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2024-04-27

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共6篇)

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篇1

黔人通[2006]79号

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在黔单位:

现将《贵州省高等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原《贵州省高等学校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推荐条件》和《贵州省高等学校破格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推荐条件》(黔人通[1999]51号)停止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教师,以便按要求做好教师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

贵州省高等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大专院校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讲师、副教授、教授。

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学风、教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 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完成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

第四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讲师任职资格,除必须担任课程的讲授外,还必须参加教师岗位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并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任教二年以上。

3、双学士学位毕业,取得助教任职资格,担任助教三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教任职资格,担任助教四年以上。

第六条 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除必须担任两门以上课程,年平均学时数需达160学时以上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具有本专业二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讲师任职资格,担任讲师三年以上。

3、双学士毕业,取得讲师任职资格,担任讲师四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讲师任职资格,担任讲师五年以上。

第七条 申报教授任职资格,除必须担任两门以上课程,年平均学时数需达160学时以上外,还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担任副教授五年以上。

第八条 以科研管理和科技开发为主的教师,需担任一门课程,年平均课堂学时数应在72学时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年平均课堂学时数应在54学时以上,担任的党课、团课、辅导课、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按课堂学时数计算;对达不到上述规定学时的特殊专业教师,可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确定相应学时数,并写专题报告报省教育厅审核认可。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各专业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第五至第七条执行。

四、评审条件

第十条 讲师任职资格,除应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认真钻研教学方法,在教学实践中观点正确,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一),教学评价积分应达70分以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有论文在省(部)级学术会上获奖。

2、参编已出版使用的著作或教材,个人撰写2万字以上。

3、获校级优秀科研成果、优秀教学成果奖;或参加完成的科研课题、项目或研究成果获地(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证书获奖者);或取得1项发明专利或应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4、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申报思政学科,需获校级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两课”教师、师德标兵、教书育人先进个人、优秀辅导员、指导学生社会实践的先进个人等。

第十一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除应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认真钻研教学方法,在教学实践中观点正确,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一),教学评价积分应达80分以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文科5篇、理工农医科3篇,其中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文科8篇、理工农医科5篇,其中有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

普通本科院校中担任公共政治课、公共德育课、公共体育课,公共基础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及专科学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的教师,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其中:文科5篇、理工农医科3篇。外语、艺术课教师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4篇。

专科学校、高职院校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申报思政学科,需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两课”教师、师德标兵、教书育人先进个人、优秀辅导员、指导学生社会实践的先进个人等,且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4篇。

2、出版过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或教材1部,其中:文科15万字、理工农医科(含艺术、体育、外语)10万字以上;或主编过高校教材1部20万字以上,个人在其中完成3万字以上;或参编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文科20万字(以科研为主的25万字)、理工农医科(含艺术、体育、外语)15万字(以科研为主的18万字)以上;或艺术、体育、外语教师个人作品专集1部(30件以上),以上均还要求发表论文1篇。外语教师独立翻译过1部或主译过2部公开出版的文学名著或学术著作10万字以上,且发表有较高水平的论文2篇。

3、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四等奖的第一获奖者;或省(部)级相应奖项三等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的第一获奖者,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的第一获奖者;或按《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奖计分表》(附件二)计算达到20分以上者。

4、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2篇以上,参编较高水平的著作或教材5万字以上,科研获奖计分10分以上。

5、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完成后通过相应组织鉴定,获得较高评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并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文科3篇、理工农医科2篇。

6、在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较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近五年来新增利税年均50万元以上(提供发票和县级以上税务局证明),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7、音乐、美术、设计、戏剧、舞蹈、雕塑教师有2件(组)作品获省(部)级(指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的参展、参演)三等奖,或1件作品获省(部)级二等奖、或2件作品核心期刊刊用,以上均还要求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或举办较高水平的专场表演(2人以下或第一导演、编剧)、作品展览(个人)2场次,且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1篇。

8、音乐、戏剧、舞蹈教师有3件(首)音乐作品(含创作作品)被省级以上电台、省电视台录制并公开播放,或主教的学生在全国专业比赛获二等奖,省(部)级比赛获一等奖;或美术、设计、雕塑教师有2件(组)被选入全国美术、设计类作品展(指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的展览),或有3件(组)作品被省(部)博物馆、美术馆收藏;或设计教师承担省(部)级设计项目或中标2次设计项目,设计方案被采用和实施,以上均还要求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1篇以上。

9、体育教师获得国家级裁判称号,或所带运动队(员)经过二年主训,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得1枚银牌或2枚铜牌,以上均还要求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2篇。

第十二条 教授任职资格,除应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认真钻研教学方法,在教学实践中观点正确,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一),教学评价积分应达80分以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创见性的论文:文科10篇、理工农医科7篇,其中有3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出版过有创见性的学术著作或教育部统编高校教材1部,其中:文科30万字、理工农医科20万字以上;或主编出版过创见性的高校教材1部30万字以上,个人在其中完成字数累计10万字以上,以上均还要求发表创见性的论文3篇 其中有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外语教师独立翻译过1部或主译过2部公开出版的文学名著或学术著作20万字以上,且发表创见性的论文4篇(其中有3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3、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第一获奖者;或省(部)级相应奖项和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的第一获奖者;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第一获奖者;或按《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奖计分表》(附件二)计算达到40分以上者。

4、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或国家级的其它重大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重点攻关课题或工程项目2项,完成后经相应组织鉴定,达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并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且发表创见性的论文3篇(其中有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5、在科技成果推广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近五年来新增利税均500万元(提供发票和县级以上税务局证明),且有2篇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6、艺术、体育、外语教师出版有创见性的著作、教材1部(20万字以上);或高水平的个人作品专集1部(30件以上);或主编公开出版有创见性的高校教材1部(25万字以上),个人在其中完成4万字以上,以上均还要求发表有创见性的论文2篇(其中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7、音乐、美术、设计、戏剧、舞蹈、雕塑教师有2件(组)作品获省(部)级(指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的参展、参演)二等奖、或1件以上作品获省(部)级一等奖或2件作品被核心期刊刊用,以上均还要求发表有创见性的论文4篇(其中有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举办高水平的专场表演(2人以下)、作品展览(个人)3场次,且发表创见性的论文2篇(其中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8、音乐、戏剧、舞蹈教师有5件(首)音像作品(含创作作品)被省级以上电台、省电视台录制并公开播放,或主教的学生在全国专业比赛获一等奖,省(部)级比赛一等奖2次;或美术、设计、雕塑教师有3 件(组)作品被选入全国美术、设计类作品展(指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的展览),或有5件(组)作品被省(部)博物馆、美术馆收藏;或设计教师承担国家级设计项目或设计项目中标3次,设计方案被采用和实施,以上均还要求发表创见性的论文2篇(其中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9、体育教师所训运动队(员)经过二年主训,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取得1枚金牌或2枚银牌或3枚铜牌,且发表创见性的论文3篇(其中有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五、破格条件

第十三条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证书获得者;或地(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第一获奖者。

2、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第一、二获奖者。

3、发表有较高水平论文3篇(其中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4、共同撰写出版的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或教材(文科10万字、理工农医科5万字以上)。第十四条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星火奖为二等奖)的第一、二获奖者;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星火奖为一等奖)的第一、二获奖者。

2、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第一、二获奖者;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第一、二获奖者。

3、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文科二十五万字、理工农医科十五万字以上)。

4、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5篇。

第十五条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教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教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第一获奖者;或省(部)级一等奖的第一获奖者。

2、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第一获奖者。

3、出版过有创见性的学术专著2部(文科四十万字、理工农医科共三十万字以上)。

4、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有创见性的高水平学术论文8篇。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为高校评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申报评审条件。各校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本《条件》的教师中择优申报评审;对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的教师,具有担任高校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历的教师,应在符合本《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申报评审;在任现职期间,支援农村(乡镇及其以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上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所称论文是指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刊登的学术期刊。

本《条件》中所称著作、教材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著作、教材。

本《条件》中提到的著作、教材、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系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都是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本《条件》中所称的学时数是指课堂学时数和按其它教学环节(指带学生实习,指导学生实验,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作学术讲座,批改作业)折算的课时数。

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字数。

本《条件》中规定的著作、教材、文科4万字、理工农医科3万字以及获得的专利1项可折抵1篇论文;但折抵的论文以及在论文集、增刊、报纸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总数,文科最多不能超过2篇,理工农医科不能超过1篇。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本《条件》中所称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是指:分管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一级领导干部;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部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团委、组织部)中,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关人员;各院系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党委)正副书记、团总支(团委)书记、学生辅导员等。

第十八条 本《条件》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篇2

申报材料要求(修订)

一、表格填写要求

(一)任教课程表

1、“行政职务”一栏必须填写,如无行政职务,请填写“无”。

2、课表中所填写的课,必须是本学期完整的任课情况,不可选择性填写。

3、申报对象为幼儿园教师的,其任课情况除填写所任的课程外,还需填写半天活动的情况。

4、任教课程表中的“学校地址”是指学校所在地址。如存在学校地址与上课地址不同,请在备注栏中注明上课时间、班级和实际上课地址。

5、需在备注栏中注明的内容:(1)申报教心学科需注明从事心理或科研工作。(2)申报跨学科学科需注明任教教材的版本。(3)高级实验师也需注明。(4)如有秋游、运动会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听课面试,请注明无法参加的具体时间。

(二)申报表

1、教师职务培训一栏,请在“已完成十一五教师职务培训证书”的方框内打“√”。并填写已完成“十二五”教师职务培训学分数。

2、“任现职近五年期间完成的工作情况”必须按学期填写,需填写完整5年的情况以及本学期工作情况(共十一个学期)。

3、“本人工作总结”在申报系统中填写,如有字数限制,可以附件形式上传。

4、其他要求根据申报表前说明填写。

(三)从事德育和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情况表

《从事德育工作经历情况表》由申报德育

一、德育二学科的教师填写。《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情况表》由申报教育管理学科的教师填写。

1、申报德育一学科,需填写累计满10年的德育工作经历(资历破格需满8年)。

2、申报德育二学科,需填写累计满5年的少先队工作经历。各初中、小学担任少先队中队辅导员需填写累计满8年的少先队工作经历。

3、申报教育管理学科,需从担任校级领导起算,累计满5年的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四)特殊情况说明表

1、“破格推荐表”中“资历破格”,破格年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2、“免试外语和计算机申请表”中需填写“免试科目”。免试理由在相关的免试条件的方框内打“√”。

3、“初级中学或农村学校教学经历情况表”由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市、区重点中学和高级中学教师申报高级职务时填写。申报者应有不少于一个学年的初级中学或农村学校教学经历。并由双方学校盖章。

4、“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补充说明表”由连续两年申报高级职务的教师填写。

5、“转岗教师学校鉴定意见表”由需转岗教师所在学校填写。

6、“跨校申报情况表”基本情况由申报教师填写,其余需跨校申报教师现任教学校、接受跨校申报单位和区县教育局填写并盖章。

二、材料递交清单

1、《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含封面、封

二、第一页至第6-2页,正反打印并装订,一式三份)

2、申报承诺书(原件,一份)

3、公示证明(原件,一份)

4、任教课程表(原件,一份)

5、学校推荐意见表(原件,一份)

6、校晋升考核评价汇总表,须标注申报人员(原件,一份)

7、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副本(原件,一份)

8、申报者任现职务期间教育教学成果2-3篇(项)。

注:(1)至少有1篇(项)需在区(县)级(含)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成果,其他未发表过的须在区(县)级以上范围内交流过并附证明。

(2)提交的成果中有一篇(项)必须事先经过专家鉴定且鉴定结论仍在有效期内。需递交鉴定结论、鉴定表以及鉴定时提交的文章原件(如原鉴定的成果属于交流,该成果在鉴定后发表,请将发表文章附在原鉴定文章的后面)。如递交成果均为鉴定过成果,只需一篇(项)成果作为最终鉴定成果,其余鉴定成果的鉴定表和结论无需提交。

(3)教学成果如为发表论文或专著,递交原件。如为论文集,则提交封面、完整目录、本人论文和封底的复印件。

如为复印件须申报人所在学校审核,是否与原件一致,并盖章。教科研成果数不超过3项。

9、其他证书(复印件,一份)(1)身份证及居住证。

注:民办学校上海市居住证需满一年。(且在有效期内,限民办学校)(2)学历、学位证书。(3)教师资格证书。(4)中级职务申报表或批文。

(5)中级职务岗位聘任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注:中级聘任需满5年,且现仍在岗。(6)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

(7)规定的十一五教师职务培训结业证书或免修证明。(8)区(县)级以上有关获奖证书。

(9)特殊教育教师岗位证书。(申报特殊教育学科需提供)

10、学校行政领导管理工作考核意见。(校级正副职,原件一份)

11、从事德育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情况表(原件二份)

12、特殊情况表(1)《破格推荐表》(相关证明复印件,一份)(2)《免试外语或计算机申请表》(原件,一份)(3)《初级中学或农村教学经历情况表》(原件,一份)

(4)《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补充说明表》(附相关证明复印件,一份)

(5)《转岗教师学校鉴定意见表》(原高级职务申报表、外语、计算机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一份)

(6)《跨校申报情况表》(原件,一份)

三、材料装订要求

1、材料按申报人员每人一袋,并将《教师申报材料袋目录》贴在袋子上。

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篇3

关于印发《河南省技工院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5〕1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结合我省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实际,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对《河南省技工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职〔2004〕1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技工院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技工院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技工院校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推动我省技工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技工院校教师队伍的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技工院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其中,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为中级职务,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为副高级职务。

第三条

技工院校教师的评价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师德、知识、能力、业绩为重点,注重理论教学与技能训练融通,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价方式由各地、各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拟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和教研机构中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

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篇4

豫人社职称〔2016〕2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为了更好地适应形势,发挥评审条件导向功能,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卫生计生专业人员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我们对《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2007〕17号)和《河南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2008〕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2017年1月

1日起开始实施)

总 则

一、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建立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全省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为副高级职务,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为正高级职务。

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价采用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报送评审材料,考试成绩三年有效。

四、本条件为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人员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件和《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工作能力及工作量要求》(见附件)及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制定。

五、本条件适用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良好的医德医风;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任现职以来(近5年)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医、护专业须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护士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注册。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

(五)按有关规定完成下基层工作任务。

(六)申报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者,需在任现职期间到上级(或本专业重点专科)医疗卫生机构进修。

(七)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八)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职务,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历、学位,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主治中医师职务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历、学位,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主治中医师职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主治中医师职务5年以上;

2、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职务,需具备以下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3、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后取得护理专业专科学历两年以上,且中专毕业后连续从事护理工作20年以上;或护理专业专科毕业后连续从事护理工作20年以上;或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后连续从事护理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管护师职务5年以上,所在医院符合床位和设岗要求的,可申报副主任护师。

4、破格(学历)申报副主任医(药、技)师、副主任中医师职务者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破格(学历)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职务者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

(九)经组织选派援外、援藏、援疆的医疗队员按有关规定申报。

二、能力业绩条件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职务评审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

2、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进行本专业各种疾病的诊断治疗工作,熟练处理急诊和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熟练掌握各种诊断治疗的操作技术,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兼职的管理人员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1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3、具有指导下级医师、进修医师的能力。能主持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年为下级医师、进修医师讲授专题课至少2次。有带教2名住院医师的经历。

4、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临床(技术)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

5、具备下列3条中的1条。

(1)在一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被SCI收录(影响因子≥3.0)本专业论文1篇。

(2)在推荐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在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工作的人员,至少有1篇发表在二类以上学术期刊上。

(3)获本专业省辖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前3名),在推荐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在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工作的人员,至少有1篇发表在二类以上学术期刊上。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

1、精通本专业的系统理论知识,并在本专业某一方面有较深造诣。熟悉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最新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

2、具有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进行本专业各种疾病的诊断治疗工作,熟练处理急诊和危重症的抢救工作,熟练掌握各种诊断治疗的操作技术,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任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兼职的管理人员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12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3、能够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较强的带教和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每年为下级医师、进修医师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有培养2名主治医师的经历。

4、具有追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

5、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条:

(1)在一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被SCI收录(影响因子≥3.0)本专业论文2篇。

(2)在推荐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其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工作的人员,至少有2篇发表在二类以上学术期刊上;在其它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工作的人员,至少有1篇发表在二类以上学术期刊上。

(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①条为必备条件)

①在推荐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其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工作的人员,至少有1篇发表在二类以上学术期刊上。

②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专著(限合著前3名,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

③获本专业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前5名),或省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限前7名)。

三、破格申报条件

(一)破格(学历)申报副主任医(药、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除符合上述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推荐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二类以上学术期刊;或被SCI收录本专业论文2篇(影响因子累计≥5.0,且每篇影响因子≥1.0)。

2、获本专业省级三等以上、省辖市(厅)级一等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第1名)。

(二)破格(学历)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者,除符合上述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推荐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3篇发表在二类学术期刊上;或被SCI收录本专业论文3篇(影响因子累计≥7.0,且每篇影响因子≥1.0)。

2、获本专业国家级三等、省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限第1名)。

3、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限独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病案。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任现职近5年主治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病历号50份,每年份数不少于10%。随机抽取5份病历进行评审。

(二)专题报告。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非临床科室以及其它公共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交本人在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报告5份(2000字以上)参加评审。

(三)提交任期内业务工作总结(3000字以上)。

申报人员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者的材料、证件逐项核实,报送材料前应将申报者所有申报材料在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调查核实。

附 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论文、科研成果、著作等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申请学历/学位的论文不得参评,全日制脱产学习期间取得的业绩不得参评。

二、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二)受到行政处分处分期内;

(三)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3年内(含评审当年),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

(四)申报内有严重有违医德、学术道德行为者;

(五)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在业务能力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和评审。

三、申报人、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在职称评聘工作中有违反评聘政策、规定、纪律行为的,依照《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四、本条件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五、本条件所称“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医学及相关专业学历,申报晋升专业应与学历专业一致。

取得国(境)外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取得成人教育(含自学考试)中医专业学历的只限申报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成人教育(含自学考试)西医专业学历的只限申报西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工作能力及工作量参考《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工作能力及工作量要求》,未列入的专业参照相近专业掌握。

七、人事档案存放人才交流中心的以受聘医疗机构级别为准。

八、推荐学术期刊目录的制定以及一类、二类期刊的划分由省医学会、省中医管理局征求各专业专家意见确定。

九、本条件所提及的论文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不含通讯作者,出现并列第一作者的文章仅供排名第一者使用。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汇集等,综述、个案报道、通讯报道、篇幅短小的论文摘要、科普性文章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SCI论文影响因子在2.0-2.9之间的,可作为一篇二类期刊论文;在1.0-1.9之间的,可作为一篇三类期刊论文。

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篇5

一、单位推荐材料„„„„„„„„„„„„„„„„„„„„„„„„„„„ 1

二、业务工作总结„„„„„„„„„„„„„„„„„„„„„„„„„„„ 3

三、专科毕业证书复印件„„„„„„„„„„„„„„„„„„„„„„„„ 6

四、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

五、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8

六、师德表现考核表„„„„„„„„„„„„„„„„„„„„„„„„„„9

七、获奖材料证书及复印件 1、2003年撰写的《浅谈初中语文素质教育的实施》获县“三等奖”„„„„„10 2、2003年辅导的学生在省中学生十六大知识竞赛中获得“二等奖”„„„„„16 3、2005年荣获柳树片区教育形象年“优秀班主任”„„„„„„„„„„„„17 4、2005年荣获柳树镇第三中心小学学校“优秀教育工作者”„„„„„„„„ 18 5、2005年荣县教育局评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工作“先进个人”„„„„„„„ 19 6、2007年获柳树镇第三中心小学学校“先进教育工作者” „„„„„„„„ 20

八、教育教学科研材料

1、文章《浅谈新课堂理念下农村学生的作文教学》在《遂宁日报》总第3479期(国内统一刊号CN51-0105)„„„„„„„„„„„„„„„„„„„„„„„„„ 21

2、创新优质课《繁盛一时的隋朝》获柳树片区“二等奖” „„„„„„„„ 22

九、2004年至2006年(届满)考核表复印件及证书复印件……………………… 27

十、继续教育材料

1、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证书复印件…………………………………………… 49 2、2005年至2007年继续教育学习登记复印件…………………………………… 50

3、教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53

贵州省中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篇6

江苏省水利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省水利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水利部人职发(1994)24号文印发的《水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工程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科学研究

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

从事流域规划、区域水利规划、水利勘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概预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施工建设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机械、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生产运行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生产运行、水利工程管理、防汛防旱、水文、水政监察、水资源、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咨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水利工程包括陆地水文、水资源规划及利用、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动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及相关专业。

第四条 申报推荐条件

一、凡申报评审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担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须在合格等次以上。

三、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四年(含四年,下同)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满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满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满五年以上;

(4)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国家星火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获得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任职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高级工程师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3)获得硕士学苹,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获取和取得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1、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或全国组织的外语考试,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对在县(不含县)级以下水利基层单位及工程建设施工、中小型工程管理、河道(湖泊)管理、防汛防旱第一线或从事水文、勘测等野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省或全国组织的外语考试,成绩须达到参评分数线。

3、对1956年(含1956年)以前出生的业务技术骨干,参加上一年度外语考试,外语成绩必须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计算机要求

1、工程师应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学会操作使用计算机,在业务技术工作中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技术处理信息资料。

2、高级工程师应掌握计算机的应用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计算机应用现状和发展方向,在业务技术工作中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计算、分析、研究。

3、按省职称办的统一要求,参加全省或全国组织的统考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对1956年(含1956年)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成绩作为评审参考依据。

第二章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六条 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体要求见附则九,下同)。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①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水利水电量测技术知识以及模型试验相似理论知识进行科研工 作。

②熟悉相关专业的专业知识,独立承担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关本专业科研课题的研究。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主持过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中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小型水电站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

②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市、厅级以上部门鉴定;

③作为专题或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④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或科研方案;

⑤曾参加过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的方案、报告的评审工作,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进行评估的能力与经历;

⑥曾负责主持过两个以上模型试验的具体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

⑦曾具体承担过两个以上水利水电科研项目的原型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资料整理。

3、业绩与成果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进步奖、专业科技奖,或县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两项以上;

③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市、厅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工作两项以上,或县级三项以上且为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

④主持过市、厅级单项研究课题两项以上,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⑤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两项,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⑥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国家专利一项以上;

⑦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至少一项,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两项,并经评审通过;

⑧主持制定一项以上试验研究的数学模型,并使用计算机编制成标准的应用程序,经同行专家认可。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二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③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④主笔编写的科研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报告、技术报告等两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定为有创见;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第七条 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②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曾组织开展中、小型项目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独立承担过中型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参与大、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担任大、中型项目中的专项负责人,并参与报告编制;

②曾担任中、小型项目负责人,或主持小型项目全过程,并能负责项目审核,负责编写技术报告;

③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两项以上;

④曾参与编写两项以上中型及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或独立编写中型以上项目技术报告、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

⑤在已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⑥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已的主要参加者;

⑦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持人或两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3、业绩和成果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或专业科技奖,或县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两项以上;

③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两项,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④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制过小流域或区域水利规划工作,其成果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作为立项实施;

⑤作为技术骨干,主要参加水库库容在1千万立方米以上或灌区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⑥主持水库库容在1千万立方米以下或灌区面积在5万亩以下的水利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⑦参与编写的流域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不少于一项,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⑧参加省、部级重点项目至少一项,或主持县级以上重点项目两项以上,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县级刊物上发表三篇有价值的论文;

③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④独立编写的生产、科研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报告、技术总结等专业技术文件两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创新,或经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⑤主要参加的专业技术工作中,独立编写或参与编写的规划、设计大纲、专题技术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不少于两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认定为具有指导作用。

第八条 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较熟练地运用施工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进行施工建设和管理工作。

②掌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了解水利工程建设的一般工艺流程,有参与中、小型施工项目的经历。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参加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并担任专项施工负责人;

②担任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中型项目施工建设的全过程;

③在施工建设中,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如期完成施工任务,曾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经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一项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

④曾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参加编制各时段的工作计划及各种标书、承包合同;

⑤曾参加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评审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具有对施工质量、施工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

⑥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全面综合管理中,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了相应施工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3、业绩和成果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进步奖或专业科技奖,或县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两项以上;

③在施工建设中提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已被采用并取得显著效益;

④在施工建设中,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建设完成的中型水利工程或多项小型水利项目,或城市、厂矿供水工程、已竣工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⑤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完成的本专业技术标准、施工规程、管理办法等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颁行。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一篇有价值论文,同时在县级刊物上公开发表两篇以上有价值论文,或经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工作总结;

⑤独立编写的施工设计、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两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或经市、厅级以上业务部门审查通过。

第九条 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①较全面地了解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方针、政策,能够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开展本职工作。

②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了解本职工作程序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能在工作中熟练运用,并曾参加某一生产运行技术工作的全过程。

③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参加大型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担任中型水利工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某一单项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或负责小型水电站的生产运行技术上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②曾作为专项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县级(含县级)以上水利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站网运行、技术咨询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③曾主持制定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制定生产运行管理办法(质量监控、执法监督)或对已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过较为重要的技术性建议;

④曾参与编写所分管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独立组织分管工作项目的实施,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⑤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省内重要水利工程的水情预报、水文测验、站网建设、水文水资源调查及资料整编工作;

⑥曾主持县级(含县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或主要参加同级项目两项以上。

⑦曾主持一项或主要参加两项以上水行政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取水许可、采砂许可等)工作全过程;

⑧作为主要参加者查处解决过水事纠纷或水事违法案件。

3、业绩与成果

(1)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的主要参加者;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进步奖或专业科技奖(含优秀论文奖),或县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两项以上;

③参加完成的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不少于一项,并取得实效(有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的证明材料);

④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其主笔编写的部分章节被采纳;

⑤在工作中,有创见地提出生产运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被采纳实施;

⑥主要参加完成过中型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经济评价等专业技术工作,参与编写的技术报告被审查通过;

⑦主要参加完成过省级重点小流域治理工程,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或担任市级小流域治理项目的负责人,完成的项目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

⑧主要参加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验、水文资料整编、水情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水文站网规划等工作,或主要参加完成过水文测试方法的试验研究、径流试验研究、水文地质参数的试验研究等工作,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或主要参加编制的水文水资源技术成果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或采用。

⑨主要参加完成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排涝面积在3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千亩以上的农田水利工程需两项以上,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⑩主要参加查处的水事案件,调解的水事纠纷得到执行,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了主管部门的肯定。

⑾主持或主要参加河道管理范围内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查,被主管部门认定并采纳。

(2)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过一篇有价值论文,同时在县级刊物上公开发表两篇以上有价值论文,或经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工作总结;

⑤独立编写的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两篇以上,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或经市、厅级以上业务部门审查通过。

第三章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条 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必须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对本专业范围内至少一门学科具有独到见解。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①有主持重点科研项目或大、中型工程应用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经历,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撰写过水利水电科研课题立项报告和技术成果报告。

②有指导工程师、研究生完成科研课题的能力和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一项以上国家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②曾担任国家重点攻关项目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负责人;

③曾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三项以上,其中至少一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本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④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进行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试验研究,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的研究报告并通过鉴定(国家级至少一项,省、部级至少两项,市、厅级至少三项);

⑤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组织推广科研成果不少于两项,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为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⑥有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论证、审查、验收、鉴定的经历,并具有对科研成果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

⑦曾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过两项以上国际合作项或作为分项、分专题负责人之一,参加过一项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

3、业绩与成果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星火奖;

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星火奖或优秀成果二等奖;

③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

④主持完成的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并通过相应级别的技术鉴定,被同行专家认定为省内先进水平;

⑤主持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决策采纳不少于两项;

⑥主持完成的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成果或报告不少于两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⑦主持完成的科研成果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生产的不少于两项;

⑧获得水利水电科研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国家专利两项以上。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以及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省、部级公开发行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主笔编写的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科研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报告等技术文件三篇以上,至少有两篇被专家评定为有创见,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⑤县级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市、厅级以上专业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或经两名以上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两篇以上。

第十一条 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见附则十四,下同),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有主持大、中型[小(1)型三项以上]重点规划、勘测、设计项目工作全过程的经历,或为主承担过大、中型项目中专题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曾解决过规划、勘测、设计项目中的关键难题,有协调各专业间技术工作的能力与经历。

②有指导工程师、研究生完成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大、中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中型项目的工作(或任两个中型以上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②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大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全过程,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两项以上;

③曾承担两项以上大、中型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论证、审查、鉴定,且有可考证的重要技术性建议被采纳;

④曾是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⑤曾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一项以上(主要参加者两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⑥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的主持人(主要参加者两项以上);

⑦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两项以上(主要参加者三项以上),重点项目的主持人其中至少一项经同行专家认定达到本行业或省、部级先进水平。

3、业绩与成果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

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优秀设计二等奖以上奖项;

③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

④主持完成大型项目中的专业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一份,或中型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两份,或小型项目的技术报告不少于三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

⑤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被部厅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⑥主持编制的大、中型工程的标书已中标两项以上,完成项目质量优良,业主单位评价良好。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主笔编写的,由本人直接参加的省、部级项目的生产、专题、科研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至少有两篇被专家评为有创新或有指导作用;

⑤县级(含县级)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或经两名以上专家鉴定,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三篇以上。

第十二条 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水法》、《防洪法》、《水上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熟悉有关法规,掌握有关技术标准,曾解决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中的施工管理、基础处理、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等专业复杂的技术难题,能协调各工序间的技术工作。

②全面掌握施工质量标准,了解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全面掌握施工程序、工艺和方法,有组织完成大、中型[小(1)型三项以上]工程施工建设的经历。

③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进行施工建设的能力与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担任过大型水利工程中专项施工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或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大型工程的施工建设,并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②负责中型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项目两项以上[小(1)型项目三项以上],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③熟练掌握本专业施工技术方法,曾开发和应用两项以上新技术、新方法及新材料进行科学施工建设,并取得明显成效;

④曾是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编写者;

⑤曾参加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并提出可考证的重要技术建议被采纳;

⑥根据技术标准编制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和按招标承包制的要求编制的标书,大中型工程项目两份以上,或小型工程项目三份以上;

⑦曾作为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及时调整各专业、各工序的施工计划,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协调各专业管理间的关系,取得显著成效,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3、业绩与成果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奖、优质工程奖;

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质工程奖三等以上;

③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

④在施工建设中,主持完成大型水利工程中的专项项目,或主持完成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运行正常,未发现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

⑤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已被部厅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行;

⑥作为大中型项目的主持人或专项工程的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并科学地组织管理,使工程质量全优,提前完工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⑦主持或负责编制的大中型工程的标书已中标两项以上,完成工程质量经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达到优良等次;

⑧在水利水电施工技术方面取得国家专利两项以上。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主笔编写的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总结,技术专题报告等技术文件三篇以上,至少有两篇以上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

⑤县级(不含县)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或经两名以上专家鉴定的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两篇以上。

第十三条 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

1、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除须具备工程师所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熟悉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熟练掌握有关本专业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能力曾为改进本部门生产运行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咨询和建议,有协调各部门间的技术工作,解决过关键的技术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②全面掌握水利水电工作的质量标准、质量管理内容和要求。

③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从事本专业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2)担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①曾主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的全面技术工作,或担任重点工程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除险加固、自动化工程等项目的负责人,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②在省、部级水利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咨询等工作中,曾主持一方面的业务工作,或曾在市、县水利工程生产运行管理中,主持全面技术业务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③曾是行业技术标准(含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水法规规章(含规范性文件)的主要编写者,或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论证的主要参加者。

④曾主持省、部级推广项目或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一项以上(主要参加者两项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

⑤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过省级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水情测预报、防汛防旱调度、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环境评价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⑥独立组织主管水利业务项目的实施,并对大、中型水利项目[小(1)型项目三项以上]在生产运行管理中的技术经济、质量水平进行评估鉴定的经历,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⑦曾主持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听证、重要河湖清障、调解省际、市际边界水事纠纷的负责人,以及重大行政复议应诉答辩主要人员,并较好完成任务。

⑧曾主持审查、审批在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大型取水许可证可一项以上(主要参加者两项以上)。

3、业绩与成果

(1)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三等奖以上;

②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业科技奖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

③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成果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奖)以上,或在工程管理中,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被采纳实施两项以上,并使生产运行水平明显提高;

④主持或主要参加编写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章制度等,被部厅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颁行,实施后效益显著;

⑤主持完成的生产运行或本专业的重要技术报告、专题报告两份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或经同行专家认可具有行业先进水平;

⑥主持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或主要参加排涝面积在60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0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评为优质工程或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管理单位。

⑦圆满完成主持或主要参加的重大水事案件查处、水事纠纷的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10万元以上;

⑧主持或主要参加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查,被主管部门认定并采纳。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①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②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③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④主笔编写的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三篇以上,至少有两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

⑤县级(不含县)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市厅级专业刊物上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或经两名以上专家鉴定的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两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晋升条件

第十四条 遵循原则

1、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本条例中规定的学历、资历等要求,对少数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的人员可破格晋升。

2、对1956年后(不含1956年)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技术职务,必须具备规定学历。对水利行业中从事野外水文勘测、工程勘测、工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破格条件掌握。

3、对不符合规定任职年限(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可按提前1一2年掌握。

4、原则上学历、资历不能双破格,对少数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同时符合学历、资历破格条件,即具备破格晋升条件中1至5款与6至10款各两款。

5、凡破格申报者,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有两次为优秀等次;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结果必须为优。

第十五条 工程师破格晋升条件

高中(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被聘任为本专业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六年以上,以及具备规定学历,但不具备规定资历的助理工程师,评定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1至5款与6至10款各一款以上。

1、在市级以上刊物、学术会议上发表过三篇第一作者、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2、参与出版过专门著作或译著;

3、市级重点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

4、市级重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

5、市级重点新技术推广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前三名)。

6、获得县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

7、获得市、厅级三等奖前三名,或县级二等奖前三名,或获得县级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8、在专业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运用、组织中,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每年十万元以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及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一定贡献;

9、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市内同行中推广;

10、培养出三名具有县级先进水平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高级工程师破格晋升条件

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被聘为本专业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六年以上,以及具备规定学历,但不具备规定资历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评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以下1至5款与6至10款备一款以上。

1、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三篇第一作者、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2、正式出版过专著或译著(前五名);

3、省级重点研究课题、技术攻关项目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

4、省级重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的主要设计、组织者(前三名);

5、省级重点新技术推广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前三名)。

6、获得市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以及县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7、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前三名(指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下同),或市、厅级二等奖前三名,或获市、厅级三等、县级一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8、在专业技术发明、创造、改造、专利、推广、运用、组织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每年达三十万元)或社会效益,对推动全省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及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

9、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省内同行业中推广;

10、培养出三名具有市级先进水平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各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

1、陆地水文专业:水力学、气象学、陆地水文学、地下水文学、水文勘测、水文预报、水文水利计算、环境水利等;

2、水资源规划及利用专业:工程水文学、水力学、工程力学、运筹学及系统工程、水利技术经济与水利水电规划、水资源规划及利用与灌溉排水、水利工程及水工建筑物等;

3、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专业:水力学、流体力学、泥沙运动力学、水文学、结构力学、河床演变及河道整治、河流模拟等;

4、农田水利工程专业:水文学、水力学、结构力学、上力学、建筑结构、农田水利学、水工建筑物、抽水站、农村水电站、水井排灌技术、水利工程施工等;

5、水土保持专业:土壤学、地质学原理、土壤侵蚀原理、森林植物学、森林生态学、水文及水力学、水土保持林学、水土保持工程学、水上保持技术经济学等;

6、水利水电动力工程专业:流体力学、机械设计基础。电工及电子学、自动控制原理、水轮机和水泵、水力机组调节、水力机组辅助设备、水电站自动化等;

7、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结构力学、水力学、岩上力学、工程水文、工程地质、建筑结构、水工建筑物、水电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程经济学等;

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专业:运筹学、电工电子学、建筑材料、结构力学、工程经济学、施工系统分析、水工建筑物、施工机构、施工技术、施工组织与管理等。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复杂程度和大、中、小型工程等别,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本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第十九条 大、中、小型工程等别的划分可参照原水利电力部1978年先后颁布的适用于山区和丘陵区、平原和滨海区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标准规定水利枢纽工程按水库总库容、防洪保护对象和范围、灌溉排涝面积、供水对象、水电站装机容量等划分为五等(见下表)。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根据分等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的等别时,以其最高等别为准。

第二十条 省内重点江河是指经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二级以上河道。

第二十一条 流域规划项目和区域规划项目,可根据其涉及范围和重要复杂程度,认定其相当的型别。如省内重点江河的流域规划、全省的水利战略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均可视为大型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其中与水利有关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防汛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库工程管理通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及现行的设计、施工、管理运行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

第二十三条 有关概念的解释

1、获奖项目、课题“主要贡献者”是指国家规定的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2、“主持人”是指项目、课题、工程的实际(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专项工程负责人、专业负责人。

3、项目、课题、工程的“主要参加者”、“技术骨干”是指分项目、子课题的负责人,或中小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施工建设中型项目副经理、小型项目经理以及主要单项建筑物的主要设计人或施工负责人,或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

4、“主要编写者”是指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制定过程中的负责人,或分项、子题的负责人。

5、省、市、县(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是指省水利厅、市水利局、县(市)水利局。

6、市级指全省十三个省辖市;厅级指省级业务主管厅局;县(市)级包括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市、县(市)级包括市、县(市)综合管理部门,如计委、经委、农委等。

7、国家级学术刊物是指由国家级专业学会(协会)或国家业务主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专业刊物;省、部级学术刊物是指省、部级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业务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学术会议交流论文级别由学术会议会议的主办单位级别确定。

8、“学术会议交流论文”是指在学术会议上进行交流并被收入正式出版的交流论文集中的论文。

9、“可考证”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10、“公开发表”是指论文刊登在有正式刊号的专业刊物上或论著、译著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无正式刊号的内部刊物以及内部铅印、油印成果,均不得作为“公开发表”。

11、“有指导初级或中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是指有实际材料证明经组织安排有明确的指导对象并完成了指导的全过程。如作为单位负责人,处、科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部门经理等所负责的工作任务中有工程师工作,可视为有指导工程师进行本专业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12、实践、成果、论文各自条件中二项超过50%的可以按5舍6补的原则补算够一项。,如业绩与成果中某条规定,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完成省部级项目一项或市、厅级二项以上,若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市、厅级项目一项可计为半条,而在另一条件中,又完成规定条件的一半以上,那么,这两项相加可以视为达到一整项条件。再如,论文论著要求项目中,一条规定独立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论文,另一条规定是主笔编写技术总结、专题报告等至少要有两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若专业技术人员分别达到上述条件要求的各一篇,两项相家加则可以视为满足该项条件。但是这种互补条件只限于在实践、业绩成果、论文论著各自项目内部之间选择互补,各大项目之间的成果不能互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申报推荐条件、评审条件及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省职称办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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