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雇佣合同(适用于退休人员返聘)

2024-04-15

劳务雇佣合同(适用于退休人员返聘)(共5篇)

劳务雇佣合同(适用于退休人员返聘) 篇1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为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书,共同遵守所列条款:

第一条 协议有效期限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月。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立即解除其劳务用工关系。劳务用工协议期满,如甲方继续留用乙方,可续签协议。甲方不再留用,劳务用工协议即时终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自愿在(部门或班组)从事(工作岗位),其间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需求或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岗位调整,对拒不服从者,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务关系。

第三条 乙方认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第四条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乙方负有保护义务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

第五条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务费用,支付时间为每月 日前;数额为 元;甲方将依法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款。

第六条 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或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书,且无须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第八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及公司财物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如果乙方的年龄符合商业保险购买条件的,甲方为乙方购买商业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甲方不在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条 乙方同意医疗期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用。乙方在上下班期间发生伤害时,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间甲方不支付劳务费用;乙方在聘用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用。

第十一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首部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附件:乙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注明家属联系方式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为大家提供签合同时的注意事项,我是文库小宁宁,小心各种坑,如果你觉得我的文档不错,那么请您多光顾我的文库店,以下是注意事项。签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着作权、技术秘密等。

.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等。

3.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三)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

(四)质量。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对于有形财产而言,质量亦有外观形态问题。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计,可以以天计,可以以月计,可以以生产周期、季节计,也可以以年计。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确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确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如此,期限条款还是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运输合同中,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路、铁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如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同城转帐结算、异地转帐结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委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

(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是原则的,即使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因此,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不用进行约定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说明:签合同注意事项。1看清楚合同主体

审查合同时,必须对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我们认为这种审查应从三方面入手。首先,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审查中,要看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对方是否是企业法人,是否通过年检,让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已经工商登记资料,新成立的公司要倍加注意,防止是皮包公司。虽然是企业法人,但是合同名称显示是该企业法人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如办公室,中心,委员会,指挥部等等这些都不行。比如说指挥部吧,有些地方政府需要兴建一个项目,往往有好多政府部门组成一个某某项目指挥部,他是一个临时性的一个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会随着项目的完成而被撤销,按照法律规定,他都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但是实践中由于政府的体制原因,不签还不行,除非你不做这单生意,如果和他签订合同就需要注意了,一定搞清楚这个项目的背景,由谁主导投资,建成后归口单位是谁,签订这个合同有没有超出指挥部的授权范围等等。都需要注意,别到时指挥部一撤,你找谁都不好找。

2、注意合同的内容必须齐备

我国合同法明确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这是立法列举式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要比这复杂的多,合同操作性越强,那么你约定就越详细。套用现代俗语解释,合同就是立约各方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详细的规则,何谈其他的地方。

3、注意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验收 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供方发货、需方自提、第三方接货等方式。方式不同,合同的风险也有所不同。作为出卖人时,我们应当注意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的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样约定的好处是一旦需方在接到货后违约,供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但是在实践中有时比较难以操作,上次咱们有个公司,买给学校一批设备,学校收到货也实际使用,就是不给钱,虽然在合同约定了货物的所有权保留,但是你就没有办法把货物拉回来,因为你进机房的门都比较困难了,如果把所有的设备拉回来,那么学校一切办公都得停止,有可能上升到政治的高度。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但是我们依此条款为依据,可以给学校施加压力,也向该学校的主管机关反映,也可以依此条款,向主管机关施加压力。

二、面对缺陷条款应该如何应对

面对缺陷条款,我们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诉讼,二是仲裁。选择诉讼的,一般合同中不允许只写按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允许只写向当地法院起诉,大家都知道,合同纠纷一般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起诉时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选择仲裁,仲裁程序启动根基在于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退休返聘劳务合同范本 篇2

篇一:退休返聘劳务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因工作需要,聘用退休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如需继续聘用,须提前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2.工作岗位和职责

2.1乙方应在其正常工作时间内及业务要求的时间内、正确、谨慎、积极和高效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

2.2乙方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2.3乙方同意根据按甲方的工作需要从事 工作,甲方也可以依据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或公司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务进行调整。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3.1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资制度,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4.薪资福利

4.1在劳务聘用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为 元/月。

4.2甲方享受公司其他相应津贴、补贴、奖金或绩效薪酬等福利待遇。

4.3甲方每月 日发放(当月/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5.乙方的义务

5.1乙方应爱护甲方的任何财产,由于其故意或过失造成甲方财产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劳动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5.3乙方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导。

6.甲方的义务

6.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健康和安全。

6.2乙方为退休人员聘用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个人缴纳部分社保费用甲方按150元/月补足以现金发放给乙方。

7.合同解除

7.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双方就解除本合同协商一致的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7.2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8.其它

8.1甲方所订立的企业规章制度为本合同的附件。

8.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3.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8.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退休返聘劳务合同范本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户口住址: 联系电话:

说明

乙方为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劳务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用工性质及约定

1.乙方作为甲方劳务工,从事**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乙方愿以甲方正式员工的标准提供劳务,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完成甲方安排的劳务任务。

3.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考核或考评,以及对考核或考评结果的处理。

4.如乙方原因导致乙方自身、甲方或者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因此而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三条:劳务报酬及保险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及公司业绩综合评定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劳务报酬为税前每月 元,每月 日之前以现金支付上月劳务报酬。乙方同意自身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如无法提供劳务服务的,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甲方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包括职业伤害)的补偿,保险期间与本合同期限相同。

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甲方计发乙方工资至其离职月,无须支付其他任何补偿金。

第四条:合同续签及保密义务

合同期满,如双方都同意续签的即可协商订立下一期合同。如不续签合同,乙方须在甲方安排人员接岗并完成接交工作后方可离岗,乙方工作接交未完成而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本合同约定的报酬二倍承担解除金。

乙方负有保守甲方商业、技术秘密或工作秘密的义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向乙方支付的乙方保守商业秘密的费用。如因乙方泄露秘密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合同解除与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合同终止;

2、如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立即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

①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②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③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合同的。

第六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

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三:退休返聘劳务合同范本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已达退休年龄或劳动关系无法建立在本公司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就甲方返聘乙方的相关事宜,签订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年,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止。

协议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劳务关系自行终止,甲方对乙方不负有任何经济和法律的补偿义务;经甲乙双方均同意续签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协商订立下一期劳务协议。

第二条 工作岗位

甲方聘任乙方从事 岗位,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乙方的劳动技能调换岗位,变更后岗位的工资待遇按照相同岗位返聘人员的待遇计算;乙方有权向甲方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三条 工资待遇

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工资,每月基本工资为 元,甲方每月发薪日期为次月16日,每月薪资以甲方实际发放数额为准,且乙方需在工资单上签字认可;乙方有权在收到发放工资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异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要求增加工资数额或减小工作时间,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四条 工作时间

乙方根据甲方安排,一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 8小时。

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超时工作或者安排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甲方按《浙江省工资支付条例》等向关规定支付乙方工资或安排同等时间补休,乙方不得无故擅自离岗,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以及进行业务培训。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安全生产。

3、甲方有权根据工作岗位的强度以及难度调整工资待遇。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工作中掌握的商业秘密要求保密。

6、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工作所需的相关工作条件。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息真实意思表示,保证本协议的签订和今后的履行将不存在任何事实和法律障碍,并愿意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生产条件。

4、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提供与甲方正式员工相

5、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作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6、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中获取的图纸、数据等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漏。

第七条 协议解除、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乙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

(2)乙方工作过程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欺骗甲方行为的;

(4)乙方因客观情况,无法继续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或因其他原因乙方不适合在甲方处工作;

(5)其他应解除本协议的情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用;

(2)甲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乙方利益;

甲乙双方因任何原因需要解除、终止协议,需提前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除外。

本协议解除、终止后,乙方应在个工作日内交接工作,将相关材料交给甲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或者保证及承诺,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其他约定

伤害、死亡的补偿,除此外,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乙方在提供劳务期间,乙方因病请假,甲方不支付劳务费,且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治

疗期限超过本协议期限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3、因乙方违规、违纪、不服从安排、严重过失等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在聘用期间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由乙方个人承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不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本协议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附声明一份。

甲方:

乙方:

协议签订时间:

协议签订地点:

声明

本人性别身份证号码

系有条款,知晓其相应的法律后果。本人自愿承诺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终止,与原单位不存在任何劳资纠纷,自愿遵守 的所有规章制度,若发生人身意外(死亡),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退休人员返聘的相关法律适用 篇3

一、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劳动者一般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活动而获得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劳动活动并获取相关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在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其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各方面都有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则有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故在达到一定年龄后就应该强制退休。在强制退休之后,为保护退休人员的利益使其生活有保障,国家建有离退休制度,可领取养老保险金。就法定退休年龄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如美国)没有退休制度,只要劳动者身体健康许可,均可以继续工作。我国由法律直接规定退休年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该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更改或违反。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劳动者年老后劳动能力下降,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缴纳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而言,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当然,我们国家有些地区允许购买工伤保险)。因此,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二、聘用退休人员的风险。

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即享有退休待遇并在社保机构领取退休工资、报销医疗费用、因病亡故的可领取抚恤金。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不能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即使发生争议也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对劳动者的保护也不适用:

(1)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七条)。(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劳动法》第十六条)。

(3)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的特别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二十一条)。

(4)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的条件及限制、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5)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法》第四章)。(6)最低工资保障(《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7)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及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8)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劳动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员被聘用的,退休人员和聘用单位之间基于此种劳务关系,故聘用单位不需要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因而,聘用单位对于退休人员的责任而言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劳务报酬,二是工伤的处理。至于退休人员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员的工资报酬、医疗待遇、福利待遇、解除劳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在实务中一般不大,主要风险是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争议较大,对于聘用单位的风险也较大。

四、聘用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处理方式。

聘用退休人员在聘用期间发生工伤的处理,各地做法不完全一致。

(1)明确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聘用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聘用协议中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参照工伤保险标准处理。

这种观点认为,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明确聘用人员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北京。此观点是目前我国司法界的主流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童工、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一般而言,由聘用协议中约定,并按照约定处理。

如果聘用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在北京的法院一般按照《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市教育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协会、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2)聘用单位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

这种观点认为,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如重庆。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雇佣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据此认为雇佣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应按照雇佣关系处理,聘用单位作为雇主应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较为严格,用人单位即使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只要证明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其举证责任即已完成,不管退休人员是否对负伤有过错,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用人单位都应该承担责任。另,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例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由聘用单位承担;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工伤赔偿则不包括。

(3)按照工伤保险处理。

这种观点认为,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虽不能直接适用《劳动法》,但可以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故发生因工负伤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或参照工伤保险处理,如上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明确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如《广州市聘用企业退休职工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退休职工在受聘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补助费、丧葬费、抚恤费等项劳动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按现行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规定负担全部费用。”

持此种观点的一般允许退休人员可以在当地上工伤保险,如果上工伤保险的,由社保部门按照工伤保险处理,若聘用单位未给予退休人员上工伤保险的,则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予以赔偿。

综上,上述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没有实质性区别,其区别在于当地是否允许退休人员上工伤保险,第二种观点理由不是很充分支持的人不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之后,退休人员的因工负伤主流观点是参照工伤保险来处理的。正常劳动关系因工负伤的赔付由社保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赔付,而退休人员的因工负伤在不能上工伤保险的情形之下,只能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标准进行赔付。就此而言,聘用退休人员比聘用一般正常的劳动者,聘用单位的责任要大。

五、聘用退休人员的风险防范。

对于退休人员聘用的风险防范主要是通过协议、商业保险等方式来进行。

(1)协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故,在协议中一般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①退休人员已经享有退休待遇,有退休工资,不需要缴纳社保,也不需要聘用单位进行补偿;

②退休人员因病由社保报销医疗费,与聘用单位无关,因病亡故的与聘用单位无关。

③聘用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④发生工伤补偿方式。

⑤报酬要明确统一,如需约定奖金、加班费、补助、补贴等福利待遇需要在协议中明确。

因劳务关系的规定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不允许过于不公平。故,即使聘用协议中约定聘用单位发生工伤不承担责任的,也不排除法院以该条款不公平,从保护聘用人员的角度在判决时要求聘用单位承担一定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可能为以上的一种,亦可能是法院酌情判决聘用单位承担部分责任。

(2)商业保险。

如上所述,在聘用退休人员因工负伤一般是参照工伤保险由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有些地方又不允许退休人员上工伤保险,故为防范聘用单位的风险免除聘用单位的责任,可由聘用单位为退休人员投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以避免聘用单位应该承担的风险。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中要求:“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市教育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协会、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第五条亦有类似规定。但在实务中,商业保险投保时限制性条件较多(如有的保险公司要求体检等等),索赔时手续繁琐、除外责任多,索赔成功一般比较难。

仅靠聘用协议的约定,恐怕还不能完全防范所有的风险,一些意外情况尚不能避免。故,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需要进行防范,即一旦发现退休人员身体状况或情形不大好而不适合所在的劳动岗位时,应及时解除聘用协议。这既是对聘用单位的保护,也是对退休人员的保护,使其早日颐养天年。

退休人员返聘合同 篇4

退休返聘人员劳动合同书

(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合同系我厅机关事业单位与退休拟返聘人员,在确定聘用关系签定劳动合同时使用的标准文本。

2、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聘用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附页增加有关条款,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书写时一律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并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字迹要端正、清楚。

4、本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书写工作报酬等金额,一律用大写。

5、本合同所列项目无书写内容时,可写“无”或划上斜杠(/)。

6、本合同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退休返聘人员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性别:族别: 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 退休时间:身体健康状况: 原工作单位及职务: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甲方临时聘用乙方工作,乙方同意受聘于男方,并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方聘用乙方的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聘用岗位和岗位职责

第二条甲方聘用乙方在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一)岗位职责:

(二)工作任务:

三、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

(一)获得乙方提供与其聘用岗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合同相关条款,变更或解除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一)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保障乙方应享有的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乙方除了本合同约定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外,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非因法定原因或本合同约定的事由,在聘用期内不被解聘;

(二)享有与履行的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安全、卫生保护和其他工作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除了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岗位职责外,根据乙方工作的性质,乙方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

(二)在聘用期内和聘用期结束后,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甲方的工作秘密或工作中涉及的绝密、机密信息;

(三)不得散布有损甲方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四)忠于职守,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以所聘用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六)认真、细致、高效完成甲方交办的各项事务;

(七)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利益;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四、工作纪律和工作条件

第八条乙方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的各项工作纪律;

(二)甲方规定的适用于其所在机构全体工作人员的各项纪律;

(三)本合同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各项纪律。

第九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作条件: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和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其他工作条件:

五、工作时间和休假

第十条乙方工作执行国家法定工作时间。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安排乙方补休。

第十一条乙方享有休假的权利。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六、工资和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乙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以货币形式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为: 工资支付时间: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每两年提供一次常规身体健康检查。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办理人身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予以补助。如乙方不愿意办理,需向甲方提供相关声明,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七、聘期管理

第十四条甲方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对乙方聘用期内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实施管理。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聘用单位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甲方。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一)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

(二)所从事工作涉及绝密、机密信息,并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聘用期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聘用单位工作的;

(三)因身体健康问题,不再适宜从事

(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超过三个月未治愈的;

(五)因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严重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因前款第五条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三个月以内未治愈的;

(二)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合同期内未治愈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退休证明、健康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如果上述材料存在重大虚假,而该材料的真实性又是甲方决定聘用的基础,则本合同无效,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聘用,而无需受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在任何致使本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均应在离职前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给予经济补偿金:

(一)由甲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三个月治疗期内治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四)因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济补偿金依据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月工资,不足1年的按1年计。月工资以本合同解除前

12个月乙方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规定的,按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规定执行;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人事处各执一份。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人事处(盖章)认定人员(签字)

退休返聘人员聘用合同书 篇5

甲方(单位)全称 南京泰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乙方(职工)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建立聘用关系,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聘用合同期限

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甲方安排乙方在(以下简称“实际用人单位”)从事 工作。其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按实际用人单位的规定执行。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书约定及实际用人单位关于本岗位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实现工作目标。

实际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配合执行。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1、实际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设施,保证乙方正常、安全地开展工作。

2、实际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操作。

四、劳动纪律

1、实际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切实保障乙方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对乙方的过失,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实际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直至解除用工关系。

2、实际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甲方应督促实际用人单位遵循按劳动分配原则,根据本单位情况,依法自主确定或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实际用人单位实行 工时工作制。

3、甲方根据实际用人单位的考核标准,按货币形式每月 日支付给乙方工作报酬,不得克扣和拖欠。

4、如果乙方为退休返聘员工,则甲方不需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5、如果乙方为原工作单位内退、下岗人员,即继续由原工作单位保留劳动合同关系和缴纳社会保险,则甲方不需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六、解除和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

1、在试聘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5、乙方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6、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8、甲方宣布解散或经营期满的。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和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内的,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同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劳动法》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3、实行计划生育的乙方(指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又不符合本合同第八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合同。

1、甲方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2、在试用期内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依法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有违约,按下列办法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违约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实际用人单位出资培训乙方的,乙方离职时应向实际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甲方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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