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24-04-20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共9篇)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1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四川省科技计划中安排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省级财政投入为主的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和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 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符合国家和四川省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四川省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项目应按要求从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申请,并填报申报书。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申报,最终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受理。

第十一条 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审查,符合科技计划指南要求的项目,可以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可行性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六)研究内容、关键技术和预期目标;

(七)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

(八)经费预算;

(九)进度和目标;

(十)预期成果;

(十一)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及主要研究人员状况;

(十二)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国家《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进行可行性评审的项目,要有专家打分和专家评审意见建议,并交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负责审核。所有项目要经厅务会或厅办公会研究审议,对申请项目要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对评审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 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列入计划的项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将以联合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列入四川省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有关标准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列入四川省科技计划的项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计划任务合同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拟定,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审核后统一制定,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计划任务合同书。经签约各方认定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十九条 计划任务合同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计划进度;

(八)经费预算和详细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十一)涉密项目的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条 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的不同性质和目标,计划任务合同书可增加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第三方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责任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省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对省政府交办或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决定所需紧急立项任务,可按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紧急立项程序条款进行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和由其授权或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审聘项目咨询委员会专家;

(三)审查项目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五)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授权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决算,协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三)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四)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计划任务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决算;

(三)接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或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填报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在每年11月30日前编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上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并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备案;执行期在当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一并上报。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并可以逐年滚动立项,超过三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者,应限期整改,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可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合同等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课题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承担科技计划。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对跨行业(部门)、跨市(州)的重大项目验收,应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负责主持。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计划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须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究开发总结基础上,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批复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

(二)项目立项文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项目总结报告;

(五)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六)项目所获成果、专利情况(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发表论文及专著情况;

(七)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八)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九)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购臵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一)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二)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十三)其它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组织项目验收时,可根据需要组织项目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由5-11人组成(其中至少1-2名财务专家)。有关专家成员名单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批准。验收小组的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三十七条 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国家《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或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三十九条 验收小组应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审定后批复。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任务合同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计划任务合同书考核目标、内容;

(五)超过计划任务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六)经费使用有重大问题的。

第四十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一条 除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专家咨询

第四十三条 项目管理应当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

第四十四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在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投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可以组织专家咨询活动。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特点确定咨询专家条件、构成。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咨询专家的群体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第四十六条 以下人员不应作为咨询专家选聘:

(一)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二)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三)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应在聘请专家时向专家阐明咨询的目的、咨询的工作原则、咨询专家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的任务与要求。专家同意后,方可聘为咨询专家,正式参与咨询活动。

第四十八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还应当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和咨询意见。采用咨询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第五十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

(二)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管理者,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管理者申明并回避;

(四)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五十一条 在咨询活动中若咨询专家存在违规行为,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公开取消其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应对专家咨询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存档,其主要内容包括咨询任务、内容、方式、程序、咨询专家意见使用方法和规则、咨询专家名单、咨询专家个人意见、综合分析结论、组织咨询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

第五十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有关业务、综合计划部门要不断完善咨询专家动态数据库。根据咨询任务的需要,聘任若干较为稳定的咨询专家群体参与项目管理全过程的活动,以增强咨询专家的责任和提高咨询工作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计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做必要的补充,并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备案。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2

一、《办法》是贯彻《高等教育法》的地方规章

就具体高校的筹办颁布专门的法令或法案, 在西方大学发展历史上并不鲜见, 但在我国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后就很少了。《办法》的出台引发法律地位尤其是上位法和下位法关系的思考。这是《办法》的重要贡献之一。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 法律规章体系明确, 制定权限分层明确, 这决定着《办法》是地方政府规章的基本属性。问题的关键是《办法》是否存在着对主要上位法即《高等教育法》的突破以及有多大程度的突破。

将《办法》与《高等教育法》对照会发现, 《办法》的体例、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都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行的。

《办法》第一条规定“为创新和规范南方科技大学 (以下简称南科大) 的管理和运作, 保障大学办学自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下称《高等教育法》)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开宗明义地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是《办法》制定的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办法》的主要上位法。从法律规章关系上看, 《办法》是地方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地方规章。

从体例与主要内容看, 《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极为相似。《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分章、条、款制定。《办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 七章分别是总则、权责、治理结构、教职工、学生、管理与监督、附则。“总则”规定了该校的基本属性;“权责”规定了该校的办学权力, “治理结构”规定了该校理事会、校长、校务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他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等的设置规则, 以及上述机构的权责关系等;“教职工”规定了该校对教职工的基本管理制度;“学生”规定了该校对学生管理的基本制度;“管理与监督”主要规定了南方科技大学财政的基本管理办法;“附则”规定了《办法》适用范畴及正式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共分八章六十九条, 八章分别是总则、高等教育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高等教育的组织和活动、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高等学校的学生、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和附则。《办法》的第一、四、五、六、七章的标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五、六、七、八章的标题基本一致。《办法》第二、三章规定了南方科技大学的权责和治理结构, 基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第三章高等教育的组织和活动的内容。《办法》只是针对南方科技大学筹办的具体规定, 不包含高等教育基本制度和高等学校设立的规定。

正因为《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因此其精神实质是一致的, 在高等学校的属性、基本制度等都没有超越《高等教育法》的基本规定, 如《办法》第二条规定:“南科大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四条规定“南科大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核心, 通过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 为地方和国家发展服务”, 第五条规定南科大“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尽管《办法》对教育活动中的一些重要表述没有使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通用表述, 但因为已经在《办法》第一条中已经明确了制定的法律依据, 因此并不妨碍其对上位法精神实质的全盘继承。

从这个角度看, 《办法》并不是怪胎, 而是地方政府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等的规章。在我国现有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应该是比较明确的, 也是容易把握的。

二、《办法》的改革与创新

尽管《办法》并没有超越《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章的基本规定, 但并不妨碍《办法》的创新。《办法》是地方政府对《高等教育法》贯彻落实的法令, 因此其创新也主要体现在贯彻落实上, 主要体现在对《高等教育法》原则规定的细化之中, 体现在将《高等教育法》与南方科技大学实际结合的过程中。

笔者认为《办法》至少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 《办法》首次落实了办学的第一责任人

公办大学, 谁是办学好坏的第一责任人?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答案, 但普遍认为高校校长和党委 (书记) 是第一责任人。原因是校长是大学的法人代表, 而公办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因此学校发展自然是校长和党委 (书记) 担当第一责任人。同时观念中也一直强调“好学校必有好校长, 好校长等于一所好学校”, 进一步强化了校长在办学中的重大作用和重大责任。尽管如此, 但新中国成立至今, 从来没有一个大学校长或党委 (书记) 因为办学成效不明显、发展缓慢或者内部管理混乱而被公开地追究责任。原因何在?校长和党委 (书记) 都是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考察任命的, 是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的产物。追究校长和党委 (书记) 的责任, 无异于追究上级党政组织的责任, 追究现行党政干部管理体制的责任, 因公办大学责任主体的虚化和缺位始终存在并一直非常严重。这是导致公办大学缺乏生气, 办好办坏一个样的重要原因。

公办大学责任主体的虚化和缺位是系统性的缺位。我国公办大学并不都是国家举办的, 还有省政府举办的和地市级政府举办的, 甚至有市 (县) 级举办的大学。本来是否举办和如何办好都应是举办政府的职责, 但举办政府似乎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首先缺位的是各级人大没有问责政府投资举办大学的理由及成效, 其次举办政府没有问责大学校长和党委 (书记) 的机制, 相反认为大学是公益事业, 任由省教育厅或教育部管理, 把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累死。

《办法》中首次明确了南方科技大学的第一责任人和政府问责校长和党委 (书记) 的机制。首先南方科技大学的理事会是南方科技大学最高决策机构, 南方科技大学理事会由深圳市市长兼任, 董事中深圳市政府的成员占据多数, 成为能不能办好南方科技大学的第一责任人;其次南方科技大学的年度财政预算将由深圳市人大通过后才能拨付;第三规定校长全球遴选, 并由理事会聘任, 南方科技大学的副校长由校长提名后经理事会批准聘任。《办法》通过上述规定, 首次将举办政府定义为能否办好南方科技大学的第一责任人, 首次将公办大学一直虚化的第一责任人实体化了。笔者认为, 这是《办法》为我国高等教育做出的最重大的贡献。

(二) 《办法》首次让校长及团队回归职业管理的属性

我国高校的校长和党委 (书记) , 既像老板又像伙计。主要表现在, 如果学校没有出现重大事故或大学不主动找上级领导, 几乎没有哪一级政府主要领导会主动地过问高校发展和成效。校长或党委 (书记) 就像大学的老板一样, 拥有处理高校内外一切事务的权利和义务。一些高校甚至几年都不正式地向举办政府报告办学质量和效益, 举办政府也不清楚高校的办学质量、水平和特色。同时另一方面,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厅或教育部) 又事无巨细地管理着高校的各种事务, 各种会议、通知、文件和检查要应付, 又使得大学校长或党委 (书记) 像个伙计, 不停地执行各种各样的决定、通知和要求。这导致高校办学缺乏应有的办学自主权, 在强调统一管理的过程中, 高校的同质化现象越来越突出, 办学方面的创新机会越来越少, 千校一面的情况越来越严重。

《办法》显然注意到这个弊端并做出了一些克服的努力。如《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校长是南科大的法定代表人, 全面主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对理事会负责, 执行理事会决议, 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执行理事会决议”这一规定, 不仅明确了南科大校长及其团队的基本属性, 彻底改变了公办大学校长及管理团队不知道对谁负责的局面, 而且也使得南科大校长定位在职业管理的属性上。《办法》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校长每届任期为五年, 届满后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连任;连任两届以上的, 应当启动遴选程序并经理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 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免去其职务的建议, 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决定。”上述规定实际上意味着南科大有了依据法规和绩效决定聘任校长与否的“老板”, 同时也决定着南科大校长只能是CEO的角色。这才是“去行政化”的前提和基础。

同时《办法》第六条规定“南科大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事由, 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事由, 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 意在排除外界对南科大的任意干涉和过细过度的管理, 为南科大能够结合自身的办学活动, 比较有个性地开展办学活动和管理奠定了制度基础。这是“去行政化”的重要诉求之一。

(三) 其他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除了上述两个方面外, 《办法》还有其他一些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具体如下:

第一, 规定了南科大的办学精神与办学特色。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基础上, 《办法》结合南科大的实际, 规定南科大“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核心, 通过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 为地方和国家发展服务, 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坚持追求卓越、学术自由、学者自律的大学精神, 遵循理事会治理、教授治学、学术自治的原则, 培育和发挥大学应有的活力和创造力”。将办学精神和办学特色入法, 将有利于大学准确定位, 减少大学因主要领导的变迁而出现的人为摇摆。

第二, 副校长与校长同进退。《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南科大可以设若干名副校长, 协助校长处理校务。副校长由理事会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校长卸任后, 副校长需由新校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重新聘任。”这样的规定, 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副校长仅仅是校长工作中的助手, 而不是校长管理活动中的伙伴, 有利于克服一些公办大学存在的校长指挥不动副校长甚至校长受制于副校长的情况。

第三, 设立办学顾问委员会, 作为南科大办学的咨询机构。《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南科大设立顾问委员会, 作为南科大的咨询机构, 负责对学校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顾问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和工商界人士等组成, 由校长聘任。”顾问委员会的设置将能够帮助南科大校长克服自身在办学和管理活动中不足, 便于更科学有效地开展办学活动。

第四, 自主定酬和自主聘任管理教职工。《办法》第九条规定:“南科大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工资薪酬、职业年金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南科大可以在人员总额内依法聘用教职工。”第三十条规定:“南科大教职工实行聘用制, 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南科大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实行合同管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南科大根据岗位要求, 参照高等教育人力资源市场薪酬水平状况, 合理确定教职工薪酬分配方案。南科大可以设置特聘教授岗位, 特聘教授实行协议工资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南科大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奖惩以及确定薪酬待遇的依据。”第三十三条规定:“南科大按照本市有关规定, 为其聘用的教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这些规定意味着南科大可以依据办学实际, 突破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和薪酬体系, 建立起符合自身办学实际的薪酬制度。这将为南科大的筹建奠定很好的制度基础。

三、意义、不足与期许

(一) 意义

《办法》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可以概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 《办法》是我国建国以来首部由地方政府颁布的、以筹建一所新型研究型大学为目标的, 全面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的地方规章。这是《高等教育法》的首次“落地”, 其历史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第二, 《办法》首次从制度上凸显并落实了举办地方政府在公办大学办学中的第一责任人的角色, 为地方政府举办好地方公办大学进行了极其有益的探索。历史经验多次表明, 决定地方公办大学质量和水平的根本因素是举办政府的重视和科学管理。

第三, 《办法》首次从制度上规定了校长及其管理团队职业管理人的属性, 为校长及其管理团队正确履行职责奠定了制度基础。

第四, 《办法》赋予了南科大一些办学自主权, 为南科大积极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提供了空间, 也为全国其他高校特别是地方公办高校的改革创新提供了借鉴。

(二) 不足

《办法》的不足也十分明显,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 《办法》应经由深圳市人大通过更恰当。《办法》内容包括南科大的内部管理和外部对南科大的管理, 外部管理中涉及深圳市人民政府作为举办主体对南科大的参与和建设, 从这个方面看, 用市长令规定市长出任南科大理事会的理事长总不是十分妥当。另外, 《办法》涉及到对政府 (职能部门) 管理行为的约束, 由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政府管理行为做出约束, 其约束能力显然是不够的。

第二, 《办法》在一些方面的赋权还不是很充分。譬如南方科技大学理事会的决议是否能够通行全市尚不明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理事会“审议批准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的设立、变更或撤销”“应当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 显然不符合实际。南科大内部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有各种层级, 设立、变革和撤销是一种常规性的工作内容, 如果都要报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既显得理事会决策效力有限, 又有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过细之嫌。再譬如, 南科大的设施设备采购是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之中, 经费支出是否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等都没有涉及。

第三, 《办法》缺乏罚则。《办法》没有不履行条文规则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规定, 使得《办法》执行力不足。罚则应当包括不履行或不做出的行为及后果、责任主体及处罚措施等。譬如理事会不能及时举行会议, 致使南科大重大发展得不到及时决策应当怎么处理;再譬如市政府有关部门出现任意干涉南科大的办学, 该如何救济, 等等。

第四, 《办法》某些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譬如“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 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免去其职务的建议, 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决定。”没有列举规定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基本表现, 致使《办法》中的唯一一条罚则也十分难以掌握。同时南科大的校长是经校长遴选委员会遴选产生并由理事会聘任的, 免去校长职务同样也应由理事会通过即可, “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决定”显然是不合适的。

当然《办法》是新生事物, 出现不足是必然的。《办法》是暂行的, 只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给予完善, 就一定能够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 期许

第一, 《办法》是政府规章, 是政府意志的基本表达。深圳市政府能够坚持开拓创新, 结合南科大建设的实际, 制定出首部《办法》, 其重大意义是显而易见的。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努力。全社会都应给予充分理解和尊重。

第二, 《办法》是规章, 是条文规定, 需要与南科大建设关联的各方认真贯彻执行才能真正发挥实践作用。如果《办法》制定颁布就算完结的话, 那么《办法》将成一纸空文。《办法》的贯彻执行需要领导带头, 特别是深圳市政府的领导和南科大的校长等带头执行。

第三, 《办法》要秉承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完善。但愿《办法》能够成为指导、保护和推动南科大改革创新的“法宝”, 为其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研究型大学服务。

注释

1[1]南方科技大学概况[EB/OL].http://www.sustc.edu.cn/about1.asp, 2011-11-01.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篇3

《办法》确立了从事网络游戏活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概念,同时对网络游戏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经营行为、虚拟货币发行及管理等作出制度安排。

2000年前后,网络所营造的泡沫经济开始破灭,一个个盛极一时的网络公司纷纷传出裁员或倒闭的消息,而一个网站却呈现另外一番景象:2001年5月,联众游戏以17万同时在线、2000万注册用户的规模成为当时世界最大在线游戏网站。紧随其后,由北京华义代理的日本公司制作的《石器时代》于2001年1月正式上市,成为国内第一款真正意义上的网络游戏,拉开了中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序幕。

经历了20世纪末的初期、形成期阶段,及几年的快速发展,从盛大公司凭借《传奇》造就了中国互联网的神话到九城的纳斯达克上市;从百万玩家,已成为社会现象的《魔兽世界》到全民为之疯狂的“偷菜”,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经历了成长期,并快速走向成熟期的阶段,在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从无到有,发展到目前成为中国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游戏产业之所以打破原来中国整个网络经济的平衡,主要缘于20世纪末中国网络经济泡沫破灭,整个网络经济大受打击,网络游戏异军突起,成为整个网络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得到迅猛的发展。

中国网游产业发展神速,2008年营收达27亿美元,同比增长76.6%,同时为电信、IT等行业带来了478.4亿元的直接收入。盛大、金山、第九城市等多家中国网络游戏公司都已经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融资额高达40亿美元,有6家公司的市值超过10亿美元。截至2008年10月,中国网游研发公司数量已达131家。目前,中国网络游戏玩家超过4000万人,行业平均利润率高达45%,在去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仍发展迅猛。

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的娱乐形式,近年来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低俗的营销手段,令人咋舌的收费方式,饱受侵害的虚拟财产,疯狂的网瘾和疯狂的专家,等等;引发互联网文化产业的整饬,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这一次《办法》的出台势必再次掀起网络游戏行业内外的整顿,推动我国的互联网文化产业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道路。这次《办法》在细则上非常具有针对性,主要对网络游戏的运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几个突出问题作了规定。

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成瘾问题,《办法》明确要求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根据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同时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交易,《办法》要求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180日以上,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向省级主管单位申请,有效期3年。

针对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推诿举证责任;部分运营商通过制定格式化协议,将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强加给用户等问题,《办法》规定,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规范自身经营活动的基础上,着力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合理解决纠纷,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并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负有依法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要求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的《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且无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条款。

国内网游研发水平不高,高水平的作品凤毛麟角,网游企业往往通过代理国外的产品在国内运营的方式进行经营。一方面使我国的产品自主性受到制约,另一方面许多国外网络游戏质量良莠不齐,有些包含诸多不良信息。按照第三章的规定,《办法》明确表示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游需获得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文化部要求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游运营企业。《办法》中也明确了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

网络游戏作为新兴的互联网产业,地位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壮大而日益提高,其辐射作用也将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为258亿元人民币;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2.65亿。同时,对于文化的传播,网络游戏将成为一个重要的平台。就像电视和电影部分取代了书籍在我们生活中的地位一样,互联网正在逐渐取代电视,成为人们了解世界最主要的窗口。以现在的发展趋势,网络游戏将成为新世纪的影视剧,成为新千年的小说。世界知名的电子游戏制作公司,如索尼,暴雪都将本土的文化通过这一平台向世界传播,得到了业界的良好评价,同时也壮大了企业的实力。在韩国,网络文化产业被大力推广,韩国人首先为电子娱乐产业正名,电子游戏被当做一种体育运动“电子竞技”来开展,极盛时受到全民的追捧。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搞好我省工业节能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7〕8号)以及省政府印发的《四川省加强工业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3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有效地发挥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推动我省工业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和重点

第三条 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以最大限度发挥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引导、推动作用,解决我省工业节能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为目标,遵循公开透明、保障重点、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向:

(一)重点工业节能项目。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为完成节能目标所实施的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支撑项目和示范项目,省、市节能监察和技术服务体系能力建设项目,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项目、能源合同管理示范项目等给予补助。

(二)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对制定、发布鼓励发展工业节能技术工艺目录和限制和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落后技术工艺目录,开展节能产品认定并定期发布《四川省节能产品目录》等给予支持,对举办推介会等多种形式的高效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机制推广给予支持。

(三)节能宣传和培训。对以工业节能为重点,利用全国“节能宣传周”进行集中宣传、开展系列专题采访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节能宣传给予支持。对各地政府节能工作负责人、重点用能企业的负责人、节能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能源管理、能源统计、能源计量及节能基本知识等培训给予支持。

(四)信息和服务。对节能监测系统和基础数据库建设和维护、能源消耗动态监测分析及信息发布体系建设和维护给予支持。对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察和监测、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检测和节能诊断、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制定等技术服务等给予支持。对提高依法节能管理能力,制定节能政策、法规、标准、规划等相关工作给予支持。

(五)表彰和奖励。以省政府的名义对有关基层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在节能工作中表现突出、节能目标任务完成好、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其它与工业节能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下达

第五条 申请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的申报单位必须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三)项目内容符合“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等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有关要求,实施后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项目,地方企业向同级经委和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同级经委会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汇总逐级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扩权试点县(市)直接上报,同时抄送所在地市经委、财政局);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经委和省财政厅。

第七条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1、《四川省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省财政厅和省经委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省经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根据专家出具的审查意见、资金到位和项目实施情况,提出资金支持的项目和补助金额计划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预算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核后,与省经委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正式下达的资金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办理拨付资金的手续。相关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或工作进度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各地经委对项目的真实性、资金落实情况、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负责并进行管理和监督;会同财政局严格审查企业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保证项目和有关附件的真实性。督促企业按计划进行项目建设,保证竣工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在建项目按计划完成投资,新开工项目按计划如期开工建设。

各地经委和财政局审查后上报的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进行监督,严防资金流失和挪用。

第十二条 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经委要会同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需及时上报省经委和财政厅。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资金计划下达企业后,企业不能按计划实施或建设内容、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应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经审批后按批复意见执行。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停止受理企业项目申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凡使用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写出完工报告,向同级经委专题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效果和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的自查情况,并出具相关资料和凭证,地方企业的情况由各市、州经委审核汇总后报省经委。

第十五条 省经委组织或委托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委、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节能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六条 工业节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

由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地方、企业、有关人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七条 各地经委、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解释。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5

四川省水利厅文件 川水发[2004]40号

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川水发[2004]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排污口、厂房、仓库、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必 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省内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5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省内县(区、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的管理范围,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第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修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航运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堤防安全、航运安全和其他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河道主管提出申请,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监督施放治导线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申请

第六条 在河道管理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向河道主管机关逐级提出申请:

(一)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立项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二)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手续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在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建设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兴建建设项目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五份;

(三)涉及取用水的还应提交经主管部门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批准文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应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进行编制,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工程选址的合理性分析与建设方案比较论证、有关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河道演变、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 评价计算、综合评价、河势变化范围与程度及对河岸、堤防护岸安全的影响、防治补救措施与投资估算等。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相关协议书。

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占用河滩地开展生产经营等各类临时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图纸以及防御洪水的标准和度汛措施;

(二)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

(三)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滩地及岸线水域的时间与恢复措施。临时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相关协议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应由具乙级以上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省级以上科研机构缝制。其中,长江、黄河、嘉陵江、岷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省级以上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应由甲级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受理和审查

第十条 河道主管机关按河道管理权限和建设项目规模,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占用滩地的,实行分组受理和审查:

(一)在国家直接管理的河道(长江、黄河、嘉陵江、岷江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的,属于国家审查权限的,由当 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后逐级转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初审,报水利部流域机构审查;国家审查权限以下的建设,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报市、州河道主管机关初审 后,再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在省管河道上,申请修建拦河、跨河或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报市、州河道主管机关初审,再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其他建设项目,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初审,报市、州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再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三)在市、州管理河道范围内申请修建的建设项目,由市、州河道主管机关受理、审查。

第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50日内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及工程建议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涉及河道主管机关初审的,初审机关应在受理后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查同意的,应下发给申报单位审批文件,该审批文件即作为河道审查同意书。审批文件应从有利于安全行洪与河势稳定的角度,对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长度、位置、界限和工程规模、工程布置、防洪标准等做出规定,并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提出相应要求和必要的补救措施。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项目不同意的,或要求建设单位就建设项目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进行审查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省河道主管机关对市、州河道主管机关上报的建设项目备案材料有不同意见的,应在15日内作出修改或否决的决定,并通知市、州河道主管机关重新审查。因故不能按时回复的,先告之,延期回复。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涉及航道、港口、取水口、码头、桥梁等设施安全使用范围和通航安全的,建设单位还应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持有河道机关发给的河道准建批文(审查同意书),方可向计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涉河建设项目最终的审定方案发生变化,如项目的性质、位置、界限、规模、结构作较大变动的,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必要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审查同意手续。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告知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并由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河道主管机关或其授权、委托的河道主管部门按照审查同意书的要求施放河岸治导线,施工单位不得越线施工。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在三年内未正式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办理审查同意书。

第十八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施工弃渣的清除,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将含有施工弃渣清除方案在内的施工安排计划报送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主管机关认为其施工安排计划存在防洪安全隐患或弃渣清除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安排计划中的弃渣清除方案,分期清除施工围堰、残柱、沉箱、废渣等施工遗留物。

第二十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活动,河道主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建设项目施工、出渣、物资堆放等不符合防洪要求 的,河道主管机关应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报告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必须有河道主管机关参加,并对涉河设施是否满足防洪要求提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各级河道管理部门必须加强涉河(水)事务管理,上一级河道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河道管理部门的涉河(水)事务审批与管理事项应当进行监督、指导与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与纠正。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法人及其他参建方(包括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由省、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6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促进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府函[2003]242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建[200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验收的时限和范围。凡是享受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简称“项目补助资金”。下同)的污染防治项目和生态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

在项目资金下达前已经完工的项目,且完工时间已满二个月的,在资金下达到位后一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条

竣工验收的权限。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也可委托下级环保、财政部门实施竣工验收。具体验收权限按项目资金下达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请验收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逾期仍未申请验收的,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予以通报,并由项目所在地收回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上缴省金库。项目竣工后在规定的时间申请验收但未通过验收的,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再验收,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的,由项目所在地收回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并上缴省金库。

第二章

项目竣工验收条件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了省环境保护局、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使用文件、项目要求文件、经确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文件的各项建设和实施内容;

(二)项目经过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稳定达到设计要求,并已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或有关技术机构监测(调查),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批复的相应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三)项目补助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完成项目资金的财务审计。

第六条

对已竣工三个月但还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向负责验收的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和整改完成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或报告表)、环境调查报告(以生态建设为主的项目);

(四)项目资金财务报表和工程决算报告;

(五)项目补助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还应附有效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第八条

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组织情况、工程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及决算结论、工程质量检验结论、项目取得的主要环境经济效益、项目建设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主要设施、试运行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环境经济效益分析、保证项目正常运行的工艺控制指标及监控手段、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格式、存在问题及改进计划。第九条

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或环境调查报告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技术服务单位(主要指环境调查)提供。

第十条

项目资金财务报表和工程决算报告,应附相应的财务会计凭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出具。

第三章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首先向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验收资料,经所在地环保和财政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确认后,按原项目申报程序上报到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报到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财政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和材料后,对项目验收申报条件、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决定。对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及时安排组织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或验收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通知项目单位不予验收,并说明理由和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由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有项目所在地的环保和财政部门人员参加。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必须到工程现场对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验收材料、资金使用、监测报告或环境调查报告进行评议,并提出评审及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经验收,项目达到以下条件的由省环保和财政部门或受委托负责验收的下级环保和财政部门下达通过验收的批复文件。

(一)验收资料齐全、规范、内容完整、真实可靠;提供资料单位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完成了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对项目下达的有关的文件、批复和经评审确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对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要求;

(三)试运行期间运行负荷达到要求,运行稳定,有关运行指标达到可研报告或设计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有关批复的相应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工程运行及污染物排放监控手段、操作规程、运行记录及相应管理制度齐全;

(五)经审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合理,做到专款专用,符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7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25号) ,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 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 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 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 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 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 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 单个项目节能量 (指节能能力) 在10 000 t/a标准煤以下、100 t/a标准煤以上 (含) , 其中, 工业项目节能量在500 t/a标准煤以上 (含) ;

(三) 用能计量装置齐备, 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 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 注册资金500×104元以上 (含) , 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 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 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 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 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 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t标准煤, 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t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 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 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 统筹核定各省 (区、市) 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8

融资渠道——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并为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私募提供法律保护和可参考依据,还私募资金以合法身份。这意味着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信贷资金、发行长期债券来增加投资能力。

税收优惠——国家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其相应的配套措施也有望尽快出台。

退出通道——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可以预测,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现在股权分置改革接近尾声,深圳中小板即将实现全流通,这必然使得中小企业板向创业板演化,这是创业投资资金退出的一个很好的通道;另外产权交易市场、柜台交易等场外市场将是今后政府大力提倡的,这些都是资金退出的很好的通道。

投资比例——尽管该《办法》规定,在单个项目上的投资不能高于20%的资本金,但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原来创业投资由于受《公司法》的限制,只能投资资本金的50%。《公司法》修改后,投资企业可以将全额100%的资本金投到创业投资项目上去,增加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本流动性和使用效率。

投资方式——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还可以用股权、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这条规定意味着,创业投资企业不光能用资本来投资,投资完资本之后,还可以拿股权直接作价投资,增加可投资种类,有效规避风险,并保证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投资领域——除了股票、担保业务及房地产外,其他领域都在创投企业投资范围之内。

行业管理——规定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法人机构作为它的经理,从而解决创业投资企业委托管理的问题;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预设管理顾问费标准,以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业绩报酬,以建立起适应创业投资要求的业绩激励机制;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设立固定的存续期,以建立风险约束机制。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篇9

(一)监理组织机构(27分)

1、监理企业(7分)

(1)企业资质(3分)

企业资质等级与所监理工程等级相符,且备有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在现场备查得3分;

企业资质等级与所监理工程等级相符,但现场未备有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得2分;

企业资质等级与所监理工程等级不相符,得0分。

[说明:工程类别等级、企业资质等级检查,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如符合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规定,则进行后续检查;否则不进行后续检查,该项目总分评定为零分。检查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人员数量及其资格时,发现监理企业挂靠、人员无证上岗、假证执业、在注不在岗,以及省外监理企业入川从事监理活动无备案的,则不进行后续检查,该项目总分评定为零分。]

(2)监理合同(2分)

现场备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且内容齐全有效得2分;

现场备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复印件(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但内容不全得1分;

现场无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得0分。

(3)监理取费(2分)

高于或等于国家监理收费标准规定下限取费得2分;

低于国家监理收费标准规定下限取费得0分。

2、监理人员(10分)

(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4分)

总监资格符合规定及合同约定,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且常驻现场得4分;

总监资格符合规定及合同约定,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但未常驻现场得2分;

总监资格与有关要求不相符,或无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得1分(限期整改);

总监无资格证书或发现是假证得0分。

[说明: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是指按《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川建发[2005]159号)的规定,取得项目总监工程师从业能力证书,且与所监理工程的等级、数量规定相符。]

(2)监理人员数量及到岗情况(6分)

专业配备齐全,人员执业资格符合要求,符合监理合同约定,且均在岗得5分;

人员均挂牌上岗得1分(人员未能全部挂牌上岗酌情扣0.50分);

一名监理员为两个工地常驻人员或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超过三项,此项得0分。

专业配备不齐,人员执业资格有不符合要求,或不符合监理合同约定,或有人员不在岗的情况,每项次扣1分,扣完5分为止。

3、硬件设施(10分)

(1)办公设施配备(3分)(特殊项目除外)

办公室、桌椅、文件柜、常规检测设备及工具(卷尺、线坠、靠尺、塞尺、卡尺等)齐全,二等及其以上工程现场配备电脑、数码相机得3分;

办公室、桌椅、文件柜、常规检测设备及工具(卷尺、线坠、靠尺、塞尺、卡尺等)不够齐全,二等及其以上工程现场没有配备电脑、数码相机得2分;

办公室、桌椅、文件柜、常规检测设备及工具(卷尺、线坠、靠尺、塞尺、卡尺等)极不齐全,二等及其以上工程现场没有配备电脑、数码相机得0分。

(2)技术资料配备(3分)

现场配有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齐全的图集、标准、规范、手册等得3分;

现场配有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部分图集、标准、规范、手册等得2分;

现场未配有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基本的图集、标准、规范、手册等得0分。

(3)上墙资料(4分)

现场有企业标识、岗位职责、监理机构框图、总平面布置图、安全质量进度控制图、晴雨表、考勤表、有关台帐记录本等,每项次得0.25分(总分不超过2分);

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上墙齐全各得1 分。

[说明:监理办公形象标准化(“标化办公”),是提升监理企业形象,提高监理行业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保证监理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的基本要求,各监理项目机构应予以充分重视。]

(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理情况(18分)

1、安全监理情况(9分)

现场每发现一处属于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禁止的安全隐患,且无相关监理指令发出,扣1分,扣完9分为止(限期整改);

现场每发现一处属于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禁止的安全隐患,但有相关监理指令发出,扣0.5分,扣完9分为止(限期整改)。

[说明: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禁止的安全隐患是指现场的施工机械、“四口五临边”、塔基、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基坑边坡等处存在的不符合施工现场安全规定的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有关安全问题。]

2、质量监理情况(9分)

现场每发现一处属于国家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的施工质量问题,或违反有关强制性条文,且无相关监理指令发出,扣1分,扣完9分为止;

现场每发现一处属于国家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的施工质量问题,或违反有关强制性条文,但有相关监理指令发出,扣0.5分,扣完9分为止。

[说明: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指出的质量问题是指现场的钢筋混凝土、砌体、装饰、安装、节能、进场材料等处存在的有关质量问题。]

(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50分)

1、现场监理档案管理(3分)

现场监理档案真实、准确、及时,分卷符合规定、整理规范、摆放整齐、完整得3分;

现场监理档案真实、准确、及时,但分卷较符合规定、整理较规范、摆放较整齐、完整性稍差得2分;

现场监理档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差,分卷不符合规定、整理不规范、且不完整、摆放凌乱得0分。

[说明:现场监理档案的管理应首先从整体着手,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以及四川省有关规定的要求搭建起本项目的监理资料的完整构架,然后再随着工程的进展不断地加以充实、完善。]

2、监理规划、细则(3分)

规划、细则编制及时、齐全、有针对性、审批和批准签署完整、有效各得1.5分;

规划、细则编制及时、齐全、但针对性差或审批和批准签署不齐、部分无效各得1分;

规划、细则编制不及时,抄袭其他项目,明显与本项目不符,无签字、审批得0分。

3、总、分包单位资格审查(2分)

有效、齐全,项目监理部留有复印件得2分;

不齐全得1分;

没有得0分。

4、工程开工报审(2分)

有核验记录,且附件齐全时,有通知或函件得2分;

有核验记录,但附件不全时,没有通知或函件得1分;

没有核验记录得0分。

5、施工图审查意见及会审纪要(2分)

现场正在施工的工程相应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会审纪要有效齐全得2分;

现场正在施工的工程相应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会审纪要有效不够齐全、但有相应通知单得1分;

严重不全且无相应通知单得0分。

6、施工组织设计审批(3分)

有详细的审查意见、签字齐全有效、针对性强得3分;

有审查意见、签字齐全有效、但针对性差得2分;

有审查意见、签字不齐全、且针对性差得1分;

没有审查意见得0分。

7、专项施工方案审批(3分)

按规定应该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含专项技术方案、安全方案等)未经审查,每少一项扣1分,扣完3分为止;

按规定应该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含专项技术方案、安全方案等)虽经审查,但针对性差、或审查签署不全每项扣0.5分,扣完3分为止。

8、进场材料报审及见证取样送检(3分)

及时、准确、报验资料完整得3分;

及时、准确、但报验资料不够完整得1分;

不及时、不准确、报验资料不完整、得0分。

9、主要工程设备选型及构配件报审(2分)

及时、准确、完整得2分;

及时、准确、但报验资料不够完整得1分;

不及时、不准确、报验资料不完整得0分。

10、施工测量放线报审、施工验槽记录(2分)

复核准确、记录完整各得1分;

未复核或没有记录得0分。

11、隐蔽、分部分项工程报验记录(2分)

及时、完整、准确、有效,且按规定保存在项目监理部得2分;

及时,但不够完整、准确、有效,且按规定保存在项目监理部得1分;

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无效,或未按规定保存在项目监理部得0分。

12、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旁站监理记录(2分)

按统一标准记录,且正确、及时、完整、有效得2分;

按统一标准记录,但不够正确、及时、完整、有效得1分;

未按统一标准记录,且不够正确、及时、完整、有效得0分。

13、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整改复查报审(3分)

现场安全、质量隐患等有整改通知,并有整改回复得3分;

现场安全、质量隐患等有整改通知,但无整改回复得1分;

对现场安全、质量隐患等未发出整改通知,每发现一项扣0.5分,扣完3分为止。

14、监理工地例会记录(3分)

有专用记录本,记录完整、整洁、齐全;所发出的例会纪要,可追溯性强,且经过各参会单位会签得3分;

无专用记录本,所发出的例会纪要内容齐全,具可追溯性,经过各参会单位会签得2分;

所发出的例会纪要内容齐全,但可追溯性差,或未经过各参会单位会签得1分;

所发出的会议纪要内容不全,可追溯性差,未经过各参会单位会签得0分。

15、监理日志(3分)

抽查项目监理日志(可按土建、安装等内容抽查)

记录及时、完整、整洁得3分;

记录不够及时、完整、整洁得2分;

没有记录或不及时、完整、整洁得0分。

16、监理月报(2分)

按时报、内容全面、格式规范得2分;

间断报或内容不全面或格式不规范得1分;

连续2个月及以上没报得0分。

17、安全检查记录(6分)

有管理要求,整改通知或函件,施工安全许可证、安全体系、设备、日常检查记录等及时、完整得6分;

有管理要求,整改通知或函件,施工安全许可证、安全体系、设备、日常检查记录等及时,但不完整得3分;

没有管理要求,整改通知或函件,施工安全许可证、安全体系、设备、日常检查记录等不及时、不完整得0分。

[说明:以上安全检查记录还包括,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机械验收手续、安全设施验收手续、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环境安全防护、安全警示标识等。]

18、其他有关监理文件记录(4分)

对其他有关监理文件进行抽查。

所抽查的监理文件,处理正确、及时、内容完整、签署有效不扣分;

所抽查的监理文件,发现处理有误、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签署不全或无效,每处扣0.5分,扣完4分为止。

[说明:其他有关监理文件是指《四川省关于GB50300-2001系列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指南》中列出的其他监理用表所涉及的文件,包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调整计划)报审、复工申请、工程变更费用申请、费用索赔申请、工程临时延期申请、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审查记录、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工程质量问题(事故)处理方案报审、月完成工程量报审、月付款报审、工程暂停令、监理备忘录、专题报告、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费用索赔审批、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

(四)相关单位评价(5分)

1、建设单位意见(3分)

征询建设单位意见,评价为“好”的得3分;

征询建设单位意见,评价为“一般”的得2分;

征询建设单位意见,评价为“差”的得0分。

2、施工单位意见(2分)

征询施工单位意见,评价为“好”的得2分;

征询施工单位意见,评价为“一般”的得1分;

征询施工单位意见,评价为“差”的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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