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2024-04-15

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精选8篇)

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篇1

2010-09-30 信息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

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08]200号),完善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程序,市财政委会同市国税局与市地税局制定了《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获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助。请各相关企业认真了解相关申报内容和流程,并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到所属税务局申报。

附件: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二О一О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一、审批内容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下同)、经我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产品被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重点纯软件产品企业申请的2008、2009两个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进行审批。

二、设定依据

《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

四、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下同)、经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产品被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重点纯软件产品的企业。

2.依法缴纳各项中央和地方税收,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3.经批准享受财政优惠政策但尚未期满的,可以继续享受至财政优惠期满。

4.第三、四、六、七种类型企业如已在以前享受财政优惠研发资助政策,即使新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也不得重复享受该项资助。

具体将企业申报类别分为15种情况。(详见附件一)

五、申报材料

申报资料详见附件二。

六、申报表格

申报表格详见附件三,正式表格在市科工贸信委、市财政委、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网站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企业所在区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0年9月28日至11月10日。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财政委会同市国税局和地税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向所在区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2008、2009资助申请——各区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有关数据,报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审核——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专项审核,核实税额及企业有无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受到税务处罚。并将经审核的拟资助企业名单、核定税额致函市财政委——市财政委根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的企业纳税情况,计算企业应享受的财政资助金额,并下达文件,通知企业提交拨款资料——申请企业提供拨款资料——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办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享受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补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验收。

联 系 人:崔 邦、李晓洁

联系电话:83938516、83938774

附件一:15种类型企业

第一种类型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享受国发[2007]40号文规定“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二种类型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国发[2007]40号文规定“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三种类型企业:2008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且2009年1月1日以前按我市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被批准只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而未被批准“延长三年减半”政策的,在其享受完“二免三减半”政策后,不再予以资助;高新技术企业被批准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后又被批准享受“延长三年减半”政策,或者直接被批准享受“延长三年减半”政策的,因国家政策变动而未能享受完或未享受到“延长三年减半”政策的,申报期限自其停止享受“延长三年减半”政策之年起或享受完“二免三减半”之年起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2009年1月1日以前按规定政策已享受相同优惠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第四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已缴纳增值税,申报期限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按该企业新增增值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五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已购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并已缴纳契税,按该企业购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缴纳契税予以研发资助。

第六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已新建或购置新建的生产经营房产并已缴纳房产税,申报期限自享受国家房产税优惠期满后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的房产税予以研发资助。2009年1月1日以前按规定政策已享受相同优惠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第七种类型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限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2009年1月1日以前按规定政策已享受相同优惠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第八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重点软件企业,申报期限自享受国家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中的“三减半”政策优惠期间及所得税优惠期满后5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九种类型企业: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认定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重点纯软件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已缴纳增值税的,申报期限自认定起3年内,按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100%予以研发资助。

第十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或者核心知识产权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按该产品新增利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100%予以研发资助。

第十一种类型企业:经认定的拥有核心发明专利或者核心知识产权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并缴纳增值税的,申报期限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按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研发资助。

第十二种类型企业: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实现营业税,申报期限自缴纳营业税起5年内,按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的股权比例,前2年予以100%资助,后3年予以50%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其对创业企业投资额。①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经市科工贸信委(原科信局)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②第一年是指经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以下简称被投企业)第一个实际缴纳营业税的;③政策补贴是针对被投企业自产生营业税之日起连续计算5年的优惠政策享受期,超过优惠政策期限的,则不予追溯享受优惠政策,如:某创投种子期的创业企业2006年即产生营业税,创业投资企业2008年获得备案,则其政策优惠期是自2006年开始的5年,2008年已是第三年,应按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股权比例的政策享受后3年予以50%的资助,而不应享受前2年予以100%的资助;④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对被投企业的投资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被投企业投资额,而不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全部项目;⑤被投企业种子期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设立成立期限在5年内的非上市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十三种类型企业: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实现所得税,申报期限自缴纳所得税起5年内,按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的股权比例,前2年予以100%资助,后3年予以50%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其对创业企业投资额。①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经市科工贸信委(原科信局)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②第一年是指处于种子期的经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以下简称被投企业)第一个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③政策补贴是针对被投企业自产生企业所得税之日起计算5年的优惠政策享受期,超过优惠政策期限的,则不予追溯享受优惠政策,如:某创投种子期的创业企业2006年即产生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2008年获得备案,则其政策优惠期是自2006年开始连续计算的5年,2008年已是第三年,应按实际政策享受后3年予以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股权比例50%的资助,而不应享受前2年予以100%的资助;④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对被投企业投资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被投企业的投资额,而不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全部项目;⑤被投企业种子期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期限在5年内的非上市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十四种类型企业:在深圳注册并经市科工贸信委(原科信局)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其在深圳投的投资额达到50%以上的,申报期限自备案之日起3年内,按该企业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资助。

第十五种类型企业:在深圳注册并经市科工贸信委(原科信局)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其在深圳投的投资额达到50%以上的,申报期限自备案之日起3年内,按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部分的50%予以资助。

附件二: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第一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

3.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二免三减半”备案告知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仅特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该项资料)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7.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二、第二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

3.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三、第三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2);

3.税务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7.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四、第四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3);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享受优惠的证明材料(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项目认定证书、新产品认定证明等)(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

7.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优惠项目税款计算说明;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五、第五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4);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5.购房合同及房地产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六、第六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5);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5.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竣工验收合同(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房产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七、第七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6);

3.深圳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在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八、第八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7);

3.当有效的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免三减半”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7.深圳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九、第九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8);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享受优惠的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认定批文、项目认定证书、新产品认定证明等)(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

7.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优惠项目税款计算说明;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十、第十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9);

3.深圳市自主重点创新产品利润核算表(申请表10);

4.市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包含该企业产品的自主创新产品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7.在深圳、外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

9.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10.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11.重点自主创新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销售成本明细账、销售税金及附加明细账、三项费用明细账。

十一、第十一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8);

3.市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包含该企业产品的自主创新产品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6.申请项目的情况说明;

7.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优惠项目税款计算说明;

9.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审计报告。

十二、第十二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1);

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证书和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审计报告(包含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比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创业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种子期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创业投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9.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10.工商部门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股权情况的工商信息单

和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11.种子期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经公

证后的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12.社保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职工人数和创业投资企业出

具的人员结构说明文件;

13.在深圳缴纳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十三、第十三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2);

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证书和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审计报告(包含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比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创业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种子期创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创业投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9.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10.工商部门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股权情况的工商信息单

和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11.种子期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经公证后的公证书等相关材料;

12.社保出具的种子期创业企业职工人数和创业投资企业出具的人员结构说明文件。

13.在深圳缴纳的种子期创业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14.补助所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

十四、第十四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3);

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证书和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报告

(内容包括在深圳投资额占全部投资额的比例)和会计审计报告;

6.创业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创业投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8.在深圳的创业投资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十五、第十五种类型企业: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书面申请;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4);

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证书和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4.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在深圳投资额占全部投资额的比例)和会计审计报告;

6.创业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税

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7.创业投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

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8.在深圳的创业投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篇2

一、申报范围 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1000个示范村。

二、补助原则 一是上限控制。对示范村上报的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上限控制,并根据示范村大小、建设实际和原有条件等情况,适当确定补助额度。二是重点支持。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三是相对集中。申报项目要具备一定规模,避免出现项目投资过小、数量过多。每个村申报项目1个,最多不超过2个,排好顺序。四是尊重民意。按照基层和农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确定建设项目。五是奖优罚懒。对于地方投入大、乡村集体和农民主动投入、新农村建设成效突出的,给予适当资金倾斜。

三、补助项目目录 2011年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共10类。一是农村道路建设。包括村道、屯道、巷道的水泥路、油路、铺砖建设。二是桥涵建设。三是自来水工程建设。包括水源、泵房、管线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四是排水排污工程建设。包括路边排水沟、屯内小河流两岸整治。五是清洁能源建设。兴建集中供气的大型秸秆气化站。省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70万元,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和村集体、农民自行筹措。六是休闲文化广场。包括场地整治、设施配备、宣传栏建设等。七是垃圾处理场点建设。包括垃圾堆放场所、垃圾处理场、垃圾转动车等。八是有线电视建设。接入有线电视网络或建设卫星接收装置。九是农户围墙、大门改造。支持示范村改造农户围墙,统一格式,美观实用。十是太阳能路灯建设。

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篇3

资助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企业为提升知名度、美誉度、影响力开展的品牌推广重点项目财政资助,中介机构为扩大深圳整体品牌影响而开展的公益性品牌公共服务重点项目。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40号)《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操作规程》(深财科〔2012〕19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总额控制;企业开展的品牌培育重点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每个企业限申报一个项目。中介机构开展的品牌服务重点项目,单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为200万元。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一个以上有效的注册商标,依法在深圳注册的企业,上一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亿元,实缴纳税300万元以上(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进行品牌宣传推广费用达到200万元以上。

(2)具备法人资格且在深圳市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及相关中介组织。若为区域品牌推进机构,其区域品牌必须具有系统的区域品牌管理制度和规则,统一使用明确的区域品牌标识,成员超过30家以上,并为行业内知名品牌企业。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 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2013年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推广项目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上一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备注:对于上市股份公司未公告上财务审计报告的,可提交2011财务审计报告和2012财务报表。);

(七)企业申请主体提供《深圳市产业技术在进步资金xxx品牌推广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企业品牌规划、培育目标、推进阶段、商业模式、营销方式、推广策略、投入资金、保障措施和实施效果等);

(八)企业上一品牌培育推广经费明细和证明材料(发票、合同复印件)。

(九)中介机构申请主体提供《深圳市产业技术在进步资金xxx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实施项目能力,品牌公共服务推广策略、预期目标、投入资金、保障措施和实施效果等);

(十)中介机构上一品牌公共服务经费明细和证明材料(发票、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月25日至3月25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月25日至3月25日。

3、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820020234、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网上申报——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业务处室现场考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企业品牌推广重点项目)——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人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公共服务重点项目)——市财政委员会核拨资助资金。

十、审批时限

一次受理,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天内,到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篇4

为保证2011年中央补助地方文化项目资金及早申报和下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财政部,现就做好2011年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文化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早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全国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服务能力建设工程、其中,公益性电子阅览室建设工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3个项目将另行发文明确申报要求。

明确两馆一站补助标准为:地(市)级两馆每馆50万元,县级两馆每馆20万元,乡镇文化站每站5万元

(三)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

请中西部地区文化厅(局)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教[2008]42号)要求,结合发展改革委投资安排和本地区自行安排资金建设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情况,对本地区截至2010年底已建成且面积达到300平米以上的乡镇综合文化站进行认真统计核查,将尚未安排设备购置资金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纳入2011年资金申报范围。

(四)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维修改造专项

2011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对截至2008年底面积未达800平米的县级图书馆、面积未达1500平米的县级文化馆进行维修改造资金补助。请各地文化厅(局)根据总体规划及本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财政厅(局)完成申报有关工作。今年该项资金仍从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传媒专项资金中安排,由财政厅单独申报,申报项目若需调整,请在申报文件中详细说明。

(五)城市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服务能力建设工程

从2011年开始,将扩大实施全国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服务能力建设工程,从中央彩票公益金中继续为中西部地区社区文化设施配送设备,并对其开展文化活动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予以奖励性补助。请各地文化厅(局)对本地区截至2010年底已建成的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数量进行统计,并对开展文化活动所需资金进行测算。中西部地区按照本地区已建成的20%的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申报资金需求;东部地区按照本地区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及文化活动室建设和使用情况申报奖励资金。

三、密切配合,及时完成申报工作

在各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各地文化厅(局)应与财政厅(局)积极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共同审核,并按项目分别编报资金申请文件。

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篇5

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为做好2012年中央补助地方文化项目资金申报和下达工作,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财政部,现就做好2012年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早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2012年,需各地申报的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文化项目共5个,包括: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经费(“三馆一站”免费开放经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已单独发文明确申报要求)、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购置经费、流动舞台车工程和县级图书馆及文化馆维修改造资金。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城市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设备购置经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等项目资金不需各地申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按照规划和统一要求安排下达。

请各地文化厅(局)高度重视,提早做好基础调研和项目规划,切实加强前期准备工作,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申请文件,确保2012资金申报工作圆满完成。

二、认真研究,合理确定申报项目

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十二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和以前申报经验,认真研究,合理确定申报项目和经费。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经费

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总体部署和《财政部关于加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31号)要求,2012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对中西部地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进行补助,东部地区实行“以奖代补”,同时将地市级、县级美术馆纳入免费开放补助范围。请各地文化厅(局)认真统计核实截至2011年底,本地区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编制2012年美术馆免费开放资金申请文件;请中西部地区文化厅(局)根据本地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个数,以及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提出2012年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申请;请东部地区文化厅(局)报送2011年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开展情况和2012年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经费落实方案,提出2012年中央奖励资金申请。

(二)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购置经费

按照规划,2012年是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购置项目扫尾一年。请中西部地区文化厅(局)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教〔2008〕42号)要求,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投资计划和本地区自行安排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情况,对尚未安排设备购置资金的乡镇综合文化站进行认真统计核查,根据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提出2012年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申请。同时,填报《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购置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三)流动舞台车工程

2012年,中央财政将继续支持县级剧团转企改制工作,支持改制剧团后续发展,为已转制的县级剧团统一配送舞台车。请中西部地区文化厅(局)认真统计核实按照国有院团改革整体部署要求,将于2012年6月底前完成转企改制工作任务,但尚未配送过流动舞台车的县级剧团基本情况(不含2011年已安排配送指标的县级院团),编制2012年流动舞台车申报文件。同时,填报《县级国有剧团流动舞台车配送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

(四)县级图书馆及文化馆维修改造资金

按照规划,2012年是县级图书馆及文化馆维修改造项目扫尾一年。中央财政将最后对截至2008年底面积未达800平方米的县级图书馆、面积未达1500平方米的县级文化馆进行维修改造资金补助。请各地文化厅(局)根据总体规划及本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财政厅(局)完成申报有关工作。今年该项资金仍从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传媒专项资金中安排,由财政厅单独申报。

三、密切配合,及时完成申报工作

在各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各地文化厅(局)应主动与财政厅(局)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共同审核,并按项目分别编报资金申请文件。

申报材料应于2012年4月20日前由两厅(局)联合向文化部、财政部报送(县级图书馆及文化馆维修改造项目由财政厅(局)单独上报财政部),《县级国有剧团流动舞台车配送基本情况统计表》请于3月31日之前反馈,逾期不予受理。上报时需报送纸质文件一式2份,光盘1份,电子版需发送至whbysc@126.com。本文件和报表的电子版可从文化部政府网站下载。

联 系 人:文化部财务司预算财务处 于爱国

联系电话:010-59881696,59881133(传真)

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篇6

第二批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目 录

Ⅰ、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贷款贴息)申报指南

Ⅱ、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专项(直接补助)

申报指南

Ⅲ、工程实验室扶持专项(直接补助)申报指南

Ⅳ、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投补结合)申报指南

Ⅰ、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贷款贴息)

申报指南

一、重点扶持领域

重点扶持《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太阳能、核能、风能、储能电站、生物质能、页岩气、新能源汽车以及智能电网等新能源领域的产业化项目,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系统等。

二、扶持数量、方式、金额和审批流程

(一)扶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控制。

(二)扶持方式:贷款贴息。

(三)扶持金额: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每个项目的补助资金总额为产业主管部门核定贷款利息总额的70%,贷款利率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审批流程:发布指南—自愿申报—合规性审查—银行审贷—部门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定—下达计划。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企业上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

2.项目在深圳实施;

3.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4.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时限未超过两年,项目建设用地、所需项目建设资金等已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

5.项目依托的主要技术(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6.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项目单位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在线填报后打印盖章)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报告应按如下格式编写: 1.项目摘要(3000字以内)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时间、技术基础、工艺路线,项目运营模式,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项目提出的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产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以及产业上、中、下游发展情况,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技术难点,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3.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

4.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5.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招标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臵等。

6.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要求进行编写。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资金使用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项目总投资需列出固定资产投资(仪器设备及软硬件购臵、工程建设等)、铺底流动资金等明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50%;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预估项目贷款利息总额,提出申请政府贴息额度;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

设所需购臵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资金用途,填写《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申报项目设备购臵表》(格式见通知附件4)。

8.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等。

9.项目风险分析

包括项目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评价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思路等。

10.资金申请报告附件(需在目录中列示)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申报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备案)意见;

(4)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和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租赁厂房需提供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6)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7)银行出具(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1份)。如项目单位已与银行签订针对本项目的贷款合同,请一并提供合同文件,其内容应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

(8)上完税证明;

(9)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权威机构认证证书或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软件著作权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产品中试鉴定报告、小批量供货合同及使用情况报告、产品批量订单等);

(10)申报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标准格式见附件3);(11)《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申报项目设备购臵表》(格式见通知附件4)

(12)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13)税务机关开具的诚信纳税证明;(1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

(16)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新能源相关产品的检测认定证书;

(1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12)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Ⅱ、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专项(直接补

助)申报指南

一、配套扶持范围

(一)国家/省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组织实施的新能源产业领域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二)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或分支机构等。

二、扶持数量、方式、金额和审批流程

(一)扶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控制。

(二)扶持方式: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直接补助方式予以扶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臵产业化项目建设所需的成套装臵、设备仪器、相关软件及技术。

(三)扶持金额:按国家/省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予以配套,但补助资金与国家/省补助资金的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四)审批流程:发布指南—自愿申报—合规性审查—现场考察—部门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定—下达计划。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项目在深圳实施;

(三)项目已获国家/省批复,具备实施条件或按批复要求正在实施中。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在线填报后打印盖章)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报告应按以下格式编写:

1.项目简要情况(至少包括项目建设内容、目标、规模及地点,项目总投资、申请补助资金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等);

2.申报国家/省级项目时所备的申报材料; 3.国家/省主管部门批复实施项目的相关文件; 4.国家/省主管部门批复的下达补助计划相关文件; 5.国家/省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出具拨款经费进账凭证; 6.按规定需签署任务书或合同的项目,提供与国家/省主管部门签订的任务书或合同书;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项目总投资需列出固定资产投资(仪器设备及软硬件购臵、工程建设等)、铺底流动资金等明细。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臵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资金用途(设备购臵清单格式详见通知附件)。该清单将作为核拨申请资金的依据。

8.申请资金补贴的主要理由及依据;

9.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

10.经审计的企业上财务审计报告; 11.银行开具的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12.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12)项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验原件。申报国家/省级项目时所备申报材料中已有的,可不重复提供。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申报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参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Ⅲ、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扶持计划(直

接补助)申报指南

一、重点扶持领域

重点扶持《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新能源产业领域的工程实验室建设。本批扶持计划重点扶持方向:

(一)电子式互感器技术研究工程实验室

通过建设电子式互感器的高压绝缘试验平台、EMC及高压开关/刀闸操作冲击抗干扰试验平台、高低温可靠性及准确度试验平台、长期运行可靠性及长期误差稳定性试验平台、全光纤电流传感器的研发试验平台,开展对50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全系列有源及全光纤电子式电流/电压/组合式互感器的技术研究、产品研发等工作,提高电子互感器在强电磁干扰及恶劣运行环境下的长期运行的可靠性及稳定性。

(二)工矿电动汽车安全运行监控系统研究工程实验室

针对当前工矿电动车行驶环境差、安全性要求高等问题,研究开发工矿电动汽车安全运行监控系统。通过对车辆的行驶状况和环境数据的采集、分析及建模,开展对电

动车辆的智能化管理,保障车辆安全运行,提高车辆运行效率,实现工矿电动车运行信息化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

(三)硅基及金属锂负极材料工程实验室

开展硅基负极材料研究,通过硅的纳米化与均匀分散、复合材料的结构设计、复合材料的包覆等技术,解决其由硅膨胀所引起的循环稳定性问题,其中硅碳负极材料比容量≥1000mAh/g、超细纳米硅负极比容量≥1200mAh/g。开展金属锂负极材料研究,通过锂金属表面修饰改性和制备新形态(粉末、薄膜)锂电极,遏制锂晶枝形成,解决其安全性和循环稳定性,比容量≥2000mAh/g。

(四)反应堆安全系统研究工程实验室

针对反应堆完全丧失给水、主蒸汽管道破裂及完全丧失冷却链等反应堆超设计基准事故,研究建立高可靠性多样化缓解安全系统-二次侧非能动余热排出系统。对该系统的运行进行实验验证,验证其有效性,并模拟系统运行特点,帮助进行系统关键物理现象识别、瞬态参数范围确定和关键设备选型,最终完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反应堆二次侧非能动余热排出安全系统研发。

(五)智能电表通信芯片工程实验室

针对智能电表通信芯片安全性、可靠性、多领域应用等方面的要求,通过开展电力载波通信OFDM窄带高速通信以及载波+无线微功率双模混合通信技术的研究,研究开发电力载波通信芯片、双模混合通信芯片及其相关应用产品。

二、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主要任务

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的产业化技术开发,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三、扶持数量、方式、金额和审批流程

(一)扶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和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控制。

(二)扶持方式: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直接补助方式予以扶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臵产业化项目建设所需的成套装臵、设备仪器、相关软件及技术。

(三)扶持金额: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审批流程:发布指南—自愿申报—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部门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定—下达计划。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单位运作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提供保障,上新能源产业销售收入总额达到5000万元。

2.项目申报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至少拥有一项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或两项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具有主持国家、省、市级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项目的经历,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3.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近三年年平均新能源产业研究开发经费绝对数不少于500万元;企业近三年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年平均销售收入总额的4%,或新能源产业研究开发经费绝对数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4.项目申报单位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一支高素质的技术研发和管理团队。

工程实验室总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20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并且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工程实验室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2.工程实验室在深圳建设实施,总投资规模不低于1500万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臵设备等),建设期不超过2年。

3.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

4.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根据需要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在线填报后打印盖章)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报告应按以下格式编写: 1.项目摘要

2.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3.技术发展与应用前景分析

(1)国内外技术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2)技术发展的比较

(3)产业上、中、下游发展情况(4)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技术难点(5)项目已有的技术基础

(6)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7)市场分析。4.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1)工程实验室拟突破的技术方向(2)工程实验室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3)工程实验室的近期和中期目标(对照本项扶持计划第一条支持领域所列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主要任务,逐一提出建设期内可量化的考核指标)

5.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1)项目法人单位概况

(2)工程实验室的机构设臵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团队情况(4)运行和管理机制 6.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地点(包括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2)项目招标内容 7.节能及环境影响(1)节能分析(2)环境影响评价 8.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1)建设周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9.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2)建设投资估算(3)分年投资计划表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5)项目总投资及申请补助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项目总投资需列出固定资产投资(仪器设备及软硬件购臵、工程建设等)、铺底流动资金等明细。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臵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资金用途(设备购臵清单格式详见通知附件4)。该清单将作为核拨申请资金的依据。

10.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1)经济效益分析(2)社会效益分析 11.项目风险分析(1)技术风险

(2)技术应用及市场风险(3)其它风险 12.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13.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其中附件还应包括(需列出附件目录,标注页码):

(1)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2)项目建设场地产权证明或经主管部门备案租赁合同;

(3)具有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经审计的上财务审计报告,事业单位可提供上会计报表;

(7)项目单位近三年新能源领域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8)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落实证明材料(申报截止日前三个月内银行开具的项目资本金、贷款意向书或承诺函、银行授信及贷款合同等材料);

(9)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或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等);

(10)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

(11)申报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备案)意见;

(12)申请联合组建的,需提供合作协议;(13)申报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

(14)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1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14)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六、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和评价制度。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时将运行总结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报告主要包括可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和建议等。

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运行评价管理机制。对不合格的工程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相关批复实施工程实验室建设。待建设完成后,应及时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对工程实验室进行命名。

(三)对于拟申请建设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但不需要补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参照资金申请报告的有关要求提出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将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程序与同领域的其他项目一并进行审理,择优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命名。

(四)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一经发现,市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Ⅳ、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投补结合)

申报指南

一、扶持对象

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愿意接受股权投资的未上市新能源产业企业。

二、重点扶持领域

重点扶持《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太阳能、核能、风能、储能电站、生物质能、页岩气、新能源汽车以及智能电网等新能源领域的产业化项目,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系统等。

三、扶持数量、方式和金额

(一)扶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控制。

(二)扶持方式及金额: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补助。引入社会专业股权投资机构作为合作单位,对拟投资企业开展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确定入股价格等工作。财政资金按照“同股同价、共同进退”的方式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共同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项目退出时机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进行判断。退出时机成熟后,合作股权 23

投资机构与项目单位协商,提出退出方案,财政资金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同时退出。

财政资金原则上按照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金额1:1的比例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扶持。单个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的50%作为股权投资,50%作为直接补助。其中,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金额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20%,投资金额最高为1500万元;财政直接补助资金依据现行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直接补助资金只可用于所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四、申报和审核流程

股权投资扶持方式的申报流程包括:项目征集和材料合规性初审、项目路演和股权估值、市政府审定三个环节。项目来源包括项目单位自主申报和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推荐两种渠道。针对不同来源的项目,审核流程略有不同。

方式一:项目单位自主申报。①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初审;②财政资金股权代持机构(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开展项目路演,由申报单位讲解项目内容,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听取汇报,做出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初步评价;③股权投资机构对具有投资价值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股权估值、入股谈判等工作,形成投资方案并上报产业主管部门。

图1 股权投资扶持方式申报审核流程图①

方式二: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推荐项目。①由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根据申报通知,将本内已完成估值、已投资或拟投资的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推荐给产业主管部门,由项目单位联合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投资意见报告;②市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初审。

图2 股权投资扶持方式申报审核流程图②

五、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

2.项目在深圳实施;

3.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4.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时限未超过两年,项目建设用地、所需项目建设资金等已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

六、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在线填报后打印盖章)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报告应按如下格式编写: 1.项目摘要(3000字以内)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时间、技术基础、工艺路线,项目运营模式,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项目提出的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产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以及产业上、中、下游发展情况,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技术难点,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3.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

4.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5.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招标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臵等。

6.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要求进行编写。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规模和使用方案。项目总投资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仪器设备及软硬件购臵、安装工程费、建筑工程费等)、研发支出(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委托开发费等)、流动资金(原料费、市场网络建设费、推广活动组织费、房租租赁费等)等,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低于40%。

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股权投资等,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

8.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等。

9.项目风险分析

包括项目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评价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思路等。

10.资金申请报告附件(需在目录中列示)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申报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备案)意见;

(4)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和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租赁厂房需提供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6)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7)银行出具(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1份);

(8)上完税证明;

(9)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10)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和认证文件;

(11)申报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3);(12)《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申报项目设备购臵表》(格式见通知附件4);

(13)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14)税务机关开具的诚信纳税证明;(15)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6)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新能源相关产品的检测认定证书;

(17)其他相关材料。

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篇7

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的请示

***农发办、财政局:

根据国家农发办《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的通知》(国农办[2009]22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的通知》(粤财农综(2009)73号),我公司现上报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的名称为:惠州市****加工扩建项目。项目总投资980万元,其中申请各级财政资金260万元(包括申请中央财政资金130万元,申请省级财政资金104万元,市级财政资金26万元),企业自筹资金720万元。项目建设新建加工厂房2232 m2,其中包括稻米精加工厂房、稻谷烘干处理区,新建厂区配套工程390 m2,包括消防通道、配电室、质检室。另外,建设除尘系统工程200 m3。购置主要设备168台/套,包括加工生产线设备、配套烘干设备、质量检测设备、配电室设备、环保设备及其它辅助设备等。

项目达产年营业收入可达14000万元(新增1066万元),利润总额达1079.46万元(新增557.61万元),净利润达809.60万元(新增418.21万元),可见本项目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能实

现财政资金较大幅度的增值。项目建设完成后,可直接实现年新增带动1.10万户农民进行绿色优质稻种植,实现户均年增收1500元;间接辐射带动***周边县(区)1.70万户农民发展绿色稻种植,实现户均年增收200元。此外,通过10万亩水稻的种植,年产粮食可达7万t,可以同时带动周边地区粮食产业规范化发展,形成便捷、高效、节约的现代粮食物流体系,而且从中还可以带动一大批人再就业,起到了很好的辐射带动作用。项目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效果均较显著。另外,该项目顺应农产品质量安全潮流,走“绿色化”和“优质化”稻米加工路线,以优质、绿色稻米加工为主,通过扩大生产规模,大量提供优质、绿色、安全的稻米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如无不妥,请予批准。

2010年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篇8

关于申报2012电子 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大型电子企业集团及项目申报单位:

经研究,2012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将于2012年3月7日开始,4月6日截止。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单位注意事项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大型企业集团(以下称推荐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申报网站),请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866号)、《2012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指南》(见附件)的要求,认真组织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做好2012基金项目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在申报日期截止后,推荐项目不再受理。

请推荐单位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确认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对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是否属于指南范围,申报资金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把关,并就其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做出审核和评价,同时以正式上报文件形式对项目进行推荐、排序和报送(报送方式见后),排序不分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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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安排配套资金,并在上报文件中进行数额或配套比例承诺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二、项目申报单位注意事项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材料准备前必须仔细阅读《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验收办法》,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填报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实现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任何夸大掺假、过于乐观的预测都会对项目评审过程,及今后验收审查产生不利的影响。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须经推荐单位推荐。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基金管理办公室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并在全行业中进行通报。

三、材料报送方式

(一)电子稿: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基金申报网站下载可行性报告格式文件,按编写内容说明编制并上传可行性报告的电子版。如果上传文件出现归类错误、无推荐单位意见、压缩误码、附带病毒、内容超大或内容缺失(包括财务报表)等情况,将被取消申报资格。推荐单位应在网上对电子稿进行审核、评价、推荐和排序;

(二)纸质稿:除电子稿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将可行性报告打印成纸质稿。纸质稿包括可行性报告正文、附表和附件(按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写内容说明的相关要求准备齐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简装,不另加封皮,送交当地推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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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根据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资料,确认管理范围内的申报单位资格后,对送交来的纸质稿的符合性、真实性、可行性做出评价,签署推荐意见,整理后,连同正式上报文统一寄送基金管理办公室。

电子稿和纸质稿须同时具备,主要信息完全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四、基金申报后续流程

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的申报,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评审。在此期间,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设立的项目审查委员会确定本的电子发展基金项目计划,得到财政批复后,推荐单位将通知到各项目承担单位。基金管理办公室将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基金项目合同,拨付资金,在推荐单位配合下进行后期监管。

五、项目申报截止日期

申报截止日期为2012年4月6日(含资料的填制、整理、评估、排序、寄送时间。两稿同时截止,纸质稿以推荐单位寄送时的邮戳为准)。

六、问题解答和联系方式

为提高效率,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过程若有疑问,可以咨询推荐单位联系人,推荐单位联系人应认真细致地予以辅导和解答;对项目指南若有疑问,可以咨询项目指南相应解释人。遇到的共性问题可由推荐单位提交基金管理办公室联系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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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联系人:葛亮、陈思

联系电话:010-82512089、68208035

传 真:010-82512090、68134782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B座2003室(100086)

附件:《2012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指南》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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