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2024-04-18

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精选8篇)

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篇1

水利部

第一章总

第一条

水规计[2003]344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水利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事权划分、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后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排中央投资(包括中央安排的外资)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省际边界建设项目。全部由地方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

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水利固定资产并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专业和专项规划及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

第五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自身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贫困地区人畜饮水、防汛通信、水文设施等。

准公益性项目指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其中大部分是以社会效益为主。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等。

经营性项目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

第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第七条

中央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全局、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防洪、水资源配置、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等项目,或中央认为负有直接建设责任的项目。中央项目应在规划中界定,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建设等项目。地方项目应在规划中界定,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地方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地方项目按审批程序、资金来源分为三类: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央补助地方项目、一般地方项目。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是指由中央审批立项,并在立项阶段确认中央投资额度的项目;中央补助地方项目是指由地方审批立项、中央根据有关政策给予适当投资补助的项目;一般地方项目是指由地方审批立项并全部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分为大中型和小型项目。

大中型项目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1、堤防工程:

一、二级堤防;

2、水库工程: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含1亿立方米,下同);

3、水电工程: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

4、灌溉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

5、供水工程:日供水10万吨以上;

6、总投资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

第三章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事权划分

第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属于国民经济基础设施,根据项目类型,其建设投资应由中央、地方、受益地区和部门等分别或共同承担。同时鼓励企业、集体及个人筹资兴建。

第十一条

中央项目的投资以中央为主,地方受益地区按受益范围、受益程度、经济实力分担部分投资;地方项目的投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主要由地方、受益区域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中央视情况可参与投资或给予适当补助;中央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水利建设项目给予投资倾斜。

第十二条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对于经营性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央可适度安排政策性引导资金,鼓励水利产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地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基本建设和作为中央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地方项目使用中央投资可以在项目立项阶段申请,由中央审批立项。地方审批立项的地方水利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在地方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申请中央投资补助,中央视项目情况给予补助。

第四章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

第十五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首先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立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专业规划和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申请立项。立项过程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可适当简化:

1、在已有的堤防基础上实施的堤防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工作,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

3、拟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大型灌区改造工程、节水示范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可在限额之内(3000万元)直接编制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4、小型省际边界工程,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5、其他国家计划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简化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的项目。

第十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第十八条

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流域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地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其中省际水事矛盾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为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执行国家和部门颁布的编制规程规范。

第二十一条

中央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后,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其他中央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等单位组织技术审查。

第二十二条

地方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抄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其中省际边界工程,须由流域机构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中央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报送水利部,其中大中型项目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一般项目由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利部,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地方省际边界工程的初步设计须报送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技术审查后,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他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审批;其他地方项目,使用中央补助投资的由省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涉及省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经流域机构审查、协调后再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

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

1、中央项目;

2、地方大中型堤防工程、水库枢纽工程、水电工程以及其他技术复杂的项目;

3、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

4、全国重点或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

5、省际边界工程。

其它地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内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需要另行审批的,一般由流域机构根据批复的总体初步设计审批,其中重大的由水利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已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应急工程项目,可依据规划或已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编制应急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中央项目的应急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报水利部审批,地方大中型项目应急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流域机构审批,地方一般项目应急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一般的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它省、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省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文件;

2、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3、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

4、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方案及投资来源意向。

第三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2、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

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落实方案,管理维护经费开支的落实方案;

4、使用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BOT方式建设的外资项目,必须有与国外金融机构、外商签订的协议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文件;

5、其它外部协作协议;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7、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要附具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 初步设计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2、资金筹措文件;

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第三十四条

设计文件在报批前,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十六条

由水利部负责审核(审批)的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水利部在收到文件报告后,要及时研究,按同意审查、暂缓审查、修改重编技术文件三种情况处理,并在收到文件2个月内通知申报单位。

经水利部同意审查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水利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流域机构等单位进行技术审查,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流域机构要制定审查计划、及时组织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部。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开工。

第三十六条

项目开工报告由项目法人提出并按程序上报。中央大中型项目由水利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它中央项目由水利部审批;地方项目开工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送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大中型项目由省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它项目由地方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利用外资项目的报批程序,除按上述条款要求编制文件、申报立项外,同时要编制利用外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执行国家现行其它规定。

第三十八条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的,需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九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构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水利部审查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水利部审批;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报告两个审批阶段,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关本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审批;流域机构二级单位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水利部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流域机构审批,报水利部核备。

第四十条

规划、项目立项和重大科研等前期工作项目实行项目任务书审批制度。使用中央水利前期经费的项目任务书原则上由水利部负责审批,经部授权也可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第五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投资计划的下达、调整和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部门是各级投资计划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四十三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水利发展中长期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以及国家投资规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安排计划。

第四十四条

中央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由流域机构、部直属单位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要求组织项目法人编制,上报水利部;水利部在宏观调控、综合平衡基础上,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中央项目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地方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由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联合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同时抄送流域机构;其中的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建议计划须报送有关流域机构审核,审核意见由省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没有流域机构审核意见的地方项目建议计划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流域机构要根据流域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状况以及建设情况,对地方报送的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建议计划认真审核,按轻重缓急提出本流域建设项目排序,并将审核意见和建设项目排序报水利部。

第四十七条 编制投资建议计划,要对上一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随建议计划一并上报。

第四十八条

投资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为:①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止年限;②建设规模、设计工程量、总投资、投资来源、前期工作状况;③已完成投资和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等建设内容;④建议计划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建议计划投资量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图表等。

第四十九条

编制投资建议计划要按先中央项目后地方项目的顺序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要说明地方资金的具体来源,并出具证明,确保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投资同步安排;地方配套投资不能落实的项目不列入中央投资计划。

第五十条

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了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基础上,水利部根据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议计划以及流域机构审核意见,编制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凡列入中央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批复的初步设计;

2、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建议计划,或对于具体项目提出的当年申请中央投资补助的请示报告;

3、应急项目要有批复的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应急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4、符合中央投资事权范围。

第五十一条

中央项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到水利部;地方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下达各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流域机构。

第五十二条

水利部根据工程进度、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将中央项目投资计划按项目下达到流域机构、部直属单位或项目法人,同时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水利部下达流域机构的投资计划,由流域机构按项目下达到项目法人,其中需要按单项工程下达的,由流域机构分解下达,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流域机构、各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中央投资计划后,要尽可能减少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层次和环节。中央下达的资金,要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工程规模和施工定额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根据下达的中央投资计划,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组织编制大中型项目和省际边界项目工程实施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中央项目和省际边界项目实施计划报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中央参与投资地方项目的工程实施计划报流域机构审批。

第五十五条

项目工程实施计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和建设标准编制,不符合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工程实施计划不予批复。工程实施计划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应据此认真组织实施。工程实施计划需要调整的,按原审批渠道,由原审批部门调整。

第五十六条 部直属机构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按照水利部《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五十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原下达投资计划的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计划管理,制订计划管理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五十八条

水利部负责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计划检查监督。流域机构对所在流域的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负有直接检查监督责任,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直接检查监督责任。

第五十九条

计划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与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越权调整投资计划、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不合理压低或提高工程单价等。

第六十条

项目法人要在每季度末及时将工程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投资计划安排和执行、资金到位情况等上报主管部门,其中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和省际水事矛盾工程的情况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流域机构。

第六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问题要及时出具整改通知,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必要时可调整计划和停止安排计划。对地方配套投资到位不足的,要督促地方补足,必要时可采取调整计划等措施,督促地方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第六章 项目后评估

第六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项目成果的重要环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水利计划管理部门应按项目验收有关规定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审核概、预算执行情况,总结概、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对项目投资计划执行中遗留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三条

项目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设计能力的发挥、产生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跟踪。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立项决策、勘测设计、施工、生产运行、效益进行系统评价,综合研究分析项目实际状况及其与预测状况的偏差,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并将评估结果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发布的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篇2

关键词:基本建设,管理决策,资金控制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始建于1935年, 其前身为中央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 经过近80年的发展, 已成为集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教学医院, 是江苏省唯一教育部直属“985”、“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附属医院, 也是江苏省首批通过卫生部评审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多年来, 由于地处城市的核心区域, 基地面积受限, 医疗用房一直处于紧缺状态。2008年, 在部、校两级党委领导的支持下, 正式启动了教学医疗综合楼的立项规划, 2009年破土动工, 经过3年多的努力, 2012年12月正式启用。

工程总面积75678m2, 设病床1100张, 配有17间手术室、7间DSA手术室、40张ICU病床、6间层流病房、107床血透中心、中心药房和药物配置中心等医疗用房和辅助用房, 地下设有130个车位的立体停车库。

该工程基本建设资金预算为4.4亿元人民币, 平均6000元/m2, 支付过程持续时间为8年。由于健全了资金的决策管控体系、增强了招投标的透明度、加强了设计的内涵管理, 对单位建筑面积造价实现了有效管控, 建筑整体造价比南京地区的平均造价略低, 工程质量有所提升, 确保了建设的整体效益。下面主要从4个方面浅述医院基本建设实施过程中资金管理与控制策略。

一、建立资金的管控体系

资金管控的决策体系是基建工程管理系统的核心, 贯穿于整个建设过程的始终, 从明确问题、设定目标, 到制定备选方案、评价与选择方案、追踪决策与实施中不断地完善决策, 每个阶段的管控都是紧密相连的。

在建立资金管控体系过程中, 医院将方案遴选决策、资金运作管理作为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进行全方位管控, 既从决策上充分论证, 也从实施中严格把关。

(一) 方案遴选决策

方案遴选阶段, 在院领导主导下, 成立有中层干部及职工代表参加的决策群, 既在规模上进行管控, 又在设计费用上进行管控。

规模上, 按照国家教学型三甲医院的建设标准, 根据医院未来的发展规模、能够使用的土地存量、医院资金可能支持状况, 用系统的观念进行全方位的论证, 选定符合医院未来发展的最佳方案;确定了分期建设的原则, 根据资金状况, 一期建设7.6万平方米病房综合大楼, 二期建设10万平方米门急诊综合大楼。

在设计上, 遴选医院设计经验丰富、方案初选进入前三名、方案设计与施工图设计报价合理的设计单位。

(二) 资金运作管理

资金管控是工程工期、进度、质量的关键点。在实施过程中, 我们既注重宏观运作, 也注重细节的落实。

宏观上, 协调好财务部门与基建部门的关系, 基建部门按照财务部门的要求, 把每个时间节点的用款计划尽可能准确地提交给财务部门, 以便财务部门能准确地筹集资金。财务部门既抓筹款计划的落实, 也在工程款项的支付上及时与工程部门协调, 做到账面资金积存适度, 节省了利息成本, 提高了投资效益。

在资金管控的细节上, 主要抓住资金的支付管理、工程变更的控制与审计两个方面。

我们在资金的转接与支付管理上, 按照东南大学的基本建设流程, 结合医院实际, 形成了一套严格的流程。所有资金预先划到大学财务处基建财务专项资金账号统一按相关规定支付, 并对项目招标、施工等各阶段的付款进行全方位跟踪;除在政府建设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外, 其余项目都要在东南大学招标办按严格的招标程序招标, 并对所签合同进行跟踪管理。对超合同不同比例的结算付款需有不同的过程资料补充和说明, 要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时刻做好资金的管控。

在工程变更上, 从严控制。大学审计处成立项目跟踪审计小组, 对变更项目实行现场跟踪审计, 尽量减少重大工程变更, 控制工程变更次数, 最大限度减少工程变更量;实行层层把关、分级变更的管理制度;确须变更的重大项目经过现场各方讨论、调研、专家论证等程序后, 报经院务会通过, 并上报学校基建财务部门同意后执行。

二、加强建筑设计的内涵管理

医用建筑规划设计的内涵管理主要包括:设计范围、结构设计、用材设计、功能设计这4个方面, 管控的要求为:

(一) 前期策划要周密

拟定项目任务书时, 一定要周密详细, 业主要想到, 设计要做到, 避免重复设计、重复施工, 尤其是在施工管理过程中, 避免因图纸不同而返工, 可以大大节约施工管理费用。我们在病房大楼设计过程中, 除了对手术室、ICU、层流病房、血透中心、供应室、输液配制中心等进行二次专业设计外, 其余都由建筑设计单位一次性设计完成, 不做二次装修设计, 每平方米节约了50元。

(二) 请专业结构工程师把关

避免因过度保守设计而造成浪费, 我们专门聘请了东南大学设计研究院的高级结构工程师作为建筑结构设计顾问, 从设计到施工, 为我们提出大量优化结构设计和施工建议。

(三) 设计用材严格把关

同样功能的建筑材料, 因品牌不同、产地不同, 其价格相差甚大, 尤其是装修用材。在该项目中, 除了设备选用好的品牌外, 一般装修材料的使用原则是满足功能要求、价廉物美。拿外幕墙用材来说, 原设计为白色微晶石, 我们经过再三考虑, 改用山东红花岗岩, 节约了260万元。

(四) 功能和使用要求定位要科学合理

各部位使用功能的确定、使用要求的定位要科学合理, 设计前要充分调研和讨论, 民主集中, 确定后尽量不做大的变动。尤其是在施工过程中不要随意修改, 否则将会因大量变更而增加投入。我们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充分征求意见, 尤其是二次深化设计上, 仅手术室就进行了二十多次图纸调整, ICU和供应室在征求多方意见后确定不做净化, 不但节省了建设资金, 后期运行成本也大大降低。要注意的是二次设计的内容要尽可能在一次设计完成前做好。

三、规范成本控制的细节监管

医院基建成本的控制, 涉及面比较广, 既是经验、技术和制度的综合, 也是基建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集中体现, 从建筑工程的全程来看, 医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的细节主要是施工队伍招标、甲供材管理、进度款控制、现场签证4个方面。

(一) 解决好施工过程中的总包配合费用问题

这是所有建筑施工管理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如果解决得好, 能节约大量资金。我们的解决办法是从招标文件上下功夫, 选择一个总包能力强且诚信可靠的优质施工单位, 把尽可能多的施工内容交给一个单位来完成, 把建筑施工、安装和装修包括部分消防工程都交给一个总包施工队伍。另外, 二次设计的净化用房 (手术室、层流病房等) 只招一个施工队伍, 其中涉及到的水、电、气及一般装修内容都交给总包施工, 特殊施工队伍只做份内施工, 避免施工扯皮, 明确维保责任。总包配合费用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好, 全部落实在明处, 大大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扯皮现象, 不但确保专业施工质量, 也节约了一大笔总包配合费。

(二) 加强甲供材的管理

这是建筑成本的主要部分, 约占整个建筑造价的30%以上。我们把清单中所有暂定价材料都作为甲供材由甲方统一招标, 并与甲方签订合同, 这样不但能合理低价, 同时也能保证供货质量。以钢筋的采购为例, 因为大体量建筑的施工周期一般都在三年左右, 材料价格波动比较大, 我们在钢筋价格降至3700元每吨左右时, 分两次购买了6000吨, 节约了近600万元资金。

(三) 加强现场签证管理和进度款的控制

这个相对比较容易掌控, 尤其是进度款, 在充分调研后,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比例, 既保证正常的施工资金, 又不过多支付, 我们是在完成正负零以后按完成工作量的60%支付。现场签证按现场发生的实际变更签证, 关键是现场管理人员的责任和各方人员的配合到位。

四、严把决算审计的过程控制

决算审计是基本建设资金控制过程的最后一关, 也是决定建设资金有效合理支付的关键一环, 这个环节做得好坏, 不完全取决于决算审计, 它要由基建投资的整个过程管理及控制的好坏来决定, 所以要想决算审计做得好, 在基本建设过程中每个环节都要做到精细, 并在每一个环节做好审计时的预案对策。

(一) 明确招标内容的细节

招标文件必须注明所招内容的技术指标、数量清单、材料品质等, 如果是施工标段, 一定要把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或容易形成漏洞的内容注明, 要为决算审计埋下伏笔, 使施工决算没有任何理由增加费用。比如我们在招标基坑支护和桩基工程项目时, 把基坑支护后期排水的费用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只给两个排水工的工资, 不能以水泵的台班计费;桩基施工过程的用水,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 因为工地边就是金川河, 甲方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用水时, 由乙方自行解决用水不足的问题, 费用在投标时注明, 在决算时不得另行增加。因这两项的注明, 使得乙方在决算时尽管都已提出增加费用, 但在决算审计时被合理否决, 仅此两项就核减了近300万元。

(二) 严格执行合同签订时的法律审查

合同是每个项目合作的法律基础, 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把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注明, 包括在招标文件中都已注明的内容, 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等。

(三) 工程变更签证和决算审计必须有依据

决算审计是确保项目资金有效合理支付的最后一道屏障, 也是比较重要的环节。我们的做法是:首先将决算交给监理审计, 监理审计完成后形成书面审计意见, 交由甲方施工管理技术人员审计, 完成审计后, 与乙方核对最终的核减额, 按二轮的审计结果重新做决算书, 由基建处形成书面审计意见, 连同决算书一并提交到审计处, 送第三方审计。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都有明确规定, 决算审计的核减额超过5%, 则审计费用要由乙方承担。

五、结束语

医院基本建设工程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投入的资金量大。建设资金的管理和控制, 贯穿于基本建设的各个环节, 管理决策、控制策略直接影响到建设成本, 一个合理化建议的取舍都会严重影响到最终建设资金的总量控制。

参考文献

[1]凌达, 汤越.论医院建设项目投资控制与管理[J].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 2014, 15 (4) :94-96.

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篇3

【关键词】油田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管理

一、油田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管理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并且国内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步伐加快,因此我国的油田企业面临着更激烈的竞争、更宽广的市场以及多层次、多方位的外部环境,这些外部环境的改变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复杂的外部条件对油田企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油田企业必须改变经营战略,将成本控制变为预算管理,从更加客观、科学的角度对于各方面的投资进行有效管理。

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主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对于油田企业,企业基础建设投资巨大,机器设备等需求量高,因此油田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管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还可以完善企业内部的管理体系,减少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风险。本文通过对于油田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

二、油田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项目各部分的投资预算控制不到位

油田企业在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管理中,对于投资总额的重视程度很高,往往忽视了项目各部分的金额分解,导致在资金利用出现问题时,各部门互相推诿,项目进程受到阻碍。

每个项目都是根据上级下发的项目立项审批文件进行预算控制的,但是许多单位将审批文件里的内容直接作为项目投资总额,没有进行进一步的风险估计与精准预测,并且没有将资金进行合理分配,只是机械地统计此项目在完工时所耗费的总成本,没有达到预算管理的真正目的。

2.对项目设计的各个主体与环节预算不科学

油田企业的项目开展涉及许多主体,施工单位、设计部门、监理部门,同时也包含了多个环节,从招标到工期完全结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的管理应当涉及多个主体与环节,而不应该只是注重项目的完成度,首先应当选择一个具有竞争力的施工单位,确保项目进行过程中资金的安全性,进而进行项目实施,最后进行项目评估与反思,一切活动依照法律标准展开。

3.重面子工程,轻实际作用

油田企业涉及的项目基本是大中型项目,涉及到主要资源开采及加工等重要过程,因此按照往常做法应当是设立专业的工程指挥部来协助工程的规划与实施,但是许多企业的工程指挥部人员缺乏专业的财务知识,参加工作不够积极,对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的基本原理与方法掌握的不够熟练,并且在之前的项目基本建设投资预算中没有积累到足够的经验,因此对项目的开展以及预算管理及控制造成直接的负面影响。

三、加强油田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管理的建议

1.重视预算总额的分配

油田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预算不仅要考虑到横向上的总金额,还要纵向上的预算分配,即各个子项目或者环节的预算金额分配,只有横纵搭配才能做好完善的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首先,在估算项目投资总额的同时,要结合项目可行性以及已核准的初步规划,对于各个部门的分工进行明确,并且确保部门内人员要明确本部门资金使用限度以及实时跟踪利用情况,做到将投资预算控制落实到人人。其次,要将各种真实存在的必要之处都计入基本建设投资预算中,包括项目参与人员的工资以及福利等等。最后,要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因此要做好风险防控准备,即将各种不可抗力都纳入投资预算的考量范围,既不能夸大风险程度也不能忽视突发事件的影响。

2.加强控制项目预算过程

对项目预算过程进行控制,首先要明确项目预算过程所包含的方面,即从项目招标开始,就要将基础建设投资预算纳入管理范围,而不是从项目开始施工前才开始预算,通过公开透明的招标方式选择合规、有竞争力的企业进行项目合作,同时针对大型项目,油田企业要加强对于项目工期的分配与管理,因为工期的长短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预算密切相关,工期拖延等都会造成本该可以避免的损失,不利于后期对于油田企业项目的再评估。

3.建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考核体系

油田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预算效率与该工作的绩效考核有密切联系,通过预算控制,对于油田企业各个项目中的流动资金、造价等进行控制,并且对于项目的实施绩效进行全面评价,有利于建立全面的项目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管理机制,提升油田企业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

油田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的管理也是为了项目的顺利进行服务的,因此在进行基本建设投资预算时,要考虑全面,放眼长远,考虑到项目实施前后所有活动在内的资金预算,并且确保每次评估的准确性,才能为后期评估奠定基礎,不断推进我国油田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赵新刚.加强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管理的思考[J].理论与当代,2014(5):42-43.

项目建设与投资管理办法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建设与投资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工程建设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监狱系统各单位,市属监狱参照执行。

第三条 项目建设的实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主管机关有关规定,依照本办法进行严格管理。建设项目涉及保密要求的,应当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第四条 项目建设的实施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按步骤完成前期准备(包括项目立项和工程准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含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资料归档等各阶段的有关报审、报批、报建、招标等手续。

第五条 项目招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项目招标规范程序进行。

招标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或《招标方案》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局审核,并按照批复执行。

第二章 前期准备阶段管理

第一节 总体规划

第六条 项目建设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编制总体规划的主要依据是核定的监狱关押规模和国家颁发的相关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七条 监狱总体规划应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能够满足监狱使用功能要求,并具有可行性、前瞻性和可发展性。

第八条 总体规划编制后应及时呈报省局审核认定,并于项目实施时按有关规定报送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报省局审核的总体规划资料主要包括:编制说明、现状图、规划图(含长远和分期建设规划图)、现有和规划房屋设施一览表等文字资料及光盘。

第九条 总体规划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定部门重新审核认定,经批复后方可修改。

第二节 项目立项

第十条 项目建设应当事前立项。

项目建设的立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中省监狱管理局统筹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实行集中统一申报制度,时间暂定为每年的5— 2 — 月、12月各一次。

第十一条 立项申请的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广东省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01]4号文)的要求进行编制。其中: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二)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三)省监狱管理局统筹资金投资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应包括当地规划、国土、环保部门审核意见书和银行资金证明材料等。

第三节 勘察、设计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一般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初步设计的主要依据是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二)“限额设计”的原则,即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额度进行勘察与

— 3 — 设计。

(三)符合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庄重的基本设计原则。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委托资质符合规定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各阶段设计完成后,设计文件应当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按省建设厅的有关要求完成审查程序。

省监狱管理局对施工图设计的审核,主要审核建筑图及相关文件。报审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文件、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平、立、剖面图、透视图和说明)、设计概算等。

第四节 概预算审核及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完成,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投资概算,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确定。

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含工程量清单),并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

预算总投资一般不得突破经批准的概算总投资。预算总投资— 4 — 超过概算总投资比例较大的,应当调整建设规模、降低装修标准或者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投资概算、建设期限编报,经省局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当按照项目内容和要求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扩大项目和增加投资。

第三章 工程施工阶段管理

第一节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开工后确需停、缓建设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管理,明确现场管理岗位职责。现场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工程建设管理专业知识,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具有强烈的责任心。

第二十二条 现场管理岗位应当包含以下基本职责:

(一)熟悉掌握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立项、审批、报建、— 5 — 招标、投标、施工图纸(含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资料)、工程预算、施工合同等;

(二)严把建筑材料准入关,严格工序检查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加强过程控制、坚持旁站监督和平行跟踪检查制度,并与监理人员、施工单位一起形成三重控制,严格监督、检查工程施工各环节工作,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三)严格按照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和合同约定,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情况;

(四)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检查督促工作,督促落实施工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五)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粤狱财[2003]63号文)的有关规定,抓好工程施工环节的投资控制;

(六)监督检查监理日常工作,并对监理人员的工作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七)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业务台帐,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记录工作。

第二节 监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达到委托监理条件的项目,应当实行委托监理。

— 6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节 工程款拨付

第二十五条 工程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拨付。具备约定拨付条件的,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初步审核把关并整理请拨资料、办理相关手续,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二十六条 工程款拨付手续应当按省政府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有关规定,以及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网上申报的有关要求办理。

“十五”在建项目工程款支付仍按省局《关于印发〈省监狱系统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建设资金建设单位集中支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狱财[2005]135号)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征地、三通一平、报建、招标等建设前期费用拨付,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做出资金使用计划,按请拨程序申请预拨部分费用,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后由建设单位支付到用款单位。

第四章 工程竣工阶段管理

第一节 竣工(总体)验收

— 7 —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总体完工,相关设施配套完成,达到使用条件的,应及时报省监狱管理局申请项目总体验收。

第二十九条 工程验收前,应组织对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或整改不彻底、工程资料整理不完备、不合规定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项目总体验收。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和监狱使用功能验收应当按照《广东省监狱系统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试行办法》(粤狱[2005]80号)的要求执行,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总体验收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节 竣工结算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组织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整理竣工结算资料,应当按照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监狱项目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资料的通知》(粤狱财[2003]232号)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及结算审定,执行省监狱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狱财[2005]80号)、《关于省直监狱系统省财政性资金— 8 —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有关要求的通知》(粤狱财[2002]118号)和《关于省直监狱系统统筹资金项目竣工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狱财[2006]60号)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四条 项目总体验收完成,竣工结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

第三十五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依据、报表格式执行省监狱管理局《转发省财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粤狱财[2002]249号)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应当注意如下事项:

(一)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定案表》,分项列明单体工程的详细建筑资料;

(二)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定案表》,做好项目工程其他直接费用的归集,对不需要通过待摊投资核算的费用可直接计入项目费用;

(三)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定案表》做好各单项工程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账务处理,预留的工程保修金在未支付时可作为其他应付款——工程明细科目在账上反映;

(四)应当注意做好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 9 — 的归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等;

(五)应当将各种待摊投资费用按照规定的分摊方法,依据交付使用单项工程的面积进行分摊,计算单项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作为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

(六)对于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一般仅计算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第三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经省财政厅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经监狱基建、财务部门经办人及负责人双方签证盖章后,办理交付使用资产交接手续。

第五章 其他管理

第一节 合同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咨询服务、工程监理、材料采购以及配套设备的采购与安装等活动,应当事前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生效后,方可进行实质性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合同条款应当经双方协商确定,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对质量、进度、价款和履行期限提出具体要求。

经招标程序确定承包人的项目合同,其合同条款应当符合— 10 — 《招标文件》中的所有约定条款。

第四十条 经招标程序确定的项目,拟订的合同文本应当报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再正式签订。合同签订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将合同副本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签订生效的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变更或补充条款的,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签订前应当报省监狱管理局审定。

第二节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第四十二条 项目计划总投资或者实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或者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投资30万元及以上的修缮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分为定期(月)报表和年报表。报表填报由专人负责,按照省监狱管理局统一要求进行填报。

第三节 资料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资料是指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立项、报审、报建、招标、合同、图纸、预结算、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

— 11 — 关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 项目工程资料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分类存放,收集整理应当及时、完整、准确,符合《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规定和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归档、备案和送存。

第四十六条 归档的工程文件资料的内容及其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设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责任追究制度和廉政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内部管理各岗位责任制度。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基建程序、违规操作,造成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或投资损失的;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或者投资规模;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追究相关项目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篇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提高参建各方的守法、信用意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县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企业。主要考核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合同履行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县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履约考核管理,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施工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结果定期报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约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履约考核领导小组”)。县财政局重点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评审、资金拨付管理、参与工程变更管理。县审计局重点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和决算审计以及工程变更审核。县监察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单位开 展考核管理履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牵头对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参与标后履约监管工作。县安监局负责对项目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县监管办负责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限制违规企业在我县的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 县履约考核领导小组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标后履约检查,重点检查招标控制价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情况,根据检查结果以及各职能部门的上报情况对参建各方进行考核。

第五条 每半年考核一次,考评结果定期(每年6月与12月)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对建设单位下列行为予以扣分

1.未按项目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扣20分; 2.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选择,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未按规定招标的,扣20分;

3.明令、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设备提供方降低建设标准,违反建设程序的,扣20分;

4.未按规定对施工、监理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招标控制价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未配备人脸识别考勤设备的,扣10分。

5.因建设单位协调处理不及时,导致项目延期5日以上的,扣5分;延期20日以上的,扣20分。

6.政策处理安排不合理,不及时的,扣10分。7.未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原材料检验的,扣10分,造成重大影响的,扣20分。

8.施工企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建设单位未进行管理与上报主管部门,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扣20分。

9.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0分(提前付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推迟付款造成工人上访的)。

10.工程签证时,依据不充分予以签证的,扣20分。11. 工程签证时,工程量计量不准或现场未复核的,扣10分,单价套用错误的,扣10分。

12.各单位的工程资料未按规定收集归档的或归档不及时的,扣10分。

13.对参建各方的违约行为,未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罚的,扣10分。

14.违反相关廉洁规定的,扣20分。

1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建设单位履职的内容,因未履职而造成重大影响的,扣20分。

第七条 对监理企业的下列行为予以扣分

(一)监理机构

1.未按规定设置监理机构的,扣20分;

2.进场监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以及合同不一致的,且无变更手续的,扣20分;

3.总监、主要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监理员到位率不满足要求,大于合同约定80%的,每人次扣5分;低于80%的,每人次扣20分;

(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

4.未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的,扣20分;不具有针对性的,扣5分;

5.未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扣10分;

6.监理资料完成不及时,扣5分;不真实,扣20分; 7.未能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扣20分;

8.工程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监理通知单到期未回复),扣10分;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事项未及时上报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扣10分。

9.未审查和督促施工企业建立质量、安全组织机构,检查相关人员履职情况的,扣10分。

10.未审查开工条件和开工手续的,扣10分; 1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未及时审查与批转的,扣 5分;

12.关键部位施工旁站不到位的,每次扣10分.13.未按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工序及质量进行检查;每次扣5分;

14.未按规定对工程原材料、设备等检查验收的,每次扣5分;

15.未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工程各部位的验收,每次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20分。

16.未审查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扣10分; 17.未组织或参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的,每次扣10分;

18.发生安全事故,是否及时按规定上报,每次扣20分。

(三)投资、进度控制

19.施工企业上报的进度款拨付申请审核不准确,每次扣10分;

20.工程签证审核依据不充分予以签证的,每次扣20分。

21.工程签证事项中,工程量不准确或现场未复核,单价不合理的,每次扣10分;

22.设计变更、索赔等处理不及时,造成损失的,每次扣10分。23.未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因进度计划不合理造成工期延误的,扣10分;

24.工期滞后时,未督促施工企业调整进度计划,并提出具体建议,每次扣10分。

(四)合同管理:

25.施工、设计、勘察、检测等参建各方合同履行不到位,对其违约行为未上报建设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每次扣5分。

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酌情扣分。第八条 对建筑业企业以下行为予以加分:

(一)企业受××县政府(衢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以上表彰的,加20分;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加10分;所获表彰加分有效期为1年;

(二)企业获衢州市级及以上建筑业诚信企业荣誉的,加10分;

(三)施工企业在本县范围内所承建工程获得国家级、省级、衢州市级、××县级项目综合奖项的,每次加40分、30分、20分、10分;施工企业在本县范围内所承建工程在工程质量、获得综合奖的项目不再累计单项奖、标化工地、绿色施工、科技创新等方面获得国家级、省级、衢州市级、××县级单项奖项的,每次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 分;同一内容奖项加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加分奖项国家级、省级、衢州市级、××县级有效期分别为5年、3年、2年、1年;

(四)本县企业上一在县外每完成1000万元产值加1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第九条 对建筑业企业以下行为予以扣分

(一)企业经营

1.企业组织机构、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健全,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的扣1-10分;

2.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分,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

3.企业未完成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视完成情况扣2-5分;

4.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管理单位要求开展的活动未开展的,每次扣5分;未积极开展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2-5分;

5.××县外建筑业企业在常有在建项目期间,无固定的办公场所,进驻机构主要人员实际到位情况与登记的资料不相符的,扣10-20分;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酌情扣分。

(二)市场行为、社会综治

1.存在串标、围标的,经查实降为C级;

2.企业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每次属违法行为的,降为C级,违规的每次扣10-20分;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的,每次扣5-10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降为C级。

4.存在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的,降为C级; 5.未能认真执行实名制管理制度,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每次扣2分;

6.各类报表、报送资料上报不及时的每次扣2分; 7.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恶劣的,直接降为C级。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款,造成工人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妥善处理的,每次扣20分;

8.施工企业拒不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等执法行动的,每次扣20-30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酌情扣分,情节严重的直接降为C级。

(三)工程质量

1.未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取样送检或检验 不合格,擅自使用,经查情况属实的;在监督检查中,建筑原材料、试件构配件等或实体质量抽检不合格的;对上述情况经弥补处理后仍对工程质量评定或实体工程质量造成影响,但未定为质量事故且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每次扣10分;

2.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或未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经查情况属实的,每次扣5分;施工企业擅自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给建设单位,经查情况属实的,每次扣10分;

3.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省、市、县每次扣5分、8分、10分;因施工质量原因受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

4.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或按事故等级划分未定为工程质量事故但是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每次扣20分;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企业考核等级直接降为C类;

5.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施工记录、质量检测与资料明显缺乏真实性与实际严重不符的,每次扣5分。

6.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经查属实的,每次扣5分;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扣1-10分。情节严重的直接降为C级。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考核等级直接降为D类;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每人次扣20分;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每次扣10分;

2.因发生工程工伤事故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上访的,视情节轻重扣5-10分;

3.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省、市、县每次扣5分、8分、10分;通报批评并受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同一工地连续两次及以上被责令停工整改的,每停工一次扣10分;

4.不符合《衢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扣5-10分;

5.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未按规定组织验收并上报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6.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未经检测合格投入使用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设备资料与现场明显不符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使用淘汰产品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7.未按要求安装施工现场电子考勤或塔吊安全监控系统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在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私自拆除或故意破坏的,每发现一次扣2-5分;

8.对突发性、应急性事件(如灾害天气、中高考等)处置不力或未及时处置的,每次扣10-20分;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酌情扣分。情节严重的直接降为C级。

(五)履约信誉

1.中标后无故拒签合同的扣10分;

2.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的扣10分;

3.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超过合同工期的,扣2分;每多超15日的,加扣2分。

4.建设工程项目部实际到岗人员与经备案建设工程合同人员名册严重不符,或者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到位的,每人次扣3分;

5.建设单位检查考核中发现以上条款内容应及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合同履约评价报告被评为好的加10分、较好加5分、一般不得分、差的扣5分。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行为酌情扣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条 对建设单位单个项目考核扣分达10分,由标后履约监管领导小组函告建设单位,建议建设单位对项目负责人予以问责;扣分达20分,标后履约监管领导小组将建设单位违规行为报送纪检部门。

第十一条 对监理企业单个项目考核扣分达10分,建议建设单位加强管理,并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罚;

扣分达20分的项目二个及以上的,或该监理企业所承接项目总扣分达60分的,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监理企业处以限制承接业务6个月及以上的处罚,对监理人员个人处以停止执业6个月及以上的处罚。

(方案一)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一)企业半考核得分排名前6位的,考核等级为优秀,信用等级为A类;

(二)除A、C、D类企业,其它企业半考核考核等级为良好,信用等级为B类;

(三)企业半考核得分排名为倒数2—6位的,考核等级为合格,信用等级为C类;

(四)企业半考核得分排名最后1位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信用等级为D类;

(五)未经当期考核的企业信用等级暂定为C类;

(六)首次参加诚信企业考核,且近一年来在××无在建项目的县外企业,首次考核等级暂定为良好,信用等级为B类。

(方案二)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一)企业半考核得分(折合加分、减分因素,下同)120分以上(含120分),且减分少于等于60分,考核等级为优秀,信用等级为A类;

(二)企业半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且减分少于等于80分,考核等级为良好,信用等级为B类;

(三)企业半考核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且减分少于等于100分,考核等级为合格,信用等级为C类;

(四)企业半考核得分60分以内,或减分大于100分,考核等级为不合格,信用等级为D类。

(五)未经当期考核的企业信用等级暂定为C类。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对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实施市场与现场联动。

(一)日常管理

1.对于A类企业, 实行激励机制,加强服务,支持发展,在各类评比表彰时予以优先推荐,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2.对于B类企业,实行常规监管,实施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3.对于C类企业,实行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4.对于D类企业,实施强化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定期对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并将企业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暂停承接业务,暂停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招投标行为

1.××县内招标控制价2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类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获企业诚信考核评定A级的,得3分;B级的,得1.5分;C级的,得0分;D级为考核不合格,不予进入评审。

2.邀请招标项目邀请企业优先从A类、B类企业选择。3.直接发包的工程施工企业应从A类、B类企业选择。

第五章 附则

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篇6

号:厦府[1996]综139号 发布日期:1996-7-3 执行日期:1996-7-3 附:

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项文件审定 第三章 初步设计审查 第四章 预算审查 第五章 工程招标投标 第六章 投资计划的编制 第七章 资金的拨付 第八章 竣工验收、工程决算 第九章 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十章 施工过程的投资调整及施工监理 第十一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附:

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防止基本建设项目超概算,保证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范围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含中央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专项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市财政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由市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的融资。

第三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内容包括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预算审查、标底审定、工程招投标、项目开工前审计、投资计划编制与下达、建设资金核拨、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等。

第四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审定(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审核、投资计划下达以市计委为主;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审核、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质量监督、施工监理以市建委为主;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工程标底的审定、建设资金的核拨及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算的审核以市财政局及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为主;开工前的项目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以市

审计局为主。

第二章 立项文件审定

第五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含全额拨款和部分补助)的立项文件,必须由主管部门报市计委审批,市计委应在收到报审文件、材料后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基础设施及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以下简称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一般应经过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计划任务书)两阶段审批。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按行业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进行编制后,由市计委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论证评估。

建筑面积不满8000平方米或总投资不满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性审批。报送审批时项目法人应说明项目的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筹资方案、投资效益等,并附市计委征求规划、土地部门的初审意见表。

第三章 初步设计审查

第六条 初步设计由市建委组织审批(特殊行业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市建委、市计委参加)。技术方案由市建委负责审核,概算由市计委负责审核,在收到审核文件、材料后15日内予以答复。实行限额设计,未经市计委同意不得突破规模和投资。

建设项目概算必须经市计委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后,由市计委审定。建设项目概算审核文件是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决)算、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依据,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概算进行管理。

第四章 预算审查

第七条 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在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应及时将工程预算连同有关文件、材料报送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工程预算需报审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及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钢筋表、工料分析表等;其他与预

算审查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应在收到工程预算报审文件、材料后1个月内下达工程预算审查文件,并对工程预算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发现预

算超概算的,应责令重新报市计委审批。

第五章 工程招标投标

第九条 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施工单位中标后,中标价原则上应一次性包死,不得再申请追补。

第十条 招标组织者应持有市建委颁发的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标底编制后应由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定。标底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额。确

实需调整的,必须重新报市计委审批。

第十二条 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市建委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应有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参加。

第六章 投资计划的编制

第十三条 经市计委立项的建设项目列入当年的基本建设工作前期准备计划,并视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限定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主要进行征地拆迁、三通一平、勘察设计

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就绪后,项目法人必须向市计委正式提交申请建设项目纳入投资计划的报告(附有工程实施进度安排计划表、投资需求表、资金落实情况表、初步设计文件及必要的工程图纸),经审批同意并列入投资计划后方可组织开工建设。

第七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资金根据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分期拨付。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资金应由项目法人将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财务进度报市工程预决

算审核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建设资金应当按预算的90~95%拨付,其余部分按规定办理决算后进行结算。工程结算后应按工程决算数5~10%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保修期内(水电安装工程6个月,土建工程12个月)的保修维护费用。

第八章 竣工验收、工程决算

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工程决算必须报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查。

第十九条 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市建委组织(特殊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相关银行等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做到手续完备有效、文件

完整齐全。

竣工决算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工程决算书、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其批准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项目法人现场签证等。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将竣工决算文件、材料送项目法人审查签证;项目法人应在收到竣工决算文件、材料后15日内进行审查签证,并将审查签证后的竣工决算文件、材料送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应在收到竣工决算文件、材料后1个月内出具工程决算审核批准文件,办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和项目法人必须向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提交工程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竣工建设项目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各种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工程决算后,建设项目中的市级财政投资结余资金必须在3个月内收归专门设立的建设专项户头,由市计委重新作计划安排。

第二十五条 市审计局对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是项目法人,没有明确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立项。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从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本息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

风险。

第二十七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有条件的推行项目法人投资包干责任制。包干的投资额由市计委委托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审核,报市计委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批同意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延误工时等造成总投资超概算的,由项目法人自行负责,市财政不予拨补;包干节余的投资,全部留给项目法人,按照“六、二、二”的比例,分别作为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由于项目法人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建设项目经济损失,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法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政性投资的建设项目未经市计委同意,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章 施工过程的投资调整及施工监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市计委审批的概算进行控制,因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进行投资调整的,若调整幅度超过概算10%以上,应及时报市计

委审批。

第三十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实行施工监理制。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工

程建设投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起施行。

高校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研究 篇7

关键词:高校建设,投资控制,组织,协调,激励机制

1 引言

随着我国基础建设和高等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高校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显得日趋重要。高校内部交流多, 校园环境具有浓郁的人文气息, 这决定了其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与一般建设项目有所区别, 如将一般项目的投资控制管理模式直接应用于高校建设项目, 就不能发挥高校的优势, 难以达到较好的投资控制效果。本文通过目标分析、组织构建、制度和文化建设以及激励机制的实施, 对高校作为建设单位如何有效实施项目投资控制管理进行研究, 为高校做好项目投资控制管理探索新的思路方法, 并供其他行业建设单位借鉴。

2 高校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目标分析

高校建设项目主要依据教学科研需要而定, 这些项目的建设与政府投资的公益项目、地产商开发项目不同, 属于半公共产品, 审批流程多, 工期和成本控制要求高。而像体育场馆、报告厅、图书馆、实验楼等高校特有建设项目结构复杂、造型独特, 工程技术较为复杂。

高校希望能够以相对较低的投入尽快获得高质量和使用功能性的建筑物。在项目实施阶段, 投资管理目标主要为有效地控制投资, 但控制投资决不是单纯地压缩资金, 更不是牺牲质量、安全等来换取低投资。除了控制投资,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还有很多控制目标, 这些目标与投资控制既有矛盾但又相统一。针对高校建设项目情况, 在项目前期即须对项目投资控制相关各控制目标进行横向分析, 具体有进度、质量、安全、各方满意、可持续发展等目标。各控制目标之间相互联系, 且都围绕着投资控制目标。

2.1 进度目标

由于高校教育的连贯性, 每学期都会提前做好教室安排、课程计划, 并保障后勤餐饮的供应等, 因而中途不能随便打乱。这就使得高校建设项目进度一般要确保在开学前完工并满足入住要求, 从而造成项目的时间安排通常比较紧张。

同时, 高校项目虽有政府支持, 但主要还是依靠自有资金。在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项目满足质量安全的前提下, 应尽可能地缩短工期, 尽早投入使用, 实现资金时间价值的最大化。

2.2 质量目标

质量目标是建设项目的基本要求。百年大计, 质量第一, 所有项目参与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牢牢确立质量目标底线。高校建设的体育场馆、图书馆、实验楼等一般具有单一不可复制性, 对施工技术、工程经验要求较高, 必须按照设计要求严控质量。低质量的建筑是投资最大的浪费, 无谓消耗了人力、财力、物力, 破坏环境, 严重浪费了建设资金和各种社会资源。而且还给建设单位及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造成严重的社会声誉影响, 对后期的使用安全性与功能性造成极大隐患。因此在管理中必须要规范各项工程造价的控制, 合理设定建设项目工程实施的控制目标, 做好现场取证和记录工作, 认真落实各项工程管理和监督规范制度,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办事, 才能从根本上管理好工程质量, 也为投资管理夯好坚实的基础。

质量目标在高校建设项目中显得尤为重要, 工程质量关系到日后师生的安全。因此, 为确保质量目标, 可要求建设项目争创当地的优质工程, 并合理提高投资额度。

2.3 安全目标

安全目标与投资控制息息相关,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 将给职工及伤亡者家属带来巨大悲痛, 建设项目也会被要求停工整改, 必然带来投资、进度、社会影响等方面巨大的损失。高校建设项目在校园内施工, 虽然会设置围挡, 但项目周边依然有过往的车辆和师生, 因此对师生的安全要有所保障。同时, 在项目进度和质量目标双重压力下, 对安全的控制就更加严格。

2.4 参建各方满意目标

建设项目涉及到的相关利益者较多, 在建设过程中, 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等参建方都会从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思考处理问题, 进而会对项目的投资管理目标产生影响, 如果各相关方的满意度低, 必然会影响其积极性, 建设项目的整体投资控制管理就很难实现。

2.5 可持续发展目标

高校的基建项目要体现高校的文化氛围, 与校园建筑整体风格相一致, 能够反映高校的历史传承或相关特色。项目的建成、对教学科研环境的改善, 也将促进高校的教学科研能力和综合实力的进一步提升。

高校建设项目根据投资控制目标体系, 针对各目标的主次关系、实现的先后顺序、相互间的关联关系等情况, 制定相应的目标管理实施路径, 在原有项目实施体系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管理体系的构建。

3 高校建设项目组织构建

3.1 高校项目组组织构建

为了实现高校基建项目的顺利完成, 高校要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 以高校实际情况为依托, 建立一套完善的组织体系。

通常高校以基建处或相应部门为代表行使建设项目的管理职能, 是项目管理的核心。以一般高校为例, 基建处会设立办公室、计划综合科、工程技术科等。

同时, 由于高校的机构设置, 在建设项目中需要多部门的协调配合, 譬如基建处不单独设立财务部门, 而是依托财务处建立基建账户进行资金的管理;项目招标由招标办组织牵头实施;基建处对工程进行预审核之后移交到审计处委托外审;后勤处对项目水电进行供应;资产处则在项目前期开始介入, 和基建处协商具体使用规模、功能布局等。这些部门都是高校建设项目组织的延伸。

3.2 项目投资控制组织构建

在高校建设项目实施中, 为了更好的实现建设项目投资控制, 高校基建部门承担项目投资控制的组织构建, 梳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优化流程, 形成以高校为核心, 整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同参建单位的投资控制组织结构。

高校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按照项目进展顺序可分为三个阶段来实施。由于这三个阶段参与主体各不相同, 就产生了以高校为首的不同的投资控制管理小组。

第一阶段, 由高校、设计单位、地质勘探、监理单位、招标代理等多方组成, 此时高校基建部门负有联络、沟通、协调的责任, 而投资控制管理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相关会议, 解决项目在开工前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做好建设项目前期投资控制。

第二阶段, 由高校、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以及相关部门组成, 定期召开工程进度汇报会议, 此外还根据现场情况不定期召开相应会议, 解决施工阶段现场各种问题与矛盾, 对进度、计划等管理目标实时总结调整, 使得项目的投资管理始终清晰有序。

第三阶段, 由高校、承包商、决算审计、监理单位、物业管理等相关部门组成, 针对项目竣工后的验收、决算、运营等进行跟踪, 了解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

这三个阶段不是绝对的, 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会动态调整。在建设项目的组织构建上, 有时还会扩大到与项目相关的部门和人员, 譬如高校内部财务处、后勤处、资产处、审计处, 高校外部的材料供应厂商等。

3.3 高校建设项目组织的协调机制

高校建设项目组织构建后, 涉及成员单位多, 具有多元性, 在投资控制的同时, 还包含了项目管理内容, 工作任务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征。除高校外, 其他组成单位也各自成立了相应项目部 (组) , 如果沟通配合不够, 就会带来效率问题, 也必然影响到项目的整体投资控制管理, 因而协调机制变得非常重要。

3.3.1 高校建设项目组织的协调机制内容

(1) 组织关系协调管理

组织关系协调管理包含有高校项目部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内部关系是指同一个项目部内部的上下级或同级组织之间的协调;外部关系是指不同项目部同级或不同级组织之间的关系。具体操作时, 同一项目部的内部通过各自制定的相关职责制度进行管理;不同项目部的组织关系则通过相应的合同及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合理分工, 落实各自的职责, 同时相互之间又信息共享、共同协作, 为实现项目控制目标努力。

(2) 供求关系协调管理

供求关系协调管理, 即建设项目在建造阶段, 所有与项目的建造有直接联系的、影响项目建造的相关方如承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辅助安装单位等之间的协调管理。通过参建各方间的协调一致, 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施工过程环环相扣, 层次渐进, 所有参与项目建造的供求各方必须有一个共同的目标, 若任何一方出现问题, 都会影响整个目标的实现。因此供求关系的协调管理也是组织协调管理的重点。在运作过程中, 要密切联系工程进度, 做好供求计划, 加强合同管理, 按照时间节点, 适当留有余量。

3.3.2 高校建设项目组织的协调机制的管理模式

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模式有两种, 集中式和分散式。集中式协调管理指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集中协调各相关单位间关系;分散式协调是指各参建单位间自行协商。集中式协商管理是一种正式规范的协商管理模式, 分散式协调管理是非正式的随机协调管理模式。两者方式不同, 但目标一致, 最终都是为了组织目标能够正常完好地实现。

(1) 集中式协调管理

集中式协调管理主要通过会议制度, 联络各方, 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主要包括专项会议、工地例会和现场协调会。

专项会议是指根据高校建设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 针对规划、设计、招标、安全等专项问题, 召集有关单位, 进行论证协调, 为后一步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工地例会是施工阶段常见的协调管理手段, 通过会议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协调参建各方的相互关系, 督促承包单位、安装单位、材料供应商等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应职责。另一种常见的协调管理手段是现场协调会。现场协调会主要对施工活动进行现场协调落实, 分析各项工作的进度计划, 及时纠正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 但对一些重大问题不进行讨论。下图为一般情况下投资控制管理不同阶段集中式协调管理模式图:

(2) 分散式协调管理

针对一些小的问题或临时性事件, 可采用分散式协调管理。分散式协调管理是一种非正式的, 依靠参建各方结合实际情况, 相互间及时沟通, 来解决问题的一种协调管理方式。在高校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的三个阶段, 都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协调。分散式协调管理比较灵活, 工作效率高, 可以减少相关协调会议的召开, 实现项目有序开展。

4 高校建设项目制度和文化建设

4.1 高校建设项目制度建设

为了确保实现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顺利实施, 作为业主代表的高校基建部门首先要制定好部门相关制度, 这些制度可分为两类, 一是部门管理制度, 包括工作流程、岗位职责、规章制度等内容;二是项目管理制度体系。高校制定投资控制、变更、工程质量、监理、材料以及计划等相关多项管理制度。监理公司、承包商也从各自角度, 制订工程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施工现场管理等管理办法, 出台各自岗位目标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职责制度。这些管理制度和规定使得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等各项工作始终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4.2 项目文化建设

高校建设项目, 须结合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倡导和推动高校文化在项目管理中的延伸, 通过种种措施内化到每一个成员心中, 成为其行动的自觉意识, 形成一整套特有的价值标准、精神、基本信念、行为规范、道德观、管理体制等内容的复合体。

在项目建设中, 明确高校与承包商、监理公司等参建各方的共同目标。使参建各方明白经过合作, 通过共同目标的实现才能更好地实现自身的目标和利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够自我克制, 不斤斤计较一时得失, 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协作努力。

通过项目文化建设, 将该项目与参建各方相互间的重要性向各方表达出来。大力宣传“服务教育事业, 合作共赢”的宗旨和理念, 打造团结、合作、进取的精神状态, 使得高校文化深耕于每一个人内心, 参建各方在建设过程中不以获得经济回报为唯一目的, 有着为教育事业做贡献的责任感和自豪感。

5 高校建设项目激励机制

5.1 相关方利益分析

在高校建设项目中, 主要的利益主体包括高校自身、承包商、监理单位、审计公司等, 这些相关方形成了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网络。在该项目中各相关方的利益分析如下:

(1) 高校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及未来的使用者, 希望项目在建造过程中不对其正常的教学、生活以及人身安全造成影响;在项目建成后使用过程中不会出现质量问题, 功能性、美观性较好;投资额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2) 承包商作为项目的施工单位, 负责项目的建设。投标时为争取到项目, 通常报价较低, 项目利润较薄, 其首要诉求即是提高工程款, 争取更多利润;另一方面由于高校项目带有公益性质, 工程管理要求较高, 承包商希望通过项目建设培养更多的工程管理人员, 并能通过高校项目提升自身的品牌形象, 在教育行业赢得良好的口碑。

(3) 设计单位作为一个经济实体, 首要目的就是创造企业利润。另外也希望通过高校项目的设计, 在教育行业及当地打造新的名片, 进一步提高知名度和竞争力。

(4) 监理公司作为项目的监理方, 受高校委托对项目进行管理工作。其诉求是希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避免违规行为的出现, 确保无安全质量事故, 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在此基础上争取更多的监理费。

(5) 工程咨询公司是项目的审计单位, 受高校委托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结算审核, 其诉求表现为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审计费用, 而这是表现在结算时审计的扣减额上。

项目利益各相关方的利益诉求不尽相同, 不仅包含经济利益, 也包含非经济利益, 而其中高校和承包商, 作为项目的发起者和建设者, 是项目最重要的实施和参与方, 同时也是项目经济利益纠葛最为突出的两方。因此, 在项目建设中, 高校可以以承包商为主, 实施激励机制, 确保工作高效, 实现项目目标。

5.2 激励机制的建设

在项目建设时, 高校要权衡考虑参与各方的利益诉求, 根据参与者的不同利益诉求, 结合高校自身特色, 制定一套完善的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是在组织系统中, 激励主体系统运用多种激励手段并使之规范化和相对固定化, 而与激励客体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结构、方式、关系及演变规律的总和。在制定激励机制时, 高校作为建设单位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 目的是通过激励机制促使参建各方努力工作, 并避免发生违规行为。

5.2.1 进行经济利益激励

在项目建设实施中, 高校与承包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 按照合同约定, 对应工作内容给承包单位支付相应款项, 在缺少合理的激励, 承包单位利润率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 其可能会采取一些违规行为以获取较高收益, 这极不利于建设项目整体目标的实现。在高校建设项目中, 可以对各参与方进行利益激励, 譬如在该项目在满足政府规定的质量标准外, 另行设置质量目标, 要求争创地方优质工程, 并签订补充协议, 达成该目标将另行实施经济激励。

建立奖惩制度, 考核监理单位对投资控制工作的完成情况, 若完成得好, 投资得到有效控制, 成本有所减少, 按成本减少额一定比例给予经济奖励;若完成的不好, 投资超支, 成本增加, 则扣发相应的监理费用, 以此约束激励其更好地完成项目投资控制工作。

5.2.2 利用非经济因素激励

由于高校建设项目建设的成败关系到各方的声誉、品牌、形象等潜在价值, 使得参建各方在非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完成建设项目的建设。高校项目, 也是一种公益性建设, 做好项目是对参建各方的一种肯定, 提高在教育系统建设及其他方面声誉的重要机遇。

与一般建设项目相区别, 在实施激励机制时, 高校要充分挖掘自身的优势, 发挥非经济因素激励的作用。如根据自身专业优势, 与各参建方建立人才输送、专业培训等各种形式的合作机制, 提高相互间的契合度;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情况, 在校园网站及一些校办刊物上进行报道宣传。这些特点都是其他行业项目所不具备的, 高校可通过这些非经济因素, 激励参建各方在该高校项目的建设中控制投资, 做好项目管理。

6 结语

目前在建设项目的实际运作中, 投资控制管理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 造成了投资增加, 项目收益减少和社会资源的浪费。作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导者, 高校处于高校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地位, 也是项目投资控制的受益方, 要结合高校特色, 整合各参建单位专业能力, 做好项目投资控制。

在符合质量要求、具备相应功能和标准的条件下, 根据高校特点, 理清投资管理目标, 构建项目管理的组织与协调机制, 加强制度文化建设, 通过激励机制提高参建各方的积极性, 将投资控制贯穿于建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之中, 从而探寻出适合高校特色的建设单位项目投资控制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陈燕.基建项目投资管理策略分析[J].广东土木与建筑, 2008 (5) .

[2]朱现磊, 唐凯.乔红兵加强高校基建工程质量管理的探讨[J].建筑经济, 2014 (10) .

[3]黄智勇.高校大型基建项目目标集成管理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 2010.

[4]梁婷.基于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投资控制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 2012.

[5]惠京颖, 任莹, 龙奋杰.资产置换融资模式在高校新校区建设中的应用探讨[J].建筑经济, 2014 (11) .

[6]刘津明.建筑技术经济[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 2002.

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篇8

【关键词】资金效率;资金管理;国际资金筹划

企业的目标是创造财富,而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资金效率直接影响着企业目标的实现。随着新世纪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以投资建设带动整个产业走出去的专业投资公司涌现,这类企业资本密集、规模快速扩大,发展的质量成为企业关心的問题。本文仅就资金角度探讨海外投资建设企业管理效率管理问题。

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学说对资金的定义,狭义的资金指一定时间内可使用的资金总额,狭义的资金效率管理指对于流动资金的管理。而广义的资金包括资本金、债务以及经营活动形成的应付账款等一切资金来源在内的资源总和,广义的资金效率管理即指将可用的资金来源运用到各项资产中去,构建各类资产在时间跨度以及各时间节点上的合理分布,并控制风险获取效益的过程。探讨海外投资建设企业资金效率管理系从广义资金角度出发进行讨论。

一、影响海外投资建设企业资金效率的常见问题

1.海外子企业分布广,子企业间资金统一调配的效率不高

(1)受国别及信贷银行监管限制导致资金调配难度大。海外一国市场有限,海外投资建设项目往往分布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由于所在国外汇管制及信贷银行的账户资金监管,法人企业间资金相对独立和割裂,调剂性资金往来较难实施。

(2)海外投资分单一投资项目管理与目标考核,各项目间的资金协调动力不足。海外投资项目普遍实行投资概(预)算控制,项目较为独立,项目间资金协调的动力不足,企业总部层面资金调配难度大,亦诱发存贷双高。

(3)海外子企业的资金信息反馈不及时、统一决策的效率不高。资金信息的收集依赖传统表格填报手段,工作量大、效果差。从信息上报滞后、信息处理耗时,最终到提出有用的决策信息过于冗长,出现资金管理时滞。也是形成被动选择保持高存量的流动资金贷款方式去解决局部资金缺口而存贷双高的原因之一。

2.投资建设期项目资金预算不精确,分期资金盈余与资金缺口现象时有发生

投资建设期信贷提款计划确定之后较难调整,资本金亦配套投入,但进入施工阶段后,投资计划与资金来源往往出现差异,阶段性偏差较大,资金流量不匹配、效率不足。而境外投资贷款的提款计划相对固定,如果更改提款计划往往需要向银行支付一定的变更费用(Adjustment fee),更改提款计划使资金来源与用款相匹配,存在一定的资金成本,同时境外投资贷款往往需要配套同比例投入项目资本金,如果项目现场资金效率低下闲置,则刚性的资本金投入计划使总部的资金因被迫调入而降低效率,形成联动性。

3.资本市场一次性募集资金规模大但受用途限制消化期长、使用效率低

海外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长期资金投入,企业往往需要借助资本市场筹措必要的建设资金,但资本市场所供应的资金往往用途限定,除了长期借贷市场提供的中长期贷款可分期提取外,长期证券市场提供的资金往往会一次性提供,例如香港点心债券、美元债券、永续混合资本债券、IPO等,如果投资项目建设期长,则资金的闲置成本则较高。

4.结汇、购汇双向操作,汇兑成本高

海外投资建设企业无可避免涉及到外币结算业务,不仅本币和外币间存在双向结汇、购汇操作,在自由可兑换外币与当地币之间也存在双向换汇的操作,购汇与结汇不仅损失买入和卖出价之间汇差,而且也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存在反向兑换时贬值风险,汇兑成本较高。

中资企业在境外投资大型基建类投资项目,如电站投资、收费公路、港口BOT项目等,往往利用所属内部设计施工单位作为EPC承包商,境内投资主体投入项目公司的资金往往是外汇,而建设过程中的机电设备、施工设备、备件、境内主材(预制钢管桩)等中国成分支出往往又需要人民币支付,形成币种不匹配。

二、海外投资企业资金效率管理与筹划

1.加强海外投资企业的司库管理,模拟三维资金余缺图,实施国际资金筹划

海外投资型企业,以所属投资项目为生产经营基础单位,为企业的利润中心和造血中心,提高资金效率首先以投资项目为资金单元,从资金单元建立二维资金余缺图(横轴时间、纵轴资金余缺量)。

企业总部以司库管理为核心,由司库中心汇集各基础单元分期资金余缺信息(二维资金余缺图)后,从企业总部层面构建起覆盖企业全球网点的不同时点、不同期限的三维资金余缺图(横轴为时间、纵轴为资金余缺量、竖轴为资金单元)。

在构建三维资金余缺图后,企业司库中心即掌握了企业内部资金供需情况,剩下要解决的问题即是资金内部流动问题。海外跨国投资企业的资金内部流动涉及到跨境、跨项目、跨币种问题,存在不同的资金流动成本,如跨国资金调度常见的预扣税(Withholding Tax)问题,资金如果作为股息汇出,则需要在当地缴纳股息预扣税等。因此,在利用股东放款、共同客商与媒介实施贸易金融,解决不同国别、不同项目间资金往来问题时,往往需要统筹考虑资金成本、税收、国际贸易边界条件、外管法规等多个事项,实施国际资金筹划。

国际资金筹划,除了以上三维全网统一筹划模式外,亦可根据三维资金图的区域密集情况,实施两个资金单元之间的点对点筹划、单一国家内部的区域资金单元群筹划等。

2.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的监督与考核,保障国际资金筹划效果

为提高三维资金余缺图信息的准确性,系统推进国际资金筹划,需要各资金单元的积极投入。对此,海外投资企业可通过加强年度、季度、月份的资金预算执行监督与考核,提高预算准确性,并增加资金集中度考核指标的方式来强化资金上存意识,以充分贯彻企业总部的思路,保障企业司库运作的有效性,减少资金单元的谨慎性资金占用。

3.借助发达的银行系统,改善国际资金管理的手段,解决信息及时性问题、资金控制手段问题

借助国际银行网点资源丰富的特长以及全球资金管理平台系统等现代化手段,加强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国际资金调配的决策效率。

4.加强外汇头寸管理,科学运用衍生金融工具,合理对冲、转移外汇风险

利用远期结购汇、货币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科学主动地对冲风险,减少汇兑风险敞口,这也是目前较为流行的汇兑风险管理方式。另外,通过区域内加强内部互换,也可以减少汇兑成本,例如在境外同一国家内,公司有两个投资项目,一个项目为建设期,另一个项目为运营期,建设期项目需要将外汇资金兑换为当地币进行地材采购、当地分包、支付当地人员费用等支付,而运营期项目形成的现金净流量有相当部分的当地币,需要折成外汇支付贷款本息或作为利润汇回,这样在区域内部就形成了内部货币兑换的需求,如果采用当地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内部货币兑换,则会大幅降低兑换损失,减少资金成本。

5.提高现金周转率,从经营活动中提高资金效率

提高现金周转率包括从加快制造与销售产成品来减少存货周转期、加速应收账款的回收来减少应收账款周转期、减缓支付应付账款来延长应付账款周转期等方面提高资金效率。

6.对资金效率工作进行系统制度设计,并专职管理与专项考核

资金效率的管理跨度不仅涉及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时间跨度,而且覆盖总部到项目的组织跨度,需要企业自上而下的系统设计,并专职管理和专项考核。

加强资金效率管理是进一步提高企业财富的手段,但真正实现高效率的资金管理绝非易事,需要从企业最高管理层到项目一线员工都清楚地了解统一的管理目标,无阻碍地实现信息流转并借助专业的资金运作。但海外投资建设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的规模下,提高资金效率的着力点又各有侧重,需要企业充分了解自己,科学选择适合本企业的资金管理模式,使资金安全、效率的流动,进而实现企业发展目标。

參考文献:

[1]欧阳谦.资金效率.中信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2]赵鑫.企业集团资金预算管理探讨.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年第8期86-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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