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

2024-04-29

村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通用8篇)

村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 篇1

今年以来,根据县委政府关于公益性岗位队伍组建与管理的要求,XX村新开发了教育员、电管员、草管员、卫生员、路管员、水管员、林管员等八个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八大员”)。在乡党委政府的安排下,村“两委”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业务培训,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力度,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积极作用,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坚持原则,择优录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的通知精神,村两委高度重视,积极行动。一是组建了公益性岗位工作领导小组,由各方面人员组成,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二是贯彻执行上级精神。对县上通知精神进行了认真研读,读懂吃透县上文件精神,力争做到执行不变调、落实不走样。三是迅速召集召开了村干部会议,会议决定本次公益性岗位开发原则,即:政治过硬、年轻化、积极肯干、服从安排、保证有一名以上女性、照顾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志愿、择优录用。四是开展宣传。会后干部们分头在全村广大村民中积极进行了宣传动员,鼓励愿意为群众服务、符合条件的村民加入到为群众服务的行列中来。五是选择录用。通过自愿报名、民意测评、组织演讲等情况,村支两委根据上级要求、群众意愿讨论决定了八名公益性岗位人选。如XX年纪36岁,会电工技术,是村里义务的电工,本次群众一致同意他当选为电管员;夺木周利用放牧、挖

虫草的时期,常年义务看管村里的树木,他自愿报名,群众都同意他做林管员,村委会也考虑到他家里经济困难、没有其他技术、就业困难、年轻肯干、平时服从组织安排的实际情况,村两委班子成员一致同意他作林管员。根据选聘原则、个人素质、群众意愿、平时表现等因素,村两委共选聘了8名公益性岗位人员,分别是:电管员—XX,环保员—XXXX XXX。

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一是制定管理办法。根据其他地方的经验,制定了《XX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明确了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选拔、职责、任务、权利、义务、考核、奖惩、辞退、聘用等事项,将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纳入规范化管理范畴。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针对八个岗位人员的实际情况,XX村及时将八名人员送到吾依乡集中进行培训,培训期间请到了县乡的一些专家、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辅导,提高了岗位人员的业务操作技能。

三是实行动态管理。为了加强绩效建设,严格管理岗位人员,XX村与公益性人员签订了《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合同》,根据合同规定,三个月一签,下一次续签合同必须要根据上一次合同期间的表现由村两委授权续签。通过短期合同的签订,从制度上督促公益性岗位人员服从安排、勤奋工作。

四是明确经济待遇。按照上级要求,XX村没有克扣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确其人员工资为600元/月,采取现金发放的形式发放到公益性岗位人员手里。今年上半年的工资已完全兑现到他们手里,大大提高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五是实行绩效考核。按照考核办法规定,XXX村试行“封顶不保底、按月考核、年终不考核”的绩效考核模式。同时组成了由村民代表、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两委干部为成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岗位人员试行严格的绩效考核。按照考核规定,对于三个月考核合格的,村民满意的,实行续聘;对于考核期内不合格的、工作不尽责的、长期不在岗的、村民不满意的,将酌情扣发岗位工资,并提交村民大会讨论是否拒签下期聘用合同。

三、立足岗位,发挥作用

在XXX村公益性岗位工作领导小组的严格管理下,公益性岗位人员尽职履职,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农牧民群众的一致好评。一是村内环境不断改善。村环保员坚持每天早晚清扫垃圾,并不定期捡拾焚烧白色垃圾、铲除牛粪,村内环境卫生大大改变。林管员坚持巡视山林,杜绝乱砍滥伐,森林、草地得到保护,村内恢复了往日“四季有花、四季有彩、蓝天白云、绿水环绕”的美丽景象。二是社会事业有人抓有人管。电管员及时检修线路、帮助群众接线安灯、教育员动员学生入学、交通员维护村道、水管员维护人畜饮水管道畅通,为村民带来了便利。三是社会秩序规范有序。村里建立了值班制度,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均积极参与值班巡逻,保护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今年以来没有发生一起头牛盗马案件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由于从业人员业务技能不足,下一步我们将提请县级相关部门定期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与时俱

进适应群众的新需求。

二是进一步加大考核激励。现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月工资XX元,鉴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在不断增长,建议全县每年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调增工资,并表彰奖励优秀人员,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村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 篇2

对于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有以下说法: (1) 公益性岗位是指在各级政府指导下开发的, 首先考虑的是就业困难人员, 由各级财政给予社会保险和补贴的再就业岗位; (2) 公益性岗位, 是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类和服务类岗位;本文认为公益性岗位是在政府宏观政策引导下开发的, 经过多渠道的筹集资金, 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而开发的管理、服务类岗位。其从业人员有意愿并有能力完成其岗位要求事项。

公益性岗位有三个特征: (1) 公益性岗位具有救助性。其主要表现在预先考虑安置困难就业人员及特殊人员, 其工资补助由政府就业专项资金拨出。 (2) 公益性岗位具有公益性。体现为公益性岗位是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 (3) 公益性岗位具有过渡性。主要表现为公益性岗位的合同年限最多不超过三年, 旨在保障就业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的情况下, 让其需找新的就业机会。

2 公益性岗位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公益性岗位政策实施以来寻, 的确为缓解就业压力、保护弱势群体起到很大作用, 各级政府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这项政策。尽管公益性岗位在政府的资金培植与建设下逐渐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但还不完全具备自我运营和管理, 该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 主要有:

1) 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能力覆盖的范围小, 发展能力仍然有限。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主导、社区依托来完成的一项救助政策, 但岗位数量有限, 难以满足众多的符合条件的难就业人员。

2)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录用程序不严格, 导致有一部分人员是不合条件的滥竽充数者, 他们凭借各种社会关系求得一份稳定的工作。这种现象与公益性岗位政策制定的初衷是大相径庭的, 长此以往, 不光不能有效地解决难就业人员问题, 反正还助长了一些不正之风。

3) 公益性岗位录用过程中对专业、实践能力等均无要求, 在录用之后又缺乏必要的职业培训, 导致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工作中不能很好地胜任, 有时甚至会延误必要的公务活动。因为公益性岗位薪酬低且从事的是无技术含量的工作, 所以一般接收单位不进行统一的岗前培训, 甚至任务布置无序, 导致上述各种问题的出现。

4) 国家没有颁布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各项措施, 对薪酬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政策法规的不健全和一些单位的管理不善, 往往公益性岗位会出现脱岗、离岗或顶岗等违规现象。有些人甚至在此岗位上吃空饷。这不仅没有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员, 还对政府的形象造成恶劣的影响。

5) 公益性岗位人员与单位在编人员薪酬差距很大, 且不能享受到单位的福利待遇, 微薄的薪水不能满足家庭的日常开支, 亦不能有效地解决难就业人员的生活困境。同时他们在工作时还受到身份的歧视, 这大大挫伤了其工作积极性。致使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效率较低。

3 推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对策

3.1 积极开发公益岗位种类和岗位数量

目前公益性岗位主要集中在保洁、保安、绿化等岗位, 岗位较少且种类单一。建议可尝试开辟社会筹集资金开发或企业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新途径, 如可以在公交公司、供水公司、燃气公司、供电局等一些涉及到公共服务性的企业开发公益性岗位,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群体, 政府进行补贴, 既减轻了财政开支, 又减少了企业支出, 达到缓解就业压力的目的, 可谓一举多得。在开发数量上, 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做到恰当开发和利用, 既满足就业困难群体的需求, 又不影响政府财政、经济发展。

3.2 建立规范的录用管理制度体系

严格、规范的制度体系才能保障公益性岗位开发与建设的方向性和长效性。对于公益性岗位, 要建立严格、公正、公开的用人选人制度, 保证公益性岗位的在岗人员符合标准, 同时, 也要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 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将其辞退。管理制度应该从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用人选人的程序、标准, 岗位开发的资金、管理等入手, 彻底改善公益性岗位管理无序的状况。

3.3 建立有效的教育、培训机制

纠正接收单位岗前不进行培训的错误看法。完善就业培训的制度。教育和培训对于“4050”等就业困难群体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是由于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的不足才使得大龄就业困难者在择业中遇到各种困境。教育和培训针对的不仅是那些已经在公益岗位上岗的人员, 对于那些待岗或者未就业人员也要加强教育、培训, 使得这部分人群可以在就业竞争中立足。“授人与鱼, 不如授人与渔”, 公益性岗位可避免直接资金援助形成的依赖性, 还可以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技能, 增强其未来的就业能力。

3.4 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法规

公益性岗位长期处于不受重视的地位。且处于低水平发展阶段, 因此政府需及时出台有关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法规, 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使其合理健康有效的发展, 保障大众群体及公益性岗位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3.5 提高公益性岗人员的薪资待遇

公益性岗位的工作任务大多比较繁重, 而工资薪水却很低, 付出与回报完全不成正比。要维持这些就业困难人员家庭的生活开支, 急需政府的财政资金扶持。在公益岗位人员薪资待遇方面, 政府应该积极拓展公益性岗位建设资金来源, 公益性岗位建设资金除了政府财政拨款外, 还应引入社会资本来管理。对于接收单位而言, 应充分认识国家这项就业援助政策, 高度重视,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缩小其与在编人员的薪酬差, 切实解决困难人员, 提高公益岗位人员的生活水平。

摘要:公益性岗位是解决困难及特殊群体就业、再就业问题的一种新途径。随着政府对公益性岗位重视程度的提高,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持续增加, 为减轻我国严峻的就业压力、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 在具体实践中也还存在着亟待完善的地方。本文首先对公益性岗位的内涵及开发管理状况进行阐述, 找出在公益性岗位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并就发展公益性岗位提出了几点建议, 然后进行总结。

关键词:公益性岗位,管理,就业

参考文献

[1]晓丘.公益性岗位与援助对象如何对接[J].四川劳动保障, 200 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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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北省社科联民生调研课题组.建立和晚上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长效机制-关于沧州市开发管理公益岗位的调查[J].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09 (3) :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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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仝国龙, 曹振华.浅析河南省公益岗位建设[J].传承, 2010 (6) :84-85.

村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 篇3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有关规定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专项资金。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一定额度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篇4

襄再就办〔2006〕4号

关于印发《襄樊市直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再就业办、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襄樊政发〔2006〕18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努力帮助和促进就业援助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现将《襄樊市直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含襄阳区)应尽快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办法,切实做好就业援助工作。附:《襄樊市直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公益性 岗位 管理 办法 通知

襄樊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4月12日印发

襄樊市直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襄樊政发〔2006〕18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努力帮助和促进就业援助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性质、范围及开发主体

(一)公益性岗位是指涉及社区居民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

1、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

2、社区安全保卫;

3、社区卫生保洁;

4、公共环境绿化;

5、停车场、广场管理;

6、交通协管;

7、社区公用设施维护;

8、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

9、机关、失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

10、其他公益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的主体是社区(居委会)和各类经济组织及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分为政府投资开发购买和社区开发两种方式。政府投资开发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援助对象;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排就业援助对象。上述两类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录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及申请公益性岗位登记办法

(四)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

1、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在2007年底之前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3、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人员;

4、“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五)上述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需到市再就业办报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襄樊市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就业登记表》,并提供一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复印件;

3、一家两人或两人以上下岗失业还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另一方《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需提供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出具的证明。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及管理

(六)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须先填写《襄樊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审核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再就业办审批。

(七)市再就业办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从登记人员中向用人单位推荐复合条件的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八)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上岗后,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同时为援助对象办理社会保险接续。

(九)在合同期内就业援助对象和用人单位均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仍愿留用的,由用人单位重新办理聘用手续,所需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相关政策执行。

(十)因上岗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而出现公益性岗位空岗时,按用人单位要求,由市再就业办继续推荐就业援助对象上岗。

四、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十一)对社区及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在相应的期限按实际录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十二)对社区及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金的,在相应的期限内按实际录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单位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事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实行先缴后补。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

(十三)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向市再就业办申请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审核表》;

2、用人单位与被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被安置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被安置人员是属于一家两人或两人以上下岗失业人员还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另一方《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为被安置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资料复印件;

5、安置人员签字的工资表。

(十四)市再就业办按季从再就业资金中向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单位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六、其他事项

(十五)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凡需使用的岗位性质属公益性岗位范围内的,应首先报市再就业办核准,由再就业办优先安排已登记申请的就业援助对象上岗。

(十六)市再就业办要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援助对象的扶持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弄虚作假、冒领、骗领、挪用公益性岗位专项补贴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管理 篇5

4月27日:12中、13中、21中、棉四幼师、铁职专。4月28日:22中、45中、53中、81中。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管理

1、档案接收

接收石家庄市公益性岗位招录审批表,录入电脑花名册。

(1)有正规劳动人事档案人员

①个人持身份证来我处申请调档,根据公益性岗位招录审批表开具调档函及公益岗位入档相关表格。

②拟存档人员持转出单位盖章的《市(县)内企业职工流动登记表》及相关表格连同档案交我处审核无误后,在流动表盖章,接收档案。

③对被招录人员档案进行编号,填写档案移交登记表入档,存入档案室。

④档案接收后,签订公益性岗位档案托管协议。

(2)无档人员

①无档人员需准备就业援助协议书、石家庄市协议期满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登记表、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临

时档案。

②无档人员签订无档公益性岗位人员承诺书,编号后存入档案室。

③签订无档人员托管协议。

2、档案转出

(1)存档人员本人凭接收单位商调函,来我处办理转移手续。

(2)我处审核无误后,开具无调资证明,将档案转出并签封,同时在调动表“原单位意见”处盖章,本人签字后一并交给本人。

(3)无档人员领取临时档案,需在公益岗位临时档案出库单上签字后,档案签封后交给本人。

3、养老保险

(1)本人持公益岗位协议复印件,持在原单位办理好中断手续的养老手册到我处进行接续。

(2)没有养老保险的本人持身份证复印件、公益岗位协议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3元工本费到我处办理新参手续。

(3)公益岗位人员在职,省外或机关事业有养老保险的,本人需携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原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于我处,并由我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申请表》后,到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转入手续。

(4)公益岗位人员辞退,养老保险有转到省外或机关事业的,本人需携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并由我处填写《参保缴费凭证申领及信息核对表》后,到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转出手续。

(5)死亡职工家属需携带:死亡证明复印件、火化证明复印件、死者身份证复印件、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邮政银行存折复印件、申领证明,将所需材料交予我处,由我处到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一次性结算。

(6)市社保局规定每月11—25日到社保局申报打印养老保险结算单,并办理转入转出业务。

(7)我处接到本人转来的手续于次月办理接续手续。

4、医疗保险

(1)本人当月签订协议后,必须在办理完养老手续后才能办理医疗手续。

(2)已经办理过石家庄市医疗保险卡的,在原单位办理减少手续后,本人必须将医保卡送至我处接收,我处在办理手续的下月为其上医疗保险,之前如欠费必须补齐。

(3)未参加过市医疗保险的,本人需要提供个

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照片一张,工本费,根据医保政策要求在我处办理新参手续。

(4)慢性病认定、生育报销人员和特病报销人员需在月底前将所需要材料交至我处。

(5)每月15日后办理各项材料的发放,本人带身份证来领取材料,如代领须携带双方身份证。

(6)报销费用到我单位后,电话通知本人。领卡时本人带身份证,代领携带双方身份证,领特病款及生育款本人带身份证,代领须携带双方身份证,和能证明双方关系的证件原件复印件来我处领取资金详单。

5、失业保险

(1)本人签订协议后,于次月1日按上月签订协议和辞退人员出失业增减表,在失业系统上做增减人员。

(2)按市失业处规定携带失业保险缴费申报表和补报名单及U盘到失业处申报失业,网上进行缴费。

(3)每月辞退人员中符合申领失业金要求的,在辞退表到我处后通知本人于当月25日前带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照片3张,公益岗位托档协议,医保卡来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申报失业缴费时到失业处移交档案;次月25日后凭本人身份证到我

处领取失业证明书,本人在月底前带医保卡及证明书到户口所属区报道。

6、工伤保险

(1)每月增加养老保险的同时增加工伤保险。

(2)申请工伤,工作时间发生事故伤害24小时需报告到我处,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工伤申报材料交到我处。

(3)工伤认定书下来后通知受害本人或家属及时到我处签回执并准备报销医疗待遇材料。如需评残,职工本人在停工留薪期满后5日之内准备材料来我处办理评残手续。伤残鉴定书下来后通知受害本人或家属到我单位签回执并准备报销伤残待遇和医疗待遇材料。

(4)钱到帐经审批后,通知本人或家属先到我处领取工伤待遇报销通知单,加盖公章后持本人或家属身份证到我局财务处领取报销金额。领取长期工伤待遇的人员累计3个月领取一次。

7、退休

(1)退休人员提前一个月携带6张一寸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公益岗位退休申请表,到我单位填写“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

(2)填好“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加盖公章携档

案及养老手册到市社保局离退休处审批,并到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审批。

(3)审批完成后到市社保局打养老保险结算和退休待遇,和养老手册核实无误后加盖公章,到市社保局盖章交表,并到人社局养老保险处交表。

(4)通知退休本人到我单位领取存折,签退休协议。

北京公益性岗位管理条例 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利用公益性岗位,帮助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接实施各级政府部署组织的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绿色生态建设等公益性项目,用于安置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实体。

公益性项目中的岗位称为公益性岗位。

第三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所需经费由区县和公益性项目经费等共同负担,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制定。

第四条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

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和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城乡就业形势和促进就业的需要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政策的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负责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资金的审批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征集、评估、认定和管理等。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县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本地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征集、评估和管理;负责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的申请、核查和监督管理;负责本地区相关资金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审批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的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按照市、区县政策规定给予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资金支持并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管理办法。

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明确一家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县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认定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就业形势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状况分析、承接公益性项目情况和利用公益性岗位安置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计划、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运行方案、日常管理制度、资金保障措施、申请认定机构的资质、运营管理和遵纪守法情况等内容。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得区县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同意后,提出认定意见,并指导街道(乡镇)做好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设运行方案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认定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备案表》(附件1);

(二)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人员设置及职责说明;

(三)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凭证复印件;

(四)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和财会管理规章制度;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变更备案。

第九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需要撤销、合并、调整的,由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和实施方案。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得区县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同意后,提出撤销、合并、调整意见,填写《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撤销(合并,调整)备案表》(附件2)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对合并、调整后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备案。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及时跟踪指导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撤销、合并、调整工作,确保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得到妥善分流安置,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的征集、评估和认定

第十条 公益性项目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可申请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一)公益性项目属于经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部署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二)公益性项目实行期限不少于1年且属于全日制用工形式;

(三)适合安置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四)有明确的岗位数量分布和工作量标准;

(五)有明确的管理考核要求和实施办法;

(六)满足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其它要求。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公益性岗位征集机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市政府职能部门统一部署组织或出资的公益性岗位统一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申请。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区县政府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部署组织、出资或各级财政共同出资的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申请。

第十二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所受理申请分析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纳入意见,并明确涉及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估认定。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评估认定工作。主要针对公益性岗位的群体适应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岗位规模和分布的合理性、日常管理运行的可行性、资金筹集的稳定性、劳动用工和工资待遇的合法性等进行论证。对符合条件批准纳入的下达文件,明确区县公益性岗位的分配数量和安置要求。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按要求向各相关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分配公益性岗位,筹集落实相关经费。

第十四条 调整或撤销公益性岗位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

公益性岗位撤销或数量减少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稳妥开展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第十五条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实行信息系统管理。

第四章 安置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农村劳动力中经一个月以上日常和重点援助,推荐就业5次以上仍未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且无拒绝公共就业服务记录的女满四十周岁以上和男满五十周岁以上人员、残疾人员、享受“低保”待遇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纯农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等,被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的,统称为安置人员。

第十七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根据公益性岗位要求,组织实施招聘活动。拟录用的安置人员应核验、留存就业困难证明的相关复印件和公共就业服务记录,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录用。

所录用的安置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实行全日制用工管理。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可在公益性项目实行期限内,与安置人员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可在公益性项目实行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与劳动合同到期的残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失业后家庭收入将低于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失业后家庭将符合“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的人员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市场竞争就业特别困难的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公益性项目变化、终止导致公益性岗位减少或撤销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可调整安置人员到其它公益性岗位,并按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也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与安置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安置人员的劳动报酬由公益性项目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公益性岗位特点和资金筹集情况协商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安置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第二十条 全市统一建立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安置人员信息对岗录入数据库,其劳动合同和日常用工管理、工资待遇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以及人员增减变更等实行信息化管理。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与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信息系统、社会保险缴费信息系统、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审批信息系统等共享互动,实现对安置人员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继续将安置人员列为重点帮扶对象,为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其实现市场就业。

第五章 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900元。重点帮扶地区的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3250元。补贴期限在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与安置人员签订或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及数量范围内,根据核准的安置人员数量和补贴期限予以核算。

第二十四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于每月20日前通过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

(二)《申请审批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4);

(三)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为新招用安置人员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记录材料;

(四)新招用的“零就业家庭”、“纯农就业家庭”人员的认定材料复印件等;

(五)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盖章的续签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与失业后家庭收入将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安置人员和失业后家庭将符合“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的安置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的,街道(乡镇)须根据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和“零就业家庭”认定有关规定预核定其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就业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下列情形核准确认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拟批准安置人员享受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信息公示一周,对公示后无异议的,下达批复并在安置人员数据库中标识:

(一)安置人员的身份;

(二)安置人员所在岗位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且在认定的.数量范围内;

(三)与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工时制度、劳动报酬等合法且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核准确认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应在与安置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5个工作日内,对安置人员数据库做减员处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月定期比对数据,被证实已与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核减安置人员数据库信息,停止其享受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

第二十七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每月7日前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享受补贴人员银行发放工资凭证和明细等材料;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于同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用款计划》(附件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安置人员信息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等核定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拨付金额,下达拨款通知书,市财政局按失业保险基金缴拨流程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应制定资金保障办法,加强监管,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到位,保障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正常运转。

各区县、乡镇财政用于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经费不得少于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其中用于重点帮扶地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经费不得少于相应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的15%。

第二十九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本办法规定范围外的人员或利用未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估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不纳入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范围。

第三十条 正在享受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本市其它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三十一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要设立财务专帐,统一会计科目,独立核算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资金优先用于安排安置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支出,不得形成固定资产,不得用于管理费支出。任何单位、部门、人员不得截留、挪用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资金。

第三十二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对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和指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的使用情况,并定期核查区县和公益性项目对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资金拨付情况。

第三十三条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或安置人员以欺诈、伪造材料或其它手段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和就业失业管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等有关规定,、违规操作、、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应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对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经费筹集和使用、人员招用、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和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指导,确保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正常运行和所安置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街道(乡镇)已建立的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逐步变更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明确的公益性岗位纳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所安置人员转入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按本办法规定继续享受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实施公益性项目要求,需要建立统一管理的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符合条件的可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专业性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和公益性岗位,涉及人员、岗位和资金等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托里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篇7

一、迟到、早退、脱岗、旷工

1、公益性岗位协理员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旷工;

2、公益性岗位协理员每日上午夏季9:30、冬季10:00,下午16:0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必须准时参加点名,中途外出需到办公室签外出登记表,下班时需到办公室签到;

3、无故不参加点名的一律按迟到处理,下班时不到所在办公室签到一律按早退处理,上班期间外出办事不签外出登记表的一律按早退或旷工处理;

4、迟到10分钟以内者扣款5元,迟到30分钟以内者扣款15元,迟到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5、早退10分钟者扣款5元,早退20分钟者扣款15元,早退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6、无故脱岗20分钟者扣款10元,脱岗40分钟者扣款25元,脱岗6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外出未签《外出登记表》,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镇绩效办查岗时,站、所(办)社区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又说不出外出事由和去向的一律视为脱岗);

7、无故不请假、不到岗者、按旷工计算,旷工半天扣发一天半工资,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以此类推,直至当月工资扣发完;

8.1 连续旷工五天或年内累计旷工十天者,年底考核按“不称职”对待,并扣发当月工资;

8.2 连续旷工十五天或者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8.3 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三十次的年底不得评“优”,并扣发月工资的50%;

二、事假

1、公益性岗位协理员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逐级审批,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1.1 一天以内事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持请假条到所在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1.2 1一3天事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还需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同意备案方可准假;

1.3 3天以上事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还需分管、主管领导批准的基础上,必需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持请假条到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2、事假者事假期满如还需续假,在本地的必须回单位履行请假手续,不在本地的必须以电话形式分别给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续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满次日,事假者必须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履行销假手续;

4.1 事假一月累计超过三天,不满五天的,扣发当月10%的工资;

4.2 事假一个月累计超过五天,不满七天的,扣发当月20%的工资;

4.3 事假一个月累计超过七天不满十五天的,扣发当月50%的工资;

4.4 事假一个月累计超过十五天的扣发当月100%的工资,并且年底考核不得评优;

4.5 事假一个月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扣发60日的工资。

三、病假

1、凡请病假者必须持有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五天以上病假者,该证明书上须有院方院长签字)、住院单、检查单、发票等看病证明,方可视为病假;

2、凡因病请假者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到单位履行请假手续,切实因病重原因不能亲自到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的,可由亲属代理或以电话形式分别给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请假。事后由本人携带疾病证明书、住院单、检查单、发票等看病证明书补办病假手续。

2.1 一天以内病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方可准假;

2.2 1一3天病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同意后,方可准假;

2.3 3天以上病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还需分管、主管领导批准的基础上,必需报主要领导批准,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3、原则上检查、治疗、住院应在工作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医院,如需要转院治疗的,必须出具医院转院手续,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到外地就医;

4、病假含节假日,节假日不顺延;

5.1 病假年内累计超过10天不满30天的扣发全年最后两月10%工资;

5.2 病假年内累计超过30天不满60天的扣发全年最后两月30%的工资;

5.3 病假年内累计超过60天不满90天的扣发全年最后两月工资的50%,并且年低不得评优;

5.4 病假年内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0天的扣发病假天数工资的100%。

四、婚假

1、婚假按规定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逐级审批,婚假必须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持假条到所在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2、婚假按规定为三天,结婚地点不在单位所在地的,可给予路程假。实行晚婚的在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再增加十天,再婚的为三天;

3、晚婚是指汉族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为晚婚;

4、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再给予婚假;

5、婚假含节假日,节假日不顺延;

6、婚假期满,因故还需请假的一律按事假或者病假处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产假、陪护假

1、产假、陪护假按规定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逐级审批,必须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同意后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方可准假;

2、按国家规定产假九十天,晚育增加三十天,剖腹产再增加十五天(剖腹产需出具医院相关证明);

3、晚育是指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

4、公益性岗位协理员配偶产假期间,男方可享受十五天陪护假;

5、产假、陪护假含节假日,节假日不顺延;

6、产假、陪护假期满,因故还需请假的一律按事假或病假处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六、探亲假

1、探亲假按规定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逐级审批,探亲假必须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同意签

字后,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2.1 公益性岗位协理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2.2 未婚公益性岗位协理员探望父母的,每年准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2.3 已婚公益性岗位协理员探望父母的,每三年准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2.4 探亲假原则上不分期使用,公益性岗位协理员的配偶,父母同住一地的,只享受探望父母或者配偶的一个探亲假,以时间上为准;

3、探亲假可给予路程假;

4、探亲假含节假日,节假日不顺延;

5、探亲假期满,原则上不予再续假,因故还需请假的一律按事假或者病假处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七、丧假

1、丧假按照规定履行请销假制度,逐级审批,丧假必须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因故不能请假的,可以先以电话形式履行请假手续,期满后补请假手续;

2、直系亲属亡故的可给予丧假七天,不在工作所在地的可给予路程假;

3、直系亲属包括配偶、配偶双方父母、兄弟姐妹、子女;

4、丧假含节假日,节假日不顺延;

5、其他亲属亡故需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6、丧假期满,因故还需请假的一律按事假或者病假处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八、补假

1、补假是指公益性岗位协理员在婚假、探亲假、产假、陪护假、丧假期间,因工作需要假期未满即停止假期回单位上班的,后期给予一定的假期补助;

2、假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回单位上班的需到办公室填写相关表格,作为后期补假的依据;

3、补假必须经站所(办)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批准,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定西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篇8

关于印发定西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政发„2012‟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

《定西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定西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臵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公共管理和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服务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设臵管理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设臵、总量控制、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坚持严格条件、面向社会、自愿申报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公益性岗位设臵与岗位

—1— 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形式。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开发的保安、保洁、保绿、交通协管、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公共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公共设施维护、旅游景区公厕保洁、劳动保障监察协管、街道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及其他经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的设臵和定员应当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的原则。岗位设臵总量应当体现市、县区的真正需求,补贴支出在就业专项资金中所占的比例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由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公益性岗位需求和就业专项资金的合理支出范围内对岗位设臵和数量进行审核,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街道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岗位,应当在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中择优聘用。

第三章 招聘条件、对象及程序

第十条 招聘的基本条件:

(一)本县区城镇户口;

(二)身体健康,具备适应聘用岗位工作的能力;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作风正派;

(四)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其他条件。

—2—

第十一条 聘用对象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并在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一)县级以上劳动模范;

(二)失业的退伍转业军人、现役军人配偶、烈军属;

(三)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

(四)残疾人;

(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七)“零就业”家庭人员;

(八)赡养老人或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失业人员;

(九)因失去土地等原因转为城镇户口的就业困难人员;

(十)其他经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市政府审批的公益性岗位的设臵与总量范围内负责聘用,用人单位协助办理。

(一)申报。由用人单位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计划,内容包括单位简况、岗位介绍、拟招聘人数、条件、期限、岗位补贴及用人单位补助等。

(二)审批。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计划的,按管理权限负责审批。

(三)信息发布。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按照批准的招聘岗位和定员发布招聘信息和方案。

(四)资格审查。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凭所在地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组织报名,并与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联合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复审。

(五)组织聘用。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通过入户调查、考核等方式按照择优招聘或照顾弱势的原则确定拟聘用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

—3— 日。

(六)上报审批。用人单位对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人员,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办理拟聘用人员的审批手续。

(七)聘用手续。用人单位组织培训、上岗和签订聘用协议并到县区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 聘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各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用人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聘用协议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协议期满后,经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聘用协议。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公益性岗位聘用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五条 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原则上每周工作不少于30小时;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少于4小时。具体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特点、工作环境、人员状况等依法合理确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定期不定期的对用人单位日常管理、岗位需求、工资支付、个人身份和上岗情况等进行检查,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岗时,用人单位必须在下月10日前将空岗情况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空缺的公益性岗位仍需用人的,按本办法的十条规定进行公开招聘。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

—4— 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清退,并解除聘用协议:

(一)户口为农村户口或户口不属本县区的;

(二)以提供虚假材料或证件安排的;

(三)未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

(四)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五)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

(六)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或违反聘用单位管理办法的;

(七)其他不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已批准退休的;

(二)已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实现稳定就业的;

(三)自愿退出岗位的。

第五章 补贴与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上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岗位要求、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量确定支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单位补助。

第二十一条 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一)岗位补贴按不超过所在县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三)应当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拨付程序: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填写《甘肃省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甘肃省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和花名册,每季度末20日前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注意见后送财政部门复

—5— 审,审核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用人单位。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发放、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对就业专项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将补贴资金挪作它用,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导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的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立专门的档案,按公益性岗位的工种建立本单位(辖区)内公益性岗位人员基础档案及台账,做到一人一档。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原审批的公益性岗位工种范围内的,不得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随机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档案,对不履行新增岗位申报、人员调整备案等制度,或提供虚假材料空设岗位、骗取各项补贴、扣留个人补贴,有岗拒绝安臵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取消其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本办法与国家、省上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上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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