,而不应该扣除获得的民事赔偿的金额。”随后,张辉以被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将当地医疗保险局告上法院,要求被告重新核定原告亲属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号文,即:《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根据该司法解释意见,可以认定本案工伤职工即原告亲属因第三人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亡,其近亲属除了可以获得民事赔偿外,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而被告作出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在其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却扣除了民事赔偿部分,因此被告实行的补差赔偿明显存在错误,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成都农民不进城照样享受市民待遇 篇9

成都破除医保、就业、养老城乡户籍壁垒

据新华社成都11月8日电(记者 陈健)“以前农民没有社保,现在不仅有养老、医疗保险,而且在“家门口”就能办业务。”8日上午,成都温江区万春镇农民邓勤蓉在社区的“就业社保服务站”办理业务后笑着说。

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成都社会保障事业坚持改革发展,逐步破除城乡户籍上的一道道壁垒。像农民邓勤蓉感受到的这些变化,就是其中一个缩影。

成都市人社局局长张济环说,成都深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近年来,成都从民生最迫切的医保、就业、养老几大领域“破冰”,让城乡群众共创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来自农村贫困家庭,熊宗华却有着一个工程师的梦。“我喜欢跟编程有关的工作,却没有条件去上课学习。”熊宗华说,在了解就业培训政策后,他主动报名参加就业培训,顺利地在华赛公司应聘到JAVA软件开发岗位。

成都市就业局局长李永捷说,全市城乡劳动者同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不仅将就业培训券发放范围扩大到有培训就业愿望的所有城乡劳动者,而且承诺就业困难群众“不挑不选,两个工作日帮助就业”。

“农村人也能领“退休金”了,这是开天辟地头一回!”青羊区文家乡大石桥村72岁的村民帅正金说,每个月定额打到卡上的社保金,是晚年生活的保障。据介绍,2007年,成都率先实施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开始享受和城里人一样的“退休”待遇。2009年,成都将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在全国率先并轨,并有了两个“大统一”的名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成都市社保局副局长陈东说,目前,成都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险格局全面形成,基本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险,全市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分别突破90%和98%。

未经工伤认定照样享受工伤待遇 篇10

一家建筑公司曾把其承包的建筑工程中的电梯安装部分,全部发包给李某个人负责,而李某并没有相应的法定资质。半年前,我受雇于李某从事安装业务时,不慎因卡住双脚而严重受伤,不仅住院治疗4个多月、花去19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七级伤残。鉴于李某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我曾多次要求建筑公司担责。但其一再以我并非其所聘用,甚至对我被李某所雇一无所知为由拒绝。我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其也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为我与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请问:在不具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我是否绝对不构成工伤?

读者:肖玉竹

肖玉竹读者:

你的情形同样构成工伤,即建筑公司、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做法是错误的。

的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构成工伤的前提,也是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性要件。但是,这并不等于只要不存在劳动关系,便绝对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也指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鉴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和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利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的申请中,应当坚持劳动关系为一般审查,兼顾特殊情形下审查的原则,而不能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一概否认。与之对应,本案情形完全吻合:一方面,虽然你只是被李某所雇安装电梯,建筑公司甚至对此一无所知,但由于李某只是个人,并没有相应的安装资格,决定了建筑公司对李某的发包当属非法,建筑公司也就不能以你非其所聘而推卸用工责任。另一方面,你的伤害发生在从事李某承包的电梯安装业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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